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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

时间:2018-01-13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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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 第一篇_新专利法详解 完整打印版-doc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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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

(2008年第三次修改新专利法)

2010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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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解释】本条明确了《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2000年第二次修改《专利法》,将本条的规定改为:“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至今已有8年的时间。在此期间,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显著变化。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验的积累,我国对知识产权制度本质特点和运行规律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近年来,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并明确提出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2008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指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有利于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有利于增强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必须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家重要战略,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工作。”这对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专利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法》的作用不仅体现在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还应当将其提升到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基于上述认识,本次《专利法》修改将本条规定修改为:“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本条规定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我国专利立法以实现以下五个目标为宗旨:

一、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

“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是专利法的核心。专利法第一条开宗明义点明了我国用单一的授予专利权的形式保护发明创造。

什么是专利?人们曾经试图用各种方式准确予以定义,其中为人们较为普遍接受的一种说法是:“专利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地区性机构根据申请所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的时间期间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况,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在一般情况下只有经专利权人的许可才能予以实施。”

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而知识产权是一种关于无形财产的财产权,其保护对象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创造”。这是将其称为“知识产权”的原因。

正如任何财产权的内容、范围以及财产所有人的权利、义务要受到某些限制一样,专利权也不是一种绝对的权利。例如当一项在后专利是对他人的在前专利的某种改进时,在后专利的专利权人未经在前专利的专利权人同意,就不能实施自己的发明创造,否则就构成侵犯在先专利的行为。当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和公众的重大利益时,国家可以对该专利予以推广应用或者批准强制许可。

在我国历史上,专利制度的孕育是同中国封建社会的解体、商品市场的逐渐形成联系在一起的。19世纪中叶,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促进了中国社会的演变,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受到破坏,为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提供了某些客观的条件和可能。一些接受了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知识分子开始将专利制度的思想引入中国。1898年(光绪24年),光绪皇帝接受维新派建议,决心变法,在“百日维新”运动中提出了“除旧布新”的设想,发布了包括奖励新发明在内的数 1

十条改革政令,颁布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设置了为期50年、30年、10年的专利制度。这是我国历史上实行专利制度的初次尝试。然而,从那时直到新中国诞生前,中国人民饱受外国侵略者的欺侮,长期陷人战火之中,没有真正施行专利制度的客观环境。

新中国诞生初期曾经实行过对不同的发明分别给予专利证书或发明证书的双轨制。然而,由于历史原因,这种制度并没有真正予以施行。直到1984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我国才在真正意义上建立了自己的专利制度。鉴于双轨制对发明创造的鼓励作用不大,不利于调动发明人作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与其他国家进行交往也有一定麻烦和困难,经过充分酝酿和比较分析,我国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明确规定用单一的专利制度保护发明创造。

二、鼓励发明创造

国家应当鼓励发明创造的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本条规定专利法旨在用授予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

发明创造是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发明创造的水平直接反映一个国家科学技术的水平,而科学技术的水平已经成为决定综合国力最为重要的因素,这是当今世界形势的重要特点之一。发明创造不仅带动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且引起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变化,加快产品和技术的更新换代,促进市场竞争,推动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变革,进而导致地区和国家力量的对比产生变化。

什么样的方式能够更好地鼓励人们进行发明创造?对此,我国进行过不同的尝试。

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长期依靠奖励制度来鼓励发明创造,实行的是所谓“一家开花,百家引进”的体制,也就是发明创造做出后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都可以无偿地予以使用。在这种体制下,发明人得到的回报是获得奖状、奖章、奖金等奖励,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不能从发明创造的实施中获得经济效益,因而也就无法回收为完成发明创造所作的投资。这种状况不利于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因此,虽然国家年年拨款搞科研,年年拨款奖励发明创造,但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总不是很多。

国内外的经验都证明,为了更为有效地鼓励发明人多发明创造,国家必须建立一种制度,使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能够从中获得经济利益。对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保证了专利权人享有优越的竞争地位,能够帮助他们收回完成发明创造所付出的投资,国家往往不需另外花钱奖励,就能促使发明人公开新的技术,为公众及时输送有用的技术信息,丰富人类知识宝库。美国前总统林肯有一句名言,即专利制度是“给天才之火增添利益之油”,这个比喻是很恰当的。

