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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范围

时间:2017-12-08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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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范围 第一篇_工伤认定范围

工伤认定的范围有哪些

一、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伤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妒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范围 第二篇_工伤事故认定范围

工伤事故认定范围

一、 从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

2、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5、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7、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以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认定范围 第三篇_工伤认定范围扩大

【工伤认定范围】

工伤认定范围扩大:上下班被自行车撞伤纳入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修改 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 据新华社电 今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出修改。针对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完善了有关制度。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二)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草案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同时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四)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五)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同时,草案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

会议指出,针对日益严重的制售和使用假发票、不依法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修改后的办法草案补充完善了防控措施,加大了惩处力度,同时调整和完善了发票管理行政许可制度。

会议决定,上述两个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因公陪酒喝出病不算工伤

问:因工受伤,但单位未办工伤保险

判断:算,相关费用由单位支付

依据:第十三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问: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

判断:算

依据: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问:职工因工作患非典

判断:算

依据: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由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

问:在单位食堂用餐食物中毒

判断:算

依据: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在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视同工伤。”

问:在单位组织的比赛中意外受伤

判断:视个案情况而定

依据:草案未有具体规定,但第九条第七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应认定为工伤。

问:白领伏案工作落下颈椎腰椎病

判断:目前还不算

依据:据国家有关职业病诊断机构解释,受到国家经济承受能力等的约束,颈椎腰椎病、肩周炎和高血压等病种目前尚未被正式列入我国115种法定职业病范畴。

问:领导让陪客人喝酒喝出病

判断:不算

依据:第十一条规定:“醉酒导致伤亡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工伤认定范围 第四篇_工伤申报范围

【工伤认定范围】

一、工伤的工作范围包括日常工作和加班(包括其他由单位组织的活动),同时包括上下班途中。

但我认为基于人身生命无价的原则,应该同时支持两种赔偿。

以前见过类似的案例,工伤后社保中的工伤保险赔了,另外上的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也应赔偿。

但侵权人和社会保险是否双重赔偿确实有些模糊

附相关论文一篇

交通事故中劳动者的工伤与损害赔偿

2004年5月份前后, 国家连续颁布实施了三个与人身损害赔偿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它们分别是2004 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及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三个规范性文件的联袂出台, 不是偶然的, 而是呼应了新一届政府强调以人为本的行政理念, 和加强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要求。1

巧合的是, 笔者最近接触到了一起交通事故工伤案件, 与这三个规范性文件均直接相关。该案大致如下: 某公司的员工韩某和李某受公司指派, 于2004年4月24日驾驶公司车辆出差, 2途中车辆撞上公路隔离栏, 车辆损坏严重, 三人也不同程度地受伤, 其中李某的伤势严重, 可能致残甚至死亡。道路交通执法部门认定, 此次交通事故系由驾驶人韩某操作不当所致, 韩某应承担全部交通事故责任。该公司请求提供相关法律意见。

该案情节无论如何说不上复杂, 但是, 围绕着相关各方的人身、财产损害及赔偿, 可以问出许多问题, 而且似乎都不是易于回答的, 这些问题主要为:

1. 两名员工所受的人身伤害, 并非发生在工厂、办公室等人们通常理解的劳动或工作场所, 而是发生在出差途中, 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2. 驾驶者韩某操作不当, 如系过错, 其人身损害是否不属于工伤, 相应地, 用人单位或法定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责任是否可以免除?

3. 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担了工伤赔偿责任之后, 是否仍需承担员工人身伤害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4. 员工被认定为工伤后, 对公司车辆、高速公路隔离栏等财产损害是否仍须承担责任?

5. 公司在交通事故中并无过错, 是否需要对毁损的高速公路隔离栏等财产损害承担责任?

