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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最低工资标准

时间:2017-12-12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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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最低工资标准 第一篇_2013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

地 区

类别 一类 二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一类 一类 二类 二类 三类 二类

月最低 小时最低 工资标准(元) 工资标准(元)

13 11

13 11

9.5

13 11

市区

南京

溧水县 、高淳县

无锡

市区、江阴市、宜兴市 市区

徐州

新沂市、铜山县、丰县、沛县、 邳州市、睢宁县 市区

常州

金坛市、溧阳市

苏州

市区、吴江市、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

市区、启东市、通州市、海门市

海安县、如东县、如皋市 市区

连云港

灌南县、灌云县、东海县、赣榆县

市区(不含楚州区、淮阴区)

淮安

1480 1280

1480

1280

1100

1480 1280

1480 13

南通

1480 1280 1280 1100

1280

13 11 11 9.5 11

9.5 11

楚州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

三类

盱眙县、金湖县【江苏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大丰市、东台市

二类

1100

1280

盐城

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

三类

响水县

市区

扬州

江都市、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 市区

镇江

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 市区

泰州

靖江市、姜堰市、兴化市、泰兴市

宿迁

1100 9.5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二类 三类 三类

1280

1100 1480 1280 1280 1100

11 9.5

13

11 11 9.5

市区、宿豫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1100 9.5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按照规定,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篇_2010江苏省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0]35号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经省政府同意,从2010年2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960 元/月;二类地区,790 元/月;三类地区,670 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7.8元/小时;二类地区,6.4元/小时;三类地区,5.4元/小时。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最低工资标准】

三、请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二日

江苏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篇_江苏劳动厅 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5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苏劳社劳薪 [2005]20 号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令[2004]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第56号令)的规定,为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今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经省政府同意,依法授权我厅发布,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以下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690元/月

二类:550元/月

三类:480元/月

四类:400元/月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5.8元/小时

二类:4.6元/小时

三类:4.1元/小时

四类:3.4元/小时

二、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三、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 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各市市区、县(市、区)现执行的类别若需变动,应按照《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在本通知公布之日后20天内,由各市人民政府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类别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

六、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5年11月1 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1

城市 类别 地区

南京市 一类 南京市区

二类 溧水县

三类 高淳县、原六合县、原江浦县

无锡市 一类 无锡市区、江阴市

二类 宜兴市

徐州市 二类 市区

三类 新沂市、铜山县、丰县、沛县

四类 邳州市、睢宁县

常州市 一类 常州市区

二类 金坛市、溧阳市

苏州市 一类 全部

南通市 二类 南通市区、启东市、通州市、海门市

三类 海安县、如东县、如皋市

连云港 三类 市区

四类 灌南县、灌云县、东海县、赣榆县

淮安市 三类 淮安市直、清河区、清浦区、开发区

四类 楚州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 盐城市 三类 市区、大丰市、东台市、

四类 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

扬州市 二类 市区

三类 江都、仪征、高邮、宝应

镇江市 二类 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丹阳市、扬中市

三类 丹徒区、句容市

泰州市 二类 泰州市区

三类 靖江市、姜堰市、兴化市、泰兴市

宿迁市 四类 全部

2

江苏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篇_江苏劳动厅 关于调整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4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苏劳社劳薪 [2004]14 号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 2004年3月1日起执行的《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 《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第 56 号令)的规定,为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今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经省政府同意,授权我厅发布,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

(一)调整的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 620元/月 (原540元/月)

二类: 500元/月 (原450元/月)

三类: 440元/月 (原390元/月)

四类: 360元/月 (原320元/月)

(二) 调整的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 5.2元/小时 (原4.6元/小时)

二类: 4.2元/小时 (原3.8元/小时)

三类: 3.7元/小时 (原3.3元/小时)

四类: 3.1元/小时 (原2.7元/小时)

(三)上述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在以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支付标准时, 应另行支付并向有关机构缴纳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各市市区、县(市、区)现执行的类别若需变动,应按照《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在本通知公布之日后 20 天内,由各市人民政府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类别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二 00 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年份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10 240 280 280 320 390 430 460

