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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时间:2018-02-04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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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一篇_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国发〔1998〕44号文)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在岗员工。(未上岗员工除外)

第三条 公司医疗补充保险基金,暂按公司工资总额的3.5%提取。

第四条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员工患大病、慢性病、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大病医疗费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费用。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单独列账,由专人管理,动用基金时应由本人申请,公司专门委员会研究决定后,通过正式手续方可动用。

第五条 员工患大病发生的门诊费,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用完以后由个人自负,在一个自然年内,个人自负的门诊费超过1500元以上部分,由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个人支付15%。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在一个自然年内度内支付大病门诊费用的最高限额为1万元。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大病患者门诊费用的范围,仅限于与以下三种疾病相关的门诊医疗费。(一) 各系统恶性肿瘤(仅限放、化疗);(二) 肾功能衰竭进行透析治疗;(三) 肾移植术后抗免疫治疗。

第六条 员工因患慢性病,门诊就医个人账户用完以后,由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下列办法支付。(一) 员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负的门诊医疗费超过1200元以上部分,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7%,个人支付33%。(二)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支付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5000元。公司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慢性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的范围,仅限于与以下七种疾病相关的门诊医疗费:(1)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2)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3) 原发性高血压及高血压病;(4) 脑血管意外的恢复期;(5) 糖尿病;(6) 慢性活动性肝炎;(7) 类风湿性疾病。除上述七种以外的其他慢性病,门诊医疗费个人负担过重的,年末由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的办法是:个人账户用完以后,自负的门诊医疗费超过1500元以上部分,由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5%。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支付门诊医疗费补贴的最高限额为3000元。

第七条 员工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大病医疗费用统筹最高支付限额至15万元以内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由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第八条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范围,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及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等相一致。在非定点(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九条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委员会,由公司纪委、工会、人事、财务等部门领导组成。组长:委员: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工资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执行。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二篇_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大唐国际发电《关于印发<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大唐国际人〔2007〕241号)及浙江省、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合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经济效益情况,为保障公司职工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和合理的医疗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

1、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公司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相适应;

2、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与国家及宁波市地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衔接;

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统一政策、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

4、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以保障公司职工,特别是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相对较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水平为目的。

第二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为公司已参加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正式员工、退休人员、按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的退职人员。

第三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提和管理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

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文)、《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41号令)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上年工资总额的2%提取,从成本中列支。

第四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项目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执行范围的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2、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必须符合宁波市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超规定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费用不予支付。

第五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

一、门急诊支付标准

1、职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门急诊及定点药店购药的医疗费用累计在2000元以上的,在按照宁波市医疗保险政策由医保统筹金和年度末综合减负二次报销支付完毕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10%,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

2、退休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门急诊及定点药店购药的医疗费用累计在1300元以上的,在按照宁波市医疗保险政策由医保统筹金和年度末综合减负二次报销支付完毕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退休人员个人负担5%,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5%。

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中支付的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人。

二、住院治疗支付标准

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在按照宁波市医疗保险政策由医保统筹金和年度末综合减负二次报销支付完毕后,需个人支付的医疗费(含住院起付标准在内),职工个人负担30%,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

三、特殊诊疗项目的支付

符合宁波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的诊疗项目,包括恶性肿瘤化疗、放疗;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和组织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等7类精神病专科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血友病治疗等规定项目。

特殊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在按照宁波市医疗保险政策由医保统筹金和年度末综合减负二次报销支付完毕后需个人支付的费用,职工个人负担30%,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所支付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不得超过当年提取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总额。

第六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程序

一、职工及退休员工发生医疗费用,在按照宁波市医疗保险政策结算完毕后,如符合综合减负医保政策的人员,可在次年的7月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综合减负手续,进行基本医疗保险的二次报销。在综合减负报销完毕后,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再进入企业补充医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疗保险报销程序。

二、符合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费用在报销时应填写医药费报销单,粘贴相应的正规发票、定点医院处方单、用药明细单、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明细单等单据,到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办理支付。

第七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

公司可根据经济效益情况、企业补充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八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

一、计提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公司自行管理。财务部负责设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必须严格按照宁波市政府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必须建立规范的管理程序,严格按照宁波市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核定的医疗保险费用审批表和住院费用清单等作为依据。

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结算年度为宁波市的医疗保险年度,即从每年5月至次年4月。职工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次年11月前进行报销。

五、年末基金结算后有余额的,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不得提取

现金发放,不得划入个人账户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开支。

六、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伪造报销凭证和费用单据,骗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除追回骗取支付的金额之外,将取消其今后两年内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报销资格,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经公司职代会讨论并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篇_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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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现状分析