6. 李某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 如果驾驶者韩某有过错, 是否可以同时向韩某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这些问题, 涉及工伤、交通安全等立法中所采用的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雇主对雇员致人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竞合等法律方面。针对上述案件涉及的这些法律方面, 本文试图作一些简要分析和论述。这些法律方面, 在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本文论述不奢求为人完全认同, 只求暴露问题, 并尽可能摆明相关的意见, 以使有兴趣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 有所参照。

第二部分 工伤及工伤赔偿的无过错责任

一. 工伤概念

工伤, 也称职业伤害, 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 因工作、执行职务行为或从事与工作、执行职务相关的活动, 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的人身伤害, 包括负伤、致残、死亡或患职业疾病等。简言之, 工伤即“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工伤保险是劳动法上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3

二. 工伤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及其理论依据

【工伤认定范围】

在我国民事立法和损害赔偿理论中, 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可以分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不仅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 而且是指以过错做为归责的最终要件, 同时以过错作为确定侵权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简言之, 有过错, 有责任; 无过错, 无责任; 过错多大, 责任多大。这是我国民法通则所确立的一般归责原则。

2.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实质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 它是指若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侵害是由加害人所致, 而受害人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则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该原则免除了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

3. 无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 只要已经发生了损害后果, 无过错的行为人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4. 公平责任, 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后果均无过错, 由法院根据公平观念, 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 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给予适当补偿。其实质是在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 由当事人双方公平分担损失。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侵犯财产权益案件, 不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案件。4

当前, 对于工伤保险赔偿, 世界各国普遍采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所谓工伤赔偿的无过错原则, 即无论职业伤害的责任在于用人单位、他人还是自己, 受害者都应得到必要的补偿; 这种补偿是无条件的, 而不管劳动者个人是否有过错。

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 加重了雇主的责任, 有利于保护经济与谈判地位相对弱小的雇员, 体现了劳动法保护弱者、实现社会实质正义的思想。该原则有一系列完整的支撑理论和理由, 主要如下:

1. 劳动者劳动环境的危险性, 即人与机器相比总是处于相对弱小的地位, 劳动者受到伤害是难免的;

2. 劳动者的危险来自于用人单位, 即凡利用机器从事生产活动的用人单位都有可能对其劳动者造成的职业伤害;

3. 劳动者受到伤害都是非自愿的, 即便劳动者受到伤害有时是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但也并非出于自愿。工业社会的法律推定劳动者不会伤害自己。5

4. 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利于保护雇员的权益。雇员与雇主相比, 无论在经济上还是谈判力量上, 均是相对弱小的一方, 在遭受人身伤害的情况下, 雇员的处境更加不利, 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 可以使劳动者受到伤害能够及时获得救济。

5. 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 表面上加重了雇主的责任, 但雇主可以通过提高商品或劳务的价格, 或依责任保险的方式, 将所受的损失分配给社会大众。6

三. 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工伤的认定

我国200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对工伤的概念进行定义, 而是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 采用列举的方法, 将工伤分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和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三种, 进行界定, 具体如下:【工伤认定范围】

1.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工伤认定范围】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7

2. 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8

3.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9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所列举的界定工伤的各种情形, 与世界各主要国家如日、德等是基本一致的。以德国为例, 根据《中德劳动立法合作项目成果概览1993-1996》, 德国工伤保险的范围有三大类:

1. 工业事故: 工业事故是指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与被保险的活动相联系的事故。它具体可以理解为是雇员在工作期间或公司派遣其外出工作期间以及公司组织旅游等集体活动期间所发生的事故。包括(1)与公司工作相关的安全保障、运输、维修、装卸设备仪器而产生的事故; (2)每月一次去银行领取工资(工资已被雇主转至银行)而发生的事故; (3)公司组织的运动会(运动会主要不是以竞争为目的)上发生的事故; (4)在由公司组织的聚会和短期旅行间所发生的事故。

2. 上下班交通事故: 上下班交通事故是指发生于上下班直接道路上或必须绕道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包括(1)上下班交通事故; (2)上下班接送小孩途中所发生的事故(排除工作期间); (3)同他人共搭车上下班而绕道, 在这期间所发生的事故; (4)为更快到达工作单位而绕道(较正常更远的路线), 在这期间所发生的事故; (5)因修路等原因交通改道, 在这期间发生的事故。

3. 职业病。构成工伤保险中所认定的职业病要同时具备: (1)该种疾病是由劳动岗位因素所引起的; (2)从事该劳动岗位的人群得此病的比例高于其他一般人; (3)该种疾病要被列入联邦政府的职业病名录之中。

