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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者

时间:2017-11-23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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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者 第一篇_社区矫正工作者守则

社区矫正工作者守则

社区矫正工作者行为规范:依法矫正,育人为本;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廉洁自律,务实创新;举止文明,仪容端正。

社区矫正工作者职责:

(一)依照有关规定接收矫正对象,办理衔接手续;

(二)针对矫正对象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矫正个案;

(三)对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管理,进行计分考核,并依法依规做好矫正对象行政奖惩、司法奖惩工作;

(四)组织开展对矫正对象的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活动;

(五)组织矫正对象开展公益劳动,增强其社会责任意识和悔罪改过意识;

(六)组织开展对矫正对象的形势政策、法律法规、道德规范等教育活动,增强其法制意识、道德修养;

(七)动员和指导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八)协调有关部门对矫正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为其就业、生活提供指导和帮助;

(九)组织开展社会调查和课题研究,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论水平;

(十)完成上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开展社区矫正做到“八不准”:

(一) 不准玩忽职守,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

(二) 不准滥用职权,弄虚作假;

(三) 不准隐瞒案情,包庇、纵容矫正对象违法犯罪;

(四) 不准体罚、虐待矫正对象;

(五) 不准侮辱矫正对象人格;

(六) 不准非法剥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

(七) 不准非法搜查矫正对象的身体、物品或住所;

(八) 不准在工作期间饮酒;

开展社区矫正做到廉洁自律“五严禁”:

(一) 严禁利用矫正对象从事营利性的活动或者牟取其他私利;

(二) 严禁向矫正对象及其亲属索取财物,谋取私利;

(三) 严禁收受矫正对象及其亲属的贿赂和馈赠;

(四) 严禁非法将矫正对象的监管权交予他人行使;

(五) 严禁违规设立名目,向矫正对象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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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者 第二篇_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社区矫正作为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今年起已在全国试行。但从我们基层的实践看,基层司法行政的队伍力量与之对应,有着明显的差距。充实司法所工作力量,在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设置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建设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是势在必行的。事实上,在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建设中,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司法社工),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已经扮演了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

关于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的话题,在网上,搜索一下,把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司法社工),组建成社区矫正“正规军”的呼声铺天盖地。但是,许多想法虽然是积极的探索,但以笔者的观察研究,与社区矫正的性质、及从现行的人事政策法律规定看,显然难以突破,不现实,难实现。

当前,各地对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工作任务基本是明确一致的。即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负责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疏导、生活救助等日常事务性管理。

虽然说,“司法社工”本身不可能是执法人员,但从长远看,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逐步建立一支由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是基本要求和必然趋势。

按照“基层司法所必须保证有专人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录用的“司法社工”,作为基层司法所内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辅助性人员,是可以授予委托执法者资格的。

关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司法社工)的性质和待遇,我们泰州地区的做法,总体上是务实和理性的。

以姜堰市司法局为例:姜堰市招聘的司法社工人员性质及待遇为实行企业化管理,合同二年一签,续用续签。工资标准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

从实践中的情况看,当前应当关切的是如何切实保障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司法社工)的合法权益的问题。重点有两个方面:一是工资福利待遇;二是职业风险防范。

由于地方上社区矫正配套资金不能到位,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资金并不能真正的用到基层,而是处于司法局统酬管理的状态,社工的待遇远低于机关的普通工作人员,专职社工名为专业,仍然只是处于一种临时工状态,只是作为过渡性的工作。长期下去,肯定不能留住人才。另外,合法权益保护的内容还包括如何支持和保护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依法履行职务,避免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的问题以及对表现突出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如何给予奖励的问题,目前来看,各地都没有配套改革的政策性文件来支撑。

笔者认为,关于社区矫正专职工作队伍的建设,我们的重点和基础在于加强“司法社工”

的规范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对此,我个人作如下的理解和解读:

