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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保护条例

时间:2018-01-21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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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保护条例 第一篇_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答案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试题

姓名-----工作单位或地址------------联系电话-------

填空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选对1题得2分,选错不得分)

1、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属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授权。

2、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4、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

5、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6、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7、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

8、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9、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10、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单选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多选、错选均不得分。

1、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A)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

A、30 B 、20 C、60 D、当天

2、以下哪种规定和《公路管理条例》不同?

A、公路用地的规定B、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规定C、公路集镇规划区的规定D、以上都不同

3、以下哪种道路不适用于《公路安全保护条例》?(C)

A、国省道B、县乡道C、专用公路D、村道

4、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B)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A、公路路政部门B、道路运输管理机构C、公安交警D、公路经营企业

5、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D)元以下的罚款。

A、1万 B、2万 C、3万 D、5000

6、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C)的罚款。

A、3 B、5 C、3倍以上5倍以下 D、2倍

7、公路养护应当按照(D)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B、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C、公路经营企业D、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8、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的需要,在(C)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

A、乡道B、村道C、乡道、村道D、县道

9、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C)米。

A、50 B、100 C、30 D、60

10、禁止在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A)范围内采砂:

A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B、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C、500米,下游1000米。D、上下游各500米

三、多选题,共10题,每题4分,共40分,每题至少有一个答案,多选、错选、漏选均不得分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AB),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A、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的原则B、节约用地的原则C、公路发展的需要D、公路沿线村镇的要求

2、以下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的说法,正确的有:(AD)

A、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B、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土地权属性质:国有或集体所有,使用管理:多元化,公路部门享有使用权的限制权,

C、专用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制定后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D、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3、以下说法正确的有:(BCD)

A、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但可以种植庄稼;

B、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

C、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D、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4、以下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哪种行为是被禁止的?(ABCD)

A、摆摊设点、B、打场晒粮、C、种植作物D、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5、以下关于公路附属设施的叙述,说法正确的是(ABCD):

A、禁止损坏公路附属设施B、禁止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C、禁止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D、禁止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悬挂物品。

6、以下哪种行为依法需要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实施?(ABC)

A、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B、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C、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D、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房屋

7、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ABCD )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

A、限载B、限高C、限宽D、限长

8、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BCD)

A、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B、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C、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D、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路保护条例 第二篇_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6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章 公路线路

第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

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经公路管理机构和铁路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后划定。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十四条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公路与既有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或者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与既有公路交叉的,建设费用由新建、改建单位承担;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的管理部门、单位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要求提高既有建设标准而增加的费用,由提出要求的部门或者单位承担。

需要改变既有公路与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方式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建设费用。

第十六条 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一)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一)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二十三条 公路桥梁跨越航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桥区水上航标和桥墩防撞装置。桥区水上航标由航标管理机构负责维护。

通过公路桥梁的船舶应当符合公路桥梁通航净空要求,严格遵守航行规则,不得在公路桥梁下停泊或者系缆。

第二十四条 重要的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守护。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公路保护条例 第三篇_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颁布意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公路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国家综合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公路安全、保障公路路网有效运转,对于更好地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7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对公路安全保护进行规范的行政法规,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公路安全保护、公路网运转工作的成功经验,借鉴了世界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与成果,确立了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基本方针和重要原则,全面构建了公路安全保护的各项法律制度,对于促进我国公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1、《条例》的施行,有利于全面提高公路交通网络的公共服务能力。《条例》围绕进一步提高公路交通网络的公共服务能力这一目标,加大了对公路基础设施的保护力度,通过建立和完善公路保护区制度、涉路施工许可制度、公

路桥隧安全保障制度以及车辆超限治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规范,着力提高公路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和运输保障能力。

2、《条例》的施行,有利于全面提高公路交通网络的应急保障能力。《条例》在应急预案和演练、物资储备、应急力量建设、路网运行监测等方面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制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不仅有力推动了公路应急处置的科学化和制度化,而且有效地充实和完善了国家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将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发挥重要作用。

3、《条例》的施行,有利于建立健全车辆超限治理长效机制。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公路货运车辆非法超限问题日益严重,不仅损坏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且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影响了我国汽车产业的技术进步和健康发展。《条例》把治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确定下来,使其制度化、规范化,对于推动治超长效机制的建立健全、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理工作成果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区治理非法

超限超载的难度不断加大,源头治理不到位,产生了很多危害。规范超限超载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已迫在眉睫。我们要按照《条例》的要求,积极进行探索和尝试,及时反映情况,主动依靠当地政府的力量,多措并举管好公路,维护好公路使用者的权益,使公路始终保持安全畅通。

