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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改革新政策

时间:2018-01-26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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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改革新政策 第一篇_中国最新土地改革政策

中国政策:实现土地所有、承包及经营三权分置

是重大制度创新--农业部长

路透北京12月22日 - 中国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表示,三权分置就是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实现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是重大制度创新。既保护农户承包权益,又放活土地经营权。

人民日报周一援引他的话称,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底线,耕地红线要严防死守,必须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鼓励种粮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要加强对工商企业下乡租赁农户承包地的准入监管,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搞“非农化”建设。

针对中国此前发布的关於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的相关政策,韩长赋解读称,“就是准确把握32个字:三权分置,确权登记,有序流转,适度规模,家庭基础,农民自愿,农地农用,鼓励种粮。” 他表示,承包地确权登记和有序流转,是保护农民利益和提高农业效率的制度性安排。一方面强调鼓励土地流转,另一方面强调土地流转要有序,就是要遵循经济发展规律,不超越阶段;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强迫命令;保护经营者权益,不随意毁约;遵守法制规范,不留隐患漏洞。

“我们要顺其自然、因势利导,不能人还没有出去,就强行把地给流转了,那会影响土地流转健康发展的基础。土地流转一定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市场配置资源原则,政府主要是搞好管理和服务,严禁下指标、定任务,防止欲速不达。”韩长赋称。

他指出,要切记土地承包经营权属於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当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村级组织和基层政府都不能越俎代庖。

另据国内媒体报导,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将於12月22日在京召开。从今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来看,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或将是明年“一号文件”的重要内容,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或将成为今年工作会议的重点内容。

据报导,会议将围绕“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这一主题,详细部署2015年的三农工作任务。在明年颁布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对於如何“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也会有更为详细的阐述。(完)

----------摘于腾讯网

农村土地改革新政策 第二篇_新中国农村土地改革五大历程

新中国农村土地改革五大历程

2010年11月25日 09:17:31 来源: 城市化网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正悄然变革,越来越多的农民脱离农业、走出农村。于是,所有关注三农问题的人开始探寻:农村的出路在哪里?于是关注的目光聚焦到农村的土地。业内人士预言,在农村上演的新一轮土地改革将进一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

那么,农村土地改革带给农民的究竟是福祉还是

祸患?什么样的改革方式

将助力我国社会发展逐步

向着城乡一体化方向迈进

呢?

回顾:新中国农村土地

改革历程

通过梳理我国农村土地改

革的发展脉络,我们不难看

出,自新中国成立,农村的土地经历了个体农民私有向集体所有制转变,新一轮土地改革尝试赋予农民在土地上的更多权利。

历程1:封建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

建国之初,政府颁布了《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农民不仅获得了土地,而且对拥有的土地“有权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

历程2:农民土地所有制→集体所有

1954年-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收回土地所有权。被誉为“三大改造”之一的农业改造,目的是要确立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制度,确立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农民个人直接所有的土地,也从土地无偿入股、统一经营,发展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历程3:集体所有→三级集体所有

1957年-1978年,“三级所有”的土地改革。由于历史的种种原因,国内农业供给相对有限,所以又一次进行土地改革。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土地属于三级集体所有,即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农村生产小队三级所有。社员集体在公有土地上统一生产和劳动,社员没有任何私有土地,彻底消灭了私有制。这一阶段是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彻底被收回的阶段。

历程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让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邓小平提出并主张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1983年开始在全国广大农村全面推行。到1983年底,98%左右的农户都实行了包干到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97%左右,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历程5:“新土改”允许土地流转

改革开发30年后,2008年10月12日,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提到,“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盘点:各地探索土地流转

尽管2008年9月30日,胡锦涛考察安徽小岗村定调新土改方向——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并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然而自从有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土地流转就在悄然进行。特别是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正悄然变革,越来越多的农民脱离农业、走出农村,有的农民就把土地或转让或转包或转租给别人。

有数据表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全国农地流转量仅占承包地总量的1-2%,90年代末达到4%左右,现在已经达5-6%。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如浙江省,则高达30%左右。

在新一轮的土地改革进程中,各地对农村土地流转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探索,产生了很多新鲜事物,并总结了不同的模式。比如,小岗村从“分田到户”到新型合作化,甘肃成立首个土地股份合作社,福建三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贷款,温州通过创新耕地流转模式稳定粮食生产,天津则推行宅基地换房。