一是应当细化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工作职责。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在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组织、领导或指导下,根据工作职能的划分,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衔接接收、日常管理、社区矫正移动信息平台的录入、档案管理等与社区矫正相关的管理工作。同时,根据司法所实际工作需要,可以配合参与完成司法行政其他业务工作。【社区矫正工作者】

二是健全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各项工作制度。

目前,没有统一、规范、明确的《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和《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日常考核办法》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以合法的方式确认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学习制度、责任倒查制度、奖励淘汰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等等。

三是提高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工作待遇。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待遇确定在最低工资保障线的标准,明显偏低,只有提高社工待遇,才能改变我们的就业观点,调动工作积极性,让高素质的人才进入我们的社工队伍;只有让他们体会到社区矫正岗位稳,待遇优,我们才有可能严格进行考核;只有严考核才能出好成绩。笔者建议,“司法社工”可以由用人单位的司法部门委托人事部门组织统一考试,选择录用,待遇原则上以不低于农村“大学生村官”的待遇为宜。让高素质的人才进入我们司法社工队伍后有归属感,就业感。

总结以上的观点,我们也可以把社区矫正队伍(“司法社工”)的建设做以下四个方面的归纳。

【社区矫正工作者】

一、属什么

解决一个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属性问题,是队伍建设的根本性问题。社工属于社区矫正辅助性工作人员的性质,只是对司法所工作力量充实的定位,这个定性基本是明确的。

从现行的人事政策上看,社工难以与机关事业人员、行政人员等同,但是,他们与公安机关的辅警,从事机关后勤工作的人员性质也不相同,最相类似并可比的是法院、检察院系统录用的合同制书记员。

把“司法社工”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单独序列的管理,进行针对性的人才选入和技能培训,是解决矫正社工高起点的最好切入点。把“司法社工”作为司法所的工作助手,并发展成为一个稳定而又专业性较强的独立职业,从制度上保证队伍的稳定性。只有这样,我们的司法社工才会安心自己的工作岗位,在工作中积累经验,并不断创新,使司法社工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得到提高,才会有助于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和效率的进一步提高。

二、做什么

司法社工其主要工作任务是负责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疏导、生活救助等日常事务性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者】

【社区矫正工作者】

按照这一工作任务的设置,我们的司法社工除了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热爱社工矫正工作并富有乐于奉献的精神外,还要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态和沟通能力,掌握一些法学、心理学、伦理学、犯罪学、改造学等多方面的、专业的技术知识,并善于运用一定的思想教育方法,同时能熟练掌握应用现代化的办公技术,也已成为始码的必备的工作基础能力。

笔者在基层工作中,总结社区矫正实践中的业务,我们的“司法社工”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具体有以下几项的任务:

1、开展社区矫正基础性工作,为矫正对象建立档案、包括电子档案的录入、矫正活动记载、统计报表填报等等。

2、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和解矫宣告、矫正对象的季度和期满鉴定,月度、季度考核记分,请假或迁居、行政及司法奖惩的报批等日常管理工作;3、协助制定矫正个案,落实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学习,制定各类教育计划,开展集中、分类、个别多方式结合的教育学习活动,分析检验教育效果。4、对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进行日常管理、跟踪记载和考核确认;5、为社区服刑人员落实、组织或者协调就业技能培训;6、为社区服刑人员与有关部门具体协调、联系帮困救助;7、对工作信息、典型个案等进行收集上报;

8、司法所和司法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并接受各类工作检查。

三、权职责

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司法社工”在工作中有职无权,有责无职,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点。

在国外,社区矫正工作者被称为“缓刑观护官”。都被法律赋予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并有相关的法律作为依据。而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只能在口头上对社区服刑人员说服教育,对社区服刑人员而言缺乏一定的制约效果;虽然有对社区服刑人员行为作出行政或司法方面的奖惩的规定,但规定流于形式,缺乏足够的威慑力。

