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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处分条例

时间:2017-12-05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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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一篇_干部在线学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86分

【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21题、 我们可以把违纪行为分为以下三类( )。(多选题) (分值:4)

A. 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B. 不履行职务的行为

C. 超越法定职权的行为

D. 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22题、 政治责任是领导成员源于政治义务,以政治道德为基础,而承担的( )责任。(多选题) (分值:4)

A. 非过错性

B. 间接性

C. 连带性

D. 直接性

第23题、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承担以下哪些责任( )。(多选题) (分值:4)

A. 道义责任

B. 纪律责任

C. 法律责任

D. 政治责任

第24题、 违纪行为的主体包括组织,此处所指的组织是指( )。(多选题) (分值:4)

A . 行政机关

B . 行政机关的所属机关

C . 派驻机构

D . 民间团体

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篇_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解释)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委会议通过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目的

(一)严肃行政机关纪律

行政机关纪律是行政机关为保障实现行政机关的工作目的,维护行政机关的工作秩序,要求每一个行政机关公务员遵守的纪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作为公务员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上述违反纪律的行为,对于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纪律的行为,必须予以制裁,以保证行政机关纪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

(二)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

处分制度是我国公务员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自我约束的一项重要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规定,下列机关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一)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三)各级行政机关;(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五)各级审判机关;(六)各级检察机关;(七)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由此可见,公务员的范围相当广泛。由于《处分条例》属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其无权对除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及其处分作出规定,因此,《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只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即《处分条例》的适用对象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公务员中的其他几类人员如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的公务员等都不适用本条例。行政机关中的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通过对有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违法行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从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来达到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的目的。

(三)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职责和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权,因此,一切行政机关必须按照体现最广大人民意志的法律法规管理国家事务、经济事务和社会文化事业。所有行政机关公务员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摆正自己的位置,行使权力要对自己、对组织、对人民负责,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履行职责,切忌随心所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必须在法律赋予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活动,否则必须承担因此产生的纪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受到处分直至刑事处罚。

二、立法依据

本条例的立法依据是《公务员法》和《行政监察法》。本条例即是《公务员法》的下位法,也是《行政监察法》的下位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处分的依据和处分的设定的规定。

一、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条件

根据本条的规定,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本条例的适用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公务员,除此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适用本条例的主体。而行政机关违法违纪的,对其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而且程度不同,不是所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都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只有那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同时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行为,才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以及本条例第三章未规定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行为,可以通过批评教育等其他方式处理。

需注意的是,应当承担纪律责任,不是由纪律处分决定机关来认定是否应当,而是由本条例

第三章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命令中规定应当追究纪律责任,没有上述明确规定的,不能擅自认定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而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二、给予处分的依据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对违反公务员纪律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直接依据。

处分决定机关在对违反公务员纪律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进行处分时,应当“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在具体适用中,处分决定机关一是要依照本条例关于行政处分的适用条件和种类等规定来进行处分。二是要依照本条例关于各种量纪情节及适用原则如从重、从轻、减轻、合并处理等规定,确定应否给予处分以及处分的轻重。三是依照本条例第三章关于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及其相应的处分幅度规定来定性量纪,除具有法定减轻、免予处分情节外,不得突破法定的处分幅度。

(二)其他依据

本条第二款中规定“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作出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也是处分决定机关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依据。

这里的“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作出规定的”,不仅包括对某些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及处分幅度作出规定,也包括对诸如从重、从轻、减轻处分情节等处分事项作出规定。我国有些法

律、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对一些违法违纪行为明确规定了构成要件及处分幅度,鉴于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所以,本条例规定法律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作出规定的,依照该法律的规定执行。“其他行政法规”,是指除本条例以外的行政法规。凡是其他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处分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该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如《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对财政违法行为及其处分幅度作出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就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执行。

本条第二款中规定:“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这是关于处分比照制度的规定。

适用比照制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公务员处分条例】

1、必须是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作了规定,也就是说必须是法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如果一种行为本条例、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都未规定为违法违纪行为,那么,即使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处分决定机关不能擅自给予处分。必须是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作了规定.而只是没有规定具体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才存在比照的问题。

2、必须按照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条款去处理。此处的最相类似的条款.是指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与本条例第三章中某一条款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基本相同。一般说.应当是违纪主体、违纪主观方面、违纪所侵犯的客体都相同,只是在违纪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方式不同。

三、处分事项的设定

本条对处分的设定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

(一)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原则上应当适用本条例。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主要由本条例设定。

