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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家属随军

时间:2018-05-08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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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家属随军 第一篇_士官管理实施细则

士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结合支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士官的管理分工。

支队司令部主管士官管理工作。司令部、政治处、后勤处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

(一)司令部负责士官的使用范围、编配标准、拟选、选拔、培训、调配、惩处、警衔授予与晋升、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按义务兵退伍、复员、专业退休)等工作。

(二)政治处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恋爱、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救济和抚恤优待工作,以及劳动教养以上处罚和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后勤处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被装标准、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属子女医疗等工作。

(四)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由司令部、政治处、后勤处有关业务科室分别负责。

第二章 配备使用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编制标准和编制员额的规定。未编制士官的单位和岗位,不得配备使用士官;士官人数满编的单位,原则上不得选取义务兵进入士官队伍。

第二条 士官的借用。机关及勤务保障单位不得随意借

用士官,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应当经支队司令部批准,由支队警训科承办,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日。跨支队级单位借用士官的,应当经总队司令部批准,由总队警务部门承办,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90日。

第三条 士官调动。士官原则上不得调动,确因执勤、训练等需要调动的士官在调入单位接收前发生的问题,由调出单位负责处理。专业技术士官需岗位调整的,应当填写《士官调整专业岗位审批表》(见附表一),经司令部审批后装入士官本人档案。

第四条 士官配备班长职务。必须按照编制配备正副班长,先缺后补,缺一补一,严禁随意更换或超编配备正副班长,正副班长必须经《公安现役部队士官注册系统》认证后方可认定。担任正副班长职务的士官,确因执勤、训练等需要调动的,由支队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重新下达任职命令,未重新下达任职命令的,不认定为正副班长。有正副班长任职命令但未履职的,不认定为正副班长。本衔级服现役期满的士官,原则上不得于满服役期当年下达正副班长的任职命令。

第三章 选 拔

第六条 士官的选拔条件。选取为各级士官和晋升高一级警衔,应当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取为初级士官,必须经过支队拟选士官培训。

未经培训的义务兵不得选取为士官。拟选初级士官主要从第二年的优秀义务兵中选调,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选取为中级、高级士官应当分别具备高中(中专)、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选取为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士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从事本专业岗位工作时间原则上分别不少于半年、5年、8年,并分别具备初级、中级、技师以上技能等级,经专业技术考核合格或取得相应的职业技术等级证书。

(四)选取为非专业技术士官,应当具备胜任班长职务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岗位能力鉴定以支队呈训单位根据培训考核成绩为准。

(五)选取为高一级士官和晋升高一级警衔,应当在本衔级各个年度考评中均达到称职以上,训练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或及格以上。

第七条 直接选取和晋升警衔的条件。在本衔级服役期内,符合选取条件且年度考评称职以上、未受过行政或党内警告处分以上、本人自愿留队继续服役的下列人员可以直接选取或晋升警衔:

(一)获得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

(二)获得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公安部表彰;

(三)烈士子女。

第八条 优先选取和晋升警衔的条件。符合选取条件的下列人员优先选取或晋升警衔:

(一)经院校培训的士官学员、技术兵优先选取;

(二)年度内参加总队以上比武(各类竞赛)取得优异成绩的优先选取;

(三)年度内荣立三等功以上的优先选取;

(四)其他各种岗位所必须的、经过培训成绩优异的优先选取;

(五)基层推荐、机关考核排名靠前的优先选取;

(六)任职内选取前,年度称职等级评定优秀的优先晋级;

(七)担任副班长或相当于副班长以上职务的优先选取;

(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经过学历认证的优先选取。

第九条 不得选取和晋升警衔的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选取士官或晋升警衔:

(一)不向组织递交个人申请的。

(二)群众评议结果评定为不称职的。

(三)基层党组织书面提出不予推荐意见的。

(四)无故未参加士官选取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

(五)本衔级服役期内受过行政或党内警告以上处分的。

(六)本衔级服役期内发生所规定的事故且负有责任的。

(七)本衔级服役期内,士官年度考评一次以上被评为不称职的。

(八)参加总队以上单位士官选取前综合考试专业理论成绩低于30分的。

(九)身体患有疾病,经支队卫生队出具证明不适合在部队继续服役的。

(十)年度军事考核不达标经补考仍不达标的。

(十一)机关不得违规干涉基层选取,违者取消被选取人选取、晋升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二)基层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选取,违者取消被选取人选取、晋升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士官选取的程序。选取士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由本人在选取工作开始前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写明本人身体状况,健康与否,是否适合部队工作。