事实上,并非所有的发明创造都能够产生良好的技术效果和社会效果。只有取得效果的发明创造才应当得到社会的回报,这是理所当然的。然而,如何正确、公正地评价发明创造能否产生效果以及能够产生何种程度的效果,却是我国过去一直在努力,但结果却始终不甚理想的一件事情。而这一点正好体现了专利制度和过去的奖励制度之间的高下。在专利制度下,专利权人获得经济利益是通过自己实施专利、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以及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来实现的。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是否有价值由市场来决定,专利权是否值得保留由专利权人自己来判断,而不是由某些人或者某个机构以审核、鉴定的方式予以评判,因而其结果也就更为公正和客观。换句话说,专利制度的运作方式确保“利益之油”能够有选择性地增添在价有所值的“天才之火”上,这是专利制度的突出优点之一。

三、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

鼓励作出发明创造并不是专利法的终极目的。发明创造的意义在于通过其实际应用,能够减少投人、增加产出、提高质量、发展生产力、促进社会的进步与繁荣。如果一项发明创造仅仅停留在技术方案上,完成之后就束之高阁或不予实施即推广应用,再好的发明创造也没有实际意义。我国决定建立专利制度来保护发明创造,其重要原因之一还在于专利制度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

首先,专利制度能够鼓励专利权人主动实施其专利技术。授予专利权为申请人提供了优越2

的竞争地位,任何他人使用其发明创造都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从而为专利权人提供了获得经济利益的可能。但是,真正获得经济利益还要靠专利的实施,这就要求申请人通过自己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将先进的技术付诸实践。在专利制度下,由于发明人有望通过实施其发明创造获得经济利益,这就为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增添了动力。专利制度是利用经济杠杆,而不是行政命令来鼓励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实践表明,这种经济杠杆的作用更为有效。

其次,专利制度为他人实施专利技术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必须对发明创造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就能实施该发明创造。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以政府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开或公告,因此最迟到授权时,公众就能够通过正规的渠道获知发明创造的内容。专利文献构成了专门一类技术信息源,有专门的分类体系,其详细深人程度远远超过目前普遍采用的图书分类体系,使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方便、迅速地找到他所关心的内容。专利文献除了纸件形式之外,还有各种载体形式,公众可以很容易地获得。目前,各种类型的专利信息数据库有了很大的发展,具有十分强大的检索功能,公众可以通过联网方式进行查阅。这样,专利制度就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一个内容详实、格式统一、查找方便,并覆盖各个技术领域的巨大信息源,大大地方便了技术信息的获取,从而也就大大促进了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能够减少重复研究,降低研究开发的成本。

第三,专利制度有利于从外国引进先进科学技术,也有利于我国的先进科学技术走向世界,从而促进发明创造的国际推广应用。发达国家的新增国民产值一大半是靠跨国公司经营国际贸易,占领国际市场而获得。专利制度的建立为我国企业跨出国门、参与国际技术贸易竞争创造了有利的环境。

应当指出的是,专利法提供的保护要有利于其保护的客体,即发明创造的“推广利用”,这是专利法与商标法、著作权法之间的重要区别之一。本条将“有利于发明创造的应用”作为专利法的宗旨之一,是因为从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出发,应当鼓励和号召使用新的、更好的技术。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客体是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区别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记,国家并不鼓励和号召生产相同产品的厂家都使用相同的商标。倘若如此,商标就失去了其意义。因此,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对象来说,没有“推广应用”一说。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文学、艺术作品,所保护的是这些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是作品的内容,对其保护的对象来说也不存在“推广应用”一说。

TRIPS协议第7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应当有助于技术创新以及技术转让和传播,有助于技术知识的创作者与使用者相互收益并且是以增进社会和经济福利的方式,以及有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上述规定在谈到促进转让和传播时,所涉及的也是“技术”,而不是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

专利法中有些规定就是为了有利于技术的推广应用而专门订立的,从而导致对专利权的保护具有一些与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的保护不同的特点,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保护期限。在这三种知识产权中,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最短,世界各国的法律都如此规定。这决非偶然,而是包含了深刻的内在原因,因为从建立专利制度的宗旨出发,专利独占权的时间不能过长,较短的保护期限有利于公众尽快地自由使用专利技术。

四、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创新

专利制度能够促进技术信息的交流,有利于发明人回收科技研究的投资,避免重复研究,因而可以起到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作用。对这一点,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和1992年专利法修改案都予以充分肯定。在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中,将原来的“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改为“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创新”,一是因为“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创新”与“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在含义层次上有所不同;二是因为“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创新”是我国1999年全国科技大会确定的目标,是一个富国强民的系统工程。将“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创新”写人专利法,意味着专利工作必须贯彻全国科技大会的精神,在专利的观念、管理和保护上都更上一层楼。具体而言,“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创新”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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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 第二篇_专利法2010(最新全文)

