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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招投标管理办法

时间:2017-12-05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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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篇_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管理条例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三十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国家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篇_招投标制度及流程

招投标制度及流程

一、国家规定的项目招投标规模标准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0万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0万以上的;

3.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万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人民币3000万以上的。

二、招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通过国家制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北京市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一般来说,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超过10%-20%);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招标基本程序

(一)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发改委)

1.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2.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4.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

行办理招标事宜,否则应委托具备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

(三)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20日。

招标人可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五)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应按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六)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时,应当众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由工作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七)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

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八)中标和签订合同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投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四、内部招标

对于为达到国家规定的招标规模的项目,可组织内部招标。内部招标即由单位内部组织成立招标小组和审查小组,共同确定中标单位。具体流程如下:

(一)提出招标文件。根据项目特点、市场定位和功能要求,初步选择符合要求的投标对象;

(二)确定推荐投标单位。对初步选定的投标对象进行考察,从其资质、能力、业绩等方面确定推荐投标单位;

(三)组织招标。发放招标文件并组织现场考察和答疑;

(四)组织开标和评标。分析投标文件,拟写评标报告;

(五)确定中标单位。根据评标结果,并按审批程序审批后,确定中标单位,发放中标和未中标通知书;

(六)合同谈判。组织与中标单位进行洽谈和合同谈判;

(七)签订合同。

国家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篇_国家明确规定五大类项目必须招投标

国家明确规定五大类项目必须招投标

必须要进行招投标的五大类建设项目是:有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交通、信息网络、道路,以及其他的基础建设项目;有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共事业项目,包括供水、供气、供电等市政工程项目和教学、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商品住宅等项目;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或授权、特许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被纳入招投标范围的五类在建项目,如施工合约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 重要设备采购单项合约估价在人民币100万元,勘察、设计、 监理等服务单项合约估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各项目单项合约估价均低于规定招标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均须公开招投标。

招投标领域大事记1984年11月20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1991年2月25日,《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大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施行;

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施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配套规则草案》发布;

2000年5月1日,《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施行;

2000年7月1日,《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经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发布;

2002年2月1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实施《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施行;

2004年7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发布;

2005年9月1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共11个部门组成,国家发展改革委为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牵头单位的《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施行;

2005年9月10日,作为招投标领域惟一一个跨行业、跨地区的全国性社团组织,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在北京成立,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任名誉会长。

国家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篇_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采购招标管理办法【国家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针对变化复杂的物资市场,为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加强物资的供应管理,规范物资采购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公司所有原材料、物资、零部件、办公用品、机器设备的采购及其它批量物资的招标投标活动,均应符合本办法的原则精神和采购工作规程。 为强化对招标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配送中心任副组长的物资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和招标评标工作组(名单附后)。 物资采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严格按照有关经济法规办事,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供需双方的合法利益。 物资采购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增强物资采购过程的透明度,真正让有实力的厂商为公司建设服务,坚决杜绝采购工作中的人情关系。 物资采购招标范围包括: 一)单台设备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 (二)形成一定批量的设备、家具、及其它物资; (三)5万元以上的设施建设与改造工程; (四)公司领导交办的需要招标采购的项目。 如果法律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所进行的招标项目有规定的,应依照其规定执行。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校行政监督部门

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有权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

行为。

(

【国家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或拟定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代表或

机构。配送中心代表公司行使招标工作中的有关职责。其它部门未经

公司授权不得自行招标。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其方式是将依法必须实行招标采购的物资计划和项目拟订成招标公告在有关大众媒体上发布,以使不特定的众人参与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其方式是将依法必须实行招标采购的物资计划项目拟订成投标邀请函,并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发出投标邀请。 起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载明招标项目的名称、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配送中心应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配送中心应根据招标项目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质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的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合同主要条款。 国家或行业对招标项目的物资在技术、性能、质量等方面有规定的,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提出明确的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分步实施的,其招标文件应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招标文件不得有意或无意示明特定的生产(销售)供应者或者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它内容。 招标当事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内容。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其标底必须严格保密。 需要修改招标文件或进行必要澄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出投标

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

人,其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组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

项目的能力和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

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对物资的有关性能、技术参

数和质量指标要求的表达应当全面真实,不得遗漏或隐瞒。

第十八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

或撤销已提交的投标的文件,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并应书面提交招标人。

第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它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投

标人不得以向招标领导小组评标专家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损害

学校利益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也十月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

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结标

第二十一条 结标可按开标、评标、中标三步进行。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主

持。

第二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公开进行。

第二十三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

可以由公司纪监审人员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评标工作人

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

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

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公司依照本办法组建的招标评标工作组负责实施。评标工作

组由公司行政监督部门、有关技术人、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

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

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

专业水平,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组长临时聘请。必要时可从外聘请

相关领域的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受聘进入相关项

目的评标工作组。评标专家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五条 配送中心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六条 评标工作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综合物资的价格、

性能质量、售后服务、投标人资信情况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工作组完成评标后,提出书面评

标报告,最后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应有优惠的销售价

格,优良的产品质量和优质的售后服务。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

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审标准。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评标工作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书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

