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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住房

时间:2018-07-07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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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住房 第一篇_南京市公有住房售后换购暂行办法

南京市公有住房售后换购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满足职工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根据《南京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十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按市政府规定的房改售房政策已购买了公有住房,在付清购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所在单位根据住房分配条件又为其调整住房的,可予以换购。第三条职工换购住房的面积,原则上执行职工所在单位的分房面积标准。第四条职工换购后的原住房,由提供换购住房房源的单位(以下简称换购单位,下同)购回,同时出售给符合购房条件的职工。第五条职工换购住房时,原购住房和现购住房均按市政府届时房改售房的成本价、调节因素和折扣政策,分别计算房价款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有关购房折扣政策如下:(一)工龄折扣:原购、现购住房均按现购住房认定的职工购房工龄予以折扣;(二)现住房折扣:原购、现购住房均不计算现住房折扣;(三)付款折扣:原购、现购住房,属一次付清房款的,计算一次付款折扣,反之,不计算一次付款折扣。第六条原购住房房款、维修基金由换购单位支付给换购职工;现购住房房款、维修基金由购房职工向换购单位缴纳。办理权证的费用由个人支付。第七条原购住房换购增加的房款,存入换购单位的指定银行售房款专户,减少的房款,在换购单位售房款中列支。第八条职工换购住房时,需按下列要求办理:(一)换购职工填写《南京市职工换购住房审批表》(一式四份),由换购单位审核后报市售房办审批;(二)换购职工须将原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交换购单位。第九条换购单位重新出售原购住房时,需填写《南京市职工换购住房差额结算表》,连同收回原购房职工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现购房职工的购房材料报市售房办审批后,由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售房款缴存手续;市房屋产权、土地、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第十条职工换购的房源原属政府直管公房的,其换购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操作办法。第十一条市属五县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操作办法。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公住房 第二篇_2016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全文

为加强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2016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或在本市无产权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项(不含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中的房租按实际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计算租金:一人户40平方米,二人户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户60平方米。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

(二)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重大疾病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五条 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住房的,均可以提取;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

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七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支出。

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购买住房若约定住房产权份额的,按各自产权份额核定相应的购房支出。

第八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贷款本息。

第九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职工及其配偶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租住公租房的,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职工及其配偶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二)、(三)、(四)、(七)项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核定的“个人支付”与“个人自理”金额之和。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四)项规定的,其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提取凭证和期限

第十二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其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其家庭成员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家庭关系证明。

第十三条 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本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下列规定提供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的,应当提供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和首付款发票,购房时间以预售合同登记时间为准;

(二)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存量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

(三)购买公有住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购房发票(收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为准;

(四)在单位参加集资建房的,先由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供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的批准文件、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分配方案的批准文件和参加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经管理中心核准后,职工应当提供集资建房购房契约(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收据),购房时间以购房契约签订时间为准;【南京公住房】

(五)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六)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建房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七)在国有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

(八)在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每平方米价格参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当地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建安造价计算。

在外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比照本地同等情况办理。

第十四条 职工(配偶)在购房、建房和修房的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若购买的房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开具之日前一年内已发生产权变动并被用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按照提取还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于当年十二月份到管理中心及所辖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一)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公房的,应当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契约》、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二)租住私房的,应当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合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三)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的,应当提供学校出具的当年住宿费发票或收据、婚姻状况证明和学生证;

(四)租住公租房的,应当提供《公租房租赁合约》,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第十七条 职工离休、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退(离)休证,不能提供退(离)休证的,应当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有效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延迟退休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后、男职工年满60周岁后,可持单位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第十八条 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

【南京公住房】

第十九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在外地就业的劳动合同、社保关系转移到外地证明或者在外地缴纳社保证明、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不能提供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条 职工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和定居国出具的定居证明。

第二十一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权证明文件。【南京公住房】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职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提供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证明》。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提供市总工会制发的特困职工证书;

(二)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病人的医保卡、当年医保中心医药费专用发票、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每年办理一次;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以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同时将相关信息记录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诚信系统。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由职工本人办理。确需由他人代办的,除职工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外,代办人还应当提供其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当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交所在单位核实,单位核实后在《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加盖预留印鉴。

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指定办理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南京公住房 第三篇_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

