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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育处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时间:2017-11-22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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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育处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一篇_计划生育工作中违法生育现象根治难原因及对策论文

浅谈计划生育工作中违法生育现象根治难的原因及对策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口发展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违法生育现象时有发生,根治困难,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风险,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找出当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违法生育的原因进行剖析,提出相关对策,是今后一个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当务之急。

一、当前计划生育工作中违法生育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当前违法生育主要表现在:通过不登记先生育、不够法定婚龄生育、假离婚、假迁户口、假出国、弄虚作假办理非转农骗取二胎生育计划、外出打工为由在流动中违法生育;有的通过冒名顶替进站查体,逃避管理违法生育,个别干部包庇亲属违法生育等。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

1.婚育观念落后

“一个孩子嫌少、两个孩子正好、生个男孩养老”的旧传统生育观念仍未彻底改变。人们希望生育2个及以上的孩子,而且必须有男孩。导致一男孩户、双女户、不符合二胎生育条件户违法生育欲望强烈。首先一男孩户和双女户是违法生育的主要人群。由于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多数一男孩户想要两个孩子,双女户想生男孩,如果管理措施稍一弱化,这部分人便想方设法超生,达到自己的理想。其次,是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一方农业、另一方非农业的家庭。特别是再婚家庭一般把再生育一个孩子作为维系新组建家庭

违法生育处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篇_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人户分离问题及对策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通过各级政府的努力,计生政策已深入人心。但随着形势发展,计生工作同样面临许多问题,尤其是在计划生育工作走向法制化的今天,更是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和新的矛盾。

现今社会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许多家庭已步入小康家庭,首批独生子女也开始纷纷有了自己的家庭。由于这些家庭的成员有一方或双方是在独生子女的环境中成长起来的,自己对成长过程中自己体会过的孤独感和出于对下一代教育的考虑,有一部分家庭不愿意自己的后代仍然是独生子女。希望自己的子女在今后的成长和生活中能有个伴儿,在今后的生活遇到困难时能多一人帮忙,因此一些不符合生育二胎的家庭不惜交付高额罚金也要给自己的孩子生一个弟弟或妹妹。导致这种情况出的另一重要原因就是“421”家庭结构的出现,两个人要赡养四位老人和一个孩子的生活压力和精神压力自然不言而喻,因此,宁可自己多承受一些,也希望将来自己的子女可以压力小一些。

我社区地处西长安街沿线,经过多次拆迁,寄挂户、空挂户非常多,人户分离现象十分严重。同时,我社区的辖区内还有中国银行、北京电力公司和人民大会堂这三大集体户,进一步增加了人户分离的程度和严重性,他们在人户分离人员中也是占绝大部分的。其中,集体户人员的户籍变动也是很大的,每年都有大量的迁入迁出的人员。人户分离现象为计生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不小的难度,无论是从生育情况的统计还是从政策、法规的宣传以及各项福利的发放都带了较大的阻力。这就给计生专干增加了不少的工作压力。空挂户也是难点之一他们在户籍地没有实际居住地址,只有一个户籍,街坊邻居也很少有人知道他们,因此在联系起来的难度一点也不比集体户小。

由于人户分离,导致监管力度大大减弱,违法生育情况越发突出,不少地方都出现了违法生育的情况。

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政策国家虽然早已作出规定,但是奖励制度并没有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有所变动,独生子女费依然维持在每人每月5元。这5元钱在政策执行之初的确可以帮很多家庭解决生活问题,改善生活质量,但是,在现今社会这5元钱的作用微乎其微,甚至有些家庭嫌麻烦根没有申请过独生子女的相关奖励。对于独生子女的奖励力度应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有所变化,或者参照一些其他国家的生育制度,同时结合我国的国情,国力适当提高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和帮扶力度,在子女入园、入学,甚至今后就业上提供一定的优待政策,使更多的人在更多的优惠政策下,从内心愿意遵守国家政策,不超生,不违法生育。

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家庭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质量的改善,开始为自己的后代考虑到了今后成长、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觉得多一个孩子,在遇到困难是能相互有个帮衬,不会像自己有着那么大的压力。但是,我国的二胎政策并没有完全开放,对于想要生育二胎的家庭还是有着比较严格的审核制度。因而一些不符合政策的家庭只能选择其他途径生

育第二个子女。到户籍地以外的地方渡过怀孕生产的时期,等孩子出生后再到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接受处罚。对于这个不可逆转的既定事实相关部门也只能对其进行一定金额的经济处罚,在一次处罚之后,超生的子女便可以获得与合法生育的子女相同权益,在今后的生活、教育、工作等方面并不会有什么影响。故而许多家庭宁愿接受处罚也要生于第二个子女。