(二)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面,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也可以设定处分,而且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要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即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作出规定的效力高于本条例。另一方面,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作了规定,但对应当受到处分的幅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三)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以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发布。这是授权性条款,规定了除本条例、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还有哪些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处分事项。这是针对以往由于对处分的设定权没有规定,导致一些地方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各种文件中滥设处分事项,导致处分事项的设定政出多门,同错异罚。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法制的统一,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侵害了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但是,各部门由于行业性质的不同.各地区由于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人文地理环境的差异等,确有对本条例进行补充规定的必要,为此,本条例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

这里所谓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法规。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

在此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补充规定。这里所谓的补充规定,即对本条例第三章中没有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及相应的处分幅度作出规定.而不得以地方或者行业的特殊情况等为借口,对本条例第三章已经明确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及其相应的处分幅度加以变更。二是部门规章,在国务院各部门中,只有国务院监察机关和国务院人事部门能够单独制定设定处分事项的部门规章.国务院其他部门不能单独制定设定处分事项的规章,这些部门凡是涉及设定处分事项的规章,都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发布。

(四)除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的原则,即依法处分原则的规定。

非因法定事由不受处分的原则,实际上是追究违法违纪行为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违法违纪行为盖由法定。

2、任何一种有危害性的行为,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和国务院决定事前没有规定为违法违纪,不得直接对其定性量纪,也不能采用溯及既往的形式追究纪律责任。

3、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为违法违纪的行为及其处分幅度,不得任意加以改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定性量纪。

非法定程序不受处分,实际上是程序保障原则。程序保障是指对纪律责任的追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依法立案,依法收集有关证据,依法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定的形式作出处分决定和送达处分决定、执行处分决定等。法定程序具有强制性,违反程序规定的行为不仅违法或者无效,而且会影响办案的质量和效率,严重的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有可能使应当追究纪律责任者被免予追究,而不应当受到纪律责任追究者被追究。程序保障既是实体权利实现的重要条件,也是实体法上的责任得到准确认定和追究的重要保障。只有遵循法定程序原则,才能防止处分决定机关的武断、偏见和擅权,才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被处分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释义】本条是关于处分原则的规定。

二、 公平、公正的原则

处分决定机关在对政纪案件进行处理时,对于所有违法违纪行为人要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不受公务员纪律约束的特殊人物,不允许有凌驾于公务员纪律之上的任何特权。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必须公正、公平,包括定性上和量纪上的平等两方面。

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这一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违法违纪行为人必须严肃处理,该处分的必须处分,不能姑息宽容。二是要将教育贯穿于处分工作的始终,使惩处立足于教育、挽救和防范。

三、错责相适应原则

这里所谓的处分的错责相适应原则,就是要求给予违法违纪行为人处分的种类、幅度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危害性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规定和适用重处分;反之,则应当规定和适用轻处分,不能轻重倒置。 在给予违法违纪行为人处分前,首先,要确定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其次,判定违法违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再次,结合违法违纪行为的过程、动机、目的、手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人违法违纪后的态度等情节来具体裁量处分。

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案件移送制度的规定。

这里所说的案件移送制度,是指处分决定机关在调查处理政纪案件过程中,将涉嫌犯罪的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处分决定机关在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违法违纪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是指处分决定机关在查处政纪案件过程中,根据所掌握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以及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对涉嫌犯罪的,处分决定机关应当进行移送,至于是否属于犯罪,则要由司法机关来最后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1)应当移送,即必须移送,对于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造成犯罪嫌疑人逃脱刑事制裁的,应当根据刑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和纪律责任。(2)根据先刑事、后行政的原则,处分决定机关一般应当在法院判决后再给予处分,这样能够保证司法判决与处分决定的一致。但是,处分决定机关对违法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也可以现行给予处分。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释义】本条是关于处分种类的规定。

警告,是一种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轻微的一种制裁方式。

记过、记大过,即对于违法违纪行为的过错予以记载,也是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 降级,是一种降低行政机关公务员级别的纪律制裁方式。

撤职,是一种撤销行政机关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的纪律制裁方式。被撤职者如果没有同时受到辞退、调离等行政处理的,仍是行政机关公务员。

开除,是解除被处分人与行政机关人事关系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严厉的制裁方式。被开除后,被处分人不再具有行政机关公务员身份。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释义】本条是关于受处分期间的规定。

这里所谓的受处分期间,是指处分的有效期间,即处分的法律后果的影响期间。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

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三篇_《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详细解读

学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6年1月1号《公务员法》全面实施,公务员法是一部框架法,他要落到实处,还需要出台一系列的配套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配套法规之

一。今天和大家一道来学习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我学习了之后最大的一个感觉就是该条例全面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纪律与责任。

今天这个专题跟大家一道讨论三个问题:第一,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二,处分的种类、程序和法律后果;第三,七大类违纪行为。这个专题的最重要的目的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让各位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明确自己的行为误区。