国务院批准重庆、成都设立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两地在不同程度试点土地流转。

成都市从2008年开始启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成立国内第一家产权交易所,并形成了多种相对成熟的土地流转模式,比如:红砂村的土地租赁模式,龙华村的集中经营开发模式,汤营村的土地入股“股权+红利+工资”的模式,蒲江县通过龙头企业土地转包模式等。

重庆在土地改革领域大胆探索,土地流转方式多样,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自愿交回等,并创造了土地换社保的九龙坡模式。九龙坡区凡拥有稳定的非农收入来源,又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申报为

城镇居民户口,并在子女入学、就业扶持、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活保障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各方声音

当农村土地流转在我国悄悄地进行时,业界曾有关于“农村土地是否要私有化”的激烈争论,尽管有的没有直接说“私有化”,但细看争论的焦点内容,流转土地被定格为“私有化”。

有一种声音说:土地私有化,把土地产权交给农民,这样农民可以自由处理自己的土地;建立农村土地交易市场,允许土地自由流转,把土地变成一种财富而非枷锁。

中国社会科学院于建嵘教授的观点很有代表性,他认为,必须改变农村现存的土地制度,明确农民的权利。也就是说,要先从法律上把土地还给农民,然后再考虑用市场手段来解决农地征用问题,探索建立农地交易方面的制度。

另外有经济学家分析,发展中国家贫穷的关键是产权不明确,资产无法变成流动的资产,并主张把土地产权还给农民。吴敬琏先生换了个提法,将“田间权”,即永久的使用权还给农民。他说,“这个问题不解决,许多像种田大户的加速形成,进城务工经商农民的生产资金和生活资金等问题都很难解决”。

厉以宁先生也表示,当前制约农村金融发展的是现行农村产权制度,尤其是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宅基地和住宅不能流转、不能抵押,不利于农民致富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严重阻碍了城镇化进程。

这是一种声音,让我们再来听听另一种声音:解决中国的农民问题,寄托于农地“私有化”是不现实的。土地制度无论怎么“化”,都无法在农地上创造增量了。

相反,如果农地“私有化”了,一旦城市化和工业化遇到挫折或危机,农民工返乡躲避危机的退路就很窄了,数亿人的吃喝拉撒睡等“麻烦事”就不得不集中在城市里解决,几乎没有回旋余地,这是很危险的。

比如,经济学家温铁军曾不无担忧地说,一个农民如果将农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又将宅基地使用权出售,那么他实际上已经与他的土地失去了联系。转让而得的现金哪有土地牢靠?这样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际上已经和私有制差别不大了。

李昌平也曾说,集体没有任何土地的权利,对于农村是灾难性的。集体没有土地权利,村民自治就没有了经济基础。

争论归争论。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土地流转政策,农村土地允许流转了。不过,是使用权的流转,并没有私有化,而且要坚持三个原则,“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成为提高农业产业化的必由之路。相关实践证明,农村土地流转缓和了人地矛盾,使部分农民从土地上转移出来,促进了农业规模经营,提高了农业的效益,也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不过,由于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不健全,缺乏统一的土地流转价格指导办法及纠纷处理办法,个别流转模式让农民的发展权无法得到保障。

有媒体披露,当前在一些地方土地流转存在“四多四少”:农民自行流转多,报村镇批准备案少;口头协议多,书面协议少;双方约定不明的多,约定明确的少;书面协议内容不规范的多,内容规范的少。为此,业内人士建议,为防止农村土

农村土地改革新政策 第三篇_2015年土地政策评述与2016年展望-2015-12-29

2015年土地政策评述与2016年展望

2015-12-29 来源: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2015年是稳增长、调结构的紧要之年。适应经济新常态,2015年土地政策在继续强化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的前提下,更加注重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稳增长、调结构的用地政策。同时,更加强调土地治理能力的提升,进一步推进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农村土地制度试点改革及法制国土建设。 一、2015年主要土地政策回顾

(一)土地利用规划计划政策

2015年土地利用规划计划政策主要是在以往政策实施的基础上,一是进一步推进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善调整;二是持续推进“多规合一”和城市开发边界划定试点探索;三是进一步强化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二)耕地保护政策

2015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强调了耕地保护工作,提出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提升耕地质量行动、推进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以及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与耕地占补平衡政策调整等一系列任务。落实中央国务院的要求,2015年耕地保护政策重点:一是进一步严格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二是持续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三是防范农地“非农化”、“非粮化”。

(三)节约集约用地政策

2015年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是在以往制度框架的基础上,逐步转向细化完善、强调政策支撑作用发挥、注重业务全流程规范管理等。具体表现为:一是鼓励盘活利用存量土地;二是开展低效工业用地调查清理;三是规范节地评价考核制度体系。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政策

