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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师

时间:2018-06-11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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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师 第一篇_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7]32号 一九九七年九月七日)

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提出了“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教育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保“两基”、促“两全”的重大举措。为保证这一目标的顺利实现,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实行地方责任制,各有关总产部门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家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订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具体实施计划。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当地的具体实施计划于12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国家教委、人事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二、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工作要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实施“关、转、招、辞、退”的方针,分区规划,分步实施,逐年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力争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盼?期间全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工作的分年度目标是:1997年民办教师占全国中小学教师的比例要从1996年的17%减少到12%,1998年比例减少到7%,1999年比例减少到3%,2000年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三、坚决关住新增民办教师的口子,任何地区、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民办教师。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并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省级人民政府原规定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的截止时间不得改变。

四、要有计划地将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盼?期间,国家每年安排20万人左右专项指标,至2000年4年共计80万人。国家专项指标于每年年初下达,当年有效。各地在逐年落实国家专项指标的同时,根据需要与可能,在不突破国家下达给本地区当年度?┳??计划和增人计划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安排一部分配套指标用于该项工作。要坚决考核、考试相结合。考核要以思想

品德、工作能力、教学水平和对农村教育事业的贡献为主;考试要以相关学科为主,要根据当地和民办教师的实际情况,对长期从事民办教师工作,在边远地区、贫困地区任教多年,担任学校教学领导工作,以及教学成绩突出等的民办教师制定一定的免试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分年度计划,并于每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报送人事部、国家计委和国家教委。

五、进一步扩大师范学校定向招收民办教师的数量,全国中等师范学校每年定向招收民办教师的数量要达到中师招生总数的20%以上,有条件的地区要争取达到30%以上。全国平均每年定向招收民办教师3--4万人,4年合计约14万人。

六、要坚决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辞退不合格的民办教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辞退人员,地方政府要根据教龄等情况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贴。

七、各地要按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教人[1992]41号文件精神,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改进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办法,使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的生活得到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对离岗退养的民办教师可参照公办教师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教师法》中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规定。进一步贯彻教人[1992]41号文件精神,在调整公办教师工资时,相应增加民办教师工资。民办教师较多的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可实行以县为单位的民办教师国家补助费总额包干制,减少民办教师不减补助费,节余部分专项用于提高在职民办教师工资待遇。农村教育费附加应首先保证支付民办教师统筹工资。

九、为确保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安心本职工作,各地要加强管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使他们稳定在急需的教学工作岗位上,为农村教育事业继续做出贡献。

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下,教育、人事、计划、财政、公安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做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把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共同研究,认真安排,坚决杜绝这项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的实现,推动我国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

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暂行规定〔88〕教计字100号

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他们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发展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当前,一部分民办教师由于年龄和身体原因,已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妥善解决这部分民办教师离开工作岗位后的生活困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对于稳定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更好地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具有重要意义。现就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问题,作如下原则规定:

一、补助对象: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发给作用证书,享受国家民办教师补助费并符合下述补助条件的现任中小学民办教师。

二、补助条件: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且连续任教满十五年的;

2.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连续任教满十五年,经县(市)以上医院证明,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公致残,经县(市)以上医院证明,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补助标准: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离开工作岗位后的生活补助费由原工作单位按月发放。鉴于各地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生活补助费标准全国不作统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经济情况自行制定。但最低标准不得少于现行民办教师补助费中的国家补助部分。

四、上述离开工作岗位后的民办教师,其医疗保健待遇与原单位在职民办教师同等对待。

五、经费来源:在不新增民办教师和财政负担的前提下,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资金来源,从国家已下达的民办教师补助费、农村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和集体自筹中解决。为了保证经费来源的稳定,各地应根据《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 (国发〔1984〕174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民办教师福利基金。

六、审批手续:凡符合本规定享受生活补助费的民办教师,由所在学校负责填报申请表,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发给证书。证书式样和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自定。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上述原则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一九八八年六月十四日

