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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时间:2018-02-07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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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第一篇_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

一、《试行办法》及《实施细则》出台的目的?

答:根据广州市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为保障城市交通有效运行,改善和保护大气环境质量,落实公交优先战略,实现中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广州市政府决定从2012年7月1日零时起,对全市中小客车试行总量调控管理,并发布了《广州市试行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穗府〔2012〕22号)(以下简称通告)。为组织做好通告的工作落实,特制定了《试行办法》及《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待征求意见工作结束后,我们将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进一步修改完善《试行办法》及《实施细则》,再正式公布实施。

二、广州拟采用何种方式实施中小客车增量指标总量控制?

答:国内城市的车牌增量指标配置方式主要有摇号(如北京)、拍卖(如上海)。目前,结合广州实际,拟试行“有偿竞拍+无偿摇号”模式。

“有偿竞拍+无偿摇号”模式:既参考了上海拍卖分配增量配额指标的方法,也参考了北京摇号分配增量配额指标的方法,采用“有偿竞拍+无偿摇号”的模式分配中小客车增量配额指标,对50%的增量配置指标进行有偿竞拍,对50%的增量配置指标进行无偿摇号。

三、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的条件是什么? (依照办法第5条,细则第10条) 答:个人可以申请配置指标的条件是: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办理增量指标申请登记。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一)本市(含增城市、从化市)户籍人员;(二)驻穗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三)持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三年以上,且每年累计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四)持有效居住证满三年以上,并在本市交纳养老保险和个人所得税三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的,按照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务车是否需要申请增量指标?(对应办法第4、6条)

答: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车指标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到本市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办理指标申请登记。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参加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拍。

五、增量指标拍卖所得收入如何使用?(对应办法第8条)

答:中小客车增量配置指标拍卖所得收入由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支出。

六、单位和个人是否可以同时申请参加摇号和拍卖?(对应办法第6、10条)

答:除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参加中小客车增量配置指标竞拍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同时申请参加摇号和拍卖,但不能同时以两种方式取得配置指标。如中小

客车配置指标竞拍成交后,同时申请摇号登记的,其摇号登记自动取消。摇号成功的,自动取消竞拍资格。

七、中小客车指标有效期多长?能否转让?(对应办法第14条)

答:中小客车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不得转让。指标有效期内,个人不得重复办理指标配置申请。

八、如果单位和个人需要报废原自有车辆,同时购置新车,需不需要重新申请摇号或竞拍?(对应办法第13条)

答:单位或个人转移、报废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需要更新中小客车的,可以自办理完成车辆转移、注销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直接取得中小客车更新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

九、在2012年7月1日零时前已购车但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有何办理时限要求?(对应办法第16条)

答:在2012年7月1日零时前已与车辆销售者签订中小客车购销合同或获取车辆销售统一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在2012年12月31日前可以凭本市公证机构出具的上述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公证书,直接办理车辆注册或转移登记,无需申领指标证明文件。逾期未完成车辆登记的,应依照本办法,经摇号或竞拍取得中小客车指标后,方可办理车辆登记。

十、新能源汽车、出租车、公共交通车辆、校车的上牌注册及转移登记,是否需要申请摇号或竞拍?(对应办法第15条、细则第36条)

答:不需要。出租车、专用校车、公共交通车辆、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目录的新能源中小客车,以及外国驻穗使领馆的外事公务中小客车需在本市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中小客车增量配置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

十一、还有何种情况不需要申请摇号或竞拍? (对应办法第15条、17条,细则第36条)

答:2012年7月1日零时前,已取得公务车定编购置许可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进口境外人员自带车辆的,可以直接申领中小客车增量指标。可以直接申请中小客车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

十二、依照试行办法规定,本市中小客车销售经营单位应履行什么义务?(对应办法

第18条)

答:本市中小客车销售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市试行指标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并在签订销售合同前书面提示购车人。

十三、实施细则如何划分各政府职能部门在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对应细则第5条)

答: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国税、地税、司法、工商、人社、质监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市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负责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指标配置的组织及公示等工作。

十四、 依照实施细则,单位和个人的中小客车增量指标额度分别是多少?(对应细则

第6条)

答:个人中小客车指标额度占指标配额的88%,单位中小客车指标额度占指标配额的12%。

十五、单位申请参加摇号和竞拍的条件是什么?(对应细则第8条)

答:单位申请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三)在本市新注册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在注册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

