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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的表现

时间:2018-01-12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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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的表现 第一篇_最新不担当不作为问题的具体表现范文

最新不担当不作为问题的具体表现范文

一、精神懈怠、不思进取,不想担当作为

1、有等靠思想。对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缺乏深入研究思考,思想懒惰,态度消极,行动迟缓;贯彻上级部署要求照搬照抄,不结合实际,不深入了解情况,不研究具体落实措施,上下一般粗,大而化之、没有实效;对上级安排的任务敷衍了事、得过且过;对承担的工作能拖则拖,不推不动、拨一拨转一转。有的对一些已经明确要求推进的重点工作,等文件、会议纪要;有了文件、会议纪要,还要等上级调度,等兄弟市县单位先行、出经验。

2、有守摊思想。工作标准不高,满足于一般化,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工作平推平拥。有的小富即安、小成即满,取得一点成绩就津津乐道,看不到与先进地区、先进单位的差距,看不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自我感觉良好,裹足不前。有的守着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在岗位上无所作为,混天数熬日头,面对先进无动于衷,任凭外边发展突飞猛进也能保持“淡定”,工作多年面貌依旧。

3、有享受思想。有的心思不在工作上,想的是如何享受生活、吃好玩好,饱食终日、无所用心,出工不出力,人在心已散。特别是一些接近退休年龄的干部,自我感觉付出了这么多年的心血

汗水,该“喘口气、歇歇脚”了,追求安逸舒适,做事打不起精气神,进取精神消退。有的工作拈轻怕重, 不愿吃苦受累,有的不愿分管安全生产、计划生育、信访稳定等方面的工作;有的对长期积累和历史遗留的问题,不愿“理旧账”,靠时间消化矛盾;还有的部门“一把手”,主动请调到二线岗位,不想冲在一线,只求清闲一点。

4、有旁观思想。有的习惯当“二传手” 、“甩手掌柜”,不愿亲力亲为,层层批办转办,谁也没有靠上抓落实,最后工作落了空。有的喜欢指手画脚、评头论足,只当评论员,不当战斗员,自己啥事也不干。基层反映,有的干部“只在岸上空喊号子,不到水中用力划船” 。

5、有功利思想。没有利益好处的事,不愿干、往外推。特别是面对严格的纪律约束,一些潜规则被打破,一些利益链条被斩断,有些部门和干部觉得无利可图,办事慢腾腾,消极怠工。有的对上级部署要求,根据部门和个人利益进行“取舍裁剪”,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推托或变通。有的成天自我设计、斤斤计较,过于看重个人待遇,觉得现在晋升空间小了、福利少了,就感到没干头、没盼头,工作热情减退甚至撂挑子。

6、有本位思想。有的推进改革不积极,不愿下放权力。对简政放权,明放暗不放,形放实不放,依然用行政的“手”干预市场的“手”,面对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 如同套上了紧箍咒, 浑身不自在。有的部门表面上审批“瘦身”,实际上中

介“增肥”,把下放权力搞成“移花接木”。有的对需多个单位协作完成的工作,不愿主动参与、不愿牵头。有的大局观念、合作意识不强,对职责边界上的事推诿扯皮、互踢皮球,对全局性、整体性任务不愿出面、不愿多做,能推则推,能躲就躲。

二、心存顾虑,畏首畏尾,不敢担当作为

1、怕决策失误,不敢大胆拍板。有的该决策的不决策,该拍板的不拍板,过度谨慎,工作节奏慢了下来。有的对一些过去正常办理的事项,怕出问题、不敢办,凡事层层请示汇报,让领导签字,一直要到主要负责同志那里才能定。一些领导干部对本来自己能够单独拍板的事,非要召开会议研究研究,看似作风民主、决策民主,实际目的是有责任大家共同承担。

2、怕有风险,不敢创新突破。有的面对改革发展任务,不敢啃“硬骨头”,缺乏攻坚克难的志气、敢闯敢试的锐气、大胆负责的勇气,没有先例的事不敢干,不敢越“雷池”半步,缺少大刀阔斧、奋力开拓的精神头。 有的面对困难和矛盾, 瞻前顾后,患得患失,凡事先想退路,只求自身安全,不想事业推进。

3、怕干得多出错多,不敢主动干事。有的害怕“挑水多、罐子摔得多” ,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为了不出事、宁可不干事”。有的面对现实问题,存在担心干多了出现新矛盾的心理,故意视而不见,听之任之。有的对项目建设中涉及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问题,担心出乱子,不敢下决心推,导致一些已经具备条件的项目迟迟没有进展或进展缓慢。

