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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制企业

时间:2018-02-07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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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一篇_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实施办法相关政策摘要

关于集体企业政策摘要

国家目前对城镇集体企业的法规主要有两个,一是国务院于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二是交通部于1994年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实施办法。将有关规定摘要如下,仅供领导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摘要

㈠集体企业的管理机构

⒈集体企业的权利机构

第九条、 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 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中国共产党在集体企业的基层组织是集体企业的政治领导核心,领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⒉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一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二)三百人以上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三)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企业自定 。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代表应当是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加民主管理能力的职工。

第二十八条、 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

(二)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

(三)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⒊集体企业的法人、厂长(经理)

第三十一条、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职工(代表 )大会负责,是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招聘产生。选举和招聘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由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开办的集体企业,其厂长(经理)可以由该联合经济组织任免。

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集体企业,其中国家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其厂长(经理)可以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㈡集体企业的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

⒈集体企业的收益

第三十六条 、集体企业应当按照本章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确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归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第三十八条、 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的投资,归该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设立的互助合

作基金,应当主要用于该组织范围内发展生产和推进共同富裕。

⒉集体企业的扶持资金

第三十九条、 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扶持下设立的集体企业,其扶持资金可按下列办法之一处理:

(一)作为企业向扶持单位的借用款,按双方约定的方法和期限由企业归还扶持单位;

(二)作为扶持单位对企业的投资,按其投资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扶持资金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其扶持设立的集体企业,应当明确划清产权和财务关系。扶持单位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集体企业也不得依赖扶持单位。

⒊集体企业职工的股金

第四十条 、职工股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⒋集体企业投资

第四十一条、 集体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投资,归投资者所有。 第四十二条、 职工股金和集体企业吸收的各种投资,投资者可以依法转让或者继承。

第四十三条、 集体企业必须保证财产的完整性,合理使用、有效经营企业的财产。

⒌集体企业的收益分配

第四十四条 、集体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遵循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集体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加强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由企业依法自主支配。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公积金、公益金、劳动分红和股金分红的比例。 第四十七条 、集体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必须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具体分配 形式和办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四十八条、 集体企业的股金分红要同企业盈亏相结合。企业盈利,按股分红;企业亏损,在未弥补亏损之前,不得分红。

第四十九条、 集体企业必须依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基金。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在征收所得税前提取,专项储取,专款专用。

⒍集体企业的清算

第十九条 、集体企业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有国家、本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入股的,应当依照其投资入股金额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从企业剩余财产中按相同的比例偿还;

(二)其余财产,由企业上级管理机构作为该企业职工待业和养老救济、就业安置和职业培训等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㈢集体企业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集体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拒绝任何形式的平调;

(二)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三)除国家规定由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控制价格的以外,企业有权自行确定产品价格、劳务价格;

(四)企业有权依照国家规定与外商谈判并签订合同,提取和使用分成

的外汇收入;

(五)依照国家信贷政策和规定向有关专业银行申请贷款;

(六)依照国家规定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经济责任制形式、工资形式和奖金、分红办法;

(七)享爱国家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

(八)吸收职工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个人集资入股,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

(九)按照国家规定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组织形式和用工办法,录用和辞退职工;

(十)奖惩职工。

㈣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变更

第十五条 、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集体企业的合并和分立,应当遵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由有关各方依法签订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其他财产关系和遗留问题,妥善安置企业人员。

合并、分立前的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实施办法摘要

㈠集体企业的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但乡村农民集体开办的企业除外。

城镇交通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公路、水路客货运输、装卸、搬运、汽车维修等交通运输服务业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从事其它产业的交

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二篇_集体企业的性质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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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的性质和分类 1、集体企业的界定。集体企业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简称,是我国公有制经济中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一种表现形式。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多样,集体所有制企业是集体经济的实现方式之一,是按照《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城镇集体企业条例》)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乡村集体企业条例》) 的规定设立的经济组织,该经济组织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

按照《城镇集体企业条例》的第4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任何一项:

(1)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2)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3)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两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

2、集体企业分类。根据《城镇集体企业条例》和《乡村集体企业条例》的规定,我国集体企业总体上分为两类,即城镇集体企业和乡村集体企业,该种分类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分类。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集体企业的设立极不规范,没有真正体现集体企业的财产为集体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性质,从而在事实上以开办单位(主管单位)的不同,而将集体企业又分为厂办集体企业(指国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c947f423b7360b4c2e3f64eb?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ee603edf4230902b982eb7243b726432&sign=404b1c732c&zoom=&png=10971-&jpg=0-0" target="_blank">

有企业举办的集体企业)、二轻系统集体企业、供销集体企业、街道办集体企业、国家机关办集体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校办集体企业等类型。上述分类的不科学,从而为今日的改制遗留了诸多问题和困难。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三篇_我国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由劳动群众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并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是调整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国民经济活动中所发生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法律规范有:1983年4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1984年11月20日国务院批转《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0年5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乡村企业条例)、1991年6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城镇企业条例》)以及1996年10月29日全国八届人大第22次常委会通过的《乡镇企业法》,成为规范我国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组织行为的法律依据。

