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原创美文 > 新秀美文 > 非法经营食盐辩护思路

非法经营食盐辩护思路

时间:2017-11-22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www.gbppp.com--新秀美文】

非法经营食盐辩护思路 第一篇_非法经营食盐案件的犯罪数额问题研究

引言 刑法正式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概念明确化、犯罪数额具体化是罪刑法定原则在犯罪数额立法上的具体要求,因此,刑法对部分犯罪的犯罪起点数额以及其他界限数额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然而,刑法并未能彻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在相当数量的犯罪中仍采用概念模糊的抽象模式来确定犯罪数额。非法经营罪就是很好的例子。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刑法》对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非常笼统,以致被一部分学者称其为“小口袋罪”。而且对实际审理此类案件带来相当大的难度,如“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多大的犯罪数额才构成此罪?构成此罪的犯罪数额标准是采用非法经营额还是违法所得额,亦或二者皆有,等等。为了更好地在犯罪数额立法上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为了使犯罪数额标准构建更加科学化,本文在充分分析调查非法经营犯罪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阐明现行刑法确立数额标准方法的种种弊端,以便为建立科学的、合理的、便于操作的犯罪数额标准作出铺垫。 对非法经营食盐罪的调查和分析 非法经营案件在实践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非法经营食盐案件,食盐属国家专营控制的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而又关系国计民生的人民生活必需品。成都铁路两级法院作为打击非法经营食盐犯罪的桥头堡,近年来审理了一批非法经营食盐案件。本文现就以非法经营食盐案件为代表对成铁两级法院及四川省其他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情况做了相关调查。 一、2001年,四川全省共审结非法经营案件六件。 (1)徐森林在多次受到盐政机关处罚后数次贩运加工假冒加碘食盐共计10余吨,被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2)张杉无食盐准运证共贩运非碘食盐5次54.45吨,被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3)张永龙在1998年至2001年6月期间,先后数次低价工业用盐80余吨冒充食盐销售,并从中谋取暴利数万元,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4)李强在2000年8月至12月期间,将非法购进的劣质盐分装,共计销售给个体工商户41.75吨,被查获16吨,被宜宾市宜宾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5)邹崇康多次非法购买食盐,并受过三次行政处罚,其中在2000年共计购买食盐23.25吨,被长宁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单处罚金5000元;(6)钟经福非法买卖非碘食盐两次受到行政处罚后又非法经营非碘食盐12.75吨,被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二、2002年,四川全省审结非法经营食盐案件二件。 (1)杜超林假冒石膏粉等货物品名从湖北应城利用铁路非法贩运食盐100.2吨到成都,被西昌铁路运输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丁胜权自1994年多次因非法经营食盐被行政处罚,2002年又非法经营食盐12吨,被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 三、2003年,四川全省审结非法经营食盐案件七件。 (1)2003年4月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非法从青海省某盐化集团无合法手续购进并销售非碘盐53.5吨的阳训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旺苍县人民法院判决非法购买湖北120吨私盐并销售63.1吨的习中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3)荣县人民法院对受过两次行政处罚继续非法经营食盐70余吨的徐树财判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4)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对购进山东私盐240吨的王文灿判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80000元;(5)罗江县人民法院判决购得私盐30余吨并分装销售的李代忠犯非法经营罪,处有期徒刑八个月;(6)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私自多次从成都购得私盐50余吨并在本地食盐市

场销售的李大业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7)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受过三次行政处罚后又非法经营食盐122吨的魏向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四、2004年,四川全省已审结非法经营食盐案件四件。 (1)高成文非法经营非碘食盐20吨,被苍溪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2)杨小明非法经营食盐145吨,被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元;(3)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贩卖湖北私盐84.2吨的潭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4)曾卫利从湖北贩运54吨私盐到成都准备销售,被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判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情况分析及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的案例统计,我们不难看出非法经营食盐案件在近年来存在以下特点:一是非法经营食盐案件逐年上升;二是涉案盐产品数量上升;三是非法经营的手段越来越狡猾,经常采用匿报品名等方式运输等等。而在处理此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我们也发现各地法院在量刑和定罪上的不同,第一、非法经营数额在10吨以上20吨以下的的案件,四年来共处理五件,最高刑罚是有期徒刑二年,最低刑罚是单处罚金;第二、非法经营数额在20吨以上50吨以下的的案件,四年来共处理二件,最高刑罚是有期徒刑三年,最低刑罚是有期徒刑八个月;第三、非法经营数额在5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的案件,四年来共处理七件,最高刑罚是有期徒刑六年,最低刑罚是有期徒刑六个月;第四、非法经营数额在100吨以上的的案件,四年来共处理五件,最高刑罚是有期徒刑八年,最低刑罚是有期徒刑一年。从上面的归纳,我们可以看出同一类案件在犯罪数额基本一致的情况下,量刑情况幅度跨越之大是刑法中其他罪名所不可比拟的,同时也给人一种我们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我国法律体系不完善的感觉。追寻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对非法经营罪的处罚分为两个档次的法定刑,即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从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情节严重”是处理非法经营罪的关键,是认定非法经营罪罪与非罪的界限。由于非法经营罪是一种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的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其犯罪情节的轻重与数额的大小有着直接的关系,数额的大小直接反映出这种犯罪对社会危害的程度。因此数额的大小便成为衡量非法经营行为情节是否严重的重要标准。遗憾的是,新刑法实施这么多年来,我们发现与非法经营罪规定相关的数额标准仅有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8月28日通过的《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具体的数额标准。铁路运输法院作为惩治非法经营犯罪的第一线,在实践中就常常为此困惑和忧虑。以成都铁路运输法院2002年-2003年审理的几起非法经营食盐案件为例,几乎所有办理过此类案件的法官都发现,依据现行的刑法无法确定这类案件“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是什么,所能依据的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0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规定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20吨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2000年《意见》规定:“个人非法经营食盐50吨以上不满100吨或因非法经营食盐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非法经营食盐达到10吨的或非法经营食盐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的为情节严重”。可以看出,此《意见》规定了非法经营食盐案件的犯罪起点一般为50吨,这与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明显矛盾。可以想象,当一个人因非法经营食盐30吨被起诉至法院,只要无其他情节的话,法院肯定会依据《意见》的规定认定该人非法经营额不够犯罪的标准而作出无罪的判决,而公诉机关又认为根据其解释该人应当构成犯罪的尴尬局面。司法的不统一使我们无所适丛,即不想放纵犯罪,却没有武器来打击犯罪,这不能不说是法官的一种尴尬。 二、“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的困惑 在确

