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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养老保险查询

时间:2017-12-25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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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养老保险查询 第一篇_永康市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人员

永康市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人员

增(减)登记表

项目名称:(章) 项目编号: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报人: 联系人电话: 社保机构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受理人:

填报说明:1.此表仅用于符合《永康市建设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规定参加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参保及人员变更时填报;

2.填写本表示要求内容准确、完整,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未加盖公章

的不予受理;

3.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表时,需按规定格式附报相应电子文档。

永康养老保险查询 第二篇_社保网上办事简易操作手册

永康社保网上办事简易操作手册

1、 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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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登陆之后会有提示安装缓存工具,如果安装成功就没有提示,如图

点击确定,如果电脑上安装了防火墙之类的防护,那么会被拦截掉,在浏览器上会有提示

:

有这个提示就说明是未安装成功的,这时点击这个提示下载文件,然后找到这个文件gears-win32-opt-zh.msi,将其安装上去就OK了; 下次登陆时不提示安装缓存工具说明安装成功;

或者在登陆后的页面上点击 帮助?下载帮助文档即可,其中包含操作手册、缓存工具和加密卡驱动。切记:缓存工具.msi和加密卡驱动.exe两个插件必须安装,如果不安装该插件,申报出现问题,责任企业自负。在申报过程中,下拉框中没有值,就是上面

两个插件没有安装引起的。

3、 功能一:参保职工新增申报

登陆成功后进入默认页面:

【永康养老保险查询】

新增参保信息点击新增界面的 增加 按钮,如下图;

以上带 * 号的为必输项,信息录入成功后先检查数据,点击检查按钮即可,可多次检查,效果如下;

数据全部检查通过后方可以完成申报提交;

点击 提交 按钮,如果未插加密卡,会提示插入加密卡

插入加密卡后点击确定后弹出密码输入框:

输入密码后提交:

申报提交后查看可以到 单位办事进度查询 中查看,新参保、中断参保、缴费基数申报均可在此功能中查询:

如果发现提交数据错误,并且审核状态为未审核,可以在这里注销,注销之后到参保职工新增申报页面进行重新申报,如果审核状态为已审核,在这里不能注销,请到劳动局办理注销业务。

4、 功能二:参保职工中断申报

在默认页面直接点击查询可查询所有信息(如上图),缴费截止年月和变动原因可以修改,双击即可

点击 更多 可以同时查询多条数据

点击增加按钮,输入身份证,如果身份证输入正确,姓名自动显示,如果身份证不正确,会给出提示。

点击提交后,自动查询出人员信息,效果如下图:

【永康养老保险查询】

提交操作同新参保

5、 功能三:工伤认定报案

永康养老保险查询 第三篇_2015年浙江金华永康市医疗卫生系统单位招聘103人公告

2015年浙江金华永康市医疗卫生系统单位招聘103人公告

公告原文:/zhejiang/20150407/94764_1.html

根据永康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求,为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招聘正式在编2015

年医学卫生类专业技术人员,现将有关招聘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对象和条件:

1、永康生源或具有永康市常住户口(以2015年4 月13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下同),

医学卫生类全日制普通高(中)等院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

2、永康生源或具有永康市常住户口,未参加过本市卫生系统正式招工聘用考试的(包括

已报名但未参加考试的人员)医学卫生类2012—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中)等院校历届毕业

生。

3、临床医学(含妇幼保健、病理学)、医学检验、护理学专业,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

科(护理专科)及以上学历的2015年应届毕业生,或现在二级及以上医院从事上述专业工作,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护理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师级以上专业

技术职称)的人员,面向全国招聘,户籍不限。

4、现在永康市医疗卫生单位(或有永康市常住户口,现在外市县二级及以上医院)专业

技术岗位上连续工作满2年,具有师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有护士职称,并具有国家承认的

医学类大专及以上学历,且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报考与专业

相对应的技术岗位。

5、上述报考人员年龄,要求在1979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工作经历

的计算统一截止到 2015年 4月 13 日止。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专业对口,热

爱医疗卫生事业,有奉献精神,服从组织分配。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和职称证书须在2015年 4

