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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课教师政策

时间:2018-01-31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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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课教师政策 第一篇_代课教师清退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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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课教师清退政策研究

作者:唐梓翔 程赋 赵琳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8期

摘 要 历经二十多年的“代课教师”这一特殊角色,见证了我国基础教育的发展困境。自2006教育部明确表示“清退”代课教师,清退工作便开始在全国展开,作为代课教师人数大省的广东省政府,为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倾注了极大的努力和尝试,采取了代转公、转岗、经济补偿等措施,要求短时间内清退代课教师。广东省代课教师清退政策在取得巨大成绩基础上,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本文依据最近于广东省的实地调查,尝试对广东省代课教师清退政策方面的问题及其成因进行深入分析,以求为代课教师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依据,为新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议。

关键词 代课教师 清退政策 教育公平性 价值导向

基金项目:国家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我国农村代课教师发展困境及相关政策研究——以广东梅州为例”(项目编号:101005558)。

作者简介:唐梓翔,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政治学与行政学系;程赋,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社会工作系;赵琳,南开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社会学系。

中图分类号:G4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93-02

一、引言

代课教师这一角色是我国1985年停止招收民办教师时的产物。当时一些偏远落后地区,由于公办教师缺编,又加上分级管理的教育体制和地方财政困难,导致的基础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因而这些地区师资严重缺乏,故在这些地区的学校中,大量聘用没有事业编制的临时教师,即代课教师。

代课教师群体由此出现,数量开始大幅增加,在1997年达到100多万。随着形势变化,为保证基础教育质量,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定代课教师应该逐年被清退出教师岗位,即“清退”政策。

自2006年代课教师的清退工作在全国开展以后,解决代课教师的政策问题已经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作为一批为中国基础教育,尤其是为边远贫穷地区基础教育做出巨大牺牲的代课教师群体,理应得到公正合理的安置。但是目前全国各地的清退政策并没有统一,代课教师清退政策基本由各个省市依据现实条件制定实施。

二、基本政策概述

代课教师政策 第二篇_代课教师清退政策研究

摘 要 历经二十多年的“代课教师”这一特殊角色,见证了我国基础教育的发展困境。自2006教育部明确表示“清退”代课教师,清退工作便开始在全国展开,作为代课教师人数大省的广东省政府,为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倾注了极大的努力和尝试,采取了代转公、转岗、经济补偿等措施,要求短时间内清退代课教师。广东省代课教师清退政策在取得巨大成绩基础上,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本文依据最近于广东省的实地调查,尝试对广东省代课教师清退政策方面的问题及其成因进行深入分析,以求为代课教师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依据,为新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议。

关键词 代课教师 清退政策 教育公平性 价值导向

基金项目:国家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我国农村代课教师发展困境及相关政策研究——以广东梅州为例”(项目编号:101005558)。

作者简介:唐梓翔,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政治学与行政学系;程赋,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社会工作系;赵琳,南开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社会学系。

中图分类号:g4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93-02

一、引言

代课教师这一角色是我国1985年停止招收民办教师时的产物。当时一些偏远落后地区,由于公办教师缺编,又加上分级管理的教育体制和地方财政困难,导致的基础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因而这些地区师资严重缺乏,故在这些地区的学校中,大量聘用没有事业编制的临时教师,即代课教师。

代课教师群体由此出现,数量开始大幅增加,在1997年达到100多万。随着形势变化,为保证基础教育质量,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定代课教师应该逐年被清退出教师岗位,即“清退”政策。

自2006年代课教师的清退工作在全国开展以后,解决代课教师的政策问题已经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作为一批为中国基础教育,尤其是为边远贫穷地区基础教育做出巨大牺牲的代课教师群体,理应得到公正合理的安置。但是目前全国各地的清退政策并没有统一,代课教师清退政策基本由各个省市依据现实条件制定实施。

二、基本政策概述

本项目组对广东省代课教师清退政策做了详细的了解。广东省作为代课教师人数大省,在清退代课教师问题上也走在全国前列。该省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在2011年3月前清退全部代课教师,并实行领导问责制,从而使代课教师这一群体快速消失。广东省代课教师清退政策有许多可借鉴之处,其具体政策措施可主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招录、转岗、辞退补偿、提高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等方式。