(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的主要规定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共设九章三十条,规定有总则、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厂长(经理)、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集体企业与政府关系、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内容,其主要规定有:

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性质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城镇企业条例》规定,是指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它包括城镇的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2.城镇集体企业的组织机构

(1)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关。规定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关,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条例还具体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可以依法行使制定、修改章程;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等六项职权。

(2)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规定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是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招聘产生。其条件和行使职权、职责,条例均有具体规定。

(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的主要规定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共设八章四十五条,规定有总则、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企业的管理、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奖励与处罚及附则等内容,其主要规定有:

1.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性质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乡村企业条例》规定,是指由乡(含镇)村(含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实际上就是泛称乡镇集体企业而言,它包括除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

作社以外的所有由乡村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依其性质,为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

2.乡村集体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

乡村集体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所有权。企业实行承包、租赁制或者同其他所有制企业联营的,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不变。企业所有者依法行使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形式、厂长(经理)人选或者选聘方式,依法决定企业税后利润在其与企业之间的具体分配比例,以及作出关于企业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申请破产等决议的权利,并负有应当为企业的生产、供应、销售提供服务、尊重企业自主权的义务。实行承包或者租赁制的企业,企业所有者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或招聘、推荐等方式选择或确定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经营者。企业经营者是企业的厂长(经理)。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全面负责,代表企业行使职权。

3.乡村集体企业的管理

《乡村企业条例》对乡村集体企业的管理作出明确的规定:

(1)民主管理。规定企业职工有权参加企业民主管理,有对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评议、监督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劳动管理。在用工制度上,规定企业招用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实行灵活的用工制度和办法,并不得招用童工;对技术要求高的企业,应当逐步形成专业化的技术职工队伍;对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职工,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有条件的应参照有关规定实行职工社会保险。在分配制度上,规定企业应当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合理安排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对职工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并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对于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规定可以参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3)财务管理。规定企业税后利润,留给企业的部分不应低于60%,由企业自主安排,主要用作增加生产发展基金,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适当增加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企业税后利润交给企业所有者的部分,主要用于扶持农业基本建设、农业技术服务、农业公益事业、企业更新改造或发展新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四篇_如何办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登记注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单 (2004年第三版)

如何办理全民所有制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登记注册

致申请人

欢迎您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我们遵行“以申请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承诺尽可能为您提供方便和帮助。为使您对办照过程、办照知识有一个基本了解,我们制作了《一次性告知单》,敬请留意。

提请注意:本告知单所载内容属一般介绍性质,如有疑问,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拨打工商咨询热线“1601315”、登录“”网站或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

印刷时间:2004年11月

申请方式

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概念

全民所有制企业: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归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共同劳动、实行按劳分配为主、适当分红为辅、提取一定公共积累的企业。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投资主体必须是全民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上级主办单位(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上级主办单位(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级主办单位(投资者)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上级主办单位(投资者)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工会作为上级主办单位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设立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以下单位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

1、企业年度检验为B级的企业不得增设分支机构,不得投资设立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

2、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

特别提请注意: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3、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本市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

本市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本市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不得投资举办全民(集团)所有制企业。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行业投资设立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

5、基金会不得投资兴办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

6、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不能投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

7、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

8、采取注册资本(金)分期缴付方式的内资企业(不含投资类企业)应在注册资本(金)全部缴清后方可投资设立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

9、以非货币出资登记注册的企业未完成财产转移手续的,不得对外

投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特别提请注意:【集体所有制企业】

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二)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集体企业所有制企业的投资主体必须是集体企业法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注册资金最少3万元。特定的行业从相关规定。

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部分,可以分期缴付。超出部分一次性缴付的,应当在企业设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超出部分两期缴付的,第一期应当在企业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缴付未缴部分的50%,第二期应当在企业设立之日起3年内全部缴足。

经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前置许可项目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许可项目目录》),办理设立登记时应缴足全部注册资金,不能采取分期缴付方式。

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

利用居民住宅楼中的房屋(含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开展经营活动的,请到房屋所在地的工商局咨询该处房屋是否可以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登记注册咨询方式

如您想获得有关登记注册的咨询,您可以拨打工商咨询热线“1601315”、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阅读一次性告知单或直接到注册大厅咨询窗口咨询。

登记管辖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1、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境外就业中介服务、人才中介服务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

2、西客站地区、首都机场地区、天安门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古玩城市场、潘家园旧货市场内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

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市工商局受理范围以外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

收费标准

(一)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金的0.8‰收取;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最低收费50元。营业登记收取登记费300元。

