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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时间:2017-12-04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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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一篇_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

2.天津市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申请表

3.天津市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花名册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津政发〔2009〕22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负责政策的制定和业务指导;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政策宣传、养老待遇审核、组织指导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的缴费结算、待遇发放、基金管理,对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基本养老保障登记和缴费核定等经办业务进行指导和检查。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审核参保资格、核定缴费和养老保障待遇申报,老年人生活补助费基础信息采集,《天津市社会保障卡》发放等工作;

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以下简称:行政村或工作站)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申报和受理申请领取待遇工作,并按年度向辖区城乡居民公示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情况。

第二章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乡居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

(一)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到户籍所在地行政村或工作站提出参保申

请,并提供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还需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及复印件。行政村或工作站持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为其办理参保登记。

(二)缴费核定。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定申请人参保资格、缴费金额后,打印《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同时通过专用网络将城乡居民的缴费核定信息上传经办机构。

(三)缴费。城乡居民持《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费。金融机 构在收到城乡居民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为其开具社会保险缴费专用收据。

第四条 经办机构应当自城乡居民缴费之月起,按照本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全部缴费计入个人账户。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参照《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津劳险[1998]329号),采用“月积数法”计算。

第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账利率,每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

第七条 城乡居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基本养老金申领手续:

(一)城乡居民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应当向行政村或工作站提出领取养老金申请,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户籍管理机构出

具的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二)行政村或工作站应当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申请人办理享受养老待遇审核手续,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供的参保缴费记录;

3.行政村或工作站填写的《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

(三)对于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行政村或工作站应当依据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供的参保人员缴费记录,告知其补足缴费。

第八条 对于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行政村或工作站应向经办机构提供《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并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手续。

第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日为每月20日。

第十条 对于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65号)的规定,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或已经领取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按《规定》继续参保,其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继续记息。

对于其已缴纳的费用,按2009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折算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已经领取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如下:

月基本养老金=农村居民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139+月基础养老金

第十一条 办理个人账户清算时,申请人应当向行政村或工作站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行政村或工作站报经办机构办理清算手续。所需证明材料如下: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户口迁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公务员录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它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出境登记卡和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清算后,经办机构应当将个人账户余额支付给城乡居民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三章 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

天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二篇_2016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报销指南-【金柚网】

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市委、市政府决定,在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项制度覆盖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并且将全部未就业、灵活就业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纳入其中。实现了医疗保障的城乡一体化。待遇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可供选择的三个筹资标准中,最低的220元筹资标准与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相当,对于选择560元筹资标准的城乡居民,待遇水平比原城镇居民医保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了10%,并且增加了门急诊和生育医疗待遇,建立了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广大农村居民就医范围不再局限于本区县医疗机构,持社会保障卡在全市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均能实现即结即报,用药范围扩大,报销水平提高。

第一部分 参保政策

一、 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主要是三个群体。一是新生婴儿、各级各类院校就读学生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二是全体农村居民;三是有本市户籍,不具备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资格的老年居民,以及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未就业、灵活就业并且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是多少?

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筹资标准是100元,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50元,政府补助50元。

成年居民筹资标准分为三档,由参保人员选择。一档为每人每年560元,个人缴纳330元,政府补助23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350元,个人缴纳160元,政府补助190元。三档为每人每年220元,个人缴纳60元,政府补助160元。

三、什么时间可以办理参保?

每年9月到12月份,符合条件人员可以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天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哪里可以办理参保手续?

(一) 在校(园)学生儿童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参保,在所在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市学生医保服务中心协助办理。

(二) 其它人员以居民家庭为单位参保,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及其社区工作站办理参保手续。农村居民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到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五、办理参保手续需提供哪些材料?

以居民家庭为单位参保的城乡居民应当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六、办理参保手续的流程是什么?

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打印《缴费通知单》,居民持《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办理缴费,缴费完毕即完成参保。农村居民的参保缴费手续由行政村统一组织办理。

七、哪些银行可以办理缴费?

全市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银行、光大银行各营业网点。

八、特殊困难人员参保有哪些特殊规定?

属于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和特殊困难家庭范围的各类城乡居民、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参保。

重度残疾人员是指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残疾等级标准为一至二级的残疾人员。认定的凭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认定的凭证为《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街镇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证明。

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享受特困救助的困难家庭人员,认定的凭证为《天津市城乡居民特困救助卡》及街镇出具的享受特困救助家庭成员证明。

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是指经街镇劳服务中心认定,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家庭中的年满60周岁的城镇老年人。认定的凭证为居民身份证和街镇劳服中心开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九、新生婴儿如何参保,享受待遇时间如何计算?

新生儿由其法定监护人按照以居民家庭为单位参保程序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新生婴儿不受参保缴费时间限制,筹资标准为100元,个人缴费50元,政府补助50元。新生婴儿出生并在90天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90天后办理的,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退费吗?