民办教师 第二篇_民办教师领取补贴

东莞今年起对民校教师发放从教津贴

包括幼儿园在内的民办教师每年可增收1200元至6000元

本报记者 黄虎波

东莞广大民办教师今年起也将可以从政府部门领“工资”了。记者近日从市教育局获悉,《东莞市民办学校教师从教津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出台,并已经下发到各镇街教办,将在今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试行。

根据《办法》,民办教师根据在所在学校从教年限,可领取每月100至500元四个档次的从教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列支,按照一年12个月分上下学期发放。

民校教师最高每年可增收6000元

据了解,我市近年来十分重视民办学校的发展,并在“十二五”期实施民办学校促进工程,对民办学校发展给予多项扶持资金,对在民办学校就读的每个学生也给予了公用经费和教科书补助经费,但是对如何提高民办教师待遇则处于引导政策引导中,没有直接的资金补贴。

不过,在2013年9月份召开的全市教师座谈会上,市教育局局长杨靖波在谈到如何提高民办学校教师待遇的问题时透露,我市将探索设立民办学校教师长期从教津贴专项资金。今年年初,全市基础教育大会上明确,我市将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投入1.25亿元,对优秀民办中小学和新创评省、市一级民办幼儿园给予奖励,对民办学校教师发放从教津贴。

根据《办法》,我市今年正式开始,对民办学校教师发放从教津贴,其中连续从教满一周年不足三周年的,按每人每月100元发放;满三周年不足五周年的,按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满五周年不足八周年的,按每人每月400元发放;满八周年及以上的,按每人每月500元发放。

据悉,从教津贴每年按12个月计发,每学期发放一次,每次发放6个月。这样算下来,民办教师每年可增收1200元至6000元。

各学校不得降低或抵扣教师原有工资福利待遇

《办法》明确,民办教师从教津贴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普惠性、激励性和持续性原则。实行民办教师从教津贴制度,让更多符合条件的教师从中受惠,激励其安心在民办学校长期从教,提高教学水平。

但是强调普惠性的同时,《办法》也规定了申领对象,以及需满足的4个基本条件,要求享受从教津贴对象为现正在我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包括职业教育、技工教育)的民办学校教学岗位工作,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在我市民办学校现任职的学校连续任教满一周年以上;无违法违纪行为,师德良好,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8条还专门强调,实施从教津贴后,各学校不得降低或抵扣教师原有工资福利待遇,对发现有降低或抵扣教师原有工资福利待遇情况的学校,由市、镇(街)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从当年起三年内取消该校申报各项奖励和资助资格。

此外,市、镇街教育行政部门将加强对发放从教津贴工作的监管和检查,若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从教津贴行为的,一经查实,除取消其档次申报资格外,还要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相关链接:

以下5种情况将不能获得津贴

根据市教育局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发放东莞市民办学校教师从教津贴的操作说明》,教师从教时间计算至市教育部门制定的学校校历学期结束时间。学期结束前离职的不予发放,并规定以下5种情况的也不不予发放从教津贴。

(一)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发放从教津贴。民办学校必须为依法设立,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非法民办学校,不予发放。

(二)未按规定与民办学校签定劳动合同、连续任教期间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教师,不予发放。

(三)必须在现任职民办学校从教满1周年及以上。新到现任职民办学校工作不满1周年的,不予发放。在不同学校工作的年限不能累计。

(四)工作年限必须为连续的工作时间。中途辞职离开民办学校后返回该民办学校工作的,从再次返回该民办学校教学岗位工作之日算起。在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任教工作经历,不能计入工作年限。

(五)领取从教津贴人员必须是在教学岗位上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每周有固定课时。无固定课时的,不予发放从教津贴。

民办教师 第三篇_解决1985年前被辞退民办教师问题实施方案

解决1985年前被辞退民办教师问题实施方案

一:解决范围:

1985年12月31日前,经当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批准的,在公办学校工作满1年以上的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含长期顶编代课教师,不含自动离职的民办教师)。

二:被辞退民办教师认定依据:

1、主要依据1985年旗教育局确认上报的民办教师花名册和自治区教育厅颁发的《民办教师聘用证书》和旗、乡(镇)、学校所存工资情况及其他可以认定档案资料进行认定。

2、依据旗教育局备案的民办教师花名册和旗教育局颁发的《任用证》或《试用证》和旗乡(镇)学校所存工资情况及其他可以认定档案资料进行认定。

3、原任教学校及旗、乡(镇)有关部门保存的能反映民办教师的有效信息资料,如原始工资表或领取其他补贴表、分工表、工作安排表、考勤考核表、合影照片。日记各种检查记录、本人教案、与教育教学有关的荣誉证书等。

4、个人所提供的原始材料不能完全证明其身份和教龄的,还应提交3人以上证人证词(样式见附件2),由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对证人证言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笔录,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

证明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与认定人任教期间有过工作接触的原任教学校领导、同事、学生及原任教学校所在乡镇干部(本人亲属除外);

(2)现仍为国家公职人员或离退休人员。证明人需签字画押,对所证明内容 承担法律责任。

土左旗第七小学

民办教师 第四篇_民办教师补贴

在教育事业发展的特殊时期,原民办教师为我省农村基础教育的快速发展曾经做出过积

极贡献。为了使原民办教师共享发展成果,省政府决定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根

据《河南省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豫教

人〔2012〕182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

的指导意见》(教人〔2012〕1196号)、《河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

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教人〔2013〕89号)和《南阳市教育局、人社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南阳市关于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教人

〔2013〕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政策的落实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谨

认真,科学进行认定,严格工作程序,严明工作纪律,确保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政策

落到实处。

二、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适用对象

凡年满60周岁,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

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

【民办教师】

享受养老补贴。60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参照省实施意见解决其养老补贴问题。省实施意见

执行之日起,已超过60周岁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补发养老补贴。

下列人员不列入适用对象: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省实施意见执行前已死亡的原

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

三、认定依据

(一)参加1989年民办教师职务评聘,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至2000年底未被招

转,也没有纳入计划内退养者,主要依据1989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民办教师名单和原

省教委颁发的《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进行认定。

(二)参加1982年民办教师整顿,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未通过1989年民办教师

职评者,主要依据县级备案的民办教师名册和县级教育部门颁发的《任用证》或《试用证》

进行认定。

(三)其它计划外原民办教师主要依据当时学校发放工资花名册、学校工作人员花名册、

会议签到簿、大队或生产队工分登记册、在校期间的获奖证书、教案,并由3名公职人员出

具的证言和原任教学校所在村委出具的负责性证明及原任教所在地乡镇(街道)中心学校出

具的证明。

(四)上世纪60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的身份主要依据各地原始档案、下放名册、原始

下放证等进行身份认定。下放教师下放后又任民办教师的,可再享受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

四、补贴标准及计发时间

(一)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人员按教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10

元的标准发给养老补贴。

60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补贴标准按照原民办教师15年教龄补贴金额执行。

(二)计发时间。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省实施意见下发当月,即2012

年10月。

五、工作步骤

(一)学习宣传、制定方案

县、乡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我省关于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有关文件

精神,并要迅速将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政策精神传达下去。

在本方案的基础上,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依据《河南省教育厅、人社

厅、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豫教人〔2012〕182号)、《河

南省教育厅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的指导意见》(教人〔2012〕1196号)、《河南省

教育厅印发<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教人

〔2013〕89号)和《南阳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南阳市关于对原民办教师发

放养老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教人〔2013〕2号)精神,制定详细、可操作性强

的审核认定办法,按照本方案的时间节点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

条件人员的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各乡镇(街道)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审核认定办

