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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和村委会的区别

时间:2018-05-01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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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和村委会的区别 第一篇_村委会工作职责

村委会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执行计划生育等基本国策,传达、落实上级政府的有关指示和决定。

2、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拟定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4、兴办和管理本村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及其公共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5、组织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

6、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镇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7、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村委会主任工作职责

1、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主持村委会日常工作。

2、组织实施村党支部提出的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负责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任务。

3、组织并带领村民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村民自治活动,积极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4、根据有关规定和村民建议,报请村党支部批准,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村级重大事务和与村民利益有关的事项。会后将议定事项向村党支部汇报。

5、定期向村党支部、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报告村委会工作,实行村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村党支部和村民的监督。

6、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管理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财产以及村级财务的收入和支出,自觉接受村党支部的监督和审核,较大支出要报请村党支部审议批准。

7、主持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做好生产的组织、服务、协调工作。

8、负责组织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健全民调、信访、综治机构,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和安全生产等工作。

9、教育和监督村委会成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带领村民致富,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10、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发展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提高村民生活质量。

“四议一审两公开”工作法

“四议”就是:村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一审”就是:村党支部会提议内容报镇党委审批备案。“两公开”就是: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议事主要内容包括:

1、新农村建设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租赁;

3、公益事业经费筹集、组织实施与管理;

4、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及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

5、集体资产购建与处理、集体借贷、集体企业改制;

6、村组建设规划、土地征用及补偿分配、宅基地审报;

7、计划生育、农村低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和制度的落实;

8、重大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

9、其他应当民主决策的事项等。

下列内容不得列入“四议一审两公开”决策实施范围:

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项;和上级党委、政府决策有冲突的事项;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事项;违背群众利益的事项;容易引发严重矛盾纠纷的事项等。

组织生活会制度

一、组织生活会一般为每年两次。

二、组织生活会主要内容包括:检查支部和党员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坚持党性原则、密切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以及上一次组织生活会针对存在问题所制定的改进意见的落实情况等。

三、每次组织生活会要确立一个中心议题,并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将收集到的群众意见通知支部成员或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会人员会前要充分准备好发言提纲。

四、召开组织生活会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找准存在的问题,同时,支部成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要认真开展好谈心交心活动,交换意见,沟通思想,相互帮助;会上,与会人员要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批评,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会后,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

五、召开生活会时,必须邀请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以便掌握实情和进行指导。

村委和村委会的区别 第二篇_城市社区与农村社区的区别

城市社区与农村社区的区别

来源:至爱杂志 时间:2010-02-26 23:23:44

张 蕾

“社区”的概念早在1881年滕尼斯时代就已经被提出了,立刻成为个人、家庭之后又一个研究社会构成的单元。从最初的含义,即“是由一种同质人口组成的具有价值观念一致、关系密切、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的富有人情味的社会群体。”已经延伸成为一个新的定义,即“人们的集体,这些人占有一个地理区域,共同从事经济活动和政治活动,基本上形成一个具有某些共同价值标准和相互从属的、情感的、自治的社会单位。”

地理区域、互动关系、共同情感三个特征决定了社区的构成结构。我国由于长期受城乡二元经济的影响,社区的形势主要分为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近几年由于小城镇发展建设的速度加快,又出现了介乎于二者之间的小城镇社区。从人口、密度、异质性、特性等方面分析可以看出,城市社区人口分布较集中,居住密度较大,群体成员间的异质性较强等特征。目前,我们城市社区的概念在各省份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除上海以外,其它很多地区对于社区的概念都定义为“社区是街道或者居民聚居较集中的区域”。由于城市社区与城市化进程密切相关,我们不难发现。在东部城市化进程较快的地区,城市社区通常以居委会或者一定地域概念来界定,并且分为大社区与小社区这两个较为模糊的界定——前者是以同质性来界定,后者是以地域来划分。城市社区的演变过程是逐渐从异质向同质过渡的过程。