江苏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篇_2016合法用工承诺书

合法用工承诺书

项目用工承诺,我公司杜绝使用包工头,现承诺如下:

1、保证本项目施工期间与劳动者签订合法用工合同,不使用包工头带工作业,在进行劳务作业分包时保证使用有资质的劳务作业;

2、保证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标准不低于宿迁市最低工资标准,保证不克扣和拖欠工资,工资支付最长周期小于30天;

3、保证在本项目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立民工权益告知牌,告知民工权益;

4、保证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一切规定;

5、如有违反,可按照专用条款第47.8条执行。

特此承诺。

承 包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 (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用工承诺书

长庄小区配套工程(围墙、大门、水泵房、配电房) 项目用工承诺,我公司杜绝使用包工头,现承诺如下:

1、保证本项目施工期间与劳动者签订合法用工合同,不使用包工头带工作业,在进行劳务作业分包时保证使用有资质的劳务作业;

2、保证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标准不低于沭阳县最低工资标准,保证不克扣和拖欠工资,工资支付最长周期小于30天;

3、保证在本项目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立民工权益告知牌,告知民工权益;

4、保证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一切规定。

特此承诺。

投 标 人:江苏天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章)

联系电话:

【江苏最低工资标准】

日期: 2016 年 11 月 19 日

第1 / 1页

规范用工承诺书

为认真执行登煤明电[2016]24号《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关于清查全市煤矿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相关规定,我矿现为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方面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一、我矿严格执行国家、当地政府部门的法规、政策,依法进行用工管理,不搞承包和转包,不搞以包代管等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中规定的各种违法行为。

二、我矿使用劳务工人,保证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持证率达到100%以上。

三、我矿依法与劳动者本人签订书面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经双方签字(章)认可后及时到市劳动局备案。

四、我矿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职工及时发放劳动工资,决不拖职工工资。

五、我矿依法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商保险,并及时签订保险合同。

六、我矿若因拖欠职工工资,且处置不当导致引起工人上访, 造成不良影响时,自愿接受市煤炭管理局任何处罚。

七、我矿会认真做好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工作,自愿接受市煤炭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诺单位:登封市兴峪煤业有限公司

承诺时间:2016年10月24日

规范用工管理承诺书

本人_________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单位现承揽滨海科技园 (项目标段名称)工程,我郑重承诺如下:

为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我公司严格落实《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建筑[2016]257号】》、《关于在本市建设项目建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的通知【建筑[2016]25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的通知【建筑[2016]259号】》的精神。 我方将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内容,如未办理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不落实实名制身份管理的各项制度、不按时上传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信息,对分包单位用工监管不力、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自愿接受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的限期或停工整改、停止投标或限制市场准入等行政处罚,并退出天津建筑市场。

承诺人(签字并盖章):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未成年工用工承诺书

我公司承诺对招用的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劳动者,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及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用工,本公司作出以下承诺:

1、严格遵守并执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内容,充分保护未成年工权益;

2、在未成年工上岗前安排健康体检;

3、安排未成年工的工作岗位符合《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4、未成年工的工资待遇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符合《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

5、未成年工依法享受法定的福利待遇及参加规定的社会基本保险;

6、目前本公司总用工人数共xx-x人,本次申请未成年工用工登记共xx人,所提交的资料完全真实。

单位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用工承诺书(12)

我部门外聘职工等 人,通过北京中水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选定的劳务派遣公司做劳务派遣。为此,做出如下承诺:

1、遵守并执行《劳动合同法》、上级单位和总公司有关劳动用工方面的管理规定;

2、了解同意并遵守总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所签“劳务派遣协议书”的全部内容;知晓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人员所签劳动合同的全部内容;

3、我部门选用的劳动用工人员无任何非法活动记录;

4、我部门在总公司有足够的经费支付本单位上述聘用人员在劳动用工期间所需的各种经济费用:

1). 人员工资;

2). 按缴费比例支付劳务员工社会保险单位应承担的部分;

