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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

时间:2017-12-04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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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 第一篇_如何理解交强险条例

如何理解交强险条例、条款中规定的“未取得驾驶资格”?时间:2012-03-10 08:45来源:注销 作者:左手夹着烟 郑州律师 点击:11次

如何理解交强险条例、条款中规定的“未取得驾驶资格”?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中国保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未取得驾驶资格”应当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虚假身份证明取得驾驶证。法律依据:公安部对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对持伪造居民身份证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公交管[2002]183号)(见附件一)

三、使用虚假驾驶证。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四、持未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法律依据: 修订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111 号)第五条规定: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五、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境外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对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境外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如何申领地方驾驶证均有明文规定。

六、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法律依据:(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五款(2)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国法秘政函

[2009]334号文件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9]19号)(见附件二)

七、准驾车型不符。包括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未按照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拖拉机驾驶证载明的准驾机型驾驶拖拉机、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拖拉机、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等等。

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2)关于对持有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拖拉机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浙公复[2007]32号)(见附件三)

(3)中国保监会对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327号)(见附件四)

(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国法秘函【2005】436号)(见附件五)

八、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暂扣等不具备驾驶机动车资格的人驾驶;

九、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法律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国法秘函【2005】436号)(见附件五)

十、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见附件六)

十一、实习期内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车辆。法律依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江苏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关于驾驶员在实习期内能否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车辆的答复》(公交管〔1997〕152号)(见附件七)

附件一:公安部对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对持伪造居民身份证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公交管[2002]183号)

关于对持伪造居民身份证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公交管[2002]183号

四川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伪造居民身份证冒领的机动车驾驶证如何定性的请示》(公厅交发[2002]12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当事人申请驾驶证时应当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采用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提供伪造身份证等欺骗手段冒领的驾驶证,应当认定为无效驾驶证,持此类冒领的驾驶证驾驶车辆的行为属于无证驾驶。

公安部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国法秘政函[2009]334号文件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9]1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国法秘政函[2009]334号文件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9]19号)【交强险条例】

哈尔滨市公安局、各县(市)公安局:

关于驾驶人持超过有效期限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进行了请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公安部意见后,作出了明确答复。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国法秘政函[2009]33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经商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市政府要求,我市在严格执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答复意见时,应当把握好以下内容:

未依法取得驾驶证应包括未初始取得驾驶证和取得后被注销两种情况。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限并且被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注销后驾驶机动车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但考虑到这种行为与从未取得过驾驶证驾车的行为,在性质、危险性上有所不同,在处罚时原则上应当适当从轻。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尚未被注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属于“未依法取得驾驶证”的情况,可以依据《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予以处罚。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三:

关于对持有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拖拉机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浙公复[2007]32号

你局《关于对持有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拖拉机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请示》(杭公交[2007]70号)收悉。经研究,最新交强险条款。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管理规定

以及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的规定,自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与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拖拉机驾驶证,严格按准驾车(机)型及准驾规定驾驶机动车或拖拉机,不准互驾。因此,同意你局的第一种处理意见,即对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拖拉机或者持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并以准驾车型不符定性和处理。

此复。最新交强险保险条款。

浙江省公安厅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四:中国保监会对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7〕327号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柳兆福诉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支公司一案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务中,“未取得驾驶资格”包括驾驶人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根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使用的相关规定,驾驶人需要驾驶某种类型的机动车,须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资格,因此,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应认定为“未取得驾驶资格”。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五: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

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

国法秘函【2005】43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你办十月十四日来函收悉。经对来函中所涉及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适用的三个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公安部沟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行为的处罚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驾驶证,经考试合格,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

二、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理解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是关于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遵守的规定,第二款是针对第一款以外的道路所作的规定,这里的“没有交通信号”,既包括了没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任何交通信号,也包括虽有某些交通信号但未能明确指示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和横过道路的行人路权的情形。在上述两种情形下,机动车遇行人横过道路,都应当避让,以保障安全。

三、关于对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处罚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后,驾驶人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在性质上属于驾驶资格中止后的无证驾驶行为;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

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

以上答复意见,供参考。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附件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附件七: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江苏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关于驾驶员在实习期内能否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车辆的答复》