4、怕惹麻烦,不敢直面群众。有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或信访,心存顾忌,担心一旦接手脱不了身,不表明态度、不正面回应、不积极解决。一些同志谈到,有些信访问题本来并不复杂,就是由于回避矛盾、躲避群众,错失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

5、怕得罪人,不敢坚持原则。有的奉行“干不成事不要紧、至少别得罪人”的思想,爱惜羽毛,明哲保身。有的担心如果凡事真抓真管,动了别人的“奶酪”,损害个别人的利益,将来会丢选票, 选择了“低调行事”。有的明知干部有问题也不敢开展批评,想的是如何捂着盖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6、 怕炒作曝光,不敢“出头露面”。有的干部被媒体不断爆料的现象吓怕了,不习惯在媒体关注和公众监督下开展工作,不善于应对媒体、处臵焦点问题。一些干部担心被媒体炒作成热点,担心被人盯上、被翻旧账,引出其他问题。还有的干部与企业老板打交道时心存顾虑,怕被说成傍大款,招来闲话说不清,对个人影响不好,不再去主动服务了。

7、怕担责任,工作推诿扯皮。有些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的干部,以没有明文规定为借口,该办的事不办或慢办,该落实的打折扣。有的部门在办理项目审批时,害怕承担第一个盖章的责任,几个部门的审批事项互为前臵,凡事都要领导出面协调。

三、能力不足,办法不多,不会担当作为

1、对中央精神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学习不主动、不深入,看不到新常态带来的新机遇新挑战,不能正确判断分析经济发展中

出现的阶段性现象,对深化改革、转方式调结构等方面的新政策新要求,特别是对当前应对经济下行的政策研究不够、理解不深,导致工作深不下去、打不开局面。有的认为不唯 GDP 就是不要 GDP,强调发展质量就不能要求发展速度,产生了“应当慢慢来、不用着急”的片面认识。

2、思想观念转变不及时,存在惯性思维和路径依赖。习惯于凭经验、凭老办法看问题、办事情,面对新常态、新要求,感觉这也不舒服、那也不得劲,面对困难束手无策。有的同志谈到,以往各地为了加快发展,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中,实行税收、非税收入和财政收入支出优惠及考核中进行物质奖励等政策,增强吸引力、调动积极性,现在都不允许了,许多干部就茫然不知所措了,不知道怎么干了。

3、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知识储备不足。有的简单把工作推进慢、任务不落实,归咎于政策调整、体制机制等外部因素,不能从自身找原因;有的学习凭个人兴趣,对工作相关的新知识、新业务学习上没有积极性。比如,有的对新产业新业态不熟悉、不了解,跟进学习不及时,有的对金融、信息产业、现代物流等方面知识不足,有的对培植创新创业、互联网经济、智能制造等思路视野不宽,指导工作时出现了“本领恐慌”、“能力危机”。

4、对新常态下如何更好地开展工作,主动研究不够,措施办法不多,凡事等着上级出政策、领导出主意。比如,在项目审批上,过去为了加快速度,经常“先上车后买票”,现在这些办法

不作为的表现 第二篇_行政不作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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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的特征 核心内容:行政不作为的特征有哪些?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应为而不为或者应为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具有消极性、违法性、程序性、非自由裁量性等特征。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行政不作为的特征。

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

行政不作为的特征主要有:

1、消极性

行政不作为的消极性在主观上表现为行政主体对其行政职权的放弃,在客观上表现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所承担的行政作为义务。

2、违法性

违法性是行政不作为的本质特征,由于行政主体没有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履行其行政义务,所以,行政主体一旦被认定构成行政不作为,就意味着这种行政不作为必然违法,从理论上讲根本不存在合法的行政不作为,合法的行政行为必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3、程序性

判断行政主体的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最基本的是要看其是否启动并完成了行政程序。无论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还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只要行政主体启动并完成了行政程序,不论相对人的实体要求是否得到满足,人身权、财产权是否得到了有效的保护,行政主体的行为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积极作为行为,不构成行政不作为,因此,程序性是行政不作为的一个很重要的特征。

