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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廉租房

时间:2017-12-24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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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廉租房 第一篇_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保〔2012〕20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现将《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相关工作,满足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沪府办发〔2012〕9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筹措、分配供应和租后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措与管理

第三条(房源筹措)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以下简称“廉租住房”)采取市和区(县)联合,以区(县)为主的方式筹措。市和区(县)政府指定机构或者住房保障机构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年度住房保障工作计划,通过以下途径筹措廉租住房:

(一)新建、配建、改建获得的住房;

(二)收购或者转化获得的住房;

(三)政府调配的住房;

(四)长期租赁社会机构和个人提供的住房;

(五)接受捐赠等其他途径获得的住房。

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市政府指定机构建设筹措的廉租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按计划分配给各区(县)使用。

第四条(房源种类)

本市中心城区域和郊区(县)主城区域内建设筹措成本高、资源紧缺的廉租住房,只能作为租赁使用,不可作为转化出售。

经市和区(县)政府批准可转化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出售的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可转化的廉租住房”),允许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在租赁居住满一定年限后,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相关政策,申请购买。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本区(县)的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时将一定时期内各类廉租住房筹措和供应安排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住房使用)【上海市廉租房】

廉租住房的使用不改变住房的产权归属。不属于区(县)政府指定机构或者住房保障机构所有的廉租住房,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办理接收手续后使用。

廉租住房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地产登记的专项注记手续。未按规定批准,经注记的廉租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廉租住房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装修、检测和验收,装修后的廉租住房应当具备基本的使用功能。廉租住房维修维护、设备安装、室内装修等相关费用纳入廉租住房筹措成本。

区(县)政府指定机构或者住房保障机构通过长期租赁等途径获得的廉租住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轮候配租

第六条(申请条件的认定)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的有关申请条件按照下列规定认定,其中住房优先供应家庭的全体成员还应当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一)老年夫妇,是指本市无子女且双方年龄均在60周岁以上的夫妇(含本市无子女的60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

(二)残疾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规定的残疾评定标准,持有本市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1~3级残疾人证明的人员;以及经人民解放军有关管理部门认定,或者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可,持有1~4级残疾军人证明的人员。

(三)重大疾病患者,是指患有尿毒症透析、精神病、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肝炎、心脏瓣膜臵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手术疾病或者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疾病,并持有本市三等甲级医院病例证明的人员。

(四)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是指经相关管理部门认定的丧失相应劳动能力等级,并持有本市劳动部门出具《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证明书》的人员。

(五)烈属、因公牺牲人员家属,是指经省级及以上相关管理部门认定,并持有相应证书或证明的人员。

(六)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人员,是指经省(部)级及以上相关管理部门评定,并持有相应证书或证明的人员。

(七)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者两次获得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人员,是指经省(部)级及以上相关管理部门评定,并持有相应证书或证明的人员。

(八)1966年底以前归国华侨,是指经相关管理部门认定,并持有本市归国华侨联合会颁发证明的人员。

(九)人数在2人以上(含2人)且人均住房居住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的家庭,是指共同申请人在2人以上(含2人)且人均住房居住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的家庭。

第七条(反馈配租方式的选择意见)

符合实物配租申请条件的单身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以下简称

“申请户”),通过审核登录后,应当在收到《配租方式征询单》后的15日内,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反馈选择配租方式的书面意见,申请户可以在下述范围内选择其中一项:

(一)选择放弃实物配租、享受租金配租的,应当按照租金配租的有关规定办理配租手续,并在签订的租赁补贴协议期限内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上海市廉租房】

(二)选择实物配租轮候期间租金配租的,在轮候期间可以先按照租金配租有关规定办理配租手续,但在配租廉租住房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退出租金配租;

(三)选择直接轮候实物配租的,在选择3个月后,可以重新选择租金配租或者实物配租轮候期间租金配租。

申请户未按照以上规定反馈选择意见的,视为自愿放弃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其取得的登录证明自动作废。申请户自登录证明作废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