【南京公住房】

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

(市房产局 市监察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委老干部局)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产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老干部局拟定的《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改善广大职工的居住条件,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1998]27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等部门〈关于调整2001年度有关政策的请示〉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110号),制定《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 范围和对象:本市市区(原十区,下同)范围内,市属及市属以下党政机关、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中(含市属及原十区企业离休干部)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不达标的职工。

第二条 补贴方式:对1998年11月30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老职工,下同),属离退休的,实行现金发放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简称住房补贴,下同);属在职的,实行购房(购房改房除外)时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对1998年12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新职工,下同)实行逐月发放住房补贴。本《细则》发布前,新职工已取得公有住房的,不再享受新职工逐月补贴。

本条中所称工龄系指职工1992年6月30日及以前的工龄。

第三条 离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应优先安排,可直接发给本人;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也应优先安排,可按退休年限长短顺序直接发给本人;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在购建住房时支取。

第四条 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由单位住房资金(含公有住房售房款,下同)、单位自有资金(含预算外资金,下同)解决,并经财政审核后使用。不足部分申请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含预算安排资金和直管公房销售收入)。

第五条 住房补贴资金按下列顺序使用:(1)单位住房资金;(2)单位自有资金;(3)财政专项补贴资金。

第六条 住房面积按下列方式认定:

1、以夫妇任何一方名义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房管部门管理和单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安居房)均计为双方的住房面积。

2、职工同意将分配给其的公有住房,由其子女承租或购买的,仍认定其职工夫妇的住房面积,不计为子女的住房面积。其中住房面积超标准部分未按规定支付超标准款的,计为其子女的住房面积(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宁委办发[2002]82号文规定,不符合过户条件的除外)。

3、职工离异前购买的公有住房,离异后不论归谁所有,也不论是否再婚,仍计为离异各方的住房面积。

再婚后又取得的公有住房,均同各自再婚前取得的公有住房合并计算(含已购公房)。

4、职工夫妇婚姻期间承租的公有住房,在本《细则》发布前离异的,法院判决或自行协议并经单位批准给一方的,认定该方的住房面积,不再计算另一方的住房面积;本《细则》发布后离异的,不论住房归属哪一方,双方均计算其住房面积。

5、本《细则》发布之前,公有住房经产权单位同意调换的,以调换后的房屋计算其住房面积;擅自调换住房的,以调换前的原住房计算其住房面积。

6、单位为回原籍的离、退休职工建房的,所建房屋计为其住房面积;给予安家补助费的,安家补助费应当从住房补贴款中扣除。

7、公有住房被拆迁后以公房安置的,以安置给该职工的住房计为其住房面积。其中同住人单位支付新增面积补偿款的,新增面积不计为同住人住房面积,但应当在同住人领取的住房补贴中扣除新增面积补偿款。

被拆迁房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职工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按被拆迁房或安置房的面积计算住房面积。

8、军队干部1999年(含)以前转业的,其夫妇在军队或地方的住房应当计为其住房面积。退出军队住房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军队住房后住房仍未达标的,实行差额补贴。

9、住房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未领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按具有房屋测绘资质的机构测定的面积为准,或按使用面积乘以系数计算,其中高层住宅系数为1.5;多层成套住宅为1.4;非成套住宅为1.3;平房为1.1。同幢同套型的其它住房已登记发证的,可按已登记发证的房屋面积计算。

第七条 职工职级按申领住房补贴时的职级为准;离退休职工按离退休时的职级为准;职级有调整的,以调整后的职级为准;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单位根据其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确定相应的行政职务所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所对应的住房面积标准须报主管局批准(此对应关系不涉及干部职级问题);军队转业干部的现任职级与其在军队的职级不一致的,以其中的高职级为准。

第八条 于2001年7月1日(含)以后去世的职工,其住房补贴可由其合法继承人领取。

第九条 职工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其工龄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工龄超过25年的,以25年工龄为限。差额年限部分的补贴,在其与所在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后可以预支,在今后工作年限中逐年抵扣。职工如调离,须由本人按借款协议一次性偿还预支的住房补贴余额。

第十条 2000年(含)以后转业的军队干部,其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可参照新职工逐月补贴的政策规定,按其缺房面积与应享受补贴面积标准之比乘以新职工逐月补贴系数(现为18%)所得比例逐月计发。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后,分别核定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的缺房人数、面积、补贴金额。住房补贴资金不足的,可实行“轮候”制发放。