十六、多长时间组织一次摇号?(对应细则第17条)

答:指标管理机构开始受理指标申请后,每月26日组织摇号,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个人申请指标每个月摇号一次,单位申请指标每两个月摇号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标配额顺延至下次配置。

十七、在当次摇号中暂未获得配置指标的申请人,参加下一次摇号是否需要重新申请?(对应细则第19条)

答:单位未取得指标的有效编码,自动转入下一次摇号基数。

个人未取得配置指标的有效编码保留3个月,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下一次摇号基数,在保留期满后需要继续申请指标的,应在保留期满之前,登陆指定网站或者在指定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确认,有效期将自动延长3个月。未在保留期满之前进行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申请。超过3个月未进行确定的,需重新申请才能参加摇号。

申请人通过摇号取得配置指标或者主动申请退出摇号的,其有效编码从摇号数据中删除。 十八、多长时间组织一次竞拍?(对应细则第24条)

答:指标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每月组织一次竞拍。竞拍的时间和地点,由指标管理机构提前向社会发布。

十九、拍卖未能成交的中小客车增量配置指标如何处理?(对应细则第27条)

答:拍卖未能成交的中小客车增量配置指标,由市指标调控管理机构收回,顺延至下次配置。

二十、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及实施细则何时会正式出台实施?(对应办法第20条、细则第37条)

答:待征求意见结束后,市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及实施细则,将适时正式公布。《试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目前计划自2012年8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6月30日止。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第二篇_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穗府办〔2013〕28号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穗府办〔2013〕2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缓解交通拥堵、落实公交优先和节能减排政策、改善城市大气环境,根据本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客车施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

第三条中小客车指标分为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包括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申领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直接申领的指标。

第四条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及方式如下:

(一)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配置额度为12万个,按月度平均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二)增量指标按照1:5:4的比例配置,即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节能车增量指标为1.2万个,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6万个,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4.8万个。单位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12%,个人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88%。

(三)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和方式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小客车需求状况和本市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及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与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公布指标配置结果及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协调税务部门落实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措施。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相关部门的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第二章指标申请及资格审核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车指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指标类型及配置方式,获取申请编码;

(二)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三)凭有效编码,通过摇号或者竞价取得增量指标。

个人只能选择一种指标类型提出申请并获取1个申请编码。

单位和个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退出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

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申请,纳入次月指标配置。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应当在指定网站提出申请。需要到场签认或者提供书面资料的,以及不具备上网条件或者上网能力的,申请人应当通过电话预约到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

指标管理机构因故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陆指定网站或者到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变更。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第九条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并且符

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1万元以上;

(二)新注册的企业具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1万元以上;

(三)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四)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中上一年度在本市工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超过5亿元,并取得本市经贸部门的核实凭证;

(五)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已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当年新开工5亿元以上工商业投资项目已完成投资合同签订、项目手续完备,并已取得本市经贸部门的核实凭证。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企业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单位一个配置周期内增量指标的申请编码总数应当按照以下规则之一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1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

(二)新注册的企业在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1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1个编码;

(四)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企业,其上一年度在本市工商业领

域累计完成投资5亿元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5亿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累计不超过4个编码。

(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企业,其当年新开工商业投资项目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可以申请2个编码。

第(一)项、第(二)项对应企业申请编码数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编码。

单位取得增量指标后,相应核减该配置周期内的申请编码数量。

第十一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住所地在本市;

(二)已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或名下中小客车在本市均登记为强制注销;

(四)名下没有持有有效的中小客车指标或不具有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五)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

住所地在本市的情形包括:

(一)本市(含增城市、从化市)户籍人员;

(二)驻穗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三)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四)在穗已申报有效居住登记,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并在本市连续两年以上缴纳(不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并已取得市高层次人才工作管理部门有效证明的高层次人才。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被盗抢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提出增量指标申请并获取1个申请编码:

(一)取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抢证明并已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被盗抢车辆登记业务;

(二)书面承诺追回被盗抢车辆后,放弃所选择指标的申请资格,或者放弃已经取得的指标,或者在使用指标新购置的车辆和被追回车辆中择一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变更登记,并承担全部费用。

根据前款第(二)项规定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变更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单位凭前款规定获得的申请编码不计入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请编码数量。

第十三条指标管理机构归集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日24时之前将已取得申请编码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到公安、国税、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质监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四条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本市户籍信息以及非本市户籍人员办理有效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信息;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和在穗居住情况;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和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市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