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社区矫正执法部门是公安机关,但现在工作部门是社区矫正工作者,所以,万一对犯人监管不力,应当由谁来承担风险?同样,万一发生矫正对象对包括“司法社工”在内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发生暴力抗法的情形,这个风险和后果又由谁来承担?还有,“司法社工”在行使工作职责时,他们有权要求矫正对象做什么?被拒绝了有什么样的后果?有什么可以适用的强制保障?对人身安全发生意外如何处理?等等。这就是我前文所说的需要《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来规范司法社工的工作权力和工作责任,并保障司法社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一个《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日常考核办法》,以明确对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等。

所以,笔者设想仍然只能通过立法的方法,赋予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司法社工)在工

作中应当赋予以下权利和义务。以解决司法社工在实际工作中权利与义务不对等、职能与责任不协调的尴尬境地。个人认为,重点在于赋予司法所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者的执法身份,授予司法社工委托执法的资格。这是司法社工工作职权的立足点,也是合法权益得到保证的基础。

四、谁给钱

我们姜堰市司法局今年招聘了十多名司法社工,这批青年人阳光帅气,才华横溢,知识全面,素质一流,成了我们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道靓丽的风景线。他们在工作中,讲的是奉献精神,比的是工作成绩。是一批难得的好苗子呀。但实话实说,我们姜堰的司法社工待遇是明显偏低的。现在,他们每月的工资扣除个人应交纳的保险费用,每月只有750元。与一个简单劳动的超市营业员差不多,而且,在外乡镇工作还存在一个生活费用及车旅费等开支,维持个人的生活都是勉为其难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让他们安心工作?如何让他们底气十足的开展工作?如何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所以,我们在思考,这批年轻人是我们司法社工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的未来;我们在思考,我们用“事业留人、感情留人”的同时,我们更要用“待遇留人”。只有通过提高司法社工的工作待遇,才能提升我们“司法社工”的整体素质。

按照《江苏省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支付统一招录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报酬等,是在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中补助到县(市、区)司法局的,全部补助资金的30%中列支。事实上,由于各地财政收入的不平衡,以及地方党委与政府对社区矫正工作认识、重视层度不同,配套的资金实际上未必能全部到位,必然不同层度的制约了司法社工的工资待遇的落实。

在这个问题上,需要我们整体筹化,规范操作,统一标准。只有这样,才能把社区矫正的经费的全额保障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总结上述我们在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初步发现的社区矫区工作者的成功经验,“司法社工”作为一个新颖的工作岗位,作为司法所的得力工作助手,不仅已经成功的进入了矫正工作的得心应手的角色,而且,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运作,做出了有口皆碑的业绩。我们的司法社工,以极大的热忱,无私的奉献精神,不计报酬,不计个人得失,忘我的工作,并且已经创新了一些与现代化发展趋势同步的工作新思维,新路子。作为“司法社工”的直接管理部门,我们用兵要爱兵,要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惑和生活上的困难,留住人才要留住心,把我们的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司法社工)的队伍从一开始,就走向规范化发展的康庄大道。

行文述评,笔者的内心充满了工作的激情和神圣的使命感,对我们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建设,有诗一样的美好的愿景,构思了一幅理想的美丽的图画。概括如下:

一、建议对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以及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考核奖励办法;

二、明确社区矫正工作者是委托执法者的工作地位,授予他们与工作职责相应的工作职权;

三、参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录用合同制书记员的模式,对司法社工进行单独序列管理,享受、享有同等待遇;

四、建立司法社工、社区矫正工作者、志愿者协会,维护、保护他们工作上、生活中的合法权益;

五、对基层司法社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统筹管理,统一标准,并规范化运作。

社区矫正工作者 第三篇_社区矫正人员专项考试试卷及答案

社区矫正人员专项考试试卷

姓名 成绩

一、不定项选择题(共 5 题,每题 4分,共 20 分。)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

行。

A.2012年1月1日 B.2012年3月1日

C.2012年5月1日 D. 2012年6月1日

2、( )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司法行政机关 D.公安机关

3、下列哪项属于社区矫正的目的( )。

A.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

归社会

B.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C.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D.对罪犯实施打击和惩罚