(二)基层推荐。由本人所在单位召开武警大会,以无记名投票形式对申请人进行群众评议。基层党支部根据群众评议结果,依据本单位士官缺额、选取条件和申请人服现役内各个年度考评结果进行集体研究,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预选对象。同一岗位申请选取的对象较多时,可以排列先后差额推荐。未经基层党支部推荐的,不得列为预选对象。

(三)机关考核。支队按照士官编配标准和结构比例,由支队对拟选取晋升对象进行综合考核,择优确定拟选取晋

士官家属随军 第二篇_《士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士官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以防火灭火为中心各项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条令条例及规章、四总部《士官管理规定》和公安部消防局《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结合我省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士官实行分级、分期服役制度。士官编配数量为士兵编制总数的59%。一期、二期士官为初级士官,三期、四期士官为中级士官,五期、六期士官为高级士官。

第三条: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纪律作风严明,骨干作用明显的士官队伍。

第四条:各级司令部门主管士官管理工作。司、政、后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

(一) 司令部门负责士官的编配、选取、培训、调配、警衔的授予与晋升、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二)政治部门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待遇以及劳动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后勤部门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补)贴、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庭医疗等工作。

(四)各级党委、领导对本规定的实施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督促检查,狠抓落实。

第二章 士官的选取、晋升

第五条:士官选取、晋升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注重素质、发扬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时间、程序和批准权限办理,确保士官素质。

第六条:选取士官的计划,由支队司令部门依据士官编制和现有情况在每年的六月中旬前拟制完成,经总队审核汇总后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士官选取计划一经核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士官选取要严格按照总队下达的选取指标和岗位进行,严禁超指标选取,确保士官队伍结构比例搭配合理,防止超编。【士官家属随军】

第八条:士官选取的条件:

(一) 志愿献身消防部队建设;

(二) 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 身体健康;

(五) 经支队级以上单位的相应训练机构、学校或参加地方专业技术培训的;

(六) 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必须在本期各年度考评中达到称职(含)以上标准;

(七)选取高级士官的,必须在专业技术上有发明创造,达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四等以上奖励。

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经过专业技术等级考核合格;在专业技术上有发明创造;获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担任过班长、副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连年被评为优秀士兵和立功受奖并符合士官选取条件的,应当优先选取。

第九条:下列情况不能选取:

(一)本专业技术岗位超编的;

(二)从事非所任命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连续半年以上、累计超过一年以上的;

(三)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违反部队纪律,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六)未经基层党支部推荐的;

(七) 体检不合格的。

第十条:选取士官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每年的十月份前,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支部写出书面申请。

(二)由基层党支部召开军人大会进行评议。群众评议时,支部应当向士兵公布士官选取、晋升的名额、条件和标准,并按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进行评议。

(三)基层党支部结合群众评议的结论,根据本单位士官缺额、选取条件和申请人的现实表现等提出预选对象,填写《党支部推荐意见表》,连同本人申请、民主评议的原始材料一并上报。

(四)总队、支队司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选取对象进行全面考核和体格检查,结合日常的考察,择优提出拟选取人员名单,提交党委研究。

(五)党委根据司令部门提出的士官选取方案,集体讨论下达选取事项。属于本级审批选取的士官,以军政主官名义下达选取命令;属于上级审批选取的士官,以本级党委的名义写出书面请示,报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党委审批,并下达选取命令。

(六)符合选取条件的,须填写公安部政治部统一制发的《士官选取报告表》,并装入本人档案。选取批准时间统一填写当年12月1日。

第十一条:士官选取的批准权限为:

(一)第一、二期由支队批准;第三、四期由总队批准;第五、六期由公安部消防局批准。

(二)总队机关直属单位士官的选取,由司令部门归口办理。

第十二条:选取士官应当与当年义务兵退伍工作结合进行,在退伍教育展开前完成。

第十三条:正常情况下,士官每年的一月一日自然晋升一个本衔级工资档次,中级以下士官晋升工资档次由支队级单位审批,高级士官由总队审批,以通知的形式公布,同时报上一级司令机关备案;士官晋升本衔级工资档次,必须在本年度考评中达到称职以上标准。

第三章 士官的培训

第十四条:士官选取前必须进行培训,累计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天;重要技术岗位士官每年应普遍轮训一次;专业技术特别复杂或部队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士官岗位,要适时委托地方代训;要有计划地组织士官在岗培训。

