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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的计算

时间:2018-01-10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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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的计算 第一篇_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的折算方式为:日工资为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为(365天-104天)÷12月=21.75天(104天是52个双休日),日工资=月薪÷21.75天,小时工资=日工资÷8小时。算出日薪与时薪后,再分别乘上3倍(法定节假日)或两倍(正常公休),就是当天应得的加班工资。

依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1月1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在2日、3日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工资标准除以8小时。

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对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执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确定。如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基数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如果基本工资为1600/21.75=73.56/8=9

分析几种不同的工资计算方法

案例:某工厂实行的是固定月薪制,某员工固定月薪为600元,2005/8应出勤23天,实 际该员工请假4天,实际出勤天数为19天,平时晚上加班21个小时;请问薪资如何计算; 目前针对固定月薪制工资计算方法大致有以下三种方法:

A:(固定月薪/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固定月薪/20.92/8*1.5*平时加班工时+固定月薪/20.92/8*2*周末加班工时;

B:(固定月薪-固定月薪/20.92*缺勤天数)+固定月薪/20.92/8*1.5*平时加班工时+固定月薪/20.92/8*2*周末加班工时;

C:固定月薪/20.92*实际出勤天数+固定月薪/20.92/8*1.5*平时加班工时+固定月薪/20.92/8*2*周末加班工时;

按照A方法:其工资为:600/23*19+600/20.92/8*1.5*21=608.58

按照B方法:其工资为:600-600/20.92*4+600/20.92/8*1.5*21=598.21

按照C方法:其工资为:600/20.92*19+600/20.92/8*1.5*21=657.86

可以看出同样的一个案例如果采取不同的薪资计算方法其工资金额相关很大;

现在比较一下各种计算方法的优缺点:

假设一:假设该员工请了21天假,也没有加班,即该员工实际出勤了2天,那么按照B的方法计算:

600-600/20.92*21=-2.29元;

分析:可以看出如果按照B的计算方法,该员工虽然上了2天班,但是他的工资却是负数; 假设二:现在假设该员工该月没有加班,而且只请了一天的假,即实际出勤天数为22天,那么按照C的计算方法:其工资为:600/20.92*22=631元>600元;

分析:如果该员工没有请假,也没有加班,那么他本月的实际工资就应该是600元,如果按照C的计算方法来算,该员工请假了一天,他所得的工资反而还高于全勤的情况;(如果出全勤则只有600元工资)

如果按照B的方法:其工资为:600-600/20.92*1=571.32

假设三:该员工请了3天假,也没有加班,即实际出勤了20天,按照C计算方法,其工资为:600/20.92*20=573.61,

分析:可以看出该员工同样是没有加班,如果采用C种计算方法请了3天假反而还比按照B种计算方法只请一天假的工资还要高许多;

结论(并非最终结论):1、从公式B本来来看:B:(固定月薪-固定月薪/20.92*缺勤天数)+固定月薪/20.92/8*1.5*平时加班工时+固定月薪/20.92/8*2*周末加班工时;只要缺勤天数大于等于21天,其工资就会为负数(如果在没有任何加班的情况下)

2、从C公式本身来看:C:固定月薪/20.92*实际出勤天数+固定月薪/20.92/8*1.5*平时加班工时+固定月薪/20.92/8*2*周末加班工时;在有请假的情况下只要实际出勤天数大于等于21天,其工资反而会大于固定月薪(如果在没有任何加班的情况下)

3、B/C两种计算方法均有其各自的缺陷,所以本人以为在遇到固定月薪计算工资时 最好采用A种计算方法。

就业“五险一金”详解

关于五险一金:什么是五险一金

“五险一金”讲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是什么?

目前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公积金缴费比例: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10%。

(统筹基金即:在养老保险制度从国家—单位制逐渐向国家—社会制转变的过程中需要国家统筹,以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及人口老龄化等问题。

(1)以企业缴费为主建立社会统筹基金;(2)由职工和企业缴费为主建立个人帐户;(3)政府负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这种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半基金制有利于应付中国人口老龄化危机,逐渐分散旧制度到新制度的转轨成本,逐步实现由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到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

四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企业在发放时有基本工资,有相关一些补贴,但有的企业在缴纳时,只是基本工资,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比例要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去咨询。

关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支取,是在法定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领取,是由设保登记部门来发放,比如“养老保险,要达到法定的年龄才可以,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也是要具备条件,比如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失业证明,同时又办了求职证,就是指你失业以后还必须有求职的意愿,这样的条件才可以领取。

如果失业之后你不想工作,那么就不能给你发保险金。另外,养老金和失业金是不能同时享受的。 ·试用期内是否享有保险?