城乡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只有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退费。具体规定是,参保人员已缴纳次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进入待遇享受期前发生回原籍、户口迁出、死亡及就业等情形时,可以到所在参保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手续。

第二部分 报销政策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包括哪些?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

(二)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三)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

(四)符合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

(五)建立家庭病床发生的费用;

(六)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及伤残、死亡补助;

(七)正常生产或者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用;

(八)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城乡居民能够享受哪些住院待遇?

学生儿童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在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

成年居民分为三挡。一是按照56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1万元,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65%,在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在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

二是按照35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9万元,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60%;在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在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0%。

三是按照22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55%,在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0%,在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45%。

在上述报销标准当中,一级医院不需交纳起付标准的费用,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城乡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的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例如一名儿童生病,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6万元,如果在三级医院住院,可以报销32725元[(60000元-500元)×55%];如果在一级医院住院,可以报销39000元(60000元×65%)。

三、城乡居民门急诊待遇是什么?【天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在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在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8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按照56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比例为40%,按照35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比例为35%,按照22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和学生、儿童报销比例为30%。

四、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有哪些?【天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是意外伤害:学生、儿童发生的3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

二是意外伤残:学生、儿童因意外导致身体残疾的,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为,经鉴定伤残等级为4级的,补助10000元;伤残等级为3级的,补助15000元;伤残等级为2级的,补助20000元;伤残等级为1级的,补助25000元。

三是意外身故:学生、儿童因意外导致死亡的,一次性补助30000元。

五、城乡居民生育待遇是什么?

参保孕产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其住院分娩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800元或者600元的标准支付待遇,同时给予100元标准的生育补助。

六、门诊特殊疾病包括哪些病种?报销范围是什么?报销标准如何规定?

门诊特殊疾病包括12种,分别是: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癌症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血友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糖尿病;偏瘫;肺心病;红斑狼疮;精神病;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门诊特殊疾病的报销标准:参保人员患有门诊特殊病在门诊就医的,一个年度内起付标准为300元,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按照住院报销标准执行。

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药费如何报销?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方式有两种:

一是联网报销。参保人员在已经实行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在定点医院收费窗口只需交纳个人应付部分的费用,其余费用由社保中心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二是全额垫付医药费的报销。参保人员在尚未实行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定点医疗机构的出院证明、医疗费发票和全部费用清单,到学校、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者区县指定经办服务机构统一归集,办理报销手续。

八、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参保人员在已实现住院联网的定点医院住院就医的,应当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定点医院开具的住院证,于住院当日(特殊情况可在住院5日内)在定点医院通过网上开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资格确认书》办理参保人员住院登记手续。

参保人员在未实现住院联网的定点医院住院或由于网络故障等原因不能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的,应当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定点医院开具的住院证(加盖医保章),于住院当日(特殊情况可在住院5日内)到其参保缴费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受理登记岗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九、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有哪些规定?

参保人员在三种情况下异地就医,给予报销,一是临时外出期间因急症发生的医疗费用;二是本市户籍学生儿童在外地就读期间、非本市户籍已参保学生在原籍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三是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埠住院治疗的,其转出医院应为《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规定的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参保人员需持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填写的转诊转院登记表等登记材料到其参保缴费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外埠住院登记手续。需转往非指定的外埠医疗机构就医的,还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以上三种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回津后按照全额垫付医药费报销的相关程序办理。

十、参保人员尚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如何就医?

尚未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办理就医手续。16周岁以下学生儿童或特殊情况下无身份证件的参保人员,需携带户口簿办理就医手续。

天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篇_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

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津政发〔2009〕22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负责政策的制定和业务指导;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政策宣传、养老待遇审核、组织指导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的缴费结算、待遇发放、基金管理,对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基本养老保障登记和缴费核定等经办业务进行指导和检查。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审核参保资格、核定缴费和养老保障待遇申报,老年人生活补助费基础信息采集,《天津市社会保障卡》发放等工作;

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以下简称:行政村或工作站)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申报和受理申请领取待遇工作,并按年度向辖区城乡居民公示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情况。[1]

第二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城乡居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

(一)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到户籍所在地行政村或工作站提出参保申请,并提供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还需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及复印件。行政村或工作站持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为其办理参保登记。

(二)缴费核定。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定申请人参保资格、缴费金额后,打印《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同时通过专用网络将城乡居民的缴费核定信息上传经办机构。

(三)缴费。城乡居民持《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费。金融机构在收到城乡居民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为其开具社会保险缴费专用收据。

第四条经办机构应当自城乡居民缴费之月起,按照本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全部缴费计入个人账户。

第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参照《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津劳险[1998]329号),采用“月积数法”计算。

第六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账利率,每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

第七条城乡居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基本养老金申领手续:

(一)城乡居民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应当向行政村或工作站提出领取养老金申请,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二)行政村或工作站应当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申请人办理享受养老待遇审核手续,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供的参保缴费记录;