第十五条:士官的培训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由司令部门牵头,政、后、防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实施。具体分工:

(一)培训的计划、技术兵的挑选、录取、分配等工作由司令部门负责;

(二)培训内容、教材供应、专业技术指导、技术考核等工作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三)政治思想教育等工作由政治部门负责;

(四)培训所需的各种物资、器材和经费由后勤部门按照培训计划、供应标准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士官的培训,以总队制定的《士官培训大纲》为依据,由具有选取权限的单位组织实施,采取集中培训和在岗培训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七条:重要技术岗位士官的轮训,由总队、支队组织。

第十八条:士官委托地方培训,必须经过党委研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士官的在岗培训,由支队司令部依据《士官培训大纲》结合部队实际在每年3月份前下达年度士官培训计划,并做好检查指导,各基层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验收。

第二十条:士官所在单位要努力为士官在岗培训提供时间、器材、场地、教员等便利条件,以确保在岗培训效果。

第二十一条:要利用函授、电大、自学考试等多种形式,组织士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使初级士官达到中专(中技)以上水平,中、高级士官达到大专以上水平。

第四章 士官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士官考核分为平时抽考、选取前的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士官选取的条件和所任(拟任)职务、工作岗位的要求进行。考核结果应当区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作为实施奖惩或者选取士官的基本依据,并装入本人档案。对士官的考核每年应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三条:士官考核工作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由司令部门牵头,司、政、后、防有关业务部门组成考核机构,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对士官的抽考内容以体能、专业理论、条令条例为主,初、中级士官的抽考由各支队司令部具体组织实施,高级士官的抽考由总队司令部组织实施。抽考采取不定时间、不定人员,到士官所在单位考核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五条:选取前的考核一般在选取前培训的基础上进行,选取初级士官的培训与考核由支队组织,选取中、高级士官的培训与考核由总队组织,考核内容包括体能、队列、条令条例、业务基础理论、专业理论、专业技术操作等。

第二十六条:年度考核工作由支队组织,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按照本人述职、民主评议、综合考评、组织鉴定的程序,全面考核士官的现实表现,做出考核结论,并以适当方式同本人见面。

第二十七条:未经考核、考核不及格或考评不称职的不得选取为士官或晋升警衔工资档次。

第五章 士官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士官应当认真履行士兵职责,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部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刻苦钻研本职业务,尊重领导,服从管理,充分发挥骨干作用,积极协助警官做好工作,为义务兵做好表率。

第二十九条:建立士官定期述职制度、群众评议制度和检查分析制度。支队每半年应组织士官在一定范围内汇报履行职责情况,通常结合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基层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士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群众评议;支队应当每年对士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总结经验,纠正问题。

第三十条:适时开展士官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每年3月份,支队要集中开展一次教育整顿活动,时间不少于一个周。重点解决士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士官兵的意识和奉献意识。

第三十一条:士官不准单独居住。基层中队的士官必须住建制班。在机关工作的士官,必须相对集中居住,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工作期间由使用单位管理,非工作期间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士官原则上不得调回“家门口”部队服役。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100公里以内)和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30周岁且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应当从严掌握,报总队审批。士官原则上不得将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配偶、子女户口迁到部队驻地或在部队驻地为其购置户口。士官不得参与地方交“笔友”“网友”和“空中交友”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士官提出结婚申请,必须经司令部门严格审查,并出据意见后,由政治部门办理手续。不经司令部门同意,不准办理手续。

第三十四条:士官除家属临时来队期间外,必须在本单位食宿。经组织批准家属随军的,按家属随军的警官留营住宿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士官必须与义务兵同吃、同住、同执勤、同操课、同劳动、同娱乐,必须按规定着装,在营区内不准着便服。

第三十六条:士官档案由相应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部门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士官档案材料的转递、借阅必须手续完备,符合规定。

第三十七条:士官的探亲休假:

(一)未婚士官同父母分居两地的或者已婚士官夫妻分居两地的,第一期士官任期内享受探亲假两次,每次假期20天。

(二) 第二期以上士官,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已婚的假期40天,未婚的假期30天;第二期以上士官当年未探亲的,第二年增加探亲假15天。

(三) 高级士官夫妻在一地、父母在异地的,每四年享受探望父母假一次,假期20天;家属随军的每年休假一次,服现役不满20年的假期20天,满二十年的假期30天。

(四)实行晚婚晚育的士官,结婚当年享受一次晚婚假,假期7天;符合晚婚规定、夫妻分居两地享受探亲假的第二期以上士官,男方在女方分娩第一个孩子的当年,增加探亲假15天。