最初人们会由于地域的关系居住在相同的社区。人群的类型是多样的:收入水平,年龄结构,知识层次,人际环境等都有差异。随着一个城市的发展,居住人口会以城市中心为辐射源向周边扩展,社区居民也随着社会的经济地位而自然分流,形成例如:新兴社区、老龄化社区、商业社区、文化艺术社区等新社区。同质性群体所共同认可的文化被普遍认定为主导社区的主流文化。专家指出,社区有承载一个可自行生长发育的亚文化人口的存在,这类人群是社区中特殊人群,数量只占到较少的比例。

我国目前城市化进程的速度极快。如此急速的发展导致城市社区的裂变,自然也滋生了许多盲区。人户分离的问题大量激增,如此大量无序或有序的外来人口的涌入给社区带来不同程度的冲击。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加快社区建设和管理与如何合理地进行社区配置的工作。

城市社区宏观调控是极为复杂的模型,它与城市规模、规划、产业布局、文化、居住偏好相关。将原先单位人转变为社区人的过程从近10年来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开放才逐步展开,因此社区也正在慢慢地形成一个独立的体系。

如果说城市社区的形成是城市发展的必然,那么农村社区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转变而形成新的模式也就不难理解了。新老模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将并存着。早在上个世纪30年代,费孝通就对农村的社会问题进行过实验调查,写出了对中国农耕文化影响下的《乡土中国》。其中他在“差序格局”理论中认为,

社会关系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条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这种以血缘和地缘构成的社会关系的网中,差序就是伦理。

在亲密的血缘社会中,交易是以人情来维持。目前农村的社区关系还是以血缘为纽带下的地域划分,居住人口相对少,人口密集不大。居住在封闭地区的居民要比居住在离城市较近地区的居民的同质性强,这是由于受城市扩散性的影响。在农村大量兴建卫生室和村民活动室,大量进行乡村道路修建,改善农村居住环境的同时也形成新的农村社区。由于自然环境恶劣,若想在农村生存就注定需要多人一起谋生。所以我们发现,在农村通常形成的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聚居人群。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农村,生育人口数量通常比城市要多,农村正常婚生人口比例也很接近城市,这样就带来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后果。

农村社区形成主要影响了原先的格局,特别是农村资源的开发和农村就业岗位的开发。许多的政策颁布后,与城市接壤的农村居民会由于就业和其它因素而进入到农村社区的环境,这样就增加了异质性。这些边缘地带也就是小城镇社区的雏形。

【村委和村委会的区别】

小城镇社区是一种特殊的农村社区形式,它的内容与城市社区相似,本质上都是聚居一定数量人的群体。它与农村社区最大的区别在于,血缘纽带关系转换成地缘关系和业缘关系。加快小城镇被看成锁骨缓解城乡二元化的有效途径。随着小城镇功能的不断完善,居住环境的改善将会推动城市社区人员的自然流动,或是农村居民的自然流动。

由于农村社区的居住人口相对单一,基本都是同宗同源或是相互熟识的关系。在这样的社区里,居民之间的信任程度高,隔膜较少,矛盾冲突方式单一,管理成本相对较低。目前农村劳动力供给能力较强,适工年龄段的人数较多,所以不少人选择到城市就业,这也给农村社区带来两大难题:一是留守儿童,二是留守老人。

农村社区建设面临的问题较大,主要集中在资金和文化差异上。要让农村都推行城市化社区的模式显然是不现实的。农村模式的社区必须满足需求,并且要为人们创造更好的居住环境和人文环境。如此看来,只对硬件设施的投入是不够的,要改变农村人不良的生活上习惯,例如卫生习惯等,同时大力改善农村基础教育环境,让更多的人都有享受教育的机会。随着新农村的建设,农村社区将会成为一种更为新兴的社区模式。

综上所述,城市和农村的差异化是导致社区区别的根本性原因,同时长期割裂的城乡经济是造成差异化的最终原因。我始终相信,发展经济也要注重社会的平衡发展。做好社区的建设是一件惠及各阶层人群的实事、好事。

