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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

时间:2018-05-02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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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 第一篇_《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2012】86号)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

黔价房【2012】86号

各市(州)物价局,安顺市发改委,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

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经过两年多试行,现结合试行中的情况和我省实际,制定正式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按附件1所列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费率,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具体收费可由当事人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协商下浮执行标准。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详见附件2。

三、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关资质、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省外入黔备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收费行为,均按本通知执行。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原则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按规定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强制压价,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

五、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并持相关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资

质证书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做到持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七、本通知自2012年5月10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附件:1.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相应工作内容

贵州省物价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附件1: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2012年5月10日起执行)

3

注(表格说明):

1.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收费计算举例:如编制工程预算为1000万元,服务收费计算如下:

500万元×3.1‰+(1000-500)万元×2.8‰=2.95万元,应加上钢筋抽筋及预埋铁件计算服务费用。

2.收费基数以单位工程造价计算。合同服务收费金额按上表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费。 3.审核投资估算、可行性经济评价,按上表第1项乘以0.8系数计取。

4.审核设计概算,按上表第2项乘以0.8系数计取;项目调整概算收费以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差额为收费基数按上表第2项计取。 5.编制工程预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工程竣工结算均不包含钢筋抽筋计量。钢筋抽筋计量按上表第11项计算费用。

6.审核工程结算时,审减、审增额度分别累积计算。审减(增)率在10%以内(含10%)的,追加费用由委托方支付;超过10%以上部分的追加费用由编制方(施工方)支付。

7.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可根据合同服务内容参照上表执行。

8.市政工程低于2亿元(含2亿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参照本收费标准执行;2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按本收费标准乘以小于0.8的系数由委托方和服务方在合同中约定计取。

4

附件2: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相应工作内容

1.编制(或审核)投资估算、可行性经济评价:调查、收集资料,完成编制经济效果评价,包括各种有关技术经济因素及方案投入与产出的财务、经济资料数据的分析比较,确定和推荐最佳方案,出具可行性研究文件;完成编制项目投资总额、资金筹措和投资使用计划,包括投资预测、投资效益分析及确定工程造价等,出具投资估算文件。

2.编制设计概算:收集资料,根据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的图纸及说明,利用现行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计算拟建项目从筹建至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出具概算书。

3.审核设计概算: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设计概算进行编制依据、深度、及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核报告。

4.调整概算:编制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等。

5.编制工程预算:收集资料,根据设计施工图及现行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计算工程量并完成计价,出具工程预算书。

6.编制工程量清单:根据现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设计施工图编制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它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编码、名称、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出具明细清单。

7.编制招标控制价:根据工程量清单、现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设计施工图,依据现行的计价依据、计价办法及相关规定计算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出具招标控制价文件。

8.编制工程结算: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条款、竣工图纸、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及有关政策发生变化调整的工程造价等编制工程结算,出具工程结算书。

9.审核工程结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同约定、竣工资料等,对工程量、材料设备价格、计价过程进行全面的复查及核对,出具审核报告。

10.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量清单编制开始到工程结算的全部造价咨询服务。其中包括制定造价控制实施细则,确定控制目

贵州省物价局 第二篇_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4.27)

[作者:zjgl20 来源: 浏览次数:351 更新时间:2011-05-09]

黔价房〔2011〕69号

各市(州、地)、县物价局(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优化发展环境和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结合贵州实际,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决定》(黔党<2010>14号)中关于环境建设年的要求,经商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在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由于各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均未按规定完整的提供交易服务,决定在我省降低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3元/平方米降为2元/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按降低后收费标准的50%执行;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商业用房的由24元/平方米降为16元/平方米,办公用房的由16元/平方米降为12元/平方米,其他用房的由12元/平方米降为8元/平方米,降低后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各地收取的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应确保用于商品房交易有形市场的建设和运营。严禁挪作他用。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的年度审验工作,对不按用途使用的,停止核发《收费许可证》、停止收费。

二、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25号)的精神,为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强化政策支持和引导,对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列入相关科技计划、重点技术创新计划、高技术产业化计划的项目,自立项之日起3年内政府免征购置新建生产科研办公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减半征收购置存量生产科研办公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企业整体收购我省国有企业和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转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免费变更权属。

三、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按差额分档定率累进计收,其费率调整:施工图设计文件合同价款小于或等于20万元,计费率由现行7-7.5%降为6-6.5%;施工图设计文件合同价款大于20万元小于或等于40万元,计费率由现行5-5.5%降为4-4.5%;施工图设计文件合同价款大于40万元,计费率由现行3-3.5%降为2-2.5%。各地应加强施工

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

边坡支护方案或幕墙装饰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由按边坡支护部分费用或幕墙装饰部分费用总额的1—2‰降为0.8-1.8‰计收。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按上述降低后的差额分档定率累进计收。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最低不少于1000元。

四、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交通、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等其它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标准,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化工、煤炭、冶金、有色行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标准应在计价格 [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10%。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不包括获取相关经济、社会、水文、气象、环境现状等基础数据的费用。

