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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限购

时间:2017-12-21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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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限购 第一篇_北京商住房限购疑云

再听到限购传言,许多人的第一反应自然就会变成“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得信”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一条辟谣信息,称“‘14日晚24点,北京将全面停止商住房网签’的消息不属实”。至此,限购传言暂时停止。

但未来北京是否会实施商住房限购?舆论探析并未结束。

北京商住限购传闻最初源于5月份的通州商住房限购,通州火热的商住房交易成交迅速降至冰点后,市场需求就如同“打地鼠”游戏中的“地鼠”迅速从大兴、门头沟等北京市其他区冒了出来,伴随需求一同冒出来的,还有谣言。

6月6日,舆论场有关“门头沟商住房暂停网签”的消息开始传播,随后消息便演变成了“门头沟商住房限购”,门头沟住建委相关人士在6月8日确认暂停网签属实,但“暂停网签每年都会有,不影响购房”,“商住限购的事儿是谣言”等回复,并未阻止有关限购的信息传播。《全北京都要实施商住限购?再不买就没资格了》等新闻,仍然出现在当天的媒体上。 随后,由“门头沟商住限购”升级而来的“6月14日24点北京将全面停止商住房限购”的消息不断扩散,进而引发了端午小长假(6月9日~11日)三天商住房网签量爆表的局面。 数据显示,6月9日~6月11日北京市商住类成交量为3345套,占北京新房成交量的81.8%。

值得注意的是,从6月6日谣言初起到6月14日北京市住建委辟谣前,共8天时间里,管理部门并无回应。直到6月14日,北京市住建委才“辟谣”。然而,这则“辟谣”的表述是,“14日晚点,北京将全面停止商住房网签’的消息不属实”。

关于北京商住房是否会限购,舆论反应不一。

有业内人士表示,北京商住库存较大,不具备暂时全面限购的市场环境,而且限购将对中小开发商构成致命打击。“如果说通州限购令出台是因为有多个利好消息刺激,开发商还能理解,但其他区在拿地之初大家并不知情,一旦限购对很多中小开发商来说是致命打击。” 但在开发商眼中,限购则是“迟早的事儿”,商业及公建用地的原本用途以及北京控制人口规模的目标是两大重要因素。

此外,谣言为什么没能止于智者,也成为媒体关注的一大热点。有关部门迟到的答复让人再次掉进了“你猜,你猜,你猜猜猜”的漩涡。

有媒体认为,“宁可信其有”的背后,民众见识了太多的“限购”和“辟谣式限购”,再听到限购传言,许多人的第一反应自然就会变成“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得信。

北京限购 第二篇_北京楼市2010年限购政策

北京出台地方楼市新政 同一家庭限新购一套房

2010年5月起,同一购房家庭暂定只能在京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商业银行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不能提供5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居民购房贷款也被暂停。

北京市政府发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北京也是“国十条”出台后,全国大城市中首个公布地方楼市新政的城市。

成年子女可单独新购住房

限购不计已有住房,不完全禁止改善性需求

这次政策出台后,每个家庭只能再买一套商品住房。过去有多少套住房,因为政策中并未表述,因此不计入内。限购一套新房,既包括一手房,也包括二手房。

对于“同一家庭”如何认定?原则上“同一家庭”是指一对夫妻带着一个未成年的孩子。同时,对于改善性需求也并没有完全禁止。如果孩子已经成年将就业结婚,就可以分户出去,不再属于同一家庭,孩子自己也可以再购买一套商品住房。

对于对“同一家庭”的认定,将来可能会需要买房人提供相关证明,如户口本等。户口本上标注了出生年月日,是否属于成年人就可以看出。 对于外地人,如果在京购房,也将执行该规定。

