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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各级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工伤保险医疗康复待遇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
1、保留劳动关系情况下赔偿项目及标准
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应赔偿项目及金额
三、五级、六级伤残依法应获的赔偿项目及金额 1、保留劳动关系情况下应获赔偿项目及金额
2、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情况下应获赔偿项目及金额(劳动者提出)
四、七至十级伤残依法应获的赔偿项目及金额
上海工伤处理注意事项
一、2015年上海市工伤赔偿标准:
1、医疗康复待遇:挂号费、住院费、诊疗治疗费、药费、至统筹地区外产生的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医疗器具费及康复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停工留薪期
2、工伤职工生活护理待遇:工伤职工经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
4、伤残津贴:1-4级工伤员工享受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级和6级工伤员工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但若能安排工作的,该员工领取每月工资而不能享受伤残
二、关于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
根据2010年7月1日开始适用的《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在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发生竞合时,对赔偿项目中重复的部分采用“就高原则”方式进行处理。重复项目、兼得项目
及专属项目划分如下表:
而2013年新版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根据该条规定,似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再属于兼得项目,而属于重复项目。
另根据2014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除去医疗费用其他赔偿及补偿均为兼得部分,工伤职工有权要求兼
得侵权赔偿及工伤赔偿。尽管该司法解释定性为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但是目前全国部分省市法院在一般民事案件审理判决中已开始援引该司法解释,判决侵权赔偿及工伤赔偿(医疗费除外)可兼得。
但是在上海地区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该司法解释及实施办法相关条款并未在审理及判决中被援引使用,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仍旧采用“就高原则”及“部分兼得原则”进行审理,这点需注意【见(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119号等判决】。
三、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职工离职时单位应如何支付相关补偿金?
2013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四、停工留薪期
(一)工伤人员的停工留薪期期限有何规定?
停工留薪是指从业人员工伤后停止工作接受抢救和治疗的时间。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工伤人员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确定。工伤治愈或伤情稳定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停工留薪期终止。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前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无异议的,停工留薪期可以适当延长并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用人单位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不少于1个月,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如何办理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手续?
工伤人员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要求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前15日内,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对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工伤人员书面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并须提交:
1、填写完整的《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诊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确认申请的,视作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受理申请后可根据需要安排工伤人员接受医疗检查,经鉴定专家面检后作出确认意见,并出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书》交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
五、单位不认可员工提供的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应如何处理?
若用人单位不认可员工提供的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用人单位可直接与医疗机构沟通联系了解具体情况,若医疗机构提供与病情不符的虚假诊断证明的,用人单位可向卫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方法 )2008-10-13 22:38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方法 )2008-06-25 14:07一、
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伙食补助费--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第4款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第31条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第31条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一级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 本人工资的85%;三级 本人工资的80%;四级 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五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 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 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 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 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第43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三、工亡保险待遇--第37条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
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6、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要求:(1)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四、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第39条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五、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2条
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29条
3、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
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4、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5、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6、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41条
2015年度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2015年北京市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为38778元(赔偿标准为: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即6463元*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576880元(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28844元*20倍);
以上两项合计为:615658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详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微信公众号 flswjz
二、2015年北京市职工1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523503元、最低为104700.6元;
2、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最低不得低于3490.02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正常寿命。
三、2015年北京市职工2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
资,但最高为484725元、最低为96945元;
2、伤残津贴: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最低不得低于3296.13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正常寿命。
四、2015年北京市职工3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445947元、最低为89189.4元;
2、伤残津贴: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最低不得低于3102.24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正常寿命。
五、2015年北京市职工4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407169元、最低为81433.8元;
2、伤残津贴: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最低不得低于2908.35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正常寿命。
六、2015年北京市职工5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349002元、最低为69800.4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本人工资的70%(最低不得低于2714.46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
助金:
A、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18个月,即116334元。
B、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18个月,即116334元。
以上A+B=232668元。微信公众号 flswjz
以上1、3两项合计为:最低赔偿额为302468.4元、最高赔偿额为581670元。
七、2015年北京市职工6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310224元、最低为62044.8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六级伤残的,为本人工资的60%(最低不得低于2326.68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A、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463元为基数计发,六级15个月,即96945元。
B、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463元基数计发,六级15个月,即96945元。
以上A+B=193890元。
以上1、3两项合计为:最低赔偿额为255934.8元、最高赔偿额为504114元。微信公众号 flswjz
八、2015年北京市职工7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252057元、最低为50411.4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463元基数计发,七级12个月,即77556元。
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七级12个月,即77556元。
以上三项合计:最低赔偿额为205523.4元、最高赔偿额为407169元。
九、2015年北京市职工8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213279元、最低为42655.8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463元为基数计发,八级9个月,即58167元。
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八级9个月,即58167元。
以上三项合计:最低赔偿额为158989.8元、最高赔偿额为329613元。
十、2015年北京市职工9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74501元、最低为34900.2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九级6个月,即38778元。
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九级6个月,即38778元。
以上三项合计:最低赔偿额为112456.2元、最高赔偿额为252057元。
十一、2015年北京市职工10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35723元、最低为27144.6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十级3个月,即19389元。
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十级3个月,即19389元。
以上三项合计:最低赔偿额为65922.6元、最高赔偿额为174501元。微信公众号 flswjz
备注:
1、以上各项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及2011年北京市关于工伤的相关政策计算所得。微信公众号 flswjz
2、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
【律师提示】
1.医疗费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康复性治疗、工
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进行治疗,以及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进行治
疗,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除外)所花费的医药、手术以及其
他治疗费用。
医疗费计算依据=定点医疗机构(情况紧急时除外)+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标
准(目前未出台)+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标准(已出台)+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目
前未出台)
2.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为进行必要的伙食消费,由
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发给的伙食补助费用。
3.交通食宿费是指受害人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
外就医,所支出的由其所在单位报销的交通费、食宿费用。
4.辅助器具费是指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
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的、按照国家规定的
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
5.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又称为陪护费,特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生活不能
自理而需要护理其生活所支出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的费用(没有规定计算标准)。
6.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
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所需的必要费用(未规定护理期限、
一次性支付办法)。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致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
的,按照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一次性支付的伤残补助费用。
8.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
系,推出工作岗位;以及被鉴定为5-6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本应由
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或者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和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额。
10.丧葬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导致死亡的、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的丧葬费用补助。
11.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维持其生活等费用的补偿。
1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按照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近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
13.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法律后果:
A.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B.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C.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14.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级政府规定。
15.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无营业执照以及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倍(在工伤保险待遇外支付)。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 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1.赔偿基数=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2.赔偿系数:
(1)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
(2)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
(3)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
(4)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
(5)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
(6)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
(7)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
(8)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
(9)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
(10)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3.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工伤赔偿标准】劳动法关于工伤赔偿的标准
刘某(化名)是某加工厂的一名一线工人,近日不幸发生了工伤,工厂老板只是垫付了一些医药费,就不再理会她了,现在她想咨询劳动法关于工伤赔偿,究竟可以赔付多少? 专家答疑:劳动法关于工伤赔偿问题,内容如下:
工伤赔偿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主要参考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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