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享受保险,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另外,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龋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

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2、死亡待遇。(1)丧葬费(2)一次性抚恤费(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

注意:养老保险应尽量连续缴纳,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企业或被保险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按每满12个月为一个间断缴费年度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算)

举例来说吧:

如果你2020年退休,正常你的基础养老金是2019年的社会平均工资×20%,但是如果你在退休之前养老保险中断了30个月,就是中断了2.5年,按2年算,你的基础养老金就是2017年社会平均工资×20%

医疗保险的享受待遇

1、门、急诊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

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

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

加班工资的计算 第二篇_加班费计算标准及方法

加班费计算标准及方法

加班费的计算,是一个很令人头疼的问题,如何计算,本文拟对加班费问题作一个简单梳理。

加班、加点费习惯称加班费

第一部分、加班工资倍数与时间计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一)8小时外加点:根据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三)法定节日加班: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四)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五)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即月平均工作天数)明确规定为20.83天,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66.67小时。

第二部分、加班费的计算公式

加班费=加班时间×每单位工资标准(即加班天数乘以日工资标准,或者加班小时数乘以小时工资标准),再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乘以相应的倍数。

第三部分、单位工资标准的计算(即加班费计算基数)

这个问题非常麻烦,目前关于加班费计算的规定

第一种: 1995年8月4日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意见》比较麻烦的是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也属于工资,即加班费就是工资之一,这样子好像有点循环计算的意思。

对于这个《意见的规定》我认为以下的计算方法是比较合理的,即把工资中延长工资剔出,得出的就事基数工资。譬如:

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为5000,其中延长工资是1000,那么月工资标准即为4000元,那么该劳动者日工资标准=4000/20.92=191.2元/天;时工资标准=4000/167.4=23.89元/小时。

第二种:国家统计局于1990年1月1日《<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的第五条:

(一)标准工资是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

(二)非标准工资是指标准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

该解释用“标准工资”作计算加班费的基数,但没有考虑工资变动情况,而实务中,工资变动是很常见的。

第三种:广东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加班工资的计算】

三、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当天加班工资按如下办法计算:

(1)实行月、周工资制的,根据法定工作时间折算出日工资标准,用日工资标准乘以300%得出当天应发的加班工资。举例:某职工合同规定月工资标准800元,所在企业实行五天工作制,日工资标准为800/21.5=37.2(元)。

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工资是37.2×300%=111.6(元)。”

该通知用“合同规定月工资标准”作计算加班费的基数,这个规定同样没有考虑工资变动情况。

第四种:2004年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公布加班工资的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这个规定,凭空来了70%,不知道是不是制定这个东西的人脑袋瓜进水。如果把这个70%拿掉,这个规定可能就更合理一点了。

第五种: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2年12月5日对外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工[2002]14号)文,对企业职工加班管理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企业加班费基数的5种计算原则,其中,劳动者加班费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折算数。这5种原则的具体内容是:

(1) 劳动者加班工资基数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协商确定,但应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折算数;

(2)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实际工资额高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额的,加班工资基数应在劳动者本人上月实际工资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范围内商定;

(3)劳动合同无约定工资的、应以劳动者本人上月实际工资为基数;

(4)实行计件工资的,以法定工作时间的计件单价为加班工资基数;

(5) 加班工资基数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应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加班工资基数。 客观的说,这个《通知》有参考价值。

规定多多,但是整体上而言,还是有点不清楚,个人结论:

加班加点月工资的基数=月实发工资—加班津贴(即单位有给加班加点补贴补助的情况下)

这个加班基数的计算问题,这里仅作抛砖引玉的作用,希望更多的人发表真知灼见。

加班工资的计算 第三篇_最新加班工资的依据和计算方法

加班工资的依据和计算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计算加班费要搞清楚基本工资,计算工资的基数首先要理清两个概念,即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计薪日,分别是20.83天和21.75天。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工时管理,是判断超时加班的标准,制度计薪日则直接体现在日工资、加班工资方面。

在计算加班工资时,要按照每个单位不同的实际情况来划分,根据国家的劳动法规,共有三种工时制,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这三种工时制加班费的计算方法分别是:

1、标准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

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举例来说,有员工吴某每月工资为960元,根据国家目前制度工作日为20.83天,那么他每小时的工资计算方法就是960÷21.75÷8=5.5元,那么吴某平时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就是5.5×150%=8.27元;而他休息日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就是5.5×200%=11元;法定节假日每小时的加班工资为5.5×300%=16.5元。

2、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

根据规定,一些特殊的行业、企业和工作岗位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考虑到有些企业的实际操作情况,比如酒店、物业公司等,往往不可能按照标准工作制来实行,所以很多这类企业都申请了综合工时制。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在综合工时制的情况下,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

小时。综上可知,申请综合工时制的企业也需要支付加班费。

举例来说,张某单位以月为周期来结算,他的月工资为960元,在4月份上班总计时间为180小时,其中包括清明节上班4小时,那么他四月份的加班费计算方法为,5.5×150%×(180-167-4)+5.5×300%×4=140.5元。

3、不定时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

不定时工时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都是一种定时工时制,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而不定时工时制是一种以劳动者劳动量为计量的工作制度。实行不定时工时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在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单位或工作岗位,加班费除了法定假日外,是没有的。

20.83天与21.75天计薪区别

问题:20.83天是不是只是指月工作日?不用这个计算工资?如果计算工资的话,就用21.75天算?是不是只有加班、法定假日工资按21.75天算,其余的都按照20.83天算呢?

答:可以说20.83天与计算工资没有直接关系,但是20.83天是计算出勤天数的基准!

新算法明确规定了21.75是计薪日,所以21.75天是用来计算日工资的基准!明确了“出勤天数”和“日工资”,接下来工

资如何算就简单了。

法定假日现在为带薪假日,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都是按照21.75天计薪日得出的“日工资”来计算加班工资。其余的也就是正常工作日、或者是缺勤,还是按照21.75天计薪日得出的“日工资”来计算工资。

日工资的计算只有一种算法:月工资/21.75天,很明确,再无其他。

应出勤的天数上图中已经列出,是以月均20.83天来衡量的的,也很明确,再无其他。

另有HR同仁指出:20.83是全年各月平均全勤天数,21.75是全年各月评价计薪天数,在具体计算工资时,只有21.75参与计算,即,如果约定月工资标准为x,员工正常出勤就可得到工资x。如果缺勤,则得: 月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7.15*缺勤天数;如有加班,则得:月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7.15*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天数*相应百分比。

当然,全年各月实际全勤天数不固定,故以上的计算方法则忽略此点;

如果,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当月全勤天数的话,就可以避免其离职时导致的以往多付或少付工资的情况,但由此带来的结果是:正常出勤每月的工资数不恒定。

注:此次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改动的关键之处在于:

1、原来20.92天为月均工作天数,在实际操作中20.92天既是工作天数又是计薪天数,但是却没有明确计薪天数的概念。

2、新算法明确提出计薪天数的概念,明确11天法定假日为带薪假日,20.83天承担工作天数的职责,21.75天承担计薪天数的职责。

加班工资的计算 第四篇_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加班工资的计算】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1、用人单位未安排加班的,工资按如下方式计发:

①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如年薪制、季薪制、月薪制、周薪制和以考核周期支付工资制等)的,不必再行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但用人单位不得因法定节假日未上班而减少正常薪金;

② 实行小时、日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不定时工作制的,应按本人标准工资发放法定节假日的工资。

2、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加班工资按如下方式计发:

①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如年薪制、季薪制、月薪制、周薪制和以考核周期支付工资制等)的,在不减少正常薪金的情况下,按不少于本人标准工资(可折算出日薪、时薪)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② 实行小时、日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不定时工作制的,除按本人标准工资发放节假日的工资外,应另外支付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即所谓法定休假日的4倍薪金。

计算办法:

职工月工作日20.83天计算办法:

年工作日:365 天-104 天(休息日)-11 天(法定节假日)=250 天

季工作日:250 天÷4 季=62.5 天/季

月工作日:250 天÷12 月=20.83 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 8 小时)

【加班工资的计算】

月计薪21.75天计算办法: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 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 11 天法定节 假日。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 小时) 。

月计薪天数=(365 天-104 天)÷12 月=21.75 天

法定假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双休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工作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150%