导言: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第一项义务那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既然要接受人民监督,就包括《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当中规定的各项纪律责任。当然大家对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的一句话也不陌生,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是这样说的: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是普普通通的人,他不是天使,所以说需要方方面面的监督约束举止。

(一)公务员承担的四种责任类型

1、道义责任——源于社会公德约束力

第一,是道义责任。所谓的道义责任是源于社会的公德力,是源于社会公德的约束力。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一般老百姓包养情妇有何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但是你只要是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根据处分条例,你必须承担一定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这就是道义责任。一般老百姓可以见死不救,如果他见死不救也只能在道德上加以谴责,但是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以及所有的公务员他不能见死不救。

云南省源木县原民政局的局长坐在公车上碰到一个临产孕妇,孕妇的丈夫请求他搭他一段车送到最近的医院,这个原民政局的局长振振有词的说公车不能私用,所以没让这个孕妇搭他的车。公车不能私用是对的,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这个民政局的局长这个行为他带来了一个不可挽回的后果,所以有关部门撤除原云南省源木县民政局局长的一切的职务。这就是道义责任,道义责任源于社会公德的约束力。《公务员法》当中有一句话我记得比较清楚,那就是“莫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公务员是一般的老百姓,但公务员又是不一般的老百姓”。

2、纪律责任——源于组织的约束力,由处分决定机关对违纪行为进行追究

第二种责任叫纪律责任,所谓的纪律责任他是源于组织的约束力,由处分决定机关对违纪行为进行追究。这个纪律责任实际上也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换一句话说,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律责任就是他的纪律责任,他源于组织的约束力,由处分决定机关对违纪行为进行追究。

3、法律责任——源于国家法律强制力,由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追究

大家可能会问,纪律责任是不是也是一种法律责任?对,纪律责任属于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因为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之间还有点根本的区别,法律责任是源于国家法律强制力,由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追究,这叫法律责任。

纪律责任,行政机关的纪律责任虽然也是由《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来规定的,条例也属于法律。但是这种纪律责任是由处分决定机关而不是由国家司法机关来追究的。

何为处分决定机关?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即行政机关的任免机关与检查机关。

4、政治责任——“闲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

道义责任、纪律责任、法律责任,这还有第四种责任,就叫政治责任。所谓的政治责任,是只有领导成员在承担的责任,那就叫政治责任。所谓的政治责任,是领导成员源于政治义务,以政治道德为基础,而承担的非过错性、间接性、连带性的责任。一般经过本人申请。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任免机关审批。

简单的把政治责任概括为一句话。所谓的政治责任就是“闲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的责任,就叫政治责任。

大家可以回想下,我们原环保局局长是因为什么引咎辞职的呢?是因为松花江污染,松花江污染肯定直接原因不是我们原环保局的局长。但是没有办法,环保局的局长他是公务员当中的领导成员。“闲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这种责任就叫政治责任。

承担政治责任的方式是两种方式:一是引咎辞职,二是责令辞职。

政治责任是只有公务员才承担的责任,所有的公务员都应该承担三种责任:一是道义责任;二是纪律责任;三是法律责任。唯有公务员当中的领导成员承担四种责任,四减三剩一,这个一就是只有公务员才能承担的政治责任。

政治责任非常重要,对推动中国的民主和法制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很可惜,《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他不是规定公务员的政治责任的,他只是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纪律责任的。

(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出台的三个目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当中有个处分,所谓的处分,就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

就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一种纪律责任形式。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他是这么说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简而言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出台有三大目的:第一,严肃行政机关纪律;第二,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第三,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

1、严肃行政机关纪律

三大目的之一,严肃行政机关纪律。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出台之前,凡是已经判刑的就不再给予处分;但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只要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这是严肃行政机关纪律的一个最重要体现。

另外一个方面,大家如果仔细阅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你还会发现第二点,辞职的,免职的,被罢免的公务员究竟接受不接受处分。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要依法给予处分。

还有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某公务员在退休之前已经做了一些违纪行为,但是行政处分机关没有发现,这个公务员最后退休了,那么这个已经退休的公务员是不是再给他处分呢?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他是这样规定的,一般来说,该公务员退休之后就不再给他处分。但是,如果依法应该给这位公务员降低、撤职、开除处分的,那么即使他退休了之后,一定要依法给他这三种类型当中之一的一种处分。这就意味着,虽然违纪行为是他在退休之前做的,现在他已经退休了,但是只要他该得到降低、撤职、开除这三种处分当中的任何一种,那么也应该依法给予处分。处分的直接结果那就是降低甚至取消他退休之后的待遇。大家可要知道,中国公务员的养老金那可是没有专门的社会保险,你如果已经退休了之后,应该得到开除,后来行政处分机关追加了这种开除这种处分;那么,这已经犯过错误的,现在已经退休的,在家颐养天年的公务员,那可就没有更多的条件颐养天年了;因为连养老金都成了问题。这就叫严肃行政机关公务员,严肃行政机关纪律。