【北京限购】

提醒买房者,一定要认识到政策严厉程度,在购房前自己要清楚是不是第二套或第三套,不能冒险。“因为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是分开的,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一般会注明,多长时间不能办下贷款,就要把全款付清。否则就是违约。如果现在还去买多套房,到时候办不下贷款,所有损失都需要由消费者自己承担。即便网签过了,还要不断复核,一旦查出,最终是无法办理房产证的。”

北京限购 第三篇_北京限购令之后买房已成奢望

2月16日下午4时许,“网络上出新闻了,你赶紧去看看。说是外地人没有五年纳税证明的就不让买房了。”一个同事喊道。一时间,办公室炸开了锅。像陈静一样,她的不少同事都是刚工作没几年的外地人。在北京一家影视制作公司上班的陈静看了看网页上的新政,“立马儿连手里的活都不想干了”。

根据北京市政府出台的落实新“国八条”的房地产调控细则,今后外地人购房需提供五年以上纳税证明。想到还要继续在北京租房,不断地搬家,特别是那细碎的打包过程,陈静显得分外沮丧。

下午6点半左右,进一步的消息更是把陈静抛到了心情的谷底。一位经纪人打电话告诉她,“没有五年纳税证明的人最好今天晚上12点以前完成网签,否则就很可能过不了户了。”陈静本以为这个细则到执行,还会有个缓冲期,但她错了——新政的执行非常迅速,隔天就开始正式执行。

直到16日深夜12点,北京大小中介都在加班帮一些可能会被政策挡在购房大门之外的购房者赶做网签,大家都在争抢绿灯变红之前的分分秒秒。当天,北京市二手房网签量达2057套,比前一天暴涨了149%。

2月17日,朝阳区石佛营的交易大厅已经张贴了要求申报《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的通知。通知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协同有关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对购房家庭资格进行核验。通过核验的购房家庭,方可办理网上签约手续。咨询台前站满了面目焦灼的咨询者。

2月17日上午12点半,陈静的同事接到一家中介经纪人的电话,对方来核实其是否符合购房资格。当经纪人听到这位同事的丈夫是北京户口时,就立刻以非常激动的语气说:“太好了,那我就接着帮您看房了。”据这位经纪人讲述,新政出台后,他们就开始挨个核实客户的情况,如果不符合购房资格的,就在数据库里删除该客户的信息。

一位经纪人还告诉陈静,新政前,买房贷款只要出示一年期的纳税证明,中介公司稍微运作一下,找一个公司补办就可以通过,且只需要将证明给银行看。但五年的纳税证明,无论如何是没有办法作假的,关键是还要被建委审核。

仅仅两天当中,在北京限购令之后,短暂的争取网签时间,以及有无补开五年纳税证明等 “打擦边球”的可能,全部被精明的中介公司一一排除。听着打听来的种种细节,陈静觉得更加沉重了,“太对不起父母。”

四年前,在人民大学读大四的陈静,思量后决定留在北京。2009年,父母也随陈静到了北京。父亲今年已经60多岁了,来到北京后,还是靠自己的一技之长找了份工作。父亲坚持工作,常常还加班,就是为了给陈静在北京买一套房。【北京限购】

在过去的两年间,因为没有自己的房子,陈静搬了五次家。父母来了之后,全家人都搬到了父亲的朋友家中。一年之后,朋友全家移民,想卖房子。父亲为了不为难这位几十年的老友,全家就开始不停地看房。【北京限购】

去年4月,国十条出台,陈静发现房价略有下跌,就开始观望。但没跌多少,房价又继续上涨。旋即,北京又出台规定外地人未满一年社保,不能申请房贷。陈静认为房价可能会降,于是决定一边看房一边观望。

到了春节前一个月,陈静看中了一套丰台的二手房,房价138万。当时,已经卖了山东济南老家的房子再加上父母的存款,陈静手中有120万,但因为房东要求一次性支付全款,并且从陈静看完房决定买,到房东约定的收款日,只有一天时间。几经犹豫之中,这套房也就与她擦肩而过。

