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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8-01-26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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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公积金 第一篇_金柚网-关于济南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的通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关于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公布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缴存基数及最高缴存额

按照济南市统计局提供的2015年度全市(含中央属、省属、市属、县属及以下)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8578元3倍计算的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14646元。各单位在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按照单位和职工个人最高缴存比例不得超过各12%乘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据实计算,在上述月缴存基数以内计算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最高月缴存额各不得超过2537.16元。

二、最低缴存基数及最低缴存额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6】117号)确定的2016年度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分为两档,单位住所地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1710元;单位住所地为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1550元。职工月工资低于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按单位住所地分别以1710元、1550元作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照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低缴存比例不低于各5%的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最低月缴存额分别为各85.5元、77.5元。

三、有关要求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受委托银行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受委托银行要及时将汇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间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解读:

为有效支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去库存、促消费的目标,更好地满足公积金缴存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改善住房条件的资金需求,最大限度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基本住房保障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我市于3月7日调整了部分公积金使用政策,现将政策调整的有关情况解释如下:

一、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解释

此次提高额度政策调整为:两人及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在市内六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70万元(在章丘、平阴、济阳、商河四县市购买自住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额度为60万元);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在市内六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额度由30万元提高至40万元(在章丘、平阴、济阳、商河四县市购买自住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额度为35万元)。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率低于85%的城市应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基于我市全辖个人住房贷款率为

63.4%(其中本部为80.2%)这个前提条件,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促消费的作用,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结余和运行情况,在保证资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提高了贷款额度,用以满足职工贷款资金需求。

二、关于提高公积金贷款还款能力测算标准的解释

此次调整,我们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文件中“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的规定,在综合考虑贷款需求和借款人还款能力并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由50%提高至60%。

测算标准调整后,第一种计算公式不变,我们相应的调整了第二种贷款计算公式,使贷款职工实际可贷额度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如以下公式)。

公式一:公积金可贷款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5

公式二:借款人或共同还款人公积金可贷款额度=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近6个月平均数)×12个月×贷款年限×60%×本人连续缴存时间系数

缴存时间系数:

缴存时间缴存时间系数

半年≤连续缴存时间≤1年0.3

1年<连续缴存时间≤3年0.4

3年<连续缴存时间≤5年0.6

5年<连续缴存时间≤7年0.8

缴存时间>7年1

借款人可按照以上两种计算公式分别试算,按最高额确定可贷款额度,但每一笔贷款的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只能选择同一种计算公式。计算结果不足10万元的,可贷款10万元。

三、关于增加住房维修资金提取项目的解释

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文件规定:职工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取得有效凭证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缴纳的住宅维修资金总额。为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适度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对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

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的支持力度,在已放宽租赁商品房与购房提取条件、增加物业费提取条件的基础上,继续增加了住宅维修资金提取住房公积金这一项目。

提取条件规定:凡在本规定执行之日后缴纳住宅维修资金且无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职工及配偶,可凭有效凭证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职工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住宅维修资金的费用。

该政策出台后,未在本市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配偶除可按购房提取条件办理公积金提取外,还可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有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职工及配偶在公积金贷款结清后,也可按住宅维修资金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此次我市未做出对取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效凭证3年内提取公积金的限制,只要在本规定执行之日后缴纳住宅维修资金的职工及配偶都可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缴存职工可根据个人公积金账户的结存情况自行确定办理公积金提取的时间。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 第二篇_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材料及流程

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材料及流程

提取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行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住住房

2、离休、退休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4、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

5、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6、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7、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宣告死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

提取流程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填写《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由单位经办人或提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审批,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提取人持《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和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3、职工住房公积金已转入公积金中心托管户封存的,可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4、长清、章丘、平阴、济阳、商河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规定的申报材料先到当地缴存银行进行初审后,再由银行将初审材料交公积金中心复核审批,审批通过的,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所需材料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提取证明材料中没有记载提取申请人姓名的须再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外国人永久居住证》的以《外国人永久居住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

4、委托其他人代办提取的,须出具提取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除上述材料外,根据具体提取条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济南公积金本市购房提取材料

(1)购买自有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济南市房地产信息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或全款《济南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2、济南公积金异地购房提取材料

异地购买自有住房的,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 第三篇_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本细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中文名: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

施行时间:2013年10月1日

解释权归属: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批准、支付等相关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涉及的金融等相关业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缴存银行)办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

