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原创美文 > 新秀美文 >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时间:2018-02-01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www.gbppp.com--新秀美文】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第一篇_2015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改革方案

2015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改革方案(全文)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决定》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六、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七、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八、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

九、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同时集中受托管理其职业年金基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准确解读改革的目标和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此项改革顺利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决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

同有关部门制定贯彻本决定的实施意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施。

本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国务院

2015年1月3日

附件: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第二篇_《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相应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实施方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冻结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下同)的增长,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政策和考核奖励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章)

2015年1月12日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3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职务层次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2)。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技术等级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上述人员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落实公务员法要求,建立工资调查比较制度,定期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合理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

建立定期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制度。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依据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数确定调整幅度。近期基本工资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参考同期物价上涨幅度、同期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等因数,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具体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研究拟订,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四、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部分地方所需经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

五、组织实施

(一)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在京有关单位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各地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订本地区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的具体办法,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各省直机关和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实施办法,须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其他

市(地、州、盟)和各县(市、区、旗)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确保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工作落实到位。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本实施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表1 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标准表(点击查看大图)

附表2 机关技术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表(点击查看大图)

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标准表(点击查看大图)

附表3 公务员和机关工人规范津贴补贴减少额度(点击查看大图)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第三篇_全国退休养老金调整最新方案

2017年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全国退休养老金调整最新方案

2017年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全国各地退休养老金调整最新方案近期出台了

【2017年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近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推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快出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上海中公整理2015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与企业职工并轨。今年,企退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首次实现养老金同步调整。为了协调各地养老负担,保障养老金足额发放,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也有望近期出台具体方案。

据人社部消息,今年调整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全部到位,全国1亿多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提高,部分地区还提高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记者近日从相关部门获悉,明年我国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仍有望上涨,但目前涨幅尚未确定,需要根据财政支付能力、物价水平等影响因素综合计算。

为了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人社部明确今年养老金将启动投资运行,首批2万亿养老金的30%将进入股市。近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发布公告,公布了21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机构。这也意味着,养老金入市进入最后的倒计时。

焦点1

考虑养老基金压力涨幅放缓

相比往年,今年的养老金上调,较前些年10%的增长,涨幅已明显下降。同时,各地落地时间不一,从今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涨

6.5%以来,直到6月,上海市才公布养老金调整的具体方案,成为首个落实养老金上涨的地方。

今年8月,北京市公布养老金上涨方案,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至月均3573元。根据目前全国各地公布的养老金调整方案,各地调整的幅度基本上实现了国家要求的6.5%的水平,同时调整后的计发养老金也遵循“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原则。

对于未来养老金如何调整,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十三五”时期,逐步建立覆盖全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理调整机制,适当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该负责人表示,明年养老金仍将上调。

对于养老金应该怎么调的问题,人社部原副部长胡晓义曾介绍,涨幅主要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物价水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社保基金中养老基金本身的承受能力。

据介绍,涨幅放缓也是因为养老基金在承受压力,一方面老龄化社会步伐加快,需要领养老金的人越来越多;另一方面则是在经济下行趋势下,我国在今年提出的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费率,使得上交的养老金有所减少。

焦点2

6000亿养老金或分批进入股市

自去年6月底人社部、财政部向社会公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以来,养老金的投资入市一直牵动着社会关注。人社部发言人李忠在三季度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合同已经印发,优选出第一批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后,正式启动投资运营工作。

日前,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发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机构评审结果公告》,公布21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机构。养老金入市进入最后的倒计时。

养老金为什么要启动投资运营?人社部专家介绍,“总量少、增长慢、开支大”等因素影响着全国社保基金中养老金的承受能力。近几年,虽然养老基金总的收入额大于支出

额,但是已经出现了收入增幅低于支付增幅的现象,同时降低企业成本还需要降低养老保险的费率。

“一些地区经济转型不够到位,相当一部分国企的经济效益不好,而退休人员较多。一方面是参保缴费的人少,另一方面一些40后、50后纷纷退休,养老金开支量大。”这位专家表示。

截至2015年,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结余3.53万亿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结余4592亿元,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累计结余总量近4万亿元。由于养老金投资需要地方归集,可运用的资金大概在2万亿元左右,按照30%的上限,最多可进入A股的资金总量在6000亿。有机构分析,养老金投资入市或将分批进入股市。