定行为人的非法经营行为涉及的数额时,常常遇到两个概念:一是非法经营数额,二是违法所得数额。所谓非法经营数额,是指非法经营物品、货物价值的数额。所谓违法所得数额,是指非法经营所获利润的数额。在处理非法经营案件时,是以非法经营数额还是以违法所得数额为准来确定行为的情节是否严重,实践中做法不一。一般来说,在非法经营案件中,行为人非法经营的数额和违法所得的数额可能同时存在,但两个数额并不成一定比例,如果没有一定标准,有时按非法经营数额来认定,而有时却按违法所得的数额来认定,必将使执法中出现不一致的现象,不利于对非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和预防。以四川省各法院2001年-2004年审理的几起非法经营食盐案件为例,在这并不多的几起案件中,不仅有按照非法组织购买的食盐数量来科处刑罚,还有按照被告人贩卖食盐所获取的利润来量刑,还有的是把二者结合起来判处。在同一省法院系统的同一时间段针对同一种犯罪就出现这么多的量刑方法,这只能说是我国《刑法》的悲哀,不禁要问,刑法典还要让我们的法官困惑多久?另外,在科处罚金的问题上,因刑法225条规定只能对犯非法经营罪的被告人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但实践中我们往往发现,有的案件的被告人从外地非法组织的食盐在运输到本地的途中就被挡获了,非法所得并没有产生,依照刑法的规定,就不能对其科处罚金刑,使其逃避了经济上的制裁,不利于对犯罪的打击。 存在不足就应当改进,针对非法经营食盐案件的特点及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不成熟的改进方法。 一、非法经营食盐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 食盐属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必需品,是人体氯化钠的唯一来源,人人不可缺少,且无其他替代品,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民的素质。食盐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特点是价格低,且实行国家定价。一箱卷烟批发价格低的上千元,中高档的上万元,极品则高达10万余元,而一箱小包装食盐的批发价仅28元。一汽车10吨散装精致食盐的出厂价不过4000余元,抵不上一箱名牌卷烟。因此,按照现行的处理标准,一些危害严重的非法经营食盐案件因为达不到数额标准而无法追究刑事责任。食盐的以上特点使得非法经营食盐案件呈现高发案率、低经营额,非法经营价格越低危害越大的特点。根据以上特点,笔者认为,对非法经营食盐案件的数额标准应只规定数量标准,而不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和非法所得的数额标准,这样,在司法实践中才具有可操作性。具体而言,非法经营食盐案件的“情节严重”的标准为“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10吨以上,或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5吨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为“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50吨以上,或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10吨以上的”。之所以认为非法经营食盐的定罪标准为10吨,因据统计,目前,我国每人每年需要摄入的食盐量为5千克左右。10吨非法经营的食盐流散到社会将会使200人在一年中受害,可见其危害性是如何的巨大。对此类案件规定较低的犯罪数额定罪标准,可以体现国家对此类犯罪严厉打击的精神,同时也可以避免违法犯罪分子规避法律情况的出现。 二、非法经营额与非法所得额的问题 笔者认为,非法经营食盐案件的数额只需要非法经营食盐的数量就可以了。因为行为人非法经营食盐的主要目的在于谋取非法利益,行为人非法经营食盐的数量能在一定的程度上表现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而且,如前文所述,行为人在非法经营食盐的过程中,其经营成本一般也是比较低廉,没有必要将非法经营的数量和违法所得同时作为非法经营食盐得犯罪数额。这样也避免了在实践中有的人以未盈利为由否认行为人非法经营罪责的情况,体现从严打击的精神。 三、关于科处罚金的问题 正因为确定非法经营食盐案件的数额是以行为人非法经营食盐的数量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因此,对行为人因非法经营食盐科处罚金就不必拘泥于行为人是否具有违法所得的这个框框。笔者认为,对此类犯罪应当比照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罚金刑的有关标准来量刑,但起点应较盗窃行为的罚金科处情况要高。因为盗窃所侵犯的只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造成的后果只是财物的损失,而非法经营食盐犯罪不但会造成国民身体健康的长期影响,而且还严重妨害国家对专营商品