陈静的不幸,却成全了周边拥有北京户口的朋友、同事。一位同事正考虑怎么把户口分出去,再买一套房子。这位同事打听了家周围的中介,找寻了这样一个办法——将自己的户口和父母的户口分开。因为他家里三套房子有两套是父母分得的,产权上也不是陈静同事的名字。也就是说,有北京户口的陈静同事,名下就仅剩一套房了。按照新政,他能再购一套房。

对于陈静同事想采用的这种分户法,记者咨询了北京市公安局万寿寺派出所的户籍警。该户籍警告诉记者,只要房子产权是自己的,那从本市把户口迁过来,是允许的。而且把户口本、产权证、身份证拿来,当时就可以办成移户。对于拥有北京户口的人而言,这意味着只要他可以单独成户,在他面前就不存在“限购”令牌。

陈静觉得,她虽没有户口,但同样在为北京做贡献,为什么就不能买房呢?

但官方却不认可她的委屈。北京房协副秘书长陈志认为,限定五年在京连续缴纳社保、纳税并不是排外政策。这体现出政府希望留住人才在北京长期奋斗,使他们在推动北京发展的同时,实现个人梦想,而“京十五条”限购政策主要限制的是投机性需求。陈志说,如果没有给北京经济做贡献的人,挣了钱就来北京炒房,炒高了再从房地产市场获利后再撤,这样的情况对一直在北京奋斗的人也是不公平的。

清华大学教授、央行货币政策委员李稻葵更是第一时间在微博上支持北京市政府的“限购”做法。“实话实说,2009年5月,作为北京人民代表,与郭市长集体见面,我发言呼吁限购。每次都承诺我会第一批出来舆论支持。”此言一出,引来众多学者的非议,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经济学教授许小年更是表达激愤。他在微博上直接写道:“斯文扫地,学界悲哀。归去来兮,自由之精神,归去来兮,独立之思想。”

华远集团总裁任志强亦对“限外”表示质疑:“一个不能不断吸引更多优秀人才融入的城市,又怎么可能创新和进步呢?纳税五年仅为能买房吗?是否应给个北京户口?下次还会再出个非北京户口的房产要征高税的政策吗?一个可以由政府任意调整的政策,又能给民众多长远的发展预期呢?而且,外地人中一大批是无社保和无连续纳税证明的中低收入者。有一批是企业纳税的股东们,还有一批给北京带来财富与消费税收的非工资性收入者。他们都被排除在外了。”

去,还是留?对于陈静,这是一个问题。离开北京就意味着在老家可能找不到原来的工作了,一切又要从头来过。留在北京,那未来也只能继续租房过着日子。想起那细碎的打包过程,想起带着老父母搬家的场景,听到隔壁办公室传来的两个有北京户口的同事讨论如何

抄底的言语,和不久前外地人买车受限一样,陈静悲伤地想到:这座城市把她遗忘了。

北京限购 第四篇_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

会议纪要

(2011年12月13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1年2月15日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统称“京十五条”),对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住房的资格限制及限购套数等问题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上述政策的出台对于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对房屋买卖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了重大影响。实践中,本市法院民庭受理了一批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正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市高院民一庭召集市一、二中院及部分基层法院民庭召开了专题研讨会,经充分深入讨论,就该类案件审理中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形成以下纪要内容:

一、(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和导向)

对房地产市场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是党和国家为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重大决策部署。依据国家和本市的住房限购政策规定(以下统称住房限购政策),妥善处理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是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必然要求,要确保司法审判与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导向相一致。【北京限购】

二、(住房限购政策与不可抗力)

国家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并非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经历了一个从限贷到限购逐步加强和完善的发展过程。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标的额相对较大、与买卖双方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订立后可能出现的房地产市场风险及各种履行障碍均应当有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因此,住房限购政策在司法实践中不宜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不可抗力。

三、(住房限购政策的性质和合同解除的处理原则)