2、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

《行政机关处分条例》的第二大目的,就叫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简单的说,他划定了公务员的行为禁区。在本讲座当中,我把它概括为七大类型的行为禁区。保证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的职能归根结底是由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来履行的。

【公务员处分条例】

3、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处分条例》的第三大目的,就是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 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大家可能要问,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的范围包括七大类型机

关的公务员,为什么单单出台一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的范围跟1993年的《国家公务员大型条例》相比,范围的确是扩大了。包括七大类型机关的工作人员,比如说,他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查院的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多工作人员;为什么单单出台一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呢?

基本的解释有两条:

第一,行政权力最强大,最持续,最具渗透性。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在整个公务员队伍当中他占绝大部分,大概占到60%以上;所以有效地约束行政权力,有效地约束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对加强整个公务员的监督举止至关重要,可以说他发挥了一个决定性的作用。这是第一个解释。

第二个解释,这是由立法的惯性使然。什么叫立法的惯性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2007年4月4号国务院第一百七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这个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处分条例于2007年6月1号开始实施。那么,这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哪年开始起草的呢?1997年《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草案)》已经开始起草了。三年之后,也就是2000年的时候,《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送审稿)》,所谓送到国务院进行审议的送审稿已经提交上去了。大家可要知道,2000的时候中国的《公务员法》还没有开始起草;2005年的时候,《公务员法》出台。换一句话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这个草案的起草过程跟公务员法的起草过程他基本上是一个并行的过程;而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他起草的时间比《公务员法》起草的时间更长;换句话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先起草,从1997年才开始起草的;《公务员法》在哪年起草的呢,我记得是从2002年的3月份,也就是5年之后才开始起草的;简单的说,《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草案以前已经有个良好的基础。所以现在优先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把他制定出来,可以说是发乎天道,顺乎自然;他可以是顺势而发。

﹒一、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一部分内容: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本讲座的重心目的就是一个:要让公务员明确自己的行为禁区。

公务员的何种行为就构成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当中的违纪行为呢?这是每个公务员关心的问题。

﹒(一)违纪行为的主体与主观要件

第一, 违纪行为的主体与主观要件是什么?

1、违纪行为的主体

所谓违纪行为的主体,指的是违纪行为的实施者,或者另外一个说法叫违纪行为的行为人。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违纪行为的主体指的是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组织;所谓的自然人就是指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所谓的组织,违纪行为的主体还包括组织,此处所指的的组织是指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或者派属机构;违纪行为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组织。

所要强调的是,处分的载体只能是针对自然人;处分种类直接针对的是自然人;违纪行为的主体是两类,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组织;但是,处分的种类,处分的最终载体是直接针对自然人。也就是说,当组织作为违纪行为的主体的话,那么处分的最终载体是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这个问题特别的重要,现在公务员队伍当中,特别是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当中有一种说法:只要我不把钱装在腰包里,我就不算违纪违法;只要我不把钱装在腰包里,我就没有什么后顾之忧;只要我不把钱装在腰包里,我把钱,当然是公共资金,挪用其中的一部分为本单位,本部门谋求集体利益,谋求共同利益。简单的说,花公家的钱为本部门谋私利,我不但没有什么成本,而且还有巨大的收益。这就是现在方方面面,都在关心为什么部门利益依然在膨胀的主要根源之一。

大家对把钱装在腰包里,还是持高度警惕的;把钱不装在腰包里,为本部门利益,无以为耻,反以为荣,这在某些机关,某些公务员群体已蔚然成风。

那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针对这个问题规定的特别特别的清楚。当违纪行为的实施者是组织的时候,那么处分的直接载体是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这里面有一个案例,大家看一幅图,这幅图就是著名的云峰阁。这云峰阁是谁建的呢?是山西省粮食局在国家风景名胜区——山西省永济县五老峰修建的,他对外称培训中心。大家可能说,这有什么大惊小怪的,修一个培训中心,他本身就是宾馆,这是很多机关的通行做法。在本案例而言,山西省粮食局不仅仅在风景名胜区修云峰阁宾馆,修培训中心,他还有别的花样。

山西省粮食局在云峰阁宾馆附近修建了“粮神殿”,大搞封建迷信活动。在殿中为个人歌功颂德、树碑立传,并将各省(区、市)粮食部门负责人的题词刻在石碑或牌位上,与神像一并供奉。

山西省粮食局的局长高志信振振有词的说,是粮食殿也罢,还是云峰阁宾馆也罢,这是山西省粮食局的一体决定,这个跟我没有关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西省

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四篇_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务员处分条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5号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95 号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公务员处分条例】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398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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