2015年不动产统一登记在以往制度建设的基础上,重点在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要求下,进一步完善了政策。一是推进市县级职责整合;二是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三是《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颁布实施;四是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

(五)房地产市场调控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政策

3月份国土资源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了当前房地产开发用地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政策。一是合理安排住房及用地供应规模和结构;二是统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政策。

(六)支持产业和经济发展的用地政策

2015年落实中央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总体要求,国土资源部等部委制订的一系列支持产业和经济发展的用地新政策。一是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政策。9月份国土资源部联合相关部委下发《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二是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11月份国土资源部联合相关部委出台了《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三是其他方面包括支持铁路建设和支持休闲农业发展的用地政策。

(七)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启动

在2014年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基础上,2015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使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于法有据,获得了法律保障。7月份,国土资源部审批通过了33个改革试点上报的改革方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正式启动。

(八)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

2015年8份国土资源部发布了《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制完备、职能科学、权责统一的国土资源管理体系,执法严明、勤政廉洁、敢于担当的国土资源管理队伍,法治统筹、公正文明、守法诚信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

二、2015年主要土地政策评价

总体来看,满足宏观经济发展与资源生态保护的需求,2015年的土地政策更加注重保资源和保发展的能力建设,更加注重参与宏观调控的科学化和精准化,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并且稳妥推进了农村土地制度试点改革,更好地发挥了土地政策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

(一)土地政策成为国家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土地改革新政策】

土地是最基础的资源,承载了人类所有的社会经济活动,土地政策的制定完善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一方面,土地政策已逐步渗透到国家经济、社会、生态等治理体系中。另一方面,围绕现阶段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的要求,土地政策实施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创新,其本质都在于提升土地治理能力,进而促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多措并举、源头治理,强化土地管理保资源与保发展的能力

长期以来,“保护资源、保障发展”是土地管理工作努力追求的双赢目标。2015年面对保资源、稳增长的双重压力,国土资源部主动作为,多措并举,找准源头,持续发力,进一步提升了土地管理保资源与保发展的能力。一方面,通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善调整和城市开发边界划定试点政策,推进基本农田划定和永久保护,进一步强化规划管控,实施源头治理,坚守了耕地和生态红线。另一方面,通过采取多种措施,包括提升土地审批效率、多渠道多举措提供用地保障、强化土地利用计划调控、出台支持政策、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等,保障稳发展用地需求。

(三)分类调控、因地施策,强调土地政策调控的科学化和精准化

土地参与宏观调控,是我国在特定发展阶段基于特有的土地制度和特殊的国情作出的特殊选择。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常态,这个阶段经济发展速度放缓,需要更加注重经济发展质量,对土地参与宏观调控提出了新要求。一方面,针对2015年房地产市场分化现象较为明显的现象,提出了要采取分类调控、因地施策的调控策略,突出了政策调控的针对性和差异化。另一方面,2015年的土地利用计划更加强调服务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需求,进一步规范了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下达和使用,强调了指标分配的差异性和针对性,有效保障了合理用地需求。

(四)统领全局、制度先行,注重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系统化建设

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是当前我国面临的各种土地问题中最根本、最迫切的任务,因此,国土资源部明确了要以节约集约用地统领土地管理全局工作,特别重视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系统化建设。2015年在各项土地政策中,继续按照控制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综合利用等要求来推动节约集

约用地。同时, 2015年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继续向系统化发展,在以往制度体系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并细化、规范了节地评价考核制度体系。

(五)系统设计、法律护航,审慎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试点改革

作为一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改革,2015年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完成顶层设计、法律授权,以及33个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和试点方案出台的基础上,正式进入了实施阶段。区别于以往的土地制度改革和试点,此次改革更加重视顶层设计,强调改革过程中的法律授权。一方面,通过系统的顶层设计,使改革目标方向明确,改革的内容统一,为今后法律的修改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通过法律授权,将改革纳入了法律的框架,扫清了试点探索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法律障碍。

三、2016年土地政策展望

展望2016年,国内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土地的保障任务仍然艰巨。土地政策在继续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的前提下,将重点围绕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的经济任务,着力于统筹增量、挖掘存量、优化结构,持续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力,确保我国的社会经济始终沿着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道路前进。