4. 工伤保险的排除情况; 第一, 故意的行为; 第二, 主要原因在于醉酒而产生的事故; 第三, 私人行为。

很明显, 我国沿袭了德国关于工伤认定的立法模式。德国立法中所列举的工伤事项, 与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稍有不同, 但与《工伤保险条例》所体现的立法意旨却是完全一致的, 因此, 参考这些不同点, 对于判断那些《工伤保险条例》未列举的工伤事项, 是有益处的。

另外, 需要明确的是, 《工伤保险条例》排除工伤的情形中, 包含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这里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是指扰乱社会秩序, 妨害公共安全,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侵犯公私财产, 情节轻微, 尚不够刑事处分,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这种行为, 通常是以行为人是否有主观上的“明知”故意为构成要件, 原因是这些行为本来就是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 在行为人过失的情况下, 就更不足以处罚了。

第三部分 交通安全事故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世界各国均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立法上的确立, 经历了一个曲折、混乱的过程, 但最终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下来。

一. 世界各国的立法

人类在19世纪末发明了汽车, 进入了汽车时代, 随之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人伤亡的严重社会问题。按照传统民法过错责任原则, 受害人往往因不能证明加害人方面的过错而得不到赔偿。10自20世纪初起, 各国陆续制定法律, 或者通过法院司法, 11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采用了无过错责任。

最早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无过错责任作为原则, 并以成文形式确立的, 是德国1952年的《陆上交通法(公路)》。该法规定: “车辆在驾驶过程中致人死亡、受伤或损害人的健康和财物时, 由车辆所有人就所发生损害向受害人负赔偿责任。如果事故是由不可避免的事件所引起, 而这种不可避免的事故既不是因车辆故障也不是因操作失误而引起, 则不负赔偿责任”。继德国之后, 日、法、意等大陆法系国家, 及前苏联等, 也均作类似规定。12我国于1986年在《民法通则》中确立此原则。

与大陆法系国家对应的是, 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是严格责任的方式。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尽管不尽相同, 但在这一点上是完全相同的, 即侵权人承担责任不以被侵权人的过错为要件, 而以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13总而言之, 无论大陆法系抑或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学说,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所致损害的归责方面, 均采用了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

二. 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的理论依据【工伤认定范围】

世界上各主要国家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有其一致的法理根据, 主要有三: 14

工伤认定范围 第五篇_2016工伤保险实施规章制度

在一些工作中,难免会造成工伤,企业该给员工什么样的工伤保险呢,下面让我们来看看这篇工伤保险实施的规章制度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制度。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实施制度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所有职工都有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实施制度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

工伤保险事务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每半年在本单位公示一次,接受监督。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拒不执行《条例》、《办法》和本实施制度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该单位职工可通过职代会、工会或者自行向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出质询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该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并可以将有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得力措施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对安全生产成效显著,当年未发生工伤事故或者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在同行业中属于最低的用人单位,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提出奖励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条工伤保险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市级统筹。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监督管理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根据国家有关行业类别、行业费率的规定和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本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

(一)一类行业(风险较小行业),行业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5%。

(二)二类行业(风险中等行业),行业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1.2%。

(三)三类行业(风险较大行业),行业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2%。

(四)用人单位的初次费率,按本行业的基准费率。一类行业不实行浮动费率,二、三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八条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相应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滞纳金、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及相关收入、社会对工伤保险的捐赠以及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和标准

(一)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评残以后的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费、康复性治疗费;

(二)工伤认定调查费,标准为年征缴额的5%;

(三)工伤预防费(主要用于工伤保险宣传和对预防工伤事故、职业病成效显著的用人单位进行奖励),标准为年征缴额的8%;

(四)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标准为年征缴额的4%;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标准为年征缴额的3%。

上述(二)(三)(四)(五)项费用总和按上年度征缴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提取,单独建账,专项列支。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待遇的以下项目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受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二)受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受伤职工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四)五至六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

(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十二条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制度,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储备金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的30%提取。储备金总额达到全市年征缴工伤保险费总额的50%后不再提取。若发生重大事故,结余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储备金进行调剂。储备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三条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范围按《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3个月。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并认定为工伤的,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和其他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职工(或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条例》、《办法》和本实施制度规定申请时限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共5页: 上一页12345下一页