月13 日前取得。

6、永康市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不得报考。

二、招聘岗位及名额(103名)

临床医学29名(含妇幼保健、病理学),麻醉学1名,康复医学1名,预防医学1名,

口腔医学1名(本科),护理(含助产)41名,中医学(含中西医、中医骨伤)6名,针灸推拿学

1名,医学检验4名,药学5名,中药1名,医学影像11名,生物医学工程(医疗仪器维修)1

名。

三、招聘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2、岗位与专业对口原则。

3、用人单位专业岗位需求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宏观调配相结合的原则。

4、城区医疗卫生单位从严原则。即进入城区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的临床医学、麻醉学、

口腔医学、中医(中西医、中医骨伤)学、病理学、药学、医学检验等专业毕业生必须具有本

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师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招聘工作接受永康市监察部门监督。

四、招聘程序:

1、报名

考生按所学或所从事专业,对口报考招聘岗位。

(1)报名时间: 2015年4月13日—14日两天,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2)报名地点:永康市体育馆东侧一楼玻璃门大厅。

(3)报名所需材料和要求:

应届毕业生:应提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推荐表、二代身份证、户口本(或

户籍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1寸近期免冠彩照二张,交报名费每门40元。

其他人员(历届生):根据报考条件,带毕业证书、劳动合同、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二代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缴纳养老保险证明、相关工作经历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1寸近期免冠彩照二张,交报名费每门40元。

报名者必须如实填写报名表,并对提交的本人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信息,

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报考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名,逾期不予受

理。

2、资格审查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对报考人员进行学历、专业等相关条件审查。证

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符的,不得参加考试。

3、领取准考证

凭本人二代身份证,于2015年5月26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前往永康

市体育馆东侧一楼玻璃门大厅领取,逾期不领者作自动放弃处理。

4、组织考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统一负责组织笔试。

笔试由《专业理论知识》和《医学基础综合知识》两门科目组成,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命【永康养老保险查询】

题。

笔试专业分类:

① 临床医学类:包括临床医学、妇幼保健、麻醉学、病理学、康复医学、预防医学、

口腔医学。

② 护理学:包括护理、助产。

③ 药学

④ 医学检验

⑤ 医学影像学

⑥ 中医学类:包括中医学、中西医学、中医骨伤、针灸推拿学

以上专业的考生考二门,两门卷面成绩满分均为100分,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总成绩

=专业理论知识成绩×80%+医学基础综合知识成绩×20%,若总成绩相等,以专业理论知识成

绩高的排位在前。

⑦ 中药学、生物医学工程(医疗仪器维修)专业的考生单考医学基础综合知识一门,总

分为100分。

各门考试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二位,尾数四舍五入。报考人员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

的二代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的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5、体检及考察

体检对象确定:参加临床医学类、药学、医学检验、医学影像学、中医学类、护理学、

单考医学基础综合知识考试的考生,先从高分到低分剔除10%(其中实际参考人数10名以下

3名以上的至少剔除1名,实际参考人数11名以上的,按小数点四舍五入计算),然后分别

按各专业招聘岗位需求数1:1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

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均不予递补。

体检工作按人社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

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

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

人社部、原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

行)>》等政策执行。

考察:

体检合格后,按招聘岗位1:1进行考察,不足招考计划数的按实际人数确定。考察按《浙

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和《关于修订〈浙江省公务

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9号)执行。体检、考

察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组织。

6、公示

体检考察后,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永康人才网、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以及永康

卫生网上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

用手续;对反映有问题并查有实据影响聘用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

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7、聘用

按不同专业岗位招聘需求数,分别按总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拟聘用。

被聘用的人员三年内未能取得相应执业或专业技术资格者将不予续聘,相关人事档案移

交回市人才交流中心。

五、其他事项:

考生报名后,应及时上永康人才网、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永康卫生网上查询

笔试成绩、体检通知、体检结果、考察和聘用结果,各事项不再电话通知。考生在填写报名

表时如手机号码是外地的,手机号码前请加“0”。外地考生家庭电话号码请加区号。考生

在报名后到正式上班前手机不得关机或停机,以便及时取得联系。 报考人员在接到聘用通

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者,或未能在2015年8月30日前取得毕业

证书的全日制普通高(中)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则取消聘用资格,缺额人员不再递补。被聘用

的应届毕业生须凭毕业证书和报到证办理聘用手续。农业户籍的考生办理聘用手续前须将户

口转为非农。

未尽事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原标题:2015年永康市医疗卫生单位招聘正式在编人员公告

点击下载>>>

1.2015年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表.doc

2.《2015年永康市医学卫生类专业考试命题范围》.doc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康市卫生局

永康养老保险查询 第四篇_关于社会保险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常见问题解答

关于社会保险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常见问题解答

社会保险费问题解答如下:

一、生育保险相关问题解答?

1、参加生育保险时需同时参加养老、医疗保险。

2、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本市各类企业的职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非在编人员都必须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3、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女职工生产时,缴费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

(2)、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4、生育保险待遇享受:

(1)、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上月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平产90天,难产105天;

(2)、生育医疗费用:按定额补偿平产1500元,难产2200元.。

办理享受待遇时间:

产假满1个月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生殖健康服务证;

(2)、婴儿医学出生(或死亡)证明;

(3)、住院发票;

(4)、出院小结(或医院诊治证明);

(5)、本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

(6)、劳动合同;

(7)、单位开户银行许可证;

(8)、\男方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增加结婚征,女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新办的企业在社保参保登记后,与社保签订《永康市社会保险电子信息网络系统应用单位授权加密卡使用协议》,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经办人身份证,领取加密卡。

【永康养老保险查询】

三、享受社会养老金待遇条件是什么?

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中间间断对以后享受养老金待遇一定会有影响。

四、参加社会保险的自由职业转公司的如何办理?

1、到地税部门中断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2、凭地税注销登记表到社保办理中断自由职业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3、单位通过网上申报办理增加手续。

五、工伤认定需带资料?

治疗稳定后,凭工伤认定决定书、病历复印件、发票原件、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到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挂号处的工伤联络处结算。

六、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先缴费后享受的原则,首次参保人员年龄超过35周岁的,缴费满6个月方可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年龄不满35周岁的,医疗待遇从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解答如下: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要遵守哪些条件?

答:(一)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程度、技能、特长等情况安排合适的工种和岗位,并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三)用人单位必须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按月足额缴纳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基

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四)用人单位必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实际支付不低于本市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残疾职工有关证件及用工档案必须完整。

二、用人单位按月15日前申报残疾人保障金缴费基数的计算公式:

(一)未安置残疾人职工计算公式:单位上一月在职在岗职工总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每人每月缴费基数)×1.5%

(二)已安置残疾人职工(或达不到规定比例)计算公式: (单位上一月在职在岗职工总数×

1.5%-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每人每月缴费基数)(出现负数按零申报)。

(三)在职在岗职工总数: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参照相关政府部门的统计数据核定;企业单位的月份内的在职在岗职工总数按照其实际在职人数确定。

(四)残疾职工:必须持有本省范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

三、当年新办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期按实际经营月份(以工商注册为依据)计算征收。

三、当月新增安置就业或减少残疾职工如何确认?

答:(一)当月安置残疾职工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当月25日前向市残联和地方税务机关上报相关资料,经市残联审核确认后,从次月起自行计算减征残保金。

(二)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残疾人职工本人,在解除当月25日前到市残联做好解除备案工作;同时,从次月起自行计算调整减少安置残疾职工后应申报缴纳的残保金。

(三)用人单位在月份内安置残疾职工而逾期办理确认手续的,视同在当月未安置残疾人处理。

四、年度残疾职工就业审核和确认的时间如何规定?

答:当年12月1日—次年的1月15日内向市残联申请当年度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和确认。

五、年度残疾人员就业审核和确认需带哪些资料?