村委和村委会的区别 第三篇_论村民委员会的法律主体地位

论村民委员会的法律主体地位 论村民委员会的法律主体地位

[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乡村发现网首发: 点击数:1440 时间:2006-10-3 录入:zgxcfx

前言

被称为“草根民主”的村民自治,经过一番高潮,很快就归复平静,考察其实际效果,远没有许多文章所写的那样神乎其神。究其原因,最根本的一点就是现行法律内容与立法定位不相符,模糊了村民会议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村委会是否可以作为独立主体参加诉讼这个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本文试对村委会的法律定位加以梳理,并以此为出发点,分析司法实践中村委会的主体地位和诉讼主体地位,探索在司法实践中解决有关村委会的纠纷的方案

一、村民委员会性质概述

(一)村民委员会与村民自治

中国宪法和法律中,没有关于村民自治的定义,只有村民委员会的定义。现行《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因此, 要给村民自治下一个准确的定义,首先应当明确村民自治中的自治主体。村民自治是中国自治制度中的一种特殊的自治形式,是在农村基层政权建设长期实践中产生的,具有鲜明的法律特征,虽然中国已经颁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且根据

该法的规定建立了相应的村民自治制度,但是,在对村民自治主体的法律特征的认识上,无论是法律的规定还是法理上的学术探究,都存在较大的分歧。代表性的观点有三种:一种意见认为,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村民个人,村民自治就是一个或几个自然村的村民自己组织起来,在基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即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1]这种观点主要立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对“村民自治”一词的法律确认。由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村民自治”的主体确定为“村民”,因此,“村民自治”自然应当以“村民”为核心。第二种意见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主体,《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是以落实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权为核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成为名副其实的法人,它是村民自治的组织,性质上属于村民自治体。[2]第三种意见认为,村民自治的实质是以村为单位的“村自治”,在法律上,实行自治的“村”应当是“村民自治”的主体。因为不论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还是从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实践经验来看,法律所保护的“村民自治”,实质上是保护以自然村为基础的村民集体行使自治权,而村民个人是无法行使自治权的。“村民自治”是以集体的方式出现的,不同于村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对个人事务的自己决定权。凡是涉及“村民自治”的事务必然都是涉及以村为单位的与全体村民利益相关的集体或者是公共事务。村民是通过村民自治章程来规定与全村公共事务有关的基本自治事项,并通过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这两种组织形式来依法享有自治权,依法处理与全村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其中,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的一种更高的自治组织形式。[3] 笔者基本上赞同上述第三种意见。因为若将“村民自治”的主体视为“村民个人或者是“村民委员会”,就无法处理“村民自治”中自治主体与基层政权之间的关系问

题。如果将“村民自治”的主体视为“村民个人”,那么在“村民自治”事务上产生的问题就将是每个村民与基层政权组织之间的矛盾,这样显然不利于基层政权组织依法有效地保障村民的自治权;将“村民自治”的主体确定为“村民委员会”,那么基层政权组织在处理村民自治有关的法律问题上就可以只与村民委员会发生关系,而不用考虑村民会议的决定和要求,这种观点也不利于发挥村民参与自治事务的积极性。只有将“村民自治”的主体定义为“村”,才能从整体上肯定村民自治的性质,有效地保护村民依法享有的自治权利。将“村民自治”视为“村自治”,这里的“村”的概念已经不仅仅是地理上的自然村的概念,而是以自然村为基础集合起来的全体村民的抽象的总称。所以,“村自治”实质上就是全体村民的自治,这一概念主要是为了避免将“村民自治”仅仅理解成村民个人实行的个人自治。因此,在以后的立法中可以明确地用“村自治”概念来代替“村民自治”,或者在立法中突出强调“村民自治”中的自治主体为全体村民,而不是村民个人,以免对“村民自治”的性质产生不必要的误解。