3). 劳务派遣公司管理费,80元/人.月;

4) . 劳动用工过程中(含劳动纠纷)产生的各种经济费用。 以上费用从用人单位在总公司的项目经费中统一划转。

5、本单位劳动用工人员的工作岗位,无任何职业病危害。用工到期,如体检发生疑似职业病的,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

用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代章):

年 月 日

规范用工承诺书

致:

为规范劳务分包用工行为,保障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本企业郑重承诺:

一、本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当地政府部门的法规、政策及总包单位的规章制度,依法进行施工分包和用工管理,不使用未培训的社会闲散人员。

二、本企业所用劳务工人,保证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持证率达到80%以上。

三、本企业使用建筑劳务工人,依法与劳动者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详细约定劳务作业内容、计价办法、支付劳务工资的时间和发生违约后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并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

四、本企业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务工人发放劳动工资,不管在任何情况下,绝不拖欠劳务工工资。每次发放工资经劳动者本人签字。

五、企业接受总承包方的监督与管理,在项目经理部的直接监督管理下,做好劳务工人工资支付工作,并按照总包方的要求,按时报送工资支付情况统计表。

六、在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当地区县建委要求,办理工资卡,并将工资打入建委账户,接受建委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七、本企业发生资金矛盾时,无条件先行支付劳务工工资。

八、本企业劳务工人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除对相关责任人做严肃处理外,愿根据分包合同约定,接受中止分包合同的处理,并按照拖欠克扣额的50-100%缴纳违约金。

九、设专人负责劳务管理,完成与总包企业劳务实名制管理的对接工作。如发生本企业不积极配合情况,自愿承担合同额的10%作为对贵公司的违约补偿。

十、成立劳务纠纷处理小组,责任落实到人,保证把纠纷化解在本企业,绝不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一旦发生上访事件,本企业主动靠上去做工作,争取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减小负面影响。

十一、在现场设置告示栏,公布劳务用工工作管理制度、发生纠纷的处理程序、本企业和项目部负责处理纠纷的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热情接待,认真处理好每起纠纷。

承诺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承诺人: 承诺日期:

规范用工承诺书

为规范施工分包和劳务用工行为,保障劳务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本企业就从事建筑施工分包和使用建筑劳务工 作下列郑重承诺:

一、本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当地政府部门的法规、政策及总承包单位规章制度,依法进行施工分包和用工管理,不搞挂靠和接受挂靠,不使用小包工队伍和未培训的社会闲散人员。

二、本企业使用劳务工人,保证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持证率达到80%以上。

三、企业使用建筑劳务工,依法与劳动者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详细约定劳务作业的内容、计价方法、支付劳动工资的时间和发生违约后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并经双方签字(章)认可。

四、企业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务工发放劳动工资,不管在任何情况下,决不拖欠劳务工工资,每次发放工资经劳动者本人签字。

五、企业接受总承包方的监督与管理。执行总包方劳务用工和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劳务工资保障基金,在总包项目经理部的直接监督管理下,做好劳务工工资支付工作。并按照总包方的要求,按时报送工资支付情况统计表。

六、在有条件的地区,委托总包方在银行开设“劳务工工资专户”,建立工资卡,将工资直接打入劳务工个人卡中,并接受总包方对“工资专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七、企业发生资金矛盾时,无条件先行支付劳务工工资。

八、企业拖欠劳务工工资,且处置不当导致引起工人上访, 造成不良影响的,除对相关责任人作严肃处理外,愿根据分包合同约定,接受中止分包合同的处理。并按照拖欠克扣额的50-100%缴纳违约金。

九、企业成立劳务工工资支付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分别是处置工资纠纷在企业和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并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保证把纠纷化解在本企业,决不以任何借口进行推诿,拖延。一旦发生上访事件,企业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主动靠上去做工作,争取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减小负面影响。

十、企业在每个建筑工地张贴建筑劳务工人工作纠纷处置告示,公布劳务工工作管理制度,发生纠纷的处理程序,企业和项目部负责处理纠纷的人员姓名、电话和地点。热情接待、认真处理好每起工资纠纷。