五、降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价采用下表规定差额定率累进方式计算,具体收费标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

按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出售招标文件只能收取编制成本费,暂为备案管理,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公平、合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收。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设置收费上限。服务、货物、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25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禁止收取任何形式的报名费。

六、适当扩大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收费的市场调节价范围。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总投资估算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规定下降20%执行。

工程监理收费,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执行;其他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七、各地应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要严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服务费,对自愿或依法必须进行的技术服务,应由项目开发经营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相关机构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项目开发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并强制收取费用。

八、各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贵州省物价局 第三篇_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 2003)

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卫生厅文件 贵州省财政厅

黔价费„2003‟127号

关于颁发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

为推动我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精神,结合实际,对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了规范和调整,经省政府批准,现予颁发试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规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本通知颁发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统一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该《规范》对每个项目都明确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照所列服务项目提供医疗服务,并保证相应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严禁自立项目和分解项目收费。新增项目,应按照《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报,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批准后执行。

二、实行分等级定价,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档次,引导患者合理分流。此次颁发的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是政府指导价,分省、市(州、地)、县三级,为相应级别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贵阳市妇幼保健院执行省级指导价),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执行价格,报同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乡级、社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由各市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我省境内军队、武警和工矿企业等向社会开放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服务单位以及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编制床位划分,编制床位在500张以上(含500张),执行省级指导价;编制床位在500张以下,200张以上(含200张)执行市级指导价;编制床位在200张以下,50张以上(含50张)执行县级指导价,编制床位在50张以下的执行乡级指导价。

医疗机构要提高医院级别收费的必须向上一级卫生、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执行。

三、严格特殊器材和特殊材料费的管理。凡是价格项目“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另计费用的医疗器材和医用卫生材料、医用特殊物品等,一律不得另外收费;明确规定可另收特殊医用器材、特殊材料费的,可按购进价加一定差率计收,即购进价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加收8%;1001一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加收5%;5001元以上的加收3%。各医疗机构应在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分两次将一次性特殊医用器械、特殊材料购进价格报同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凡未按规定要求备案的,不得执行加收费用的规定。

四、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特需医疗服务坚持自愿原则,由患者自愿选择,医疗机构不得强制,不得列入基本医疗服务范畴。

五、严格规范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行为:

(一)医疗服务价格必须明码标价。各医疗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将主要的和常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服务内

容、服务价格,在收费地点和醒目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予以公示。【贵州省物价局】

(二)实行患者就医费用清单制度。全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要建立患者就医费用清单制度,医疗机构要根据患者要求免费提供费用清单。费用清单医疗服务项目必须按《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的规定载明医疗服务项目编码,没有编码的,按乱收费查处;药品和材料要列明每一种药品、材料的规格、数量和单价。患者对清单中所列项目提出疑问时,医院应当给出明确解释。患者出院时,按清单所列金额付费,与清单不符的费用患者有权拒付,并可向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投诉举报。

(三)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价格行为,建立健全成本报告、明码标价、内部价格监督检查等各项制度,设立与价格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机构,配备专职的价格管理人员,杜绝各医技、临床科室的自行划价行为,实行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管价制度。

(四)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真正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杜绝“大处方”、滥用贵重药品和不合理检查等不良现象。

(五)严禁自立收费项目、分解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对违规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肃处理,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由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并追究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六)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和年度审验制度。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必须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二○○三年六月一日起试行。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黔价行事字[1999]115号)和《关于下达省级医疗机构10项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黔卫计发[1999]460号)文件同时废止。各医疗单位要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试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1.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MTH格式]附件

【贵州省物价局】

2.贵州省新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略)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卫生厅 贵州省财政厅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医疗 服务价格 通知

抄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卫生部、省人民政府。

抄送: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

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计生委、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后勤部、各州(市、地),县(市、区、特区),物价检查所,各级医疗机构。

贵州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3年5月21日印发

共印600份【贵州省物价局】

一、综合医疗服务类

本类说明:

1.本类包括一般医疗服务、一般检查治疗、社区卫生及预防保健项目和其它医疗服务项目,共计 四类86项。下设子项目49个。本类编码为100000000。

2.多科室共同使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列入本类之中,如护理、抢救、注射、换药等。 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另收挂号费和诊查费: (1)同日内由医生指定在院内换科诊断。 (2)一次处方连续注射、治疗等。【贵州省物价局】

4. 输液同时输血除收输液费外,还应收输血费。

5. 出、入院时间的计算:一日内不论什么时间入院按一天计算住院天数,一日内无论什么时间出院均不计算住院天数。

贵州省物价局 第四篇_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黔价房[2009]236号)

各市(州、地)物价局:

为促进土地使用权交易有形市场建设和加强市场交易行为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价格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应为各级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自收自支的交易服务机构,在其履行职责并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双方提供下列服务时,可收取土地交易服务费。

(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和中介服务等活动场所;

(二)收集、交流和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供求信息,公示市场行情和交易结果,组织编写年度土地市场分析和预测报告;

