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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时间

时间:2017-08-19   来源:实习报告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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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时间(一):请求提级执行的报告

请求提级执行的报告

**

市中级 现本人申请

县法院此案又具备局的法院局: 的干预而难予情况汇报如下: ,但案件因受地方,案件能力。故请求市法院提级 一、案件情况:

**法院于 年10月 日以(1996) 经一初字第 号判决 乡水泥厂偿付本人货款及利息合计 元,

经多次

金 元(

已扣去诉讼费及,

现到位的水泥折价款 万元整及现费 元),尚欠 元。

概况:

此案难以的原因主要是

乡的,而乡

局和企业办案

二、案件 从

年至今共案款 元,及乡企业办规定水泥厂偿还债务需由乡又以借口拖延或拒绝

乡及企业办批准方行。2001年元月3日经县及企业办同意后才得以以水泥折价款

万元的,有《

能力,正是笔录》可以证

乡的

明。期间 年至

年水泥厂均有偿还此笔债务的

干预才未

年 月12日由

乡。 作决定,由乡企业办操作以 万元的价格把水泥

得款5万元,企业办得款9万元。厂的设备卖给了 乡村民邱 。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时间】

鉴于

案件的原因及水泥厂卖设备款去向的事由,本人于2002年10月13局递交了申请变更主体的报告,局法规把关溪乡变更日向县法院为被人。其间经努力到案款

元。

局退回

乡县委及县人大曾多次无的 元,并要求县法院理非法干预县法院终结此案的。县,并要求县并以扣压法院干警工资为由要挟。鉴于此,

特请求中院

局调案提级【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时间】

三、此案现具备

1、此案欠拖未执是因

。 能力的情况 的,法、理应由乡

能力。

阶段并正在

于偿付案款。

承包款 万元)、局曾发协助通知的案款,承担及其企业办拒绝具备此案款的偿付,而乡 2、变卖水泥厂设备的

万元,应

乡 3、

乡政企不分,书给

个用于偿还已不当得及企业办应退出14万元无权享直接管理

乡煤矿(该矿每年上交乡乡企业办无企业可管,变得名存实忘。县法院煤矿,但【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时间】

县人大等地方行政的无理干预而无法具备能力。故请求市中院局调案提级

。从上述三并尽快都显而易见此案为谢!追偿的诉讼费、费、滞纳金等费用以补偿权益人的经济损失。

法律及法院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提级

年 月 日申请人: 提级执行申请书

原执行法院,在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条件下,

强制执行了8年,未执行1分钱„„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是贵院(2001)徐民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和(2003)徐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王秉文。在99号判决生效8周年之日,本人强烈要求贵院提级执行这两个判决。在中央政法委和最高

人民法院提出“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期间,本人已于2009年8月10日向案件的执行法院九里区人民法院提交《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附后),但该院没有回应。本人又于2009年8月26日向省高院用挂号信寄去《执行监督申请书》(附后),但至今没有说法。现在,为期半年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工作”已告尾声,仍然没有执行的迹象。因此,本人强烈要求贵院提级执行。

本人于1998年在铜山新区淮河路19-1号合法建房,我方有规范的施工图纸,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实际超前付了1.58万元)。但被执行人,全面不按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施工,严重偷工减料,拒不停工整改,擅自扩大损失,致使已完工程成为结构性全面不合格的、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地地道道的豆腐渣工程(参见彭祖故里网《反腐维权栏目》2008年12月11日和 2008年12月15日发布的《致中央政法委公开信附件1·徐州法院检察院联手违法办案的腐败行为》和《致中央政法委公开信附件2·揭开法院检察院歪曲案件法律事实的真相》),本应当依法返工。但贵院于2009年11月27日做出的99号判决和于2003年5月8日做出的11号再审判决,均不支持返工的诉求,而按加固处理,竟然给包工头分别保留了50%和100%的已付的工程款。如此严重偏袒包工头的两个判决,被执行人竟然敢于拒绝执行。