(一)用途管制制度将得到进一步完善

为实现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自2016年始,将在目前开展的“多规合一”和城市开发边界划定试点的工作基础上,逐步研究出台基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城市开发边界的国土空间治理和管控政策,进一步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在此基础上整合现有空间规划,构建新型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二)土地供应政策将得到进一步调整

配合宏观经济供给端结构性改革,未来土地供应的方向为补短板,重点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培育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土地供应的重心将放在调控区域经济平衡、倒逼土地利用方式转型、引导土地利用结构优化、促进土地用途混合布局等方面;建设用地的结构优化、闲置用地处置、低效用地再开发将成为未来满足发展用地需求的主要途径。

(三)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将进一步完善

落实中央关于严格耕地保护及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2016年将会继续加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保护和建设的力度,稳步推进土地整治工作。进一步深化管控性保护、激励性保护、建设性保护相结合的耕地保护机制。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耕地占补平衡将更加注重空间均衡、生态效应,探索建设占用耕地补充责任的多元化实现途径,推进补充耕地的跨区域国家统筹。完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机制。

(四)土地领域的改革将更加重视多项改革协同推进

选择一些区域开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探索系统改革的有效机制、模式和经验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当前改革工作提出的新要求。2016年,在重点实施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村宅基地制度三项改革试点时,将更加重视相关土地制度改革之间的系统性和关联性,与土地相关的财税、金融领域的改革将协同推进。

(五)与土地管理相关的国家立法将加快

8月份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立法规划作了调整,在调整后的立法规划项目中,《土地管理法》修改被列为第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将在本届人大任期内提请审议。

农村土地改革新政策 第四篇_农村土地制度三项改革试点意见出台 2017年底完成

农村土地制度三项改革试点意见出台 2017年底完成

中新社北京1月10日电 (记者 庞无忌)

一份涵盖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及宅基地制度三项改革试点的意见方案已经出台。中国官方透露,上述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完成。

【农村土地改革新政策】

中央日前印发有关改革试点工作意见。中国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透露,改革试点的主要任务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

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

对于改革试点的要求,姜大明指出,首先是坚持小范围试点。统筹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主要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安排,选择若干有基础、有条件的县或县级市开展。

其次是坚持依法改革。试点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条款,需要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

此外是坚持封闭运行。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非试点地区不要盲目攀比,擅自行动,确保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

土地制度是一个国家的基础性制度。但中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显现,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来破解。姜大明称,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有利于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有利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有利于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农村土地改革新政策】

农村土改进入试点阶段:进城农民宅基地有

偿转让

发稿时间:2015-01-11 02:28:00 来源: 新京报 中国青年网

2008年12月4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正式挂牌,我国首个农村土地交易所成立。图/CFP

近日《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这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即将进入到试点阶段。

国土资源部负责人介绍,试点将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选择,封闭运行,确保风险可控。试点工作将在2017年底完成。

2014年12月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会议指出,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

据央视

■ 焦点

征地要评估社会稳定风险

试点明确4大任务;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表示,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

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

据新华社

非试点地区不要擅自行动

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确保风险可控 姜大明表示,改革试点的要求,一是坚持小范围试点。统筹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主要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安排,选择若干有基础、有条件的县或县级市开展。二是坚持依法改革。试点涉及突破相

关法律条款,需要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三是坚持封闭运行。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非试点地区不要盲目攀比,擅自行动,确保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

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完成。

据新华社

■ 纵深

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已终止审议

新京报讯 (首席记者关庆丰)原本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计划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最终并未出现在议程中。2012年12月初次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在两年内未再次提请审议,按照立法法规定,该草案终止审议。据专家透露,土地管理法修改将推倒重来,根据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改革任务,重新研究修法的内容和时机。

近两年出现在立法规划但未审议

现行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6月公布以来,历经1988年第一次修正、1998年全面修订和2004年第二次修正。

近年来,由于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物权法的公布实施,土地改革特别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受到社会关注。2009年和2010年,修改土地管理法连续两年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规划,但最终都无下文。

2012年,修改土地管理法再次进入立法计划。当年12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次审议。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作说明时介绍,征地补偿程序不完善、补偿标准偏低、一些地方抢占乱占土地等是农村土地领域最突出的问题。

农村土地改革新政策 第五篇_我国农村土地征收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之“深化农村土地改革政策”的意义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问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之“深化农村土地改革政策”的意义 学院:法政学院 姓名:叶锦波

摘要:近年来, 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各农村地区频繁因征地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农村的土地征收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农村冲突的焦点,严重影响到我国社会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如何解决和处理好农民土地征收问题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出台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作用跟意义。