4、非自由裁量性

行政行为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行政主体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行政主体的这种自由裁量权受到了严格的限制,行政主体必须履行其承担的行政义务,既不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688a857e580216fc700afd55?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2f2a72f88c9d5bc2d538531a7aee48f4&sign=0d50338fb6&zoom=&png=10991-&jpg=0-0" target="_blank">

能放弃履行,也不能推诿、拖延履行,行政主体在履行义务上没有选择的余地,行政主体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申请或依职权发现相对人需要获得救助的情形后,应当立即启动行政程序,并在法定的合理的期间完成行政程序,行政主体在这个问题上不能自由裁量。 相关内容——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

1、申请要件

行政相对人向行政主体提出了实施一定行为的合法申请。按照行政主体能否主动作出行政行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两类。

2、职权要件

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事项具有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主体作出的一定具体行政行为,要在被申请的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范围内。而且,行政相对人申请作出的一定行政行为要在被申请的行政主体的管理权限-地域管辖、事务管辖和属人管辖范围内。

3、期限要件

行政主体未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式实施一定的行为。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不作为的表现 第三篇_不作为犯罪的特征

论不作为犯罪的构成特征

论不作为犯罪的构成特征

摘要:本文是通过一则案例来分析不作为犯罪的构成特征,分别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部分来讨论。

关键词:不作为犯罪、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条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条件

在写这篇论文之前,我先叙述一个案例:

被告人李某,1991年6月经人介绍与本厂青年女工刘某谈恋爱,后又与一女青年陆某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1月间,李与陆订婚,并将陆带回家同居数月,致陆怀孕。在此期间,李某感到陆某与自己性格不合,便逐渐萌发与刘某重归于好的念头。李几次劝陆某人工流产,意图陆某流产后与陆断绝恋爱关系,陆坚决不从。陆某担心李某抛弃自己,遂催促李某与她于1992年元旦办理了婚姻登记。1992年1月20日,被告人李某又找到昔日的女友刘某,表示不愿和陆某这样生活下去,并要刘某想办法。刘便问李:“你敢给她下手(意指毒杀陆某)吗?”李胆小谨慎,表示“使不得”。刘某便斥责李说“弄种!有机会我帮你把她毒了,给你省了这份心,你良心上也好过些”。1992年3月的一天下午,刘某借口看望怀孕的陆某携带一些礼物来到李某家。在晚餐时,刘某趁李某、陆某二人到厨房取菜之际,往陆某盛饮料的酒杯里偷偷放入一小包由剧毒氯丙嗦和安眠药混合而成的粉末。陆某吃完晚

饭后即感身体不适、腹痛,李认为是妊娠反应,即扶陆上床休息,刘某借机离开。当晚9时左右,李发现陆某开始流鼻血,陆呼吸逐渐困难,便想起以前刘某所说的“帮你把她毒了”.的话,怀疑刘某对陆下了毒。但李某转而又想到,反正不是自己下的毒,刘某要是果真对陆下了毒,陆死后自己倒是解脱。于是李某有意不将陆某送往医院抢救,陆于次日凌晨6时中毒死亡。

我认为李某所犯的就是不作为,李某作为被害人陆某的丈夫,在知道陆某中毒面临死亡危险的情况下,不将陆某送往医院救治,是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具有不作为的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李某明知自己的不作为必然导致陆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却有意放任甚至是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其动机是想从自己认为“不幸福的婚姻”中解脱出来。

所谓不作为,一般认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业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犯罪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行为人系负有特定的法律义务的人,即特定的法律义务的存在是不作为成立的前提条件。第二,行为人具有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第三,行为人未履行法律义务。

犯罪构成分为四个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在本案中陆某就是一犯罪客体的身份出现的。对于犯罪客体的理解,要注意一下三点:第一,犯罪客体之所以应当作犯罪构成的要件,是因为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合法权益,就意味着不危害社会,也就不构成犯罪。因此,犯罪客体揭示了犯罪的危害性质以及危害程度,有其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独立存在的意义。作为受害人的陆某,其生命权受到了侵害。第二,法律所保护的权益范围十分广泛,但并非所有的合法权益都属于犯罪客体只有那些受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权益才会成为犯罪客体,生命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力,所以必然要受到刑法的保护。第三,我国刑法对犯罪客体的规定采取了多种方式。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章罪名揭示该章所规定的犯罪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章罪名揭示该章所规定的犯罪的同类客体是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章罪名揭示该章所规定的犯罪的同类客体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等。