根据上述分析,村民自治就是农村特定社区的全体村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依照民主的方式建立自治机关,确定行为规范,办理本社区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的执行机构和常设机构,担负着村民自治范围内各种日常事务,是村级事务的直接管理者。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专门委员会,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也可以不设专门委员会而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相应的工作。

(二)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会议

依据《村组法》的规定,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中的最高权力机构或称议决机构,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执行机构,必须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原则上讲,村民会议有权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议决本村的所有事务,而这一权力又可进一步分解为①创制权、②选举权、③决策权、④监督权、⑤否决权等五项权力。

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会议的执行机构和内部管理机构,其在法律和村民大会明确赋予的范围内代表村民会议从事维护村民权益的活动,拥有的是对村民会议决策的执行权,如作为村民会议的法定代表身份代为诉讼,具体负责实施特定的管理权。村民委员会的执行权附属并来源于村民会议的自治权,故此,村民委员会并不享有自治权也并非自治权的主体。对这一关系的理清,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常产生的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之争,也避免了因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会议的意志、权属完全混同,导致村民会议权力虚化,产生对时有发生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内部或对外串通勾结损害全体村民利益进行追究时难以逾越的理论障碍。因此,村民委员会不应有其独立的法律人格,也不应有其独立的意志。作为村民自治体的执行机构的村民委员会其合法性来源于村民自治权,其对外代理村民集体的资格来自于村民会议的授权,故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应为村民集体的代理人,村民集体通过村民会议决议的形式将代理权授予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代理事项范围和法律意志亦应来自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并将代理结果归于村民集体。对内,如作为代理人的村民委员会侵犯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则应该按照代理制度的设计,追究代理人的侵权责任。村民会议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犹如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关系,董事会执行

股东大会的决策并对具体事务进行管理,村民委员会则执行村民会议的决策并对具体村务进行管理。如董事或董事会侵犯了股东的利益,在法律上则应当追究侵权行为人的责任,而并非追究股东大会的责任;同样,如果村民委员会损害了村民的权益,则在法律上应当追究损害村民权益的该村民委员会成员个人的责任,除非此不当行为是村民委员会或其成员在履行其执行职责时做出的。

(三)村民委员会的宪法定位及存在的问题

1.宪法定位

1982年宪法首次将村委会定性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9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将村委会定性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定位看,显然,村民委员会不是国家机关,村民委员会成员也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997年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在我国,要取得国家工作人员资格或身份,经过一定的方式或程序,如通过选举、任命、录用、分配等方式或程序依法取得。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性自治组织,并不是一级政府组织,因此,不能将其成员列入国家工作人员范围。【村委和村委会的区别】

2.存在的问题

村委和村委会的区别 第四篇_村委会选举现状调查分析

村民参与村委会选举现状调查分析

——以XX县XX村的调查为例

一、导言

在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是一种自治组织,同时肩负着执行上级政府政策与在社区为村民办理公益事业的任务。村委会是在中国农村广泛实行生产责任制以后,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瓦解以及农民自主性的提高而自发产生的。自1987 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村委会组织法(试行) 》之后,各省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村委会选举制度和措施。村委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每三年一次,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以福建省的选举规定为例,村委会候选人直接由村民提名产生,这样的候选人称为初步候选人。由于初步候选人通常很多,从数十人到数百人,因此必须通过一个叫预选的过程,由村民或村民代表投票产生正式候选人,5 最后正式候选人由全体18 岁以上的村民投票产生。

作为农村基层社区的自治组织,村委会还是具有一定的权力的,它管理行政村的公共事务,负责宅基地的分配,为村民开具相关证明,协助上级征收农业税等。但是,如果与公社时期的生产大队相比,村委会管理的事务是十分有限的。在公社时期,农民必须在集体劳动中获得所需的口粮,农民在很多方面依附于他所在的生产大队或生产队。生产责任制使得农民从集体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因此尽管中国农民在受教育程度以及生活水平方面都不如城市里的工人和干部,但在生产责任制以后他们却是中国社会中最具有自主性和独立性的阶层,他们的政治参与已经从公社时期的被动员式参与成为现在的自主式参与。