关于驾驶员在实习期内能否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车辆的答复【交强险条例】

公交管〔1997〕152号

江苏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

你总队《关于学习驾驶员能否驾车行驶高速公路问题的请示》(苏公交管〔1997〕4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取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同时在第七条中规定初次领证的第一年为实习期。驾驶证制度这一改革,既减少了证件种类,免去持证人持实习证换证的环节,又保留了驾驶实习制度。在实习期内的驾驶员即为实习驾驶员,持驾驶证应遵守《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能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车辆。 此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仍属有效法规

附件八:《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所规定的准驾车型及代号

准驾车型 代号 准驾的车辆 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 大型客车 A1 大型载客汽车 A3、B1、B2、C1、C2、C3、C4、M 牵引车 A2 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 B1、B2、C1、C2、C3、C4、M 城市公交车 A3 核载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 C1、C2、C3、C4 中型客车 B1 中型载客汽车(含核载10人以上、19人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车) C1、C2、C3、C4、M 大型货车 B2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大、重、中型专项作业车 小型汽车 C1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小、微型专项作业车 C2、C3、C4 小型自动挡汽车 C2 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低速载货汽车 C3 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 C4 三轮汽车 C4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C5 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只允许右下肢或者双下肢残疾人驾驶) 普通三轮摩托车 D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三轮摩托车 E、F 普通二轮摩托车 E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二轮摩托车 F 轻便摩托车 F 发动机排量小于等于50ml,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的摩托车 轮式自行机械车 M 轮式自行机械车 无轨电车 N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P 有轨电车附件九:《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所规定的准驾车型及代号

第七条 拖拉机驾驶人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

(一)大中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在14.7千瓦以上),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G”;

(二)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发动机功率不足14.7千瓦),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H”;

(三)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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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 第二篇_对交强险条例第22条的理解与适用

对交强险条例第22条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日期:2010-03-04 作者:祖宝海律师

........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17条的授权,于2006年3月1日审议通过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交强险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交强险制度在我国得以真正确立,保障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时有效地获得赔偿,无疑具有重大意义。但交强险条例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突出表现在第22条关于特定情形下交强险责任如何承担的规定上,在实践中引发颇多争议。下面,笔者谈一下自己的粗浅看法。

........一、交强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不够明确。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条文规定,因无证驾驶等发生交通事故的,对于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仅负垫付责任,垫付后可以向致害人追偿;对于除抢救费用以外的医疗费用以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其他人身伤亡损失,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并未作出规定。对此,法律人士多有争论,可谓莫衷一是,但不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结论具有一致性,那就是部分或全部免除了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责任。得出这样的结论是欠缺法理基础的。

........第一、违背了交强险的设立初衷。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实行交强险制度,目的是通过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最有效地为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保障。当然,最主要的是弥补受害人遭受的人身伤亡损失。这一点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简称交强险条款)关于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划分中得到验证(在12.2万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仅为0.2万元,其余12万元均为人身伤亡损失赔偿限额)。所以说,在无证驾驶等情形下,如果免除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损失的赔偿责任,那么受害人的获赔权利将会受到很大影响,在致害人一方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显然与交强险的设立宗旨背道而驰。也许有人认为,交强险条例第22条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对无证驾驶等行为进行惩戒。理由是,如果让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就等同于对无证驾驶等行为的纵容,不仅违背人们的一般观念,而且不利于良好交通秩序的维护。乍一听,此种说法不无道理,但细细想来,受害人的生命健康与对无证驾驶等行为的惩戒比起来,孰重孰轻,显而易见。在倡导以人为本的社会理念的今天,绝不能因为对无证驾驶等行为进行惩戒,而使受害人的获赔权利受到影响。

【交强险条例】

........第二、不符合道交法的立法本意。道交法第76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在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也就是说,不论被保险机动车是否有过错、过错程度或大或小,只要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都要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也有例外,那就是交通事故因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而造成,机动车一方才不承担责任。换句话说,受害人的故意即所谓的“碰瓷”行为,才是保险公司唯一的免责事由。但作为道交法下位法的交强险条例,却在其第22条增加规定了四种免责事由,即在无证、醉酒、盗抢、故意肇事情形下,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和抢救费用不负赔偿责任,对其他人身伤亡损失是否负赔偿责任不置可否。更有甚者,交强险条款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在上述四种情形下,保险公司除垫付抢救费用外,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一概不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条例和条款擅自增加免责事由,不符合道交法的立法本意,应予以纠正。

