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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新修订

时间:2017-11-21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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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新修订 第一篇_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推动实现“十三五”绿色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目标,我部研究制定了《“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

环境保护部

2016年7月15日 抄送: 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7月15日印发

附件

“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推动实现“十三五”绿色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全面提高环评有效性为主线,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为手段,强化空间、总量、准入环境管理,划框子、定规则、查落实、强基础,不断改进和完善依法、科学、公开、廉洁、高效的环评管理体系。

(二)主要原则

坚持与相关重大改革任务相统筹。与排污许可制相融合,实现制度关联、目标措施一体。适应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调整优化分级审批和监管职责。落实行政审批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统筹“放管服”。

坚持构建全链条无缝衔接预防体系。明确战略环评、规划环评、项目环评的定位、功能、相互关系和工作机制。战略环评重在协调区域或跨区域发展环

境问题,划定红线,为“多规合一”和规划环评提供基础。规划环评重在优化行业的布局、规模、结构,拟定负面清单,指导项目环境准入。项目环评重在落实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要求,优化环保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控,做好与排污许可的衔接。

坚持问题导向补短板。针对规划环评落地难、项目环评“虚胖”、违法建设现象多发、“三同时”执行力不高、环评机构和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公众参与不到位、不同层级环评管理沟通协调不够、基础支撑薄弱等问题,抓住基础性根本性原因,在重点领域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快形成科学合理、规范刚性的体制机制,强化落实执行。

坚持相关方共同参与共同落实。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环保责任。落实建设单位的环保主体责任。提高各级环保部门管理能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深化环评信息公开,引导公众依法有序参与。鼓励支持各地区根据本方案,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环评改革措施。

(三)工作目标

制度日臻完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违法严惩的环评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全社会环评守法意识不断提高,环评违法责任追究机制不断健全,规划“未评先批”“评而不用”、项目“未批先建”现象得到有效遏制,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和分级审批更加科学,环评、“三同时”与排污许可管理有效衔接,夯实环评的制度基础。

机制更加合理。“三线一单”的管理机制逐步建立,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管理得到深化和规范,地方环评审批和监管能力不断提高,环评信息公开机制进一步强化,环评诚信体系不断完善,夯实环评的管理基础。

效能显著提高。战略和规划环评顶层设计更加完善,约束性得到加强,环评预警体系初步建立,基于环境容量和生态红线的开发建设预警开始发挥作用。项目环评管理重点进一步聚焦,“三同时”主体责任更加明确,排污许可普遍实施,夯实环评的执行基础。

保障科学有力。环评大数据系统初步建立,环评基础研究取得显著进展,导则规范体系进一步完善,评估队伍能力进一步提升,行业协会作用充分发挥,环评机构和人员管理更加规范,夯实环评的技术基础。

二、推动战略和规划环评“落地”

(四)推进战略环境评价

深入开展战略环评工作。制定落实“三线一单”的技术规范。完成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三大地区战略环评,组织开展长江经济带和“一带一路”战略环评。完成连云港、鄂尔多斯等市域环评示范工作。

强化战略环评应用。健全成果应用落实机制,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空间管制要求,将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作为容量管控和环境准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在编制有关区域和流域生态环保规划时,应充分吸收战略环评成果,强化生态空间保护,优化产业布局、规模、结构。

开展政策环境评价试点。完成新型城镇化、发展转型等重大政策环评试点研究,初步建立政策制定机关为主体、有关方面和专家充分参与的政策环评机制及技术框架体系。

(五)强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强化规划环评的约束和指导作用。不断强化“三线一单”在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中的作用,以及对项目环境准入的强制约束作用。积极参与“多规合一”、京津冀空间规划编制。深入开展城市、新区等规划环评。开展流域综合规划环评,确定开发边界和开发强度。完成长江经济带重点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与核查。健全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城乡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协同推进规划环评机制。

推行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根据改善环境质量目标,制定空间开发规划的生态空间清单和限制开发区域的用途管制清单。制定产业开发规划的产业、工艺环境准入清单。实现重点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全覆盖,强化清单式管理。

严格规划环评违法责任追究。适时组织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落实情况核查,将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规划环评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督察。研究建立规划环评违法责任调查移交机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责任。

强化规划环评公众参与。完善公众参与机制,落实规划编制机关主体责任,提高部门及专家参与的程度和水平,发挥媒体舆论科学引导作用。完善规划环

评会商机制,对可能产生跨界环境影响的重大规划,指导规划编制机关实施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会商,强化区域联防联控。

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依法将规划环评作为规划所包含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的刚性约束。对已采纳规划环评要求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简化相应环评内容。对高质量完成规划环评、各类管理清单清晰可行的产业园区,试点降低园区内部分行业项目环评文件的类别。项目环评中发现规划实施造成重大不利环境影响的,应及时反馈规划编制机关。