(一)将合格代课教师招录为公办教师

2009年,广东省教育厅先后分两批统一组织欠发达地区“代转公”招聘考试,19876名代课教师达到全省最低合格分数线并招录为公办教师。发达地区各市通过招聘考试,有10507名代课教师被招录为公办教师或聘为合同制教师。目前,广东省共有30383名代课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或聘为合同制教师,占原代课教师总数的52%。因此代转公政策已经成为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主要途径,这一政策对于基层教育的稳定具有很大积极作用,对于保护代课教师权益也是至关重要的。

(二)将未能转为公办教师的代课教师进行转岗安置

在完成具有教师资格的代课教师公开招聘工作后,2010年下半年广东各地根据实际和教学工作需要,对不具备教师资格和达不到全省最低招考分数的代课教师,通过转岗考试,有5000多名被安排到学校教辅或工勤岗位,占原代课教师总数的8%。转岗政策作为一项辅助措施,实现了部分代课教师职业的平稳过渡,其效果也是不言而喻的。

【代课教师政策】

(三)保障已解除劳动关系代课教师的合法权益

2010年7月,广东省教育厅、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欠发达地区中小学代课教师转岗和解除劳动关系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从经济补偿、社会保险补缴、再就业扶持等方面,维护被辞退代课教师的合法权益。目前,除少部分代课教师自动离职外,广东省近1.4万名解除劳动关系的代课教师已落实经济补偿并理顺社会保险关系,占原代课教师总数的23%。保障代课教师合法权益,是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重要目的,这一政策保障了大批未能成功转正或转岗代课教师的利益。

(四)提高教师工资福利待遇

目前,除珠三角地区少数县(市、区)外,全省有18个市所辖县(市、区)已实现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两相当”,欠发达地区和发达地区中小学(不含地级市直属学校)教师月平均工资水平从2008年第三季度的1700元和5300元,分别上升到2010年第三季度的2300元和6900元,绝对数分别增长600元和1600元,增长幅度为35%和30%。同时,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广东省全面实施了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初步建立起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这一政策对平衡代课教师和公办教师、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城市和农村教师收入起到了促进作用。

三、政策分析

根据广东省政府的以上数据,广东省绝大部分代课教师清退工作已经在2010年以内得到解决。广东省作为一个代课教师大省,在短时间内解决代课教师问题,与广东省的决心和努力是不可分的。广东省在代课教师的清退政策上,实行领导问责、多渠道转移、多部门协同,使得代课教师能够在短时间内清退。广东省解决代课教师的努力以及政策的实施,值得其他省份学习借鉴。

然而,笔者在五华县实地的调研中,对当地代课教师清退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对于广东省代课教师清退的巨大成就背后,不可忽视的问题也是存在的。但是,广东省在代课教师清退政策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许多“中国特色”,对于地域差异较大的广东省,政策的适用性以及政策实施的速度也是值得商榷的。广东省代课教师数量较多,且绝大部分

分布在其东北部欠发达地区,在短时间清退全部代课教师,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各种问题。 首先,清退进度过快,忽视地方实际,导致清退工作在部分地区显得粗暴、简单,以至于各项政策难以到位。

在五华县,代课教师数量庞大,该县在清退政策实施以后,组织代课教师参加代转公考试,但是政策的力度大打折扣。2009年,该县一次性清退300名代课教师,而“代转公”的名额只有20个,曾一度引起该县代课教师的强烈不满甚至集体上访。这样的情况发生值得我们去思考,代课教师清退政策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完成上级任务,做出政绩,还是为了提高基础教育质量、保障代课教师权益?因边远贫困地区师资匮乏,地方财政困难,代课教师应运而生。而在地方财政没有改善、边远地区师资尚未得到补充的现实条件下,要求代课教师在短时间内全部被清退,这样一刀切的方式,本身就是存在问题的。而为了政绩,不顾实际情况,不解决催生代课教师的各种机制,要求清退代课教师,这样就显得清退政策在部分地区显得粗暴而简单。边远贫困地区,本身就财政困难,师资匮乏,而清退政策又要求地方政府短时间内筹集大量资金,这就勉为其难,政策实施效果大打折扣也就不奇怪了。 其次,政策实施统筹性差,广东省内代课教师分布各地不一,虽然广东在政策实施上适当兼顾各地平衡,针对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采取不同方针,但是解决代课教师主要资金由各地政府自行筹集,这样原本偏远落后地区代课教师数量庞大且财政困难,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就面临更大的挑战,从而导致代课教师清退政策在这些地方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五华县的事例也印证了这一点。各自为政,地区间的均衡力度欠缺,对于解决代课教师这一负责问题是极为不利的,更多需要省级政府和中央部门发挥资源调节者作用,尽可能实现区域平衡,

