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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令细则

时间:2018-02-07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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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令细则 第一篇_限购令的细则

南宁“温柔版”限购令3月1日执行 本地

居民最多买两套

新浪房产讯(编辑 陆丽丹)在重庆、上海房产税、新国八条突袭之后,南宁限购令也于节后发力,新浪广西房产从多方渠道获悉:南宁版限购令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1年12月31日止。该限购令明确规定南宁户籍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在本市六城区内限新购1套商品住房;不能提供一年纳税和社保证明的外地家庭不能在南宁购买商品房。比起广州“限内限外限年纪”的严厉版,南宁版限购令则显得非常 “温柔”。

核心:南宁户籍居民限购两套

南宁版限购令内容和之前网上网友曝光的“郑州版”出入较大,更多内容和近期出台限购政策的城市内容大多一致,即“户籍居民限购两套”, 重点是打击炒房等房地产投机行为,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最大限度地发挥住房的居住功能。主要限购内容如下:

1、对于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在本市六城区内限新购1套商品住房。

2、 对于能够提供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连续或累计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六城区内限购1套商品住房;

3、 暂停在南宁市六城区内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以上(含1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

4、 无法提供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连续或累计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禁止在南宁市六城区内购买商品住房。

5、限购期间,允许居民家庭出售现有住房后,再按以上政策标准新购商品住房,购买次数限制为1次。

范围:二手房也纳入限购

南宁版限购令规定:居民新购住房不仅涵盖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亦纳入限购范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界定时间内购买二手住房的以个人缴纳契税的完税证明时间为界定时间。在限购期之前已购买商品住房但未进行合同备案或交纳契税的,应在限购期之前办完相关手续,如在限购期内办理的,按本限购政策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及二手房交易的经纪机构对购房者有“限购令告知权”。

时间:限购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除了限购,南宁版的细则中海提到了关于加大保障房建设、六城区严格执行新国八条等内容,其中,限购令自2011年3月1日起实行,至2011年12月31日止。限购内容中所称的居民家庭的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限购令细则 第二篇_苏州限购令细则及解读

解读:苏州“限购令”限了哪些人

2类 人市区限购1套

在市区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税缴纳证明或社保 (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3类人 暂停市区购房

在市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税缴纳证明或者社保(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本报讯 (记者王英)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天起,我市调整市区住房限购措施。昨天傍晚,市住建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对外公布了市区住房限购措施的具体规定。

去年11月,《市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曾明确,居民家庭在市区只能新购一套住房。昨天公布的新限购细则要严厉许多,其核心内容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市区停购第三套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停购第二套房。违反限购规定购房的,住建部门将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居民家庭房屋数量以实际拥有的房屋数量为准,市区是指平江、沧浪、金阊、高新区、吴中、相城、园区7个区域。

具体来说,两类人群可以在市区限购1套住房,该套住房是指除定销商品房、危旧房小区改造配建商品住房等以外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这两类人群是:在市区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三类人群暂停在市区购房。一是在市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二是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三是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者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相关规定同时指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通过商品房销售、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系统进行限购提示,并根据限购要求完善住房买卖合同(契约)格式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限购规定,不得违反限售规定从事房地产销售、经纪业务。在签订住房买卖合同(契约)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督促购房人如实填写家庭住房信息,核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

还应核对纳税或社

会保险缴纳证明。对未严格核实购房人购买资格、违规签订住房买卖合同(契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严肃处理。

此外,苏州住建部门还将同时调整完善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制度,将申报价格由原来的三个月内不得调高,调整为今年年内原则上不得调高。

继南京、无锡之后,苏州版楼市限购令终于尘埃落定。昨日下午5点,苏州市住建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调整市区住房限购措施。按照规定,对苏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第三套房,外地人限购第二套。该政策自3月3日起在苏州市执行。苏州市住建局副局长吴小华告诉记者,他们会通过商品房销售、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系统进行限购提示,提示购房家庭当前所拥有的住房数量。

苏州楼市限购令核心细则【限购令细则】

■对在市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调整完善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制度,将申报价格由原来三个月内不得调高,调整为今年年内原则上不得调高。

与南京、无锡版限购令区别

1、限购:南京、无锡版限购令规定,无法提供1年以上(含1年)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内向其销售住房。而苏州版则规定,该项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必须是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

2、房价:南京、无锡限购令规定,新建商品住房上市,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

【限购令细则】

3个月后需要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而苏州版此次规定,将申报价格调整为今年年内原则上不得调高。