4、下列选项中,( )不是社区矫正的对象。

A.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

B.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

C.易于改造,且放在社会上服非监禁刑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D.剥夺了人身自由的罪犯

5.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为以下哪几种对象( )。

A.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B.被宣告缓刑的罪犯

C.被裁定假释的罪犯

D.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E.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二、填空题(共5题,每空3分,共30分。)、

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

【社区矫正工作者】

( 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

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

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2. 社区矫正人员因病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

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

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

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

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

3.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

( 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

机关审批。

4.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

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

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 八)小时。

5.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

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

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 )小时。

三、判断题(共5题,每题2分,共10分。)

1、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可以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 )

2、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 )

3、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

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

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 √ )

4、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

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可以受侵犯。( × )

5、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

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

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

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有

关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

情况。 (√ )

四、简答题(共4题,每题10分,共40分。) 1、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并出具书面

决定的情形是什么?

答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

改正的;【社区矫正工作者】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

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

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2、社区矫正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3、对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情形?

答:

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4、什么是社区矫正?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工作者 第四篇_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计划;检查、监督社区矫正工作落实情况;了解、掌握和做好全市的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各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

(二)接受委托,开展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意见,并及时上报。

(三)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四)审批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地三十日内的请假申请。审批确需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判处“禁止令”社区矫正人员申请,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五)审批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申请。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六)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七)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应当及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追查。

(八)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

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九)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十)对矫正期满的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十一)对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县级人民检察院。

(十二)建立例会、通报、业务培训、信息报送、统计、档案管理以及执法考评、执法公开、监督检查等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十三)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非正常死亡、实施犯罪、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应当立即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妥善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

(十四)接受社区矫正人员的辩护、申诉、控告、检举等。认真听取和妥善处置社区矫正人员反映的问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社区矫正工作者 第五篇_2016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调研报告

关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思考

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刑法修正案》(八)从立法上全面肯定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性质,确立了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根据发展形势,建立一整套完备的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体系具有重要现实作用。

一、社区矫正工作现状

(一)司法所人员严重不足。截至目前,我县共有社区矫正工作者80人,每所平均2.5人。截至2016年2月底,全县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031人,累计解除矫正455人,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576人。目前,大部分乡镇正在接受矫正的社区矫正人员多达20人以上,城关镇、坟台镇、洪山镇的社区矫正人员多达30人以上。全县社区矫正人员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平均比例是7.2:1。部分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平均比例超过15:1。司法所工作人员除承担社区矫正工作外,还要承担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安置帮教、依法治理、参与信访综治维稳等工作,大部分司法所人员还要参与乡镇中心工作。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现状不能满足社区矫正工作需求,工作难到位、容易出问题。

(二)社区参与度不高。社区矫正的社区参与性,决定了社区矫正需要社会力量的介入。如果没有社区参与,单纯由刑罚执行机关执行,这样的非监禁刑就不属于社区矫正,或者说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区矫正。广大农村,社区承载功能不强,志愿者资源和志愿服务意识缺乏。目前,全县社会志愿者621人,主要由社区(村、组)干部担任。社区(村、组)干部干部作为最基层干部,承担着多方面工作任务。由于未形成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培育引导、奖励激励机制,缺少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精神鼓励和物质待遇引导,实践中帮扶教育持续性不强,作用发挥有限。

(三)经费保障严重不足。我县是人口大县,社区矫正人员越来越多,工作任务重、压力越来越大。目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者业务培训、社区矫正志愿者培训、定位社区矫正手机的使用、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审前调查评估、档案卷宗以及执法、办公设施等,都需要大量经费支出。按照市委市政府(阜办发【2016】10号)文件精神,县财政应按每名社区矫正每年1000元的工作经费予以保障,但从现实来看,财政保障力度还远不能达到标准。

二、专职社工队伍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

(一)缓解矫正力量不足。各社区矫正中队、司法所是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和平台。但在工作实践中普遍存在人员不足,力量薄弱,工作拓展难等问题。现有条件下,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为基层司法所配备专职社工,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可有效缓解司法所矫正力量不足的问题。