住房限购政策在性质上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质,确实会对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造成重大影响。对于合同订立后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应予支持。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返还给买受人;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适用定金罚则的,不予支持;经审查合同解除确实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损失方要求对方补偿其所受合理损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房屋买卖合同依约定期限能够实际履行,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致合同处于迟延履行状态,在此期间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对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另一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四、(对已办理网签的合同要求继续履行的处理原则)

房屋买受人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经审查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已经在相应的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网上签约的,可以判决或调解出卖人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诉讼中,当事人对买受人是否具备购房资格、网签是否正确等事实存在异议的,应告知其可向相应的房屋管理部门反映。当事人向相应行政部门反映的,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等待行政部门的处理结果。

五、(对未办理网签的合同要求继续履行的处理原则)

房屋买受人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经审查双方虽未办理网上签约,但买受人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具备“京十五条”规定的购房资格(见附件

一)的,可以判决或调解出卖人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不具备资格的,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即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经释明当事人变更请求的,按本纪要第三条的内容处理,当事人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买受人对其具备“京十五条”规定的购房资格负有举证责任。买受人应当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见附件二),并提交书面承诺保证其陈述真实。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证据材料以致法院无法审查核实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出卖人对买受人的权利主张表示认可的,不免除买受人的举证责任。

法院应当根据买受人提交的证据主动审查买受人家庭是否具备“京十五条”规定的购房资格并做出认定,必要时应当向相应的房屋管理部门进行核实,避免当事人通过法院生效判决、调解书的方式规避上述政策规定,实现房屋过户的目的。

六、(对“京十五条”实施前签订的合同要求继续履行的处理原则)

本纪要第五条涉及案件中,买受人家庭不具备“京十五条”规定的购房资格,但买卖双方在该规定实施(2011年2月17日)之前已经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且已经支付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解除合同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明显失衡的,对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不符合前述条件的,按本纪要第五条第一项的内容处理。

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应当严格审查,全面审核,判决支持买受人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诉讼请求的,应当在判前向受理法院的主管院庭长汇报,必要时可向二审法院汇报;原则上不宜以出具正式调解书的方式确认由出卖人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买受人在相应的住房限购政策实施前已经提起诉讼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尚未审结的,不受该政策规定的住房限购条件的限制。

七、(合同存在欺诈的处理原则)

住房限购政策实施后,因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或虚构相关事实,导致订立的合同违反住房限购政策而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或撤销合同,并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其因此所受损失的,应予支持。

八、(明知合同违反住房限购政策的处理原则)

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明知或应当知道该合同不符合当时的住房限购政策,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的,不予支持,但一审法庭辩论前买受人家庭具备“京十五条”规定的购房资格的除外;合同约定待买受人符合住房限购政策后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依照其约定。

九、(规避住房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合同的处理原则)

因住房限购政策的限制,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以其系实际买受人为由,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不予支持;借名人因自身条件变化或政策发生调整等原因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可以判决登记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十、(适用范围)

本纪要所称的“房屋买卖”,包括商品房买卖和二手房买卖。当事人依据房屋赠与合同或以房抵债合同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可以参考适用本纪要相关内容。

国家和本市就住房限购政策有新规定的,适用其新规定。

当事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发生的其他争议,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北京限购 第五篇_2016北京自住型商品房申请条件

买房资格 名下无房或仅有一套住房的北京户籍家庭

持有有效暂住证,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保或个税,且名下无房的非京籍家庭,都可以购买一套“自住型商品房”

与限价房申请条件有何区别? 【北京限购】

根据规定,符合限购政策在北京市具有购房资格的家庭,均可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对家庭资产、收入等方面均没有限制。

而限价房的申请条件是:家庭人口3人及以下,家庭年收入8.8万元及以下,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元及以下;家庭人口4人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1.6万元及以下,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76万元及以下。

有北京工作居住证能否购买?