计划生育政策目前依然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对于违法生育家庭的经济处罚只是一种处罚手段,并不能扭转已经放生成的事实,并不能有效地预防违法生育的发生。相关部门应该根据社会的发展水平及时调节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政策和其他方面的福利待遇,出台有关独生子女成年后的相关帮扶政策,使得相关政策能够跟得上时代的的发展变化,与时俱进,使得更多的家庭感到自己和自己的子女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有强有力的保障。同时还应该,加强对违法生育的政策宣传,不单单从经济方面作出处罚,还要从其他方面作出相关的处罚措施,使有违法生育想法的家庭在知道相关处罚后能够及时权衡利弊比,意识到违法生育将产生的严重后果,进一步减少违法生育情况的发生。目前,我国的处罚措施是依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的城镇或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处罚基础,根据情节不同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但是,现在居民生活水平不断变化,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同样的处罚金额对于有些家庭或个人也许并不能够对其造成一定的影响。在处罚方式上,也应该根据违法生育家庭或个人的经济收入、资产总额、社会影响力等方面综合考量,制定出更能够起到警戒或惩戒的相关措。使惩罚措施能够造成一定的影响力。

由于人户分离现象的产生,在对育龄妇女的监管上单纯依靠计生专干以及不能满足对育龄妇女的监管力度,还要依靠育龄妇女所在单位的相关部门的配合、监督,与育龄妇女户籍所在社区定期进行性相关信息的交换,使得育龄妇女户籍所在社区和单位形成一个较为全面的监管。针对有违法生育情况的家庭或个人,除了对其自身进行处罚,还对其所在单位、居住地的相关部门进行一定的惩罚,毕竟,户籍社区的监管力量是有限的,这就注定了要多方合作,共同执法。这样不仅能提高新生儿预计出生的准确率,还能够进一步提高防治违法生育行为出现的能力,减少违法生育现象的发生使得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

西交民巷社区

徐婧遥

2013年7月

新京报报道:11日有媒体报道,广州将有可能再次申请"单独二胎"(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生育第二个孩子)试点。广东省计生委、广州计生局随后分别澄清,称目前不存在申请"单独二胎"试点的问题。

而此前一周,国家卫计委3次回应"放开单独二胎"说法。卫计委表示,生育政策包括非常庞杂的内容,"如果把调整‘生育政策’简单地理解为二胎又有放开的迹象这明显是不正确的,这和是否放开单独二胎或者二胎政策不是一回事。"同时卫计委仍表示,正组织调查研究"完善生育政策"的思路和方案。

而记者盘点31省份计生政策,发现各地都有各不相同的生二胎规定。原国家人口计生委数据显示,2011年之前,真正限定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独生子女政策覆盖率仅占总人口35.4%,其他人口都实行有条件的生二胎政策。

盘点 之 身份

农村普遍"一孩半"

当前各地农村普遍实行"农村一孩半":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农村居民,其夫妻仅生育过一个女孩,可以生二胎。

官方数据显示,"一孩半"政策覆盖了我国53.6%的人口。

"养儿防老"是在农村仍普遍存在的传统观念。因此,各省份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地方法规时,都或多或少地对农民放开了"二孩生育"的口子。

比如,人口大省广东省规定,"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只生育有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在人口基数较小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则直接规定,"提倡农村居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最多生育两个";海南省也有类似的规定。

在人口增长形势严峻的直辖市,对"农村一孩半"政策也相应收紧。比如,现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只有"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才能生育第二个孩子。

全国人大代表、原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所长马旭在今年两会上表示,东北的吉林、辽宁,江苏和安徽、福建、天津、上海等地开始针对农村家庭试点"单独家庭"放开二胎。

归国华侨可生二胎

这一条里列举的情况,国家均有一些单独规定,总的来说,这些规定是允许"再生育一个子女"。

部分省份的计生条例,列举了上述条件,但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也有不少省份在国家政策基础上,明确了地方规定。

现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河北的规定类似,但将"身边只有一个子女",收紧为"只有一个子女"。

江西、江苏两省的规定更为细致。比如,《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归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孩子数。