4、《条例》的施行,有利于深入推进公路保护和依法行政。《条例》是继《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颁布之后我国又一部重要的公路法规,不仅完善了公路法律制度,为各有关部门开展公路安全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贯彻实施《条例》,对加强公路法制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当前,我区正处于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对公路交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公路的高速发展也对保护公路安全和确保路网科学运行提出了新的挑战和任务。《条例》的颁布实施从法律的层面进一步推动了公路保护工作的开展,我们一定要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从促进交通运输行业

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贯彻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抓住《条例》颁布实施的关键时期、关键点,用好、用足《条例》,不断提升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增强推动交通运输科学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担当起党和人民赋予交通运输人的崇高使命,做负责任的政府部门和负责任的行业,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更好地享受交通运输发展的成果,使交通运输事业的全面健康发展更好地支撑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公路保护条例 第四篇_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3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

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章 公路线路

第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公路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

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经公路管理机构和铁路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后划定。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十四条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公路保护条例】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公路与既有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或者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与既有公路交叉的,建设费用由新建、改建单位承担;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的管理部门、单位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要求提高既有建设标准而增加的费用,由提出要求的部门或者单位承担。

需要改变既有公路与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方式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建设费用。

第十六条 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

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一)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一)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公路保护条例 第五篇_《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文释义下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释义】本条是有关公路保护经费来源的规定。

一、公路保护经费的由来。1950年7月,交通部颁发了《公路养路费征收暂行办法(草案)》,使公路养护有了稳定的资金来源。1978年8月5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关于整顿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报告》(国发〔1978〕158号),明确了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为规范公路养路费的征收和使用,1979年9月24日,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的联合通知》,通知指出,公路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的原则,规定由交通部门向有车单位征收的用于养护和改善公路的事业费;通知明确,公路养路费的使用范围规定如下:(一)养路工程费,包括公路小修保养费,大中修工程费,水毁工程抢修及修复费,改建工程费,公路渡口费,公路绿化费,道(渡)班房修建费,县社公路补助费等;(二)养路事业,费包括养路机械、车辆、设备购置费,养路专用的小型机械厂及材料厂(场、库)建设费,公路科研费,技术革新费,职工培训费,养路职工宿舍和养路段必需的生产房屋修建费,行政管理费等;(三)养路其它费,包括安全、宣传、劳动保险及非固定职工的福利、奖励、医药、抚恤费等。

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颁布《公路管理条例》,首次在行政法规的层面,明确提出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养路费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滥用、截留、拖欠养路费。此后,为进一步整顿和加强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联合下发了《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按照健全法制、依法行政、按章征费的要求,对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征收和使用规定》进行了重新规定。

1998年1月1日,《公路法》颁布实施,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燃油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燃油附加费。征收燃油附加费的,不得再征收公路养路费。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实现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公路养路费必须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公路养路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发给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应当放置在车辆的明显位置。没有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1999年10月31日,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将《公路法》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根据《公路法》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2000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后发布。方案规定,在车辆购置税、燃

油税出台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车辆购置附加费、养路费等国家规定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管工作,确保各项收入的足额征缴。并明确指出,考虑到国际市场原油价格较高,为稳定国内油品市场,燃油税的出台时间将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动情况,由国务院另行通知。

2008年12月18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决定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明确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6项收费,并决定征收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新增税收收入主要用以替代公路养路费等6项收费的支出。

二、公路保护经费应该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从1996年起,公路养路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即收入应当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全部上缴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确保公路完好畅通,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规定,公路养路费(包括汽车养路费、拖拉机养路费和摩托车养路费)应主要用于公路养护,首先保证公路达到规定的养护质量标准,并确保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如有节余,再安排公路建设。2008年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文件精神,下发《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08〕479号),明确将公路养路费等6项收费收入安排的人员支出以及公路养护和建设、公路运输和站场建设与养护、航道养护和水路管理及中央本级替代性等方面的支出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本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公路保护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实行财政统一安排,这有利于有效确保公路保护经费来源稳定,同时也有利于加强财政监管,规范和约束预算资金的使用,确保公路保护经费专款专用。

三、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的公路保护经费主要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的经费。这其中,不包括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养护经费。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养护工作由公路经营企业负责,从公路通行费中支出。

而由于公路管理机构对经营性收费公路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系政府行政行为,其经费理应由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向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而实施的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它是一种国家职能活动,其目的在于实现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这些执法活动体现的是国家职能,履行的是政府职责,属于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工作,所需费用应从行政机关正常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目前,一些地方的行政执法机关在收费公路上进行执法工作时,公开向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