(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法益造成侵害的客体外在事实特征,在本案中李某明知刘某对陆某下了毒,但他因不满与陆某的婚姻,并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去制止陆某生命权受侵犯,从而导致陆某死亡,也可以说李

某的不作为导致了陆某的死亡。犯罪客观方面具有以下五个特征:(一)客观性。犯罪行为作为人的一种活动,是由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所实施的表现于外的各种事实特征组成的。(二)法益侵害性。犯罪的形形色色决定了犯罪行为客观表现形式的多种多样,但只有从客观上说明行为对法益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征。(三)多样性。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内容复杂、多样,具体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等等。(四)法定性。犯罪客观方面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必须是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这是犯罪构成的法定性在犯罪客体方面的具体表现。

(五)必备性。犯罪客观方面是一切犯罪成立而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要件。如果不具备犯罪客体方面,就说明根本不会存在具体法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客观事实,也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三)犯罪主体

我国刑法理论普遍认为,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在此案中,李某作为不作为犯罪的犯罪主体。据此,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分为两大类: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根据我国刑法第30条的规定,单位成为犯罪主体,必须以刑法分则条文有明确规定为限。李某正是属于自然人犯罪主体。因而单位犯罪主体在我国刑法中并不具有普遍性,只有自然人

不作为的表现 第四篇_不作为

不作为

讲奉献、有作为在我们党的队伍中一直是一种主流思想,但是我们也看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完善的过程中,一些不健康的思想侵入了个别共产党员的世界观,“奉献”二字开始被淡忘。【不作为的表现】

当前大多数党员干部都能较好地做到这一点,但也有一些党员干部不是这样:或者缺乏责任心和使命感,心不在焉,不知道要干什么事、该干什么事;或者把心思用错了地方,对领导的事热心,对亲友的事操心,对自己的事专心,就是对关系XX发展的事不上心。这样做的后果,必然是耽误经济社会的发展,辜负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期待。“用

悉程序、掌握规律,提高想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实干兴邦,空谈误国。

党员不讲奉献不作为首先表现为宗旨观念淡薄。我们党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可是现在有的党员淡忘了自己的宗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只讲权力,不尽义务。有些基层党员,换届选举时,积极踊跃,平时开会不愿意参加;有些党员不愿意交纳党费或少交党费,这件“分分钟的事”,如今却成了中央巡视工作中一个出现频率较高的词汇,多地在整改通报中也时常提及补交党费情况。据报道,山西省20多

家国企补交党费8900余万元,天津60多家国企的党员干部共补欠交少交党费2亿多元。数目之巨,令人咋舌。

党员干部不讲奉献不作为第三个表现是为官不为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存在。十八大以来,中央强力反腐、正风肃纪,形成了有力的震慑,但是在部分官员中也滋生了一些不好的情绪,为官不为、怠政懒政的风气开始抬头。

一是患得患失不敢为。工作中怕出现失误担风险,只要不出事,宁可不干事,四平八稳当太平官;怕触及利益得罪人,领导重视的事就去做,领导不关心的事就不做,求稳怕乱,逃避风险,更多地充当和事老。

二是能力不足不能为。对于新事物、新概念不学习,出现问题拿不出办法,遇到问题绕着走,能推就推,能拖就拖。

三是夸夸其谈不真为。面对工作任务,一些领导干部嘴上喊得震天响,脚步却如千斤重,迟迟不见行动。有的地方热衷于搞一些政绩工程、面子工程,为了出政绩,搞数字游戏,夸大、放大政绩。

以上列举的种种党员干部不奉献不作为的原因既有干部个人素质的原因,又有干部管理体制机制上的原因。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我觉得最根本的原因是有些共产党员,党的意识滑坡,责任意识下降,心中

已经没有或部分丧失党的宗旨,心中没有党和群众的位置,只有个人的私心在作祟。

不作为的表现 第五篇_不作为案例分析

被告人黄某,男,43岁,渔民。1999年11月27日,黄某在长江上捕鱼,突然一条用于摆渡的小船因载人过多而倾翻,小船上的人员全部落水。由于落水人员当中有一部分不会游泳,故其生命处于极度危险状态。这时参与抢救的人们纷纷要求黄某立即参加抢救行动,黄某却笃信封建迷信,认为参加抢救落水的人会给自己带来灾难,因而坚决拒绝参加抢救行动,也不允许其他人用他的船去救人。由于抢救工具不够,最终有四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溺水身亡。事后应广大群众的强烈要求,检察机关以不作为犯罪对黄某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予以严惩。