盘点 之 婚姻情况

农村男子入赘可生二胎

男方入赘可生二胎普遍适用于农村夫妻,可以说是"农村一孩半"的延伸,但各地政策在细节上有不同。

现行《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就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或女方为农村居民,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贵州省的规定很简洁,"夫妻双方是农民,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北京《条例》的规定更看重赡养老人的承诺,"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两个月前,最新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山东省,在"二胎"政策中,则对"入赘"条件中,附加了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男方,"要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现实要求。

盘点 之 职业

矿工渔民可申请再生育

在我国西北、东北地区和沿海省份,矿工、林场工人、渔民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众。他们的工作充满艰辛,甚至有生命危险。而"有一个儿子,或者多一个孩子,延续家族血脉",也是这群人很质朴的心愿。多个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尊重了这些特殊职业(工种)人群的生育意愿。

现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夫妻双方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有的地方则附加了一定条件,比如说广东规定,"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满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在人口同样密集的上海规定,"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浙江、江苏、河南等人口大省的现行《条例》中,对一方是特殊职业(工种)的夫妻生育"二胎",前提条件是第一胎为女孩。【违法生育处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盘点 之 少数民族

少数民族政策相对宽松

2002年9月1日,《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其中规定,现行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实际上,在此之前,绝大多数省份都已制定了地方计生条例,均对少数民族夫妻制定了相对宽松的计划生育"要求"。比如,内蒙古、海南等省份规定,少数民族(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省份,都依据少数民族分布的特征,制定了特色的,具体的生育调节规定。

违法生育处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篇_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滨江开发以来,随着经济社会事业快速发展,为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也出现了许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

一是外来流动人口的大量涌入,出租房居住较多,本地育龄妇女因拆迁后过渡房分散移居。有的居民住宅楼成片建起来了,但却没有及时成立居民委员会,使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肓区”。出现了人员难寻,工作难做,孕情难监控,措施难落实。

二是社会变革带来的负面影响相当严重,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受到很大冲击,突出表现是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生活方式和婚育行为等发生了变化。一些人的婚姻和生育行为严重扭曲,离婚、再婚、非法同居、包“二奶”人数增加。给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三是企业抓计划生育工作的力度减弱,法人计划生育责任制落实不够。一些企业的领导只忙于抓经济效益,视计划生育工作为额外负担;有的企业为了精筒人员,把计划生育机构撤并了;有的减掉了计划内生育 联系员,对计划生育的投入就更谈不上了;还有一些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破产企业更无人过问计划生育工作。

四是管理手段单一,前几年,计划生育工作主要靠行之有效的行政手段,这些强制性的行政手段,虽有效地控制

了人口增长的突出势头,但也一度激化了干群的矛盾,影响了干群关系。近几年,从中央到地方,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人们的生育行为和行政行为,一改过过去行政强迫命令的作法为依法治理计划生育,从而使计划生育工作走上良性发展之路,然而,我们的家村基层干部却对此普边感到不适应,在计划生育工作面前束手无策,出现了“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全用,软办法不顶用,硬办法不敢用的局面。以致对计划生育工作失去信心,遇到问题相互推诿扯皮,遇到困难躲着走,总认为还是过的行政手段有效,用的顺手,干的痛快。

针对上述问题,为了进一步稳定当前低生育水平,促进全镇人口与计划生育整体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切实为实现“富民强镇”奋斗目标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认为当前应从以下四方面着手。

1、加大计划生育的宣传力度,镇、村二级要切实把宣传教育放在计划生育的首位工作抓紧抓实。要注重宣传教育的层次、针对性和有效性。在宣传教育内容上,要突出政策法规宣传、科普知识宣传、先进典型宣传以及道德宣传。在宣传教育形式上要多种多样,要通过办“五期教育”学习班、广播电视、黑板报、咨询站、刷写标语口号等形式。提高广大群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认识率,对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知识的普及率,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参与率和满意率。

2、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由公安、工商、劳动、计划生育、房产等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集中办证,负责全镇的人口管理和服务。不论是到公安部门办暂住人口证、到工商部门办营业执照,还是劳动部门办就业证,都要查验有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有关证件。

3、加大执法力度,坚持依法行政。随着改革者建设步伐的加快,依靠行政手段抓计划生育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计划生育发展的需要,必须变行政手段为依法治理计划生育,做到有法可依,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4、建立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发展的社会保障机制,建立和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和激励机制,使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政治上有地位、在经济上有实 、在生活上有保障。这是保证计划生育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为此要大力推进和完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失土农民养老保险、生育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机制。逐步提高生活保障水平

闲人游荡

2004年6月4日

违法生育处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篇_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执法面临的问题与对策调研报告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执法面临的问题与对策调研报告