保证相对的公平。

再次,政策实施缺乏部门间的协调,各自为政这一现象不仅体现在各个地区,也体现在不同部门。广东省在解决代课教师问题中,很注重多部门的联合,但是到地方各部门,就变成各部门尽力推诿,教育部门缺少足够的支持,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必然就面临多方面困境。 最后,政策本身催生不公正。代课教师清退政策实施,代转公考试、转岗、经济补偿等方式是代课教师流动的主要方向,政策原则无疑是公平至上,但是现实却是公平政策催生不公平。代转公考试是代课教师最佳流动途径,这一政策给了代课教师一个公平发展机会。然而,在代课教师这一群体中,也存在着差异。在我们赴五华县的调研中,许多代课教师对清退政策表达了不满。那些较早担任代课教师的,长期在一线教学岗位,虽然获得政策上的适当照顾,但是这些人在考试中却处于劣势,加上代转公名额有限,使得许多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及爱岗敬业的代课教师最终在竞争中被淘汰。与此同时,在代转公、转岗、经济补偿等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不少的灰色交易,大批关系户突击进入代课教师群体,通过以上政策获利,导致那些最需要帮扶的贫困代课教师再次受到不公正待遇。

四、政策反思

广东省积极地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并为妥善安置代课教师做出努力,在解决代课教师问题上,取得巨大的成绩,这一点值得其他省市学习借鉴。同时,对于此次广东省代课教师清退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也值得我们对现阶段区域协调、社会公正、地方政府的管理等做出反思。

代课教师是特殊时代,特殊国情催生的产物,这一身份群体在我国的教育事业一度扮演着重要角色,尤其是偏远贫困地区。然而,当我们关注代课教师为什么会在偏远贫困地区大量的存在时,就需要认真反思,为什么这么多年代课教师这一群体一直存在。区域发展的严重不协调,在代课教师这一群体上体现的尤其明显。面对全国、省市内发展的不均衡,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在国家不停强调区域协调发展情况下,区域不协调现象没有太多改善。从代课教师的产生到清退,区域间的差别一直没有改善,一刀切的行政命令,同时政策在区域协调上力度欠缺,客观上使偏远贫困地区处境更不利。如何做好区域协调,更好的保障区域间的公平是代课教师清退政策应该关注的,也是其他各项政策应该关注的。

聚焦代课教师这一群体,我们又得对教育的公平性做思考。在一个国家,存在两种教师,同工不同酬;在一个国家,同样是学生,享受不同的教育条件,参与同样的竞争。代课教师从事教育工作,对贫困落后地区教育做出巨大牺牲,但是却享受低待遇,且这样的情况几十年没有改善。代课教师作为一批没有正式教师资格的群体,其综合素质自然偏低,却是农村教育的主干力量,其结果是导致偏远地区农村在原本不利的环境下,再度被弱化。面对这样的情况,不禁要反问我国的教育是否在向着更公正的方向发展。各种各样的教育政策,对偏远贫困地区的忽视是否体现了教育的不公正。教育公正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在面对代课教师问题上,我们同样得反思如何改变现实状况,实现教育的公正。

在解决代课教师问题中,对基层政府的行政管理价值导向要做拷问。解决代课教师问题,这是无需置疑的,但是,急于把代课教师在短时间内清退是为了什么?代课教师问题情况复杂,且存在的诸多根源,在短时间内清退代课教师难度可想而知。从现实情况也可以看到,广东省短时间内清退大批代课教师,出现了安置不合理,政策安置再度催生不公平等引起部分地区社会愤怒,偏远贫困地区教育动荡。这就是清退代课教师所要达到的目标吗?难道仅仅是为了消灭代课教师这一群体吗?不得不反思地方政府的政策导向。代课教师清退政策,初衷是提高整体教育质量,保障代课教师基本权益,如果政策不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其实施效果就必然会打折扣。从代课教师这一问题,就凸显出地方政府价值导向上,存在政绩优先的倾向。