作者:匡国红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4年第05期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也在不断的提高。为了使得人们的身体健康得到很好的保障,我国除了实行城镇医疗保险制度以外,还推行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从而将职工的身体健康和企业经济发展联系在一起。目前,我们大多数企业在发展建设的过程中,都已经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应用到企业管理当中,从而对企业员工的利益进行有效的控制管理,满足现代化社会经济发展建设的相关要求。本文通过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应用的现状进行简要的介绍,讨论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的相关标准和原则,以供参考。

关键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现状;标准;原则

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故从中,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已经广泛的应用在各行各业当中,这不仅保障了人们的身体健康,还将企业员工和企业的经济发展紧密的连续在一起,从而促进有利于企业的长足发展。然而从当前我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运用的实际情况来看,其中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这就对企业的健康发展有着一定的影响,使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应用效果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为此我们就要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建立的标准和原则进行分析,从而采用相应的方法来对其进行优化,进而满足现代化我国企业经济发展建设的相关要求。

1 对我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现状的分析

1.1 有关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法律建设不完善

虽然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在我国企业发展中得到了广泛的推广,但是我国相关政府部门没有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进行相关的规范要求,而且在其相关的保险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这就使得人们在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定进行运用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可能会对企业管理员工的权益带来一定的影响。

1.2 不能有效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在我国城镇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来对企业员工的身体健康进行保障。但是从当前这种制度实施的现状来看,其应用效果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无法和基本的医疗保险制度进行结合,这就导致人们在企业经济发展间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另外,无法将补充医疗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有机的结合在一起,这就十分容易导致企业员工的医疗消费水平受到影响。

1.3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工作效率较低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四篇_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公司职工医药费负担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且与企业签订了5年及其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含内部退养职工)、退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坚持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坚持合理负担原则。

第四条 公司制定并执行统一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由各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第五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各单位按实发工资总额的4%从成本费用中提取。

第六条 各单位工会组织设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管理账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统筹用于本单位职工的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必须专款专用,各年度余额结

转下年滚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三章 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报销项目、标准及要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七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住院医疗费的项目、标准及票据要求。

(一)职工非因工伤、病住院医疗费用,经当地医疗保险中心认可,并按一定比例报销(包括大病医疗保险、职工互助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部分,每次达到500元以上(含500元)10万元以内(不含10万元),所在单位可根据其工龄长短按一定比例给予报销,工龄满30年以上的报销95%,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报销90%,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报销80%,10年以下工龄的报销70%;超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工龄满30年以上的报销99%,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报销96%,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报销93%,10年以下工龄的报销90%。

(二)职工非因工伤、病住院的医疗费用,经当地医疗保险中心认可,应由当地医疗保险中心报销,但因其本年度在当地医疗保险中心报销的医药费已达到限额而不能报销的,所在单位可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给予报销。

(三)职工伤、病住院治疗的入院手续和出院结帐手续,由本人或家属自行办理。需要单位报销补充医疗保险费的,需将当地医疗保险中心出具的医疗费结帐票据和单位领导签批的病假书、医疗费报销申请书交给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

门审签登记,再由所在单位工会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 陪护费

(一)职工工伤住院或患重特大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请人护理的,由本人申请,医院出具陪护证明,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由其家属自行安排护理,所在单位根据住院地域不同分别支付不同的陪护费,在县级、地州级城市医院

住院的支付50元/天,在省城医院住院的支付80元/天。

(二)职工工伤住院治疗,伤情较轻并在当地住院治疗,生活能基本自理的,其所在单位不支付陪护费。

(三)职工外出就医交通费由本人自负,单位不予补助。

第九条 职工因病就诊,住院医疗费按上述标准给予报销。其他就诊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不足时,凭有效医疗发票按以下规定进行报销。

(一)职工经所在地医保中心审核认定为特殊慢性病病人的,按以下标准报销门诊费。

1.患糖尿病、二级以上心功能不全、系统性红斑狼疮、瘫痪的,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

2.患尿毒症、肝硬化和癌症的,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10000元。

(二)职工因病就诊(上述特殊慢性病除外)的,年度最高报销限额3000元。

(三)以每年1月1日计算的实际工龄,确定职工当年

度可报销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档次标准。

(四)员工提供合规报销票据,由职工所在部门负责人、人事部门负责人以及工会负责人审核审批后,由工会财务负责支付相关费用。报销时,需提供有效医疗发票和相关材料。

第四章 补充医疗保险费报销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职工互助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药品、诊疗服务项目、全自费项目以及员工因本人违法乱纪、寻畔闹事、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医疗事故等情形发生的医疗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特殊慢性病病人每年要按照当地医疗保险机构的规定参加复查和认定。

第五章 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为加强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管理和监督,各单位应设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管理和监督委员会,委员会由各单位分管领导和财务、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以及职工代表组成,主要职责为:

(一)定期听取经办部门对补充医疗保险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汇报。

(二)定期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医疗保险费收支情况。

(三)审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

项。

第十三条 各单位人事部门具体负责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办理及相关医疗发票的审核,财务部门负责费用的提取,工会负责支付各项费用。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监督检查、防止变相发放现金等违反制度的现象发生。