答:残疾职工安置人数由市残联予以核准。年度已安置残疾职工用人单位,按实填写《残疾人就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和《安置残疾职工名册》,并根据实际安置月份凭下列资料到市残联办理申请核准手续:

(一)残疾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在职在岗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某一月份发放全部职工工资的有效凭证(原件)、复印件和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银行存折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复印件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书》原件、复印件;

(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参保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地方税务机关出据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六、安置残疾人员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如何报送相关材料?

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定额减免500元当年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额度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报告;(2)《减免税费申请审批表》;(3)到残联确认残疾人的相关资料多填写一份。

永康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永康养老保险查询 第五篇_2016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查询个人方法介绍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查询个人方法介绍

不少农民朋友都参加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而小编在工作中也经常被咨询如何查询新农保余额的问题,如果你办理了新农保,那么下面介绍的查询方法就很适合你。

在参保人申请参保登记时,县农保中心就为每位参保人建立一个终身记录的新农保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其他资助及利息等信息,通过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合作金融机构将《新农保缴费存折(凭证)》发给参保人。

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

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老农保参保人员转入新农保时,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新农保个人账户。

1.账户记录。参保人每年缴费时,县农保中心为参保人个人账户记录一笔个人缴费,同时为参保人记录政府给予的财政补贴;当村集体、其他组织为参保人提供补助或者资助时,由县农保中心为参保人记录补助或资助金额;每年底为参保人记录个人账户储蓄利息一次。

2.账户查询。参保人可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打印新农保个人账户明细表,或登陆社会保障网站查询、下载本人的个人账户记账明细等相关信息,也可通过12333电话查询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第十条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永康养老保险查询 第六篇_2016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全文介绍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全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发布《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从7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等。

通知全文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社会保险法规定,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对于健全和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同配合,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深入开展政策宣传解释和培训,全力做好经办服务,抓好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平稳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2016年2月24日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永康养老保险查询】

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第四条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第五条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六条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第八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九条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永康养老保险查询 第七篇_2015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1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发放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

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下称参保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发放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七条发改委、财政、审计、统计、质监、人事、民政、税务、国资委、工商、公安、建委、经委、监察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两部分组成,实行全市社会统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社会统筹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社会统筹基金的增值部分;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省级调剂金;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纳入社会统筹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个人账户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从参保单位缴费中按照职工缴费基数一定比例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个人账户金的利息;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纳入个人账户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参保单位、参保人均应当以其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为基数,按比例缴纳;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为基数,按比例缴纳,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参保单位应当按月在参保人工资中代为扣缴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其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结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参保单位因破产、解散、被撤销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清偿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参保人达到法定年龄离退休的,根据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参保人的缴费年限。但是,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我市实行个人缴费时的企业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所在单位已按规定参加了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其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欠缴社会统筹费的,应当补缴;未补缴的,不视为本人的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退休时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其享受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月支付。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除以计发月数,从个人账户金中按月支付。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后离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除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外,还享受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的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后离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具体条件和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五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付清,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离退休的,其离退休时核定的待遇不变。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离退休后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加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离退休后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完毕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原核定标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直至其死亡。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个人账户应当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对其缴费年限应当累计计算,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也应当累计计算。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死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离退休前离开本市时,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符合转移条件的,按规定转移,终止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

(二)不符合转移条件的,保留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离退休前出国或者赴台、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参保单位或者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参保人死亡时,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毕的个人账户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本金和利息),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个人账户金中单位缴费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使用规范。

第三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

第三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项目:

(一)参保人离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

(二)参保人离退休后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因参保人出国或赴台、港、澳地区定居而清退的个人账户金;

(四)个人账户金中应当由参保人的继承人继承的个人缴纳部分;

(五)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应当转出的个人账户金;

(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用于支付基本养老保险事项的其他项目。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以参保单位、参保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为基础,为参保人建立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具有唯一性。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个人账户的缴费记录,按缴费年度,向参保人发放个人账户缴费记录对账单。

参保单位或者参保人对缴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实并予以书面答复,对确有错误的应当更正。

第三十四条市审计部门每年应当对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

第三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保单位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和基本养老金征收情况的核查。检查、核查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应当为其单位保密。

被检查、核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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