(二)企业变更登记费100元。

(三)企业法人增加注册资金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金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登记费,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收费最低为100元。

(四)补换执照收取费用:50元。

(五)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六)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含营业单位)备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但涉及打印新营业执照的,收取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

注册成立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程序

设立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全民所有制企业无须开立入资专户,应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集体所有制企业办理入资手续(集体所有制企业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按照《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名称预先登记,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

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申请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登记注册

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除本告知单提到的特殊情况外,申请登记注册时,不再要求出具验资报告,以银行出具的入资凭证作为货币出资的证明,以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事务所评估报告作为非货币出资的证明。

(一)全民、集体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组织章程;

3、上级主办单位(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

4、全民所有制企业应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集体所有制企业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提交《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第二联。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不能采取分期缴付方式,应提交全部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报告。

5、《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9、经营范围涉及后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二)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集体所有制企业】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企业名称:《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预先登记材料(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

变更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变更注册资金:全民所有制企业应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集体所有制企业以货币方式增资的,提交《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第二联;以非货币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

提请注意:

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全额缴足后,申请增加注册资金的,增加的注册资金不再分期缴付,应当一次全额缴足。

注册资金尚未缴足即申请增加注册资金的,增加部分应与未缴部分一并按增资前章程规定的期限缴清。

以股本溢价计入的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税后)转增注册资金的,仍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集体所有制企业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减少超过20%,申请以净资产办理增资或减资变更登记,仍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采取分期缴付注册资金方式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付注册资金的,申请办理减资登记时,不提交验资报告。

变更经营范围: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许可的,应提交《承诺书》。

跨登记管辖地迁移住所的:

步骤1、申请人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变更材料,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受理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移通知书》;

步骤2、企业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到迁出地登记机关,迁出地登记机关向迁出企业出具《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迁出地档案管理部门将登记档案采用挂号邮递方式邮至迁入地档案管理部门;

步骤3、迁入地登记机关以电话方式通知企业持《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或办理核驳手续)。

(三)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主办单位确认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和税款已结清的说明;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集体所有制企业】

5、公章;

(四)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五篇_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程序及文件

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改制为有限公司

程序及应准备的文件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指定(委托)书》应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签字);

(3)、股东会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如原法定代表人为董事会选举产生则还应提交免职的董事会决议);

(4)、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或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采取公告形式的,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5)、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6)、转换时涉及投资人或注册资本变化的应提交初始投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验资报告(转换为有限责任公司时投资人和注册资本不变的,只需要提交验资报告;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投资人和注册资本不变的,需提交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7)、转换后公司股东会决议;(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由发起人签署,同时提交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职

工(代表)大会决议]);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法人按《公司法》转换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转换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10)、转换后的公司章程(转换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转换后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转换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转换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11)、根据转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文件);

(12)、转换同时股东新增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转换后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的证明文件;

(13)、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融资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

(14)、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详见《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企业住所证明》说明】;

(15)、转换同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

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6)、《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17)、营业执照正、副本。

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六篇_浅谈发展集体所有制企业应注意的问题

浅谈发展集体所有制企业应注意的问题

【摘 要】发展集体企业是繁荣城乡经济,满足人民生活、生产的需要,也是方便群众生活的客观要求。故此,本文针对发展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重要性及其特点,与目前的集体企业普遍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应注意的问题谈谈一些肤浅见解。

【关键词】集体所有制企业 重要性 特点 承包经营

一、发展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重要性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适合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我国的生产力水平较低,其发展也不平衡,在这样的条件下,搞现代化建设,既要积极发展自动化、机械化生产,又不可避免地保留和发展各种各样的手工业生产;既要发挥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作用,又要发展小型企业;既要不断提高各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技术密集程度,又要考虑劳动就业问题,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这些都要求有计划地发展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充分利用我国的人力资源,动员各方面力量参加四化建设,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特性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由劳动群众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独立经济核算并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它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集体所有、自愿结合。由广大劳动群众提供资金、实物等生产资料,自愿结合组成集体企业,企业财产归一定范围内群众集体所有,集体财产不得任意分割。(2)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集体所有制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除照章纳税,上缴合作事业基金以外。(3)各尽所能、按劳分配。集体企业的个人收入与企业经营好坏直接挂钩,集体企业在多劳多得的原则下,采用浮动工资、计件工资、超额计件工资、分成工资等分配形式,职工劳动好、贡献大,收入就多,反之,收入就少。此外,集体企业还可以实行年终劳动分红,作为工资的补充形式。(4)实行民主管理。集体企业的决策机构是所有者大会或所有者代表大会,或者是代表所有者的集体经济组织。企业的重大问题如企业发展

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七篇_集体企业改制案例汇总

2006-11-02

——孚日股份IPO: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改制详细过程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今天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其披露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改制详细过程。

[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改制详细过程]

1、资产评估

高密毛巾厂委托高密市乡镇企业资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17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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