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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时间:2018-01-05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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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第一篇_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及领取条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决定》业经2000年9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宋法棠

二000年九月二十八日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1998年7月1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2000年9月28日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决定》修正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费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的下列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一)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股份制企业;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

(五)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六)私营企业;

(七)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

第三条 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应当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条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逐步实行省级社会统筹,并建立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制度。调剂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条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设立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农垦、森工系统(不含伊春林业管理局和已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按照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企业拖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滞纳金;

(五)财政补贴;

(六)其他收入。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实行省级社会统筹前,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负担过重的市、地区,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确需超过20%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一次性支付相当于其离退休人员10年的基本养老金的费用。【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二条 职工应当按照本人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逐年确定,最高不超过8%。

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规定退休年龄为止,职工离退休、退职后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企业和职工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缴纳税前列支;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职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存入银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由社会保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的监督。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调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

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及个人帐户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一)支付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公民身份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并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职工本人月 缴费工资的11%记入职工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包括:

(一)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入部分;

(三)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记帐利息。

记帐利率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确定,并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公布。

职工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个人帐户余额继续计息。利息的计算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建立职工个人帐户,并记入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由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计入部分的全部储存额予以保留,合并计入本规定施行后的个人帐户。

第二十五条 个人帐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企业应当如实记录个人帐户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布个人帐户储存额,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在统筹区域内调动工作的,不转移个人帐户;跨统筹区域调动的,个人帐户随同转移。

省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调入省内的,应当将其个人帐户随同转移到调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及其职工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职工失业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计算缴纳基本养老险费年限,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重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并补缴间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

第二十八条 职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退休年龄;

(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下同)满15年。 职工离退休年龄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当一次性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增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前参加工作,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后达到退休年龄的,除按照规定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外,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半月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条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前参加工作,并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退休时市、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再乘以 1.4%计发。

按照前款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额低于国家原规定职工离退休费计发标准的,应当用调节金补足。

高于国家原规定职工离退休费计发标准的,按照一定幅度予以限制。

第三十一条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后参加工作,并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退休时市、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下岗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下岗前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与下岗后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年限合并计算,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照本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职工失业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三十五条 职工退休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未按照规定补缴的,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享受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已领取完个人帐户储存额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继续支付基本养老金,直至其死亡。

第三十七条 职工或者退休人员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个人帐户储存额死亡的,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或者余额,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中从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部门,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八条 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调整增加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照职工离退休、退职时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帐户储存余额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九条 职工出国或者到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可以把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含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计入个人帐户部分,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离退休、退职人员出国或者到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每6个月提供一次生存证明,可以由其指定的代理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其死亡,也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享受调整基本养老金所增加的待遇,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十条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后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

【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企业未按照规定缴纳或者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处以欠缴额20%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骗取基本养老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收缴骗取的基本养老金,并处骗取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截留、侵占、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本养老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职工退休时市、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历年年缴费工资与当年的市、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比值的平均值。 本规定所称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之前的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第四十八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篇_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什么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含义:(1) 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这里所说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的;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需强调说明的是,法定的年龄界限(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2) 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3) 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②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③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有哪些?

答:(1)城镇和农村的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

(2)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3)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的人员。

(5)在我市各类企业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年龄有何限定?

答:参保人员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也就是说,男性参保人员首次参保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参保人员首次参保不得超过55周岁。

4、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及费率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费。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

5、企业职工的缴费基数及费率如何确定?

答:企业职工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按8%的费率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工资收入指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职工缴费工资按规定设定上限和下限,工资收入超过上限(全省或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低于下限(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照

下限确定缴费工资;在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

6、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及费率如何确定?

答: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按20%的费率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雇工个人按8%的费率缴纳)。目前,我市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公布一次。

7、离岗退养、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一次性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2008年4月25日后,按锡政发[2001]170号文件规定实施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其离岗退养、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一次性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按省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此前已一次性缴至退休的人员,原缴费办法不变。上述人员再次就业或灵活就业后,可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合并计算,但不得超过省规定的上限,缴费年限不得累加。

8、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区变动工作单位,是否需要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答: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区变动工作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及时到社保机构办理人员变动手续,接续缴费。

9、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的条件?

答: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10、参保人员跨统筹区流动就业如何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答:参保人员跨统筹区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参保人员跨统筹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审核后,符合转移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不能办理的告知原因和政策依据。

11、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如何办理?

答: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但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

12、跨统筹区流动就业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如何确定待遇领取地?

答:(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3、参保人员可以同时建立两个以上个人账户、同时参保缴费吗?

答:不可以。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唯一性原则,参保人员在全国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只能存在唯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就是说一个人只能与一个社会保险机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地方参保缴费。

14、具有两份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如何处理?

答:(1)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2)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帐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2009年12月前已经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清退。

15、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2)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10年以上。

16、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一直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工作时间已满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吗?

答:不可以。省政府36号令规定: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按照本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参保的人员,不符合“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的条件。

17、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具体有哪几种?

答:(1)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在1986年9月底前参加工作、且此前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缴费年限的,参照企业在岗女职工确定退休年龄;鉴于我省户籍制度已改革,本省户籍女性参保人员参照非农户籍确定退休年龄);

(2)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3)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18、确定女职工退休年龄时,其管理或技术岗位如何划分?