第十二条 发放住房补贴的管理实行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市(区)房改办复核,市(区)财政局、监察局、市委老干部局监督的制度。其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向本单位申请住房补贴的职工应当填写《南京市职工住房情况表》(下称《情况表》)。

2、单位审核。单位根据《情况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核定住房补贴额,并将职工的工龄、已享受实物分房情况、享受补贴面积、补贴额等情况予以公示10天以上;公示届满无异议的,由单位填写《南京市职工购房(工龄)补贴申请表》、《南京市单位职工购房(工龄)补贴审批表》、《南京市单位职工购房(工龄)补贴清册》。并按要求签字、盖章。县处级(含副职)以上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市(区)监察部门审核,所有离休干部由市(区)委老干部局审核。

3、报送复核。各单位将上述四表一式四份送市(区)房改办复核,并经市(区)财政局审核后,由单位发放给职工个人,或将补贴资金打入售房单位帐户。

第十三条 江宁、浦口、六合区,溧水、高淳县可根据本《细则》精神,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并报市房产管理局、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老干部局。

第十四条 本市企业和非财政核发经费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细则》精神执行,同时可根据其经济效益、住房条件、职工收入及以往解决住房的政策等,制定符合其实际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报市房改办。

第十五条 本《细则》于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区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在2003年12月前实施。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2002年12月

南京公住房 第四篇_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介绍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介绍

姓名:周金良。

职务:南京市住建委主任、工委书记。

简历:男,汉族,江苏常州人。1962年8月出生,1981年8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江苏省委党校区域经济学专业毕业),中共党员。历任南京钟山水泥厂副主任,南京市建委副处长、处长、处长兼市城建控股公司总经理,南京市建委主任助理、副主任、工委委员,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南京市建委主任兼城建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南京市建委主任、工委副书记兼城建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南京市住建委主任、工委副书记兼城建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南京市住建委主任、工委副书记,现任南京市住建委主任、工委书记。

工作分工:主持住建委、住建工委全面工作。

姓名:郭宏定。

职务:南京市住建工委专职副书记(正局)

简历:男,汉族,江苏高邮人。1961年11月出生,1985年7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博士生学位(东南大学结构工程专业毕业),中共党员。历任东南大学辅导员、教师、招生办主任、学生处副处长、人事处处长、人才交流中心主任,南京市建委主任助理、副主任、工委委员,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副书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局长。现任南京市委住建工委专职副书记(正局)。

工作分工: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党建、人才、统战、社团、民族宗教、创业和再就业等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新闻宣传、文明创建、工会、妇女和共青团等工作;负责系统政风行风、委机关党建和作风建设、委信息化建设、“智慧南京”创建等工作;协助主任、书记做好干部、人事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等工作;负责建设类中专学历和职工技能培训教育;负责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分管组织人事处、宣传教育处(团工委)、机关党委、《现代城市研究》编辑部、市城建中等专业学校(市城市建设培训中心)、市建筑职工大学、电子政务信息中心、新闻中心。

姓名:赵正嘉。

职务: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委员。

简历:男,汉族,江苏兴化人。1960年3月出生,1978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南京工学院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毕业),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

历任江苏省泗洪县穿城公社知青,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试验员、301工程处技术负责人、第一分公司经理,南京市三建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总经理,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党委委员)、副局长(党委委员),现任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委员。 工作分工:负责工程概算审查、城市道路、隧桥、停车设施等项目的建设管理、方案论证、初步设计方案审查、建设过程协调、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负责项目前期储备、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联系机场、铁路、电力、交通、消防等建设项目;参与南部新城开发建设管委会工作。

分管工程概算审查管理处、城市建设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市城市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办公室。

姓名:徐巍。【南京公住房】

职务: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委员、河西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

简历:男,汉族,江苏沙洲人,1958年5月出生,1975年1月参加工作,大专学历(南京工学院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毕业),中共党员。历任江苏省沙洲县南沙水泥厂职工,南京市建委主任科员、副处长、办公室副主任兼南京百市发展总公司总经理、处长,南京市建委副主任、工委委员、河西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委员、河西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现任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委员、南京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管委会副主任、南京青奥(亚青)组委青奥村部部长。

工作分工:参与河西开发建设管委会工作。

姓名:丁恒才。

职务: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委员。

简历:男,汉族,江苏江都人,1959年7月出生,1975年9月参加工作,大学本科学历(东南大学建筑工程管理专业毕业),中共党员。历任航空兵某部飞行员、中队长、副大队长、大队长,南京市建邺区政府办公室科长,南京市建邺区城镇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南京市建邺区城建局副局长、局长,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副局长,现任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委员。