三、提高建设项目环评效能

(六)改革管理方式

突出管理重点。重点把握选址选线环境论证、环境影响预测和环境风险防控等方面,剥离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内容以及依法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事项。环评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等实施并联审批。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法定保护区域的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不将主管部门意见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

科学调整分级分类管理。合理划分审批权限,环境保护部主要负责审批涉及跨省(区、市)、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或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省级环保部门应结合垂直管理改革要求和地方承接能力,依法划分行政区域内环评分级审批权限。动态调整分类管理名录。对未列入分类管理名录且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由省级环保部门确定其环评分类,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对未列入分类管理名录的其他项目,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加强环评信息直报和监督指导。建立全国环评审批信息联网系统。强化环保部门环评管理联动。支持基层提高环评审批和监管能力,及时督促建设单位解决项目建设、运行中出现的环境问题。研究环评信息与建设单位环境信用以及其他企业信用信息连通。

(七)严格项目管理

提升环评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开展省、市、县三级环评工作人员轮训,优先安排西部地区轮训。建立全国性和区域性环评管理研讨平台,定期开展专题

性、行业性业务交流。制定环评领域党风廉政责任清单,完善廉洁自律制度,严格执行环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新修订】

优化环评审批。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建立健全国家、省、市三级环评审批原则框架体系。更新和补充项目环评重大变动清单。制定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

严格环境准入。在项目环评中建立“三线一单”约束机制,强化准入管理。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强化改善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细化污染物排放方式、浓度和排放量,严格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要求。严格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和产能过剩、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重金属和其他具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开展关停、搬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对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废物、“致癌、致畸、致突变”化学污染物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重点企业,研究开展企业关停、搬迁的环境风险评估。

(八)提高公众参与有效性

探索更为有效和可操作的公众参与模式。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明确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公参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将公参意见作为完善和强化建设项目环保措施的重要手段。加大惩处公参弄虚作假。建设单位编制公众参与说明,与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公开。

落实建设单位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推进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强化建设单位“三同时”信息公开制度。

强化环评宣传和舆论引导。建立反应迅速、组织科学、运转高效的环评媒体沟通和舆情应对机制。推动企业、行业组织落实社会环境责任,加强与社区和公众的良性互动。广泛利用权威媒体和有影响力的新媒体等信息渠道,正面、科学加强舆论引导。发挥专家学者作用,通过既接地气又专业准确的讲解、实验演示、国内外对比等方式,答疑解惑。

积极化解环境社会风险。建立政府、部门、企业环境社会风险预防和化解机制。指导地方政府加强舆情研判和处置。环保部门应严格依法环评管理,加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新修订 第二篇_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发布)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新修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36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4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同时废止。

2015年9月28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

第三章 资质的申请与审查

第四章 环评机构的管理

第五章 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中的评价范围类别划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1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编制。

第三条 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评价范围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十一个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二个类别(具体类别见附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分设甲、乙两个等级。 资质等级为甲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甲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应当至少包含一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资质等级为乙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乙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只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环评机构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第四条 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有效期为四年,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印制、颁发。 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记载环评机构的名称、资质等级、评价范围、证书编号、有效期,以及环评机构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评机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积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研究,提升技术优势,增强技术实力,形成一批区域性和专业性技术中心。

第六条 国家支持成立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组织开展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评价,建立健全行业内奖惩机制。

第二章 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

第七条 环评机构应当为依法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

下列机构不得申请资质:

(一)由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出资的企业法人;

(二)由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出资的企业法人;

(三)受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企业法人;

(四)前三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 环评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并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承接、质量控制、档案管理、资质证书管理等制度。

2

第九条 甲级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四年连续具备资质且主持编制过至少八项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至少配备十五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三)评价范围中的每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至少配备六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中至少三人主持编制过主管部门近四年内审批或者核准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各二项。核工业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配备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中还应当至少三人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四)评价范围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以及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条件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五)近四年内至少完成过一项环境保护相关科研课题,或者至少编制过一项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条 乙级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至少配备九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二)评价范围中的每个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至少配备四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中至少二人主持编制过主管部门近四年内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各四项。核工业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配备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中还应当至少一人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至少配备一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第十一条 乙级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至少八项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三章 资质的申请与审查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受理资质申请。资质申请包括首次申请、变更、延续以及评价范围调整、资质等级晋级。

环评机构近一年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得申请评价范围调整和资质等级晋级。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新修订】

第十三条 申请资质的机构应当如实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登记或者变更发生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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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构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二)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机构名称变更的。 第十五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环评机构需要继续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个工作日前申请资质延续。

第十六条 申请资质的机构应当通过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提交资质申请,并将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资质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资质的机构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环境保护部对已受理的资质申请信息在其政府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部组织对申请资质的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开展核查。

