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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职务与级别规定

时间:2018-02-02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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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职务与级别规定 第一篇_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1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和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臵公务员职务序列。公务员职务对应相应的级别。

第三条 职务和级别设臵遵循科学、规范、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 职务和级别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确定公务员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和生活待遇的依据。

第二章 职务与级别设臵

第五条 公务员职务根据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限额、职位等设臵。

公务员职务名称应当与机构规格相一致。

第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第七条 领导职务层次由高至低依次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八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法规、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臵确定。

第九条 非领导职务在厅局级以下设臵。

第十条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依次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第十一条 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 第十二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家级正职:一级;

(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

(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八)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

(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第十三条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副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三)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四)副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五)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六)副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七)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八)办事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副巡视员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第三章 职务确定

第十四条 确定公务员职务,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职务序列和职数限额内,按照职务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根据本人学历、资历等,结合职位要求确定职务。

第十六条 晋升、降低职务或者调任、转任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明确职务的公务员,按照拟任职务任职条件等确定职务。

第四章 级别确定

第十七条 公务员级别应当根据其所担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第十八条 公务员累计5年定期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以在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第十九条 厅局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在任职时

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住房、医疗等生活待遇。

第二十条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和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公务员,任现职每满5年并考核合格的,除执行第十八条规定外,再晋升一个级别。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其级别按照初任职务及本人学历、资历等确定。

第二十二条 公开选拔或者调任的公务员,其级别按照新任职务及工作年限等,参照机关同类人员确定。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职务晋升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已在新任职务对应范围的,在原级别的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晋升级别。受处分后,级别变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或者公务员降职后,其级别确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级别的确定、晋升或者降低,按照管理权限,由决定其职务任免的机关批准。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职务与级别设臵、确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照规定的职务职数要求、资格条件及程序等设臵职务、确定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不予批准或者备案;已经作出的决定一律无效,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进行公务员职务、级别确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设臵、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等,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规定 第二篇_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

一、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

1、十个综合管理类领导职位:

国家级正/副职、省部级正/副职、厅局级正/副职、县处级正/副职、乡科级正/副职

2、八个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

正/副巡视员、正/副调研员、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五档十五级:(以政府和军队为例,不含党委、人大、政协)

第一:国家级:

国务院总理(一级)

国务院副总理(二级)

国务院常委(三级)

第二:省级干部(部级干部):

正省级干部(正部级干部):(四级)

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山东省省长、天津市市长) 部队正军职干部(如山东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

副省级干部(副部级干部):(五级)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山东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

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

第三:地市级干部(厅级干部):

正地市级干部(正厅级干部):(六级)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山东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

各地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无锡市市长)

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

注:以上为高级干部

副地市级干部(副厅级干部):(七级)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 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苏州市副市长)

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

第四:县团级干部(处级干部):

正县团级干部(正处级干部):(八级)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滨海

县县长)

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

副县团级干部(副处级干部):(九级)【公务员职务与级别规定】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镇江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家港市副市长)

部队副团职干部(如105团参谋长)

第五:乡级干部(科级干部):

乡级正职(正科级):(十级)

乡级副职(副科级):(十一级)

主任科员:(十二级)

副主任科员:(十三级)

科员:(十四级)

办事员:(十五级)

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

政府各级干部如为上一级党委常委,则其行政级别升一级。如张家港市市长为正处级干部,若为苏州市市委常委,则为副厅级干部

按例,高级干部在60或65岁以后往往调往相应级别的人大、政协担任领导职务,俗称“退居二线”

正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巡抚与布政使,为从二品

副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按察使,为正三品

正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府,为从四品

副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同知,为正五品

正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县,为正七品

副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县丞,为正八品【公务员职务与级别规定】

二、公务员的工资级别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腾规定,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确定的办法是: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初中毕业生为1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为18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为19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为20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为220元;硕士学位研究生为240元;博士学位研究生为270元。

(二)其他新录用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年限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确定,原则上应略低于本单位正式任职的同等条件人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满后,按所确定职务、级别领取相应工资。具体办法是:

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有期满后的职务工资为:初中毕业生定为办事员一档50元

;高中、中专毕业生定为办事员二档6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定为科员一档63元;大学本科毕业生定为科员二档7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科员四档99元;博士学位研究生定主任科员二档116元。 分配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可提前定级,职务工资可高于同类人员一至二档。

其他新录用国家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类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档次,其基本工资原则上应高于试用期工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应及时确定其级别。具体办法是: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学生,定为十五级;大学专科毕业生,定为十四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和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

业生和没有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三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二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一级。

(二)其他新录用人员,根据本人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级别。任科员的公务员,工作年限为15年及以下的,定为十四级;16到20年的,定为十三级;21到25年的,定为十二级;任办事员的公务员,工作年限为10年及以下的,定为十五级;11至15年的,定为十四级;16至20年的,定为十三级。

《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办法》及工资级别对照表

根据《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5年12月31日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一)、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列入上述范围的单位,除工勤人员外的公务员。

(一)、套改办法

1、职务工资。

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2、级别工资。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档次按照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重新确定。 现任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按正式任命的开始时间计算。

套改年限,按工龄、学历,减去扣除的年限确定。截止时间2005年12月31日。

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级职务确定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级别再高定一档,

级别工资可就近就高套入相应档次;如高于原任低一级职务确定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级职务确定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确定的级别对应的工资档次。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套改,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套改工资后,根据清理地区、部门和单位自行发放津贴补贴的情况,将清理出的津贴补贴纳入新工资标准200元。