(二)适合社区矫正工作特点。遵循社会规律、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组织社会力量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改造是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的重要区别。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与其他社会力量的结合,吸引专职社工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可以弥补专业人才和专门知识的不足。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上分散在各村(居、社区)和乡镇。本地专职社工熟悉社情民意、了解风俗习惯,开展矫正工作能得到社区矫正人员家庭、亲友支持帮助,可以发挥自身优势,动员社会志愿者参与,共同做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这些都符合社区矫正的特点和要求。

(三)提升社区矫正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专职社工普遍接受过高等教育,具有良好的法律、教育、心理等专业的学习背景,法律意识高、规范意识强。他们作为社会工作人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专门从事社区矫正辅助工作,可以发挥其专业优势,有利于司法所更好地把握社区矫正工作特点和工作规律,提升社区矫正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三、专职社工队伍建设的设想

(一)专职社工的主要任务。社区矫正专职社工是指具备一定条件专门从事社区矫正事务的全日制专业人员,属编外聘用制人员,按照聘用制人员管理。社区矫正专职社工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办理衔接手续;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基础性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矫正个案工作计划,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及犯罪心理矫正等;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完成司法所交办的与社区矫正有关的工作任务。

(二)专职社工应具备的条件。(1)拥护党的领导;(2)遵守法律,品行端正,没有违法犯罪记录;(3)热爱社区矫正工作,工作责任心强;(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专业优先录取;(5)具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熟练操作和使用计算机;(6)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控制40岁以下。

另外,社区矫正是刑法执行活动,工作的对象是社区矫正对象,属于高危人群的范畴。特别是在基层农村一线工作的社工,常常要独挡一面,监管工作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女性社工的比例不宜过多。

(三)专职社工的配备比例。目前,我县司法所工作人员平均管理社区矫正人员18名。考虑到我县的经济条件以及社区矫正人员不断增多的现实,建议每20名社区矫正人员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可有效缓解司法行政干警不足与工作任务日益繁重的矛盾。

(四)提高专职社工福利待遇。社区矫正试点中,聘用的专职社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偏低,导致人员流动性大,队伍不稳定,高素质的专职社工留不住。为保证专职社工队伍建设稳定健康发展,专职社工的工资不仅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还应建立动态增长机制,随着经济的发展提高专职社工工资福利待遇,以吸引更多社会专业人才,充实壮大专职社工队伍。

(五)出台激励措施。目前,有关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配套政策尚不完备,未建立完善的培养、激励和评价机制。现有专职社工大多数是年轻的大学毕业生,专业性强,思想活跃,要求进步强烈。实践中应建立社会人才与行政事业单位选拔使用人才相衔接的制度,如将专职社工中的大学毕业生,纳入“三支一扶”范围,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录中给予加分优惠,可使专职社工干有前途,干有出路,干有奔头,干有目标。

(编辑:圆圆)

社区矫正工作者 第六篇_2015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第1篇:2015年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做好矫正工作,对于实现“平安南京”,构建“和谐社会”,实现长治久安意义非常重大,我们结合实际,扎实开展工作,做到管理有序,工作落实力求使每位矫正对象在解除社区矫正后都能够顺利回归社会,成为社会的一份子。围绕以上目标,我们的措施如下:

一、夯实工作基础

1、我街道总接收129名矫正对象,已成功解矫101人,现在册28人,全年重新犯罪率为零。今年新入矫14人,已解矫9人。根据党政领导、综合牵头、社会参与、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工作思路,我们认真抓责任落实,建立一套工作机制,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运行。一是11个社区居委会都成立矫正工作站,由社区调解员负责完成社区工作任务。二是民警、社区主任、调解员及法律工作者、五老人员共组成39人的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促使矫正对象认罪服法,悔过自新。