加班工资的计算 第五篇_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

求职 招聘 更轻松! 国庆加班费怎么算

国庆到了,单位人事部同志咨询国庆加班费怎么算。 呵,这本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不过,老生也有新问题嘛。基于国家法定假日的调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很有必要细究一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明确了两点: 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实际工作时间超过制度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即每年实际工作时间超过250天(或2000小时)、每季度实际工作时间超过62.5天(或500小时)、每月实际工作时间超过20.83天(或166.64小时)的部分属于延长工作时间。二、月工资收入是指劳动者在制度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月工资收入按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的日工资,可以作为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日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月工资收入按月计薪小时数174小时折算的小时工资,可以作为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工资标准计算加点工资。

为什么每月实际工作时间是20.83天呢,这是因为一年有54个星期,每个星期2天休息时间,全年即有104天休息日,另加上一年11个法定节假日,实际一年工作日为 (365-104-11)=250天。250天÷12月=20.83天/月,这就是每月的工作时间。如何把月工资收入量化成日工资呢,是否就是月工资收入除以每天工作时间20.83天吗?不是。因为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劳动者即便在法定假日休假,用人单位也应该支付工资。即是说全年不计薪天数只有双周末即104天,计薪天数是(365-104)=261天,261天÷12月=21.75天/月。根据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不难明白,国庆10月1.2.3日上班,除了本身含在月工资那一部份外,另外还有日工资300%的加班工资。

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假如劳动者月工资2000元,9月29到10月5日整个国庆长假期间加班,单位也不计划安排补休。则该劳动者应领加班工资:

该劳动者日工资标准为:2000元÷21.75天=91.95元/天

9月29-30日和10月4-5日这4个休息日的加班工资为:4天×91.95元/天×2=735.63;10月1-3日3天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为3天×91.95元/天

×3=827.55元,即整个国庆长假加班工资合计为:735.63元+827.55元=1563.18元。

需要明确的是,法定假日领300%加班工资是硬性的,不存在补休抵消的问题;休息日则不同,休息日加班后又安排补休的,不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费怎么算

今年国庆长假不休息,劳动者可以拿多少加班费?记者昨天从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加班费怎么算?按照南京现有标准统计加班费,劳动者至少可以拿到780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庆8天长假中有4天法定假日,如果安排加班,应付3倍加班工资。即,用人单位如果在10月1日、2日、3日和6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因3日正好是中秋节,又是周六,便将休假日分别调至10月5日(星期一)和10月6日(星期二),6日为中秋法定假日。而4日、5日、7日、8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安排他们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日工资等于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以目前南京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850元计算,日工资应为850元除以21.75天约等于39元。这样算来,如果1-3日和6日加班,每天加班费最低应为117元,4天就可以拿到加班费468元;如果是在4日、5日、7日、8日加班,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算,每日最低应不少于78元。如果8天全加班,那么加班费共计为468+(78×4)=780元。也就是说,国庆8天都不休息的职工,最少可以拿到780元的节日加班费。 加班费计算方式

每到五一、国庆、春节等时间较长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都是被提上日程,诸如加班费计算方式、调休的方法、如果单位不支付加班费的应对„„被一次次推到媒体、民众的风口浪尖。

今年的国庆长假加班费的计算简要概括如下:10月1日、2日、3日、6日四天都要支付三倍标准的加班工资;10月4日、5日、7日、8日四天支付两倍标准的加班工资。

在8天长假中,有4天为法定节假日(10月1日、2日、3日、6日),10月3日中秋节调至6日,其余4天为公休日调休。按照《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

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10月1日、2日、3日、6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10月4日、5日、7日、8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以10月3日为例,既是国庆3天法定假日之一,又是周六还是中秋节,但其按照公休日及中秋节的假期安排分别调至10月5日(星期一)、10月6日(星期

二),所以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10月6日加班的,要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法定节假日调休也应支付300%的加班费) 加班费计算方式

每到五一、国庆、春节等时间较长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都是被提上日程,诸如加班费计算方式、调休的方法、如果单位不支付加班费的应对„„被一次次推到媒体、民众的风口浪尖。

今年的国庆长假加班费的计算简要概括如下:10月1日、2日、3日、6日四天都要支付三倍标准的加班工资;10月4日、5日、7日、8日四天支付两倍标准的加班工资。

在8天长假中,有4天为法定节假日(10月1日、2日、3日、6日),10月3日中秋节调至6日,其余4天为公休日调休。按照《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10月1日、2日、3日、6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10月4日、5日、7日、8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以10月3日为例,既是国庆3天法定假日之一,又是周六还是中秋节,但其按照公休日及中秋节的假期安排分别调至10月5日(星期一)、10月6日(星期

二),所以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10月6日加班的,要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法定节假日调休也应支付300%的加班费)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向来是劳动者们最为关心的问题,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在审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改草案的时提出,今后将把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统一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这一计算基数与过去的“标准工资”有何区别?修改以后,加班工资是少了还是多了?带着劳动者们的一连串疑问,记者昨日前往劳动局进行了求证。

加班费怎么计算才合理?