3、房贷:南京、无锡限购令均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做出了具体要求,南京还调整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而苏州版细则对上述两项都未涉及。

各方反应

专家:房价会有所回落,别墅将卖不动

苏州科技学院房产研究所所长、苏州房产协会副会长盛承懋认为,苏州版限购令相比去年10月的政策而言,“严格”了不少。前一次的限购政策并未考虑家庭以往的购房记录,只是规定“每个家庭限新购一套房”,这等于说让无房、改善性需求、投机、投资的群体,都有再买一套的机会。而现在,是真正的限购时代到来了。不过,和北京相比,苏州版限购令显得比较“宽容”,这主要体现在纳税证明时间上,不仅由五年降至一年,还加了“累计”这个前提。究其原因,盛教授认为,苏州虽然属于房价过快增长的城市,但终究不是房价冒尖的区域,政策自然相对“宽松”。

盛承懋表示,苏州版细则究竟会否对住房改善性需求造成抑制,还有待于政策内容的进一步补充。对于未来苏州房地产市场的走势,盛承懋说,最大最直接的影响无疑是销售量的下降,房价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回落,但不会大跌。未来,别墅等高档住宅将迎来销售的冬天。

开发商:希望更细化的解释尽快出台

苏州栖霞建设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程曦认为,苏州版限购细则出台,其影响已经在之前的等待过程中逐渐释放。限购令出台后,势必会增加刚需一族的购房成本,他们的置业选择可能会倾向于“踮起脚”买大一点。对于开发企业来说,楼盘内部品质需要进一步提高,因为今后购房者挑选房源会考虑得更为周全,包括户型、环境、地理位置等等。

程曦表示,开发商压力肯定大了,“以前购房者考虑的是有没有钱买房,现在是有没有资格买房的问题”。不过,他们眼下最关心的是限购令出来后,对一些“吃不准”的条款,政府能尽快给出更详细的解释。比如,本市居民限购第三套房,那么之前有过换房经历的家庭,还可以继续换一套吗?还有,如果一户居民家中曾经买过一套房,后来拆迁又分到两套,但是地段偏远,这种情况还能否再购房?

谈到市场成交量,程曦坦言,销售额的落差一定会出现。今后,开发商要从引导购房者

的角度出发,告诉他们应该选择何种不可多得的户型房源,为他们的置业选择提出合理化建议,争取“一步到位”。

限购令细则 第三篇_广州限购政策

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说明

(宣传单张)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穗府〔2013〕14号)、《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我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穗国房字〔2011〕156号)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13〕44号),自2013年11月18日起,进一步严格执行我市住房限购措施,凡涉及商品住房转移登记业务按下列要求执行: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对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购买住房。

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应提供:1.《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原件;2.购房人户口簿;3.购房人结婚证或未婚证等婚姻情况证明(以上资料需提供复印件,并出具原件核对)。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购买1套商品住房,且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必须提供:1.购房人户口簿;

2.购房人结婚证或未婚证等婚姻情况证明(以上资料需提供复印件,并出具原件核对);3.购房人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5 - 1 -

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未能提供上述材料的,限制购买商品住房。

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购买住房。

三、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和个人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的,按《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执行。

1.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住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住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购买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2.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境外机构应持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驻境内机构的证明,境外个人应持其来境内工- 2 -

作、学习,经我方批准的证明)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四、交易时点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一)在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合同的,以网签购房合同时间为准;

(二)非网签形式签署买卖合同的,以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业务收件(包括预收件和受理)时间为准;

(三)没有纳入房屋管理系统的新建商品住房,以在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办理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或预告登记的时间为准。

五、非直系亲属间的房地产赠与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说明:1.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2.对违反规定购买商品住房的,房地产交易登记

机构不予受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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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令细则 第四篇_上海限购令细则

上海限购令细则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采取税收、信贷、行政、土地、住房保障等政策措施,多管齐下,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逐步解决居民住房问题,进一步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研究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动迁安置房“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继续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逐步扩大政策受益面,实现“应保尽保”;在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和部分郊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基础上,年内进一步放宽申请准入标准,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受益面;研究试行经济适用住房租赁、租售转换新机制。加快保障性住房房源建设和供应,全年开工建设和筹措保障性住房1500万平方米(约22万套)。继续加大旧区改造力度,拆除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80万平方米(受益家庭约3.2万户),启动郊区城镇危旧房改造。加大保障性房源筹措力度,新出让商品住房地块必须按照不小于5%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按照国家要求,确保完成2011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