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此法院认为:黄某见死不救确实应当谴责,但对于此次事故多人翻船落水而生命处于极度危险状态,可是该危险状态的出现同黄某的行为没有任何联系,黄某对此危险状态并无积极防止的法定义务,也不存在抢救的职业或业务要求。这样,黄某的不作为行为与作为结果的四人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黄某的行为应认定无罪。 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其中,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

引例中黄某没有实施危害行为致使小船倾翻,也就没有主观上的罪过;虽然其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尽管有社会关系被侵害,但黄某并不是故意犯罪。问题的焦点是黄某不去救人最终导致四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溺水身亡,那么黄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这一问题涉及犯罪客观方面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因为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有两种,即作为和不作为;又因为人们的惯性思维认为危害行为就是危害人主动实施的具有某种危害结果的行为,即作为的危害行为,往往模糊甚至忽略了不作为的危害行为。所以有一种看法认为:不作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在客观事实上并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只是法律拟制的因果关系。诚然,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因为正是行为人的不作为才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详言之,就是它应该阻止而没有阻止事物向危险方向发展,以至于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这当中有一个条件,那就是它要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不作为犯罪,在表面上看来,不作为人什么都没做,好像不构成犯罪,但这只是不作为这种特殊行为的假象;不作为正是由于和隐藏在其背后特定的法定义务联系在一起,所以才具有了违法性,更具有了与危害结果不可割断的因果联系。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义务只能是法定义务,而不能是道德义务、习惯义务等其它的义务。所以,引例中黄某因没有法律上规定其去救人的义务,故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但在道义上,这种见死不救的做法,虽然令人发指,但我们只能在道义上予以谴责而不能用法律去惩罚他。

通常,这种特定义务的形成,包括以下四种:

⑴ 法定的义务。这里法定的义务特指那些只有归刑法调整的才能成为不作为的特定义务。 ⑵ 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是指行为人由于具有特殊身份,因此负有特定的义务。如医生有救死扶伤的义务,消防队员有灭火的义务,老师有教书育人的义务(这些行为人似乎只有在特定地点才有上述义务)。

⑶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是指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行为而使受刑罚保护的某种法益处于危险的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使受保护的特定法益消除危险的特定义务。例如,甲带着邻居的小孩去公园游玩,小孩一旦被甲带出其监护人的范围,甲就负有保护小孩安全的义务。所以,当如果有人把小孩推入水中,甲就有义务去救小孩,而不能因为小孩不是他推下去的而在一旁袖手旁观。这种义务就是先行行为引起的特定义务。

⑷ 约定的义务。是指由合同或协议等合法契约所确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义务。而这种约定的义务通常只发生在民事法律关系之中,仅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作用。但当因未履行约定义务而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并同刑法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相互吻合时,相应的不作为行为有可能被纳入刑事法律关系之中。比如,未按照合同约定对产品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查,因此导致重大事故或酿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就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2005年11月3日,广东省惠州市市民谢小姐在上班途中遭到抢劫。谢在追赶劫匪一段路后,恰逢迎面开来一辆警车,谢即拦住警车请求开车的警察追赶劫匪。谁知,该警察犹豫片刻说:“我已经下班了,你报警吧”,并拿出自己的手机给谢,让她打电话报警。事后,谢小姐向警方投诉,认为该警察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

虽然人民警察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也应该享有下班休息的权利,但因其被法律赋予了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的特殊任务,因此,作为人民警察,他不应当拒绝公民的保护请求,拒绝现场出警请求则构成行政不作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本案中:“警察下班后”即是在“非工作时间”;那是否是“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下班后的警察并不是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要承担这种义务,他仅在本人恰好身处案发现场才承担着这个法定义务。

综上所述,一个下了班的警察拒绝现场出警请求,不仅违背了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更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构成了行政不作为。

案例一:宋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李某争吵,宋某骂李某干脆死了算了,李某即在家当着宋某之面上吊自缢。宋某坐视不救,李某因未得救而窒息死亡。法院判决宋某故意杀人罪。 案例二:应某、张某相约自杀,不会游泳的两人踏入河水自杀途中,应某自行退回岸上,坐视张某走入深水后溺水身亡而不予规劝。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应某作出判决。【不作为的表现】