工伤认定范围 第六篇_2016农民工调研报告专题12篇

第1篇:农民工调研报告

镇司法所于近日组织人员开展了农民工专题调研活动,走访了镇内部分村、企单位,了解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情况,现将此次调研情况小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镇位于县东南部,距县城21公里,系农业大镇,工业经济欠发达,人口3.2万人,辖13个村委会,1个居委会,驻镇单位21个,企业19个,近年来,该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扎实开展法制教育工作,全镇农民法律意识普遍得到提高。

二、法制宣传教育服务农民工开展情况

镇系农业大镇,随着农业机械化操作进程逐步推进,每年该镇大量富裕劳动力纷纷外出务工经商,据统计,2016年全镇外出流动人口7650余人,约占总人口24%;流入人口35人,所占比重较低。针对近年来,该镇外出流动人口较多,且自觉维权意识不高这一特点,该镇司法所高度重视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将其列入镇2016年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多措并举,着力开展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一是开通镇司法所法律服务热线,做到有问必答,答复有困难的,向上级请示;二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作用,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三是积极主动担任村(居)、驻镇有关单位法律顾问;四是适时开展法律咨询活动,镇司法所汇同综治办、派出所、团委等单位走上街道、村(居)开展“送法下乡”活动;五是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开展法律宣传,如《农民工维权手册》、《劳动法》、《婚姻法》等;六是利用外出流动人口返乡之机,集中开展普法工作。通过以上各种普法举措,对社会产生了良好影响,特别是为外商投资者创造......

本文来自:Article/zhongjibaogao/dybg/201609/540378.html

第2篇: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研报告

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走向城市成为产业工人。近年来发生的农民工工伤事件令人震惊,且农民工在工伤认定、医疗救护、康复及待遇补偿方面颇费周折,因而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与工伤保险在我县发展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成为政府不可忽视的紧要问题,因此,解决好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问题,不仅是维护农民工权益,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现状

县是一个13万人的小县,全县工伤保险参保缴费人数9045人,其中乡镇中小企业的参保人数为861人。县城工业园企业工伤保险企业参保情况比较好,基本上可达到95%以上。乡镇小企工伤事故率高,且员工绝大数人都是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原因是许多企业技术要求较低,为了节约成本,很多企业在简陋的厂房里采用了安全性能差、劳动安全没有保障的旧机器。在这种危险的工作环境下,员工又缺乏必要的劳保设备,加上加班加点的工作,身体疲乏,注意力不集中就造成了工厂工伤事故的多发。调查中发现,许多农民工对劳动法、工伤保险知道的很少,把工伤保险混同为商业性保险,甚至认为工伤保险是“正式职工”的事,与自己这些“临时工”不沾边。由此可见许多农民工对工伤保险缺乏必要的了解。

二、农民工工伤权益享受不到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企业对工伤保险特别是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认识不到位。调查中发现,各类企业普遍存在工伤保险“不划算”的错误认识。有的企业认为,农民工素质低,人员流动性大,人员不容易管理,加上企业只顾眼前利益,只算眼前账,认为为他们参加工伤保险会增大企业成本,不利于企业在竟争中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不愿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且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时,许多企业不但不积极救治,反而百般拖延、拒绝支付农民工补偿、医疗救治等合法费用。

农民工发生工伤后,未参保的用人单位不积极主动地申请工伤认定,也不按法律规定向农民工支付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大部分农民工发生工伤都是由自己或其亲属来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如果用工单位不给劳动者上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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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病调研报告

一、农民工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情况

(一)农民工基本情况

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由于多种原因造成当前农民工整体文化素质较低,安全意识淡漠,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给安全生产带来很大压力。据统计我县农民工从事行业在非煤矿山中占90.8%,危险化学品中占88%,烟花爆竹中占82%,建筑施工业中占95.6%,机械制造业中占20%,食品加工业中占60%,服装轻纺业中占68%。受教育程度绝大多数在初中或初中以下,在非煤矿山中以36—45岁居多,轻纺行业中以16—25岁居多。

(二)农民工安全生情况。

目前农民工安全生产情况形势仍较不容乐观,一是部分企业对安全培训责任不够重视,部分单位对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积极性不高,仍然存在重生产、轻安全、重技能培训、忽视安全培训的问题,仍较大范围内存在无劳动合同、无职业健康体检和档案管理,在工伤或其他商业保险中做的较好的有烟花爆竹行业、非煤矿山行业、投保率均达到86%或以上。

