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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时间:2017-12-13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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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第一篇_2016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经营规模

(1)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适用50%的标准)

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一般纳税人

<5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一般纳税人

<8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

(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

纳税人同时兼有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以及应税服务销售额时,如何确定? 假设某商业批发企业兼营应税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

批发零售年销售额85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400万元,由于应税货物达到85万,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批发零售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505万元,由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达到505万,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年销售额450万元,合计520万元,虽然合计金额超过80万及500万标准,但由于应税货物及劳务年销售额未超过80万,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不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定性标准——纳税人性质和会计核算程度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有什么区别

特点/区别

认定条件不同

1、主要从事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特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100万以下的为小规模;

2、主要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年销售额180万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180万以下为小规模。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以下的,商品流通企业年销售额在180万以下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反之,为一般纳税人。

帐务处理上区别

(一)在购买商品时,如果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两者处理存在不同

1、一般纳税人处理为

借 库存商品等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银行存款等

2、小规模纳税人为

借 库存商品等

贷 银行存款等

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

(二)在销售商品时,采用的税率不同。

1、一般纳税人: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税收管理规定的区别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可以作为当期进项税抵扣;计算方法为销项减进项。

2、小规模纳税人:只能使用普通发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计算方法为销售额×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税率与征收率不同

1、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17%,税法还列举了5类适应13%低税率的货物,还有几项特殊业务按简易办法征收(参照小规模)。还有零税率应税劳务和货物。

2、小规模纳税人:商业小规模按4%征收率;商业以为小规模按6%,(免税的除外)。

注意事项

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选哪个划算?

无论是新办企业,还是老企业扩大规模,经常会遇到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问题。选择不好,对税负有较大影响。增值税有两类纳税人,一类是一般纳税人,另一类是小规模纳税人。前者要达到销售额符合标准或会计核算健全这两个条件,后者无需受此限制。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实务中,是当一般纳税人好呢?还是做小规模纳税人好呢?税负平衡点这个概念可以供大家参考.

税负平衡点:在不同情况下企业的税收负担达到相等程度的临界值。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第二篇_营改增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分析

营改增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分析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2、国税函[2010]35号《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

3、财税[2011]111号《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6、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相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7、《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10、国税函[2010]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11、国税函[2010]1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宣传材料的通知》。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分析

1、对生产、加工、修理修配等应税劳务和批发零售业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

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对营改增应税服务的规定

财税[2011]111号《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财税[2011]111号《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在营改增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采取了总应税销售额标准的方法,即将增值税纳税人的生产、加工、修理修配和批发、零售应税销售额相加,对以生产和应税劳务为主的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总应税销售额不高于50万元;对以批发、零售为主的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总应税销售额不高于80万元。凡是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该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营改增之后,财税[2011]111号第三条对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采取了分别计算销售额的做法,即原增值税应税业务销售额标准仍然是50万或80万,对营改增应税服务销售额单独计算,应税服务销售额低于500万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两种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合并计算。

例如,一家公司既有修理修配业务,又有营改增动产租赁服务业务,没有生产、批发、零

售业务,其修理修配和动产租赁应税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如果年修理修配销售额小于50万,动产租赁业务销售额小于500万,即使两者相加大于500万,该公司仍然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仍然可以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但是,如果该公司这两种业务销售额有一样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就应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两种增值税应税服务税率和征税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二条规定,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财税[2011]111号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即,营改增之前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即使营改增应税服务收入低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营改增应税服务收入也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和征收方式缴纳增值税。或者,营改增之前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改增之后,不论因原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还是因为营改增应税服务收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两种增值税应税业务均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和征收方式缴纳增值税。

5、增值税税目的选择

营改增之后,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判断一项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业务,主要文件依据是财税[2011]111号《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之《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由于服务业务的抽象性,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服务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不尽明确,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部分补充性文件对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进行明确。营改增地区税务机关也出台了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解释口径,供税务机关内部参考。

在实际操作中,具体到一家公司的一项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主要从形式上和实质上进行判断。