的管理秩序,从这一点上看,非法经营食盐案件的危害性要比盗窃犯罪的危害性要大的多。而对于此类犯罪不仅要对行为人的人身限制自由,还要从经济上予以惩罚,才能更好的打击犯罪的根源,避免犯罪的重复发生。所以,对此类犯罪的罚金刑的科处,应当采用如下标准:非法经营食盐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金,非法经营食盐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金。 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者所追求的最大目标。因犯罪数额标准是确定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准,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所在,确定此标准实际上等同于明确犯罪的构成要件。而现行的确定数额标准的方法影响着司法的公正,并且很难进一步改善。因此,强烈呼吁新的方法代替。

非法经营食盐辩护思路 第二篇_非法经营罪辩护词

非法经营罪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3-04-28 作者:欧阳林律师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欧阳林律师为涉嫌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被告人袁某进行辩护,通过查阅案件、会见犯罪嫌疑人以及庭审,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本辩护人完全同意前面两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但鉴于被告人袁某在本案屠宰活动中所从事的行为和所起的作用有别于其他被告人,辩护人补充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采纳。

1、被告人袁某不是本案屠宰活动的经营主体,其与被告人罗某系雇佣劳务关系,是在罗某指令下进行的劳务行为,其不具备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要件。

【非法经营食盐辩护思路】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是本案中被告人袁某并未从事上述行为。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刚才的庭审调查我们可以知道,被告人袁某于2010年8月受雇于被告人罗某从事屠宰点的清洁、现场看护、以及记录生猪收购数量等工作。被告人袁某作为屠宰点的一名员工,服从屠宰点老板的安排是其职责,被告人袁某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形式均由屠宰点老板决定,被告人袁某没有从事生猪的收购工作、也没有从事猪肉的销售工作,其从事现场看护、以及记录生猪收购数量等工作均是执行屠宰点老板的指令。他的这些行为是劳务行为,而不是分工负责行为,是被动执行而不是积极参与的行为。“经营”是指经管办理经济事业,对任一经济实体,只有经管办理的行为才是经营行为。就本案而言,决定是否收购生猪、收购生猪的价格、数量、收购生猪行为以及决定猪肉的销售价格、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是经营行为,而现场清洁、看护、记账等行为本身并不是经营行为。因此,被告人袁某未从事经营活动,其不具备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要件。

2、被告人袁某在本案中没有谋取非法利润,主观上缺乏谋取非法利润的故意。

非法经营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袁某于2010年8月受雇于罗某并在其的屠宰点打工,每月工资1200元,无奖金,更无分红。被告人袁某未谋取非法利润,也没有谋取非法利润的故意,根据被告人袁某的讯问笔录中可以表明,被告人袁某在屠宰

点工作就是为了打工挣钱,养家糊口。被告人袁某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不具备非法经营罪的主观要件。

综上,被告人袁某在屠宰点仅是一个以打工者的身份进行工作,其不具备经营者身份,也未实际实施经营行为,更未谋取非法利润,因此其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

3、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袁某非法经营数额5233.44万元证据不足。【非法经营食盐辩护思路】

证据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非法经营食盐辩护思路】

(1)每头生猪的销售金额方面。公诉机关在没有其他任何客观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仅根据被告人不确定的供述认定每头生猪的销售金额为1200元,证明力明显不足。

(2)转卖生猪的数量上。公诉机关在缺乏被告人具体转卖生猪数量的证据情况下,单纯采信被告人万某估算的每天转卖15头生猪的口供,径直主观推定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期间被告人共转卖6330头生猪,这一推定显然证据不足。纵观本案在整个案卷材料,所有证据中关于转卖生猪事实只有被告人的供述,辩护人对相关供述做如下简要摘录。被告人罗某2012年3月26日的讯问笔录中【见卷三第22页】“你们一共卖过多少次猪?这个我就不记得了,因为比较频繁,大约一个星期会卖四、五次猪,每次的数量我就不知道了”;被告人袁某2012年3月22日的讯问笔录

【见卷三第112页】“这些猪是否全部被你们宰杀了?大部

分会杀掉,有一些特别肥的、大的猪没人要,他们就会拖回佛塔生猪批发市场卖掉”;被告人万某2012年3月23日的讯问笔录中【见卷三第134页】“你们收购的生猪是否全部用于屠宰销售?大部分会杀掉卖了,少部分比较肥的没人要就会拖回佛塔生猪批发市场卖掉。你们一共卖了多少次生猪,每次卖多少头?这个不好说,有时一次卖几头,有时一次卖二十多头的时候都有,卖了多少次我也不记得了。你估算下大约卖了多少头生猪?我估计平均每天能卖15头生猪,一年能卖5千头左右。”从上述摘录笔录中可以知道,三个被告人对转卖生猪的数量都不确定,而且表述也是大相径庭。公诉机关仅凭被告人万某每天估算转卖15头生猪这一模糊的回答,在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就主观推定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期间被告人共转卖6330头生猪,显然证据不足。

(3)天亮期间屠宰生猪数量方面。公诉机关不能依据天亮公司出具的小肠收购清单来认定被告人在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1月6日期间的屠宰数量。根据袁某在2012年1月21日的讯问笔录中【见卷三第127-128页】,“各脚”是一个在永叔路菜场卖猪肉的,具体的名字我不知道,他自己买猪,我帮他屠宰,收他5元的屠宰费和一副小肠,杀完后所有的东西都归他;……“丁公路”是在丁公路菜厂卖猪肉的,和“各脚”一样,我是帮他屠宰,收5元屠宰费和一