由于被执行人抗拒执行99号判决,本人于2001年12月25日,向该案原审铜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2年1月17日,铜山法院根据本人的申请裁定查封了李刚毅在徐州市区位于大学城的一套住房。

但被执行人于1月31日进行恶人告状,在没有任何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向本人提起工程款纠纷案。本人诉李刚毅施工合同纠纷案的99号判决,十分明确地实体解决了工程款问题,但铜山法院竟然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予以立案,又竟然于2002年4月4日做出(2001)铜执字第77号民事裁定,以“同一事实的工程款案尚在审理中”为由,裁定“对(2002)铜执字第77号执行案终结执行”。2002年5月20日,在法院予以限期举证而李刚毅举证不能的情况下,该院做出(2002)铜民初字第493号民事裁定,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李刚毅的起诉。本人向该院申请恢复执行99号判决,该院仍然拖延执行。本人通过市人大,向贵院提出提级执行的申请。2002年6月25日,贵院以(2002)徐执函字第40号文件指令该案由九里区法院执行。

九里区法院仍然以相同的理由不予执行,本人被迫向市委政法委写信反映本执行案和对99号案立卷审查的有关问题,九里法院只好委托拍卖行拍卖查封物。2003年2月18日上午,本人按照淮海拍卖行通知参加拍卖会,在拍卖行楼下,被义务人家属聚众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因被执行人一方的百般破坏和执行法院的工作不力,致使2月28日进行的第二次拍卖,虽落槌而无结果(参见买受人给拍卖行的《申请书》)。在2003年5月8日贵院做出(2003)徐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后,九里法院仍然以“工程款案尚在审理中”的理由,两次裁定中止执行,至今没有采取任何执行措施。

其实,工程款纠纷案的起诉和审理,并不能成为本案中止执行的法定理由,不过是偏袒李刚毅的借口罢了。法院拒不执行施工合同案

的生效判决,是对违法包工头起诉工程款案的密切配合和全力支持。实际上,工程款案是违背事实、违反法律、违反程的典型的“三违”案子,只要依法审理,根本不会得出有利于李刚毅的结果。在三级检察院的“逆向法律监督”下,该案进行了2次一审、1次立卷审查、5次再审,持续8年,骑虎难下。江苏省检察院,在铜山县检察院检察建议和徐州市检察院抗诉之后,于2008年5月22日向江苏高院对贵院(2005)徐民一再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沈慧娟主审)提起抗诉,省高院已于2009年4月1日开庭审理,但至今没有结案。

工程款案久拖不结的原因不在案内,而在案外。

请问,一个重复起诉,并且没有一个法定证据的案子,怎能做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呢?并且,在建工程已经停工11年了,难道执行法院还要把“工程款案尚在审理中”作为本案继续中止执行的理由吗?原执行法院在为期8年的执行过程中,在查封了财产的条件下,未执行1分钱,已经失去信誉,本人不相信九里区人民法院能够依法有效执结该案,因此强烈要求贵院以法定职权提级执行。本人请求贵院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以法律正义为重,把执行工作的立足点从为义务人服务转移到为权利人服务上来,以取信于民。

附件:1.(2001)徐民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2.(2003)徐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3.(2001)铜民执字第77号民事裁定书;4.(2002)九委执字第16号公告;5.买受人《申请书》;6.被执行人代理人执行异议书;7.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8.执行监督申请书。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时间(一):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

××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

的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

(2009年 月 日审判委员会第 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强化和规范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案件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及有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结合××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依法监督全省法院的执行工作;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辖区各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执行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执行案件是否存在执行不力、消极执行或在执行中存在违法行为等情形进行审查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指令执行法院纠正执行错误或者直接裁定纠正;对执行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和督办。

第二章 执行案件监督的范围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本细则进行监督:

(一)中央领导批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职能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督办的案件或执行事宜;

(二)省委领导批示、省人大(或同级人大)及其职能部门督办并要求上报处理结果的案件或执行事宜;

