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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法

时间:2017-12-17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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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法 第一篇_新合同法和老合同法的差别

第一章 总 则

变化1、新《劳动合同法》中就“用人单位”的概论进一步延伸:在原“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基础上新增“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用人单位”主体中,属于新变化,预示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化。变化2、另外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明确到劳动法适用范围中,预示着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细化。变化3、完善内容:“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一条款强化了劳动者在其所在的企业中参政议政(当家做主)的权力。包括接下来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也是要体现这一用意。变化4、新《劳动合同法》出现了“政府、企业主、职工的三方机制”即“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这是新《劳动合同法》中增加的新名词,凸显了政府职能部门直接深入企业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人方面的干预的决心。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变化5、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完善了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如新《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为什么要如此明确化呢!因为近年内出现了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这令很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无处申告。同时,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变化6、长期以来,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明显,经常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四签,劳动者提心吊胆,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为了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四条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么不这样做的处罚措施是“第八十二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变化7、针对大部分沿海地区外资企业在进厂时收到服装押金,或要求财物担保的现状 新《劳动合同法》提出“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变化8、试用期上的新变化:按现行法律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由于试用期间职工的工资待遇相对较低,有的用人单位,特别是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生产旺季大量招用员工,规定较长的试用期,在试用期结束前,以劳动者达不到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变相盘剥劳动者。 还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定责任,是近年来在许多用人单位中突出存在的问题。有人将这种现象戏称为,“试用期”变成了“白用期”。 新的《劳动合同法》为此对试用期的时间周期上作出了严格限定“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同时新的《劳动合同法》为此对试用期工资待遇上作出了严格限定“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和“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

违反试用规定的处罚“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变化9、针对一些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问题,完善了有关违约金规定。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第二十二条到第二十五条 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规定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变化10、有些企业中劳动者会在拒绝错误指令时遭到企业开除,理由是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或者出现某些企业想开除某员工时会故意设置违章指令让员工就范,如员工拒绝执行则此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旧的《劳动法》中第五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而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则明确了“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变化11、针对企业通过更换法人而掩盖经济性裁员的目的,新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变化12、新《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内劳动者不能说走就走。见“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旧的《劳动法》中规定“第三十二条,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变化13、不缴社保,劳动者可以终止合同。新《劳动合同法》中“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又约定“第四十六条 有不缴社保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且新法中把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款放在了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条款的后面,体现了新法中以劳动者这样一个弱势群体的重视。变化14、用人单位可以以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价换回“不提前三十个工作日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详见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包括工伤、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变化15、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的同时需要向劳动者离职证明和社保转移单。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四条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章 特别规定 变化16、没有工会的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时,不能以简单的职工推荐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而需要有上级工会指导推荐的代表才有资格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这就使得集体合

同代表了绝大多数企业职工的利益。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变化17、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问题,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进行了规范。限定了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在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义务外,还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变化18、提出“非全日制”工的概念。并对社会上一些小时工作出约定。如“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变化19、强化执法细则。变化20、明确合理的新旧《劳动(合同)法》过渡期规定

最新合同法 第二篇_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练习题2015011

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练习题2015011

第1部分 判断题

题号:Qhx012099 所属课程: 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1. 某企业对“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不准备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该企业的做法是错误的。

A、 对

B、 错

题号:Qhx012103 所属课程: 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2. 被代理人甲曾对乙表示已将采购业务代理权授予丙,而实际上甲并未授权给丙。后丙以甲的名义与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则甲应对丙签订该合同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A、 对

B、 错

题号:Qhx012098 所属课程: 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有关企业信息。

A、 对

B、 错

题号:Qhx012102 所属课程: 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4.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其他公司向善意第三人提供担保,该代表行为有效。

A、 对

B、 错

题号:Qhx012095 所属课程: 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5. 订立合同前,当事人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就是规定各企业应公示的企业信息。

A、 对

B、 错

题号:Qhx012104 所属课程: 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6. 当事人签订预订书购买商品房,其中约定将于两个月内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买方不愿购买,拒绝订立买卖合同。因买卖合同还未正式订立,卖方无

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A、 对

B、 错

题号:Qhx012107 所属课程: 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7. 出卖人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即使不认可的,也可以认定出卖人已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A、 对

B、 错

题号:Qhx012096 所属课程: 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8.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有关企业信息,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A、 对

B、 错

题号:Qhx012106 所属课程: 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9.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的,即使买受人拖欠余下货款,出卖人也不得收回标的物。

A、 对

B、 错

题号:Qhx012108 所属课程: 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10. 融资租赁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的,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0%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A、 对

B、 错

题号:Qhx012105 所属课程: 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11.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持普通发票证明其已经履行付款义务。

A、 对

B、 错

题号:Qhx012100 所属课程: 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12.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工作中,将受到限制或者禁入。

A、 对

B、 错

第2部分 单选题

题号:Qhx012121 所属课程: 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13.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无权主张取回标的物的情形是( )。