第八条(产生轮候次序)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规定时限内经登录公告的申请户,分批次组织产生轮候次序的活动。根据申请户条件及其配租方式选择等情况,采取类别分组及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申请户的轮候次序,每个申请户取得一个轮候序号。产生轮侯次序的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每批次产生轮候次序的活动现场,公布产生轮候次序的具体办法。【上海市廉租房】

产生轮候次序活动可以邀请社会公信力代表、新闻媒体等进行监督,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将申请户轮候排序的结果在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网站和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公告。

第九条(公布当期供应的房源)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房源供应和申请户轮候排序等情

上海市廉租房 第二篇_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保[2012]16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相关工作,根据国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和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有关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了《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相关工作,根据国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和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有关办法、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的供应和配租后管理工作。

第二章 配租供应

第三条 (租金配租范围)

下列经审核登录的申请家庭或者单身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户)予以租金配租:【上海市廉租房】

(一)可申请配租类型为“租金配租”的;

(二)可申请配租类型为“租金配租或实物配租”,经配租征询选择为租金配租的;

(三)可申请配租类型为“租金配租或实物配租”,经配租征询选择为实物配租轮候期间租金配租的。

第四条 (签订租金补贴意向书)

可申请配租类型为“租金配租”的申请户,应当在签收廉租住房申请户审核登录证明和《租金配租通知单》后的15天内,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意向书。

可申请配租类型为“租金配租或实物配租”的申请户,经配租征询,选择为租金配租或者为实物配租轮候期间租金配租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户书面选择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其发放《租金配租通知单》或者《实物配租轮候期间租金配租通知单》。申请户应当在收到《租金配租通知单》或者《实物配租轮候期间租金配租通知单》后的15天内,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意向书。

申请户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租金配租补贴意向书的,视为自愿放弃廉租住房资格,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注销其登录证明,申请户自注销登录证明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意向书采用全市统一示范文本,就申请户的配租面积、租金补贴标准、自行寻找租赁住房期限、租赁住房要求、违反意向书的处理等情况事项予以约定。

第五条 (签收住房出租人告知书)

廉租住房申请户在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意向书的同时,应当签收《廉租住房申请户住房出租人告知书》(以下简称《住房出租人告知书》)。

《住房出租人告知书》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拟订。告知书应当包括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性质、住房租赁要求、租金补贴发放方式、虚假租赁的责任和处理等内容。

第六条 (自行租赁住房)

【上海市廉租房】

申请户签订租金配租补贴意向书、签收《住房出租人告知书》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自行租赁住房。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方式,为租金配租家庭自行租赁住房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申请户租赁住房时,应当向住房出租人出具《住房出租人告知书》,经住房出租人签字认可后,与其签订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2个月。

申请户租赁的住房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具备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权属材料;

(二)住房出租方为个人的,出租人在出租住房后不会造成自身居住困难;

(三)申请户租房后,其原住房面积和租赁住房面积之和原则上应当达到保障面积标准。

申请户在6个月内未自行租赁住房、签订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的,视为自愿放弃廉租住房资格,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注销其登录证明,申请户自注销登录证明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

第七条 (租赁合同登记)

自行租赁住房后,申请户应当在10天内将租赁合同递交租赁住房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租赁合同登记。登记后,申请户应当及时将出租人签字认可的《住房出租人告知书》、租赁合同登记证明、住房出租人有关信息、住房出租人提供的收取住房租金的银行账号等相关材料送交区(县)住房保障机构。

第八条 (核定实际补贴金额)

接收到租赁合同登记证明和有关材料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根据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意向书明确的租金补贴标准和租赁合同签订的租金价格,核定申请户实际补贴金额。申请户租赁住房的租金超过该户租金补贴标准的,按租金补贴标准确定租金补贴;低于该户租金补贴标准的,按租赁住房租金金额确定租金补贴。

第九条 (签订租赁补贴协议)

经审核,申请户送交的租赁合同登记证明等材料符合相关要求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申请户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户补齐材料。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采用全市统一示范文本,就双方责任和义务、配租面积、租金补贴标准、实际补贴金额、租金补贴用途、租金补贴发放方式、租金补贴发放时间、租赁合同等情况变更后补贴金额的调整、违反协议的处理等事项予以约定。租赁补贴协议期限原则上为3年。