法,须报经县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调查摸底、个人申请【民办教师】

各乡镇(街道)在认真学习、全面领会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实质的基础上,澄清本

地原民办教师底数,接受原民办教师个人申请。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填写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

申请表(附件3)和承诺书(附件4),并收集个人需提交的相关原始材料、证件及单位、个

人的证明证言等物证、人证。需到县档案局、教体局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以乡镇(街道)为

单位集中查阅。原民办教师要到原任教乡镇(街道)申报。

(三)初审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审核认定办法的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个人提出的申请

及提供或查阅到的原始材料进行评判、审核,并出具初审结果。乡镇(街道)的初审结果要

在本人原任教地和现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两周。要本着谁

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养老补贴资格,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审核认定

初审结果公示期满后,各乡镇(街道)将初审结果报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材料包括: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3)、承诺书(一式三份,附件4)、

花名册(一式三份,附件7)、相应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原件、有关档案复印件(复印件

要加盖单位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名)。经县审核认定后,结果要在县、乡、村及原任教地再次

公示,公示时间为两周。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养老补贴发放的基本依据。

(五)补贴资金发放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审核认定的人数和标准,积极筹措落实各级政府应承担的资金数

额,并做好资金的调度工作,按规定的时间足额拨付给人社部门。

发放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所需资金按照省实施意见各级政府财政筹措,共同负担。

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补贴发放由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原任教地与

现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发放。

六、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

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

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时协

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县财政部门应保障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的专项办公经

费。

(二)严明工作纪律,明确部门分工

县教体局负责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并及时将认定结果抄送县人社、财政部

门;县财政局负责将省、市、县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县人社局;县人社局负责将符合条件人

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放渠道,按月计发养老补贴。

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各乡镇(街道)及县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

落实省市关于此项工作的政策,统一政策口径,规范操作,加强监管。对于把握不准的情况

和涉及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不可擅作主张。确保整个工作公开、公平、

公正,确保好事办好,不留后遗症。认定工作原则上要求在2013年5月31日以前完成。

(三)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落实当地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确保原民

办教师信访稳定。按照稳定工作的要求,认真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

负责”原则,切实做好社会和谐稳定工作

河南省教育厅

印发《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

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省直管试点县教育局: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

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豫教人〔2012〕182号文件)(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下发后,

一些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部分原民办教师通过电话咨询、信函、网上信访和来访等方式

就认定条件、时间要求、户籍移动等相关问题进行咨询。现将《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民办教师】

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原民办教师身份教龄认定工作中参

考。

附件: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

河南省教育厅

2013年1月28日

附件

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

有关问题的解答

1、问:我省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成立了哪些机构?具体职责是什么?

答:按照《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我省成立了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领导机构,

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信访局、省委维稳办等部门的主要负

责同志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厅)。主要任务是把握工作进度,指导和协调我

省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结合

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认定办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

定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该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地原民办教师发放

养老补贴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问:我省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的发放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实施意见》规定: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本实施意见下发当月。无

论认定时间长短,一经认定,发放的起始时间均为2012年10月。

3、问:哪些物证可以作为认定原民办教师身份和任教年限的依据?

答:县、区教育局保存的原民办教师花名册等相关资料;县、区档案部门保存的能反映

其原民办教师工作简历的资料;县、区和乡镇财政部门保存的补贴发放表;原任教学校及其

主管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教师的有效信息资料,如补贴津贴表、分工表、考勤考核表、教育教学有关的荣誉证书等;个人提供的并经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核实的能证明其原民办教师身份和从教年限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民办教师证、任用证、聘书、照片、日记本、教案等原始材料。

4、问:哪些人员不在养老补贴申报范围?