案例三:李某在某县工厂做工时与该厂女工项某相识相恋,并多次发生性关系,使项怀孕。其后李某因故向项提出分手,项不同意,多次找李希望和好,但李总是逃避。一天午后项某带着一瓶农药去李某寝室,与李某发生争吵。李某在争吵过程中用一个打火机朝项掷去。之后,项喝下带来的农药自杀。李某明知项某喝了农药,不但不予抢救反而锁门而出,最终致使项某因中毒得不到及时抢救而身亡。李某的行为同样被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分析前述的前两个案例,被告人的特定义务均具备上述五要素:案例一中,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抚养的义务,

况且在李某上吊自缢这个法益危险状态的产生事件中,存在宋某与之争吵并辱骂其“去死”的因果关系力,且宋某具有施救能力。案例二中,应某负有规劝张某不再自杀的特定义务,是因为在张某跳河这一生命权危险状态事件中,其产生自杀决意是由于应某的自杀承诺,且应某能意识到危险的存在,也有规劝张某的行为能力。

至于案例三,情况较前两个案例复杂,但李某以不作为实施的故意杀人罪仍是成立的。这里应当注意,李某的特定义务并非仅仅因为与项某恋爱并致其怀孕这种特定的关系以及社会公德与社会公共秩序的要求而产生。李某特定义务产生的关键因素在于,在明知处于失恋的痛苦之中的项某可能会喝下农药自杀的情况下,仍以争吵、扔打火机等先行行为刺激项某,致使身为恋人且有身孕的项坚定自杀决心,造成了其服毒自杀的危害结果。李某走开时又故意锁门,加大了项某不能得到及时抢救的概率即危险程度,更加表明其主观上对于项某的死是持希望的故意态度,加大了主观恶性。

不作为的表现 第六篇_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自查报告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自查报告近日,我县各单位纷纷开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专项治理活动,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提高服务效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党员干部持续转变作风,提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某某单位集中开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动员会,会上由崔主席了宣读《某某县集中开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通过了《某某单位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党委副书记、镇长某某某做了《坚定践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持续深化作风建设》的讲话。

会议要求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强化机关管理;进一步加强建章立制,规范工作程序;切实抓好制度落实,提高工作效率。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以“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为标尺,提高党性修养,全体干部职工要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严肃工作纪律,严格监督检查,坚决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打造一支风清气正、廉洁高效的干部队伍,为推动全市民实现跨越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在周例会上,全体机关干部学习了《某某县集中开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引起广大机关干部的高度重视,掀起“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自查自纠大讨论热潮,形成了凝心聚气、风清气正、谋事干事、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某某部门以集中整治“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突出问题为主题,召开了全体党员干部专题学习研讨会。学习了某某县集中开展“不

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及《某某县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全体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对照单位职能和个人承担的岗位职责,逐项检查履职尽责情况;学习研讨中,中层以上领导依次发言,结合个人工作和思想实际,指出自身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突出问题及下一步的整改措施。讨论中,各位同志也根据发言情况,对其他同志的查找出的问题进行了点评,并对整改措施给与了相关建议。

同志们纷纷表示,下一步,要认真对照工作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以及履职尽责不到位、办事效率不高、服务意识不强、行政效能低下等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逐项对照整治重点,时时自省、自醒;并坚持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把开展作风整顿活动与修身行善,明礼守法及推进单位中心工作紧密结合,通过活动从新认识自己的工作定位,激发工作热情,将专项整治活动转化为干好、做好、做实本职工作的自觉行动,立足岗位主动作为,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应有成效。【不作为的表现】

全镇干部职工要全力以赴深挖倒查,自己在服务群众中是否只考虑“不得行”,不考虑“如何行”;遇事是否相互“踢皮球”、推诿扯皮,让前来办事的来回跑、转圈圈。”近日,大渡口镇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要求全体干部职工向“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亮剑。为着力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风肃纪成果,深入推进“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专题教育,改进作风、提高效能,确

保“三抓三主动”要求落地见效,根据区委要求,该镇党委决定,集中三个月时间,在全镇深入开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专项整治,从严从实查处全镇干部职工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突出问题,教育引导全镇干部职工切实增强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着力增强践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三抓三主动”“用心为民”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进一步推动形成“主动作为、廉而又勤,干在实处、奋勇争先”的良好局面。 此外,该镇还对专项整改中查出的负面典型镇党委宣传部门进行集中曝光,同时,对正面典型进行宣传。镇党委、纪委开设专项整治纪检监察举报电话、干部监督举报电话。对干部不敢抓、不愿管,对工作不愿负责、得过且过:不学习业务、不钻研政策,生搬硬套、断章取义;原则性和灵活性把握不好,一说按规定办就死搬条条、不讲效率,一说限时办就违规操作、不讲法规;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只考虑“不得行”,不考虑“如何行”;遇事相互“踢皮球”、推诿扯皮,让前来办事的来回跑、转圈圈的现象进行长效监督。形成集中整治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突出问题的高压态势。