(二)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且房租超出同一户口共同居住家庭直系血亲工资收入15%以上的;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

(五)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

(六)调离本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也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方式办理);

(七)非济南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籍迁出济南行政区离开本市的;

(八)出国(境)定居的;

(九)正式退休的;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依照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和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依照第(四)项规定提取时,仅限于享受低保的职工及其配偶。

第六条 职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每还本付息满一年后,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和共同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只能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非销户原因提取。

已办理本市商业银行自有自住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可在每年偿还贷款本息后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同时在取得购房有效凭证后可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

(二)项规定提取时,如有逾期未能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必须在还清拖欠的本息后才能办理提取。

第八条 购买无合法产权证的自住住房,住房装修,购买、租赁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地下室等,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九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取职工和配偶、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可在取得有效凭证和证明材料三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且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第十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还款年度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提取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该家庭提取年度实际支出房租中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以上的部分,且年度最高可提取额度为12000元。

第十二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提取低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支出的房租或者物业费,且年度最高可提取额度为12000元。

第十三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以及其他非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的,最多可以提取百元以上余额。

第十四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规定提取时,应支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本金及利息,并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应提供的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提取人或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证明材料中没有记载提取申请人姓名的须再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取得《外国人永久居住证》的以《外国人永久居住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委托其他人代办提取的,须出具提取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提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购房提取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购买自有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济南市房地产信息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或全款《济南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二)异地购买自有住房的,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三)根据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效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和购房协议或房改分配表。

(四)购买拆迁安置自有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拆迁产权调换协议或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补偿结算表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职工建造、翻建自有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镇级及以上规划部门批准建造、翻建的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或《工程预算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大修自有住房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房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需要大修的鉴定报告及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或《工程预算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 列入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由居民个人承担的费用,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职工应提供交费凭证和项目实施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职工偿还自有住房商业贷款首次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中记有该笔贷款查询结果、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满一年(最近十二期)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职工偿还自有住房商业贷款再次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

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还款满一年(最近十二期)的有效凭证或银行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三)职工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提供材料;职工偿还组合贷款提取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提供材料。

第二十二条 职工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购房贷款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贷款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或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职工正式退休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批准其退休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1-4级)原件及复印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无本市自有住房,且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明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原件(家庭成员无收入的需提供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的有关证明)、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住房证明、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证》、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调离本市并已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或调令、接受函原件及复印件,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开户证明。也可采取账户异地转移方式将账户存储余额转入新工作地公积金中心的方式办理。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 第四篇_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No.2-1

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注: 本 表 一 式 三 份 , 公 积 金 中 心 、 银 行 、 单 位 各 存

一 份。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所需材料:1、单位加盖印章的申请审批表。2、提取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其他人代办的,还须出具提取人的《授权委托书》。3、购买住房的,提供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和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和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异地购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原件和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4、还商业贷款的,提供人民银行的征信查询结果(首次提取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还款明细原件及复印件。5、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的提供身份关系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6、退休的提供退休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7、死亡的,持死亡证明及复印件、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产继承证明,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外省市户口职工,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本人的社保转移单原件及复印件。9、失业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凭本表和支款凭证到开户银行办理支款手续。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余额查询电话:0531-12329 ,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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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申请条件

1.企业正常缴存公积金,无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济南市住房公积金】

2.调整后企业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超过12%。

(二)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调整缴存比例申请表》一式两份;

2.按照拟提高的缴存比例重新计算填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比例)调整表》一式两份。

(三)办理程序

企业经办人持上述材料至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手续。

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申请条件

1.企业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申请降低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调整后企业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

(二)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调整缴存比例申请表》一式三份;

2.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决议并附到会人签名清单及表决情况记录;

3.按照拟降低的缴存比例重新计算填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比例)调整表》(一式三份)。

(三)办理程序

企业降低缴存比例必须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经公示后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公积

金中心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根据规定进行审核,并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批准与否的回复。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持公积金中心审批文件到缴存银行按照降低后的缴存比例办理缴存手续;未批准的仍应按原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除企业外其他类型单位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办法不变。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 第六篇_济南市公积金支取详细流程

济南市公积金支取流程

首先在自己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公积金开户银行拿两张表单,最好多拿一两份,以免写错