五、总结

代课教师问题的存在,是制约农村教育质量提高的重要因素,也是违背教育公平性的事实。努力解决代课教师问题,是当前政府的职责。如何在积极实施清退政策同时,清楚认识代课教师问题的复杂性,以务实的态度,正确的价值导向,采取合理合情的政策,逐步推进代课教师清退工作,是当前政府应当思考的。

代课教师政策 第三篇_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

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

实施意见

教育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省委局办

【代课教师政策】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使用代课教师问题,偏远地区农村中小学尤为突出。代课教师为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特别是农村教育发展出了积极贡献,但许多代课教师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料,待遇较低,长期使用代课教师制约教育质量的提高,不利于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的指导意见》(教人[2011]8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妥善解决我省中小学代课教师(以下简称代课教师)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是一项非常复杂、关联度高、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地方政府是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责任主体。各地要抓紧部署,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安排专人负责具体工作,保障经费落实到位。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按照着眼长远、以人为本、建立机制、边补边出、规范管理、优待退出,分类解决、逐步化解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确保在2012年底前本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不得再产生新的代课教师。

二、多措并举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

(一)择优招聘为公办教师,对编制和教师岗位有空缺的县(市、区)乡镇小学,近两年可采取主要面向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在岗代课教师

组织公开招聘,由招聘工作中要充分考虑代课教师的教育科学经历和实际水平,对符合招聘基本条件的代课教师,尤其是农村边远村小代课年限较长、表现良好、教学质量较高的代课教师适当给予倾斜,对取得教师资格被评为地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的代课教师,可采取直接考核招聘的方式招聘为公办教师。 (二)多途径转岗使用。结合城镇化进展、新农村建设、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加强留守儿童教育的需要,各地在增设寄宿制学校工勤和生活服务岗位以及农村公益岗位时,要择优选聘在岗代课教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三)妥善做好辞退补偿。辞退未被聘使用的代课教师,要根据本人实际情况,依照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人实际代课时间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工作每满1年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各地参考当地社会成员最低生活费用、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代课时间按代课教师本人在公办中小学代课的实际年限合并计处工,由同级教育部门认定。补偿资金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解决。

(四)依法依规纳入社保,各地要按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方向,充分考虑代课教师的实际贡献,将现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课教师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求助待遇。

在岗代课教师公开招聘为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的,社会保险按当地机关事业单位政策规定执行。

依法解聘或辞退、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代课教师,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问题。同时对担任代课教师期间的工作年限可按不低于参保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工作年限不足15年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其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五)积极开展就业培训。鼓励代课教师参加职业培训,提高职业技术、增强就业、创业能力。对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通过支持自主创业,扶持农业生产、承包土地等多种途径提供就业机会和政策支持。

三、建立健全农村教师补充长效机制

各地要按照省下达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具体核定不同层次学校教职工编制,严禁截留、挪用、占用教师编制,严禁非教学单位借用中小学教职工,严禁民办学校借(占)用公办学校教师。学校有缺编制时要及时补充,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健全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补充机制,落实所需经费,保障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推进“特岗计划”、“师范生实习支教”,“三友一扶”等支教计划,着重培养面向偏远农村学校“下得去、留得住”的教师。完善建立直接向偏远乡村学校轮换派遣合格教师的机制,加快推进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改善艰苦边远地区教师的生活条件,建立长

效机制,逐步用合格教师替换代课教师,自然平稳地化解代课教师问题,同时避免产生新的代课教师。

四、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以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社会保障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将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根据国办发[1997]32号文件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当时未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的,各地应予以落实;对离岗退养的年老病残民办教师,要采取切实措施使他们的生活得到保障。

五、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各项举措平稳实施 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按照本意见精神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舆论引导,紧持多做少说避免炒作,同时深入细到地做好代课教师及相关群体的思想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确保平稳顺利实施。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工作情况将作为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评价和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代课教师较多、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且代课教师问题解决较好的地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给予适当支持。省直相关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地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力的地方政府将在全省范围内给予通报,对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坚决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代课教师政策 第四篇_原民办代课教师养老补助发放问题