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其中,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信息,确认其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未通过审核的,说明原因。

需要提请上级部门或者非本市属单位配合审核申请人信息的,上级部门或者非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第三篇_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穗府办〔2013〕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缓解交通拥堵、落实公交优先和节能减排政

策、改善城市大气环境,根据本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客车施行总量调控和

指标管理。

第三条 中小客车指标分为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

指标。

增量指标包括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申领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直接申领的指标。

第四条 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及方式如下:

(一)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配置额度为12万个,按月度平均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二)增量指标按照1:5:4的比例配置,即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节能车增量指标为1.2万个,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6万个,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4.8万个。单位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12%,个人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88%。

(三)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和方式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小客车需求状况和本市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

统筹协调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及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与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公布指标配置结果及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协调税务部门落实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措施。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相关部门的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第二章 指标申请及资格审核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车指标的,应

当按照本办法向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指标类型及配置方式,获取申请编码;

(二)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三)凭有效编码,通过摇号或者竞价取得增量指标。 个人只能选择一种指标类型提出申请并获取1个申请编码。

单位和个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退出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

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申请,纳入次月指标配置。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应当在指定网站提出申

请。需要到场签认或者提供书面资料的,以及不具备上网条

件或者上网能力的,申请人应当通过电话预约到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

指标管理机构因故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陆指定网站或者到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变更。

第九条 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

增量指标的行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1万元以上;

(二)新注册的企业具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1万元以上;

(三)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四)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标

准表》中上一年度在本市工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超过5亿元,并取得本市经贸部门的核实凭证;

(五)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已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当年新开工5亿元以上工商业投资项目已完成投资合同签订、项目手续完备,并已取得本市经贸部门的核实凭证。

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企业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单位一个配置周期内增量指标的申请编码总数

应当按照以下规则之一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1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

(二)新注册的企业在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1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1个编码;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第四篇_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管理办法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穗府办〔2013〕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缓解交通拥堵、落实公交优先和节能减排政策、改善城市大

气环境,根据本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客车施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

第三条 中小客车指标分为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包括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申领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直接申领的指标。

第四条 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及方式如下:

(一)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配置额度为12万个,按月度平均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二)增量指标按照1:5:4的比例配置,即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节能车增量指标为1.2万个,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6万个,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4.8万个。单位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12%,个人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88%。

(三)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和方式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小客车需求状况和本市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

组织实施本办法及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与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公布指标配置结果及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协调税务部门落实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措施。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相关部门的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第二章 指标申请及资格审核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车指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向

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指标类型及配置方式,获取申请编码;

(二)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三)凭有效编码,通过摇号或者竞价取得增量指标。

个人只能选择一种指标类型提出申请并获取1个申请编码。

单位和个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退出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

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申请,纳入次月指标配置。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应当在指定网站提出申请。需要到场签认

或者提供书面资料的,以及不具备上网条件或者上网能力的,申请人应当通过电话预约到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

指标管理机构因故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陆指定网站或者到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变更。

第九条 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

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1万元以上;

(二)新注册的企业具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1万元以上;

(三)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四)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中上一年度在本市工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超过5亿元,并取得本市经贸部门的核实凭证;

(五)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已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当年新开工5亿元以上工商业投资项目已完成投资合同签订、项目手续完备,并已取得本市经贸部门的核实凭证。

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企业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单位一个配置周期内增量指标的申请编码总数应当按照以下规

则之一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1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

(二)新注册的企业在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1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1个编码;

(四)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企业,其上一年度在本市工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5亿元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5亿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累计不超过4个编码。

(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企业,其当年新开工商业投资项目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可以申请2个编码。

第(一)项、第(二)项对应企业申请编码数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编码。

单位取得增量指标后,相应核减该配置周期内的申请编码数量。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住所地在本市;

(二)已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或名下中小客车在本市均登记为强制注销;

(四)名下没有持有有效的中小客车指标或不具有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五)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 住所地在本市的情形包括:

(一)本市(含增城市、从化市)户籍人员;

(二)驻穗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三)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第五篇_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暂行管理办法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为保障城市交通有效运行,改善和保护大气环境质量,落实公交优先战略,实现中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客车试行总量调控,具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试行增量配额指标管理,实现中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运行供需协调发展,推进城市交通的节能减排、低碳环保。