2、充分利用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平台,利用社区信息平台及时将矫正对象信息输入平台,做到“三清”“一迅速”,即人头清、监改类别清、矫正时间清,谈心家访,联系迅速。通过网络平台有效掌握矫正对象的行踪和思想动态,提高了矫正工作的综合能力,有效的控制了重新犯罪率。

3、在长达半年的上海世博会期间,我们做好矫正对象跟踪管理工作和请销假工作,多次与矫正对象联系、走访,做到与每个矫正对象月月见面,确保世博会期间无一例违法乱纪现象发生。

二、因人施矫,抓好六环节

突出重点,抓好六个环节,一是抓好谈话环节,了解矫正对象心理状态,消除他们心理负担和思想顾虑。二是抓宣传环节,按市区统一程序,准时通知矫正对象,由司法所所长告知监督人,签订帮教协议。三是抓好走访工作,掌握矫正对象本人和家庭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方案,确保矫正成效。四是抓好教育环节,组织矫正对象进行矫正知识和矫正须知考试。五是抓好公益劳动环节,对公益劳动表现定期讲评,作为司法奖惩依据。六是抓好请假审批环节,对外出务工经商的矫正对象,司法所报请上级给予批准,由司法所进行外出前思想教育,并提出行为要求和每周电话汇报及思想汇报活动,工作情况。

三、探索四个结合,丰富教育形式

1、在思想教育方面我们开动脑筋,想办法,改进和丰富教育矫正手段和形式;一是个别教育与家长监督紧密相结合,家长是青少年矫正对象第一责任人,让家长监督和配合,提高了效率。二是专职教育与兼职教育相结合,矫正工作者作为专职矫正人员,对矫正过程进行统筹规划,制定矫正个案,确定阶段矫正目标。志愿者及调解员则根据矫正办的安排,参与矫正工作,在一些专业领域提供兼职服务,形成层层管理确保不漏管。三是思想道德教育的同时,我们还注重心理健康教育,消除矫正对象不健康心理倾向,促进其心理尽快回归社会,如矫正对象柳某入矫谈话中还存在一种想法,认为法院当初判决的较重,认为自己不是盗窃行为在朋友家发生突发性的行为,我们和她讲你的本质是好的,你不论在犯罪前,还是在监狱服刑时的表现较好,而且还获得4次减刑,减了五年九个月。通过谈话我们了解到她心理还有一种爱面子思想,不想在登记表上填写判决内容。针对这种现象我们对她进行心理疏导:希望你在假释期间放下包袱,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真心悔改,努力学习些法律知识,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多参加社区公益活动,多与志愿者交流,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四是课堂教育与互动教育相结合,组织矫正对象每月集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如去雨花台凭吊烈士,去南京大屠杀纪念馆、渡江战役胜利纪念馆等地方进行爱过主义教育。开展社会公益活动,通过社会的认同增强其社会责任感,与看守所监狱服刑人员座谈,提高其遵纪守法和自觉接受矫正意思。

四、加强心理矫治力度

在如何让最大限度的减少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方面,我们坚持监管、矫正并举的矫正方法,针对有些矫正对象具有冲动好斗的性格特征,及具有自卑消沉的心理,重点采取了多帮一的矫正方式,个别谈心及好友提示交谈来调整他们的心理状态,使他们正面看待社会事务,从而走上正常的社会轨道。例如:矫正对象叶某是未成年人,又是流动人口,由于其父母没有什么文化,每天忙于工作,疏于管教,平时管教方式简单、粗暴。造成孩子逆反心理相当严重,有事从不和家人讲,自入矫之后,我们从心理疏导入手,告诉他其父母也不容易,打工收入不高,要租房还要培养你上学,吃了不少苦,你应该好好改造,来报答父母才对,我们帮其树立自新意识,要对父母负责,要自尊自信。在公益劳动时表现积极,我们发现其闪光点,及时给予表扬促其质变。