焦点3

将逐步提高居民养老金标准

除了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水平,城乡居民的养老金待遇也广受人们关注。据悉,我国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长期以来维持在每月55元的水平。2015年全国基础养老金首次提高待遇标准,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70元。不过,人社部也介绍,全国已有27个省份、2500多个县级政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

对于居民基础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问题,人社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司长刘从龙表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还处于一个打基础的阶段,覆盖1.5亿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的投入还不到1000亿元。据其介绍,人社部经与财政部积极协商,未来将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

对于未来居民养老金待遇是否会长期维持较低发放水平,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财政应形成稳定的投入,探索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作为政府主办的社会保险金,政府的责任是责无旁贷的。现在居民缴费很少,财政要形成稳定投入机制,养老金才能达到保障城乡老年人生活的作用。”

不过,今年政策也体现在了对贫困人口养老方面的支持上。在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面,人社部要求,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贫困人口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减轻其缴

费负担。未来将探索建立政府或集体按最低缴费档次,为贫困人口代缴全部或部分养老保险费的机制,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贫困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

声音

现在拿到手的养老金1700多块,比去年多了100块左右。去年涨得多,比前年提高了200多。现在物价上涨得快,希望明年退休金能多涨一点吧。——湖南一企业退休职工(上海中公整理文章来源网络)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第四篇_《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解读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解读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社会事业发展,促进人员合理有序流动和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一)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党中央把全面建成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不断完善制度,扩大覆盖面,努力做到应保尽保。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城镇企业职工和其他就业群体纳入了养老保障范围,特别是合并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广大农村和城镇居民普遍参保,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逐步扩大,目前已经覆盖8.3亿人,只有500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排除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从我省看,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覆盖6570万人,全省35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还没有实行真正的养老保险,成为制度覆盖的“短板”和“孤岛”。因此,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是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障体系的必然选择。

(二)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公务员制度;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原有的退休制度还没有进行相应改革,造成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间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不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严重制约了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同时,加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水平明显高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只进不出,给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带来不利的影响。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政策统一、规则公平的养老保险制度,可以有效满足社会保障公平性、流动性和可持续性的要求,有利于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有效减轻单位的退休费用负担,为深化机关事业单位改革提供有力的支撑。

(三)有利于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与企业统一的制度模式和政策,可以逐步化解不同社会群体间养老保险待遇差距较大的矛盾,体现了制度公平、规则公平。但需要说明的是,改革并不意味着把各类人员的待遇保持在同一水平,而是通过实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养老保险的规则公平。

(四)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退休费将实行按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确定,构建起更加有效的养老保险激励机制,能够更好地体现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更好地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方针,有利于更加全面地反映广大工作人员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进一步提升大家的自我保障和社会互济意识。

二、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展情况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今年1月份,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明确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为推进改革提供了基本遵循。之后,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财政部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进一步明确了改革的有关具体政策。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其列入2015年的重大改革事项,姜异康书记、郭树清省长和孙伟常务副省长多次听取工作汇报,明确要求我省改革工作要努力走在全国前列。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广泛宣传动员,密切协作配合,扎实开展工作,全面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为开展下步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一是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及重要意义,取得了良好效果。特别是采取媒体报道、专家解读、印发宣传提纲等多种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正确引导舆论,解疑释惑,为改革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开展了扎实有效的业务培训。6月上中旬,我省分两期对人社系统和省直单位有关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提高了广大工作人员做好这项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各级也制定了详细的基层培训计划,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了培训。三是深入推进模拟测算工作。去年以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提前谋划,按照国家改革思路,着力开展政策研究工作,并在全省选取近60万人作为测算样本,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模拟测算,为我省实质性推进改革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数据支撑。有的市也积极开展模拟测算工作,为改革的正式实施奠定了基础。四是研究制定了改革《实施意见》和《实施办法》。年初,我们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的部署要求,集中精干力量,在广泛深入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我省改革的《实施意见》,于2月15日在全国率先印发实施。我省及时跟进国家改革进展情况,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于5月15日第一个报人社部、财政部备案审核。7月14日,人社部、财政部正式批复同意,标志着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入正式启动实施的新阶段。7月28日,经过认真吸纳两部意见,我省又在全国第一个印发了《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鲁人社发〔2015〕46号),进一步明确了改革相关配套政策。这标志着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和主要政策已经明确,正式进入了改革的实质性启动阶段。关于昨天刚刚印发的46号文件的主要内容,大家可以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查询。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思路

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

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改革的总体思路可概括为:“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即:改革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建立与企业职工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的缴费标准、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从制度上化解“双轨制”矛盾。“五个同步”,即: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四是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五是改革在全省范围同步实施。

