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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医疗保险查询

时间:2018-05-10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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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医疗保险查询 第一篇_福州市医疗保险网上申报业务须知

福州市医疗保险网上申报业务须知

一、网上申报开通

参保单位可上网到E点通(

二、医保业务申报

开通网上申报服务后,参保单位应在每月6-25日(当月25日后视为次月申报)办理网上申报医疗保险业务,目前可办理医保业务包括单位和个人基本信息变更、增减员(含新参保、续保、停保、居民转职工)、单位和个人缴费查询。

三、书面材料报送

(一)参保单位申报人员增减变动,已审核通过的,单位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按月汇总打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变动汇总表(网络申报)》并审核盖章后,提交有关资料,于网上申报次月10日前报送到医保中心业务窗口。

(二)提交资料(加盖公章):

1、企业:提供首次参保人员(包括外统筹区转入人员、居民或学生转职工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机关事业:提供人事调令、工资核定表复印件,首次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营业执照;新增人员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及首次参保人员《参保人员登记表》。

4、省外统筹区转入人员:在网上申报系统准确填写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信息的同时,需提交在外统筹区《参保凭证》。

四、其他

1、首次参保人员医保卡制卡申请:在客户端系统打印《福州市医疗保险卡制卡申请单(网上申报)》、申请制卡人员名单(贴一寸彩照)(应与书面材料同时报送且一致),经业务窗口审核后,送制卡室制卡。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负责社会保险网上申报开通及系统维护。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福州市医疗保险查询 第二篇_福州市医疗保险网上申报业务须知

福州市医疗保险网上申报业务须知

一、网上申报开通

参保单位可上网到E点通(

二、医保业务申报

开通网上申报服务后,参保单位应在每月6-25日(当月25日后视为次月申报)办理网上申报医疗保险业务,目前可办理医保业务包括单位和个人基本信息变更、增减员(含新参保、续保、停保、居民转职工)。

三、书面材料报送

(一)已审核通过人员,单位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按月汇总打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变动汇总表(网络申报)》审核盖章后,提交有关资料,于网上申报次月1~10日报送到医保中心业务窗口。

(二)提交资料(加盖公章):

1、企业:提供首次参保人员(包括外统筹区转入人员、居民或大学生转职工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机关事业:提供人事调令、工资核定表复印件,首次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营业执照,首次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汇总表必须注明用人单位)。

4、省外统筹区转入人员:在网上申报系统准确填写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信息的同时,需提交在外统筹区《参保凭证》。

(注意:劳动合同由参保单位存档备查)

四、其他

1、首次参保人员医保卡制卡申请:在客户端系统打印《福州市医疗保险卡制卡申请单(网上申报)》、申请制卡人员名单(贴一寸彩照)(应与书面材料同时报送且一致),经业务窗口审核后,送制卡室制卡。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负责网上申报开通及系统维护,咨询电话:88350600。

福州市医疗保险查询 第三篇_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榕政综〔2013〕2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6日

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执行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的制度。

第二章 实施范围及对象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四条 福州市本级及所辖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和琅岐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各县(市)、马尾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分别由各县(市)、马尾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相关材料,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发给医疗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医疗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参保人员未就业期间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第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建立社会保障号码。港澳台及外籍参保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建立社会保障号码。

第七条 用人单位按其职工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其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最高不超过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以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以不低于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按10%比例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统筹基金。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需缓缴医疗保险费的,应报统筹区人社部门审查

批准后方可缓缴,缓缴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第四章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确认

第九条 参保人员应按照我市〔含县(市)区〕规定时间参保。参保人员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等符合国家视同缴费规定的累计工龄可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应当在补缴相关的医疗保险费后,原符合国家视同缴费规定的累计工龄方可视同。

参保人员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

第十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达到25年(含)以上,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补足25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参保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达到25年(含)以上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的,应以申报办理医保关系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补足后,方可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并入统筹基金,只计算缴费年限,不划入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它原因终止的,对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已退休人员直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上述单位已退休人员,应以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医保关系终止手续时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补足10年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并入统筹基金,只计算缴费年限,不划入个人账户。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建立