副小肠。。被告人万某2012年3月23日的讯问笔录中【见卷三第131页】为什么帮周某收猪?周某是干什么的?周某是在永叔路菜市场卖肉的,我帮周某收的猪也是在袁正某的屠宰场杀的,袁正某收取周某的屠宰加工费用。从上述被告人的供述可以知道,被告人罗某的屠宰点也为他人加工屠宰生猪,并收取5元的屠宰费和一副小肠。根据被告人罗某与天亮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可以知道,被告人罗某的屠宰点每屠宰一头生猪,就必须卖给天亮公司一副猪小肠。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袁某明确向法庭陈述,被告人罗某在天亮期间为他人加工屠宰生猪收取的猪小肠卖给了天亮公司,也就是说天亮公司向被告人罗某收取的所有小肠中也包括了被告人为他人屠宰生猪收取的小肠。被告人为他人加工屠宰生猪,并非自己经营,该部分经营数额不能作为被告人的经营数额。因此公诉机关根据天亮公司出具的小肠收购清单来认定被告人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1月6日的销售金额显然是不合理的,其应当剔除为他人加工屠宰生猪的数额。

综合以上,就本案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本案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数额是不确定的,公诉机关依据被告人的供述或其他孤证来认定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为5233.44万元,明显证据不足。

三、公诉机关指控袁某犯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非法经营食盐辩护思路 第三篇_非法经营--辩护词

非法经营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接受被告人朱XX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指派钱建彬律师担任非法经营案朱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地阅读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结合法庭调查时的证据材料,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XX犯非法经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结合本案现有的证据材料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理由如下:

第一、口供与事实不符,关于卷烟的价格和盈利,明明是亏本却描述成盈利:

.......起诉书中本案所涉及的几个卷烟的价格,与事实明显不符,违背了经营的客观规律,没有人会赔本做生意。同时此证明也证实,公诉机关的口供证据经不起正当合理的怀疑。

第二、关于卖给朱X卷烟数量:口供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书证不符。

第三、关于银行帐:银行的帐与指控的数额明显不符。

2011年转款五次,153万元,用1230750元,余299250元 2010年转款四次,501000元,用396400元,余104600元。共计总款:2031000元,用1627150元,余403850元。 那么剩余的四十多万元做什么了?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证据来证实。

第四、口供的取得违法,理由如下:

1、派出所在讯问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中侦查签名为同一人签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2、公安侦查机关在看守所讯问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从2010年4月7日9时开始至2011年4月7日。询问周期太长,而且是案发前,程序违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且两被告人当庭均陈述在公安机关受到诱供。

综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本案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起诉书指控第一起犯罪:2011年3月13日,犯罪嫌疑人朱波在河南省禹州市朱XX“XX酒业”批发部内购买30箱利群香烟共168750元、4箱硬盒中华香烟共72000元。朱XX在没有卷烟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仍从事卷烟批发。辩护人认为:本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一、朱X及证人任XX均证实是另外一个人送的卷烟并装上车。而不是朱XX送的卷烟并装上车的,当时朱XX根本就不在现场。而被告人朱XX也没有安排过任何人去桥下送过卷烟、装过卷烟。

第二、补充侦查卷2:P20页,禹州市烟草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朱XX的卷烟条形编码为:XCYC41108110.也就是说经由朱XX所有销售卷烟上的唯一标识就是这个条码。而补充侦查卷2:P23页,XX市烟草专卖局2011年8月5日出具的“关于我局查获朱波违法卷烟的情况说明”经过对该批卷烟的鉴别认定,其商户卷烟条形码分别如下:„„证实了XXX烟草局在现场扣押的卷烟中,没有一条是朱XX的卷烟条码,这也就是证明了,该批卷烟根本就不是朱XX所销售。2011年4月16日,由许昌市烟草公司出具证明:证实2011年3月13日朱XX没有在该公司进过卷烟。

公诉方指控被告人朱XX非法经营卷烟缺乏证据来证实,就现有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朱XX有非法经营的行为。 „„能够支持指控的就是被告人的供述与银行往来账,在庭审中两个被告人均提出的供述是受到侦查员的错误引诱才导致的错误供述。以及被告人口供的记录存在明显的瑕疵和事实不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那么银行的往来帐也只能证明两个被告人之间存在着经济来往,而不能证实两个人是在做非法交易,从事非法经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涉及的卷烟数量与烟草公司销售不符,指控的涉案卷烟销售金额与事实不符,公诉机关指控是赢利六千多元,而事实是赔本44250元。何况,银行的来往帐和公诉机关指控的数目相差太大,两个人的银行来往是2031000元,而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数目是用1627150元,相差:403850元。虽然非法经营罪不是以数量金额和盈利为犯罪的唯一依据,但是以上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采用的口供证据违法与事实不符,与公诉机关的书证不符。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违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从本案的现有的证据是即没有卷烟的来源,又没有卷烟的去向,证据之间又相互矛盾,所以不能证实被告人朱XX实施了犯罪行为。

三、适用法律依据错误。【非法经营食盐辩护思路】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本案适用《烟草专卖法》。