工作分工: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制订和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负责城乡统筹、村镇建设、农村帮扶等工作;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改革工作;参与下关滨江开发改造指挥部工作。

分管政策法规处、村镇建设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总队。

姓名:吴春华。

职务: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委员。

简历:男,汉族,江西瑞昌人。1963年3月出生,1984年7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江苏省委党校区域经济发展与城乡建设专业毕业),中共党员。历任南京市政府参事室秘书、办公厅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调研员、处长,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工委委员,现任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委员。

工作分工:负责建筑市场监管、建筑行业管理、民工权益保障管理和清欠、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征收管理、委诚信体系建设、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等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管理、对外经济联络、项目招商、区域合作、对口联系支援与扶贫等工作;参与土地储备和出让、青奥场馆改造建设等工作。

分管建筑市场监管处(建筑业发展处)、房地产开发管理处、市规划建设展览馆(市城市建设新闻信息中心)、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市建筑工程分包管理服务中心)、市建筑业施工人员服务管理中心。

姓名:汪熙。

职务: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委员。

简历:男,汉族,上海市人。1963年10月出生,1985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南京金陵职业大学园林专业毕业),中共党员。历任南京市园林设计研究所干部,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干部,南京市红山公园副主任,南京市建委干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城建处副处长(期间:挂职担任雨花台区建设局副局长)、主任助理兼城建处处长,南京市建委副主任、工委委员,现任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委员。

工作分工: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经济开发园区协调服务;负责重点文化工程建设和督查推进、建筑节能、科研和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抗震减灾、科技创新、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历史文化名城建设、近现代建筑保护和利用、建设和建筑工程系列职称评审等工作;协调勘察设计系统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参与城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建设指挥部工作。

分管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抗震办)、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处、市建筑节能管理中心(市建筑材料市场管理中心)、市建设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中心。

姓名:刘刚。

职务: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委员。

简历:男,汉族,江苏南京人,1962年1月出生,1983年10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同济大学地质工程专业毕业),中共党员。历任南京市设计院干部,南京市地铁

筹建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南京市建委基本建设处副处长、科研设计处处长,南京市建委主任助理、科研设计处处长,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副局长,南京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副巡视员(南部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委员、南部新城开发建设管委会副主任,现任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委员。

工作分工: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政策研究、公用事业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安全生产和保障供应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数字化建设工作;负责老干部、关心下一代、人口与计划生育等工作;协调处理城建改革改制工作;协助丁恒才副主任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改革工作;参与南部新城开发建设管委会工作;参与麒麟科技创新园(生态科技城)开发建设管委会。

分管城乡建设与发展研究室、公用事业处、市供水节水管理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总队供水节水执法支队)、市燃气管理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总队燃气执法支队)、分管离退休干部处。

姓名:李真。

职务: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委员、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局长。

简历:女,汉族,江苏南京人,1962年2月出生,1982年12月参加工作,大学本科学历(中央党校经济学专业毕业),中共党员。历任南京市房产管理局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委员,现任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委员、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局长。

工作分工:负责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工作,协助主任做好住房保障推进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管和产权产籍管理、房改、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公有住房出售和集资合作建房管理、保障性住房政策及分配、公房管理、落实私房政策等工作;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管理。

分管产权市场监管处、房改与住房保障处、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市公房管理中心。

姓名:朱家祥

职务: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委员。

简历:男,汉族,江苏南京人。1964年12月出生,1987年8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河海大学岩土工程专业毕业),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历任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助理工程师,南京市建委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办公室主任、主任助理,现任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市委住建工委委员。

工作分工:负责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年度规划、委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城建项目管理和投资控制;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负责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物业资金管理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 分管综合计划处(审计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财务处、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处、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姓名:高丽娟

职务:市住建纪工委书记、工委委员

简历:女,汉族,山东东阿人,1966年2月出生,1986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本科学历(江苏省委党校法律毕业),中共党员。历任南京市浦口区妇联干事、南京市浦口区南门镇妇联主任、南京市浦口区东门镇妇联主任、团委书记、南京市浦口区泰山镇妇联主任、南京市浦口区人大办秘书、办主任助理、副主任、南京市浦口区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浦口区卫生局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南京市浦口区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浦口区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浦口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浦口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督查办主任、市纪委(监察局)党风廉政建设室主任、市纪委(监察局)党风廉政建设室主任,市委巡视工作联络组办公室副主任、市纪委(监察局)党风廉政建设室主任,市委巡视工作联络组办公室副主任,现任市住建纪工委书记、工委委员。