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

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其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标准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1.40周岁以下(含)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0.8%;

2.41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1.5%;

3.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在500元以上的,按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

4.5%,月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少于32元的,按32元划拨。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在500元以下(含500元),按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6.4%,月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少于20元的,按20元划拨。退休人员无基本养老金的,其个人账户按每人每月20元划拨。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标准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1.40周岁以下(含)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2.8%;

2.41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3.5%。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基本养老金金额,参照上述退休人员标准划拨个人账户。

第六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四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和医疗管理状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审定。起付标准以下以及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账户或个人现金支付。为提高个人账户使用效率,个人账户结余过多的,可以扩大个人账户支出范围。具体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十六条 职工(或个人)应当连续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连续参保时间(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6个月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万元;满6个月不满24个月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

为2万元;连续参保时间(含视同缴费年限)24个月以上的,按正常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三个月以上或经批准缓缴期满仍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暂停其职工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补足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规定比例记入个人账户,暂停期间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60%。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以及设立家庭病床医保费用结算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境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 除急救和抢救外,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意外风险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由同级人民政府拨付专款解决。

第七章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或转移接续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医保关系的,中断前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医疗保险待遇按下列办法处理:

1.中断时间不超过(含)3个月,应以本人当期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后,中断缴费期间方可按正常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2.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本人愿意补缴的,以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基数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前后视为连续参保。断补缴后12个月内,按下列办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连续参保(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6个月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万元;满6个月不满24个月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24个月以上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正常职工的50%。中断补缴后正常缴费满12个月以上的,按正常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本人不愿补缴的,中断缴费前后不视作连续参保,连续参保时间重新计算,待遇享受按照第十六条执行。

福州市医疗保险查询 第四篇_2014福州社医保基数

2014年社医保个人缴费基数分别是多少?

福州市信访局 1、请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在2014-1-17 11:33 前回复。 (2014-1-10 11:33)

一、 社保:由于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由地税部门负责核定,有关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的具体问题请咨询地税部门。

二、医保:《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榕政综[2013]265号)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按福州市上年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按10%比例缴费;2013年7月-2014年6月执行2012年福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8089元,即月缴48089元*70%*10%/12=280.52元。

2014年灵活就业人员应缴医疗保险费合计3431.24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3366.24元、大病补充保险费65元。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4-1-13 16:49回复)

福州2012年7月-2013年6月医保社保缴纳基数与比例

(2012-06-20 08:38:08)【福州市医疗保险查询】

社保比例

社保比例:(农村和城市户口统一交社保)(以下是按福州市最低基数950元算)(最高7713)

1、养老保险 单位:18%(¥171) 个人:8%(¥76)

【福州市医疗保险查询】

2、失业保险 单位:2%(¥19) 个人:1%(¥9.5)

3、工伤保险0.5%~3%(服务型企业:0.5%¥10.43)建筑:(1%¥19.75)

(最低基数:2086.25最高基数10431.25)

4、生育保险 单位:0.7%(¥14.6)工伤与生育个人不需承担。

(最低基数:2086.25 最高基数10431.25)

5、医疗保险 单位:8%(¥194.7) 个人:2%(¥48.68)

(最低基数:2433.96元)最高(8701.5)

社保+医保总计:¥543.91

单位:¥409.73 个人:¥134.18

社保总计:¥300.53

单位:¥215.03 个人:¥85.5【福州市医疗保险查询】

现在的社保基数是1500,医保是2404.45

一、社保:由于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由地税部门负责核定,有关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问题请咨询地税部门。但根据规定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从2013年7月起至2014年6月,我市用人单位工伤、生育保险最低基数是2404.45元/月。

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6%,其中单位承担18%、个人承担8%(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全部由个人承担);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7%;工伤保险按劳社部发(2003)29号文的规定,根据

