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原创美文 > 新秀美文 > 土地法宣传问答题

土地法宣传问答题

时间:2018-01-31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www.gbppp.com--新秀美文】

土地法宣传问答题 第一篇_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法律解释

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法律解释

前言:

1、

2、

3、

4、 村委会不是国家的政府,不是行政部门,只是代表村民的基层自治组织,根本没有权利征收或征用我们的土地。 村委会没有当时没有任何的经济补偿,也没有用其他的地来换,是违法的 我们有承包证(土地证) 有关村委非法占用我们的所有土地,都要依法取回(或获得相应

的经济补偿。)

1. 村委会是什么样性质的组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

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司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法人组织。村委的权利也只是代表全力村民行使权利,它代表着全体村民的利益,一般重大事件(涉及村民大众利益)必须有村民大会通过才算合法。所以村委会没有权利阻碍我们合法使用自家土地。

2. 村委会作出不合理决定,侵害村名利益的,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司法解释: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

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 中国的土地性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规定: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司法解释:中国的土地所属权归两部分所有,一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使用该土地不需要征收征用。另一部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即分配给农民所有,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所以,村委会是代表村民的自治组织,也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或者村民个人性质,即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农民集体,不能拥有土地所有权,也就是说,村委会是没有自己土地的。所以我们家该土地所有权不是村委所有的,村委没有所有权和使用权。所以我们家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4. 村委会有没有权利使用土地?有没有权利征收或者征用土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司法解释: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的行政行为。国家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土地等。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被征收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发生

土地所有权转移。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主要是:行政征收取得的是财产所有权,而行政征用取得的是财产使用权。

土地征用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在法律关系上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土地征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是特定的,征用方只能是国家,被征用方只能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即农民集体;2、征用土地具有强制性;3、征用土地具有补偿性;4、征用土地将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征用条件结束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村名委会会只属于基层自治组织,不是国家机关,没有权利征收征用土地,没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所以,村委会根本没有权利使用我们自家土地建加工厂,村委会即使使用了我们自家土地兴建了加工厂,即不是征收也不是征用,也不属于承包,是非法占用自家土地。

5. 谁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有使用权?怎样使用农民集体土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司法解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由该土地权属所有者使用,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所以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由该土地权属所有者使用,如果该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以及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使用土地,必须通过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双方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有一定的年限要求,承包方只拥有该承包土地在约定承包期内的使用权,而不没有该土地的所有权,该土地所有权并没有改

变,所有权还是属于原所有者所有,承包期结束后要将该土地使用权交还该土地所有者。

村委会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所以村委会没有权利承包土地,只有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才有承包土地的权利。

所以我们自家土地村委会没有权利承包,也没有权利征收征用。

6. 什么是国家机关?

答:国家行政机关又叫国家管理机关,在法律上和实践中通称为政府。指统治者运用国家权力,通过强制和非强制手段对国家经济、政治、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国防等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体制、职权由宪法和法律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其中,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中央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核心。我国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务院,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州或县(市、区)和乡镇三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下级国家行政机关受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国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县、乡四级。

7. 什么是集体经济组织?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更多是在一个生产队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不包括农村宅基地,也即现在所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土地法宣传问答题】

8. 什么是村民委员会?

答:村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产生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五、举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六、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

要求和提出建议;

八、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议定;

九、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土地法宣传问答题 第二篇_土地买卖毛地出让中相关法律问题