二、农民工安全生产及职业病防控主要措施及成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和农民工工作决策部署,在省、市安监局指导下,我县积极贯彻落实,把抓农民工安全生产及职业病防控工作为重中之重,把加强教育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作为安全生产治本之策之一。加大力度,采取措逐渐展现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进一步完善安全培训制度,依法培训得到加强.近年来,按照总局《生产经营安全培训规定》和《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我县相继下发了《关于举办全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班的通知》。积极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

本文来自:Article/zhongjibaogao/dybg/201610/558081.html

第4篇:农民工培训状况调研报告

增强农民工培训工作,是促使乡村充裕劳动力向二、三财产转移,加速乡村城镇化历程的需求,是调整农业、乡村经济构造,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社会不变的主要行动,关于具体建立小康社会具有主要的意义。近期,依照深化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自己对我县乡村充裕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工本质及就业近况进行了一次具体查询,总结经历,讨论问题,提出建议及对策。

一、农民工基本状况

(一)、乡村劳动力及农民工本质情况

我县是个农业大县,总人口数79万,个中农业人口近60万,有乡村劳动力33.5万。年全县乡村充裕劳动力26.8196万人。个中外出务工人员总数16.9119万人。其组成为:文盲半文盲占0.28%、小学文明占14.93%、初中文明占79.68%、高中文明占4.83%、中专及以上占0.28%。外出务工人员春秋散布上青年丁壮居多。20岁以下占4.22%,20-30岁占27.18%,30-40岁占37.12%,40岁以上占31.48%。外出务工人员90%以上没有经由专业培训,真正以“技”闯世界的不到10%。

(二)、农民工就业散布和收入状况

经过本次查询发现,我县外出务工人员首要从业范畴散布在建筑、服装、餐饮、电子等行业。农民工外出务工首要散布在 等地。用工单位反应的信息标明,参与过技艺培训和文明水平高的农民工,更能顺应新的工作岗亭,其文明水平和把握的技艺与劳务收入成必然的正比例关系。据查询,初中文明以下年人均劳务收入在1.2万元左右,高中以上在1.8万元左右。

乡村充裕劳动力向非农财产转移,进城务工经商,不只推进了乡村城镇化的措施,也促进了本地乡村经济建立,为农民增收,企业增效,当地财务增进发扬了积极的效果。

二、农民工培训工作状况

(一)、农民工教育培训资本情况

当前,我县经省、市同意,有七家培训机构取得了“乡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天资,辨别是:江西财经职业学院南昌校区、江西工程技工学校、进贤县职业技能高级学校、进贤县朴直电脑学校、进贤县岚湖学校、进贤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证局培训中间、进贤县职业培训中间。以上培训机构教员步队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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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农民工现况和维权调研报告

农民工是在经济转型时期产生的一支新型的产业工人队伍,他们已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军,是城市一般服务行业的劳动者主体。于年 月,为进一步掌握农民工这支庞大的弱势群体生存状况,更好地维护好他们的权益,对全县农民工现状进行了调查。调查采取召开座谈会、走访、发放调查表和统计表等方式,对270个单位的农民工状况进行了调查。调查中,共走访53人次,发放统计表270份,收回230份,收回率达85%,其中:行政单位48个、事业单位51个、企业单位31个、个体经济组织122个、十四个乡镇和四个社区。

一、农民工的基本情况及分布

(一)农民工的规模和数量

是国家重点扶贫县,全县32万人口中,91%为农业人口,目前农村的富余劳动力为 人。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的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人员的数量逐年增加,据统计,从 到 年底,从本县往外输出的农民工达 人。

(二)进城务工人员的分布

据调查统计,全县农民工主要分布在建筑业、餐饮服务、商品流通行业和矿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人数达 名,平均年龄在30周岁,其中:女性农民工534人,占农民工人数24%,本省级进城农民工1645人,占农民工人数65%,农民工会员人数391人,占农民工人数17%。在企业单位就业的农民工1136人,占农民工总人数51%;在事业单位就业的农民工45人,占农民工总人数的2%;在机关就业的农民工36人,占农民工人数的1.6%;在个体经济组织就业的农民工1026人,占农民工总人数25.7%。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425人,占农民工人数的19%。参加社会保险的农民工351人,占农民工总数的15.7%。农民工日工作时间8小时以下的占41%,超过8小时的占59%。农民工月平均工资430元,能按时发放工资的占30%。农民工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20%,而初中及初中以下的占80%,有一定专业技能的人员只有10%。