士官的探亲休假是士官的合法权益,应根据季节和任务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切实保证士官应享受的探亲休假时间落到实处。

第六章 士官的奖惩

第三十八条:士官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有相应批准权限单位的主官批准,其衔级工资档次从实施奖励的下月起,可提前增加一个本衔级工资档次(已达到最高工资档次的不再增加)。

(一) 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二) 选取为士官后累积荣立三等功两次的;

(三) 被公安部评为优秀班长或优秀士官的;

(四) 所领导的单位荣立集体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五) 荣获国家科技成果四等奖或公安部科技进步三等奖

【士官家属随军】

以上奖励的。

第三十九条:士官获得符合提前增加本衔级工资档次奖励的,支队要及时提出书面申请连同有关奖励材料报总队司令部。

第四十条:提前增加衔级工资档次的,初级和中级士官,由总队司令部审批,高级士官由公安部消防局审批。

第四十一条:士官的福利发放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考评办法,与士官的现实表现挂钩,调动士官的工作积极性。

第四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经支队批准士官可以代理排长职务,代理排长职务期间,按规定享受职务津贴。士官代理排长职务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以支队正式文件公布命令,代理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对现实表现优秀,管理能力强,因部队需要长期留队而又无专业技能的士官,应在适当时机安排其选学一门专业技术。

第四十四条:士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经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主官批准,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暂缓提高工资档次3—6个月,取消士官年度奖励工资。

第四十五条:士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其警衔级别工资从翌年1月起停止定期增资1年,并取消当年奖励工资:

(一) 当年受行政记过或受党(团)内严重警告处分的;

(二) 违反纪律,情节比较严重的;

第四十六条:士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有选取权限单位

批准,从批准的下月起降低一个工资档次,担任职务或享受岗位津贴的士官,取消其职务和岗位津贴,时间为6个月(有本条第五款情况的士官同时调离原单位),并取消当年奖励工资:

(一) 无故不参加工作、学习和操课,情节比较严重的;

(二) 违反部队的条令条例和制度、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 发生一般事故,对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四) 配偶、直系亲属及非直系亲属来队超出规定的留住时间,以及私自将外地的配偶及子女户口迁到部队驻地或在驻地附近落户,或者租房安排配偶在部队驻地做工,经动员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 违反规定私自在部队驻地和部队内部找对象的;

(六)考核连续2次达不到标准的。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有相应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实施留用察看,并取消当年奖励工资:

(一) 长期无故不参加部队的学习、训练和各项活动的;

(二) 违反条令条例和规定,经教育拒不悔改,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 发生严重事故,对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留用察看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留用察看期间的工资执行义务兵的最高津贴标准。

第四十八条:士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由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取消士官资格,按义务兵退伍处理:

(一) 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

(二) 留用察看期间仍表现不好的;

士官家属随军 第三篇_军人家属随调有关政策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2001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

第54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发出报到通知。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

2006年10月18日 国拥[2006]4号

第十条:双拥模范城(县)的基本标准:

(五)政策法规落到实处。转业军官、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残疾退役军人和随军家属有关安置政策得到落实;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云南省拥军优属规定

1998年7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3号令发布

第十六条:部队随迁随调家属,由调入地人事、劳动部门在半年内妥善安置。

云南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07年12月17日 云拥[2007]2号

第五条:双拥模范城(县)的基本标准:

5.1 随军家属得到妥善安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

第三十九条: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

士官家属随军 第四篇_现役军人结婚的规定和程序

由于军人担负的特殊使命、生活环境和职业特点与普通公民不同,因此,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同时,也必须同时执行军队的有关规定,当二者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时,除了依照确定适用的法律内容外,还应当适用“(军队)特别法优先于(地方)普通法”的原则处理结婚问题。

按照2001年11月解放军总政治部下发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要求,现役军人应当慎重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

当然,军队的规定只适用于军人,对地方人员并不产生约束力。男女双方结婚时,如果分别为军人和地方人员,则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军人结婚的程序:

通常的步骤:

(1)先得打一份结婚报告(基层部队有些还要提前半年打恋爱报告)。内容很简单,就说“我与XX从什么时候确立恋爱关系,经N年时间的自由恋爱,现感情成熟,准备组织家庭。”,并在报告下面介绍一下双方基本情况,比如出生年月、籍贯、所在单位、何时入伍等。