看到第23条了

专利法2010(最新全文)

HTTP://LVSHI.SZ.BENDIBAO.COM/ 本地宝律师 2010年8月17日 来源:本地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一章 总则【新专利法】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

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

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新专利法 第三篇_新专利法第69条的理解

.《专利法》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

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如果此产品销售的话会视为侵权吗

销售当然没问题。此种情况下属于在先使用权,销售在先使用权制造出来的产品是不侵权的。要不然制造它干啥。这种情况下,没有写在法律条文里的就不算侵权。申请日前如果已经销售的话那就可以无效此专利。我想你的意思就是申请日前没销售,申请日后才开始销售。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这一条的意思是:只为行政审批的目的却不是为销售的,可以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或者专门为申请行政审批的单位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而不是为商业目的而销售的,不视侵权。

‘其’是指‘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这个主体,比如A公司因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需要X产品,这时B公司进口X产品卖给A,这个其就是A公司;此时B制造、进口卖给A公司X产品,且A使用X产品仅是为了‘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需要,则,这时B的制造、进口行为为视为侵权例外行为,而B直接使用且不是前述行政审批需要目的则构成了侵权,当然,如果B也是为了‘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则属于第一种行为,也不侵权,所以在第二条便没包括‘所有使用’这一种行为。

专利权人可以禁止先使用权人停止生产吗?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即: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这里的“原有范围”指的是:专利申请日前你们厂已经制造的相同产品,或为使用相同方法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在这里就是你们厂的原材料)。换句话说,你们厂现在能做的只有两件事:1)卖完之前生产的产品;2)用完之前已经准备好的原材料。如果在上述范围之外另行采购原材料,并用与已经获得专利权保护的相同方法进行制造并销售产品的话,就构成侵犯他人的专利权了。

方法专利具有延及产品的效力,但仅仅延及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所以,对于方法专利而言,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就是非常重要的概念。

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是指依照专利方法获得的原始产品,即应用该方法的第一步到最后一步所得到的产品。如果对该得到的产品进一步进行加工使之发生变化而获得的产品就不是直接得到的产品。例如,某专利方法是制造一种耐磨性很好、主要用于制造轮胎的橡胶的方法,用该方法生产的橡胶属于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但用该橡胶制造的轮胎就不属于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

品。应当注意的是,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不仅包括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的产品,而且包括已知产品以及依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产品。

专利产品是指所生产的产品,已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的专利证书,并且专利权尚未失效的产品。专利产品是指专利权人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中所描述的产品,或者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写明的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

新专利法 第四篇_专利法(2008新修)修改解读

专利法(2008新修)修改解读

2010-04-19 15:24:28| 分类: 知识产权法规|字号 订阅

2008年12月27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对遗传资源利用的特别规定

新专利法对于与遗传资源有关的发明创造作了的规定,在专利法第五条中增加第二款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因此在申请专利时,当发明创造与遗传资源有关时,专利申请人应当证明有关遗传资源的合法性。对此,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中增加了一款规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二、一件发明对应一项专利权,即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同一发明专利只能得到一项发明专利权,但现实中有些专利申请人因无法确定自己的发明创造是发明还是实用新型,往往两者同时申请。对于这种情况新专利法在第九条中特别增加了一款,规定认为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三、增加许诺销售为外观设计专利权行使的范围

在新专利法第十一条中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新专利法加大了对外观设计的保护,使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发明、实用新型一样,都包含了许诺销售。

四、专利许可合同的订立形式不再要求“书面”

新专利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与原专利法进行比较可以发现,新专利法删去了“书面”二字,使订立许可合同的形式不再局限与书面合同。

五、发明专利推广的限制,取消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的“推广应用” 在新专利法第十四条中,只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删除了原专利法中“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从中可以看出新专利法加大了对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的保护,防止以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为借口,以公权力侵害受专利法保护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

六、明确共有人对专利权的行使

在新专利法第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对权利的行使,(1)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

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3)其他情形,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七、取消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指定,扩大了外国专利申请人选择代理机构的范围

新修改专利法第十九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而原专利法则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相比之下,扩大了可以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的范围,为外国专利申请人向我国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