以否决所有投标。资产管理处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及用户不得与投标人就

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十条 评标工作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

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所有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

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确定后,配送中心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

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根据国家招标法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

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

中标项目的,对产生损失负有责任者应承担对方的经济损失或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配送中心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

照招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

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五章 责任

第三十四条 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而不招标,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

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配送中心不予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财

务部有权拒付货物款项,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有令不止,造成经

济损失者,应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与经济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

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造成

经济损失者,应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

果的,中标无效。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或【国家招投标管理办法】

者评标工作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他人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评标工作组成员、招标工作人员和用户单位相关人员收受投标人的

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

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除没收收受的财物、

取消担任评审组成员的资格外,对有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应调离其

工作岗位。直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单位造成的损

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超过

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

因不可抗拒的非人力因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九条 所有招标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所签订的合同条款执行,其中对

于预付款、货款支出结算,必须有配送中心、总经理履行签批的手

续。否则财务处不予对外付款。

第四十条 投标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领

国家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篇_2016评审 承诺书

评审 承诺书

本人作为评委,在参加 组织的 采购项目项目的评审工作中,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严格履行评委职责,本着公正、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同时本人将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私自透露评审情况;负 责参与对供应商的答疑或项目的复评、复审等工作。

评审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承诺书范文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和接受业务培训的权利;

(二)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的义务:

(一)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不包括本款第四条内容);

(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五)客观、公正地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六)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国家招投标管理办法】

(一)被选定为某项目并且已接受邀请的评审项目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

(二)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四)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

(五)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

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将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一)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采购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四)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的;

(五)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七)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五、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人声明:已完全理解以上条款,承诺所填写、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并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自愿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如违反,愿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承诺人:

二00 年 月 日

工程评审服务承诺书

秀屿区财政局:

我公司如能在项目对外委托评审机构选聘中获选,将在服务期间遵守以下服务承诺: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评审方面的法律法规,按照区政府文件规定,保证履行自已的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地提供专业化高水准的评审服务;

2、在具体业务活动中,保证服从委托方的工作计划安排,保证于年 月 日前按规定要求提交评审结果;

3、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收取服务酬金:

(1)审价机构按《秀屿区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服务收费标准表》收取服务酬金;

(2)上述酬金应在委托人出具审核结论后支付。

4、不得将评审工作委托其他机构完成;

以上服务承诺,我公司同意签署,若发生违反此内容之情形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和失误时,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并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机构:

委托代表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评审专家承诺书

本人在参加组织的项目的评审工作中, 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本工程《招标文件》等有关规定;

(二)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履行评审委员的职责,对评审过程中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严格遵守招标评标工作纪律,不与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私下接触,不收受投标人、招标人、其它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好处;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参与招标活动中所获知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五)所有通讯工具主动交给监督人员统一保管。若要对外联系,需在监督人员的陪同下进行;

(六)评审委员会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者与评审工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动回避;

(七)评审过程充分发扬民-主,对有争议的事项或内容,由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并表决,决定后要服从,不对外泄露;活动有关的其他情况。评审结束后不复印或带走与评审内容有关的资料。

(八)不论在评审时还是评审后,都不向外界透露任何评审内容,包括:评标人员、评审资料、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评审结果、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过程。

(九)配合招标人及监督部门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和项目的复评、复审等工作。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接受组织的处分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评审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本人申报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所提供各种表格、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如有任何不实,愿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申报人:

年 月 日

兹保证 同志确系本单位职工,所报材料审核属实。如有隐瞒,愿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评审承诺书

市教育局、人社局:

经我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初审,同意 等 名同志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经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初审,同意 等 名同志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经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初审,同意 等 名同志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对以上申报人员任职资格的材料,包括学历、简历、年度考核情况,继续教育证书、职称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各类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奖项、发明专利等)证书、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论文著作(译著)及按规定提供的其它材料等,都已经与申报人相关原始材料认真核对,真实有效,准确无误。如本单位没有按规定程序推荐申报、有弄虚作假现象或单位有关人员为申报人弄虚作假提供帮助,自愿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相关责任及后果。

单位审核人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单位行政公章

年 月 日

注:1、本承诺书一式二份,县区教育局、各大企事业教育主管部门、市直各校和市教育局各存查一份。

2、签名必须是审核人、法人代表本人,不得代签或加盖私章。

19评审专家承诺书

本人在参加 组织的 项目的评审工作中, 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本工程《招标文件》等有关

规定;

(二)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履 行评审委员的职责,对评审过程中

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严格遵守招标评标工作纪律,不与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私

下接触,不收受投标人、招标人、其它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好处;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参与招标活动中所获知的

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五)所有通讯工具主动交给监督人员统一保管。若要对外联系,需在监督人员

的陪同下进行;

(六)评审委员会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者与评审工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动回避;

(七)评审过程充分发扬民-主,对有争议的事项或内容,由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

并表决,决定后要服从,不对外泄露;活动有关的其他情况。评审结束后不复印或

带走与评审内容有关的资料。

(八)不论在评审时还是评审后,都不向外界透露任何评审内容,包括:评标人

员、评审资料、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评审结果、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

与评标过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398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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