十一、企业严格遵守总包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协议,做好劳务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接受总包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江苏最低工资标准】

承诺人: 承诺日期:

江苏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篇_2016民工工资保证金承诺书

民工工资保证金承诺书【江苏最低工资标准】

致:xx-xxx-xxx-xxx-xxx:

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以(投标人全称)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郑重承诺:

本企业如果中标承建xx-xxx-xxx-xx项目xx-xx合同段工程,需要使用农民工时,将保证做到:

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2、我公司分包单位雇佣农民工的,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第1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农民工工资。如因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公司先行垫付欠款。本公司对分包单位清偿欠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3、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公司愿意接受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

4、本公司同意:在合同执行期间由业主代表每月扣留工程计量款的1%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业主代表视我公司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据实结算返还剩余的保障金。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名)

日期:x年x月x日

[转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措施

一、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四项基本措施:

1、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完善监控手段。

2、是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被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有过欠薪行为的企业,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因企业资金状况而被拖欠。

3、是全面实施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防止一些企业以计件工资名义压低和克扣农民工工资。

4、是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规范企业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

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行动计划,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

二、为了保证民工工资,我公司做了多项保证措施。

1、俗话说,一份辛劳一份收获,我公司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农民工劳有所得,也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到保障,我公司单独开设了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现公司将对其严厉处罚,做到“工程清工资清”,决不拖欠民工一分钱。

2、我公司为民工设立了绿色通道及意见箱,民工有意见或事情可以直接到公司找相关单位,并且为其大力解决难题。

3、在县建设行政主管管理部门的管理下,我公司及早与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保证民工及时拿到自己的辛苦钱,也保证了建设的顺利进展。

4、我公司设立民工工资专用帐户,预存工资款,避免了由于工程中一些复杂问题而造成资金困难,使的工资迟迟发不下去。建立专用帐户正是能保障工程在危急时候能够保证民工工资。

5、保证按月发放工资,每月5日准时发放民工工资。

6、我公司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办法,即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企业拿不出工资发放证据就视为欠薪,解决了农民工讨薪时“举证难”的问题。在目前农民工讨薪难的大环境下,不失为一种方便农民工的行政举措。

三、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

公司在多年的市场经营中,始终坚持“保质守约、薄利重义”的企业宗旨。为认真贯彻落实各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民工工资问题的要求,我公司承诺:若有幸中标,决不拖欠民工工资。

具体措施为:

1、与所有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2、开设专门帐户,由公司财务派专人专管,保证工程款的专款专用。

3、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制订出民工工资支付计划表。

4、将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纳入项目经理部的各项考核指标中进行统一考核。

特此承诺!

5、严格按县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果发生农民-国工资拖欠现象,无条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处罚。

农民工工资保障承诺书

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郑重承诺:

1、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农民工。

2、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按月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不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

3、我公司分包单位使用农民工的,要求分包单位按照第1条规定执行,并负责督促其按规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如因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公司先行垫付欠款。本公司对分包单位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4、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

5、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单位愿意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房地产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和处罚决定。

单位全称: (单位或项目部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 字)

年 月 日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缓缴承诺书

海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鉴于我单位在 镇(园区)投资 万元,新建 项目,为缓解建设资金紧张等问题,我公司承诺在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过程中,我公司将根据江苏省《关于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具体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强施工各班组的日常管理,并和各施工班组签定劳动分包合同。2、各施工班组跟所在班组工作的农民工签订合同并报总包单位备案。3、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期足额发放到农民工手上,并建立台账。4、如因为农民工工资未足额发放而引起的信访事件,其一切后果由我公司负责。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所在镇(园区)政府意见(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承诺书

惠山区建设局建管处:

无锡市宝丰电力设备厂投资建设的新厂区新建车间工程由我公司总承包承建,新建车间工程一幢,排架结构、单层、建筑面积5472.23m2,计划开工日期为2016-5-18,计划竣工日期为2016-10-28,项目经理唐啟忠。