被告人朱XX的烟酒门市是经过工商登记部门批准从事烟酒副食经营的商户,并且也经过XX市烟草局批准许可从事卷烟的经营。而《烟草专卖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违反烟草专卖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两种处理方式:即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主要的处罚方式是行政处罚。对刑事处罚,明确规定的范围是:违反第36条:生产销售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第38条: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第39条:伪造、买卖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第40条:走私烟草制品;第41条:暴力对抗烟草执法;第42条:执法人员私分罚没烟草;第43条:执法人员徇私舞弊。除了这七种行为可以定罪外,《烟草专卖法》没有规定其他行为是犯罪。国务院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6条:无批发证的销售者一次销50条香烟以上,视为无证批发;第57条:无批发证批发者,由烟草局责令关闭、停止批发、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没有规定刑事处罚;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四种

非法经营食盐辩护思路 第四篇_非法经营罪辩护词

xx非法经营案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xx律师事务所接收被告人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非法经

营案一审辩护人,接收委托后,我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参加了庭审,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给予考虑。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的行为系非法经营罪未遂。

尽管非法经营行为客观上会扰乱市场秩序,但是其目的却在于获取非法利益。可以说,获取非法利益才是非法经营行为的真实属性。虽然我国刑法条文并未规定非法经营罪以谋利(或营利)为目的,但在非法经营罪的具体认定中,应该要考虑行为人的营利目的。而要获取非法利益,就必须要发生商品流通和交易。无论是生产和购买,还是储存和运输,其实归根结底都是买卖行为,或者是为买卖所作的准备行为,只有到实际出售并且行为完成方产生社会危害结果。比如储存行为,必然是为了出卖而暂时储存,不可能是没有任何目的的储存,也不可能就以储存为最终目的,如果仅仅以储存为目的,其与收藏行为无异,显然不会对市场秩序造成任何破坏。因此可以说,非法经营行为是一种通过买卖而获利的行为。通过买卖来获利,显然是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的。

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的四种情形,但该条并未规定在非法经营行为中具有买进、运输、卖出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既

遂。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本案中,被告人xx购进烟花爆竹,在卸货时被查获,尚未销售,应当属于犯罪未遂。

二、被告人xx的妻子持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虽然被告人行为是非法的,但并非是没有任何许可证而从事烟花爆竹买卖,和无证从事烟花爆竹买卖是有所区别的。

三、被告人xx购买的烟花爆竹经过鉴定,均为合格产品,且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变卖处理,未进入流通领域,被告人没有违法收入,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所述,被告人xx的行为系犯罪未遂,且其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又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证明其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罪态度较好,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 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规定。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处罚原则,请求法庭给予被告人xx免于刑事处罚。

此致

xx人民法院

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非法经营食盐辩护思路 第五篇_2016年度职能工作和共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报告

第一

年度职能工作和共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报告

市级机关作风建设综合考评工作组:

接市委办通办发[2016]68号文《关于做好2016年度市级机关综合绩效考评工作的通知》后,我们按照文件要求对标打分,正确估价成绩,找出存在问题,认为我司作风建设比较上年又有很大进步。现将自查评估总结情况报告如下:

一、职能工作目标落实情况

1.全面实现省公司年中追加的争先创优经营目标。

⑴ 年度经济工作目标完成数据。

2016年度我局公司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规定职能,全年实现销售收入2.7亿元,完成省公司指标2.45亿元的110.2%,同比上年增长3.05%;其中:盐品销售1.7亿元,同比上年增长2.41%;非盐销售1亿元,同比上年增长4.17%。

实现利润总额2308万元,完成省公司指标1750万元的131.89%,同比上年下降5.25%,原因是进货成本增加较多(年初国家发改委通知,盐品进价每吨上调80元给生产厂家,市场售价不变)。

销售各类盐品17.28万吨,完成省公司指标12.77万吨的135.32%,同比上年持平略增;其中,销售食盐10.68万吨,完成省公司指标7.6万吨的140%,同比上年增加23.3%;销售小工业盐6.6万吨,完成省公司指标5万吨的132%,同比上年减少12%,原因是小工业盐半放开,市场主体增加。

销售盐化产品13.47万吨,实现销售收入8788.85万元,好于上年。销售菱花味精、活力28洗衣粉、广味源酱料、今世缘酒,实现销售收入1242万元。非盐两项,合计销售收入1亿元,毛利润700万元,同比上年持平有增。

净资产收益率13.78%。资产负债率43.28%。综合费用率26.47%。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115.25%。 上缴国家和地方财政税收2230万元。从业人员(年末198人)人均创造利润11.6万元;人均实际上交税金11.26万元。食盐计划完成率100%;碘盐合格率99.23%,碘盐覆盖率99.37%,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98.6%。未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全面圆满完成省公司年初确定、年中追加各项经济目标,绝大多数指标好于上年。

⑵ 在江苏省盐行业排名位居前列。2016年度xx全年工作都笼罩在迎接国家盐业体制“三放开”浓重氛围里,依靠全体从业人员奋力拼搏,克服市场波动、物价上涨影响,继续保持经济高位良性运行,全面完成省公司年初下达、年中加高的各项经济指标,公司全面建设迈上改制重组以来新高峰。销售总量在全省盐行业同类企业继续名列第二,紧追由苏锡常3市合并组建的苏南公司。