8月14日,我县集中开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动员会召开,会议传达了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县委书记某某出席会议并作动员部署,县领导某某、某某、某某、等出席会议,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按照市委统一部署,全市在九、十、十一月三个月时间,集中开

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为贯彻落实市委精神、结合古蔺实际,切实提高专项整治实效,县委常委会专题研究讨论了我县干部队伍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主要有七个方面的表现。针对这些表现,某某要求,一是整治要实起来,坚决防止“空对空”,必须做到有的放矢,全员参与、全体整改、全面见效;县委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并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专题教育相结合,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要采取严厉的措施,针对不同的问题,进一步挖深、挖细、挖全,形成《全县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专项整治办法》,同步制定正面行为清单和负面行为清单,惩恶扬善;要强化督查,常态化地开展明察暗访,抓问题、抓苗头、抓典型。二是工作要抓起来,坚决防止“两张皮”,要通过整改,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全力以赴攻坚克难,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三是规矩要立起来,坚决防止“一阵风”,各级领导干部思想上要更加警醒,行动上要更加自觉,态度上要更加积极有为,真正把心思和精力用在推动全县发展上,同时要建章立制,以制度巩固整改成果,以制度巩固发展成效。

某某强调,“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表现出的一系列问题,已经极大削弱了我县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向心力和组织力、战斗力。全县各级领导干部要时刻保持高度警醒,以刮骨疗伤、壮士断腕的勇气,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劲头,以驰而不息、久久为功的毅力,从严从实要求,从严从实整改,以更加优良的作风抓紧抓实我县的各项工

作,创造无愧于时代、无愧于组织、无愧于人民的新业绩。

本文来自网上,著作权归原始创作人篇二:个人自查自纠报告

个人自查自纠报告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我局积极开展“责任落实”,实施“整风计划”,大力整改现实中存在的“得过且过”、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庸、懒、散”问题,以治庸提能、治懒增效、治散聚力,努力增强自身的责任意识,在我局上下形成求真务实、奋勇争先、干事积极的良好环境和氛围,形成优胜劣汰、能上庸下的用人导向,为推动我县畜牧产业尤其是奶畜业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作风保障。

对 庸、懒、散,在工作中要对症下药,严格讲庸、懒、散现象在我身上或多或少都存在,一是自身学习不够,理论水平不高;二是工作有所欠缺,自己没有严格要求自己,往往只满足完成任务,思考工作详细不够;三是对处理问题显得不够严谨,有图“完成任务”、“交差”的观念,不讲究精益求精,没有过多考虑会造成什么影响和效果。那么这些问题是我怎么去克服和改正这些缺点,这就要求在平时的工作中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在工作中,积极投入到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改变机关工作形象,提高效率促发展,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务求工作高效,求真务实。

二、工作纪律。遵守工作纪律,杜绝自由散漫,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努力工作,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配合处室同志或其他部门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三、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业务和技术水平,不停地进行知识更新,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用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更好地为我市城管事业作贡献。

虽然我在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彻底将“庸、懒、散”转变为勤、快、实行为还有一定距离,还需要我长期学习,不断克服自身缺点,严格要求自己,及时查找自身不足,为树

立机关良好形象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篇三:关于治理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自查自纠报告

关于治理“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工作行为个人 自查自纠报告 近段时间,我镇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了关于治理“慵 懒散软”工作行为的相关精神。通过集体学习和会后交流讨 论,同时结合党政办公室日常工作实际,围绕文件精神中的 要求,针对庸、懒、散、软的问题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 为的现象,举一反三,认真进行了自查整改。现就我个人在党政办公室自查自纠整改提高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情况

(一)认真学习《规定》内容,丰富理论素养。《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文件出台后,本人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认真学习《规定》内容,逐条领会精神实质,认真做学习笔记,制定学习计划,用《规定》指导自己的言行,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对《规定》进行了全面、深入、系统的学习,丰富了自身的理论素养。