A、 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

B、 买受人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C、 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给知情的第三人

D、 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题号:Qhx012116 所属课程: 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14. 甲与乙订立合同出售其房屋,并约定乙应当在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价款。后房价上涨,甲向乙表示不愿出售房屋且不再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合同尚未生效

B、 合同生效,但乙只能请求甲赔偿损失

C、 合同生效,乙有权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办理变更登记

D、 合同生效,但是甲有权解除合同

题号:Qhx012112 所属课程: 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15.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有买卖合同,乙公司拖欠100万元货款无力清偿。甲公司查明:乙公司股东丙应于3年前出资的120万元尚未缴清。以下当事人做法正确的是( )。

A、 甲公司有权要求股东丙支付120万元

B、 甲公司有权要求股东丙支付100万元

C、 股东丙可以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D、 乙公司和股东丙均承担有限责任,不负清偿义务

题号:Qhx012109 所属课程: 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16.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施行日期是( )。

A、 2014年3月1日

B、 2014年7月1日

C、 2014年10月1日

D、 2015年1月1日

题号:Qhx012120 所属课程: 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17. 甲与乙订立租赁合同,将自己所有的一栋房屋租赁给乙使用。租赁期间,甲在征得乙同意后,将房屋卖给丙,并转移了所有权。下列有关该租赁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租赁合同自动解除

B、 租赁合同在乙和丙之间继续有效

C、 租赁合同自动解除,但是丙应当另行与乙订立租赁合同

D、 租赁合同自动解除,但是甲应当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题号:Qhx012119 所属课程: 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18. 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期限是( )。

A、 1个月

B、 3个月

C、 6个月

D、 1年

题号:Qhx012113 所属课程: 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19. 下列代理行为中,属于无权代理的有( )。

A、 超越代理权进行代理

B、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C、 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

D、 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题号:Qhx012111 所属课程: 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20. 甲公司欲与乙公司签订一份长期合同,甲公司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乙公司未将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等进行公示。甲

公司现欲查询这些信息,则应( )。

A、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B、 经人民法院同意

C、 经税务机关同意

D、 经企业同意

题号:Qhx012118 所属课程: 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21.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有货物买卖合同,乙公司依合同约定已向甲公司发运了该合同项下的货物,但甲公司尚未付价款。乙公司得知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立即通过传真向甲公司的管理人要求取回在运途中的货物。管理人收到乙公司传真后不久,即收到了乙公司发运的货物。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乙公司有权取回该批货物

B、 乙公司无权取回该批货物,但可以就买卖合同价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C、 管理人已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但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立即支付全部价款

【最新合同法】

D、 管理人已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但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价款支付提供担保

题号:Qhx012110 所属课程: 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22. 以下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公示的企业信息是( )。

A、 企业年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B、 企业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C、 企业行政处罚信息

D、 企业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题号:Qhx012117 所属课程: 最新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23. 某公司将其一商铺与甲、乙、丙、丁四家公司订立了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该合同承租人是( )。

A、 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乙公司

B、 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丙公司

C、 已经支付一年房租的丁公司

D、 合同成立在先的甲公司

最新合同法 第三篇_最新崔建远合同法笔记[1]

崔建远 合同法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大陆法系:合意说

法民第1101条:“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合意。” *英美法系:允诺说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1条:“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它,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它,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

我国现行法:

1.《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最广义合同说、广义合同说、狭义合同说

2.《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法律性质

1.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2.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合同=合意?

事实合同关系理论

附随义务理论

关系合同理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三、合同与契约

1.我国历史上:契约>合同

合同契

2.我国立法中:合同/违约金/违约责任

3.我国理论中:契约=合同

4.台湾学说:合同≠契约

合同:意思表示方向一致的协议,共同行为;

契约:意思表示方向相反的协议。

四、合同的相对性

(一)含义

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对于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

(二)内容

1.主体的相对性

2.内容的相对性

3.责任的相对性

《合同法》第121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三)突破

1.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与撤销权。

2.买卖不破租赁:

《合同法》第229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涉他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4.第三人侵害债权。

5.产品责任

五、合同原则

根据法律行为成立债的关系以及变更债的内容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需要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德民第305条)。

六、准合同

罗马法: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法民: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英美法:quasi contract≈不当得利

七、从身份到契约,从契约到人权?身份?