第十四条 采取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骗取补充医疗保险补助的,公司除追回补助外,扣罚当事人发生金额两倍的工资。

第十五条 补充医疗保险经办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重大损失的。

(二)挪用、截留、侵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五篇_关于公司系统各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附件:

关于公司系统各企业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管理公司系统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职工的医疗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公司系统各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条件

1. 凡参加了当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可以根据参保地政策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2. 具备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应量力而行,与本企业的经济效益水平和负担能力相适应,不得因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度增加,加重企业负担。

3. 基础管理规范,民主制度健全。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应制定实施方案,包括:管理办法、内部控制等规定。实施方案应当应履行民主程序和报批手续。

二、实施对象

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后,实施对象应涵盖以下人员:

1. 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的华电在册员工;

2. 企业退休人员;

3. 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条件的退职人员。

三、建立方式

1. 企业自办。员工人数多、统筹能力强、经办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业可以在企业内部自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资金管理、审核报销在企业内部封闭运行。

2. 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建立。参保单位以商业保险机构的相关产品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设计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参保单位用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3. 参加当地社保机构补充医疗保险。当地社保机构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地社保机构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4. 有条件的二级企业可统筹管理本区域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四、支付原则

1. 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助,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2. 合理设置报销比例和报销起付标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3. 适度提高特殊人群的补充医疗待遇水平。特殊人群包括: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关键人才和做出突出

贡献人员,个人负担过重的患大病和特殊病人员,其他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列入支付范围的人员等。

4. 对于门诊和住院费用支出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参保单位,可以开展健康体检、健康咨询等活动,以预防疾病,降低医疗费用。

五、基金筹集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和列支渠道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六、管理与监督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务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每年度的预决算方案及执行情况应经员工(代表)大会审议,并向全体员工公布。同时接受上级单位及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工会的监督。

集团公司每年组织检查或抽查,监督各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管理。

七、审批和备案

企业新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 在本指导意见印发前已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应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规范和完善本单位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六篇_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示例

首先我们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在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由企业自主举办或参加的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它包括商业医疗保险机构举办和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经办还有大企业自办三种形式。

通俗的讲,补充医疗保险大概可以归结为以下六点:

1.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原则就是社保没有报销的那部分再从补充医疗中报销。比如,门诊1800以内部分及1800以上社保报销比例以外的部分、住院1300以内的部分及1300以上社保报销比例以外的部分。

2.补充医疗能报销多少是根据单位自己选择而定的,比如,门诊单位可以选择在社保报销以外在报销60%、或80%甚至可以选择90%等等,住院也一样,可以选择在申报报销以后再报销90%、95%等等,这而比例在投保时进行选择;

3.补充保险的费用:要根据单位选择的补充保险的报销比例而定,门诊部分的费用是比较高的,选择90%比选择60%的费用要高,住院部分的费用是比较低的,所以很多单位选择补充医疗时,门诊的比例不选择那么高,这样费用就可以低一点,另外费用还和参保的人员多少、人员的平均年龄、退休人员的数量多少有关,所以补充医疗的保险费要和单位具体商量才能定下来;

4.补充医疗的保险费一年一交,可以在工资的4%中列支,但是不是说把4%都交上来,如果人员有变动,现在社保做增加或减少的变更,拿着社保的变更单就可以在保险公司做补充医疗的人员变更,退费或加费。

5.补充医疗当人对职工有很大的好处,公司可以从费用中支出,一旦员工有一个大病或意外事故,对公司来讲那就可以减轻不小的赔付压力。

6.补充医疗也是社保要求的一个内容,不在保险公司做也要自己单位做。对于小的单位来说就更有必要,因为小的单位一旦有职工发生重大问题,资金就会收到很大的影响。 一般的企业都是为员工上五险一金,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在按时为员工上社会保险的前提下自愿为职工缴纳的保险,都是用于企业中个人负担较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补助,

是不允许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七篇_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京劳社医发(2001)16号【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

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业: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不降低职工现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明确提出,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这体现了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心,是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切实关心职工的切身利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要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要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来确定。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职工的民主参与作用,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另一方面企业要量力而行,不

要盲目攀比。

二、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广,医疗待遇水平要兼顾不同企业的实际缴费能力,才能真正做到“广覆盖”。因而,为保证效益好的企业职工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使用上要突出解决重点问题。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要向退休人员和患病住院职工倾斜,首先解决退休人员住院费用中需个人自付部分,门诊大额互助资金报销后需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以及职工住院费用中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

附件: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参加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重点用于解决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职工住院治疗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

第四条补充医疗保险费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可以比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确定。具体支付比例由企业确定。

第六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七条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每年度的预算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股份制企业还须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八条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九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每年1月30日前在参保地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报上一年的资金支出情况。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16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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