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与教龄认定

有关问题培训

一、关于认定机构的组成问题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37号)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员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同时,还明确了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的认定采取乡镇初审和市级审核的两级认定方法。

以市教育局为主体,成立市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小组,负责市级审核认定工作。

以乡镇党委政府为主体,成立乡镇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乡镇初审认定工作。

可以讲,乡镇初审认定是整个认定工作的重中之重。乡镇认定小组由乡镇长任小组组长,主管教育工作的副书记和副乡镇长为副组长,其他3-5名工作人员为成员,乡镇领导小组是具体实施者。

二、认定范围及认定对象

省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了教龄补助的发放范围:凡现为河北省户籍、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

那么,在实际工作中,“是否符合条件,能不能享受补助”必然是认定工作第一个矛盾焦点。我们应该注意发放范围的几个关键点:1、现为河北省户籍;2、2003年底以前;3、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4、教师岗位;5、满3年;

6、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下面,对一些具体情况的政策把握作以下说明。

1、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如何理解满3年?

(任教满3年指月顶月满36个月,如2001年1月开始任教至2003年底,共36个月,可以认定为2003年底前任教满三年;若2001年2月开始任教至2003

年底,共35个月,就不能认定为2003年底前任教满3年。)

2、2003年底前任教经历有间断的如何计算工龄?

(可以合并计算,间断按月累加,连续的月顶月,满12个月为一年。符合“任教满3年及以上”这一条件后,最后的余月按一年计算。)

3、2003年底前任教满3年,而2003年后继续任教的,如何掌握这一政策? (03年底前在岗任教满3年且符合其他条件的,享受这一政策,而03年底后继续任教时间不计入发放教龄补助年限。比如:1998年开始代课,2005年离岗的,就应按照这一规定执行,应发放1998年至2003年底教龄补助,而2004年至2005年不计入发放年限;如果2002年开始代课,至2005年离岗的人员,因2003年底前不满三年,就不符合发放条件)。

4、原为城镇户口民办代课教师辞退后,一直未被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是否可以享受教龄补助?

(如其它条件符合,无论是根据政策随家属转非或投靠子女入城转非,还是近郊农村或城中村整体转为城镇户口的,都享受这一政策)

5、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校工作的工友或工勤人员(临时工)是否享受这一政策?

(不享受。 这一群体主要包括食堂做饭、打更、开车、门卫、修理等学校使用的临时人员。原因是:政策规定“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的”,教师岗位不包括这些岗位人员。)

6、被企事业单位录用是否指正式职工录用?

(原则上掌握国企和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职工)

7、1962年回乡支农、为国家减负的国办教师,其任教年限不能享受教龄补助。

(不享受。原因是:这次出台的政策针对的是“原民办代课教师”,不包括国办教师)

8、1962年回乡支农,为国家减负的国办教师下放后任民办或代课教师的是否享受这一政策?

(如其他条件符合,享受)

9、国办教师自己辞职回农村的是否享受这一政策?

(不享受)

10、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违法犯罪而被辞退的民办教师,是否可以享受教龄补助这一政策?(不享受。要严格按照“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这一规定执行,这类人员的把握,要注意掌握尺度,应强调因违反政策被辞退,且要有证据;若以前曾任民办代课教师,辞退后因其它原因违法犯罪,而现在已经恢复正常的可以享受。)

11、建国前的教师是否享受这一政策?(不享受)

12、建国初期农村扫盲组、夜校人员是否享受这一政策?(不享受);农村技校、成人学校代课教师是否享受这一政策?(不享受)

原因是:政策限定是农村公办中小学校。

13、城市区中小学校或幼儿园代课人员是否享受这一政策?(不享受)

14、原为我省内原民办、代课教师,因各种缘由户口迁移到外省市的是否享受这一政策?(不享受。原因是:政策规定必须是“现为河北省户籍”。)

15、原为外省市原民办、代课教师,因各种缘由户口迁移到我省的是否享受这一政策?(如其他条件符合,享受。但如果该省还未出台政策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问题,没有相应的认定机构,还需等待;主要原因是认定的程序非常严格,申报、初审、调查、公示、复核,且每一位符合条件的人员最后都将有一份完整的档案资料。外省没有相关的政策,就不会成立认定机构,仅仅开个证明,是不可以的。)

16、省内跨地市或跨市区人员的认定由谁进行,补助金由谁发放?