答:《实施意见》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已纳入计划内退养的原民办教师、本方案实施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被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农村扫盲班夜校的工作人员、学校的工勤人员、技校成人学校的教师等,不列入适用对象。

5、问:六十年代初下放的教师,后来又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了一段时间,该如何申报? 答:按照《实施意见》,下放教师每人每月发放养老补贴150元。下放后又担任民办教师的,符合条件者再享受原民办教师教龄补贴。

6、问;曾任原民办教师,后转为城镇户口而没有享受任何待遇可以申报吗? 答:如其他条件符合,可以申报。

7、问:原民办教师不满60周岁,可以申报吗?

答: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到户口所在乡镇教育部门进行申报,确认身份、教龄,公示后备案。待年满60周岁(含女同志)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

【民办教师】

8、问:计划外民办教师可以申报吗?

答: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

9、问:1989年以前任教,2000年以后的教龄如何计算?

答:按照规定,1989年以前任教,教龄无间断的人员2000年之后的教龄可连续计算。2000年之前间断任教者,每任教满一年以上可累计计算,不满一年不再计算;2000年之后间断任教者,间断之后的教龄不再计算。

10、问:1989年前任教,但任教时间不到一年,有资格申报吗?

答:没有资格申报。《实施意见》规定“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原民办教师”才有资格申报,连续工作不满一年者,不符合申报条件。

11、问:部分申请人有起始时间,无物证证明其离岗时间,其找3个证明人可否认可?对证明人有哪些要求?

答:应进一步补充物证,确实没有物证的,出具3人以上证人证言,并形成调查笔录,公示无异议后可认可。证明人需为原任教学校的时任领导或同乡镇其他学校领导、时任学校同事。证明人须是公职(含离退休)人员,证明人必须与被证明人没有亲属关系。证明人对出具的证言需负法律责任。

12、问:学前教育的教师有资格申报吗?

答:原则上设在小学的学前教育班级的教师可以申报。

13、问:没有工资表和其他物证材料,只有证人证词,如何认定?

答:由组织对证人证言调查核实,形成调查笔录,经公示无异议后再认定。

14、问:原民办教师在任教期间由学校派出进修的,进修时间是否计入教龄? 答:若由学校派出进修,进修时间可计入教龄。

15、问:原民办教师因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或签字的,家属是否可以代办代签? 答:可以由亲属代办,签字可由家属代签,但要本人手印。

16、问:原户籍及任教地在外省,现户籍转至我省的原民办教师如何认定?

答:1989年之前在外省任教,2000年之前户籍转入我省继续任教者,省外任教期间的身份及教龄认定由原户籍所在省的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转至现户籍所在地市、

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示确认后,之前教龄可连续计算。在外省有民办教师工作经历,户籍转入我省后,未再担任民办教师工作的,不属于此项补贴范围。

17、问: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在省内同一区域的,如何认定?

答: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在省内同一区域的,以原任教地为主进行认定,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负责发放。原任教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认定材料、意见和名单转至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结果在原任教地和现户籍所在地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

18、问:各地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是否有时间要求?【民办教师】

答:认定工作原则上要求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

19、问:在身份和教龄认定过程中,如果弄虚作假,对本人和参与作弊的工作人员应如何处理?

答:在进行资格认定审核时,要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程序进行,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审核结果在户籍所在地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接受社会监督。每个公民都是监督员,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都有权利进行监督和举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养老补贴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河南省教育厅

2013年1月23日

民办教师 第五篇_我国关于民办教师的政策

我国关于民办教师的政策

一、【《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农业中学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给河北省劳动局的复函》劳险字(1981)5号】

民办教师(包括长期顶编代课教师和职工)转为(包括招收)公办教师后,其工龄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时算起。他们在两个以上学校任教,经过正当手续调动的,其任教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第一条】

关于“辞退”职工是否可按《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以下简称《复函》)规定办理的问题。辞退职工工龄计算问题,原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资(1987)31号)中明确,即“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三、【关于增加中、小学民办教师补助费的办法】 为了适当改善中、小学民办教师的生活待遇,更好地办好基础教育事业,现就增加中、小学民办教师补助费提出如下办法:

(一)增加民办教师补助费的范围是:小学、中学、农(职)业中学中,凡经过整顿,由县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给了任用证书,或正式批准确认,并已按国家规定领取民办教师补助费的直接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专职教师。

(二)核算分配增加民办教师补助费,一律以一九八○至一九八一学年初教育事业统计年报中国家给补助费的中小学、农(职)业中学的民办教师人数为准;在国家规定补助费标准的基础上,平均每人全年增加补助费五十元,一个季度每人平均增加十二元五角,从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具体分配和使用的原则是:按人算钱、按钱包干、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以任何借口挪用。

(三)为了切实解决好中、小学民办教师生活方面的一些

特殊问题,各省、市、自治区可将这次增加补助费连同国家原规定的补助费一并计算,从中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五。由县一级教育行政部门集中掌握,专门用以解决民办教师的特殊困难补助和其它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余部分必须按照中发(1980)84号文件的规定发给本人。

各省、市、自治区要根据当地生产组织形式,制定出具体措施和办法,切实保证广大民办教师从社队得到的报酬不低于中上等劳动力每年平均实际经济收入水平。

(四)在这次全国统一规定提高民办教师补助费以前,有些省、市、自治区已经提高了补助标准和增发了补助费的,尚未达到全国新规定的补助标准的,应按新规定的统一标准给予补足,补足后多余的部分,也要用于解决民办教师的问题,凡已经达到或超过新规定的统一标准的,这次增加的民办教师补助费仍应用于解决民办教师的问题,如何安排使用由省、市、自治区研究确定。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7]32号 一九九七年九月七日) 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提出了“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教育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保“两基”、促“两全”的重大举措。为保证这一

目标的顺利实现,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实行地方责任制,各有关总产部门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家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订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具体实施计划。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当地的具体实施计划于12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国家教委、人事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二、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工作要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实施“关、转、招、辞、退”的方针,分区规划,分步实施,逐年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力争到

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盼?期间全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工作的分年度目标是:1997年民办教师占全国中小学教师的比例要从1996年的17%减少到12%,1998年比例减少到7%,1999年比例减少到3%,2000年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三、坚决关住新增民办教师的口子,任何地区、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民办教师。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并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省级人民政府原规定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的截止时间不得改变。

四、要有计划地将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盼?期间,国家每年安排20万人左右专项指标,至2000年4年共计80万人。国家专项指标于每年年初下达,当年有效。各地在逐年落实国家专项指标的同时,根据需要与可能,在不突破国家下达给本地区当年度?┳??计划和增人计划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安排一部分配套指标用于该项工作。要坚决考核、考试相结合。考核要以思想品德、工作能力、教学水平和对农村教育事业的贡献为主;考试要以相关学科为主,要根据当地和民办教师的实际情况,对长期从事民办教师工作,在边远地区、贫困地区任教多年,担任学校教学领导工作,以及教学成绩突出等的民办教师制定一定的免试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分年度计划,并于每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报送人事部、国家计委和国家教委。

五、进一步扩大师范学校定向招收民办教师的数量,全国中等师范学校每年定向招收民办教师的数量要达到中师招生总数的20%以上,有条件的地区要争取达到30%以上。全国平均每年定向招收民办教师3--4万人,4年合计约14万人。

六、要坚决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辞退不合格的民办教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辞退人员,地方政府要根据教龄等情况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贴。

七、各地要按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教人[1992]41号文件精神,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改进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办法,使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的生活得到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对离岗退养的民办教师可参照公办教师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教师法》中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规定。进一步贯彻教人[1992]41号文件精神,在调整公办教师工资时,相应增加民办教师工资。民办教师较多的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可实行以县为单位的民办教师国家补助费总额包干制,减少民办教师不减补助费,节余部分专项用于提高在职民办教师工资待遇。农村教育费附加应首先保证支付民办教师统筹工资。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52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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