本次调查研究在已有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XX村村委会选举现状的调查,了解当代农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状况以及村民的参与程度及其影响因素,从而了解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情况。此次调查是在笔者所在的家乡所做的一次简单的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15份, 问卷全部有效回收。

此次问卷共设计了16道题目,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包括基本资料、村民对村委会选举的参与状况和村委会选举的情况。基本资料主要包括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和家庭年收入;对村民参与村委会选举现状的情况主要是通过7道题目来体现,主要

是“是否参加过村委会选举”“是否参加过投票”“是否提名过候选人”“是否会动员其他人投票支持自己拥护的候选人”“对选举结果的满意程度”“是否觉得村委会的选举公平”以及村民对候选人提名方式、正式候选人的确定方式、投票选举的方式来了解村民对于村委会选举相关知识的认识;村委会的选举情况主要是通过2道题目来体现,包括“是否有举行候选人情况介绍会”“是否有举行候选人的竞选演说会”。在这次的调查中,受访者的基本情况如下:男性占了总数的80%,女性为20%;受访者的年龄主要是在20-60岁之间,其中,20-30岁之间的受访者为33.3%,30-40岁之间的为40%,40-50岁的占总数的6.7%,50-60岁的也占了总数的20%;受访者的文化程度主要集中在初中程度,占所有受访者的66.7%,高中程度的有26.7%,小学文化程度的有6.7%;家庭年收入中,5000元以下的占18.2%,5000-10000元的有54.5%,10000元以上的有27.3%。

本次调查研究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方法收集相关资料,在此基础上,对所收集的数据进行一些简单的统计分析,以进一步了解农村村委会选举的一些基本情况和村民的参与程度及其相关影响因素。

二、研究发现

本次调查研究主要采用简单的频数分析方法了解村民在村委会选举中的参与情况,问卷显示,村民对于参加村委会选举的参与度并不是很高,在所有的受访者中,曾经参加过村委会选举的只有20%,80%的人没有参加过村委会选举;参加过投票的村民占总数的86.7%,不曾参加过投票的村民占13.3%;曾经提名过候选人的有60%,没有的为40%;对于村委会候选人提名方式的了解中,6.7%的人表示不知道,20%的人认为村委会候选人的提名是通过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53.3%的人认为候选人的提名是由村党支部提名候选人的,其余20%的人则认为是有乡镇提名候选人;对于正式候选人的确定方式和投票选举方式,受访者的作答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1 对正式候选人确定方式的了解情况

村民对正式候选人确定方式了解

情况

正式候选人由村民投票产生 正式候选人由党支部决定

正式候选人由乡镇决定

不知道

Total 百分比(%) 21.43 42.86 7.14 28.57 100.00

表2 对投票选举方式的了解情况

村民对于投票方式的了解情况

开选举大会由选民投票 使用流动票箱

不知道

Total 百分比(%) 26.67 60.00 13.33 100

资料显示,33.3%的受访者会动员其他人投票支持自己拥护的候选人,66.7%的人不会这样做;对村委会结果表示非常不满意的占总数的20%,不满意的占6.7%,感到一般的人为53.3%,觉得满意的有20%;在认为村委会的选举是否公平方面,所有的受访者中,回答公平的有13.3%,觉得一般的最多,为66.7%,认为选举是不公平的则占总数的20%。在村委会选举的基本情况上看,村民对村委会是否有举行候选人情况介绍会和是否有举行候选人竞选演说会了解不多,分别有53.3%和26.7%的受访者回答有,46.7%和73.3%的受访者回答没有。

从上述的分析结果可以看出,村民对于村委会选举参与度并非很高,许多的村民对村委会选举的相关知识了解不多,有些受访者提到只有那些想要参加竞选的人对村委会选举的相关情况才了解得比较清楚,普通村民对村委会选举情况不了解。为了更进一步了解影响村民对村委会选举程度的影响因素,本文着重从性别、文化程度和家庭年收入方面了解影响村民参与村委会选举的相关原因。