八、增加实用新型的保密审查

新专利法加大了对实用新型的保护力度,在第二十条中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同时,规定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与原专利法相比,将发明和实用新型共同纳入了审查的范围,同时明确了专利行政部门审查的内容。同时增强了对国内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防止先进的技术流失国外。而增加的一款,则反映出制定专利法的根本目的,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九、增加专利行政部门的公报义务

新专利法第二十一条在原条文中增加了一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定期出版专利公报。这一规定明确了专利行政部门在专利信息发布上的义务,为以后对专利行政部门发布专利信息作进一步的规范提供了依据和指导。

十、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引入现有技术的概念,拓宽现有技术的范围,新专利法22条第4款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2、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新专利法22条第1款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3、引入现有设计的概念,外观设计审核条件更严格。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使符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更加具体明确,同时也使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核更加严格。(1)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即,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2)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3)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4)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4、扩大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新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增加了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把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列为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

十一、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

1、外观设计申请文件增加“简要说明”。新专利法,对申请外观设计所要提交的文件作了调整。在第二十七条增加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为在申请外观设计所要提交的文件。同时,对于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作了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2、相似外观设计可合案申请。新修改带专利法在第三十一条增加规定,允许申请人就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十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1、新法增加自个人在具备实施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强制许可。新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新专利法】

2、申请强制许可的情况。原专利法对可以申请强制许可的情形仅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新专利法作了具体的规定,(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3、增加药品类专利权的强制许可。新专利法第五十条对于获得专利权的药品的强制许可作了特别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4、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新专利法第五十二条对于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作了特别的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新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也即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才能申请强制许可。

十三、专利权的保护

1、加大假冒专利的处罚。新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增强了对假冒专经济处罚的力度,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赋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权力。新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赋予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假冒专利行为的相关权力。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3、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新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在原法的基础上更加具体地规定了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计算方式。(1)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4)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4、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新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五项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与旧法相比,第一完善有关权力用尽原则的规定,允许平行进口行为。第二,增加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实验例外的规定,即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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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到地点:**市**镇**酒店

公司派车接站:**汽车站、**候机楼(**酒店)(其它地方不派车,不便之处,请包涵)

二、参会须知:

1、请提前确定参会人员名单,填写参会回执,于4月10日前传真到公司,以便我司安排相关接待事宜

2、如需我司协助订购回程交通票据,请在会议期间与我司营销部人员联系

3、乘车路线说明和参会回执附后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第2篇:

尊敬的合作伙伴:

本公司在大批资深早教专家、优秀一线教师、营销专家以及高科技研发团队的共同努力下,成功研发出全套《**》多媒体拼玩教学新产品,属全国首创,拥有国家专利。以全新的“边念边拼、识读结合、歌舞律动、视频点读、人机互动”等教学理念启发幼儿“学,玩,动,思”,激发强大的学习力,培养浓厚的学习兴趣和良好的学习习惯。

**的教学效果已经在全国各地得到了验证,目前合作园所已超1000所。新产品五月中旬首次在北京展会亮相,反响强烈。得到中央科技所老教授以及教育局领导的亲切会谈和赞赏,得到众多园长、老师、代理商的追捧,更得到中央电视台的关注和采访,会展期间与100多位合作伙伴达成合作意向,20多位现场签约。这是有史以来在最短的时间内签约成功率最高的一次行动,这是对我们最好的肯定。

产品发布会邀请函模板 [篇2]

尊敬的 先生/女士:

我们知道,大家很困惑!

茫茫人海,不经历过不知道,找个律师有多难;

想找律师,花多少钱不知道,但是知道他很贵;

找到律师,能力态度不知道,官司输赢都掏钱;

贵了付不起,便宜没人干,中小企业谁来爱?

律云,每个人都请的起的法律专家,为您个人及企业保驾护航,法律服务触手可及!

【会议时间】

2016年11月27日 下午14:00

【会议地点】和丰创意广场和庭楼8楼

【会议主题】盈科律云在线法律产品发布会

【活动内容】(详细流程附后)

律云产品介绍

中小企业基础法律风险防范知识

律云在线法律产品演示与体验

【主办单位】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北京律云科技有限公司

【承办单位】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

【机构介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全球化法律服务机构,总部设在北京,在中国大陆拥有20家办公室,在纽约、伦敦、米兰、圣保罗、首尔、墨西哥城、芝加哥、新加坡、迪拜等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办公室,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在中国东部地区设立的分所,成立于2016年10月,由北京总部直接投资、直接管理,与盈科的全球网络共享资源。盈科宁波分所位于和丰创意广场和庭楼八层,业务领域涵盖公司治理、公司并购与重组、证券与资本市场、外商直接投资、境外投资与反向收购、金融证券和银行、知识产权、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信息产业、资讯与媒体服务、文化、体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矿产和自然资源、国际贸易、海商与海事、诉讼与仲裁等多个法律部门和服务领域。在传统和新兴的法律业务领域,盈科所均已处于法律服务的前沿。