根据北京限购政策,拥有北京户籍的无房家庭可购买两套房,有一套房的可再购一套房。拥有北京工作居住证的家庭,购房政策与北京户籍家庭相同。

北京自住型商品房申请流程 一:报名

开发商会在住建委网站和销售现场进行不少于15天的公示,有买房意向的市民,在不少于15天的公示期中,可以按照普通购房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经适房、两限房轮候家庭,还得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既要在网上提交相关材料,也要到开发商销售现场提交原件和复印件。

二:核验

市住建委相关部门和开发商对购房人员资质进行审核。在市民提交材料之后的20个工作日内,会给出是否通过审核的结果。

在现场申报时,资格核验也同时启动。开发商将对申请家庭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就可以在自住型商品房资格审核系统中填报家庭信息,并将联机打印的《家庭购房申请表》和承诺书经由购房家庭签字确认后,在审核系统中提交资格审核申请。

市住建委会同相关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购房家庭的资格进行审核。购房家庭可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查询资格审核结果。通过购房资格审核的申请家庭,方可参加摇号。

三:摇号

自住型商品房摇号的方式介于普通商品房开发商自行摇号、保障房政府摇号之间。摇号将使用全市统一的摇号软件,摇号结果会在市住建委官网和销售现场公示3天。

摇号前,保障房轮候家庭和本市户籍无房且其中单身人士已年满25周岁的家庭会自动进入优先池,其他有购房资格的人群则会进入普通摇号池。

注:购房家庭可以同时参与多个项目摇号,但只要选中了一个项目中的一套,其他项目中的号码自动作废。

四:选房

市民可以直接在销售现场和市住建委官网看到选房公告。在选房之日5个工作日以前,开发商就会明确选房时间、地点、批次安排等。

优先池中的家庭会先选房,而且每个申请家庭只能选择一套自住型商品房。

已通过购房资格审核的申请家庭放弃选房,或者已完成选房的申请家庭放弃购房的,由未选房的申请家庭按照摇号确定的顺序依次递补选房。未按照选房公告要求参加选房的,视为放弃。

五:签约

选房后,开发商会与购房家庭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家庭的成员今后不得再申请购买自住型商品房;属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轮候家庭的,自动放弃轮候资格。

北京限购 第六篇_2016北京汽车转让协议书

北京汽车转让协议书

出让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在充分协商的情况下达成以下协议:甲方将本人拥有产权的一辆发动机号为: 车架号为: 的 轿车一辆转让给乙方,现签订本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该车出让价人民币(大写) (¥: )

二、付款方式及时间:乙方于 年 月 日付给甲方现金 人民币(大写) 作为购车款项。(另有收据为凭)

三、 年 月 日以前,甲方将该车的各种有效手续(1、行驶证;2、附加费证;3、相关证件、保险过户费用由甲方承担)和随车工具移交给乙方,甲方在 年 月 日前还清该车银行按揭本金利息并办理好过户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甲方不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则甲方赔偿乙方所有经济损失,乙方协助甲方办理过户手续。

四、本协议在过户前因该车产权引起或发生的债权债务、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车辆移交给乙方后该车车祸事故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在该车辆未过户之前乙方同样不得以该车作为任何形式的抵押或偿还任何债务。

五、本协议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受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限购】

六、本协议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签字及手印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北京汽车转让协议书 [篇2]

售车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购买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所有的车辆转让给乙方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事宜,以资共同遵守。

一、转让车辆的基本信息

二、车辆的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经协商后,确定车辆的转让价格为_________元,乙方需要在2016年1月23日前一次性付清总价款。

三、甲、乙双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应保证其对转让车辆享有完整的所有权。甲方在交付汽车时应当提供完整的车辆手续,包括但不仅限于汽车购置发票、使用说明、车辆行驶证等,并说明该车的现状。

2、乙方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甲方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并且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乙方在购买该车后,负责车辆的维修,及相关规费的缴纳。

