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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时间:2018-01-06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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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一篇_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

法发[2003]2号

2003年9月1日

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贯彻施行,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2年11月25日第1258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存在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

目录

1.应诉通知书

2.举证通知书

3.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

4.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

5.准许/不予准许变更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

6.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

7.因追加当事人或第三人参加诉讼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

8.二审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

9.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

10.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组织证据交换通知书

11.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交换证据通知书

12.不予准许交换证据申请通知书

13.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通知书

14.不予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决定书

15.复议决定书(驳回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复议申请)

16.复议决定书(撤销原决定)

17.证据保全担保通知书

18.证据保全裁定书

19.驳回证据保全申请通知书

20.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

21.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

22.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

23.不予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

24.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

25.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

26.人民法院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的申请通知书

27.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申请通知书

28.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通知书

29.对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举证通知书

30.程序转换通知书

31.证据收据

样式之一

××× 人 民 法 院

应诉通知书

(××××)×××字第××号

×××:

本院已受理×××(原告或者上诉人的姓名或名称)诉你方×××(案由)纠纷一案,现发送×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你方应当在收到×诉讼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为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一式×份。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四、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通知书送达被告或者被上诉人。

样式之二

××× 人 民 法 院

举证通知书

(××××)×××字第××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三、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四、你方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日①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五、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②前提出,本院可根据情况要求你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本院申请认可。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院认可,或本院不予认可的,你方应当于××××年××月××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

七、你方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八、你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规定的,视为你方放弃举证权利。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你方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书面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

附:

1.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第四条或者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审判人员可以针对不同案件情况填写。

2.如当事人可能提供域外形成的证据的,审判人员应当根据《证据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填写相关内容。

3.……(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当事人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通知书适用于一审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时,应当指定举证期限届满的时间。后收到通知书的一方当事人举证期限不足30日的,自其收到通知书起第31日为举证期限届满的时间。

注:

①适用简易程序的,当事人申请的时间可以不受十日的限制。

②适用简易程序的,当事人申请的时间可以不受七日的限制。

样式之三

××× 人 民 法 院

通 知 书

(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于××××年××月××日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经审查,×××(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延长本案举证期限至××××年××月××日。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六条的情形。

②延长举证期限系延长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而非仅针对一方当事人。本通知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

样式之四

××× 人 民 法 院

通 知 书

(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于××××年××月××日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经审查,×××(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六条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本通知书的内容,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

样式之五

××× 人 民 法 院

通 知 书

(准许/不予准许当事人变更举证期限申请)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向你方发出举证通知书,指定你方于××××年××月××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现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协商确定双方于××××年××月××日前完成举证,并向本院申请认可。

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或“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准许的通知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不予准许的通知书,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

样式之六

××× 人 民 法 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通 知 书

(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

(××××)×××字第××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因……(根据案件涉及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具体情况填写),本院现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本案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变更至××××年××月××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说明:

①变更后的举证期限届满日应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不少于30日。

②本通知书送达公告送达的受送达人之外的当事人。

样式之七

××× 人 民 法 院

通 知 书

(因追加当事人或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参加诉讼变更举证期限)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因……(根据案件涉及的“追加当事人”或者“××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具体情况填写,并应当写明追加的当事人的名称及诉讼地位),本院决定本案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变更至××××年××月××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通知书送达被追加人之外的各方当事人。

样式之八

××× 人 民 法 院

通 知 书

(二审指定举证期限)

(××××)×××字第××号

×××:

本院已受理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上诉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你方如有新的证据,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本院申请认可;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院认可,或者本院不予认可的,你方应当在××××年××月××日前提交有关证据。逾期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二审指定举证期限的情形。

②人民法院指定的二审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不少于三十日”的限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指定。

③本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样式之九

××× 人 民 法 院

通 知 书

(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已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根据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具体情况填写。适用《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情形的,应当表述为“×××经本院告知已变更诉讼请求”)。

你方应当于××××年××月××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五条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篇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中明确规定,“人民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篇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一、《规定》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它与诉讼的实体内容直接相关,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当事人而言,其诉讼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是围绕证据进行的,当事人通过收集证据、向法院提供证据、围绕证据进行质辩等活动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法院而言,法院通过指定举证期间、必要的调查取证、组织当事人质证、审核认定证据等活动,保障诉讼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只有12条,基本上是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无法真正解决实践中的证据问题。一方面,当事人对举证责任的内容不明确,缺乏举证积极性和诉讼风险意识,败诉后又往往将责任推给法院,造成法院公信度下降,更有一些当事人利用证据搞突然袭击、拖延诉讼,严重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可供遵循的具体的证据规则,审判人员往往依靠经验和直觉分配举证责任和判断证据,影响司法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同时,对证据的裁量权过大,也容易滋生腐败。证据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重要因素,证据问题不解决,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目标就难以真正实现。

