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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规定

时间:2018-01-18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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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规定 第一篇_合同违约金规定

合同违约金规定

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则应该按照相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处理;如果有关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的,则应该按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可按照签订合同时有效的有关条例的规定执行,有关条例对违约金比例未作规定,而违约又未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下面谈谈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和适用。

一、法定违约金

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第一,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以按照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例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又如《如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

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第二,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至5%。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

二、约定违约金

由于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法律无明文规定,因此在实践处理中也不一致。有的认为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定违约金,超过的就是无效,但实际中也常常遇到约定违约金过高的问题。究竟应如何确定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下面从几个方面谈谈笔者看法。约定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违约部分的货款或酬金的总额,这里既包括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违约金,也包括延期履行合同的各种违约金。从法律上讲,《民法通则》第122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该法条对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未作限制,允许当事人用约定违约金来弥补某些法定违约金过低的缺陷。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通用产品的法定违约金的比例只是违约部分货款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这就使一些不法商人有可乘之机,如供货方在因市场行情变化使自己产品变为

紧俏时,可能径行违反合同不供货,即使按最高数额支付违约金,仍大有利可图。这显然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稳定,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规定当事人通过协商,在法定违约金之上议定约定违约金是完全必要的。通过较高的约定违约金可以起到预防违约的积极作用。但这样的约定也不是无限制的,根据《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惯例,将约定违约金的数额限制在违约部分的货款总额或酬金总额之下较为适宜。但如果有关条例对违约金数额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特别规定办。如《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9条第1项规定,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商订,同等对待,一般最高不应超过违约金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10%。对此,约定违约金的最高比例也应为违约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10%。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对违约金最高数额的限制,不同于违约方对另一方的实际损失所做的赔偿。《民法通则》第1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如一份购销合同的货款总值为5万元,违约金为1万元。如果由于供方未履行合同,使需方受到了6万元的经济损失。对此,违约的供方除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 5万元的经济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对具体合同的违约金条款进行认定时,应首先看其是否符合订立经济合同的一般原则性规定。即要看其是否有显失公平、是否有胁迫或欺诈等情况的存在。如果属于《合同法》中关于无效经济合同规定的,则应认定该违约金条款为无效。

违约金的规定 第二篇_合同违约金规定

合同违约金规定

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则应该按照相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处理;如果有关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的,则应该按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可按照签订合同时有效的有关条例的规定执行,有关条例对违约金比例未作规定,而违约又未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下面谈谈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和适用。

一、法定违约金

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第一,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以按照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例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

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又如《如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第二,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至5%。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

二、约定违约金

由于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法律无明文规定,因此在实践处理中也不一致。有的认为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定违约金,超过的就是无效,但实际中也常常遇到约定违约金过高的问题。究竟应如何确定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下面从几个方面谈谈笔者看法。约定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违约部分的货款或酬金的总额,这里既包括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违约金,也包括延期履行合同的各种违约金。从法律上讲,

《民法通则》第122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该法条对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未作限制,允许当事人用约定违约金来弥补某些法定违约金过低的缺陷。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通用产品的法定违约金的比例只是违约部分货款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这就使一些不法商人有可乘之机,如供货方在因市场行情变化使自己产品变为紧俏时,可能径行违反合同不供货,即使按最高数额支付违约金,仍大有利可图。这显然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稳定,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规定当事人通过协商,在法定违约金之上议定约定违约金是完全必要的。通过较高的约定违约金可以起到预防违约的积极作用。但这样的约定也不是无限制的,根据《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惯例,将约定违约金的数额限制在违约部分的货款总额或酬金总额之下较为适宜。但如果有关条例对违约金数额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特别规定办。如《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9条第1项规定,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商订,同等对待,一般最高不应超过违约金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10%。对此,约定违约金的最高比例也应为违约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10%。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对违约金最高数额的限制,不同于违约方对另一方的实际损失所做的赔偿。《民法通则》第122条第1款规定,当事

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如一份购销合同的货款总值为5万元,违约金为1万元。如果由于供方未履行合同,使需方受到了6万元的经济损失。对此,违约的供方除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 5万元的经济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对具体合同的违约金条款进行认定时,应首先看其是否符合订立经济合同的一般原则性规定。即要看其是否有显失公平、是否有胁迫或欺诈等情况的存在。如果属于《合同法》中关于无效经济合同规定的,则应认定该违约金条款为无效。

违约金的规定 第三篇_合同 违约金的相关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

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大多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约定,不违反民法的平等、等价有偿原则。法律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最高上限,为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之分。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是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具有如下特征:

(1)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预先确定的;

(2)违约金是—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

(3)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换言之,只要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得在支付违约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债务的义务(•合同法‣第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

1、违约金适用的一般原则性规定

(1)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2)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3)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违约金的规定】