从性别方面看来,调查资料显示,在曾参加过村委会选举的人中,女性只有1个,男性有3个,说明了男女在政治参与方面存在差别,性别对于村民参与村委会选举有显著影响。众所周知,中国自古就有重男轻女的倾向,这种倾向在政治上表现得尤为明显,这可以从封建时代的政治状况看出来,几乎是清一色的男性掌握政权,

不管是在古代还是在当代,女性从政都是屈指可数。尽管现代社会提倡男女平等,但是妇女在政治领域一直是处于弱势地位,这种状况在农村体现得更加明显,而且农村中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较城市地区浓厚,因此,农村妇女对于村委会选举这种事情了解不多,更不用说参与了;除了这种社会和文化的环境因素影响之外,有些学者认为农村妇女自身的主体因素也是影响她们进一步参与村委会的选举,认为农村妇女集家务劳动、生育和社区管理三重角色于一身,参与选举力不从心[1]。

从文化程度方面来看,文化程度对于村民参与村委会选举影响不是很大,相关情况不是很明显。在本次调查中,受访者的最高文化程度为高中水平,其次是初中和小学。统计资料显示,高中文化程度的村民对于村委会选举与初中程度的受访者对于村委会选举的参与整体情况区别不是很大,相关研究解释,虽然“公民对政治的参与需要一定的文化程度,受教育程度的提高有助于提高公民参与的效能感,从而提升公民的政治参与。但是在中国农村的村委会选举却大不相同。虽然不能断言教育水平与村民的参与完全没有关系,但在一个只有数百人到上千人组成的行政村内,农民参与村中公共事务并不需要接受太多的教育。一个没受过正规学校教育的村民可能无法弄懂一个国家的内政外交政策,但他却完全能够判断谁适不适合担任他们村的干部,哪一位村干部做事是不是公正的。”[2]

从家庭年收入来看,家庭年收入对于村民在村委会选举中的参与程度影响并非很显著。在本次调查中,家庭年收入最高者为3万元,最低收入为2800元,在是否参与选举、是否参加过村委会选举投票、是否会动员其他人投票支持自己拥护的候选人方面,两者之间的差距不是很明显;其他收入阶段的差距体现也不是很明显。这些数据说明了家庭年收入对于村民参与村委会选举影响不是很大,这证实了胡荣教授在厦门与寿宁地区的调查,他的调查结果是人均家庭收入对村民参与村委会选举的影响十分微弱,显著性水平不高,不过,村集体收入对于村民参与村委会选举却起着重大影响作用,两者之间的显著性水平及其高。本次调查由于能力所限,未能考虑到村集体年收入对村民参与村委会选举的影响。

总的来说,影响村民参与村委会选举的因素各种各样,可以从性别、家庭年收入、文化程度等方面进行分析讨论,但是本次调查研究发现,性别对村民参与村委会影响比较大,而家庭年收入、文化程度等方面则影响较小。

【村委和村委会的区别】

三、结论

调查资料显示,村民对村委会选举的参与程度并不是很高,并且,村民参与村委会选举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性别、文化程度和家庭年收入。本次调查研究发现,性别会影响村民参与村委会选举,农村妇女对村委会选举的参与程度比较低,正如前面分析,这种情况的出现是由于社会、文化传统以及妇女自身的各种因素所限,许多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点,而且进一步的研究分析显示,当妇女的文化程度水平提高时,其参与的积极性也会相应增加,本文由于能力所限,未能对此进行进一步深入的研究分析,基于本研究的基础上,笔者得出了性别会影响村民参与村委会选举,因此笔者认为如果要提高妇女在村委会选举中的积极性,需要在农村进一步倡导男女平等的思想观念,改善妇女的地位,这可以从多方面入手,包括提高妇女的文化程度等;除此之外,本次调查还发现,村民的文化程度和家庭年收入对于村民在村委会选举中的参与程度影响微弱。