为此,最高法院党组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2000年将民事证据问题列为22个重点调研课题之一,2001年又将其确定为五项重点改革内容之一。最高法院民一庭从2001年4月负责起草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文稿。历经十多次较大的修改,在全国范围内征求各级法院的意见,多次召开专家座谈会,征求了最高法院相关庭室、全国人大法工委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意见,并多次赴东部、中部和西部调研。在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01年12月31日公布并将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地针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它以与时俱进的精神,通过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解释,对于进一步促进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推动我国民事审判实践的发展、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乃至司法改革的深化,必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二、关于举证责任的含义和分配规则

(一)关于举证责任的含义

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含义不全面,第六十四条只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形没有涉及。审判实践中,由于对举证责任的含义缺乏正确理解,在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或者不能提供充分证据时也不敢作出判决,甚至在事实真伪不明时回避裁判或者拒绝裁判,违背了"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司法原则。

有关举证责任的含义,理论界认为,举证责任包括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和

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所负担的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是指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强调的是当事人举证的行为,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强调的是在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法院如何裁判的问题。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与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都是举证责任含义的有机组成部分。《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基础上借鉴理论界的成果,在第二条对举证责任的含义作出了规定。

明确举证责任的含义,对于司法实践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正确理解举证责任的含义是正确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前提。案件审理中,对于如何判断当事人是否完成举证,举证责任在什么情况下发生转移,是经常让审判人员头疼的问题。而正确理解举证责任的含义,对于解决这些问题很有帮助。不论依据什么样的证明标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都应当证明其事实主张,才完成举证,一方当事人完成举证,举证责任才能转移给对方当事人。在当事人不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情况下,不发生举证责任转移的问题。一般而言,法院的民事裁判应当以证据支持的事实为根据,依据实体法律规范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证据对事实的证明存在三种情况,一种是证明事实为真实,一种是证明事实为虚假,一种是事实真伪不明。前两种情况,不论事实被证明为真或者为假,法院均可以依据实体法规范作出裁判。但在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实体法规范无从适用,法院只能根据举证责任规则进行裁判,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负担不利后果。

(二)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是我国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但对于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就哪些具体的事实负担举证责任规定的不明确,对特殊事项的举证责任分配没有涉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不完备,可操作性不强,无法真正解决实践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为此,《规定》在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作法,在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了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1.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规定》的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是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的规定。关于举证责任分配,英美法国家一般认为,不存在一般性的标准,只能在综合衡量各种利益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判断;大陆法国家理论和实践普遍采纳法律要件分类说。我国理论界深受大陆法国家的影响,以主张法律要件分类说为通说。这种学说的基本观点是,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对权利发生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主张权利不存在的当事人对权利消灭或者妨碍或限制权利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这种理论符合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的思维方式,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强等优点,一些审判人员在审判实践中已经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这种理论分配举证责任。为此,我们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借鉴这种学说的有益成分,在《规定》第二条对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进行解释,在第五条、

第六条中对合同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中特殊事项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予以明

确,完善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2.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倒置规则

民事诉讼法中没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74条对举证责任倒置规定了6种情形。但对于倒置哪些事项的举证责任不够明确,各地法院掌握的标准不统一。为此,《规定》在第四条对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和《意见》第74条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同时根据审判实践经验,增加了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医疗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 关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这类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内容是否包括因果关系,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论,《规定》在第四条第三项确定应当包括因果关系的证明内容。这是因为,虽然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不同的是,后者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般比较直观,易于判断,而前者的因果关系往往需要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才能确定。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实施污染行为的加害人与受害人相比较,往往处于优势地位,掌握必要的信息和技术手段,更易于取得与污染行为相关的证据,因此,确定由加害人对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符合民法通则加强对受害人保护的立法宗旨。

第六项关于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产品生产者主张免责的,应当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项关于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所谓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行为,但无法判断究竟谁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加害人的情形。关于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理论和实践均采过错推定的原则,行为人只有在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能免除民事责任的承担。这种情形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一般特征,司法解释予以确认。

第八项关于医疗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实践中,由于医疗机构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掌握相关的证据材料,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患者则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患者往往因举证不能而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司法解释对于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规则。 3.关于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举证责任分配有形式分配标准和实质分配标准之分。形式分配标准是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分配举证责任,实质分配标准是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自由裁量举证责任的分配。成文法国家一般以形式分配标准为基础,以实质分配标准为补充。《规定》考虑到实践中举证责任问题的复杂性,在特殊情况下存在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而依照法律和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又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由审判人员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证据距离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三、关于自认