五、主动想方设法帮困解难

在主动做好矫正对象迫切需要解决的困难,作为对矫正对象教育感化的切入点。如:矫正对象唐某出狱后,剥权7年,以前房子拆迁,老婆已离异,无其他亲属,生活住房都成了迫切解决的现实问题,唐某每天来司法所,站在办公室,只讲一句话:“你们是领导,我就找你们”。他一站就是一天,司法所针对这种情况多次找民政和有关部门协调,为其办理了低保,每月440元,鼓楼区补贴慈善卷130元,另外又帮他办理了无房补贴,每月300元,共870元,真正解决了生活、住房问题。不但他本人非常感激,就连周围的居民都说司法所救了他,再不好好改造就对不起政府了,同时,也体现了社区矫正宽容精神和人性

关爱的理念。

在今后的矫正工作中,我们一是探索教育转化工作新路子,帮助矫正对象回归社会,探索适合本街道各社区特点和学习其他街道的经验,使我们矫正工作上新台阶。二是强化矫正工作深度,家庭是矫正对象最贴近生活空间,我们坚持对矫正对象做到“四必访”,重大节日必访,生病住院必访,家庭有重大变故时必访,不按时报道时必访;另一方面,我们根据矫正难度和重点对不同的矫正对象,还要进入其家庭生活深入细查,通过接触其家人了解并掌握最直接最真实的第一手资料,目的就是让我们制定的矫正个案更有成效,促使我们的矫正工作得以四个加强:一是深入家庭细查,加强个案矫正力度;二是发动各方力量,加强施实矫正工作的温暖关爱的工程;三是加强矫正工作质量检查;四是加强矫正档案管理。通过进入家庭深入细查,提高矫正针对性,有效性。以确保重点人员始终在管控监督范围内,防止重新犯罪,从而不断强化矫正工作的深度。

第2篇: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2015年,我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衔接好、监管好、引导好”的工作思路,扎实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前卫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基本情况

我街道现有在册社区矫正对象4名,其中男性3名,女性1名;假释2名,剥夺政治权利1名,暂予监外执行1名。该四名社区矫正对象除刘跃新暂未找到外,其余三名矫正对象矫正工作进行顺利。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矫正工作基础。我街道社区矫正领导小组高度重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工作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层层抓落实。

(二)完善工作体系,扎实开展监管教育和帮扶工作。我街道加大衔接管控体系建设,完善解除矫正与落实安置帮教相衔接等工作机制,及时转发省、市、区有关矫正对象教育管理工作规定,街道领导小组与社区负责成员积极配合、通力合作,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教育帮扶工作,严格执行周报告、月汇报、每月一走访和外出请销假等制度。

(三)加强管控,力促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无缝对接。为使社区矫正工作与安置帮教工作顺利衔接,保证矫正对象解矫后不脱管、不漏管,我街道积极探索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有效结合新思路,落实四个同步,实现社区矫正向安置帮教的无缝对接。一是解除矫正与签订帮教协议同步。矫正期满之日,即由司法所长向解矫人员当面宣读《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在办理解矫手续同时,安排安置帮教小组与解矫对象签订《帮教协议书》,直接纳入安置帮教体系管理。二是个人档案材料移交同步。解矫后,矫正对象身份转变,原有的一套基本材料随之移交,重新建立归正人员一人一卡一档,经过社区矫正后,这部分人员底子清、情况明,建档工作非常顺畅。三是矫正帮教人员衔接同步。由街道综治办牵头,建立同一人矫正、同一人帮教的工作机制,实行社区矫正教育管理与安置帮教责任包办制度,降低帮扶成本,提高帮扶效果。四是管控教育与帮扶救济同步。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在管理方式方法上有相互借鉴之处,“管控、教育、帮扶、感化”是两者在管理上共通的四部曲,有效避免了重复劳动,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多方联动,不断开拓新的就业渠道。社区矫正人员的安置工作是搞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环节,做好此项工作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为了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给社区矫正人员创造良好的就业条件,结合我街道实际,街道社区矫正领导小组与各社区进行沟通交流,积极为帮教人员寻找并提供过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395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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