本次调查研究由于时间、精力和金钱等方面的限制,发放的问卷数量有限,致使未能进一步深入分析影响村民在村委会选举中参与程度的各项因素,研究不全面。

四、【参考文献】

[1] 李慧英, 田晓红 · 制约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相关因素的分析———村委会直选与妇女参政研究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03 ,(2)

[2] 胡荣·经济发展与竞争性的村委会选举·社会, 2005·3 总第241 期

村委和村委会的区别 第五篇_乡村和农村是绝然不同的概念

乡村和农村是绝然不同的概念。乡村是诗意的文化的精神的,农村是现实的苍白的贫瘠的。而新农村的建设,彻底颠覆了作为精神家园的乡村。我们开车踏青的地方,不是乡村而是农村——乡村失落了!

村委和村委会的区别 第六篇_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探讨

【村委和村委会的区别】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探讨【村委和村委会的区别】

《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均规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与集体经济组织并列,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经营、管理体(或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主体)。于是,问题出现,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方面有何关系?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行使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如何解释,如存在权利基础问题,又应如何改造?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推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当然之主体,在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时,村民委员会对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管理权。

追本溯源,村民委员会行使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起源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之后,国家推行政社分设的政策。1984年实行政社分设之后,政策导向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设置,可以以村为范围设置,也可以在原生产队范围内设置,可以与村民委员会分立,也可以“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回顾历史可以看出,村民委员会实质上承担了准集体经济组织的角色。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本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职责应当是村内公共事务之处理、协助行政和监督集体经济组织之代写代发论文运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的规定,实际上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的内部关系视做村民自治关系,而由村民委员会行使管理权。难怪有的学者得出“集体土地所有权由谁来代表行使,实际上是村民自治权的行使问题”的结论。 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规定,或者由其代表行使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规定,造成了:第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含糊不清;第二,将农村村民自治和集体成员自主行使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简单地混淆在一起;

第三,事实上削弱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本文认为,在特定空间范围内,农村的村民和集体成员并不完全重合,在迁徙自由的情况下,某人因取得该村户籍或者长期居住于该村,当然为该村的村民,有参与该村自治之权,但并不一定因此取得集体成员资格。因此,确有必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界限不清,或者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界定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将村民委员会的职能主要限定在对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上;或者设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等各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小组的关系

关于村民小组的规定,仅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予以规定。该条规定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村民小组区划之设立、变更,由村民委员会决定;第二,村民小组设小组长一人,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该条规定并没有明确村民小组的性质。有学者认为,村民小组为经济组织,但依该条看来,村民小组应为村民自治组织之一种。

村民小组行使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仍然是历史沿革的原因,要情己如上述,此不赘述。法律虽确认村民小组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者,或者是所有权的代表行使主体,但村民小组不应成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原因在于:第一,村民小组之设立与组织,属于村民自治之范畴,村民与集体成员并不完全重合,村民自治与集体财产之经营管理,并不相同,这一点前己述及;第二,村民小组之区划,多与原生产队重合,占有大多数的集体财产,但村民小组组织结构简单,仅设小组长一人,不能有效履行职能;第三,村民小组与村民委员会关系不明确,容易受到来自村民委员会的不当干预。考虑到农村集体财产多由村民小组范围内的集体成员共同享有,因此,完善村民小组区划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担当该范围内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的角色,十分必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除国家以外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唯一的一个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人民公社体解后,生产队一级组织仍按原规模延续下来,但名称有的已变化,各地称谓不一;其经营方式,已由原来的集体经营按劳分配变为现在的家庭经营了。

中文名 外文名 产生时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上世纪五十年代初

组织目的 组织对象 组织类型

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 农民 原人民公社组织演变过来

目录

1历史演变

▪ 产生

▪ 发展

【村委和村委会的区别】

2现状

3组织类型

4成员资格

历史演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最初由解放后的合作化运动,农户将自己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交出来形成集体,从而组建成以生产队为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深刻地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与实践现状的基础是须清晰地认识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而要理清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则有必要从人民公社谈起。