环境保护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和申请资质的机构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作出是否准予资质的决定。必要时,环境保护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者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二十个工作日内。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是否准予资质的决定和申请机构资质条件等情况在其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向准予资质的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证书;向不予批准资质的申请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申请变更环评机构名称的,环境保护部应当根据改制、分立或者合并后机构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

甲级机构申请资质延续,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和下列条件,但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主持编制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少于八项的,按乙级资质延续,并按该机构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其评价范围:

(一)近四年连续具备资质。

(二)至少配备十五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评价范围中至少一个原有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配备六名以上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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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四年内至少完成过一项环境保护相关科研课题,或者至少编制过一项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九条 申请资质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环境保护部不予受理资质申请或者不予批准资质。该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申请资质的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由环境保护部撤销其资质。该机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前两款中涉及隐瞒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真实情况的,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三年内不得作为资质申请时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或者主要编制人员。

第二十条 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部应当办理资质注销手续:

(一)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准予延续的;

(二)法人资格终止的;

(三)因不再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申请资质注销的;

(四)资质被撤回、撤销或者资质证书被吊销的。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在其政府网站设置资质管理专栏,公开资质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受理情况、审查结果等信息,并及时公布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基本信息。

第四章 环评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环评机构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要求,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 环评机构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普遍服务的义务,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公益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一个环评机构主持编制,并由该机构中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应当由主持编制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主要编制人员。

核工业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主持人还应当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各章节的主要编制人员还应当为核工业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主持编制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环评机构接受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不得由环评机构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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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新修订 第三篇_浅析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完善

浅析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完善

【摘要】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实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主要法律手段。它要求我们在做出有关经济开发活动的宏观决策如有关的政策、规划和计划,以及各种开发项目建设之前,考虑其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各种影响, 以减轻或避免对环境的不良影响。本文对国内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和实施的现状进行了阐述和分析,提出了完善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 中国、环境影响评价 问题 建议

全球性的环境问题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自身生存环境质量能否得到改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提出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制订了《环境评价办法》但是,我国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我们要通过对现存问题的研究,从而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使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得以顺利而行之有效的开展,从而使得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全面推行、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一、我国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

1、环境评价制度中政策环境影响评价的缺失

我们可以看到20 世纪50年代的“大跃进”政策、80年代中后期提出的“大矿大开、小矿放开,有水快流,国家、集体和个人一起上”以及支持工业“十五小”、乡镇企业“遍地开花”等政策,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至今仍然没有完全消除,完整的战略环境评价范围应该包含政策、规划和计划,中国目前的环评实践,没有包含政策环境影响评价。由于政策是政府机构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内的奋斗目标,所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由政策失误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远大于建设项目。因而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应该是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题中应有之义。

2、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角色定位认识上还存在误区

不管是广大的公众还是环境监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还是存在一定的认识偏差。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通过对规划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类、预测和评价,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将环境因素纳入到决策过程中。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对规划起着“评判员”的作用,目的不是编制规划,更不能用环评来代替规划。

3、环境评价中公众参与度低

公众是一切工作的基础,环境保护更加不能脱离群众。就环境保护领域,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新修订 第四篇_2016最新环评资质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36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4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同时废止。

部长 陈吉宁

2015年9月28日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

第三章 资质的申请与审查

第四章 环评机构的管理

第五章 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中的评价范围类别划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编制。

第三条 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评价范围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十一个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二个类别(具体类别见附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分设甲、乙两个等级。

资质等级为甲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甲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应当至少包含一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资质等级为乙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乙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只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环评机构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第四条 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有效期为四年,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印制、颁发。

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记载环评机构的名称、资质等级、评价范围、证书编号、有效期,以及环评机构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评机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积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研究,提升技术优势,增强技术实力,形成一批区域性和专业性技术中心。

第六条 国家支持成立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组织开展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评价,建立健全行业内奖惩机制。

第二章 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

第七条 环评机构应当为依法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

下列机构不得申请资质:

(一)由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出资的企业法人;

(二)由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出资的企业法人;

(三)受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企业法人;

(四)前三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 环评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并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承接、质量控制、档案管理、资质证书管理等制度。

第九条 甲级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四年连续具备资质且主持编制过至少八项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至少配备十五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三)评价范围中的每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至少配备六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中至少三人主持编制过主管部门近四年内审批或者核准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各二项。核工业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配备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中还应当至少三人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四)评价范围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以及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条件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五)近四年内至少完成过一项环境保护相关科研课题,或者至少编制过一项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条 乙级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至少配备九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二)评价范围中的每个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至少配备四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中至少二人主持编制过主管部门近四年内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各四项。核工业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配备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中还应当至少一人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至少配备一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第十一条 乙级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至少八项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三章 资质的申请与审查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受理资质申请。资质申请包括首次申请、变更、延续以及评价范围调整、资质等级晋级。