(二)、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下月起按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其中,级别和级别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

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新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从2006年1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连续)五年称职级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级,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下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公务员因晋升职务而晋升级别,如级别晋升两级以上,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级别只晋升一级,不影响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

公务员按本实施办法套改确定级别后,自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级别未发生变动或因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如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并按2005年12月31日时的职务达到级别工资确定表中上一级别规定年限,可从达到规定年限次年的1月1起晋升一个级别,但最高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进入新任级别相对应的档次。公务员按此办法晋升级别后,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已经达到所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不再晋升级别工资,只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3、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级别工资档次

连续两年为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档次。

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与正常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分别计算。公务员因晋升级别增加级别工资时,如增资额少于或等于原级别一个工资当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可与级别变动前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如增资额超过按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同时晋升级别和档次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三)、新录用人员工资。

1、试用期工资。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工资分别为:初中585元、高中、中专605元、大专650元、大学本科700元、双学士740元、硕士学位研究生790元、博士学位研究生880元。

2、试用期满后级别和级别工资的确定。

初中定办事员27级1档295元、高中、中专定办事员27级2档313元、大专办事员26级2档345元、大学本科定科员25级2档381元、双学士定科员25级3档403元、硕士学位研究生定副主任科员24级3档446元、博士学位研究生定主任科员22级1档484元。

其他有工作经历的人员,可按低于单位同类人员的水平执行。

艰苦边远地区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可直接执行试用期满定级工资。

三、实行级别和待遇相互挂钩的办法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规定 第三篇_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和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公务员职务对应相应的级别。

第三条 职务和级别设置遵循科学、规范、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 职务和级别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确定公务员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和生活待遇的依据。

第二章 职务与级别设置

第五条 公务员职务根据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限额、职位等设置。

公务员职务名称应当与机构规格相一致。

第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第七条 领导职务层次由高至低依次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八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法规、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第九条 非领导职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条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依次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科员、科员、办事员。

第十一条 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

第十二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家级正职:一级;

(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

(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八)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

(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第十三条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副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三)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四)副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五)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六)副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七)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八)办事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副巡视员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第三章 职务确定

第十四条 确定公务员职务,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职务序列和职数限额内,按照职务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根据本人学历、资历等,结合职位要求确定职务。 第十六条 晋升、降低职务或者调任、转任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明确职务的公务员,按照拟任职务任职条件等确定职务。

第四章 级别确定

第十七条 公务员级别应当根据其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第十八条 公务员累计5年定期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以在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第十九条 厅局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在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住房、医疗等生活待遇。

第二十条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和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公务员,任现职每满5年并考核合格的,除执行第十八条规定外,再晋升一个级别。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其级别按照初任职务及本人学历、资历等确定。 第二十二条 公开选拔或者调任的公务员,其级别按照新任职务及工作年限等,参照机关同类人员确定。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职务晋升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已在新任职务对应范围的,在原级别的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规定 第四篇_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

来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时间:2015-09-02 浏览量: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和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公务员职务对应相应的级别。

第三条 职务和级别设置遵循科学、规范、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 职务和级别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确定公务员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和生活待遇的依据。

第二章 职务与级别设置

第五条 公务员职务根据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限额、职位等设置。公务员职务名称应当与机构规格相一致。

第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第七条 领导职务层次由高至低依次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八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法规、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第九条 非领导职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条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依次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第十一条 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

第十二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家级正职:一级;

(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

(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八)县处级副级:二十级至十四级;

(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第十三条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副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三)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四)副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五)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六)副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七)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八)办事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副巡视员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第三章 职务确定

第十四条 确定公务员职务,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职务序列和职数限额内,按照职务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规定】

第十五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根据本人学历、资历等,结合职位要求确定职务。

第十六条 晋升、降低职务或者调任、转任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明确职务的公务员,按照拟任职务任职条件等确定职务。

第四章 级别确定

第十七条 公务员级别应当根据其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第十八条 公务员累计5年定期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以在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第十九条 厅局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在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住房、医疗等生活待遇。

第二十条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和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公务员,任现职每满5年并考核合格的,除执行第十八条规定外,再晋升一个级别。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其级别按照初任职务及本人学历、资历等确定。

第二十二条 公开选拔或者调任的公务员,其级别按照新任职务及工作年限等,参照机关同类人员确定。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职务晋升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已在新任职务对应范围的,在原级别的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晋升级别。受处分后,级别变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或者公务员降职后,其级别确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级别的确定、晋升或者降低,按照管理权限,由决定其职务任免的机关批准。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职务与级别设置、确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照规定的职务职数要求、资格条件及程序等设置职务、确定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不予批准或者备案;已经作出的决定一律无效,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进行公务员职务、级别确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设置、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等,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规定 第五篇_公务员职务对应级别及职务工资标准表

附件1:

单位:元/月

附件2:

公务员级别工资标准表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规定 第六篇_国家公务员行政级别划分条例

公务员划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的行政级别按,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五号主席令颁布《国家公务员法》 有如下条款: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规定】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职务与级别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国家级正职

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中共中央军委主席、国家中央军委主席 国家级副职

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书记、中央政法委书记、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省部级正职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书记、省长、省政协主席、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委和司令员等

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省长、天津市市长、新疆兵团司令员)

中宣部部长、中组部部长、中央统战部部长、中央党校校长,中共中央办公厅主任等

省部级副职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副书记、省委常委、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人大常委、直辖市市委副书记以及国家各部副部长等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局局长)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15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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