【律云产品介绍】律云——致力成为全球最大的中国法律云服务平台。

1、律云是一种服务--法律云服务:

这也是律云名称的由来。区别于传统法律服务:单一律师在特定时间、指定场所、跟客户一对一面对面的服务局限。律云通过服务模式的创新,服务资源的整合,服务手段的多样化全覆盖,提出了全新的法律云服务概念。在线上,律云成立了8大云服务中心,超过600名各法律领域的律师,每天7*24小时全年无休的方式面向全国以及海外16个国家和地区用户提供中英双语法律服务。在线下,我们有亚太区规模最大的盈科律师事务所25家分所3600名法律专业人士,以及正在建设中的盈科律师协作平台的300家合作律师事务所,服务资源遍及全国。在服务手段上,除了云服务中心400语音电话咨询外,律云还提供了网站、移动客户端、微信的轻应用等可以利用的一切服务手段,真正做到让法律服务,触手可及。

2、律云是一个平台:

律云是充分利用it技术、互联网、移动互联网、语音及通信技术和社会化营销手段打造的传播平台,营销平台和服务平台。网站2.0版本创新的多重landingpage落地页设计,分别诠释了律云的这三大不同的平台战略。

3、律云是一个系统:

律云是一个人性化、智能化、标准化、服务支持系统。无论是律云独有的法律知识库与培训系统,还是引入6σ体系的精细化流程管理与服务质检系统,都在律云的每一项服务中严格保障了律云的四大标准化:服务价格标准化、服务流程标准化、服务内容标准化、服务质量标准化;

4、律云是一个入口:

正如谷歌百度是搜索入口,律云必将会成为法律服务的终极入口。什么是入口?入口就是需求。在律云,客户可以随时找到自己所需各法律领域的资深律师进行电话咨询或面对面咨询,可以根据需求筛选、委托办案律师,可以下载和审核所需的法律文书、委托书写律师函,可以参加法律培训讲座,可以进行法律风险诊断,可以在线学习律云分享的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你能想到的法律需求,律云都可以提供。在未来,客户要想找到最适合自己需求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律云将是他们不二之选。律云将以"云服务"和"四大标准化"两大概念进入法律服务市场,打造一个家喻户晓的法律服务品牌。

以上是从法律行业、律云自身、律师服务、客户选择四个维度来定义的律云。

律云能产生的社会效应:

第一、法学院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律云的法律服务,解决的是细碎化、轻量化、普适性、一般法律需求,对那些更讲求个性化、更讲求专业深度的复杂需求,律云就会将这些需求通过律云独有的前置分诊平台分发给我们的线下服务律师,一旦讲到线下都会选择相应的资深律师解决。盈科会选择获得司法考试资格的人并加以标准化的培训,上线之初起码能解决600名刚通过司法考试者的就业。尤其面对法学院毕业生律云将会提供非常好的机会。目前盈科宁波分所第一批就可以解决至少30名高校毕业生就业;

第二、满足中小微企法律服务需求:律云服务对象主要是中小微企,而中小微企面对传统的法律收费经常是望而却步,律云的在线法律服务可以解决中小微企业的基本法律服务需求,而且费用都是他们可以承受的。宁波是一个中小微企业非常集中的地区,律云的法律将使法律服务让中小微企业都消费得起。

无论是对政府所提倡的依法治国方针的积极响应,还是面对未来不断增长的海量法律服务需求,律云都将秉承做全球最大的中国法律云服务平台这一愿景,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支持中国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为客户提供便捷、丰富、优质、高性价比的法律服务。

律云2.0已经在正式上线,大家可以通过网站和4000-167-167律云全球法律服务专线来体验云服务。在此感谢各位对律云给予的持续关注和支持,律云也期待着和大家深入合作!