表1:济南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

2、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

表一一式三份,填好后,经办人签字并写上身份证号码,加盖盖公章;表二一式四份,填好后盖财务印鉴。表中数据到自己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填列,现在规定收款方必须是本人在济南开户的符合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银行帐号。

支取公积金条件、提供资料:

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住住房。

②离休、退休。

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④失业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2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

⑤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或者非本市户口在本市务工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出境定居的职工。

⑥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

⑦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⑧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或者物业服务费

在以上条款下可以支取公积金,支取时应提供职工本人、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直系亲属的,应同时出具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单位盖章)、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单位盖章)。外地购买自住住房支取住房公积金手续同上。

支取公积金:

表一二中数据到自己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填列(个人公积金金额可以拨打0531-86561933输入身份证号码查询,注:支取金额以佰元为最小单位)、盖章,带上红色字体相关资料后,准备一个自己公积金开户银行同行同名的银行卡或折后就可以

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市经十路17165号)去办理支取了,正常情况下,款在第二个工作日打到自己银行账户上。

如果是退休或者调离市外等其它原因要终止个人公积金帐户,支取时表二应换成“住房公积金销户支款凭证”。 其它

要是有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住住房的,每年还可以支取一次,支取最高金额为还贷金额,同样是以佰元为最小单位,支取时提供还贷清单(银行去打印)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 第七篇_济南市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济南市个人住房贷款转

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职工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转公积金贷款)的需要,保证购房贷款职工充分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减少利息支出,节约购房成本,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其《操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转公积金贷款是指已在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向管理中心申请将原住房贷款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转公积金贷款只能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且原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不能申请转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五条 为防范贷款风险,转公积金贷款业务中凡涉及房屋评估的,由管理中心认定的房产评估公司办理。

第二章 转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的转公积金贷款对象应符合《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其《操作规范》的规定。【济南市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申请转公积金贷款除应符合第六条的规定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转公积金贷款必须在原住房贷款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办理转公积金贷款手续。

2、申请人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时间已达到贷款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时间,并且没有不良还款记录。

3、以所购房产作抵押的转公积金贷款所涉及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已经办理,并符合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条件;或借款人同意以其它房产作为转公积金贷款的抵押物。

第三章 转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转公积金贷款额度除应符合《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其《操作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转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原交易价格及房屋评估价值的八成;

2、转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个人住房贷款剩余的借款本金。

第九条 转公积金贷款期限执行《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其《操作规范》的规定。

第十条 转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第四章 转公积金贷款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转公积金贷款操作流程:

1、借款人向贷款银行提出转公积金贷款的申请,贷款银行审核后受理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2、借款人通过贷款银行向管理中心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包括:

⑴《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附件一);

⑵《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 ⑶借款人及参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⑷住房公积金贷款面谈笔录;

⑸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

⑹借款人及参贷人(共同还款人、担保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共同还款承诺书、担保书;

⑺婚姻状况证明;

⑻购房合同原件或经原贷款银行盖章的复印件;

⑼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20%购房款的有效凭据;

⑽中心认定的房产评估公司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

⑾以所购房产作抵押的转公积金贷款,应提供借款人委托贷款银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公证书。

3、管理中心在受理转公积金贷款申请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4、对以所购房产作抵押的转公积金贷款,在管理中心审批合格后,将委贷资金划拨到贷款银行,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手续,借款人将自筹资金与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并用于提前全部偿还借款人尚欠贷款银行的借

款本息;在办妥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后15日内,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在解除原商业贷款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的同时办妥转公积金贷款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对以其它房产作抵押的转公积金贷款,在办妥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复印件送管理中心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划款手续。

5、在办妥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后5日内,贷款银行将借款人结清原住房贷款的凭证、新办理的房屋他项权证复印件及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返还管理中心。

第五章 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1、严格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2、对审批合格的贷款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范》的规定时限划拨委贷资金。

3、有权督促贷款银行、申请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贷款银行的权利与义务:

1、严格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按规定程序报管理中心审批。

2、负责将管理中心划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专项用于借款人尚欠原商业贷款的借款本息,不得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3、负责办理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

4、不得拒绝办理符合条件的转公积金贷款。

5、如贷款银行未按本《办法》规定按时办理房产抵押所引起的贷款风险损失,由贷款银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凡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均可申请转公积金贷款。

2、将管理中心划拨的资金与自筹资金一次性提前还清商业贷款余额。

3、协助贷款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

4、按照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5、承担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其《操作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13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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