“我们的薪酬都是由好几个部分组成的,包括基本工资、房屋补贴、双薪等各类收入约3000元,但企业给我计算的加班工资的时候,只以2000元为计算基数,双薪并未计算在内。”在深圳一家外贸公司工作的陈小姐近日发现公司给她发的加班工资“货不对板”,于是便前往劳动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让陈小姐大吃一惊:企业并不违法,这一套计算方式是合理的。原因何在呢? 负责陈小姐这一案子的仲裁员告诉记者,该企业双薪一般为半年发放一次,并未按月发放。而按照“标准工资”的定义,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年终奖或年底双薪等并不属于“标准工资”的范畴,因此该企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包括双薪也是合法行为。与陈小姐一样,不少企业与员工发生劳资纠纷的原因,往往就在于双方对于“标准工资”的理解和认定上。

“历年来,加班费的计算都是劳动争议案件的重点,在争议案件中所占比例很高。”深圳市劳动保障局工资福利处和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加班费到底怎么计算才合理?企业和劳动者的理解各不相同,而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经营结构不同,工资结构也不同,争议由此而生。因此,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并将“标准工资”统一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呼声由来已久,此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可谓水到渠成。 发生劳资纠纷“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成仲裁依据

标准工资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有何区别?标准工资修改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对劳动者有何影响?“上述两工资的内涵相同,唯一不同的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需双方约定,以免今后产生劳资纠纷。”工资福利处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所谓“标准工资”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基本上为同一概念,两者都是指劳动者在正常或法定工作时间内位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不同的是,“标准工资”中还设定具体的项目,如半年奖、年终奖不属于其中;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除夜班、高温等特殊环境下的各类津贴外,基本没有设定具体项目,数目的多少和具体项目则完全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并制定在劳动合同中,且约定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今后劳动者的年休假、产假、加班工资等统一以该基数为计算标准。一旦发生劳资纠纷,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则为主要仲裁依据。

加班工资的计算 第六篇_最新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及规定

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及规定

加班工资的折算方式为:日工资为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为(365天-104天)÷12月=21.75天(104天是52个双休日),日工资=月薪÷21.75天,小时工资=日工资÷8小时。算出日薪与时薪后,再分别乘上3倍(法定节假日)或两倍(正常公休),就是当天应得的加班工资。

依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1月1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在2日、3日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工资标准除以8小时。

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对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执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确定。如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基数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如果基本工资为1600/21.75=73.56/8=9

分析几种不同的工资计算方法

案例:某工厂实行的是固定月薪制,某员工固定月薪为600元,2005/8应出勤23天,实际该员工请假4天,实际出勤天数为19天,平时晚上加班21个小时;请问薪资如何计算; 目前针对固定月薪制工资计算方法大致有以下三种方法:

A:(固定月薪/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固定月薪/20.92/8*1.5*平时加班工时+固定月薪/20.92/8*2*周末加班工时;

B:(固定月薪-固定月薪/20.92*缺勤天数)+固定月薪/20.92/8*1.5*平时加班工时+固定月薪/20.92/8*2*周末加班工时;

C:固定月薪/20.92*实际出勤天数+固定月薪/20.92/8*1.5*平时加班工时+固定月薪/20.92/8*2*周末加班工时;

按照A方法:其工资为:600/23*19+600/20.92/8*1.5*21=608.58

按照B方法:其工资为:600-600/20.92*4+600/20.92/8*1.5*21=598.21

按照C方法:其工资为:600/20.92*19+600/20.92/8*1.5*21=657.86

可以看出同样的一个案例如果采取不同的薪资计算方法其工资金额相关很大; 现在比较一下各种计算方法的优缺点:

假设一:假设该员工请了21天假,也没有加班,即该员工实际出勤了2天,那么按照B的方法计算:

600-600/20.92*21=-2.29元;

分析:可以看出如果按照B的计算方法,该员工虽然上了2天班,但是他的工资却是负数;

假设二:现在假设该员工该月没有加班,而且只请了一天的假,即实际出勤天数为22天,那么按照C的计算方法:其工资为:600/20.92*22=631元>600元;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09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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