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应注意不同时期的计算参考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经研究认为,罚息计算方法的正确表述方式为:逾期罚息自某某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计算标准计付。按照1999年2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和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4号•关于修

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计算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3、合同当事人明确约定适用地方规章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7日以法经(1993)56号•关于处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能否参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建设工程实行提前竣工奖的暂行规定‡的函复‣答复如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虽然规定了逾期交付工程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没有规定具体标准,而是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建设工程实行提前竣工奖的暂行规定‣ [该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工程提前(或拖期)一天竣工奖(罚)金额按工程预算造价的万分之二至万分之四计取……奖罚数额的比例要对等,但总额不得超过工程预算造价的百分之三。”]对工程逾期应承担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该规定属于地方政府规章,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并不抵触,因此,双方都是本省的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4、对约定违约金和罚款的,或只约定罚款的,只要其

金额不超过未履行部分总额的,可将罚款视为违约金处理。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合同法》第114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 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 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115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 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116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

违约金的规定 第四篇_违约金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解释二》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第二十五条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第二十八条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违约金的规定 第五篇_违约金的规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关系真实有效,原告已履行了供油义务,被告未按照合同要求在约定期间内向原告支付油款的违约事实清楚,应向原告偿付拖欠的油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接受了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标准,理应承担相应的后果。被告迟延付款对原告正常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损失并不能简单按照银行利息进行比照,原告出于实际情况考虑,已主动降低了违约金计算标准,降低后的违约金并无明显不合理之处。故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为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双方的主要争议在于原告诉请的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

一、我国关于违约金的相关法律规定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金钱或其他财产。本案十余份油料购销合同均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但被告认为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应按照三个月的贷款利率的30%为标准计算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

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故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首先应当明确守约方遭受的损失。

二、违约金约定是否过高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9条规定“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所指的损失除了实际损失外,还包括可得利益损失。本案中,被告未支付的加油款显然应是合同的债务,并不属于原告的实际损失,且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其存在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或转售利润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从这一角度来看,原告的损失似乎仅有其未得到该笔加油款而导致的利息损失。

但如按上述法条规定认定原告的损失仅为利息损失,并以此来限定违约金的数额,则该违约金的数额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在违约方过错明显的情况下,该违约金调整显然是对守约方的不公和对违约方的纵容。法律规定违约金数额以损失为计算基础进行限制的目的是为了

防止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或者极具惩罚性,造成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且如果以意思自治为由完全放任合同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则在利益的驱使下,为了获得高额的违约金赔偿,合同一方当事人极有可能采取不法手段以促成合同相对方的违约。故限制违约金凸显的是公平主义原则,用以平衡意思自治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带来的权益冲突。但是,违约金设立的目的是预设不履行的后果,使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能够清楚自己违约后将要承担何种程度的法律后果,以此来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由于我国目前民商事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现象比较突出,如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简单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对于违约金进行过分严苛的限定,则势必导致违约金设立的目的无法实现。

三、违约金应否调整应结合具体案件分析

本案中,涉案十余份油料购销合同均约定,若逾期付款,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该条款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在与原告缔约时就应当预测到若其违约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其既然接受了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标准,理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同时,原告系一家供油企业,对资金流动性具有较高需求,因此,被告迟延付款对原告正常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损失,也不能简单按照银行利息进行比照。况且,原告出于实际情况考虑,已主动降低了违约金计算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

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合同履行程度、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合同的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的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当事人是否已在诉请中对违约金进行减让以及违约金计算的基数等因素,法院认为原告对于违约金的请求合法合理,可予支持。

【裁判要旨】

违约金兼具赔偿性和惩罚性,但以赔偿性为主。合同中对违约金的约定并不必须明确为违约金这一表述,其他诸如“滞纳金”的表述如符合违约金的性质,应从合同缔约本意上认定其违约金性质。买卖合同纠纷中,如一方当事人认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过高并申请核减之时,法院可以央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认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并以此为标准进行核减。

但2011年4月29日起第7个工作日为2011年5月10日,故该延期付款违约金应从2011年5月11日起算;此外,长沙三和管桩公司、长沙黎托建筑公司双方约定的日1‰的计算方式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属于约定过高的情形,该院依法核减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长沙三和管桩公司诉请超出部分,该院不予支持。

一、违约金兼具赔偿性及惩罚性

违约金是合同关系中重要的概念,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金钱。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违约金是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作为合同条款之一);2、违约金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3、违约金是对赔偿责任承担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关于违约金的性质,一般认为,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同时有规定了违约金约定过高时,可依法核减,可见合同法对于违约金的惩罚性质持审慎态度。因此,违约金的性质以违约的损害赔偿为主,以违约的惩罚为辅。