(在迁出地认定并公示,在迁入地申报并发放补助,市级以上机构出具认定结论。要求迁出地认定机构将申请人的身份和任教年限认定材料按规定程序进行认定并公示,最后将组卷材料及相关认定资料和公示报告交乡镇认定工作小组确认)

17、文件规定满60岁的发放教龄补助,超过60岁的是否补发以前的?(不补)

18、任民办、代课教师前后服兵役的其补助年限如何计算?(只认定任民办、代课教师期间的教龄,军龄不作为补助年限)

19.只查找到一个月的工资表,能否认定一年工龄?

(应区别对待,代课教师若只查到一个月工资表,不能认定一年,还应补充其【代课教师政策】

他证据材料,但若是每年有一个工资表,一般可以认定一年;民办教师,一般情况下可以凭一个月工资表认定为一年,但参加工作终止年,应提供可以认定何时参加工作终止的相关佐证材料或证明材料,否则只能按提供工资表的月份时间视为终止时间。)

20 .教职工花名册中制表时间如显示79年8月而表中“参加工作时间”如显示73年2月,能否用这一张表认定73年2月----79年8月这一段时间连续任教?

(若是民办教师一般可以认定,但代课教师应有补充材料)

21.几份教职工花名册中,显示的起始参加工作时间不同,是否以最早的参加工作时间为起点?(是)

22、工资表、花名册等物证材料中的名字同音异字或与身份证名字同音异字,如何认定?

(由原任学校出具证明后可以认定)

23、没有工资表和其他物证材料,只有证人证词,如何认定?

(由乡镇领导小组对证人证言调查核实,形成调查笔录,经两次公示无异议后再认定)

24、不当民师了被其他企事业单位录用,后来又被解雇,是否享受此待遇?(享受)

25、1962年为国家减负担精简下放人员1962年下放之前国办教师这部分怎样确定?

(任国办教师期间的工龄不予认定,但如果以后又任民办或代课,或者在国办之前任过民办或代课的,认定其任民办代课部分工龄)

26、农村社保号可能有新政策是不是可以先不填?既有本又有卡,号不一样,这种情况下社保号怎么填?

(有新号填写新号,无新号填写老号,并注明是卡号还是本号)

27、违反政策,刑事犯罪证明是不是村委会、镇政府、派出所其中的任何一个单位出具就可以,比如有了村委会证明材料是不是还需要镇政府盖章。

(“无刑事犯罪证明”需派出所出具,“无违反计划生育等政策的证明”需乡镇政府出具)每人档案必有此两份证明。

28、原民办代课教师档案个人简历如显示“十九岁开始任教”,没有标注年【代课教师政策】

月,如何认定起始年月?

(可以按出生年月推算年度,月份按一月掌握)

29、部分申请人有起始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无终止时间(离岗时间),其找3个证明人可否承认?

(应进一步补充物证,实在没有物证的,出具3人以上证人证言,并形成调查笔录,公示无异议后可认定)

30、有同志反映有挣工分(生产队时)大队记分,有证人证词可否认定? (应进一步补充物证,实在没有物证的,出具3人以上证人证言,并形成调查笔录,公示无异议后可认定)

31、在审核中发现,证词有涂改现象,可否认定?

(不可以,证人证言和调查笔录均不能涂改,填错换表)

32、表4中:“工龄”一栏与“任教年限”一栏是否相同?

(“任教年限”栏填准确的,即“**年**月”; “工龄”栏填按政策核算后的,即“**年”)

33、只有几张照片,没有其它任何可以证明其工龄的原始证件,这种情况怎么办?

(提供证人证词,然后由乡镇领导小组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笔录,公示无异议后可认定)

34、本市范围内,异地任教的公示、证明材料、调查笔录等认定工作,是由原任教地负责还是有户口所在地负责?

(异地任教者由原任教学校所在乡镇的认定小组负责审核物证资料、调查核实证人证词并形成调查笔录、组卷、公示并出具认定结论填写《认定表》交给户口所在地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户口所地填写《审批表》、《汇总表》连同任教乡镇提供的认定材料一并交市认定小组)。

35、同时具有民办、代课等两种身份的人认定身份时依据什么标准,确定为哪种身份?