........第三、忽略了法律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交强险条例第21条作出了与道交法第76条一致的规定,仅将受害人的故意列为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可令人不解的是,交强险条例第22条却增加规定了四种免

【交强险条例】

责事由。如果认为交强险责任不包括对其他人身伤亡损失的赔偿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对抢救费用承担的仅是垫付责任),从规范法律条文的角度来说,应当与第21条的免责事由一并作出规定;如果认为交强险责任包括对其他人身伤亡损失的赔偿责任,就会得出一个很不合乎情理的结论:保险公司对事关受害人生命和健康的抢救费用仅仅承担垫付责任,却对其他人身伤亡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总之。无论怎样认为,这些条款均有不妥当之处。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对财产损失进行了扩大解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办理一起关于交强险合同纠纷的再审案件时,审委会对交强险条例第22条的理解和适用产生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对第22条

第2款中的“财产损失”只应作限制性理解,即“财产损失”是指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物等财产损毁而造成的损失,也就是狭义的财产损失,故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对其他人身伤亡损失的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对第22条第2款中的“财产损失”应作广义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财产损失”系指与精神损害相对应的广义上的财产损失,因此,交强险条例第22条的免赔范围包括因人身伤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针对该重大分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后作出了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的答复(〔2009〕民立他字第4号)。此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执行该答复意见。笔者对该答复意见不予认同,理由是:

........首先,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名称及其第一条的规定来看,该司法解释中的“财产损失”是指因人身伤亡产生的经济损失,其内涵不包括也不可能包括狭义的财产损失。而上述第二种意见所理解的“财产损失”,是指包括狭义的财产损失和因人身伤亡产生的经济损失在内的广义的财产损失。以司法解释中“财产损失”的含义,推导出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属于广义的财产损失,是不符合逻辑的。

........其次,道交法第76条、交强险条例第3条、第21条都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并列规定,而且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前两项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没有理由认为交强险条例第22条中的“财产损失”包括人身伤亡损失。否则,就会造成法律概念的混乱。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司法解释分“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并且要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形式发布。据此,上述答复(〔2009〕民立他字第4号)不属于司法解释,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也不能在裁判文书中引用。

........三、对交强险条例第22条的修改完善。由于交强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不够明确,人们对“财产损失”含义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加之最高人民法院倾向性意见的影响,导致实践中各地法院的裁判不相一致,有违法制统一的原则要求。因此,很有必要加以澄清。澄清的方法不是制定司法解释,而是修改完善交强险条例第22条本身的规定。笔者认为,从遵循交强险的设立初衷和道交法的基本原则出发,为实现既保障受害人的获赔权,又不纵容无证驾驶等行为的目标,可以引入追偿制度。建议将交强险条例第22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交强险条例 第三篇_交强险条例及相关案例解析

驾驶车辆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为,在道路上遇到的意外也是难以预料,在此提醒机动车所有人,要依法投保交强险,并鼓励投保商业三者险,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逃避投保,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可能会使得自己背负高额的赔偿金,得不偿失。

2013年7月,在北京市西城区某公交车站前,公交公司司机小张驾驶公交车驶进公交车站,乘客小吴下车时,与小陈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小吴受伤。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小陈负主要责任,小张负次要责任,小吴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小吴因伤情严重被送往医院治疗。伤情痊愈后,小吴将小张所在的公交公司和小陈诉至法院,要求二者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三十万元。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小陈所驾摩托车系小孙所有,该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公交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法院将小孙及保险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事故经认定小陈和公交公司小张均有责任。公交公司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小陈所驾二轮摩托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小孙存在过错,故小孙要在二轮摩托车应投保交强险的限额内与小陈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小吴的全部损失未超过交强险的限额。最终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小吴十万余元、小陈和小孙在交强险限额之内赔偿小张十万余元。公交公司因投保了交强险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律云律师观点:

自交强险的规定实施以来,投保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即便如此,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统计数据,自2008年至2011年,机动车投保率也仅从40.8%上升至50.6%,可见,仍有一半的车辆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依法投保交强险。这些机动车所有人抱着侥幸的心态,为了小小的利益,而给自己带来了难以弥补的恶果。