关键词:土地征收、失地农民、十八届三中全会、补偿

一、前言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全会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宣布进行新一轮的农村改革!经过30 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社会取得巨大发展、民主政治取得较大进步,然而也存在着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等问题。物价高涨、贫富差距扩大、社会矛盾激化、群体性事件不断爆发,不仅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甚至威胁到社会的稳定。精英阶层、乃至普通老百姓都期待国家进行新一轮的改革。

2013年11月9日-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称《决定》)。《决定》作出了许多重大的决策,其中我最关注的是关于农村土地改革的决策: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

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土地、可以说是广大农民的命根子,很多农民的主要收入就是一年来的辛勤耕作所得。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取得广大农民的支持关键在于给了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明确指出:城镇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及郊区土地归集体所有。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化速度不断加快,全国各地频繁上演政府与开发商勾结违法、违规征收侵占城郊、农村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公然受到侵害且无处维权。因土地征收征用纠纷,我国农村地区的矛盾不断爆发、激化,农村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严重影响我国农村稳定。土地征收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农村冲突的焦点,同时,通过对众多的农民上访事件的调查得知,农民上访的一个主要原因也是征地问题。

【农村土地改革新政策】

二、我国农村地区土地征收问题产生的原因

不少专家学者表示,城镇的房屋拆迁问题和农村的土地征收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焦点问题!事实上, 土地征收制度并非我国独有的,世界上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 为了满足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用地需要, 都会依照法定程序征收土地。那为什么在其他国家, 特别是美、英等发达国家土地征收工作能平稳进行, 并未发生严重的征地冲突,而我国农村地区却频繁爆发征地冲突?

(一)、地方政府或官员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大范围、违规征地。

虽然国家《土地管理法》对征地规则、程序、补偿标准都作出了严格的界定,但很多地方并不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事,只要有房地产开发商的需求、建设工业园的需要等,不管土地征收方案是否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是否经过社会公告程序, 也不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获得批准、是否为被征土地农民所接受, 就擅自征收土地。

2006年10月,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刘店镇政府征用独山村近1000亩土地用于建设豫龙同力水泥有限公司,当地政府既不同村民协商,也不出示经批准的征地文件,

而是由镇领导亲自出面、派出所民警陪同, 前往该村宣布“驻马店豫龙同力水泥有限公司由于开矿的需要, 要征用独山村的土地”。2007年5月1 日, 镇政府发布公告, 内容竟然是:豫龙同力水泥有限公司, 矿区村庄安置用地, 已经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批准。为保证施工建设顺利进行, 尚未领取征地补偿款的农户, 要抓紧时间领取。征地范围内的所有附属物, 需在2007 年5 月7 日前拆迁完毕[3]。

【农村土地改革新政策】

(二)、地方政府或官员为了自身的利益而非法强行征收土地。

近年来,一些地区的土地冲突愈演愈烈,一些地方政府在没有经过任何法律批准的前提下非法强行地征收土地,引起农民的反对、反抗,而有的领导干部亲自下到现场指挥公安、武警、防暴队伍来镇压反抗农民,动用大型机械对农民的作物、农业设施进行毁坏,对上访农民进行非法羁押等。这不仅侵害了农民的财产权、甚至危害了农民的基本人权。

河南省周至县政府在土地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情况下, 违法与开发商签订周至生态园成片开发建设用地协议, 并动用警力, 非法羁押反对征地的群众。该县政府还在没有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 动用警力强制拆迁神农大道和北环路规划范围内的土地, 并引发警民冲突[4]。

安徽省巢湖市槐林镇根据上级指示开办轮窑厂, 并在前柳这个200 多人、126 亩耕地的行政村强行征地70亩,当出动的推土机遭到极力反对征地的村民阻拦时, 竟有乡镇官员喊“谁敢阻拦, 今天就用推土机把谁碾死”[5]。

(三)、官商勾结侵占农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低、安置方案落实不到位。当前我国的土地征收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地方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商、企业老板暗中勾结情况,房地产开发商或者企业老板行贿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依据自身权力而低价向农民征收土地卖给开发商、企业,降低征地补偿标准、减少对失地农民的安置费用。

黑龙江省同江市同江镇兴中村10 户农民, 多年来一直在各自的5 亩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 年纯收入可以达到1—1.5 万元。然而直到村书记一声令下“从今天起,

你们的5 垧土地被征用了, 不得再耕种”之时, 村民才知道, 自己的土地早已被德通公司通过市、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和领导征收, 补偿标准是每平方米9.35 元[6]。