毛地出让中相关法律问题

一、毛地出让与净地出让概念及区别 土地使用权出让(land user granting)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因此双方转让的合同标的似乎应当是单纯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不涉及附着于土地之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不动产,但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可能存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不动产同时出让的情形。因此,在房地产开发中政府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存在着俗称的“毛地”和“净地”两种情形。从形态上来看,毛地指地上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土地;净地则是指已经完全拆除平整,不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土地。从产权和法律关系上看,毛地和净地有明显不同。毛地出让往往是政府出让土地时尚未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拆迁补偿工作,涉及多方法律和经济关系,需要衔接好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和出让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净地出让则往往是政府已经完成了出让前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拆迁补偿工作,法律关系相对简单。毛地出让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还涉及到土地使用权收回、出让与《房屋拆迁条例》规定的拆迁程序等衔接问题,同时,出让后拆迁和开发也往往容易出现纠纷。虽然“净地出让”形式目前已逐渐成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流且国土资源部门也制定了相关鼓励净地出让的政策文件,但由于该形式对政府前期投入资金压力较大,因此,“毛地出让”的情形依然存在。 二、毛地出让的实施步骤 毛地出让的实施步骤根据原先土地的性质、来源、土地状态不同而有所差异,如对原属集体土地征用变为国有建设用地时首先要办理的土地征用手续,即将集体农用地征用为国有建设用地,在此征用过程中,不仅涉及对农用地的所有权进行征用和补偿问题,而且还涉及对农用地使用权人如集体土地承包经营人、转包人、租赁使用人的财产进行征用和补偿的问题。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此中也存在毛地出让和净地出让的区别,如由土地储备中心代表政府实施的土地收购、储备及其后的转让,一般都是净地转让。而对于同样是集体土地的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一些城市采用了“毛挂净交”的方式出让,即在毛地的情况下进行招拍挂形成土地交易,政府利用社会资金将毛地变为净地,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净地出让并交付给开发商的供地方式。。 实行毛地出让的一般实施步骤可总结如下: 第一,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收回出让地块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公开出让的请示,请示中除明确拟出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规划意见等一般信息外,还要明确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原土地使用权并公开出让,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具体补偿安置由受让人按规定对原产权人拆迁安置实施,受让人在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完成),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等具体内容。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同样要明确上述内容,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出让后,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须知等要明确第一步中的相关要求。招拍挂成交后,国土资源部门与受让人签订了《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都要明确:已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该地块原土地使用权,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具体补偿安置,由受让人按照规定对原产权人进行拆迁补偿安置来落实,受让人在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按规定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完成),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宗地中,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凭证,不得再行转让、出租、抵押。 第三,受让人按照当地拆迁安置办法和出让合同约定,完成拆迁安置工作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收回拆迁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管理部门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受让人按规定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毛地出让存在的问题 1、毛地出让的实质是,将依法应由政府负责拆迁工作推给了开发商——因为“毛地”

出让是将土地出让金和拆迁补偿费捆在一起,对开发商而言,在地价一定的情况下,压低迁补偿就等于多获利,因此补偿不公,甚至野蛮拆迁,造成社会冲突,影响社会稳定。 2、而对开发者而言,也存在法律权利方面的风险和经济风险,物权角度看待“毛地出让”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就物权角度看“毛地出让”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物权法》第139条明确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条在《土地管理法》中也有所体现,其第八条内容为在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时必须进行变更登记。显然,土地使用权中标人自地块中标到土地使用权中标人获得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之前的这一过程中始终处于较为尴尬的法律地位。虽然可获得建设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但作为建设单位和拆迁人,其“拆迁”行为是属行政行为性质还是民事行为性质难以界定,若属一种行政行为。仅凭《房屋拆迁许可证》尚不能理解为政府对土地使用权中标人进行的行政授权,也与行政委托的相关法律法规不符。如果单纯理解为是一种民事行为,理论上土地使用权中标人未必就是土地使用权的最终权属人,或者说实施拆迁人并非必然为最终土地使用权人,那么其对土地现有使用权人权利的收回显然缺乏民事法律依据。事实上,这里土地使用权中标人所获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从权利角度看显然存在瑕疵,因此开发企业存在着法律权利上的风险。 就开发商经济利益的保障性而言,土地使用权中标人虽然获得建设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即便已经签署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仍然属于一种“期权”。由于担心同一宗土地上存在两种相同的土地时用权,为规避该问题,“毛地出让”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一般都设置合同生效条款,即 “本合同自拆迁安置补偿完毕之日起生效”。“毛地出让”这种情形下,土地使用权中标人在政府书面”形式”上交付土地后,为推进项目拆迁而先期投入大量资金,也将面临着风险。如地块拆迁工作进行完毕后,不能如期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那么土地使用权中标人对先期所投入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要求追回甚至赔偿其他经济损失的诉讼所应依托合同效力便处于待定或不清晰之中,从而使开发企业冒较大经济风险。

土地法宣传问答题 第三篇_关于土地问题的一些基本概念、主要法律

关于土地问题的一些基本概念、主要法律

法规、规章、政策及外省市和我市的主要探索研究

一、常用名词解释

农用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耕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是耕地的其中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但并不是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

农转用是指将现状的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简称“农转用”)。

特殊用地指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管、殡葬等的用地。 耕地占补平衡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

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耕地。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土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通过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手段,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整、改造、综合整治,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

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而废弃的土地,采取一定措施,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的状况。 土地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试点(以下简称挂钩试点),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市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建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理工作。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二、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解读