第十条 (租金补贴发放)

租金补贴根据租赁合同原则上按季度发放,并直接支付到住房出租人收取住房租金的银行账户。租金补贴的起始时间按租赁补贴协议约定的时间计算,起始时间在当月15日及以前的,当月按一个月标准发放;在16日及以后的,当月按半个月标准发放。租金补贴起始时间的月份不在当季度首月的,第一次按该季度实际应发的月份发放,后续按季度发放。

在租金配租协议有效期内,申请户和住房出租人按租赁合同的约定终止租赁关系的,终止时间在当月15日及以前的,当月按半个月标准发放租金补贴;在16日及以后的,当月按一个月标准发放租金补贴。

第三章 配租后的管理

第十一条 (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申报)

在租赁补贴协议有效期内,申请户和住房出租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申请户应当在合同终止后的10天内,书面告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停止发放租金补贴;合同提前终止的时间在当季度末月15日及以前的,申请户和住房出租人应当将提前发放的租金补贴退还给住房保障机构。 第十二条 (再次签订租赁合同要求)

租赁补贴协议有效期内,申请户应当安排好租赁合同之间的衔接,并在租赁合同终止后的1个月内重新领取《廉租住房申请户住房出租人告知书》,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和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原租赁合同终止至新租赁合同生效期间,停发租金补贴。

第十三条 (配租期间重大情况变动的申报)

申请户在租金配租期间,发生增加住房、家庭迁离本市、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待遇等情况的,应当按照本市廉租住房复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申报变动情况。不及时申报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复核及退出)

租赁补贴协议期满前的第4个月内,申请户应当按照本市廉租住房复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复核。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视为自愿退出廉租住房保障,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租金补贴协议期满后,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经复核,申请户仍符合申请条件且属于租金配租范围的,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租金配租手续;经复核,申请户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确有正当理由难以及时退出的,经申请户申请、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继续给予租金补贴,配租面积按原核定面积执行;过渡期在6个月以内的,租金补贴按届时租金补贴标准执行,超过6个月的,超过月份的租金补贴按届时租金补贴标准的50%执行。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与申请户签订过渡期协议,并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配租期间违规行为的认定)

申请户在租金配租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规行为:

(一)与住房出租方签订虚假租赁合同,骗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

(二)将租赁住房转租或者转借的;

(三)将租赁住房作为非居住住房使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五)租赁合同提前终止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告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的;

(六)租赁合同终止后,未按规定再次签订租赁合同的;

(七)未按规定申报有关信息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违规行为的处理)

上海市廉租房 第三篇_上海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复核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复核管理

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保〔2012〕21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复核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本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配租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了《上海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复核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上海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复核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健全本市廉租住房管理制度,完善准入退出机制,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以下简称廉租家庭)复核管理工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廉租住房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廉租家庭的复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配租期满后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复核、配租期间重大情况变更的复核、配租期间配租标准变更的复核等。

第二章 配租期满后保障资格的复核

第三条 (申报时间)

廉租家庭的资格复核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复核时点与廉租家庭租金配租租赁补贴协议(以下简称“补贴协议”)或者实物配租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的期限相衔接。

廉租家庭在补贴协议或者租赁合同期满后,愿意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在补贴协议或者租赁合同期满前第四个月内,向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复核申报。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及时督促和受理廉租家庭的复核申报。

【上海市廉租房】

廉租家庭在补贴协议或者租赁合同期间,因自身原因愿意停止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即退出租金配租或者实物配租)的,可以向住房保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停止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廉租家庭自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

住房。

第四条 (申报受理和审核)

廉租家庭应当根据申报时的家庭情况,如实填报《上海市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复核申报表》,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等规定,对廉租家庭的申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廉租家庭申报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复核的受理和审核工作,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的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配租办理)

经复核,申报家庭仍然符合本市廉租住房相关申请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原补贴协议或者租赁合同期满后,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或者实物配租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配租手续。