形式上,主要看一家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业务合同。按照中国目前的企业注册管理制度,企业必须按照营业执照列明的营业范围营业,不能经营没有列举的业务,另外,对于有行业准入制度的业务,需要取得资质证书,才能经营。具备上述前提条件的情况下,企业的一项具体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需要查看相应的业务合同,根据合同确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提供主体、服务对象、服务提供方式、服务发生地点、时间等内容,结合《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判断该项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实质上,主要是通过实地查看、查验收付款凭证、发票等方式,确认业务是否真实发生,是否与相关合同列明的内容一致,如果不一致,应确认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或者是否虚假交易。

在实务操作中,对于一家新成立企业,如果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显示,该企业既可从事营改增之前增值税业务,又可以从事营改增应税服务,在增值税税种核定之时,应核定多种税目,即营改增现代服务业务税目之外,还应核定批发零售或加工、修理修配等税目。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业务分别申报不同税目的销售收入,任何一项税目连续12个月销售收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该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程序和方法

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程序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四条规定,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程序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本公告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营改增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程序主要依据仍然是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国税函[2010]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第六条,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申报期,是指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根据上述文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任何一项增值税应税业务销售额即使在不到12月内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在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都应该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否则,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第三篇_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年二月十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认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资格认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

提供准确税务资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

认 (一)个体工商户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

单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

业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

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

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

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

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

第十一条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第十二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同时废止。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第四篇_新实施细则规定下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关于新实施细则规定下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客户名称: 北京西单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单酒店)

待定事项: 西单酒店在公司清算中把公司原有存货作为投资方投资收回返还给股东,在税法上该行为视同销售,需缴纳增值税.在此行为中西单酒店是否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存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税率如何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相关法规:

相关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相关法规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22号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相关法规三: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税函[2010]139号

一、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二、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三、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四、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五、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事务所相关意见:

对上述条文的解读:

上述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额上的认定标准。实际上,也是明确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则一律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2.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则一律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3.对于个人,无论是否超过标准,一律按小规模纳税人看待!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 第五条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贵公司的主要经营项目为酒店出租,因此,我们认为贵公司为非增值税纳税人,偶发的处置存货和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视同销售增值税税率认定相关法规:

相关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事务所相关意见:

我们认为按上述政策规定,西单酒店本次视同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税率应按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进行申报缴纳.同时,从实际申报角度考虑,西单酒店也无法按照一般纳税人标准申报缴纳税款.

北京中税德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第五篇_2016税务局科长述职报告

税务局科长述职报告

2016年以来,XX县国家税务局在XX市国家税务局和XX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跟全国、全省和全市国税工作会议部署,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源监管,落实风险防控,为国税事业的繁荣发展和XX县地方经济的又快又好发展贡献了坚实力量。XX县国税局纳税服务科在县局党组的坚强领导下,以“为国聚财、为民收税”为行动宗旨,以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为主线,以推行“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等系列纳税服务举措为抓手,进一步提升我县纳税服务质量,进一步优化我县纳税环境。

现将工作具体汇报如下: 立足本职,努力学习,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综合素质。

随着税收现代化的步伐加快,对税务工作人员的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我本人除积极参加总局、省局、市政府和市局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班、学习班外,平时注重带领全科同志一道,经常开展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自觉提高理论素养和税收业务技能,不断拓展知识面,强化爱岗敬业的意识,用科学的理论指导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实践,促进本职工作不断走向深化,同时也促进自身理论素养和创新能力的提高。全科同志牢固树立“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思想,持续优化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要通过优质的服务来增强征纳双方共同对国家法律的忠诚意识和税收风险意识,提高纳税人的自觉遵从度,要确立“全员、全程、全方位” 的大服务理念,充分发挥税收服务经济、服务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要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知情权,让遵从更加便利;要以提高税务人员的职业文明素养为重点,搭建服务团队和成员的成长平台,努力提高我县国税系统的纳税服务能力。