二、违约金的约定形式不必拘泥字眼

违约金需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即有相关条款约定了违约金的给付条件和数额,但在司法实践中,则不应拘泥于在合同中必须出现“违约金”这一字眼,如合同中有“滞纳金”、“赔偿金”等约定,而其给付条件又符合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应从尊重缔约者的真实

违约金的规定 第六篇_我国法律违约金的规定对违约方是否具有惩罚性

我国法律违约金的规定对违约方是否具有惩罚性

一、对《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分析

1、我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根据该条第一款: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违约金的约定:“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此款前半句给予当事人双方对违约金数额自主约定的权利,后半句对违约金的标准又有一定的指导,即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这里可推知此处违约金仅具有补偿守约方损失的作用,而对违约方并无惩罚作用;

根据该条第二款:可知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与“造成的损失”有相差时,也可以请求法院调整到“造成的损失”相当的范围,由此可知,如果当事人自主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与法律规定范围有冲突时,法律规定的效力大于当事人自主约定的效力,而此范围仅对守约方的损失有补偿作用,并不能起到惩罚违约方的作用;

根据该条第三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此处支付的违约金是补偿性质的还是惩罚性质的?有学者认为是惩罚性质的,然而,笔都却不完全赞成。因为现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资金和货物的周转率直接而且非常重要的影响着收益,迟延履行债务降低了债权人的资金周转率,占用了债权人资金的时间,给债权人的利息、周转、盈利等及其它可得利益造成影响,因此给债权人也造成了损失,因此,此处支付的违约金也具有补偿的性质,并不能简单的认为是惩罚性质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更直接的看到法律指导违约金的标准:不超过守约方实际受到的损失,而且支付了该部份违约金之后,就不可再要求赔偿损失,即无论叫法是“违约金”还是“赔偿损失”,都只能择其一实施,显而易见,仅起到赔偿守约方损失的作用,并未能达到惩罚违约方的效果。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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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根据此条解释可以看出,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在“超过造成的损失” 30%以内,都是允许的,但是超过该范围,就可以请求法院调整了。此处在赔偿了守约方损失后,仍有损失额的30%的空间,这部份才是对违约一方的额外惩罚,具有惩罚性。但是该惩罚性也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且需要比较有远见、有判断能力的当事人才能约定达到“成的损失30% ”的标准,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或因没有足够的远见和分析判断能力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或低于损失的30%,那么,就不会产生惩罚性违约金了,守约方也不能得到这部份收益。因此笔者认为该惩罚性的规定属于例外的原则,而且要达到惩罚性具有较强的偶然性,或说需要具要比较强的分析、预测和判断能力,并不能当然的取得。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可判断出:我国法律规定的违约金的指导标准——应与守约方受到的损失相当,该规定是以补偿守性为基础原则,以惩罚性为例外。 二、我国是否应该承认惩罚性违约金

那么我国是否应该承认惩罚性违约金及实务界颇有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违约金是只应具有补偿性,不应具有惩罚性,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只能相当于守约方受到的损失。理由是:惩罚性违约金违反了民法的平等、等价有偿原则,同时为一方牟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了条件;第二种观点认为,在违约金的问题上应在补偿性的基础上承认其惩罚性。理由是:其一,只有违约金的惩罚性才能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维护交易的正常秩序。其二,违约金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协商为自己设立违约金条款,因此惩罚性违约金并未违反民法的平等、等价有偿原则。其三,只有惩罚性违约金才能更有效地制裁违约行为,起到充分保护守约方的利益的作用。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法律可以将违约金的惩罚性作为原则性立法,将“造成损失”的30% 作为惩罚的指导性标准,当事人可以依此标准自主约定惩罚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维护交易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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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规定 第七篇_这样规定违约金不合法(规章制度的适用问题)

这样规定违约金不合法(规章制度的适用问题)

来源:大律师网

陈某1997年7月作为工程技术人员到某色织厂作业,并与厂方签订了至2003年11月30日到期的,两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就条款作出任何约好。2001年8月20日,陈某参与某社区办理干部招聘并被选中,于是向某色织厂提出提早。某色织厂同意提早革除劳动合同,但一起提出,按厂里1993年拟定的第10条 违约金规矩:工程技术人员单独提早革除劳动合同,应付出违约金4000元 的规矩,陈某应向厂方付出违约金。陈某则以为自个没有与厂方约好过违约金,也没有看到过厂方1993年拟定的规章准则。因此,自个不该承当违约金。某色织厂则认 为,该规章准则1993年已拟定并经厂八届七次职代会经过,如今依然有用,对整体员工都有约束力,陈某看没看过都应恪守。两边争执不下,陈某申述到。委经评论构成共同意见:陈某不该付出4000元违约金。