获得多项荣誉:2016年1月,我局司获得省局公司授予“四好领导班子”、“青年文明号”,南通市政府授予“市文明单位”等殊荣。3月,江苏省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办公室、江苏省盐务管理局授予“江苏省食盐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示范单位”;11月,省公司第四届职工乒乓球比赛,我司获“精神文明奖”,所属江州子公司王玉芳获女子单打第三名; 2016年1月18日省公司四届一次职代会上,我司获分量最重荣誉“十一五期双文明单位”(全省10个),董事长陈瑞林获“十一五期管理创新先进个人”(销区仅1人),所属如皋子公司经理张耀先获“第四届江苏盐业劳模”(全省20名),是江苏盐业市级公司中载誉最丰的一家。

现我司综合实力在省内盐行业属于第一方阵,单体第一、总体第二,在由苏南、南通、南京组成的“三南”板块中位置突出。省局、省公司极其重视xx,局长、董事长、党委书记王德善同志一年一度视察南通,对我局司2016年10月重组以来成绩勉励有加,把我局司在全省目标定位,由“领先江北,争雄苏南”,提升到“争雄苏南,领先全省”。去年7月21日再次莅临调研,温语褒嘉我司发展思路清晰、视野眼界宽阔,经营业绩好、工作扎实有力,创新意识强、改革氛围浓,班子坚强有力、发展氛围浓,展示了xx“走在前列”的个性追求,要求我司一手抓体系建设、一手抓经营管理,继续走在全省批发企业前列,发挥引领示范和表率支撑作用。我司一年召开两次股东会,省市股东单位对我司各项工作超前进度和卓越业绩也都表示十分赞赏。

2.大力实施发展战略,推动经营转型升级。

⑴ 巩固主营业务。年初盛传国家盐业体制改革“三放开”(政企分开,小工业盐放开,食盐专营放开)方案将于下半年公布。职代会上,我们全面分析xx面临严峻形势,以及进入完全市场体制之后,在与其他市场主体竞争时的劣势与优势。认定食盐经营是我们优势,也是立企之本,必须坚决抓住不放。确定经营目标是“市场份额不下降,优质客户不丢失,主导作用不打折,经营业绩不萎缩。”策略是“一要保证食盐主导地位不丧失,二要推进品种盐销售再升温,三要保住工业盐市场份额不下降,四要介入生活用盐销售。”经过上下一致拼搏,经营策略全部落实,经营目标圆满实现。科学调度320克食盐销量,突出增销附加值较高的品种盐,全系统动员,大幅度奖惩,大力度考核,实销4208吨,是上年1302吨的3倍多!工业盐强化客情管理,优质优价优服务,送货直放到厂家,在销售主体增加、市场已然半放开语境下,实销6.6万吨,份额只比上年减少12%。

⑵ 拓展非盐经济。非盐经济是完全市场调节的一块,盈利空间极其狭小,却是盐业企业依托盐业、拓展盐业、走向市场经济体制必由之路。在上年非盐经营全面打开局面基础上,2016年把非盐作为与食盐、资产经营并重的三大板块之一,下大力经营。非盐分两块:一块是食盐渠道增值,经营目标是做消费者的生活管家,主打商品是由苏盐连锁公司集中采购的酒类、酱料、味精、洗衣粉,经营模式是组合送销;另一块是工业盐渠道增值,目标是做客户的采购专家,主打商品是纯碱、元明粉等化工产品。工业盐渠道增值以所属的宏强盐化公司为龙头,集中采购,扎口管理,各县公司分销。非盐经营列入基层经营者考核范围,与年薪挂钩,赏罚分明。全年非盐销售收入完成1.0031亿元,其中食盐渠道增值实现销入1242.13万元,毛利润70.88万元;化工产品销量13.47万吨,销入8788.85万元,净利润201.2万元。

⑶ 盘活存量资产。我们敢于直面严峻形势,积极迎战时代考验,确立“立足农村,守住食盐,做大宏强,盘活资产”的基本思路。为拓宽经济增长点,应对盐业体制放开,近年来,我们抓住稍纵即逝商机,建筑一批库房,南通配送中心、海门盐库、如海分销中心,以及公司本部与海安、如皋子公司办公楼等,都有再利用、再开发价值。本着“宜租则租、宜售则售”原则,将公司本部位于南大街的“金树银花”第12层写字楼对外出租。年中与民企洽谈利用通富大桥南侧两栋闲置楼及空场合办钢材市场,因对方要求控股而未成。10月报经股东会批准,斥资1842万元购置闹市旺铺门面房663平方米,为转型发展铺路。市国资委还启发我们搞点项目,我们也在思考。总之是要让固化资产变活,让积淀资产生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⑷ 确保食盐安全。为应对盐业体制改革对食盐市场管理的挑战,我局创新盐政管理思路和工作机制,推进盐政执法理念更新和方法转型,从打击处理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探索构建与食盐配送有机结合的市场监管新模式。盐政人员由专职改由客户经理兼职,一岗双责,队伍不散、思想不乱、培训不松。制发《盐政执法人员(客户经理)食盐市场管理工作奖惩实施办法》,调动积极性。印发《规范营销行为杜绝相互串销的通知》,制止不规范行为。3·15、5·15宣传,日常巡查,依法行政,建设农村食盐“三网”,创建放心消费,国家盐政法规一天不废止,盐政管理常规工作继续进行。按照省局布置,开展多次专项行动。通过定期巡查和客户经理发挥作用,加强市场监管,捕捉异常信息,做到检查、监管、处理三到位。全年检查用盐企业2551个次,农贸市场1495个次,零售商店26589个次,食品作坊2933个次,饭店和饮食摊点3795个次,走访居民灶台93341户次,查处盐业违法案件42起,没收非法盐产品4.63吨,罚没款12741元。半年一次抽查碘盐覆盖率,指标均达标。高度重视食盐安全,履行第一责任人义务,南通配送中心生产车间加强全过程质量监控,码头装卸严格执行质量安全制度,确保南通城乡居民食盐安全。