我公司郑重承诺:严格按照合同协议全部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决不拖欠农民工单包工资款,绝不发生农民工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及个体性上访事件,如有上述事件发生,均由我公司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无锡惠山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杨市分公司

2016年5月20日

江苏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篇_2015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

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镇)和乡镇企业就业。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这就是被称为农民工的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农民工主要是指户籍仍在农村,进城务工和在当地或异地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他们就业流动性强,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有的长期在城市居住、生活和工作,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虽然尚未成为城市居民,但与农民也有很大的不同,生产生活方式、思想文化观念已受到城市现代文明的熏陶。农民工的大量涌现,为社会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农民工的出现和发展,是中国国情的产物,将长期存在于现代化事业的进程中。正确认识和高度重视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一个重大的历史性课题。

一、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大量事实说明,农民工已是我国产业大军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据国家统计局调查,2015年全国进城务工和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总数超过2亿,其中进城务工人员1.2亿左右。农民工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其中在加工制造业中占从业人员的68%,在建筑业、采掘业中占到近80%,在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这一比重达到50%以上。农民工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说,过去20多年,如果没有农民工,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就不会有那么快,沿海地区新兴产业和开放型经济就不可能迅猛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已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从现实情况看,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主要是:工资偏低,拖欠工资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社会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些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也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进一步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有着极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于改革发展稳定和整个现代化事业具有全局性的重大意义。

解决农民工问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是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这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宗旨决定的,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要求。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建立健全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和制度,促进工农、城乡协调发展,使城乡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逐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从根本上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必须实行有利于调动农民工积极性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措施。农民工促进了市场导向、自主择业、竞争就业机制的形成,闯出了一条城乡融合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新路。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将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协调工农关系,实现城乡共同繁荣发展。

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使全体社会成员都享有平等权利,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这也必然要求解决好涉及农民工权益的一系列问题。只有妥善解决他们在劳动工资、就业环境、公共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权益,为农民工创造一个公平、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才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充满活力、有序安定的社会局面。

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世界各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必然趋势。各国在工业化过程中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规模、进度和方式不同,其社会效果也不一样。我国人口众多,农村劳动力数量也多,又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将有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逐渐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市中。农民工队伍的出现和壮大,是我国特色的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正确抉择和有效途径。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在我国不是短期的,而必将是长期的。我们必须顺应工业化、城镇化的客观规律,并从我国国情出发,正确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能否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现代化进程和宏伟目标的实现。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了“两个趋向”的重要论断:“综观一些工业化国家发展的历程,在工业化初始阶段,农业支持工业、为工业提供积累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但在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以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也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并明确指出,“我国现在总体上已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这是对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的科学判断。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更多地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提出要“进一步研究制定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这些重要论述和要求,为我们正确认识和高度重视解决农民工问题指明了方向。我们要从现代化建设规律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正确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感和长期性。

二、解决农民工问题需要把握好的指导原则

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新事物。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最根本的,是要有正确的指导原则。概括地说,既要遵循世界上现代化建设的一般规律,又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积极解决农民工面临的诸多问题,又要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既要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又要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统筹城乡发展,推动中国特色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稳步健康发展。进一步地说,解决好农民工问题需要把握好以下几个重要原则:

第一,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就是要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政策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具体体现,也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必须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农民工、尊重农民工、保护农民工的良好氛围。这不仅要体现在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中,也要体现在各地方各部门的日常工作中,还要体现在用人单位的用人观念和做法中,任何部门、地方和单位都不应有歧视农民工的规定和做法。

第二,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就是要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努力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服务,提供维护合法权益和子女接受教育的服务。在管理方式上实现由防范式管理向服务型管理转变,在公共产品提供上实现由单纯面向城镇户籍人口向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常住人口转变。要充分发挥企业、社区和中介组织的作用,使农民工享受应有的公共服务和权利,也使农民工更好地适应在城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