产生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更多是在一个生产队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

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地(不包括农村宅基地,也即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人民公社是中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产生于1957年冬季以兴修水利为中心的农田基本建设高潮及稍后农村兴办集体工业的过程中。1958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的《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号召将高级农业合作社合并转为人民公社,实行同乡基层政权相结合的“政社合一”体制,人民公社同时也是农村社会的基层单位。因此,人民公社既是生产组织,也是基层政权。人民公社是以“政社合一”(“政社合一”其实就是“政经合一”)和集体统一经营为特征,是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政治经济制度的主要特征,代表着农村计划经济时代。1958底,全国基本上实现了一乡一社。人民公社初建阶段,一般实行全社统一核算、分级管理。下设生产大队(其范围相当于高级社),生产大队基本以地理意义上的自然村落为基础而设置,生产大队以下设生产队。普遍情况下,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也有以区建社的,则按乡设管理区,以下建制相同。分配上曾实行口粮供给制。社员的大型牲畜、农具、耕地、自留地等一切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生产资料转归集体经营。

发展

1961年后,中共中央提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供各地试行;同年秋,又决定将基本核算单位基本上下放到生产队。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正式颁布,明确规定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生产资料分别归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而以生产队所有制为基础。除公社和生产大队不同程度地拥有一些大型农业机械和水利设施、举办一些集体企业外,土地、耕畜和农具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和收益的分配。按劳动工分计酬,恢复社员自留地。

现状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在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逐步建立。原交由集体统一生产经营的大型牲畜、农具、耕地等生产资料全部分配到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随之,农业经营形式转为一家一户模式,集体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基本不复存在。因此,人民公社时代的以集体统一经营为特征的各级经济组织名存实亡。换句话讲,公社的经济职能、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从此进入了有名无实状态。为了适应这一经济形势的变化,1982年《宪法》做出了两项重大规定:一是针对公社一级。规定将人民公社原来政经合一的体制改为政社分设体制,设立

乡人民政府和乡农业合作经济联合组织。但是到1984年底中国基本完成由社到乡转变时,由于全国绝大部分农村地区已不存在集体生产经营活动,所以乡农业合作经济联合组织一直没有建立。二是针对生产大队一级。在生产大队的地理基础上,设立自然村,在村设立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由于农村改革的不彻底不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范性政策法律法规不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及其活动处于由村民委员及其村民小组代管状态。村民委员会属于社团组织,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济组织。由于社团组织与经济组织的职能不相同,加上这两个组织的成员并不完全重合,村民委员会就无法取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了。

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及企事业单位资产。生产大队(相当于现在村民委员会一级)实际控制的资产,应为村下属各生产队成员通过投工、投劳或者通过撵地投入土地资源形成的大队小学、大队办公室、广场、道路以及村办企业等资产。而生产队为纯粹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其所有的资产包括农村的绝大部分耕地、道路、河道、灌溉设施、办公室、晒场、水碾等等资产,控制或者所有资产的比例应占到农村资产的99%以上。在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这三种集体从事农业经济活动的组织中,生产队是基础,拥有包括土地、耕畜和农具在内的大部分的而且是主要的生产资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除国家以外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唯一的一个组织,因此一般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生产队(也就是相当于现在村民小组一级)。

组织类型

1、原人民公社组织演变过来的。乡镇(街)集体经济经营实体(如公司、联合社等)村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然村组经济实体等。

2、新型联合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农场(庄)、其它合伙农村企业等。

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只提出了一个名词概念,而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微观构成,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的标准却不够明确,这容易引发诸多矛盾纠纷,也影响农村产权改革。尽快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出“法律解释”,已成为当前推动农村改革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从浙江省、成都温江区等地出台的相关“规定”,结合多年来的基层工作实际,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遵循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公平合理原则,结合土地承包、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等情况予以界定。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4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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