企业经营范围而确定缴费比例,按2%或1%或0.5%执行。工伤生育保险费由参保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二、医保:根据《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榕政综[2013]265号)规定:“用人单位按其职工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其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最高不超过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2012年福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8089元,2013年7月-2014年6月(执行2012年福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单位职工最低缴费基数为2805.19元(最高缴费基数为12022.25元),其中单位缴纳224.42元,个人缴纳56.1元。 三、失业保险: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本人自愿缴纳除外。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另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阶段性失业保险费率执行期限的函》(闽政办函〔2013〕115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帮助我市企业减轻负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经省政府批准,从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我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率统一从2%降为1%,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率保持不变。

贵单位失业保险每月缴费基数及具体金额请咨询经办地税部门。

咨询电话:87305711、87305739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3-12-19 17:56回复)

您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省政府58号令规定,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单位和个人的工资总额,工资总额的具体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由于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闽政[2013]35号),达到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300%以上的,按30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300%以上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上即俗称的“上限”和“下限”,目前福州市区分别为1170元/月/人和10809元/月/人。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下限参照基本养老保险,但无上限。医保以医保中心答复为准。(福州市地税局于 2013-12-30 10:28回复)

福州市医疗保险查询 第五篇_福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登记表

福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登记表

表号:FZYB12001-1

制表单位: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1、填报注意事项:本表由本行政辖区内新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申报,财政补助对象由同一行政辖区民政、残联部门认定为准。②社区受理参保缴费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③港、澳、台居民需在本地居住满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由社区审核确认。④证件号码栏填写申请人公民身份号码(18位)或港澳台通行证证件号码。

2、提供材料:①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②以下特殊人群另提供:重度残疾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保人员《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优抚人员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新生儿参保规定:1周岁以内的新生儿由家长携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银联卡(用于缴费),直接在医保窗口办理。医保待遇规定:①出生后三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当天起享受医保待遇;②出生三个月后至1年内参保缴费的,享受医保待遇从受理之日至缴费当年度12月31日止。③若在社区申请办理新参保缴费的,则从次年1月1日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4、社保卡申领须知:社会保障卡(福州市民卡)首发卡在海峡银行营业网点设立的社保卡制发服务窗口及社保卡代办网点申领(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及一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直系亲属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证明两者关系的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续保缴费须知:次年起,可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农行或海峡银行网点办理缴费;也可由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持社保卡用个人帐户资金在定点药店为其两名亲属缴纳城镇居民医保费。

6、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医保中心存档、一份由参保人自行保管作为参保缴费凭证。,请用黑色水笔填写,不得涂改。 〖201510〗

福州市医疗保险查询 第六篇_2015—2016在榕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指南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医保缴费

通知(2016年度)

根据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在榕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全部纳入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范围,执行《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 在校大学生每年个人缴费60元,政府补助4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学校学生数20%以下),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助。

二、首次参保缴费时间和享受待遇时间 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为在校大学生参保登记时间。从当年学年度7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医保费(20元/人),并在当年学年度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医疗保险待遇 (一)住院

1.结算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医保

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30%。

(二)门诊 1.门诊特殊病种(办理确认手续后,按住院待遇报销)

种类:(1)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2)重症尿毒症透析(3)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4)精神分裂症(5)糖尿病(6)高血压病(7)血友病(8)再生障碍性贫血(9)门诊危重病抢救(10)癫痫病(11)系统性红斑狼疮(12)支气管哮喘(13)苯丙酮尿症(14)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15)结核病规范治疗(16)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17)强直性脊柱炎(18)重症肌无力。

2.普通门诊

医保费用年度内每次就诊起付标准为10元,起付标准后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全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含起付标准、按比例自付费用)。

(三)大病医疗

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费用需个人自付部分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

可支配收入部分,5万元(含)以内的,补助60%;5~15万元(含)的,补助70%;15~25万元(含25万元,仅限患恶性肿瘤或白血病), 补助80%。

(四)意外伤害

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非疾病伤害,报销比例为95%,全年赔偿限额为5000元;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烧伤,根据伤残程度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赔付金额为1.5万元;导致身故,赔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5万元。(意外伤害理赔电话:83327551)

四、报销办法 (1)大学生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全部采取现金结算事后报销方式。

(2)持有社会保障卡的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大病可直接刷卡结算。

(3)持有《在榕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卡》的参保大学生在福州市第一医院、福州市第二医院或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七六医院住院的可凭卡和身份证直接结算。