由于我局司自从2016年改制以来,生产经营、转型发展、物质精神文明建设都走在全省前列,2016年初省公司四届一次职代会上,我局司被授予集体最高荣誉:“十一五期双文明单位”。

3.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加快营销网络整合。

⑴ 加快思维方式转换。我们开展“四学暨解放思想大讨论”,引领员工适应后专营时代需要,抛弃过时理念,接受全新理念。盐业体制一旦改革,市场主体增多,我们心理预期的角色定位在哪里?就是“区域不可替代,省内继续领先”。前者是说我司在南通食盐市场上份额可能被侵蚀,但是仍要努力保持主导地位不被别人取代;后者是说我司经济总量仍要保持全省单体第一、总体第二,因为体制改革带来的冲击全省大体相同,我司在全省领先地位应当继续保持。

⑵ 加强区域性公司转轨。为减少经营层次,节约流通成本,提高响应速度,加快商品流转,近年来,我们依托南通配送中心,把小包装食盐从南通直接配送到全市52个苏盐连锁店。2016年又撤消县公司中层科室,把优秀机关干部“驱赶”到市场一线当客户经理,实行无中层扁平化管理,精减机关二三线人员。实行收支两条线,把各县子公司流动资金集中到公司结算中心调控,提高本部权威,加强统一管理,努力增收节支,减少跑冒滴漏。xx“十一五”规划曾设想整合县公司布局,建立几个分销中心,取消县公司独立法人,实行报账制,后因形势环境原因,独立法人还有存在价值,最终没有实施,我们仍在创造这样做的条件。

⑶ 加快经营业态转型。我们贯彻省公司部署,在建设苏盐连锁体系上走在全省前列,基层配送站由自己人充当客户经理全面接管,原聘请的社会配送员或歇业或转为由客户经理聘用人员,与公司不发生劳动关系。年底,全市有加盟店13家,江州、海安、江口、江晟公司开设直营店9家,既展销盐产品,又兼营零售多种非盐商品,还为社会客商代销其它品牌商品。年初从盐业体制“三放开”考虑,设想与其他市场主体错位竞争,主要经营农村市场。后来“三放开”方案未公布,所有城乡食盐市场仍为我司掌握,农村、乡镇、集贸市场是食盐销量大头,我们始终抓紧未放松。

⑷ 全面整合营销网络。上端、中端、末端自主畅通的购销网络,是商业企业命脉。我们着眼市场竞争,与省内外多家盐品、盐化产品生产厂家洽谈进货合作,交友联谊,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在公司内部推进流通现代化,一切以市场竞争为导向,改进购销存模式,再造商品流程,使之更便捷、更协调、更高效。与用盐客户保持密切联系,用心做好客情维护,重视公关工作,采取灵活营销策略,优质优价,送货上门,适时征求意见,改进服务,总以客户满意为标准,建成有情有谊、互惠互利的牢固客我关系。全年销小工业盐6.6万吨,完成省公司计划的132%。

⑸全面完善客户经理制。客户经理制是盐业国企应对体制改革治本之策。我司2016年始推此制,2016年第四季度铺开,2016年作为重中之重,5月在海门召开强推现场会, 6月底全面到岗,进入角色。制定颁发客户经理《工作标准》、《考核办法》及业务主办《工作标准》,完善薪酬激励机制,明确宣布业绩优秀客户经理收入可高于基层公司经营者。总结推广江州、江晟公司先进典型经验,自己“联系客户、安排计划、引路送货、收款结算、开车卸货、巡查市场”的“六自模式”在全市推广,在模拟市场化运作中经受市场考验。

由于我司自从2016年改制以来,充分利用南通优势,紧随行业内外形势,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不断创新发展方略,不断调优经营策略,引领两个文明建设连年攀登新台阶,在2016年初省公司四届一次职代会上,董事长陈瑞林同志被表彰为“十一五期管理创新先进个人”。

4.强化控制体系,夯实内部管理。

⑴ 优化成本意识,推进费用管理。年初国家发改委调高盐品出厂价而市场零售价不变。消化进货成本上升因素,只能靠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我们公开招标承运人,压降运营成本。优化库存结构,加快库存周转,防止积压损失。尽量压降会议、招待、办公等可控费用,学习过紧日子。强化货款清收,避免坏账风险。

⑵ 优化财务管控,推进预算管理。以资金管理为中心,实行财务集中管理,成立xx结算中心,与公司计划财务处合署办公,强化财务核算、监督、结算、融资、运营职能,加强现金流量控制,把全系统闲散资金集中利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全面预算管理为抓手,建立全员成本控制体系,加强定额管理与核算,细分成本到单位到部门到个人,增强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每人每事都算效益账。