三、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严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4号)规定,根据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项目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提供),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税务、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通过“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四、积极稳妥推进本市房产税试点工作,认真实施《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市与区(县)房产税试点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加强政策宣传和征收管理。

五、对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继续加强对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贷款行为。

六、强化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等年度供地计划管理,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在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确供地规模、供地时序等内容,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同时,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前2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并根据土地市场情况,合理安排土地供应上市节奏。 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按照国家和本市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处置。严格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七、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限购令细则】

八、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2011年本市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目标,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要将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纳入区县政府年度考核,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计划目标未完成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九、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着重宣传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宣传本市住房保障工作进展和成效,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解读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问题,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限购令细则 第五篇_上海市限购令细则(2010.10.7)

上海限购令细则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采取税收、信贷、行政、土地、住房保障等政策措施,多管齐下,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逐步解决居民住房问题,进一步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研究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动迁安置房“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继续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逐步扩大政策受益面,实现“应保尽保”;在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和部分郊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基础上,年内进一步放宽申请准入标准,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受益面;研究试行经济适用住房租赁、租售转换新机制。加快保障性住房房源建设和供应,全年开工建设和筹措保障性住房1500万平方米(约22万套)。继续加大旧区改造力度,拆除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80万平方米(受益家庭约3.2万户),启动郊区城镇危旧房改造。加大保障性房源筹措力度,新出让商品住房地块必须按照不小于5%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按照国家要求,确保完成2011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

三、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严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4号)规定,根据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项目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提供),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税务、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通过“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四、积极稳妥推进本市房产税试点工作,认真实施《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市与区(县)房产税试点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加强政策宣传和征收管理。

五、对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

1.1倍。

继续加强对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贷款行为。

六、强化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等年度供地计划管理,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在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确供地规模、供地时序等内容,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同时,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前2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并根据土地市场情况,合理安排土地供应上市节奏。

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按照国家和本市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处置。严格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七、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限购令细则】

八、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2011年本市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目标,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要将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纳入区县政府年度考核,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计划目标未完成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九、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着重宣传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宣传本市住房保障工作进展和成效,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解读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问题,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上海出台限购令 房产税与房价挂钩

在国庆长假的最后一天,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上海“楼市调控细则”终于出台。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开的信息显示,意见共12条,内容主要包括限购令、房产税、信贷等8个方面。

《意见》明确,上海将在一定时期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违反规定购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房地产登记。 而对“房产税”,《意见》明确“按照国家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将积极做好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除此之外,有关“房产税”并无更细内容。

上海明确,各商业银行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贷款。对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购买住房申请贷款的,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能提供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住房贷款。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也作相应调整,停止对购买第三套住房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 同时,为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上海规定,被动迁居民家庭获配的动迁安置房(配套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期限,由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调整为满3年。 此外,上海还明确,今后5年新增保障性住房100万套。将逐步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

限购令细则 第六篇_青岛市限购令实施细则

青岛版限购令实施细则

昨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据该通知规定,市民如有两套房卖掉一套允许再买一套,此外无论是拆迁安置房、房改房、继承房等任何性质的住房均算作家庭已有住房。

解读1 购房时间以网签为准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拥有本市七区五市户籍的居民家庭。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在2011年1月31日之前(含1月31日)的,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也就是说,在1月31日前已办好网签的,无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都不受限购政策限制。注意是网签,而不是拿到房产证为准。”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人介绍,但如果仅仅是向开发商或二手房房房东交了意向金、预订金或签了协议,未做网签的,一律不算,将受到限购令的限制。

解读2 拆迁安置房算家庭已有房

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房时居民家庭在市内七区已办理产权登记和网签备案的房屋套数为准。申请人在一套住房中仅占部分份额的,按其拥有一套住房计算。房改房、拆迁安置房及其通过集成、赠与、分家析产和法院裁决等方式取得的住房都作为家庭已有的住房,拥有上述房产的家庭不予开具无房证明。

解读3 两套房卖了再买不受限

“政策规定有两套就不能再买了,那如果我有两套房子,卖掉一套再买一套,可以吗?”还有市民提出此疑问,对此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人说,卖掉其中一套再买一套,是不属于被限制的范畴,允许购买。“这样的情况基本上是属于改善性需求,不过就算卖掉一套再买,那也是属于第二套房,首付利率都不低,市民在买卖前还是会斟酌的,估计出现这样的情况不会太多。”我市一房屋中介机构负责人辛先生分析说。

解读4 严查串通骗购行为

住房限购政策期间,对不符合限定购房套数政策的,不予提供网签备案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并将其行为通报给相关贷款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严肃查处,暂停其网上签约。