申报家庭原为租金配租、经复核后配租类型调整为实物配租且为直接轮候实物配租的,原补贴协议期满后,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申报家庭原为实物配租、经复核后配租类型调整为租金配租的,应当按照规定退出承租的廉租住房,办理租金配租手续;确有正当理由难以及时退出的,经廉租家庭申请、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核同意,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的约定继续租赁原承租的廉租住房;过渡期满后,廉租家庭必须退出承租的廉租住房,并按照规定办理租金配租手续;拒不退出的,应当按照实物配租管理关于处理违规行为的规定处理。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与申请家庭签订过渡期协议,并严格执行。

申报家庭原为实物配租、经复核后配租类型仍为实物配租的,根据房源供应标准的有关规定,住房配租面积无变化的申报家庭,允许继续租赁原承租的廉租住房,但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住房配租面积有变化的申报家庭,可以选择继续租赁原承租的廉租住房,也可以选择重新轮候选房。选择继续租赁原承租的廉租住房的,应当重新签订廉租实物配租住房租赁合同;选择重新轮候选房的,应当退出原承租的廉租住房,按照实物配租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不符合条件的处理)

经复核,申报家庭不符合本市廉租住房相关申请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申报家庭补贴协议或者租赁合同期满后,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注销其登录证明,停止实施廉租住房保障。

第七条 (不申报复核的处理)

廉租家庭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复核的,视为自愿放弃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其取得的登录证明自动作废,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廉租家庭补贴协议或者租赁合同期满后,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停止实施廉租住房保障。

第八条 (复核决定延迟的处理)

廉租家庭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复核,但因住房保障机构的工作原因,至补贴协议或者租赁合同期满后仍未作出复核决定的,在作出复核决定之前,廉租家庭可以按照原补贴协议或者租赁合同的约定,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章 配租期间重大情况变更的复核

第九条(重大情况变更的界定)

补贴协议或者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经审核登录的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情况变更:

(一)家庭成员因买卖、继承、受赠等方式新增住房,且与原核定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后,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

(二)家庭成员已获得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臵,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

(三)家庭成员已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待遇的;

(四)家庭成员均连续6个月以上不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或者均注销本市户籍的。

第十条 (重大情况变更的申报和审核)

廉租家庭应当在补贴协议或者租赁合同有效期每满1年的第一个月内,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如实填报《上海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重大情况变更申报表》。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及时督促和受理廉租家庭的申报,并在受理申报后的20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报审核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申报情况的处理)

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廉租家庭申报和核查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廉租家庭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当自规定的申报期限后,中止发放廉租住房租金配租或者实物配租的租金补贴,直至廉租家庭填报申报表为止;

(二)廉租家庭申报有重大情况变更并核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租金配租家庭停止发放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家庭腾退承租的实物配租住房;确有正当理由难以及时退出的,经廉租家庭申请、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核同意,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继续按照补贴协议或者租赁合同的约定,给予廉租住房保障;过渡期满后,必须停止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与申请家庭签订过渡期协议,并严格执行;

(三)廉租家庭申报无重大情况变更的,继续按照补贴协议或者租赁合同的约定,给予廉租住房保障;但经检查核实确有重大情况变更的,应当按照隐瞒虚报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配租期间配租标准变更的复核

第十二条(变更范围)

本市廉租住房配租标准(租金配租的配租面积标准、租金补贴标

上海市廉租房 第四篇_廉租房申请条件

准入条件: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区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离异的申请人,离婚时间应满3年。

二、申请家庭上一年度家庭年收入标准为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超过19600元,2人户家庭年收入不超过31600元,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超过39100元,4人户家庭年收入不超过 45100元,5人及以上家庭年收入不超过51200元。

三、申请家庭资产总额为1人户家庭不超过13万元,2人户家庭不超过 19万元,3人户家庭不超过26万元,4人户家庭不超过 32万元,5人户及以上家庭不超过38万元。

四、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五、申请家庭成员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未购买过经济适用房。办理机构: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所需材料:申请人向镇、街住保办提交《审核表》,一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二、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三、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四、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五、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六、申请家庭中有优抚对象的,须提供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件;七、申请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的,须提供区(县)级以上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八、申请家庭中有重大疾病病人的,须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大病诊断书;九、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十、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十一、被拆迁家庭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或拆迁安置证明;十二、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自住型商品房申购条件