3.行政村或工作站填写的《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

(三)对于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行政村或工作站应当依据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供的参保人员缴费记录,告知其补足缴费。

第八条对于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行政村或工作站应向经办机构提供《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并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手续。

第九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日为每月20日。

第十条对于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65号)的规定,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或已经领取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按《规定》继续参保,其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继续记息。对于其已缴纳的费用,按2009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折算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已经领取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如下:

月基本养老金=农村居民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139+月基础养老金

第十一条办理个人账户清算时,申请人应当向行政村或工作站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行政村或工作站报经办机构办理清算手续。所需证明材料如下: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户口迁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公务员录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它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出境登记卡和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个人账户清算后,经办机构应当将个人账户余额支付给城乡居民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1]

第三章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

第十三条凡申请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人员,申请人(申请人亲属或被委托人)持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行政村或工作站办理登记手续,填写《天津市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

第十四条行政村或工作站对申请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行政村或工作站填写《天津市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一式二份,连同《申请表》及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对汇总后,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对申请人情况经公示有异议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户籍情况有异议的,由行政村或工作站将申报材料转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核实。

(二)对已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有异议的,由行政村或工作站将个人申报材料与区县经办机构核实确认后,将个人申报材料转本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三)对其他问题有异议的,由行政村或工作站将申报材料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人领取资格进行核准。对符合条件的,将个人申报材料一份转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存档并进行信息采集,一份转区县经办机构存档;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个人申报材料通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返还行政村或工作站,再由行政村或工作站退还申请人。

第十七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自城乡老年人具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支付,并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日为每月20日。

第十八条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城乡老年人应按照《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9]21号)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对未能及时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期内登记参保的,经办机构从其生活补助费中扣除个人应缴纳的60元医疗保险费,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九条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户籍的,老年人生活补助费发放关系随同转移。

第二十条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照《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85号)的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不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费。[1]

第四章制度衔接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以下方法折算。

【天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城乡居民、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折算的缴费年限=∑(An/Bn);

An为n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 Bn为n年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缴费标准; n为缴费的年度。

(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为城乡居民、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折算的缴费年限=∑(An/B);

An为n年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部个人缴费与企业缴费的50%之和;

B为申请领取养老金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额或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

n为缴费的年度。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为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相互视同。

第二十二条对于城乡居民、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相互折算的,折算的缴费年限按满“年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天数不计入。对于城乡居民、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以折算年度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缴费标准作为计算其折算年度平均工资指数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以下方法核定: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折算缴费年限满15年的,应享受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将其城乡居民或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40%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

民或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60%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折算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如本人申请享受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将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部个人缴费与企业缴费的50%之和,以及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其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折算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如本人申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将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部个人缴费与企业缴费的50%之和,以及其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对账单、电话等形式查询个人账户的记载情况。经办机构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当保存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料,记载缴费和个人账户等数据信息。

第二十五条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老年人生活补助费)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一)户籍从本市迁出或注销的;

(二)享受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

(三)失踪或死亡的;

(四)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五)其他不符合领取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经办机构应当暂停发放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经人民法院确认返回的,经办机构应当恢复并补发其暂停期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第二十七条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可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第二十八条经办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和行政村或工作站对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进行定期核查和生存认证。发现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应停发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对冒领、骗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应责令退还;对于无法确认其生存的,可以暂停发放,待确认生存后恢复并补发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第二十九条对于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超过平均预期寿命的人员,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由市、区县财政继续支付。

第三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费:

(一)享受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

天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四篇_天津市2014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名 称: 关于201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5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机构: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津人社局发〔2014〕103号 发文日期: 2014-12-25

关于201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5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现将201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5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平均工资

(一)2014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232元,月平均工资为4686元;2014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53520元,月平均工资为4460元,计算计划内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此为准;用于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2564元,月平均工资为6047元。

(二)2015年度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4686元计算。具体标准见《2015年度相关待遇简表》(附件1)

二、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2812元和14058元。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2109元。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6047元。按照6047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6047元与2912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2912元。

(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2912元。

(四)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2812元。

(五)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2812元。

(六)民政代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4686元。

(七)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4686元为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个人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260元为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2014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按日加收万分之五保值费;补缴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加收保值费。

1992年12月31日之前在本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并自1993年1月起在原企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因企业关停并转、破产退出等原因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中断缴费人员,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毕业后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本人申请,记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可不缴纳保值费。

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金额详见《2015年度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一览表》(附件2)。

三、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

民政管理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6575元(含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注资额)。【天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一)民政管理安置在本市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为9315元,其中6575元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2740元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

(二)中央、外地驻津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分别为3756元和7387元。

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费标准为:按40%比例缴纳为101400元、按35%比例缴纳为88725元、按30%比例缴纳为76050元。

六、预留社会保险费标准

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398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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