由于农民工文化素质较低,缺乏社会经验,法律意识淡薄,再加上流动性、松散性等特点,农民工在城镇就业大都从事着苦、脏、累、险的工作,使农民工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不知所措,而且很多人被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待遇,致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时常得不到保障。

二、全县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社会各个方面都采取了许多措施,努力维护农民工权益。但从调查情况看,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工作仍十分艰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工对工会组织不了解,在非公企业中建会难。

全县的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的人数仅占农民工总数的17%。究其原因之一是某些企业领导人或业主对组建工会和吸收农民工入会态度不积极。在调查中了解到,非公有制企业老板担心组建工会后,员工就不好领导,是自己给自己“套绳索”,而且还要缴纳工会经费,减少一块利润。有人还提出不建工会的理论依据,说农民工有土地,身份还是农民,不属于工人阶级。工会干部普遍反映,企业领导不同意的事绝对办不成,这是一道绕不过的“坎”。原因之二是大多数的农民工对加入工会组织的态度不积极......

本文来自:Article/zhongjibaogao/dybg/201602/500078.html

第6篇:农民工工资问题处理调研报告

《咱们工人有力量》更是振奋人心,2016年春晚农民工代表旭日阳刚以汪峰一首《春天里》感动了全国.因此农民工这个字眼不得不再次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为了更多的解当下农民工问题,寒假期间我专门走访了村子里在外打工的一些叔叔阿姨,与他谈话中我进一步了解到不易与艰辛!文中我将对如下两个问题进行阐述并发表一下自己的观点。

(—)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据调查,拖欠民工工资大多发生在建筑工地。在建筑攻打的民工劳动强度大,劳动和生活条件差。而建筑工程又流动性比较大,有关部门管理相对困难,许多民工工资被拖欠和克扣。这个问题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民工背井离乡,常年在外卖苦力,挣的是“血汗钱“和”活命钱“,拖欠民工工资,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道义上讲,都是极其恶劣的行为。

(二)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民工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导致有些民工怕上当受骗不敢外出务工,有些为了讨要工钱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用绑架,暴力,跳楼,自杀等非正常手段解决,有些看别人靠非法手段聚敛财富相安无事,就放纵自己偷盗,抢劫,绑架,坑蒙拐骗等非法手段寻求生存生活,成为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是什么原因造成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呢?

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通过我对着方面的查询与调查,总结出以下四点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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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农民工文化需求调研报告

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有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五类,依次由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当新生代农民工物质需求逐步得到满足时,其他方面的需求就会被激发出来,文化需求显得相当突出。

一、新生代农民工文化需求现状分析

1.新生代农民工对文化娱乐生活的需求。文化作为一种符号传递着新生代农民工的精神状态。新生代农民工已经由生存理性转变到社会理性,物质已经不再是他们唯一的需求,他们的文化精神需求同样迫切。但是由于经济原因,农民文化消费能力不强;另外,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社会各界,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文化需求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关注,把农民工的需求排斥在外,其文化娱乐生活极其单调。调查显示,新生代农民工休闲娱乐方式主要停留在睡觉、听广播等较为原始、低级的娱乐方式上。即使有的农民工开始接触网络等较现代化的娱乐方式,他们也大多把网络作为打发时间的工具(聊天、看电影等),而没有有意识地利用网络在信息传递、文化提升、人际交往等方面的重要功能。新生代农民工相对单调的文化生活致使他们在价值观上也呈现出保守、落后的特征,大大不利于其市民化进程。

2.新生代农民工对专业技能的需求。学好一门过硬的技术是大部分新生代农民工最强烈的愿望。新生代农民工的文化水平比传统农民工虽然有了显著提高,但因为没有一技之长,他们即使有心摆脱出卖苦力的低级打工状态,也普遍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的第一个“坎”,就是求职过程中的技术门槛,他们普遍陷入一种“技术困境”。另一方面随着产业的升级,城市现在紧缺技术工人,但求职农民工80%没有任何技能,远远满足不了市场要求。 虽然新生代农民工已经有了初步的学习意识,但由于学习成本较高以及收益的不稳定性,对于学什么、怎么学,却还存在着很多迷惘和认识上的误区。