工作分工: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及本委的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点项目和重点工作督查、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分管纪工委、监察室。

姓名:何金雪。

职务: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委员。

简历:男,汉族,江苏南通人。1966年10月出生,1989年8月参加工作,大学本科学历(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毕业),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历任南京市雨花台区公路管理站技术员,南京市公路管理处干部、副科长,南京市路桥工程联合总公司总经理,南京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副总经理,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处长,南京市市政管理处(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处长(站长),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局长助理兼处长(站长),南京市住建委主任助理兼处长(站长),现任现任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委员。

工作分工:负责生态环境项目建设管理;负责城市水环境、生态环境项目方案论证、建设过程协调、竣工验收和移交;负责环卫、城市园林、防汛排涝项目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南京公住房 第五篇_南京高校毕业生可申请租房补贴 最高每人每月1000元

南京高校毕业生可申请租房补贴 最高每人每月1000元

昨天,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人社局了解到,租房补贴可以申请了,网上申报系统昨天正式上线,只要你是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每月领取补贴最少600元!首批申请者在通过审核后,将于今年10月份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纳入租房补贴发放范围。

根据规定,租赁补贴实行按月补助、按季发放。补贴标准为:博士每人每月1000元、硕士每人每月800元、学士和技师每人每月600元(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

符合条件者可向就业创业企业纳税所属区(园区)或其他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址所在区(园区)人社部门提出租房补贴申请,填报南京市高校毕业生租赁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等证明材料。审核通过的,自申报当月起计发住房租赁补贴。住房租赁补贴将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

南京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申请人应是缴纳企业养老保险的非在编人员。在宁自主创业为个体工商户或就业单位为个体工商户,本人以自由职业者形式参加养老保险的不属申报范围。

链接

申请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人员)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全日制技工院校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

2.毕业2年内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3.具有本市户籍且住房困难或者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

以上条件需同时具备。

热点答疑

房产部门对具有本市户籍且住房困难的认定:

(1)“住房困难”是指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宁名下的私房、承租的公有住房和依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情况。

(2)申请人父母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5平方米的,不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房产部门对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的认定:

(1)“在宁无自有住房的认定”是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宁名下无房,认定的住房包括私房和依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

(2)申请人父母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5平方米的,不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公安部门要求非本市户籍在本市租房居住的,应事先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居住证。申请人的居住证登记地址应与房屋租赁地址保持一致。

网上申报

1.上线时间:2016年7月20日

2.网址: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步骤:手机下载“我的南京”手机APP客户端,完成注册后,在电脑上点击“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入大学生公租房在线申请页面,用手机“我

的南京”二维码扫描工具,扫描电脑页面上显示的二维码,进入申报系统,申请人可填写申报信息,完成申报。

南京公住房 第六篇_南京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

南京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进程,加快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根据《南京 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以自住为目的的中低收入职工,均可向房 屋产权单位申请购买住房。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的原则,以户为单位,每户限购一 套。 第三条 各单位在分配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时要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 售给住房困难户。 第四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符合单位分房规定经批准的,可按届时的成本价换 购。 第五条 凡本市市区范围内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 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成套公有住房,原则上均须向符合购房条件的职工出售。 第六条 下列公有住房暂不出售: 1、已列入近期规划拆迁、改造的以及旧城区房屋在三层(含)以下的;

2、地处临街宜改作为营业用房的; 3、产权有争议或涉及落实房产政策的; 4、具有纪念意义或列入文物保护的; 5、别墅、庭院式的; 6、有险情的; 7、市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 第七条 承租房有下列情况的暂不出售: 1、转租或变相转租的,擅自转让或转借的; 2、改变房屋用途的; 3、全家迁离本市的; 4、全家去国(境)外定居的,探亲、留学逾期不归的,或去国(境)外定居、探 亲、留学留有未成年子女的。 第二章 售房价格 第八条 向家庭年收入超过5万元且人均年收入超过1.66万元的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 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高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 成本价由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 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60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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