盈科11.27律云产品发布会流程【新专利法】

产品发布会邀请函模板 [篇3]

尊敬的 先生/女士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夏普数码复合机和东莞市新先颖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的支持和关注。作为全球数字办公的领导者,夏普始终将信息共享、互动沟通和人性设计相结合,为您提供更专业的办公智能一体化解决方案。

为了让更多企业体验“夏普数码复合机”带来的卓越效能,夏普总公司与东莞夏普总代理——东莞市新先颖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将携手举办“2016年夏普新产品发布会”产品巡展活动。届时我们将把夏普最新款的中高端机型和空气净化器展现在您的眼前,您将感受到夏普的最新销售策略和震撼体验,同时还展示以2016年最新产品为核心的推销策略。

请相信,无论何时何地,夏普都将是您最得力的办公合作伙伴。

敬请于以下时间诚邀您的莅临!我们诚心期待与您见面、交流的机会。

会议时间:2016年12月13日 星期六 下午2:30 --6:00

地 点:世博唐宫海鲜舫

地 址:东莞市东城大道283号世博广场h区二楼

组织单位:东莞市新先颖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协办单位:夏普商贸(中国)有限公司

展示产品:夏普中高速数码复合机和夏普空气净化器

联系电话:0769-22490547 陈小姐

会议议程:

敬请您仔细填写以下内容,于12月12日下午6点前回传到qq 2268576717,联系电话:22490547、13712135070陈小姐

公司: 姓名: 电话: qq或邮箱: 职务: 人数:

产品发布会邀请函模板 [篇4]

xx-x先生:

我公司将于xx-xx年xx月xx日召开新产品发布会,特邀您参加。

时间:下午2:30

地点:xx宾馆二楼展厅

【新专利法】

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发布会邀请函模板 [篇5] 【新产品发布会邀请函一】

尊敬的合作伙伴:

本公司在大批资深早教专家、优秀一线教师、营销专家以及高科技研发团队的共同努力下,成功研发出全套《xx》多媒体拼玩教学新产品,属全国首创,拥有国家专利。以全新的“边念边拼、识读结合、歌舞律动、视频点读、人机互动”等教学理念启发幼儿“学,玩,动,思”,激发强大的学习力,培养浓厚的学习兴趣和良好的学习习惯。

xx的教学效果已经在全国各地得到了验证,目前合作园所已超1000所。新产品五月中旬首次在北京展会亮相,反响强烈。得到中央科技所老教授以及教育局领导的亲切会谈和赞赏,得到众多园长、老师、代理商的追捧,更得到中央电视台的关注和采访,会展期间与100多位合作伙伴达成合作意向,20多位现场签约。这是有史以来在最短的时间内签约成功率最高的一次行动,这是对我们最好的肯定。

为了尽快将xx高科技新产品推向市场,全面提升幼儿园的价值、品牌和核心竞争力,更带领合作伙伴获取丰厚的利润,6月初夏,邀请您齐聚东海之滨——台州。这里将进行一场科技化、信息化、超越化幼教革新,这是我们成功合作的开始,我们期待着您的参与!

一、会议目的:学习,交流,探讨,合作,共同叩响财富之门。

二、会议对象:《xx》合作伙伴、经销商、服务商、幼儿园。

三、会议费用:免费为参会代理提供6月4日至5日食宿费用。

四、报到时间:6月4日下午报到,安排住宿,并领取相关资料。

五、会议时间:20xx年6月5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30

六、会议地点:xx宾馆(xx路33号)。

七、乘车路线:

1、xx火车站(903或者904)→xx宾馆下车(108)到xx大楼(对面就是xx市党校)。

2、xx客运总站:打的到xx市委党校(费用大约十元),

3、xx机场:有人接机。

八、会议回执:便于会议安排请5月31日前将报名表传真至xx或发#url#邮箱。

公司全称 参会人数 仅限1人

姓名 性别 电话 备注

九、联系电话:

参会联系、住宿安排:x老师xx-xx x老师:13xx-x

会场接待:x老师15xx-x 王老师18xx-x

车站和机场接待:x老师15xx-x x老师13xx-x

其他咨询服务:x老师13456665675

xx-x有限公司

20xx.5.22

【新产品发布会邀请函二】

尊敬的 先生/女士:

xx童装20xx秋冬新品发布会暨订货会将在20xx年4月23日至25日于xx市xx镇隆重举行,诚挚邀请您届时莅临xx,共商发展大计。

一、举办地点:xx-x工业开发区1号xx-xx有限公司

报到时间:xx-xx年4月23日 8:00—18:00

订货时间:xx-x年4月24—25日

报到地点:xx市xx镇xx酒店

公司派车接站:xx汽车站、xx候机楼(xx酒店)(其它地方不派车,不便之处,请包涵)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09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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