(4)手工报销需提供如下材料:①《在榕高校大学生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医保中心网站下载或学校领取,且需学校盖章确认);②原始医疗费用收费票据(盖医院公章);③医疗费用总清单(盖医院公章)。参保大学生将报销材料投入市医保中心设在各高校的受理箱,市医保中心委托福州市工业路邮政支局定期至各高校收取报销凭证,并在限定时限内将报销金额汇入参保学生的银行账户。

在校期间(节假日及实习期除外),如有在异地就医的还需提交《在榕高校大学生异地住院审批表》,在异地发生的普通门诊和传染病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因外伤住院治疗的,还需提交《外伤申请结算审批表》(上述表格可在医保中心网站下载或学校领取,且需学校盖章确认)【福州市医疗保险查询】

备注:1.所有住院及门诊均需在福州市定

点医疗机构就医就诊。

2.上述所有的医疗费用指的均是医保目录内的费用。

咨询电话:87876457 87876492 网址:

地址:福州市古田路128号劳动大厦七楼

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5年6月

请同学们认真阅读医保参保相关通知以及录取通知书和班级群共享等关于大学生医保参保指南等,并决定参保缴费完成/自愿放弃参加大学生医保后,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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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程系

2015年11月9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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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医疗保险查询 第七篇_2014—2015在榕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指南

在榕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指南

(2014~2015学年)

根据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在榕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全部纳入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范围,执行《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 在校大学生每年个人缴费40元,政府补助3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学校学生数20%以下),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助。

二、首次参保缴费时间和享受待遇时间 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在校大学生参保登记时间。从当年学年度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医保费(13.3元/人),并享受相应月份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医疗保险待遇 (一)住院

1.结算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医保

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30%。

(二)门诊 1.门诊特殊病种(办理确认手续后,按住院待遇报销)

种类:(1)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2)重症尿毒症透析(3)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4)精神分裂症(5)糖尿病(6)高血压病(7)血友病(8)再生障碍性贫血(9)门诊危重病抢救(10)癫痫病(11)系统性红斑狼疮(12)支气管哮喘(13)苯丙酮尿症(14)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15)结核病规范治疗(16)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17)强直性脊柱炎(18)重症肌无力。

2.普通门诊

医保费用年度内每次就诊起付标准为10元,起付标准后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全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含起付标准、按比例自付费用)。

(三)大病医疗

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费用需个人自付部分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

可支配收入部分,5万元(含)以内的,补助60%;5~15万元(含)的,补助70%;15~25万元(含25万元,仅限患恶性肿瘤或白血病), 补助80%。

(四)意外伤害

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非疾病伤害,报销比例为95%,全年赔偿限额为5000元;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烧伤,根据伤残程度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赔付金额为1.5万元;导致身故,赔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5万元。(意外伤害理赔电话:83327551)

四、报销办法 (1)大学生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全部采取现金结算事后报销方式。

(2)持有社会保障卡的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大病可直接刷卡结算。

(3)持有《在榕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卡》的参保大学生在福州市第一医院、福州市第二医院或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七六医院住院的可凭卡和身份证直接结算。

(4)手工报销需提供如下材料:①《在榕高校大学生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医保中心网站下载或学校领取,且需学校盖章确认);②原始医疗费用收费票据(盖医院公章);③医疗费用总清单(盖医院公章)。参保大学生将报销材料投入市医保中心设在各高校的受理箱,市医保中心委托福州市工业路邮政支局定期至各高校收取报销凭证,并在限定时限内将报销金额汇入参保学生的银行账户。

在校期间(节假日及实习期除外),如有在异地就医的还需提交《在榕高校大学生异地住院审批表》(医保中心网站下载或学校领取,且需学校盖章确认)。但在异地发生的普通门诊和传染病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备注:1.所有住院及门诊均需在福州市定

点医疗机构就医就诊。

2.上述所有的医疗费用指的均是医保目录内的费用。

咨询电话:87876457 87876492 网址:

地址:福州市古田路128号劳动大厦三楼

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4年6月

在榕高校大学生医疗费用报销流程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4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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