(依任教年限长短确定,任民办教师年限长的,可以认定为民办教师)

36、由当时学校指派去上学或进修的人员工龄如何确定?

(原任民办教师,后被指派上“五七”大学,进修后又继续任教的应计算为工龄)

代课教师政策 第五篇_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为河北省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为河北省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

教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代课教师政策】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关于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

补助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教人[2011]8号)精神,积极改善民生,推进和谐河北建设,经研究,为我省不在岗的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发放范围

凡现为河北省户籍、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

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

二、执行标准

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教龄补助的方法发放养老补助。基础养老金标准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教龄补助标准为每个教龄每月20元,任教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教龄补贴标准。

三、执行时间

教龄补助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基础养老金发放时间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四、认证办法

坚持以县(市、区)为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教龄认证原则。

人员身份和教龄的认定程序:

(一)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县(市、区)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四)审核结果在乡、村、校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

(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设区市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六)县(市、区)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批准的名单发放教龄补助。 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致使户口迁移到外县(市、区)的符合条件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工作县(市、区)负责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各地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人员身份和教龄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五、发放办法

符合条件人员的教龄补助由所在县(市、区)农村或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未设立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指定相应机构按月代发。

六、资金来源

发放教龄补助所需资金,省财政直管县按照省、县5:5的比例分担;非财政直管县及市辖区按照省、设区市、县(市、区)2.5:2.5:5的比例分担。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河北省为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县(市、区)和乡(镇)也要成立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的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员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认定结果,负责教龄

补助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和保障工作。信访、政法、公安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确保教龄补助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搞好政策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开展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工作的重要意义,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各地要认真借鉴秦皇岛市开展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妥善解决好本地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严格工作纪律。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因此,在对人员身份和教龄认定时,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规范中小学校用人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中小学校用人举报和督查机制。今后,任何学校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聘用新的代课人员。发现使用的,要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及校长的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

省 教 育 厅

省 财 政 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代课教师政策 第六篇_清退代课教师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计划委员会、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教师工作及有计划地

清退代课教师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5月6日)

粤教人〔1998〕35号

各市教委(教育局)、计委、人事局、财政局:

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为我省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工作,几年来将一大批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从而加强了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但是由于一些地方仍存在部分不合格的民办教师和近年来滥进代课教师,影响了教师队伍整体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为了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建设教育强省的目标,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和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巩固、提高和发展普九成果,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力争1998年全省基本完成合格民师转公办教师和不合格民师的辞退以及有关退养的工作,并有计划地清退代课教师及做好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派遣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民办教师工作

各市要按照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教育厅、计委、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粤府〔1994〕17号)和省教育厅、计委、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两部、两委〈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粤教人字〔1993〕39号)及省财政厅、教育厅、编委、人事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育人员编制管理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通知》(粤财文〔1998〕6号)精神,贯彻民师工作有关政策和“关、招、转、辞、退”五字方针,及时把合格的民师转为公办教师(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抓紧做好不合格民辞退和老弱病残且教龄较长的民师的退养工作。

(一)关于对不合格民师辞退或办理退养的条件如下:

1.属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辞退:

(1)有病不能坚持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除符合退养条件外);

(2)不具备合格学历的;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4)领取民师工资而不在岗的;

(5)1993年3月27日前不在册的;

(6)教育教学能力差,文化、思想素质低,经参如“民转公”考试、考核不符合转公办教师条件的。

2.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考虑办理退养:

男的55周岁以上;女的50周岁以上,并任教15年以上(含15年);或者身体有病不能坚持正常教育教学工作且任教18年以上的。

(二)各市要根据粤教人〔1993〕39号文件精神,制订当地辞、退民师政策,对辞退的民师,视其任职期间的贡献、教龄、年龄和身体情况分别发给适当的一次性补贴;办理退养的退养费标准可参考同类公办教师退休费标准,或者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制订退养费标准。今

后要随着退休公办教师增加退休费,退养民师也相应增加退养费,由当地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经济情况提出增加标准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关于有计划地清退代课教师工作

代课教师,是指在1993年3月28日以后学校聘任的教师,这些人员一律不能列入“民转公”范畴。各地每年都要根据师范类毕业生分配情况,有计划地清退代课教师,保证把师范毕业生充实到教师队伍中来。

借鉴一些市清退代课教师的做法,在保证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况下, 目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1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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