3.新生代农民工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虽然新生代农民工文化水平较传统农民工文化水平有显著提高,但是其平均受教育年限却远远低于城市从业人员,这种差距与农村城市化的进程不相适应。新生代农民工要想真正融入城市,就要不断学习,接受新知识、新技能,从根本上适应农民到市民角色的转变。随着新生代农民工维权意识的逐渐增强和自我意识的觉醒,他们要想顺利地争取自己的权利,必须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文化知识与之相匹配,他们的实践需要决定了他们对文化知识的渴求。另外,许多农民工在城市遭受到了缺乏科学文化知识带来的困惑和失望,有些把希望寄托在了下一代身上,希望子女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从而改变自己的命运。

二、新生代农民工文化需求原因分析

1.新生代农民工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学习欲望强烈。新生代农民工与上一代农民工相比,文化水平都比较高,基本上是初中以上,还有一部分是高中生,甚至有些接受过中专或高技类课程培训,知识面、信息来源比较广。同时在工作过程中,新生代农民工的学习热情较高,知识可以改变命运这种观点在新生代农民工中得到最广泛的认同。他们不仅仅自己有着强烈的学习欲望,而且对下一代也寄予很大的期望。对知识的渴望使新生代农民工对文化供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有的文化状况远远不能满足新生代农民工的文化需求。

2.新生代农民工对城市的认同度较高,土地意识淡化。新生代农民工自身特性变化和技能素质提升,加上农地制度变迁使得他们新生代农民工的乡土社会认同在减弱,他们大多数人往往直接从学校进入外出务工行列,有的还是在城里跟着打工父母成长起来的,对于现代产业规律的熟悉程度远高于传统农业。同时,他们极力谋求对城市社会的认同,在经历了城市生活及文化氛围的熏陶之后,更感觉到城乡社会的差距,从而表现出对城市社会更强烈的向往。他们不管各种制度性的障碍仍然存在,转变就业观念、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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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篇:青年农民工调查研究报告

社会对“农民工”一词早已不陌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民工这个群体的内部也进行着更新换代,作为当代社会的青年力量之一,“农民工”群体中的80、90后,这个农民工群体中的特殊群体,他们的生存生活状况关系着农村的未来,寒假期间,记者走访了我国劳务输出大省四川辖内的盐亭、梓潼三县的部分农村地区。对80、90后青年农民工的情况做了部分调查。

一、打工潮的由来

出门打工这一说法开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当时农民种田除了缴纳农业税外还需缴纳提留款以及各种集资(包括村社集资、乡镇集资以及市县集资)。各种税费加在一起,农民辛苦一季下来没有什么剩余。

县镇的一位农户这样告诉记者:“我清楚地记得97年我家油菜籽卖完后除去各种必交的款项,剩下的钱就只给我们娃儿买了个‘冷狗’(当地一种冰激凌,当时售价为一元钱)。

“在那个年代,农民手里也真是没什么钱”梓潼县交泰乡政府一位干部告诉记者,“那个时候我们下村社收农业税、提留款的时候也闹心,再动员也没用啊,有些农业搞得差的农户手里就确实就拿不出来。大多数农民交上税费后就没什么结余了。”

从那时开始,农村很多的青壮年劳动力就出门打了,不愿在家干有苦又累还没什么出路的农业了,打工潮也一直延续到现在,即便是国家后来陆续出台了很多惠农政策,从由费改税到全面取消农业税。大部分打工仔任然不愿回家务农了,出门打工还是现在很多农村青年的首选。

二、成长经历及受教育状况

当代青年农民工的成长经历大多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家乡成长,初中毕业或职中毕业后便进入社会远走他乡开始了打工的生涯,另一种是跟随父母,在父母打工的地方上学,由于不能在当地上学或是其他原因,大多也初中毕业便和父母一起上班了,不过这类情况较少,由于之前严格的户口受限,大多数的青年农民工是在家乡长大成人的。

记者抽样采访的一百个青年农民工中,绝大部分人只有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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