自认是当事人对于己不利的事实的承认。诉讼中的自认一经作出,不仅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对法院的裁判行为也产生拘束力。对当事人而言,一方当事人的自认行为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作出自认的当事人非有充分证据不得撤回自认;对法院而言,法院应当受当事人自认的事实约束,依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作出裁判。自认具有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因而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

民事诉讼法对自认没有明确的规定。《意见》第75条关于当事人无需举证的情形中,规定了当事人对事实的承认可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这是我国民事诉讼对自认的原则规定。《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自认作了进一步具体化的解释。

关于自认的条件、范围和法律效果。自认必须在诉讼程序中作出,既可以是审理前的准备阶段,也可以是辩论终结前的法庭审理阶段。自认具有免除举证责任的法律效果,不仅约束当事人的行为,也约束法院的裁判行为,对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法院不能置之不理,也不能任意否定,只有在存在否定事由的情况下,才能排除自认的适用。这种情况一种是指涉及身份关系的婚姻家庭等案件,这类案件关系社会基本伦理价值和基本人权的保护,一种是《规定》第十五条法院可依职权调查证据的情形,这也是其他国家的通行做法。

关于拟制自认。拟制自认是指对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不表示承认,也不表示否认的应视为自认的情形。审判实践中,也经常出现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持消极态度,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的情形。民事诉讼本身具有很强的对抗性,当事人消极对待诉讼,不利于法院的审理,一定程度上妨碍了诉讼效率。为调动当事人诉讼的积极性,提高审判效率,在审判人员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充分说明进行询问后,另一方当事人仍不明确表示意见的,应当视为其对该项事实的承认。这里应当强调的是,为防止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拟制自认应严格掌握。审判人员不仅应当就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本身进行充分地说明,也应当充分说明当事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的法律后果,并应询问另一方当事人对该项事实的态度,当事人仍不明确表态的,才能构成拟制自认。

关于代理人的承认问题。《规定》对代理人的承认,根据代理人代理权限不同分别加以规范。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与当事人本人的诉讼权利范围基本一致,其对事实的承认,应视为当事人本人的承认;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由于无权代为承认诉讼请求,在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对诉讼请求承认的情形下,其承认行为超出了代理权限,因而不具有自认的效力。但当事人在场的,当事人对代理人的承认行为的内容和法律后果应当有充分的了解,其未作否认表示的,应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关于自认的撤回。依据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实施了一定的诉讼行为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实施否定或与前一行为相矛盾的诉讼行为。自认一经作出,即对当事人和法院产生约束力,当事人不能随意撤回自认。否则势必有损对方当事人利益,对诉讼效率和诉讼经济也将造成消极影响。但

自认的效力之一在于免除对方举证责任,使对方获益,如果对方放弃这种利益,又不至于影响诉讼效率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允许当事人撤回自认。此外,为发现真实的需要,在有充分证据证明自认是在违背当事人本人意志且自认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即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允许撤回。

四、关于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一条对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明确"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的范围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的范围与条件,操作上不易把握。这种规定既为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设置了较重的义务,也为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预留了过大的裁量权,不利于发挥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积极作用和提高法院的审判效率,也不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特别是对"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的范围没有明确的界定,容易导致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权力的滥用,产生司法不公。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弱化和规范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能,是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民事诉讼制度的要求。因此,必须对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条件予以明确。最高法院1998年《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若干规定》对法院调查收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的条件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当事人应当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证据线索,但没有明确"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的范围。为此,《规定》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对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的解释,对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问题予以明确。

关于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即是法院可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规定》将"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解释为两种情形,即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和与诉讼实体内容无关的程序事项。为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涉及可能有损上述利益的情况下,可由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这是是成文法国家的通行做法。《规定》第十五条在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和我国国情,将诉讼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纳入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除上述可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外,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关于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条件。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主要是对当事人存在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救济手段。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以自身的能力收集证据,只有在确有客观原因的情况下,方可申请由法院调查收集。这种客观原因主要是指涉及档案材料和秘密材料的情形。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属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内容,因此,当事人的申请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基本的证据线索、所要调查的证据的大致内容、所要证明的事实及不能自行收集的原因等内容。

(二)关于鉴定问题。由于缺乏可供遵循的具体规则,实践中的鉴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篇_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下列( )等事实当事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篇_2015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全文)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地中国首部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公告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告全文如下: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十三条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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