一、面临的问题

(一) 执行政策不严肃

中央先后出台了许多政策、法规,对稳定低生育水平控制人口增长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偏差,表现为不严肃、不认真、不坚定,使计划生育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持之以恒,造成从农村到城市二孩加多孩生育时有发生。

(二)依法管理不到位

1、违法生育时有发生。守法是法制化建设的基本要求,目前在学法、用法、守法还没有完全深入人心的情况下,部分城市干部职工和农村群众观念滞后,弄虚作假,伺机抢生、偷生、超生,还有少数群众早婚、私婚、非婚姘居,另外还有假双胞胎、假收养、选择性终止妊娠等问题依然存在。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增多。由于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化转移,在管理上出现“空档”,使漏管、难管和管不到位的问题存在,造成人口隐形增长难以遏制。

3、非法收养增多。按照《收养法》规定,收养人不等在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由民政、公证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收养一个子女。然而部分人为了躲避行政和经济处罚,千方百计把 亲生的子女审报为收养、拾养,钻政策的空子。

4、假病残儿童增多。医疗部门缺乏法律责任,对非遗传性疾病 判定不严,有的出具假证明,提供假鉴定结果现象存在,使计生部门在审核二孩指标时难以审定。

(三)奖罚政策落不实

按照国家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享受的优惠政策要不折不扣的落实兑现,但长期以来,由于地方经济不发达,财政困难,兑现落实的不好,同时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不到位,“有钱的不怕罚,没钱的罚不怕”现象。

(四)保障机制不健全

由于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计划生育事业费人均投入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供给等方面落不实,因而远远跟不上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要求,影响了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使管理难上加难。

(五)技术服务水平低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明确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任务、性质、义务和法律责任。但从目前管理与服务上来看水平很低,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没有理顺,广大育龄人群的自我保护意识差,专业技术服务人员业务水平低下,为育龄人群服务的能力和操作技能不能满足群众的需求。

二、对策

(一)强化宣传,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法律地位和对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意义。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它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度、措施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奠定了法律依据。

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顺应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通过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行为,明确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把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与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农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强化了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地位,确立了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违法生育处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

1、强化认识,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体现党和政府对生育政策的调节;依法行政,体现农民依法生育权利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统一;依法行政,体现计划生育的行政管理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依法行政,体现国家利益与群众利益的统一。不断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面推向以人为本、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的新台阶,实行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2、严格掌握生育政策。要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地方法规,依法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强化利益导向机制,制定优待奖惩办法和规范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行政行为,依法综合治理人口问题。

3、强化干部群众法制意识。要深刻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全社会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依法调整人们的生育行为;要依法管理和维护群众的相互利益,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尽快转变婚育观念,改变以前依靠行政命令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被动局面;严格法定职能,坚持纠正不依法行政,不按法律程序办事,甚至损害育龄群众合法权益,破坏干群关系的行为;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执法水平,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常抓不懈。

(三)强化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与管理

计划外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负担补偿,也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正式颁布赋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的职责,同时也是遏制计划外生育的必要手段,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征收和管理,做到“收支两条线”,服务于计划生育事业的建设中去。

1、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秩序,加强依法审计。行政监督是依法管理的必要手段。目前在

各线社会抚养费征收存在严重的乱收乱支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加强管理,依法监督审计尤为重要,使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支出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更好地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中去。严格使用程序,彻底杜绝那些非法占用、非法截留、非法挪用的贪污不法行为。

2、落实责任,依法实行责任追究制。计划生育事业费的下拨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上交财政,统一调控是国家的宏观指导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占用。对超范围,超标准,超计划的开支,违反财政纪律的当事人,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法加强城镇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社会制约机制

1、强化教育,增强干部职工和农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感。干部职工计划生育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的生育政策,规范生育行为,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生活在本辖区的常住人口的计划生育,要经常进行监督检查,综合服务,坚决纠正和遏制干部职工计划生育城里生、农村长、农民严、干部宽的腐败现象,引导干部群众彻底转变生育观念,促使城乡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均衡发展。

2、加大政策宣传,消除生育观念上的偏差。我国生育政策不制定是按照一定的特别人群结构、地理、民族、社会经济等进行微观调控,也不是每对夫妇都符合1、2、3生育条件,属于生育一胎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属于生育二胎的要通过申请审查审批方可生育;属于少数民族经批准,按少数民族生育政策可以允许生育第三孩,对在生育上相互诱导,钻政策空子的现象,必须坚持予以纠正。