环评机构近一年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得申请评价范围调整和资质等级晋级。

第十三条 申请资质的机构应当如实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登记或者变更发生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的相关内容: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构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二)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机构名称变更的。

第十五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环评机构需要继续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个工作日前申请资质延续。

第十六条 申请资质的机构应当通过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提交资质申请,并将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资质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资质的机构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环境保护部对已受理的资质申请信息在其政府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部组织对申请资质的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开展核查。

环境保护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和申请资质的机构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作出是否准予资质的决定。必要时,环境保护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者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二十个工作日内。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是否准予资质的决定和申请机构资质条件等情况在其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向准予资质的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证书;向不予批准资质的申请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申请变更环评机构名称的,环境保护部应当根据改制、分立或者合并后机构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

甲级机构申请资质延续,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和下列条件,但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主持编制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少于八项的,按乙级资质延续,并按该机构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其评价范围:

(一)近四年连续具备资质。

(二)至少配备十五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评价范围中至少一个原有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配备六名以上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三)近四年内至少完成过一项环境保护相关科研课题,或者至少编制过一项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九条 申请资质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环境保护部不予受理资质申请或者不予批准资质。该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申请资质的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由环境保护部撤销其资质。该机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前两款中涉及隐瞒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真实情况的,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三年内不得作为资质申请时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或者主要编制人员。

第二十条 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部应当办理资质注销手续:

(一)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准予延续的;

(二)法人资格终止的;

(三)因不再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申请资质注销的;

(四)资质被撤回、撤销或者资质证书被吊销的。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在其政府网站设置资质管理专栏,公开资质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受理情况、审查结果等信息,并及时公布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基本信息。

第四章 环评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环评机构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要求,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新修订 第五篇_2016凤凰县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解决损害群众环境利益的突出问题,确保省政府“一号重点工程”顺利实施,根据《湖南省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集中优势力量对全县所有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发现的污染隐患进行综合评估、划分等级、建立台账,并按照“关闭一批、停产一批、处罚一批、限期整改一批”的原则,依法予以限期整改或关停,预防和遏制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确保环境安全,提升全县环保工作管理水平。

二、工作内容

按照“边排查、边建档、边整治、边验收”的要求,违法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整治企业成熟一家、验收一家。

(一)集中开展隐患大排查

一是组织辖区内企业就环境污染隐患开展自查,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其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辖区内大排查的重点企业名单;二是集中全县环保系统执法力量,对确定的重点排查企业,涉重金属、危险废物、化工、焦化、医药、尾矿库等企业和反复投诉、信访积案、群众反应强烈的企业以及历史遗留废渣、关闭企业遗留问题进行全面复查和核查,详细掌握违法事实和污染隐患。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环评制度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检查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竣工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防护距离内敏感目标搬迁情况。检查企业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取缔的“十五小”企业,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工艺。

2、企业原料使用情况

对主要原料的来源及其合法性进行检查,检查企业是否按照环评批复的要求,采用合法的原料。检查原料堆存场所是否采取了防雨、防渗、防流失等措施,是否存在原料流失导致的环境风险。

3、污染物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检查企业废气、废水处理设施等环保设施是否有效、稳定运行,是否实现达标排放,排放口是否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涉重金属冶炼企业循环水池防渗措施是否满足要求,水质是否达到回用标准,是否有循环水外溢外排超标行为。如企业建有尾矿库,检查尾矿库是否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渗滤液、上清液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雨水分流情况,截洪系统建设情况,地下水监测系统建设情况及地下水水质情况。

4、危险废物管理情况

调查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类型、数量、贮存、处理、处置方式及综合利用情况。检查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5、环境风险隐患

检查企业是否位于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口聚集地等环境敏感区域,是否设置应急设施(如废水事故应急池、应急围堰等),是否按《关于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演练、实施、修订工作。

6、历史遗留及关闭企业遗留问题

检查区域内是否有遗留的危险化学物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是否有遗留的涉重金属废渣、尾矿库;是否有遗留的危险废物等历史遗留和关闭企业遗留的环境污染隐患。

(二)建立台账、明确整治责任

对排查发现的环境污染隐患要按照以下原则划分等级,对应不同问题等级具体明确“一企一策”整改意见、整改时限、责任人和责任部门,限期完成整治任务。

严重环境问题: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防护距离内敏感目标未搬迁,属于国家明令取缔淘汰,排放一类污染物超标3倍以上,周边环境质量超标5倍以上,无污染防治设施或设施损坏,偷排直排,以及其他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涉嫌刑事犯罪的违法问题;历史遗留废渣和关闭企业遗留废物属危险废物的均划为严重环境污染问题。

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的划为潜在严重环境问题。

较大环境问题:污染防治设施不配套或不正常运行,排放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394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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