在通常情况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进行赔偿,如果机动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则在交强险赔付之外的由商业三者险进行赔偿。超过商业三者险的部分,驾驶人与所有人是同一人的,由驾驶人即所有人赔偿;驾驶人与所有人分离的,在所有人无过错的情况下,由驾驶人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在所有人即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所有人就应当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对于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因为投保交强险的义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未投保的行为主观上大多为故意,少数为重大过失,但无论是何种情况,投保义务人都是存在过错的。而且,未投保交强险的行为,将会使第三人在发生事故后无法从交强险中获得赔偿,无疑使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这部分损失是应当受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因此司法解释就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还需注意的是,车辆所有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不能免除驾驶人就该部分责任的承担,因为伤者无法从交强险获得赔偿是由所有人和驾驶人共同造成的,因此,让二者承担连带责任是具有合理性的。

交强险条例 第四篇_交强险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

颁布时间:2006-3-21发文单位:国务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经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

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

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

保险。

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

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第二章 投 保

第五条 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

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第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

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

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

第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

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

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九条 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

或者拖延承保。【交强险条例】

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

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

项。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

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

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

保险标志。

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

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交强险条例 第五篇_2015机动车年审新规定

根据公安部、国家质监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公安、质监等政府部门不得开办车检机构,已开办的,9月底前必须彻底脱钩;自9月1日起,试行非营运轿车6年内免检;不得指定检验机构,推动机动车异地年检。18项新政摘要如下。

1、加快检验机构建设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质检部门对符台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一律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进度。

2、严格检验机构从业人员条件检验机构要依法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承担检验法律责任。

3、禁止政府部门开办检验机构公安、质检等政府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开办检验机构,公安民警、质监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不得参与检验机构经营。

4、规范检验机构审批程序省级质检部门对符台条件的申请人,要依法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严格许可的审查和批准工作。

5、加快推进系统联网监管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标准,在各检测工位安装视频、数据监控设施和系统,实现检测数据实时采集、实时上传。2015年5月1日前,须全部接入统一联网监管平台。

6、强化检验机构主体责任对检验机构已检验台格井出具了台格报告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核发台格标志(新标志注明检验机构,式样另发)。

7、规范机动车检验工作程序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需提交申请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强险凭证。捡验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不得篡改或伪造检测数据。

8、严格执行机动车检验标准检验机构要将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作为检验重点,增强检验工作在源头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方面的效能。

9、推进检验机构规范化建设检验机构要在明显区域公布检测流程、人员姓名和照片、纪律要求、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群众监督。

10、进一步扩大新车冤检范围所有新出厂的轿车和其他小型客车,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免于检验(出厂后2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或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仍需安全技术检验)。

11、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冤检2015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在此期间,每2年提供交强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征证明后,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标志。

12、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地市范围内机动车所有人可自主选择检验机构检验。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推广机动车在全省范围内异地检验。试行机动车跨省(区、市)异地检验。

13、推行机动车预约检验有条件的检验机构,允许机动车所有人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预约检车。开设预约通道和窗口,公布每日检测能力和实际业务呈,方便车主自主选择检车时间,减少排队等候。预约服务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14、简化检验工作流程对安全检验和环保检测在同一检验机构的,要整台工作流程,业务一次性办结。不在统一检验机构的,不得强制先进行环保检测。

15、创新检验工作便利措施推行周六日、廿f段日检验机构不停休制度,实行延时检验服务。推行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验车提醒服务。

16、严格查处违法违规检验问题检验机构如被认定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由公安交管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井依法撤销检验资格。检验机构如存在计量器具或检验设备未依法检定或检定不台格、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或保养、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等问题,由质检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17、完善检验机构联网监管平台自2015年5月1日起,不使用全国统一的监管系统的,公安交管部门不核发检验台格标志。

18、建立联台监督检查机制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和质检部门联台采取联网监查、明察暗访等手段,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经鉴定,死亡交通事故涉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将严格倒查检验机构的检验情况,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问题。

【6年以内私家车免检】

两部门今天发布,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在用私家小汽车免予上线检验:

①2015年9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免检。

②每2年按规定提供交强险、车船税证明,将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直接领取检验标志。