(三)全省(或辖区)重大上访、接访、申诉案件或党委政法委(或联席办)委托挂牌督办的案件;

(四)本院领导批示、监察室转来的案件当事人及案外人反映执行不当或执行错误的督办函件及来信;

(五)反映执行不当或执行错误的案件当事人及案外人来信、来访;

(六)政府、政协、纪检、检察等机关对执行工作提出建议的;

(七)本院审判庭因审理相关案件需要而提出建议的;

(八)其他需要实行执行监督的情形。

第四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由专门机构(裁决监督处、申诉审查处或综合处)负责办理执行监督案件。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庭)应设专人负责办理执行监督案件和处理其它执行相关的投诉。

第三章 执行监督案件的办理规则

第五条 对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后,认为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裁定、决定和采取的措施是正确的,经局长审批后径行答复;认为确实需要实行监督的,承办人应自收案后5日内拟好转(督)办函稿,经裁决监督处长(或合议庭审判长)审核,执行局长审批后,由执行机构内勤登记立案,以执监字号各执行法院发出督办函依法处理,并将转(督)办时间及文号书面通知申诉人。裁决监督处(或综合处、申请审查处)同时进行期限监督。

第六条 办理执行监督案件,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听取当事人或案外人陈述。承办人接到案件后,应在2日内通知当事人或案外人陈述反映内容、理由,提供有关证据,并制作笔录。

(二)调取有关材料。对当事人或案外人反映执行法院执行不当或执行错误的监督案件,在审查当事人或案外人的陈述、理由、证据后,应在3日内通知执行法院限期上报有关材料,必要时可要求执行法院立即汇报。

(三)调查、听证。在听取执行法院汇报后,认为需要向有关部门、人员调查的,承办人应在5日内进行调查,组织有关人员质证,听证。

(四)提出建议。经审查,执行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承办人应

向合议庭汇报,经评议后向执行法院提出限期改正的建议。

(五)发出指令。执行法院在期限内不自行纠正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在5日内发出指令。执行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的指令后,立即纠正。执行法院认为上级人民法院的指令错误,应在5日内提出复议,上级人民法院应在10日内审查完毕。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复议理由不成立的,制作复议决定书维持原指令后,执行法院应立即纠正。

(六)直接决定、裁定。执行法院在期限内不提出复议,或在复议理由被驳回后,仍不纠正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在5日内直接作出决定或裁定,撤销执行法院作出的不当或错误的裁定、决定或具体措施。

(七)送达。上级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决定、裁定等法律文书,应在3日内向当事人、案外人或有关协助部门和有关基层人民法院送达。

第七条 执行法院应按上级人民法院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上报有关材料,或在指定的时间派人汇报。对上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指令必须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第八条 合议庭对执行监督案件达不成一致意见,或疑难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报主管院长同意后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执行法院的执行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结的,或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发

出督促执行令,督促有关执行法院在要求的期限内执行,依法及时作出有关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执行法院久拖不结或有执行障碍的案件,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提级执行、指定其他法院执行或共同执行。对重大、疑难案件,也可与执行法院共同制定执行方案,督促其执行。

××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各中级人民法院对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办理的执行个案进行监督。受指令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督办结果。

第十一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各中级人民法院对其所辖基层人民法院的案件实施指定执行、联合执行或提级执行的,该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指定执行、联合执行或提级执行。

第十二条 执行监督案件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结。党委、人大、上级人民法院、本院院长等指令或批示有特殊要求的,当事人或案外人反映情况紧急的,按照特殊要求办结。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执行局(庭)长批准。

第十三条 党委、人大、上级人民法院指令,院长批示要结果的,承办人应当写出书面报告,经局长(或主管院长)审批后及时报送结果。

第十四条 需要向省级以上领导或领导机关报告办理情况或办理结果的案件,由执行法院逐级书面报告上一级人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时间(一):省高院关于规范变更执行工作的有关规定(试行)

××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法院的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结合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指定执行,是指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将本院或辖区内一个法院的执行案件指定由另一个法院执行。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fw/367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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