(2)打了结婚报告后,到政工机关领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完之后,一级一级盖公章,好像要盖三四个吧。

(3)政审函调。如果对方是地方人员,还得政审,一般以函调的形式开展。

(4)开结婚介绍信。现在学校是在善后办开,有效期2个月。

(5)如果是用学员证办结婚,得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

(6)拍照片,2寸的那种彩色合影,共需3张。

(7)带上个人身份证件和结婚介绍信,还有照片,就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了。

军婚概念:

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例如1980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发布了《关于军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规定:

①关于结婚年龄,要求未婚的军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响应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结婚。

②关于军队干部配偶的条件,比一般公民严格,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的无严重传染病的公民;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③营以下的干部结婚,必须申请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结婚,必须申请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的规定:

由于军人担负的特殊使命、生活环境和职业特点与普通公民不同,因此,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同时,也必须同时执行军队的有关规定,当二者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时,除了依照确定适用的法律内容外,还应当适用“(军队)特别法优先于(地方)普通法”的原则处理结婚问题。

按照2001年11月解放军总政治部下发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要求,现役军人应当慎重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

当然,军队的规定只适用于军人,对地方人员并不产生约束力。男女双方结婚时,如果分别为军人和地方人员,则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军队各级党组织和政治机关负有管理本单位军人婚姻的责任,是我们咨询的部门。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

为结合军队的实际,贯彻落实2001年4月修订的《婚姻法》,总政治部于同年11月印发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8月,国务院又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按照上述两个规定,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是:

首先,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其次,选择婚姻登记机关。今年3月,民政部公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第9条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因此,你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记机关中选择一个办理结婚登记。

第三,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军人只持有军官证,而没有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此在办理登记的时候,需要军队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如结婚双方一方是军人、一方是地方人员,地方人员的一方就不需要由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但军人一方仍然要按原来规定办理。

结婚登记须持下列证件:

(1)户口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或持居委会出具并加盖(街道)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证明

(4)婚前检查合格证明(参考)

(5)双方合影彩色照片4张

(6)军人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特殊情况加带:

(1)离过婚的持离婚证原件,一审判决书须出具已生效证明书

(2)丧偶的须持原配偶死亡证明

军官家属随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条款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一九六三年经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规定的军官家属随军条件为基础,结合我军的实际情况,拟对军官(包括文职干部)家属随军条件重新规定如下:

军官、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一、副营职(含,下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二、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含,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三、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一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并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四、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副连职或二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体育九级),并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年以上(其中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五、高等学校毕业,并在导弹、卫星、核武器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测控工作满五年以上,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满五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军官、专业技术文职干部。

六、在海军、国防科工委的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并在舰、艇、船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副连职(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以上的军官。

七、空勤(包括飞行、领航、通信、射击、空中机务,下同)军官,或在核潜艇上服役的军官。

八、驻北京市城区部队的正营职、正科级(含专业技术十级、体育六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或服现役(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以上的副营职、副科级军官、文职干部。驻北京市所辖各县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家属随军条件,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驻京部队空勤军官家属随军条件,按第七条规定执行。

士官家属随军:一般五级以上的高级士官以上的士官家属可以随军,各地要求可能不大一样。

现役军人结婚登记年龄:

《婚姻法》规定男性公民法定结婚年龄为23岁,部队响应国家号召,提倡晚婚,也就是提倡25周岁结婚。

这个提倡是带引号的提倡,在执行过程中,其实是强制性的。部队是追求100%的晚婚率的,所以,所谓的提倡只是唱的一个调子而己。虽然很多人建议在23岁-25岁之间结婚也不违法,而且如果你豁出去了,部队也还真不能把你怎么样。但是,军人嘛,你不能因为自己而影响到集体的100%的完美的晚婚率,而且种种限制会让你因为早婚而不自在,大家都晚婚,如果个别早婚,呵呵,找事儿啊~~

这个不成文的规定,部队内部的文件都基本上是查不到滴~~【士官家属随军】

军队干部家属来队探亲待遇:

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

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报销范围:

火车硬席座位票(含加快费、空调费);轮船三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城市交通费从部队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至部队驻地的车票、轮渡费凭据报销(出租车辆费不予报销);民用交通费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中转住宿费每夜在不超过15元以内按实报销。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每年只报销一次。

离婚与破坏军婚的有关规定:

中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1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离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官兵。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违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2、行为人与现役军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4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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