(三)组织实地勘测、征询规划设计方案或指标、地价评估。拟定招标、拍卖和挂牌方案,制作招标、拍卖和挂牌文件。组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交易及其服务,对交易合同进行鉴证。协助办理交易土地的登记发证。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二、土地交易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土

地交易机构为交易人提供交易服务,按下列规定和标准可下浮收取交易服务费:

(一)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贵州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黔价费[2002]387号)执行。

(二)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具体标准如下:

(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成交价的0.4%计费,收费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收。交费主体为受让方。

(四)协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成交价的0.2%计费,收费额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收。存量房销售(转让),交易服务费住房按每宗100元,非住房按每宗200元收取。交费主体为交易双方各50%。

(五)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400元/宗,个人100元/宗。土地使用权租赁只限于净土地出租,随房产一起出租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

(六)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按500元/宗收取。房产单独抵押、住房抵押(连同土地)均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非住房抵押(连同土地)按每宗200元收取交易服务费。

(七)改制、重组、破产企业,其土地使用权涉及交易的,按上述标准下浮50%以下收取。

(八)住房进行新建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

(九)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300元/套。

三、各级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财政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的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均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土地交易服务费。

四、土地交易服务费用于交易场地的建设和管理,计算机网络、设备和其它服务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地形勘测、规划设计、地价评估、信息资料制作和公告费用,办公用品、车辆购置、管理人

员及其它业务费用,交纳税金,不得挪作它用。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

五、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应在具备有形市场的条件下,持收费申请报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在其经营场所或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事项,自觉接受物价、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于二○○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试行,试行期为两年。试行期间各地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信息和交易成本进行定期收集、整理和分析,执行中反映出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贵州省物价局 第五篇_贵州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黔价经【1999】403号)

贵州省物价局文件

黔价经[1999]403号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 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州、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对于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表中标准为最高标准,双方可在标准范围内协商收费,下浮幅度不限。原物价局《关于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的批复》(黔价经字〔1997〕144号)同时废止。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省物价局。

附:1、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2、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表:

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表

单位:万元

贵州省物价局 第六篇_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1〕96号)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1〕

96号)

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发改委、局)、财政局:

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决定》(黔党发〔2010〕14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政府纠风办、省政府法制办、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工作的通知》(黔价费〔2010〕217号)文件要求,各市(州、地)和省直各部门对近年实施收费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清理和报送,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汇总审核并商省经信委、省政府纠风办、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民政厅等部门,现将取消、停止征收78项收费项目和降低4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工本费

2、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党的机关工作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证书工本费

3、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党的机关工作者平时考核记实手册工本费

4、人事争议仲裁费

(二)图书馆

5、读者IC卡工本费

6、读者IC卡注册费

(三)老龄办

7、贵州省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

(四)农业部门

8、配种收费

9、农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0、养殖使用证工本费

(五)工商部门

11、经纪人培训费

(六)编办部门

12、机构编制管理证工本费

(七)新闻出版部门

13、音像出版复录批发经营单位注册审核报批费

(八)广电部门

14、有线电视系统工程验收检测费

(九)公安部门

15、治安拘留所收费

16、收容教育所收费

(十)档案部门

17、上岗证工本费

18、继续教育合格证工本费

(十一)科技部门

19、安居物业管理培训费

20、科技进修学院培训费

(十二)司法部门

21、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助学培训费

22、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费

二、停止征收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农业部门

1、国家转储粮调运检疫费

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停止征收后有关收费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降低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一)省级批准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在《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部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5〕45号、黔价费〔2006〕69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10%。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在《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8〕4号) 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10%。

涉及企业的行政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按下限标准执收。

四、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一) 城市规划放线收费

五、取消部分地方政府及部门擅自设立的31项不合理、不合法收费项目

(一)黔西南州

1、黄金生产管理费

2、渔业资源保护费

3、道路旅客运输及驾驶员岗前安全培训管理费

(二)六盘水市

4、公务员离岗教育培训费

5、医疗保险证工本费

6、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

7、医疗证工本费

【贵州省物价局】

8、医疗保险IC卡每年年度审核费

9、煤炭生产安全费

10、旅店业工本费

11、爆炸物品购运证费

12、统计管理登记证工本费

13、统计法汇编及填报说明工本费

(三)铜仁地区

14、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工本费

15、劳动用工合同工本费

(四)遵义市

16、失业证工本费

(五)贵阳市

17、自学考试借考管理费

(六)民政部门

18、社会组织证书工本费

19、社会组织年检报告资料费

(七)贵州大学

20、中标服务费

21、成人及自考教育学士学位申报服务费

(八) 擅自向煤炭企业征收、摊派的项目

22、公司经营管理费

23、计量费

24、公路维修养路基金

25、新农村建设资源基金

26、吨煤捐资费

27、安全风险抵押金

28、贫困农民生活用煤补助金

29、公路集资款

30、可持续发展基金

31、坑木林发展基金

六、取消7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一)广电网络公司收取的模拟电视开通费。

(二)气象部门收取的无线寻呼气象信息服务(数字机、中文机)收费。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41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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