(一)土地权利制度

1.我国土地权利构成

我国的土地权利是指存在于土地之上的排他性完全权利,包

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等。

2.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范围是城市市区即建成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的属于集体所有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范围是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

3.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1)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权;城市私房用地使用权;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

法批准,无偿取得的或者缴纳补偿、安臵等费用后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文件的精神,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补缴出让金)、出租(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上缴土地收益金)、抵押(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上缴土地收益金)。在国企改革中涉及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处臵的,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保留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的方式处臵。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以向国有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金而取得的一定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与所有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满一年未开发土地的,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有权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臵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包括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合资、合作经营及其他经济活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目前有协议、招标、拍卖、挂牌。

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以按期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为代价而原始取得的一定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土

地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租赁是不同的,前者是以国家所有者为出租人,属于土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而后者是以出让土地使用权人为出租人,属于土地使用权部分权能的传来取得。在实际中,租赁土地使用权发生在一级土地市场,土地使用权租赁发生在二级土地市场。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抵押、出租。

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权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支付场地使用费或以中方已取得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而取得的一定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法宣传问答题】

城市私房用地使用权是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占用的土地所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分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乡村公益用地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包的用于农、林、牧、渔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发包方和承包方应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权利期限内,对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并可依法继承。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1、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

2、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50年 3、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70年,特殊林木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

土地法宣传问答题 第四篇_中国近代史纲试题及答案

【土地法宣传问答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鸦片战争前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是( )

A.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 B.帝国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

C.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的矛盾 D.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矛盾

正确答案是:A

2.中国封建社会产生过诸多“盛世”,出现在清代的是( )

A.文景之治 B.贞观之治

C.开元之治 D.康乾盛世

正确答案是:D

3.将中国领土台湾割让给日本的不平等条约是( )

A.《南京条约》 B.《北京条约》

C.《马关条约》 D.《瑗珲条约》

正确答案是:C

4.西方列强对中国的侵略,首先和主要的是( )

A.政治控制 B.军事侵略

C.经济掠夺 D.文化渗透

正确答案是:B

5.1839年组织编写成《四洲志》,向中国人介绍西方情况的是( )

A.林则徐 B.魏源

C.马建忠 D.郑观应

正确答案是:A

6.19世纪末,在帝国主义列强瓜分中国的狂潮中提出“门户开放”政策的国家是( )

A.俄国 B.日本 C.美国 D.德国

正确答案是:C

7.太平天国农民起义爆发的时间是( )

A.1851年 B.1853年

C.1856年 D.1864年

正确答案是:A

8.太平天国由盛而衰的转折点是( )

A.永安建制 B.北伐失利

C.天京事变 D.洪秀全病逝

正确答案是:C

9.最早对兴办洋务的指导思想作出完整表述的人是( )

A.冯桂芬 B.马建忠

C.王韬 D.郑观应

正确答案是:A

10.洋务运动时期最早创办的翻译学堂是( )

A.同文馆 B.广方言馆

C.译书局 D.译书馆

正确答案是:A

11.1898年发表《劝学篇》一文,对抗维新变法的洋务派官僚是( )

A.李鸿章 B.左宗棠

C.张之洞 D.刘坤一

正确答案是:C

12.戊戌维新时期,维新派在上海创办的影响较大的报刊是( )

A.《时务报》 B.《国闻报》

C.《湘报》 D.《万国公报》

正确答案是:A

13.中国第一个资产阶级革命政党是( )

A.兴中会 B.中国同盟会

C.中华革命党 D.中国国民党

正确答案是:B

14.武昌起义前夕,在保路运动中规模最大、斗争最激烈的省份是( )

A.湖南 B.湖北

C.广东 D.四川

正确答案是:D

15.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法典是( )

A.《中华民国宪法》 B.《钦定宪法大纲》

C.《中华民国约法》 D.《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正确答案是:D

16.为反对袁世凯刺杀宋教仁和“善后大借款”,孙中山在1913年领导革命党人发动了( )

A.二次革命 B.护国战争

C.护法战争 D.北伐战争【土地法宣传问答题】

正确答案是:A

17.1930年成立的中国国民党临时行动委员会(又称第三党),其主要领导人是( )

A.梁漱溟 B.黄炎培

C.张君劢 D.邓演达

正确答案是:D

18.1930年1月,毛泽东进一步从理论上阐述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理论的文章是 ( )

A.《中国的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够存在?》

B.《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C.《井冈山的斗争》

D.《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

正确答案是:B

19.1928年l2月,毛泽东主持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土地法是( )