索取巨额行政管理费用。这种做法,一是加重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负担,影响了收费公路还贷效率;二是损害了政府形象,危害了企业与政府的关系。特别是对一些外资企业来讲,还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不利于吸引外国资本进入公路建设;三是容易滋生腐败,使本应用于保护公民权益的公共执法权,变成有关部门或个人获取私利的手段;四是影响执法的公正性,企业负担执法经费,从本质上讲,会使政府执法部门沦为企业的雇佣者,必然会影响行政执法的公正和公平。这显然与我国目前正在大力推进的依法行政和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目标背道而弛。基于此,本条例明确规定,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包括对经营性收费公路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经费,一律应由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根据公路保护工作的特点及实践,公路保护预算经费的科目应包括:公路日常养护经费,小修保养经费,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经费,水毁工程抢修及修复经费,安保工程经费,应急抢险经费,公路绿化经费,养路机械、车辆、设备购置经费,路政管理经费,公路标志标线设置与维护经费、路政管理装备、车辆、设备购置经费,路政管理宣传教育经费,路政(养护)管理用房建设、维护经费,治超专项经费,行政管理经费,人头经费,路况及交通量调查经费等。

四、公路保护经费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这是充分反映事权与财权相对应的基本原则,有利于厘清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属于本级事权范围的职责由本级政府预算予以安排,有利于公路保护各项工作职责真正落到实处。

五、专用公路的保护经费不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根据《公路法》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公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建设、养护、管理,专为或者主要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提供运输服务的道路。这类公路主要服务于自建、自养和自管该公路的企业或单位,其保护经费应由其管养企业或单位自行承担。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释义】本条是有关公路“建、管、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的规定。

一、公路是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公共基础设施,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实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与航空、铁路和水路等其他主要运输方式相比,公路运输能够直接提供“门到门”的运输服务,因而显得更为方便,在各种运输方式中始终占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位置。据2008年底的统计,全国公路运输所承担的客、货运输量分别达到220.7亿人和191.7亿吨,分别占全社会运输总量的92%和77%,公路运输已成为我国综合运输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通达深度和广度,是其他运输方式所不能比拟的。综观国际国内经济发展史,可以说,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公路的发展;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其公路网也必然发达。

二、我国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

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公路功能分类与公路交通出行特性、公路交通出行需求及公路服务特性密切相关。按功能对公路进行分类,意义在于通过建立起层次分明、功能明确的公路网体系,以满足不同层面的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公路主干线形成公路交通运输的大通道系统,为实现区域社会经济长远发展战略服务,公路次干线提高主干线的通达深度和辐射效应。同时,通过对公路网结构的优化,有利于提高路网使用效能和服务水平。对公路管理而言,明确各层级公路的功能,可以使中央、省、地、市县各级在各层次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职责分明,更好地协调局部与整体的利益关系,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不同层次路网的效率。

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发展。《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是公路工程建设最基本的技术法规,是进行公路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制定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养护等标准、规范、规程的纲领性文件。每一时期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都是国家有关经济技术等政策在公路交通行业的综合体现,也是相应时期公路规划、设计、施工等技术以及经济实力的综合反映。我国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前身是《公路工程技术准则》,1972年修订时改名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国初期,交通运输部在1951年制定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工程技术准则(草案)》,在以后的50多年中,随着公路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交通运输部先后在1954年、1956年、1972年、1981年、1988年、1997年以及2003年作了七次修订。1997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颁布后,对于统一和规范全国的公路建设,特别是对于我国高速公路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随着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公路通车里程,特别是高速公路通车里程不断增长,公路行业对有关公路技术指标的理解在不断深化,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和技术也在不断被引入和消化吸收。交通运输部于2001年正式下达《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修订任务。为配合标准修订,进行了10个相关关键技术专题的研究,2003年7月专题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于2004年1月29日正式发布,3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标准,总结了1997年以来中国公路建设的经验,借鉴和吸收了国外相关标准和先进技术,体现了安全、环保及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和修订原则,能够更好地指导中国公路建设事业的发展,基本适应了当时和其后一个时期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统一全国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指导这一时期全国公路工程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主要是指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制标准。2004年,国家质监总局印发了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国家强制性标准,该标准在综合考虑交通安全、公路承载能力、车辆生产标准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了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一系列指标,作为汽车生产、牌照发放、车辆装载等工作的标准与依据。从数据指标来看,《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与《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提出的限定标准基本一致。从管理实践看,车辆轴荷对公路路面影响较大,轴荷标准的增加将大大加剧公路路面的损坏。初步研究表明,轴荷标准的增加值与公路路面损坏程度的关系为幂次关系。因此,就对公路路面寿命的影响而言,车辆轴荷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公路

路面厚度和桥梁承载能力的设计,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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