优化纳税服务,推进办税场所标准化建设。推进办税服务大厅标准化建设,新建成“咨询辅导区、等候休息区、自助办税区”等各功能区,配置视频监控系统、办税自助终端、网上自助办税系统、电子显示屏等现代化办税硬件设施;配备饮水机、办税休息桌椅、笔、纸等办税用品齐全。

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行系列便民办税举措。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要求,全面落实“首问责任制”,提速咨询时限,配备专职导税人员;对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停复业登记业务实行即时办结,缩短注销登记业务办理时限(无欠税、无在查案件、无未缴销发票的个体双定户当场办结。)取消税务登记已提供验资报告制度,对使用十万元以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批取消实地核查,实行案头审核,提速登记审批办理。成功开设我县纳税人学校,实体学校与网上学校相结合,提前在外网公布学校培训计划,纳税人采取线上报名,并开办了多期纳税人培训实体课堂,请专业老师授课,为纳税人答疑解惑,收到纳税人的一致好评!

开展国地税联合税收政策辅导,向纳税人免费赠送《12366问题汇编》和“税法送万家活动”的税收宣传手册,到工业集中区、大中型企业、了解纳税人的纳税服务需求,与纳税人亲切交谈,开展税收大推送、大讲解。

先后在4个代征点(香隅、泥溪、昭潭、胜利)及时开通、使用该系统,大大减轻了代征点及办税服务厅的负担。积极与乡镇、工业园区联系,在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地方安设自助办税终端,目前在县城区、经济开发区已经分别设置了一台办税自助终端,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办税。

大力推进网上办税一体化,我县企业网上办税推广覆盖面达到90%以上,使广大纳税人可以足不出户,轻松完成网上认证、远程报税、远程申报等涉税业务。

对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保留的77项行政审批项目清单,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布,主动接受广大纳税人和全社会的监督,实行行政审批清单制度,不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实行执法权力清单制,使办税透明化,进一步优化我县税收经济环境。

全面实行纳税人“免填单”制度。为避免出现“表单选用难、内容填写难”、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排长队等候现象的发生,我局强化主动服务意识,落实在具体的措施当中。纳税人在办税厅办理涉税事项时,可不填写申请表格,由前台受理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证明资料或口述,依托国税应用系统采集相关涉税信息,使用免填单系统打印制式文书,让纳税人免于填写表单,使便民办税进一步深化和落到实处。具体为:对于税种登记、税务资格认定、邮寄申报和数据电文申报申请等 17项免单业务,可凭纳税人的申请证明资料或税务事项通知书代替相关申请文书,直接办结该涉税事项。对于设立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118 项免填签单业务,通过免填单系统打印出相应制式文书,由纳税人核对签字确认后,办结该涉税事项。“免填单”制度执行以来,这一重要举措得到了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赞扬和好评。

认真落实执行《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今年10月1日起,全国税务机关开始执行《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全部规范总共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重新税务登记、遗失补办、报告备案登记、报验登记、非正常户处理”等9大类、72项、212个服务事项、1120条服务规范。涉及国税部门9大类、49项、173个服务事项、893条服务规范。我局纳税服务科组织开展了多次培训班,对税务人员自身的培训、对纳税人的培训,通过纳税人学校课堂、现场解答、发放最新国税政策文件、利用qq群、12366平台等多种宣传渠道,广泛积极宣传推行《规范》,在大厅办税场所公开办税流程图、利用大屏幕滚动播放最新政策文件规定。通过执行《规范》,使我局纳税服务流程更加简化、提供资料更加减少,办税期限更加缩短,使办税人与纳税人的操作有规范、有标准。《规范》的推行,是最大限度的起到了“方便纳税人、规范税务人”的作用。

狠抓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能。一是积极开展绩效考核工作。强化组织领导与考核,县国税局成立了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和绩效办,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全年工作重点、工作要求和工作责任,推动了各项税收工作的贯彻落实。每一名税务工作人员都要接受组织的绩效考核,还要对自已进行个人绩效评价,撰写工作日志和下月工作计划,提交领导审阅,一系列的绩效考核机制,落到实处,全面增强了税务干部队伍的执行力和综合素质。