第三条 本办法试行期内,全市中小客车增量配额指标为12万辆,各个月度平均分配增量配额。

第四条 中小客车配置指标以摇号方式无偿分配。市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本办法试行期内不再新增公务中小客车配置指标,其余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到本市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第五条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办理摇号登记。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穗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三)持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五年以上(含)的港澳台人员、华侨和外籍人员;

(四)持有效居住证满三年以上(含)且连续五年以上(含)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单位办理登记的条件和登记的内容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第六条 市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向经摇号取得配置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并公布摇号结果。

单位或个人出售、报废名下登记的中小客车以及黄标车淘汰后需要更新中小客车的,可以自办理完成车辆转移、注销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直接取得中小客车更新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

符合国家环保目录的清洁能源汽车、出租车、公共交通车辆,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中小客车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

第七条 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不得转让。指标有效期内,不得重复办理摇号登记。 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登记信息取得的指标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对中小客车办理下列手续时,应当出示指标证明文件:

(一) 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 外地车辆转入本市,办理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

(三) 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四) 办理车辆赠与公证;

(五) 办理车辆过户。

对取得指标的,税务部门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工商部门验证二手车销售发票、公证机构办理车辆赠与公证时,应当予以注明。单位和个人持上述文件,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

第九条 本市中小客车销售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市试行指标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并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书面提示购车人。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客车,包括国家机动车类型分类规定所列中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第十一条 个人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中小客车不适用本办法,有关机关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发生中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在本市办理中小客车转移登记或由外省(区、市)转入本市时,现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本市中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在2012年7月1日零时前,单位和个人已经与车辆销售经营者签订中小客车预售合同、收取预定金的,凭车辆销售合同或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并于2012年7月13日17时前向本市公证机构提交资料申请进行上述材料真实性公证的,不适用本办法。

在本办法试行前,已取得公务车定编许可的中小客车以及已取得进口凭证的进口中小客车,不适用本办法。

在本办法试行前,向有关部门申请进口境外人员自带车辆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零时起试行,试行期至2013年6月30日24时止。试行期结束后,按我市公布的新规定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1日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第六篇_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单位常见问题

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单位常见问题

购买何种车型在本市登记需要申请中小客车指标?

单位购买且在本市登记的中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时,需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

如何申请中小客车配置指标、如何填报?

(一)申请。可登录指定网站(jtzl.gzjt.gov.cn)进行申请;也可通过96900客服专线预约后,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到到各区(市)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二)填报。申请中小客车配置指标需填写《单位中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表》,参加摇号或竞价。填写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组织机构代码、代码证书的颁发单位、法定代表人信息和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企业单位还需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国(地)税纳税人识别号,并根据上年度在本市实际已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款总额和自身需求来确定申请编码数量。

申请中小客车更新指标需填写《单位中小客车更新指标申请表》。填写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代码证书的颁发单位、车辆序号、原车辆号牌种类、原车辆号牌号码、过户、注销或转出时间、业务代码、联系方式、经办人证件类型和经办人证件号码等信息。 每期摇号或竞价的日期?

摇号在每月的26日进行,竞价在每月25日进行,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因故发生变化的,指标调控管理机构提前向社会公布。 如果未摇中或竞得如何处理?

单位未摇中或竞得的,已获取的有效编码保留至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满后自动失效,单位需要重新申请。

什么时间可以查询摇号或竞价资格?

每月8日(含)前提出的申请,自当月23日起可以查询摇号或竞价资格。竞价机构每月25日组织增量指标竞价,指标管理机构每月26日组织摇号,摇号或竞价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 什么时间可以查询摇号或竞价结果?

单位摇号或竞价每月一次,申请参加当期摇号或竞价的截止日为当月8日(含),当月8日(不含)以后的申请纳入下一期。每月

25日为竞价日,26日为摇号日,摇号或竞价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因故变更的另行公布)。

如何获取摇中或竞得的中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已摇中或竞得指标的单位,可以自行在指定网站

(jtzl.gzjt.gov.cn)下载打印或通过96900客服专线预约后,到到各对外办公窗口凭有效证件领取《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确认通知书》。 指标的有效期是多长?到期了能否延期使用?

指标有效期6个月且不得转让。申请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指标无法延期使用。 如何申请中小客车更新指标?

申请人在指定网站(jtzl.gzjt.gov.cn)或到窗口提出更新指标申请,指标管理机构将根据公安交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信息实时完成审核,出具更新指标证明文件。申请人可以自行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17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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