1、名下一套内住房京籍家庭;

2、持有有效暂住证,并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保或个税,且名下无房的非京籍家庭;

3、单身者购买需满25岁;

4、本市户籍的无房家庭和目前已在轮候经适房、限价房的家庭可优先购买。

自住型商品住房面向全市符合限购条件的家庭。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家庭实行限购;非京籍家庭持有有效暂住证,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保或个税,可以购买一套住房。这意味着,名下无房或仅有一套住房的北京户籍家庭以及符合购房条件且名下无房的非京籍家庭,都可以购买。

14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和标准有哪些?在北京申请廉租房或公租房都不是个容易事情,因为僧多粥少,资源分配不过来,加上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限制,往往申请一套公租房可能要等上几年才排上号。2014年北京公租房廉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2014北京公租房申请标准和北京公租房及北京公租房申请以及北京公租房的条件有哪些。北京公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北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北京公租房申请需要哪些材料?取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只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填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预先登记表》即可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范围。所需材料:申请人身份证、“三房”审核备案通知单。北京保障房申请家庭按四房中准入标准最宽松的公租房标准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都会被纳入到保障体系中轮候。四房合一申请,意味着北京公租房、廉租房已实现统一。北京公租房申请与北京公租房的条件和北京如何申请公租房涵盖北京公租房申请材料和北京怎么申请公租房。涉及2014北京公租房申请流程与北京公租房申请书及北京市公租房申请。从2014年起各地廉租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租房年度建设计划。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租房管理。两房并轨后,主要建设小户型住房,严禁面积超标。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上海市廉租房 第五篇_2016幼儿园大班毕业典礼仪式方案

动时间:xx年7月2日下午

活动地点:大一班教室

参加人员:三位老师、家长及幼儿

主持人:xx

活动目标:

1、体验毕业离园时的惜别之情,萌发对小学生活的向往之情。

2、体验与老师、同伴、父母一起参与活动的乐趣、增进师生、同伴、家园的互动。

活动流程:

一、开场白:

家长朋友们:

大家好!

感谢你们在百忙之中来参加我们的毕业典礼,我代表我班的三位老师对你们的到来表示深深的感谢!多少次为制作教玩具帮助我们搜集材料,为我们共同教育好孩子献计献策。正是因为你们的配合与支持,才使我班的保教工作顺利进行,正是因为你们的理解和包容,才有我们今天的成绩。

三年时光,弹指一挥间。在这个令人紧张而又兴奋的七月,在这个充满了离别而又有新的展望的时刻我倍感欣慰,今天为你们召开毕业典礼,此时此刻我心情凝重,因为与我朝夕相伴的你们就要离开了;此时此刻我又倍感欣慰,因为我们的孩子就要做一名光荣的小学生了。

望着今天长大的你们,我想起了你们刚刚来的时候,有的哭,有的吵,有的闹。而今天站在我眼前的你们,个子长高了,知识丰富了,三年来的相依相伴,三年来和你们共同度过的每一天,都是我生命中最珍贵的回忆。

每个早晨,我会想起你们的声声问候;

每个傍晚,我会想起你们的每张笑脸。

孩子们,当我们一起忘情的游戏、开心的歌唱时,当稚嫩的小手送到老师嘴边,用甜甜的声音安慰老师时。老师会永远记住我们相处的那段快乐、幸福的时光。

二、家长代表发言:

三、幼儿代表发言:

四、教学效果汇报:

1、歌曲:不再麻烦好妈妈、春雨濛濛的下、快乐的六一

2、猜谜语:

3、游戏:击鼓传花

4、儿歌朗诵:三张毯、风在哪里、过端午

5、古诗:

6、英语歌曲演唱:

7、智力游戏:我最棒!

8、集体朗诵:毕业诗

9、集体演唱歌曲:老师,再见了!