(二)严格遵守《规定》制度,牢记《规定》要求。作为镇里一把手,率先垂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务求自己做到自省、自警、自励,做到淡泊明志,宁静致远,不让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占据自己的头脑,不让现实之中的歪风邪气侵蚀自己的灵魂,严格按照县委县

政府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本人在学习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之后,对照其内容,认真自查,能够严格遵守“19个不准”,无一违反,同时也发现一些问题,具体如下:

(1)学习不够深入,思想不够解放。平时虽然学习了大量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科学方面的知识,并注重从中吸取精华充实自己,但由于处在领导岗位上,日常性事务工作多,俗话说:“上面千条线、下面一针穿”,来的都是客,要尽地主之谊,所以不能更深层次地静下心来学习,导致对新生事物不能及时掌握,影响了更深层次的解放思想, 整改报告

查工作关心不够,除重要工作、急办工作会亲自过问外,一般性工作检查过问较少。

二、存在问题和产生原因

(一)理论学习不够深入。由于我在党政办公室职能的要求,我注重日常业务学习,而忽视了理论知识的学习,从而造成在理论学习的深入性和系统性上还有一定不足,存在时紧时松的现象。

(二)缺乏与时俱进的思想和创新意识。我有时满足于已有的知识水平和技能,学习上还缺乏“挤劲”、“钻劲”,对部分新知识、新思维不去认真钻研,了解不透。 (三)工作存在拖沓现象。 由于许多工作都是分工完成,我有时会产生倦怠思想,得过且过。除了完成自己必需完成的工作以外,不属于自己负责的部分关心不够。

三、改正问题的措施

针对自己的问题,我希望通过以下几个方法来提升自我:

(一)是充分认清形势,正视问题,充分认识开展“庸懒散软”专项治理活动的重要意义。围绕专项活动,进一步提高我整体素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教学能力的提升,努力提高工作素质,全面认真系统地学习党的方针政策。

(二)是必须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以谦逊的态度、

顽强的毅力抓好我的个人学习,既从书本知识中学习,又从生动实践中学习,借多种途径深入学习思想政治知 识和专业知识,真正学懂弄通,把握精神实质,提高理论素养,不断加强工作中的理论自觉和理论指导。

(三)是端正工作态度,树立开拓创新思想,养成勤于思考的习惯,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工作主动性,在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突破工作思路局限,改进工作方法,统筹兼顾,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

(四)是加强我与同事之间的交流与协作,最大限度地调动工作积极性,推进协同协作,成员之间互相监督,互相督促,在遇到困难时齐心协力,共同解决,在配合中找准结合点,追求工作理念同步、工作谋划同步、工作落实同步,形成协调一致抓工作落实的生动局面和良好风气。

在接下来的工作学习中,我还将进一步提高自我,并找出不足,做出整改计划,针对发现的问题逐条进行整改,改正不足,发扬优点,进一步做好党政办的工作和领导交付的任务。

四、今后工作的努力方向

(一)加强学习,认真整改。进一步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宗旨意识,认真学习领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通过努力学习理论,夯实自身思想政治基 础,加强自身的党性修养,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时刻不忘党赋予自己的使命,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

(二)要进一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持艰苦奋斗本色,按照《准则》中19个不准的要求,做到头脑清醒、政治坚定、清正廉洁,虚心听取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批评意见,自觉接受机关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要进一步对照检查,带头廉洁自律。经常对照自己的所作所为,看看有没有与”19条不准“不相符合的地方,有没有偏离”19条不准“的苗头;在自己的履职中,在自己的生活上,是不是把”19条不准“当成自己的人生信条。以《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为镜子,时刻对照、检查自己的思想行为工作行动,耐得住寂寞,经得住考验,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为强镇富民做出贡献。

不作为的表现 第七篇_不作为乱作为整改方案

**乡“不作为、乱作为”整改方案

为进一步转变干部职工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廉洁从政,切实纠正干部职工“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全面提升全乡各部门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整改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主题教育活动为抓手,通过自己“查”、 领导“点”、 同事“帮”、群众“提”、 组织“找”等多途径全方位深入查找问题,切实查找解决“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促进全乡广大干部政治更清醒、政令更畅通、精神更集中、作风更务实、措施更有力、工作更有效。

二、整改时间、整改对象及整改目标

自4月1日至6月30日,为期三个月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整改阶段。整改对象为各乡直单位及机关全体同志,乡领导干部和各窗口单位人员是问题整改的重点。

三、存在问题及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09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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