强化两权监督,推进廉政建设。一是开展党风廉政教育,通过党课专题学习班、理论专题教育讲座,观看专题教育片、开办国税“道德讲堂”活动,组织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开展了系列谈心活动,积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进了友谊,增强了战斗力,也激发了队伍的活力,提升了整体纳税服务工作的水平。

廉洁自律,警钟长鸣,认真做事,干净做人。作为一名税务干部,工作和生活的担子并不轻省,一方面要面对自身的学习和工作压力,另一方面也要面对爱人、小孩以及双方的老人的照顾,难免有顾不过来的时候,所以如果工作上有点成就,离不开他们对我的理解和默默的支持,想想确实对他们也很有愧疚感。我始终将国家公务员这个崇高的职业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怀着忠诚国家法律、制度,热爱国税事业,恪守职业道德,洁身自好、奉公守法,这样一种朴素的情怀,尽心尽职做好本职工作,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利益观,自觉遵章守纪,按制度办事,牢固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紧绷廉洁之弦,不接受吃请,不侵占纳税人的权益,处理好工作与对外交往的关系,自觉拒绝礼品、礼金、礼卡。在按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的同时,认真履行“一岗两责”,带领本部门的同志,做好日常业务工作,与大家一道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迈向卓越,永不停息。这份崇高的税收工作让我深切地感受到组织的培养、关怀,基层同事的理解、配合,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国税工作的关注、支持,以及殷切的期望。但由于受到本人学识、经验、能力的限制,有些工作还没能做得更好一点。比如:由于受自身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的限制,对工作的精细化要求不够高,对服务纳税人的各个细节考虑还可以更加周全;在如何使纳税服务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联系更为紧密,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社会法制与诚信体系建设,提升纳税服务满意度和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等方面,还需要有更多的新思路和新手段。

总之,在新的一年里,我将与纳税服务科全体同志一道,认真学习,勤奋工作,积极开拓,戒骄戒躁,勇于创新,团结协作,不断地将我局纳税服务工作推向新台阶。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第六篇_2016局政务中心窗口承诺书

局政务中心窗口承诺书

我局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总的承诺是:依法行政,廉洁办事,以人为本,服务大局。具体有以下服务承诺。

1、确保市本级直接办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对向我局反映我市这方面工作未到位的投诉,10个工作日内答复处理意见。

2、对在市本级办理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做到随到随办参保业务,凡参保资料齐全的,当天办结;凡要求提供其它政策业务咨询的,在30分钟内予以答复。

3、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一站式”服务。督促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及时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为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和社会保险补贴。

4、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定、军转干部安置等项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5、公开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管理制度和办事程序,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

对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公开、公平、公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初、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办结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6、依法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受理案情简单的,当场处理;符合立案处理的,7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告之举报者,单位的日常巡视监察一般每年不超过1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接到申诉书后5日内答复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当面陈述理由,受理案件在60日内作出处理。

7、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直属窗口单位,凡直接为用人单位和群众服务的各类事项,包括本单位机构设置、管理权限、主要职责、工作制度、办事程序和行政性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都要采用各种形式向社会和服务对象如实公开。所有的行政审批项目都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统一办理。对来我局办事人员,首次接待都必须一次性告知有关审批事项内容和应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来访即时答复,需置办查询的36小时内回复,来文7日内函复,信访30日内办结。

8、局纪检监察(电话:3041370),受理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职责或行政不作为事项的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事项及时调查核实,我局在60日内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公开处理结果或反馈投诉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热线电话:12333 2

政务中心创先争优承诺书

为牢固树立党员良好形象,创建“文明和-谐政务大厅”,热情服务广大人民群众,在市区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中,我郑重承诺:

一、带头加强学习。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理论联系实际,提高自身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带头履行党员义务,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党内团结。

三、提高服务水平,提升服务理念,在计生窗口工作中创造新业绩,对待不是来办理《生育证》到大厅咨询的群众不分份内份外耐心接待、有问必答,诚恳解释、针对不同情况积极联系街道和计生委有关科室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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