五、结束语:

我们在相知相伴中度过了3个春秋,在这些日子里,深深的情谊之桥在我们之间架起,感谢孩子们对我们的爱、感谢孩子们给我们带来的快乐。离别的铃声即将响起,作为教师,我们内心有说不出的高兴和不舍,为了你们即将成为一名小学生而高兴,为你们即将离开我们而依依不舍,千言万语汇成一句话:祝各位家长工作顺利、心想事成;愿可爱的孩子在未来的时光里,好好学习,健康成长!

上海市廉租房 第六篇_2016深圳申请租房补贴承诺书

深圳申请租房补贴承诺书

承诺人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 号码:

本人在申请和领取人才租房补贴的整个过程中,对下述事宜承诺:

一、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

二、本人(配偶)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享受“孔雀计划”政策;

三、本人(配偶)未租住政策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周转房等);

四、本人的居住信息与提交的租赁合同(或租住凭证)相符;

五、本人是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六、本人(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七、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本人将在1个月内通知本单位住房专员:

(一)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拥有了自有住房,或本人(配偶)享受了购房优惠政策(拥有住房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或接受赠与的时间为准);

(二)本人(配偶)租住了政策性住房,享受了“孔雀计划”政策或享受了宝安区“凤凰工程”住房保障政策;

(三)本人(配偶)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

(四)本人人才层级已经提高;

(五)租赁合同快到期需提交新合同。

本人对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经核查发现本人不符合条件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缴交罚金。已领取了租房补贴款的,将及时退回。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廉租房申请承诺书

本人(申请人)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 ,因申请住房保障,现做以下承诺:

1 、本人为申请家庭推选出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本人的承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承诺;

2 、本人提出的申请和申报的证明材料真实可信,不虚报、不隐瞒;

3 、本人自愿接受市、区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对本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金融证券及工商营业纳税等财产收入情况予以核查,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

4 、在享受住房保障待遇期间,家庭人口、家庭人均月收入或家庭住房面积发生变动时,保证在一个月内主动向居委会可保障性住房租赁管理单位报告;以上承诺如有不实,本人及家庭自愿退还已发放的租金补贴,并承担一切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家庭成员承诺签名

二〇一 年 月 日

无锡市租房补贴申报诚信承诺书

本人已认真研读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租房补贴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知道虚报冒领租房补贴的严重后果,本人郑重承诺: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补贴申请人:

年 月 日

1

无锡市大学生租房补贴申报诚信承诺书

本人已认真研读了《关于调整大学生租房补贴政策的通知》,知道虚报冒领租房补贴的严重后果,本人郑重承诺: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补贴申请人:

年 月 日

1

上海市廉租房 第七篇_2015市建委上半年信访工作情况汇报

市建委上半年信访情况汇报

今年上半年,我委信访立足稳定,构建和谐建设环境,努力以稳定促进各项建设的发展,确保建设任务的完成。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上半年信访开展情况

⒈抓建章立制、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强化了内部建设,设置了市建委信访接访室,以更好的做好衔接。市政府开通市长热线后,我委在第一时间建立健全了市建委系统第二、三级市长热线电话网络,出台了《市建委热线电话暂行规定》,建委机关安排了专人负责市长热线的交办协调,委属各单位也相应安排了联络员和交办电话,提高效率,确保了办结率。自月日市长热线开通至月底,我委共承办市长热线交办件件,占总量的,这些办件我委均按要求及时全部办结,办结率。据市政府政务督查通报统计:月份督办室共转办、交办市直部门市长批示群众来信件,其中我委件,占了,这些办件我委亦按要求全部办结。

⒉建立建委负责同志信访接待制度,坚持开门办公,继续实行首问负责制,随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并做好反映问题的交接,做到有记录,有衔接,有办理,有反馈。所有信来访基本都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尽可能把矛盾化解在部门。