这是一原因革除劳动合同导致的违约金争议案件。从法令角度讲,员工违约提早革除劳动合同理应承当相应的,但本案中陈某提早革除劳动合同,某色织厂的付出违约金请求没有得到支撑。笔者以为有几个方面的疑问值得讨论。首要,啥是违约金,承当违约金的要件是啥; 其次,公司规章准则中能否规矩违约金;第三,规章准则规矩的违约金怎么才干适用。

一、啥是违约金,承当违约金的要件是啥违约金是一方不实行合一起,依法令规矩或合同约好向对方付出必定数额的金钱,付出违约金属于承当违约职责的一种方法。由此可见,违约金的发生方法有两种:一由法令明确规矩,一由合同当事人两边事前进行约好。违约金以法令规矩方法呈现,从现有的立法看很少,以当事人之间约好方法呈现更为普遍。约好违约金,是合同两边事前约好,当一方不实行合一起按照约好向对方付出的必定数额违约金。它充分表现了对等准则和意思自治准则,是当事人两边对等自愿、洽谈共同的成果,与法令规矩违约金相比具有自愿性、更利等特色。违约金具有两层特点:一方面它具有惩罚性,即违约金的付出不以给对方形成损失为条件;另一方面它具有补偿性,当一方违约给对方形成损失时,违约金的补偿性很明显。

一般来说,承当付出违约金职责必须一起满意以下3个要件:1、当事人存在违约做法,这是付出违约金的客观要件。没有违约做法,付出违约金便无从谈起。2、当事人对违约做法有差错,这是付出违约金的片面要件。当事人客观上具有违约做法,但若片面上不存在差错,则应属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所致,依法应当革除违约职责。3.有对于当事人付出违约金的法令规矩或当事人约好,这是付出违约金的条件条件。假如既没有法令的规矩,也没有当事人的约好,即便具备前两个条件,当事人也不该当承当付出违约金职责。

本案中陈某与某色织厂缔结的劳动合同表现了对等自愿\洽谈共同的准则。对违约金条款两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作出任何约好,是两边实在的意思表明。陈某与某色织厂都必须实行劳动合同中规矩的职责。陈某违约提早革除劳动合同,理应承当违约职责。可是,在已缔结的

劳动合同中两边并没有约好违约金,而规章准则又并非法令,某色织厂请求陈某付出违约金,从承当付出违约金职责的3要件来讲,根据缺乏。

二、规章准则中能否规矩违约金《劳动法》第4条规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树立和完善规章准则,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实行劳动职责。在市场经济大潮中用人单位要不断提高自个的竞争力,树立科学、有用的规章准则,这也是其内部机 构有序、高效运转的条件。规章准则是用人单位按照必定程序拟定的,调整其内部行政办理联系并为单位整体成员恪守的各种规矩的总和,其内容一般包括劳动纪律、奖惩准则、请假准则等。它是用人单位毅力的表现,代表了用人单位的整体办理请求,具有很强的单独毅力性,相对于单位成员具有必定的强制性和服从联系。而违约金,除了法令规矩的以外,它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等自愿、洽谈共同的成果,它的理论条件着重两边位置的对等、毅力的自在和相互尊重,不允许一方毅力对另一方的强加。不然, 约 从何来。

本案中某色织厂的规章准则是其办理毅力的表现,归纳了对其整体成员的请求。但是,规章准则并非法令,某色织厂在劳动合同没有与陈某约好违约金的情况下,请求陈某按单位准则规矩承当违约金职责,实质上是以自个单独的毅力强加于陈某,疏忽了两边在缔结劳动合一起已达成共同的实在意思表明,排除了陈某的毅力自在。这同违约金的条件相左,在法令面前站不住脚,自然无效。

三、准则规矩的违约金怎么才干有用

用人单位规章准则规矩的违约金是否就肯定无效呢,笔者以为未必。假如做到了以下几点,准则规矩的违约金应属有用。L、规章准则必须合法。规章准则必须由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拟定,且内容不能违背法令法规和政策。2、规章准则必须向整体劳动者公示。规章准则合法,并不意味着对整体劳动者必定适用。它要有用适用,还必须向我们公示,让我们了解准则的具体内容,以便恪守。不然,属暗箱操作,适用无效。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规章准则中规矩的违约金在劳动合同中进行了格外约好。要补偿规章准则规矩的违约金带有的单独强加性的严峻缺陷,用人单位应就其规矩的违约金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进行格外约好。格外约好进程本身即是两边对等自愿的洽谈进程,一旦洽谈共同,两边应当恪守。以上3点,缺一不可。

本案中某色织厂只做到了第一点,其请求陈某付出规章准则中规矩的违约金,当然得不到法令的支撑。

违约金的规定 第八篇_2016合同管理制度范文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制度【违约金的规定】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 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收的例外。

第六条 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七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八条 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九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洁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十条 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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