A.《井冈山土地法》 B.《兴国土地法》

C.《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 D.《中国土地法大纲》

正确答案是:A

20.国民党四大家族官僚资本的性质是( )

A.私人垄断资本主义 B.封建的买办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

C.私人资本主义 D.国家资本主义

正确答案是:B

21.1936年10月,中国工农红军第一、二、四方面军胜利会师于( )

A.陕北保安地区 B.陕北洛川地区

C.陕北瓦窑堡地区 D.甘肃会宁、静宁地区

正确答案是:D

22.遵义会议后,中共中央政治局成立了新的三人团负责红军的军事行动,其成员是( )

A.毛泽东、朱德、周恩来 B.毛泽东、朱德、王稼祥

C.毛泽东、周恩来、王稼祥 D.毛泽东、张闻天、周恩来

正确答案是:C

23.中华民族进入全民族抗战是在( )

A.九一八事变后 B.一二八事变后

C.华北事变后 D.卢沟桥事变后

正确答案是:D

24.1935年12月,中国共产党确定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的会议是( )

A.遵义会议 B.瓦窑堡会议

C.洛川会议 D.晋绥干部会议

正确答案是:B

25.在抗日战争的战略防御阶段,国民党军队在正面战场上取得胜利的战役是( )

A.台儿庄战役 B.桂南战役

C.枣宜战役 D.中条山战役

正确答案是:A

26.毛泽东在《论持久战》中指出,中国抗日战争取得胜利最关键的阶段是( )

A.战略防御阶段 B.战略相持阶段

土地法宣传问答题 第五篇_土地管理法试题题目

土地管理基础

老题目,有空看一下哈~~ 答案在后面

一. 判断题(共20题,题号1~20,每题1分。请判断下列说法的正确或错误,并在答题卡上相应位置涂黑,认为正确的涂"√ ",认为错误的涂"×".答题错误倒扣1分,本题总得分最多扣至0分)

1.土地供求关系是指土地经济供给与人们对某些土地用途需求之间的关系。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是指为防止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实施的最低基准地 价。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

4.土地位置的固定性决定了土地市场不是实物交易意义上的市场。

5.农民宅基地应经村委会审查,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6.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必须共同申请土地登记。

7.出让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土地资源是指在一定技术条件和一定时间内可为人类利用的土地,因此一定区域内的土地资源就是该区域内的全部土地。

9.国有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其土地使用权作价折算的股本额不得低于审核确认的土地使用权作价总额。

10.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

11.同一宗地多次抵押时,以收到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抵押登记和实现抵押权。

12.地下资源,埋藏物,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13.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后,原集体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该国有土地的,应当持有关文件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4.公民个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15.我国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全部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16.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17.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进行投资开发和利用的土地不得出租。

18.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

19.乡(镇)村企业用地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并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20.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二.单项选择题 (共80题,题号21~100 , 每题0.5分。每题A.B.C.D四个备选答案,其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答案对应的字母涂黑。选错不得分,不倒扣分)

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倍。

A. 4~6 B. 6~10 C. 8~10 D. 4~7

22.关于农用地开发,下列提法中最准确的是( )

A.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未利用地通过工程的,生物的或综合的措施,使其成为可利用农地的过程

B.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未利用地通过工程的或综合的措施,提高土地利用强度的过程

C.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中低产田通过工程的,生物的或综合的措施,提高土

地利用效益的过程

D.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中低产田通过综合的措施,使其成为可利用土地的过程

23.按照法律规定,我国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具体由( )负责。

A.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B. 土地登记代理事务所

C.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

D.A和B均可 24、把土地资源分为平原、盆地、丘陵、高原、山地的依据是( )。

A、地形特征 B、利用特征 C、植被特征 D、气候特征

25、以下土地用途中,不属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体系中一级类土地用途的是( )。

A、耕地 B、牧草地 C、交通用地 D、特殊用地

26、土地的自然供给量是指( )。

A、地球表面积

B、地球表面的陆地面积

C、适宜于人类生产生活及动植物生长的土地面积

D、除了现有技术条件下无法利用的永久冰盖地、干旱沙漠地、岩石、沼泽地和高寒地等土地以外的陆地面积

27、土地报酬递减规律所指的报酬递减是指( )递减。

A、土地总报酬 B、土地边际报酬 C、土地临界报酬 D、土地平均报酬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15346/

推荐访问:土地法宣传标语 土地法宣传图片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