家庭成员

限购令发布后,流程概括如下:携带相关材料到交易中心填写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符合条件的,交易中心出具《住房情况证明》市民买房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时需提交 《申报表》、《住房情况证明》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等材料。

购房前先申请《住房情况证明》

自今年1月31日起,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购房人在购房前,应先持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领取并填写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文后附表)后,申请出具 《住房情况证明》;崂山、黄岛、城阳三区购房人在购房前,应持上述材料到拟购房屋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后,申请出具《住房情况证明》。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予以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出具住房情况证明需提交以下证件或证明:以家庭为单位,查询购房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提交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对成年而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购房人,只查询本人记录,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达到结婚年龄而未婚的购房人还需要提交《单身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异的购房者,还需要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或判决书、调解书和离婚证明,带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交子女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签合同也要出具申请表

住房限购政策期间,购房人办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应提供购房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以及《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住房情况证明》;购房人家庭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住房情况证明》原件等作为合同附件网签备案。购房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当提供购房人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

限购令细则 第七篇_济南市限购令细则完整版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

发展的通知

文件号: 济政发〔2011〕3号

相关附件 发布日期: 2011-01-21 生效日期: 2011-01-2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巩固房地产市场调

控成果,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现就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

度,逐步完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落实国

家、省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征用、资金投入、税费优惠等政策,确保

2011年全市新开工保障性住房2.5万套(廉租住房2000套,公共租赁住

房2.3万套)。同时,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年内基本完成市区集中连片

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家庭(包

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

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

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发放贷款。要

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

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

严格落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政策。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

购房贷款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第二次使用住

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购买第三套

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贷款。

三、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

家庭,只能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包括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

城区、长清区和济南高新区)新购一套新建商品住房。交易时间以市房地产

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时间为准认定。对违反该规定的购房者,相关部门将

不予受理房产登记申请。

四、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规定,严格按照申报

价格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对外销售。销售价格调整幅度超过10%的,必须

重新申报预售方案。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取得预售许可10日内,一次性公

开全部准售房源,严禁捂盘惜售、虚假销售、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对销售

价格异常的商品房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其限期

整改,直至采取暂停网上签约、合同备案等行政措施,切实保障房地产市场【限购令细则】

平稳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贯彻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建房字〔2011〕1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11〕5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济政办发〔2011〕6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贯彻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3月1日起,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提供自拟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包括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和济南高新区,下同)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自拟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相关部门将不予办理网签、合同备案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二、限购期间,购房人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前,应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交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非本市户籍购房家庭,还应提交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购房家庭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见附件1),并签署购房承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初步核验,对符合条件的,将购房家庭信息录入市居民家庭住房查询系统,并联机打印《购房家庭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见附件2)交购房人,同时,留存购房家庭提交的《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及其他材料复印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家庭住房信息查询手续。

新建商品住房购房人应持《购房家庭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及身份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住房信息查询的,购房人还应出具《购房家庭住房信息查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向市房屋档案管理部门申请查询家庭已有住房信息。对符合购房条件的,由市房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购房家庭住房情况证明》(见附件4),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实施合同网签,并将《购房家庭住房情况证明》编号、购房人及家庭成员信息录入房地产信息系统;对不符合购房条件的,市房屋档案管理部门不予出具《购房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与购房人实施合同网签。对违反相关规定网签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将不予进行网签合同备案,并出具《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见附件5),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凭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整改或网签撤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该网签信息将自动失效,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二手房交易的购房人应携带身份证、《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户口簿、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市房屋档案管理部门申请查询其家庭已有住房信息,对符合购房条件的,由市房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购房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后,购房人方可申请办理网上签约备案及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四、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要求购房人提供《购房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等有效证件,严格复核购房人及家庭成员购房信息,对于违反限购政策规定的,将不予受理房屋登记手续。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销售现场公示本通知及限购政策说明(见附件6),供购房人查阅,并切实履行对购房家庭资料核验和购房资格初步审核等责任与义务。对于未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及信息的;未取得《购房家庭住房情况证明》与购房人签订买卖合同的;逾期不办理网签备案整改或撤销网签手续的;串通采用"阴阳合同"或滞后网签、逾期不办等行为规避限购政策的,一经查实,有关部门将暂停其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因上述行为导致购房人网签合同不能备案、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以及经济损失的,由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因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和信息造成的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附件:

1.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doc

2.购房家庭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

3.购房家庭住房情况查询委托书

4.购房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5.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

6.限购政策说明.doc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17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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