契约:法学/经济学/政治哲学

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

一、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1.区分标准:法律对合同关系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的名称。

(1)典型合同/有名合同:法律对其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的名称。

设立典型合同的作用:

A. 任意性规定的补充作用

B. 强行性规范的保护作用

(2)非典型合同/无名合同:法律未设特别规定,也未赋予一定名称。

2.区分意义

(1)法律适用不同

典型合同:《合同法》分则/其他相关法律——《合同法》总则——法律行为的规定。

非典型合同:《合同法》第124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2)典型合同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或生效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1.区分标准: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

(1)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不完全双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

(2)单务合同: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

A. 仅一方负有义务,对方不负任何义务的合同,如单纯的赠与。

B. 双方当事人虽然都负有义务,但不构成对待给付关系,如附义务赠与。

2.区分意义

(1)双务合同适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规则。

(2)风险负担不同:双务合同的风险负担:

A.交付主义:

B.合理分担主义:

C.债务人主义:

《合同法》第148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区分标准: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出对价。

(1)有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时,必须向对方支付对价。

(2)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时,不必向对方支付对价。

A.确定的有偿合同:

B.确定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C.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

有偿/无偿≠双务/单务

《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区分意义

(1)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

(2)对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同。

(3)债务人的注意义务及责任轻重不同。“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4)对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的影响不同。

(5)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区分标准:合同的成立(生效?)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

(1)诺成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2)实践合同/要物合同: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 《合同法》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区分意义

(1)成立与生效的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合意

实践合同:合意+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

(2)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的法律意义不同:

诺成合同:履行合同义务→违约责任

实践合同: 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区分标准: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要求?)的形式。

(1)要式合同: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

(2)不要式合同: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

2.区分意义:要式合同不具备法定形式,可能影响合同的效力及内容。

《合同法》第215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六、一时的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1.区分标准:时间因素对确定给付的内容和范围是否发生影响。

(1)一时的合同:时间因素对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并无影响,合同目的因一次给付即可实现。

(2)继续性合同: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因时间的经过而有变化,合同目的须经持续的给付才能实现。

如劳动合同、租赁合同、仓储合同、合伙合同、供应水电气热力的合同。

2.区分意义

(1)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时,是否溯及既往不同。

(2)违反继续性合同,原则上应区别“个别给付”与“整个合同”予以处理。在诉讼时效上尤其如此。

(3)继续性合同的期限较长时,容易受到价格波动的影响。

七、主合同与从合同

1.区分标准:两个有牵连关系的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

(1)主合同: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可以独立存在。

(2)从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

2.区分意义:

从合同的效力依赖于主合同。

八、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1.区分标准:是否贯彻合同的相对性,也即合同效力是否及于第三人。

(1)束己合同: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仅及于当事人之间,不及于第三人。

(2)涉他合同: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义务。

A.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第三人可依约享有和行使该权利。

《合同法》第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特征:

第一,第三人不是缔约人或其代理人。

第二,合同生效后,第三人可以接受或拒绝该权利。

第三,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直接的履行请求权。

第四,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不享有变更、撤销、解除合同的权利。

B.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缔约人在合同中约定,由第三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义务。

《合同法》第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第三人不是缔约人或其代理人。

第二,债权人对第三人享有直接的履行请求权。

第三,第三人可履行义务,也可拒绝履行。

涉他合同的类型: a. 以缩短给付为目的

b.具有生计抚养照顾性质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2.区分意义

(1)缔约目的不同。

(2)合同的效力范围不同。

*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九、确定合同与射倖合同

1.区分标准: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是否确定。

(1)确定合同/实定合同: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就已经确定。

(2)射倖合同/机会合同: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并不确定,要取决于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偶然事故。

2.区分意义

(1)是否等价有偿。

(2)是否实行类型法定主义。

十、本约与预约

1.区分标准:两个合同相互间是否具有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预约,指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本约,指因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

台民第465-1条:“使用借贷预约成立后,预约贷与人得撤销其约定。但预约借用人已请求履行预约而预约贷与人未实时撤销者,不在此限。”

《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区分意义

预约具有一定程度的担保功能。

十一、其他分类

1.经济合同、技术合同、涉外经济合同。

2.计划合同与非计划合同。

3.物权合同、债权合同、身份合同。

4.民事合同、商事合同、行政合同。

5.强制合同与非强制合同。如劳动保险合同、机动车强制保险合同、公共运输合同。

6.附合合同与非附合合同(格式条款合同与任意合同)。

第三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立法例

广义合同法

狭义合同法

大陆法系:民法债(债权、债务)编。

英美法系:《印度契约法》,《美国合同法重述》。

二、《合同法》的制定

(一)三国时期:

1981年《经济合同法》:对内改革,发展商品经济。

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对外开放,发展外贸。

1987年《技术合同法》——促进科技商品化。

缺陷:1.内容重复,存在不协调、矛盾之处。

2.内容概括,缺乏可操作性。

3.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行政干预严重。 合同管理及管理机关

4.对一些应当规定的制度、新型合同等,缺乏规定。

(二)《合同法》的起草经过

1.1993.10,委托八人设计立法方案。

【最新合同法】

2.1995.1,学者完成合同法建议草案。

3.1995.10,法工委民法室起草合同法试拟稿。

4.1996.5,经学者、法官、工商总局官员等讨论,形成第三草案。

5.1997.5,向科研院所、法院等单位发出《合同法(征求意见稿)》。

6.1998.8,《合同法(草案)》提交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全文公布。

7.经人大常委会第四、五、六、七次会议审议,提请第九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1999年3月15日通过。

(三)合同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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