在湖北省武汉市近郊区,补偿费到村集体手中一般只有每亩3 -5 万元,到农民手中的就更少,许多村民失地以后获得的补偿仅够维持全家2-3 年的日常开支。在距离城市较远的新区,征地矛盾更为突出,补偿标准本身就低,计算土地平均年产值时又普遍高产低估, 有的农户获取的征地补偿费仅仅只有每亩2000 元, 实在低得离谱

[7]。

三、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农村土地改革政策”的作用跟意义

长久以来,无论是耕地还是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都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未经批准农民不得自行将土地转让、出租给其他个人或集体,土地的买卖更是违法的行为,农民只能通过耕作而取得报酬,限制了农民收入的提高;而国家、尤其是地方政府却随便从农民手中征收农村的集体土地、甚至是耕地,然后高价卖给房地产开发商或者企业用于开发房地产、兴建厂房,地方政府通过征地、卖地而获得巨大的收入,我国近年来的房价一路高歌猛涨,无论进行怎样的调控都降不下来,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地方政府在支撑着房价,而农民在土地征收中所获得的补偿少之又少,安置措施更是不完善。这还是因为我国实行城乡二元的土地所有制、并且土地一级市场被牢牢控制在政府手中!此次《决定》作出了决策,指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一)、地方政府进行土地征收要依法进行,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这对于广大农民来说绝对是件好事情,在我国法律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决定》

及其具体的政策对我国的地方政府来说是一种约束,使得他们不敢再违法征地,对广大农民而言则是一种政策保障。因为现在的征地程序混合,导致农民的土地低价被地方政府征收、且补偿标准低、社会保障不得力,令许多失地农民的生活陷入困境,《决定》要求地方政府的征地工作要按程序进行、考虑农民的利益,将有利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将对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造成巨大的挑战。而严禁强制征收土地,违者依法追究其责任,这从行政方面明确了维护农民权利的要求。

(二)、缩小征地范围、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这意味着城乡二元的土地所有制将被打破,农村土地的征收将纳入到国家的国土规划中,地方政府未经有关部门的批准不得私自征收城郊、农村土地,这对我国耕地的保护、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保护来说是一个巨大的保障,对农民的权益更是一种保护,而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则意味着财政、税收收入的减少;

(三)、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这意味着打破农村土地的低价、低产出的困局。在原有的土地政策规定中,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而城郊、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因此农村土地的征收程序并不像城市土地征收那么规范,农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安置措施与城市的标准相距甚远,而农民或集体在政府面前根本就不存在讨价还价的权力,农民、集体从土地征收中所获得的收入、补偿少得可怜,《规定》的出台意味着农民、集体如果对政府征地的补偿方案、安置方案不满意则可以对政府征地说不!一方面、这将增加政府以后的征地工作难度、也将规范政府的征地行为;而另一方面农民通过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出让、租赁、入股则可以大大增加财产性收入、改善农村的经济落后现状;通过土地流转,使土地相对集中,部分农民可以耕种更多的土地,有利于解决土地使用权的分散化与土地规模经营的矛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四)、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农村土地改革新政策 第六篇_新一轮土地改革政策“定调”

11月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即将为新一轮土地改革政策“定调”

由国土资源部组建的土地改革研究小组在经过一年多、对11个省份的50多个城市进行深入调研后,目前已形成关于新一轮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框架建议,其中的核心部分极有可能成为新一届三中全会对新土改政策“定调”的理论基础。

新一轮土地改革的总体方案大致为,在不突破现有土地利用政策、土地使用标准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提高征地补偿额度,缩小征地范围,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规范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探索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换企业经营权”的新路径,严禁将农地直接流转为商品房建设。

与土地改革总体方案相对应,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相关部门将密集推出一系列新的土地改革政策措施。下一步国土资源部除了出台重新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颁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还将部署开展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总结推广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经验和做法

对于很多人关注的农地直接入市,国土资源部基本确定的方向是,在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的前提下,先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改革试点,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在此基础上,再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试点

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土地所有权归属分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两类,农村集体土地从土地用途的角度来划分又分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建设用地主要是指用于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等用途的土地。农户宅基地属于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属于经营性建设用地。在中央力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大背景下,这两类土地是市场紧密关注的潜在“蛋糕”。

据一位不愿具名的国土系统专家介绍,目前国土资源部等方面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改革计划都较为保守,采用的是先选择在一些条件适宜的地方做“试点”,逐步积累经验,以指导更大范围内的新一轮土地改革。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1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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