答: 工作岗位分为干部、管理(或技术)、工人三类。干部是指原国家干部(包括以工代干经人事部门批准转干的人员)。管理(或技术)岗位按以下办法确定:可以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的岗位为管理(或技术)岗位;其它的管理(或技术)岗位,由用人单位依照国家和省、市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确定本单位管理(或技术)岗位名录,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19、达到退休年龄缴费不满规定年限的,延长缴费有何规定?

答:从2011年7月1日起,凡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2011年6月30日前已参保缴费、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20、延长缴费人员如何办理退休?

答:延长缴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后,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按规定50周岁退休的女职工延长缴费的,必须年满55周岁且符合上述规定年限后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手续。如一女工人在2013年7月年满5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14年,可以通过延长缴费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但她在51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时,不能办理退休手续,要到年满55周岁才能办理退休。在年满50周岁后至55周岁期间,累计缴费已满15年的,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缴费。缴费满规定年限并符合退休条件后,本人提出退休申请之月为退休时间,从退休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金。

21、参保人员办理病退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哪几种情况?

答: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本人办理病退时的缴费年限和年龄,分别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病残退休,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办理病退,缴费年限10年以上。

(2)病残退职,发给生活费: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办理病退,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

(3)一次性养老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办理病退,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照本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个人,并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2、因病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后到达正常退休年龄后还可以重新办理退休手续吗?

答:因病提前退休或退职是退休(职)的一种类别,到达正常退休年龄后不能重新办理退休(职)手续。

23、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答: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由申办单位凭参保人员参保的证卡和有关材料,到人社部门办理退休手续。申办单位指:

(1)职工所在单位;

(2)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街道、镇(开发区)人社所或档案代管机构;其中在本市无暂住地的外地户籍人员,可由本人申办。

24、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失业人员指的是哪些人员?

答:是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因各种原因中断工作或者失业而暂停缴费、且未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的人员。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企业,参保时间有所不同。市区国有企业、区属以上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参保时间按1985年1月1日确定(有部分企业参加行业统筹,参保时间按参加行业统筹时间确定);原城区(崇安、南长、北塘)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参保时间为1989年1月1日;锡山区、惠山区国有及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参保时间为1986年7月1日。如:市区某国有企业一固定工,1989年被除名,失业后直到退休年龄前未再缴费的,即为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失业人员。

25、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待遇具体包括哪几个部分?

答:基本养老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即: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另外,对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新办法实施(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26、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待遇中的基础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

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

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篇_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来源:县劳动局 | 作者:不详| 日期:2010年07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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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机构

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站

办公地址:县劳动保障大院东办公楼4楼

服务电话:6326805

二、办理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6]7号)

《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2006]13号)

《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号)

三、基本养老保险参保

(一)办理范围及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外临时聘用人员。

(二)提交资料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证明;

2、单位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3、法人第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

4、法人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5、单位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表;

6、参保人员身份证、户口薄及复印件;

7、参保人员一寸彩照2张;

8、经办机构要求的其它资料。

9、如单位已进行了社会保险登记并发给了《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只需提交第5、6、7、8项资料;

(三)办理程序

1、参保申请: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交相关资料到经办机构申请参保,并领取填写好相关表格备查;

2、审核资料:业务人员对申请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资料、填报的相关表格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给予受理;对审核不合格的,即时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补正资料;

3、缴费核定:业务人员在审核提交的资料、相关表格及有关数据准确无误后,按规定核定缴费类别和金额,并开具缴费通知,告知收入户账号,参保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将应缴保险费存入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4、录入系统:根据缴费情况,及时建立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台账并录入系统;

5、办理手续: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发放《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

四、缴费基数及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每年4月份确定一次,中途不作变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28%,其中用人单位为20%,个人为8%。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人数缴费基数之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小于本单位统计年报工资总额的,以统计年报数为单位缴费基数。

从2006年1月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

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工本人缴费比例为8%,雇主为其缴纳比例为12%)。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的60%至300%之间由其自行选择决定。

五、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员设立的一个终身不变的记录参保人员缴费情况的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是基本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以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主要依据。个人账户记入的内容包括三部分:

1、参保人员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2、2006年1月1日以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3、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

发生下列情况,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支付和继承: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3、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以随劳动者的自由流动而转移。劳动者在本省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劳动者跨省流动时,既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又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同意接收劳动者养老保险关系的函件,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劳动者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打印《养老保险基金转出单》,转入地社保征办机构为其办理转入手续后,劳动者即可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六、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它体现的是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时间的长短,是劳动者能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条件。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它体现的是劳动者实行个人缴费之前的劳动贡献,是劳动者能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及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重要依据。

七、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2006年1月

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篇_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网站 日期: 2010-11-09

京社保发〔2010〕47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

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存档机构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其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不包括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可向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

第三条:申请补缴人员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在存档机构个人委托存档的本市城镇人员,由本人到现存档机构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附件1)及《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附件2)申报办理补缴手续,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档案关系在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附件1)及《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附件2)申报办理补缴手续,并须提供以下材料: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07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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