③发生过伤人事故的不在此列。

交强险条例 第六篇_2015关于车辆年检的规定

5月16日,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包括18条改革措施。《意见》明确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6年以内在用私家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将免去上线检验。车主无交通违法记录的情况下,提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车船税完税证明即可直接领取检验标志。

这对车主来说无疑是个非常省时省力省事省钱的新规定,下面我们来看看新规实行后,车主年检将发生哪些新变化。

1、进一步扩大新车免检范围

所有新出厂的轿车和其他小型客车,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免于检验(出厂后2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或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仍需安全技术检验)。

2、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

2015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在此期间,每2年提供交强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征证明后,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标志。

3、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

地市范围内机动车所有人可自主选择检验机构检验。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推广机动车在全省范围内异地检验。试行机动车跨省(区、市)异地检验。

4、推行机动车预约检验

有条件的检验机构,允许机动车所有人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预约检车。开设预约通道和窗口,公布每日检测能力和实际业务量,方便车主自主选择检车时间,减少排队等候。预约服务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5、创新检验工作便利措施

推行周六日、节假日检验机构不停休制度,实行延时检验服务。推行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验车提醒服务。

由上可以看出,今后汽车年检将减少年检次数,可以跨地域年检,年检的时间和方式也将更加自由。而在验车的流程上,则不会有太大的变化。

机动车验车流程

国家规定,机动车必须定期通过尾气检测、汽车外观、车灯、刹车、底盘等检测合格,并以无违章记录的情况下,发放检验合格标志。所有年检日期按行驶证上登记的日期为准,机动车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般统称为“年检”或“年审”。

以北京本市车辆年检为例,在任意检测场都可以定期检验,也可以网上提前预约验车场及验车时间。

【验车流程提示】:

处理违章(事先)→(预约检测场)→自检车辆备齐相关证件物品→前往检测场→领表、填表、缴押金→检查外观→上线检测(底盘、刹车、大灯)→尾气检测→检查交强险等→领取合格标志

第一步 处理违章记录

验车前,先查询一下,看看自己的车有没有违章记录。有违章记录者需要先行处理违章。

以北京为例,验车可在网上预约,如有违章将有提示。

第二步 准备相关证件及资料

检车时需要准备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以及200元(正常的花费200元以内)。

到检车线后,填写年检申请表,要有交通部门盖章、单位公章或私人签字及身份证复印件。如有违章记录一定要处理,否则不予受理。

必备工具及物品:灭火器、三角标志。

第三步 验车场检测

车身外观不要根据自身喜好让车身太“花哨”,否则外观通不过。而不必要的改装,不仅让你多花钱也通不过年检。更有“验明正身”,切勿私自换车壳、换发动机。更不要买“来路不明”的车,否则是“自讨苦吃”,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接下来就是安全检测,前后轮轴重、脚制动、手制动、悬挂、侧滑等都是以精确的数据显示你爱车是否合格,还有灯光,大灯亮度、角度。

友情提示:检车前有哪些项目需要自检?

机动车年检中刹车、手刹、灯光亮度这三项是否决项,意味着只要有一项不合格,全车即为不合格。为此,从以下几个方面下手:

轮胎气压检查:把轮胎气压尽量调到车辆标定气压(看说明书,千万别听轮胎修理部),四个轮胎气压一致。

路试刹车:急刹时不能有甩头或甩尾的情况。如果新换了刹车片或刹车盘,一定要跑过500公里以上再去检车。另外刹车片尽量左右同时换,避免刹车力量不均匀。

手刹的调整:找个熟悉的修车店,把手刹调到3个牙,即使“咔咔咔”三响,手刹几乎不动了。特别注意,检车合格后,再调回正常状态,否则会费手刹。

灯光的调节:灯光亮度要正常,把灯罩擦干净。找个夜间,大灯打远光,距离车灯5米的距离,一般要照在人的腰带位置稍下点。左右和上下偏移不是否决项目,属于建议调整。

检车前尽量保持车容整洁,轮胎上没有泥污,特别是灯罩干净。

按照以上提示去做的有车一族,您基本可以高效的完成检车了。

交强险条例 第七篇_2015民事答辩状范文

第1篇: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赵XX,男,白族,1980年02月14日生,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398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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