3、自协议签订,甲方向乙方转让车辆、乙方向甲方支付购车款起,该车所有权归乙方,乙方有使用、出售、转让及报废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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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

四、免责条款

1、因北京市车辆限购政策缘故,该车辆转让后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暂不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等车辆过户条件成熟时,再由甲方配合乙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2、自2016年1月23日起,该车即交付给乙方,此后因交通违章、刑事案件等各种违法违纪罚款和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利用本车辆从事犯罪活动的,由乙方承担刑事责任,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与甲方无关。上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章罚款、车辆维修以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费用。

五、其他

1、甲、乙双方均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并且清楚可能发生的后果和责任。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时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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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汽车转让协议书 [篇3]

甲方(售车方): 身份证号: 电话:

乙方(购车方): 身份证号: 电话:

甲方现将 车转让于乙方 。该车车牌号为码为 ,发动机号为 ,车架号为 。现订立汽车转让合同如下:

第一条: 汽车质量:该车于 年 月登记,检验合格期至 年 月。该车养路费缴至 年 月 旬,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均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

第二条: 汽车价格:经双方协商该车的转让价为人民币 元(¥ )。

第三条: 此车自 年 月 日 时 分以前与本车发生的一切有关事情及问题由甲方负责。

第四条:此车自 年 月 日 时 分以后与本车发生的一切有关事情及问题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 车辆过户:车辆必须过户,过户手续由乙方办理,一切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期限为10天。

第六条:因车是二手车,甲方不负责以后车况孬好及维修费用,乙方在使用中因车况不良,造成一切事故,甲方概不负责;甲方已向乙方充分说明汽车的现状。乙方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已进行认真检查、确认。乙方在购买该车后,负责车辆的维修以及相关规费的缴纳。

第七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甲方将车辆交付乙方时一次性付清购车款。

第八条: 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 合同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 违约责任:按(合同法)参照执行;解决合同纠纷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售车方): 乙方(购车方):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北京汽车转让协议书 [篇4]

售车方(甲方):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购车方(乙方):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甲方将自己所有的一辆 色 牌汽车(车牌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行驶证登记人: )于 2016年10月25日转让给乙方,双方达成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 元),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一致协议:

一、自协议签订,甲方向乙方转让车辆、乙方向甲方支付购车款起,该车所有权归乙方,乙方有使用、出售、转让及报废等权利。

二、该汽车自本协议注明的转让日期以后,所出现的一切问题(损坏、维护修理或被盗)与售车方(甲方)无关。

三、该汽车自本协议注明的转让日期以后,购车方(乙方)使用时如发生交通意外而产生的本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或其他法律纠纷与售车方(甲方)无关;

四、该汽车自本协议注明的转让日期以后,购车方(乙方)使用时如发生交通意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或其他法律纠纷与售车方(甲方)无关;

五、该汽车在本协议注明的转让日期之前,售车方(甲方)使用时如发生交通意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或其他法律纠纷与购车方(乙方)无关;甲方在转让日期之前所有道路违章记录及债权债务均与乙方无关。

六、售车方(甲方)向购车方(乙方)提供该车辆的一切真实、有效、合法的手续、票据和证件,并对车辆来历及所有手续、票据和证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事后如调查发现售车方(甲方)提供的该车辆的手续、票据和证件系虚假、伪造证件,或车辆来历不明,购车方(乙方)有权退回车辆给售车方(甲方)并要求售车方(甲方)

退回购车款,同时因伪造证件而给购车方(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及产生相关的法律责任均由售车方(甲方)承担。

七、双方约定于2016年 月 日前由甲方负责销户。

八、该车以后办理年审、保险等事宜由乙方承担。

九、该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签订时间2016年 月 日,双方签字后即时生效,双方均不得违背以上各条款。

十、附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售车方(甲方)签字: 购车方(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2016年 月 日 日期: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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