第三,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就是实行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要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搞好科学规划,实行正确的政策措施,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我国国情决定了和规定着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两条腿走路”方针,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既要积极引导农民进城务工,又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农村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这样,才能确保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防止大量农民盲目涌进城市特别是大城市,避免一些国家出现过的大城市人口急剧膨胀和贫富悬殊的现象。

第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就是要坚持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民工面临的各种问题。我们国家地域辽阔,各地发展不平衡,解决农民工问题也一定要考虑到各地的差异,不搞一个模式。近些年来,许多部门和地区进行了不少的尝试,积累了有益的经验。要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输出地和输入地都要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民工问题。要积极探索保护农民工权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的有效办法和途径。

第五,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就是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靠改革和发展,逐步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深层次问题,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与制度。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流动将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也将伴随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长过程。解决农民工问题应该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结合,方向性和操作性相统一。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可以提出解决问题的原则、方向和思路,为各地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措施留有空间。

贯彻以上这些原则,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思想,尊重、保护和善待农民工,走中国特色的农村劳动力转移之路。

三、当前需要着力研究解决的几个问题

解决农民工问题涉及面广,需要做多方面的工作。当前,特别要抓紧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一些带普遍性和最现实的问题。

第一,着力解决农民工收入偏低和生产生活条件差的问题。这是农民工最直接的切身利益问题,也是当前农民工反映强烈的问题,必须下大力气加以解决。一方面,要从制度机制上杜绝拖欠和克扣工资的现象,通过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做到农民工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切实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处罚力度。另一方面,要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逐步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现在,不少地方在这两个方面都做了积极探索,要认真总结经验,推广成熟做法。同时,要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要依法保障农民工的休息权和休假权,监督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对于延长工时和占用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任何企业都不得压低或变相减少加班时间的工资支付。要多渠道地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标准,通过完善社区文化设施和公共服务,丰富农民工业余文化生活。

第二,加强农民工就业培训和劳动合同管理。关键是要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逐步建立城乡统一、公平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各地方、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各种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各级政府都要把帮助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要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要适应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求,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与监督,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任何单位都不得违反劳动约定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特别要依法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应从严惩处。

第三,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也是各方面都比较关注的问题。抓紧建立符合农民工就业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这既涉及维护农民工权益,也关系稳定农民工队伍。要根据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首先着力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大的特点,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各地都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当前,要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采掘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抓紧研究探索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

第四,改善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农民工输入地政府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和管理方式,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要在编制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当前,子女上学是长期在城市工作农民工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列入教育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输入地政府还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全面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第五,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目前,涉及农民工的侵权案件屡屡发生,由于多种原因使得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困难重重,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至关重要。要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农民工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者等方面要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要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户籍问题。当然,户籍制度改革是一个十分重要而又相对复杂的问题,一定要根据大中小城市的不同情况,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积极而稳步推进。要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应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第六,大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就近转移就业。这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我国庞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必由之路,也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重大指导方针。据调查,目前全国已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中,在县域经济范围内吸纳了65%,主要是在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浙江、江苏、山东、广东等经济发达省份省内就地、就近转移的农村劳动力都达到90%左右。实践证明,这种就业模式和途径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一定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容量。要努力引导相关产业向中西部转移,增加中西部地区农民在当地就业机会。要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这不仅可以帮助农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增加收入,也利于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业。要提高小城镇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鼓励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特别要依法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这是降低农民工在城市失业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大问题。

第七,着力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由于农民工已经并将进一步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支劳动大军的素质状况,直接关系到我国产业素质和竞争力,关系到整个工业化、现代化水平。因此,一定要用极大的努力全面提高农民工素质,包括政治思想素质、业务技能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水平。要在农民工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农民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成为既熟练掌握职业技能,又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合格的产业工人。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农民工遵守交通规则、爱护公共环境、讲究文明礼貌,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广大农民工要努力按照现代产业工人的基本素质要求自己,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学习业务和生产技能、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遵守社会公共道德规范,履行当地城市居民应尽义务。

20**年初,国务院领导同志就研究解决农民工问题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国务院研究室牵头,组织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以及部分专家,对农民工问题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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