改革的基本原则:一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的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工作人员参保缴费积极性。二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三是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四是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按改革后政策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总体水平不降低。五是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解决目前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逐步完善有关制度和政策。

四、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政策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主要体现在《实施意见》和《实施办法》中。主要精神表现在12个方面。

(一)关于改革范围。《实施意见》规定,这次改革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这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需要说明四个问题:一是严格执行编制管理规定。要严格按照编制管理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必须先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二是事业单位参保范围。我省确定:①凡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都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②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转企改制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暂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再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养老保险范围。③对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三是编外人员的处理。改革前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试点的编外人员,已经退休的,可以保留在参保范围内;未退休的,应逐步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四是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可以由原单位发放,也可以委托社保经办机构代发。

(二)关于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在缴费政策上,总的原则是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这既有利于政策衔接,也有利于人员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具体规定是:单位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个人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项目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和企业一样,实行“3倍封顶、60%托底”的政策:超过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这里,有三个问题需要向大家说明:一是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是与企业略有差别的,主要因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中包含了现行规定不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部分,例如一些奖励性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还包含了编外人员的工资,这些部分需要在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中予以扣除。二是对于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我省是这样规定的,机关单位(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以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其它项目暂不纳入个人工资缴费基数。各地具体项目,将由省里统一确定。这样是为了保持全省政策的统一规范,避免政策多样。按照纳入统筹的项目与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项目相一致的原则,改革后,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统筹项目为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其它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三是上述提到的“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各市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时,有的是依据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的是依据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因此,为了保持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政策统一,各市既可依据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也可依据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但要与本地企业养老保险一致。总的方向是以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

(三)关于基本养老金待遇确定机制。过去,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计发方式,采用退休时工资打折的办法,例如,相同职务职级的退休人员,35年工龄和40年工龄均按照90%比例计发退休待遇,这种计发办法不能完全体现工作年限变化。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确定与缴费年限、缴费水平、退休时间等多种因素挂钩,这种计发办法充分体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长得”的价值取向。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基础养老金主要体现了“长缴多得”,缴费时间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以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务院统一规定的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包含历年个人缴费的本金与利息。个人账户养老金主要体现了“多缴多得”,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新的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能够全面历史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相一致。

(四)关于改革前后待遇的衔接政策。为保证改革的平稳过渡,避免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的大幅波动,这次改革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确定,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这也是历次重大改革取得的成功经验。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今后的待遇调整政策;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按这次改革确定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为更好地保障“中人”待遇平稳过渡,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则,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算待遇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例如,若按老办法计发4000元,按新办法计发3900元,老办法高于新办法,则按4000元计发。若按老办法计发3900元,按新办法计发4000元,则过渡期内第一年退休的人员按3910元计发,第二年退休的按3920元计发,以此类推,到第十年退休的按4000元计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与企业办法基本相同,需要同时达到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二是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三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至少满15年。

需要说明的是,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先按老办法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待后续政策进一步明确后,再重新核定养老金,多退少补。

(五)关于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合理确定待遇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既有效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又使他们合理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需要说明的是,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不再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同步调整,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统筹安排,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这一做法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也有利于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避免因待遇调整机制不同而造成领取待遇的不平衡。

(六)关于基金管理和监督。按照社会保险大数法则,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可以增强基金调剂和支付能力。考虑到我省实际情况,在财政分级管理体制下,从启动改革就实行省级统筹存在一定难度。因此,现阶段我省暂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对各市予以补助。但是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预算,统一信息系统平台和相关业务流程,待条件成熟时,再过渡到省级统筹制度。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国家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主要考虑是,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供款渠道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单独建账管理基金,有利于明确财政责任;另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负担系数”、“养老金替代率”比企业高,不与企业混用基金,避免了机关事业单位“吃”企业养老保险结存基金的问题。

(七)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随着城镇化加速,参保人员在跨统筹地区、跨险种间流动就业更加频繁。这次改革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进行了明确:一是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指设区的市,含省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第五篇_养老金并轨改革

养老金并轨改革:3700万人不用自己支付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审议通过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将与企业相同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23日审议了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我国将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报告称,按照中央部署,有关部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和反复论证,已经拟订了改革方案,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 要点1 养老金并轨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

“一个统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 “五个同步”:

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

要点2 全民参保全国还有1亿多人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15623/

推荐访问: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意义 山东养老保险改革方案
推荐内容: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