⒊立足本级,主动协调,稳妥地处理了数起久拖不决、解决难度大、历史遗留的重点信访案件。如程金花户,该户自年起开始上访,是池州老上访户、缠访户的一个典型,在建委留存仅她一人的案卷就装了两个文件盒。去年下半年以来,根据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领导小组关于彻底了结、彻底息访的要求,我委十余次与程金花户进行接触、沟通,并会同市信访局主要负责同志反复做其,积极运用说服的方法,换位与其交心,劝其息访。经过不懈的努力和多次长时间的商谈,于今年元月日与其签订正式协议,此协议明确规定对程金花拆迁问题的补偿为最终补偿,程金花及其家人承诺永不再为原问题上访。至此一个延续五年多的老上访问题基本妥处。

二、对市党政领导七个带案下访案件的办理情况

⒈关于要求解决国丰花园规划等问题。近两年来,国丰花园部分群众不断来访,反映拆迁过渡费和小区内违章建筑问题。其一,我委近期经与开发商多次协调,由其拿出万元,按照个月拆迁过渡期限,解决了该小区拆迁过渡费问题。第二,违章建筑问题。一是号楼违章建筑问题,该房原建二层。我委根据群众反映,分析认定原规划审批为车库,只能建一层,去年责成城管支队将该房二层拆除。现在个别群众进一步要求再将该房一层也拆除。为此,我委调阅了当时市规划委审批的意见和××年月日核发的《池规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批准建设杏花村市场二期工程车库,结构为“底框”,占地面积。据此可以认定,该房系原规划审批,不属于违章建筑。为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同时也兼顾群众的意见,我委决定:责成国丰置业公司只能将该建筑作为车库使用,不得改为他用,不准对外出售。二是西侧通道违章建筑问题,群众反映情况属实,要求正当。根据《城市规划法》,我委决定责成国丰置业公司于××年月底前自行组织人员予以拆除,逾期不拆,我委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三是路边通道楼上违章建筑问题,我委责成城管支队动员该户自行限期拆除。逾期不拆,将依法予以拆除。

⒉关于秋浦花园楼规划建设问题。根据原批准规划,秋浦花园共有建筑栋,楼位于长江路秋浦路交叉口、为秋浦花园标志性建筑,西南面临规划的街心花园建筑性质为商业办公综合楼。截止到去年底已建成栋,仅楼未建。自秋浦花园开工建设以来,建与不建楼逐渐成为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面对两难的选择,从建立诚信政府的角度考虑,市政府及市建委在多次征求上海、南京、合肥和省内沿江城市的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由第次市规划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建设楼,目前,建筑施工图已完成,正在施工图审查,即将组织施工。

⒊关于原体委开发的小区房产证问题。经调查,该项目存在多起违法违规行为,一是一房多卖,有多人持同一房产产权,并有相关资料。二是存在多起违规抵押,包括对在建工程抵押和将已出售(或还给拆迁户)的房产进行抵押。三是来访人反映的住宅工程未经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因此该小区暂不具备办理房产证的条件。我委正由房产局督促时代公司尽快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在未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前,对于住户经商和子女上学问题,只能由房管局采取开具证明的办法,还要请相关部门予以支持。

⒋关于要求降低廉租房租金退还押金问题。我们认为押金暂时不能退还的,在第一批廉租房分配时,市政府出台了入住廉租房的五项条件,唐礼春等户并不完全符合条件,但考虑到他们情况特殊(如唐礼春夫妇均有残疾),经市廉租房分配领导小组统一意见,同意他们入住,并缴纳元押金,租金按元收取,这是政

府对他们的特殊照顾。若现在退还押金等于是否定了当时的入住条件,不利于稳定。租金的调整也需要市廉租房分配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⒌关于县学门号居民反映南大门地块施工影响住宅楼安全等问题。今年月以来,我委要求兴佳置业公司委托市国土资源规划勘测院对县学门号房进行了次观测,从观测结果看,区号楼施工过程中,县学门号住宅楼的基础稳定,主体结构是安全的。我委还督促兴佳置业公司妥善处理了住户关心的几个方面问题,一是重新敷设Ф镀锌管米,Ф镀锌管米。二是将原自西向南方向的不合理排水管道改为现在的由东向西进入兴佳二期的主干排水管道。三是对其室外地坪局部进行了修整,铺设了砼土路面。四是对正常施工进行了交底和限制,尽可能降低对住户日常生活的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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