⑶ 优化经营理念,推进精细管理。树立精益观念,凡事精打细算。坚持“不必要开支的坚决不开支,可开支可不开支的尽量不开支,必须开支的科学合理测算后再开支”,千方百计压缩成本,增收节支。改进小包装盐分装车间工资办法,实行全计件,减少生产成本30万元;清退原聘用保安公司人员,代以富余职工担任门卫和治保,节省费用10万元。取消机关全员平均享受差旅费办法,执行省公司新规定,节省差旅费用。加强内部审计,规范费用支出。全年支出管理费用4536.02万元,同比上年下降0.33%。

⑷ 优化内部改革,推进机制激活。机关推行大部制改革,公司副职兼任部门长;县公司取消科室,实行无中层扁平化管理;基层领导岗位空缺推行公推公选,选聘宏强和江州公司助理,实行全员竞聘、择优上岗。因工设岗,一岗多责,满负荷工作,不养闲人。县公司工资总额实行大包干,发挥其责任主体作用。借鉴“重盐模式”,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薪酬激励机制,对基层经营者实行绩效排名,严格考核、数据说话、奖罚分明,拉开分配档次,摈弃平均主义。

5.建设企业文化,开发人力资源。

⑴ 打造竞争文化,激发工作激情。长期专营形成垄断文化,滋生依赖思想、守旧习惯。应对体制改革,迫切需要打造适应市场、勇于竞争的精神文化。按照省公司布置,开展“四学暨解放思想”大讨论,树立以市场为生命、用竞争求生存的新理念,以敢于竞争为荣,以害怕竞争为耻,把竞争意识、竞争精神融化在xx人思想行为中。9月在海门举办现场推销品种盐模拟表演比赛,全系统各单位选拔14对选手参加,每对选手中一人扮演推销员,一人扮演市民,现场设问答疑,训练胆量,打造口才,增强本领,为2016年品种盐销量倍增翻番打下技术基础。

⑵打造和谐文化,凝聚团队力量。应对盐业体制改革,推进xx转型发展,内有赖于和谐团队,外有赖于和谐社会。坚持政治教育,在解放思想中统一思想,把员工凝聚到应对改革、完成目标、赚取效益上来。通过过细思想工作,引导员工认清严峻形势,端正对待改革态度,勇敢奔向一线,参与市场竞争。领导靠前指挥,深入一线、深入群众,答疑释惑、排忧解难,融洽干群关系。工会开展健康有益活动,娱乐职工身心,维护职工权益,建设和谐职工队伍。为实现品种盐倍销计划,各子公司人人分指标,挂牌榜示,全线告捷,展示和谐团队坚强执行力。被解聘的社会配送人员一度思想波动剧烈,公司领导亲自做工作,钝化矛盾、适当处理,保证客户经理制度在困难中推行到位。

⑶打造廉洁文化,保持风清气正。认真开展学《准则》、学《规定》、创建最廉洁企业活动,使中央规定人人皆知,中层以上干部签署《廉洁从业承诺书》。贯彻市纪委部署,认真开展廉洁过年、“5·10”、“算账月”、“岗位廉政教育”、“建设两个体系”等活动,惩防并举、重在预防,反腐倡廉警钟长鸣。张贴倡廉图片,举办贤内助活动,营造勤廉从业氛围。遵守“三重一大”制度,办事程序规范化,履行报告制度,接受组织监督。开展效能监察,纪委参与重要敏感事项决策执行全过程。重视信访工作,凡有举报必查,根据舆情,启动预警机制,防止贼心变成贼胆。坚持党风廉政责任制,领导干部带头修炼道德、廉洁自律,同时管好身边人与部属。全年党员干部精神状态良好,一心一意谋发展,促进经济目标任务全面完成,未发生消极腐败案件。

⑷打造安全文化,预防各类事故。坚持《安全生产制度》,健全隐患防范、绩效考核、安全培训机制,落实生产、设备、交通、治保各项安全措施。重要节假日和生产旺季强化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检修配置消防设施。加强生产、装卸过程监管,消除不安全隐患。盛夏做好防暑降温,调整特殊岗位作业时间。对小车驾驶员加强教育,确保领导人出差安全。张贴安全招贴,营造安全氛围。与自购车客户经理签订安全运输责任状,禁止超载超速,防范运输事故。全年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

⑸创建“四好班子”,打造领导核心。应对盐业体制改革,融入市场经济,要靠高素质、过得硬的领导班子。把高层决策经营者打造成“四好”团队,做到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作风形象四个好,是近年加强班子建设重要抓手。2016年领导班子保持稳定,重在提高驾驭市场经济能力。面对严峻形势、繁重任务,各单位班子成员精诚团结,没有闹内耗的,大家齐心协力,为完成经济指标各显神通。江晟、江口公司主要领导多年在当地打拼,结成宽广人脉,巧用村委会改选、向选民发放纪念品机遇,果敢楔入,借机推销品种盐,实现倍增目标。城区公司领导引入开放思维,与南通电信开展互惠互利合作,保证多品种盐完成销售指标。为引导机关人才下一线,我们规定,今后选拔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有客户经理任职经历,形成有力用人导向。

⑹加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395047/

推荐访问:非法经营罪辩护思路 非法经营食盐罪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