3、依法依纪加大对党员干部和职工超生违育问题的查处。一是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和事,在管理上要从源头和根本上遏制超生违育及无政府的生育状况,强化单位管理职能,坚决落实部门,单位计划生育的管理责任,谁开了绿灯,谁开了口子“谁管理失职,谁弄虚作假,就追究谁的责任”;二是敢于碰硬顶真抓典型,对顶风违育的干部职工和群众;三是健全网络跟踪服务,加强育龄妇女的孕前管理,坚决杜绝计划外生育;四是积极推动依托社区,面向家庭,广泛的计划生育综合服务,建立利益导向机制,落实独生子女优惠政策及家庭社会保障制度,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生产、生活、优生优育的服务。

(五)依法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1、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新机制。政策宣传教育落实到位,使流动人口了解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认识到位,要把流动人口管理作为落实责任目标放在较为突出的位置常抓不懈,并作为考核责任单位和部门的一项重要依据;工作网络建设到位,建立公安、工商、城建等有关部门的联防工作网络机制,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格局;责任到位,流动人口管理由谁抓,怎样抓,必须明确执法责任,一抓到底。

2、强化流动人口管理的社会制约机制,把好流动人口的审批与发证关和现居住地查验服务关,使流出地与现居住地互通信息,了解育龄人口的育龄状况,以加强服务与管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网络程序,实行卡表册档案管理;把好“流出人口审批关、发证登记关、环孕情形服务返回关”;实行“七个一”:即填好一份《申请审批表》、办好一本《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定一份《合同书》、找一个相对担保人、落实一项有效节育措施、留下一个详细的地址或可靠的电话、按时寄回一份有效环、孕情服务证明,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3、依法落实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和义务。目前流动人口逐年剧增,这大批的劳动力对社会起着巨大的作用,他们服务于社会,各级政府要为他们提供生产生活方面的服务,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以调动他们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六)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

1、强化监督,违法必究。首先要做到依法治权,对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滥用权力,进行假手术、假证明胎儿性别的鉴定,造成严重恶果,损害党群关系,阻碍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的事,要一查到底;要建立健全刚性的有效监督和制约的机制,防止弄虚作假,破坏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要建立严格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对违法失职或超范围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操作的人和事要严肃处理;要充分发扬民主,发动群众进行社会监督,把依法行政、强化监督落到实处。

2、加强对病残儿鉴定审报的法制化管理。鉴于各级在病残儿申报工作中存在管理不严的问题。目前,要加强对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规范鉴定程序;做到公正执法、严防弄虚作假,实事求是是正确给予人们合理生育、合法生育的权利,真正体现党和政府的生育政策;加强组织建设,实行民主监督,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增强透明度,把病残儿医学鉴定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违法生育处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篇_2016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汇报

范文一: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自查汇报

自开展依法行政以来,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计生局的精心指导下,严格按照年初签订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和依法行政重点工作安排要求,认真落实目标责任制,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坚持依法行政,以便民维权为载体,通过抓启动、进万家、促深化,认真落实依法行政各方面的工作,现将依法行政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党委政府重视。

针对我镇的实际情况和上级要求,我镇组织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及计生办工作人员,学习传达了国务院及省、市有关行政执法的相关文件精神,强调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一定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任何人不得超越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理性执法,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和恶性案件的发生。并结合当前实际,安排部署了当前的计划生育工作,要在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理性执法的前提下抓好抓紧计划生育工作,提高机关效能。

二、生育政策、生育类别、政策执行情况。

生育政策我镇都严格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再生育的夫妇,计生办认真审核后全部报送区计生局审核批准,没有出现徇私枉法、弄虚作假的现象。生育类别的执行也是严格按照批准的生育类别执行,没有擅自改变生育类别。都是经区计生局严格审核批准后再生育,没有出现过错批乱批的现象。

三、违法生育案件的处理。

利用自查契机对我镇辖区内的违法生育情况进行了专项清理整治。通过清查我镇机关党员干部中没有违法生育的现象发生。对于村、社区违法生育的处理,我镇计生办都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清一件处理一件,做到了早发现、早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坚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准确,执法文书规范整洁,没有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的现象。

四、社会抚养费征缴。

我镇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坚持征收标准,严格把握政策。对违法生育的夫妇讲清缴纳社会抚养费是违法生育应尽的义务。视其家庭情况,尽量一次缴纳不留遗留问题。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按规定全部足额上缴区计生局专户,没有出现坐收坐支、载留挪用的事件发生。

五、再生育审批。

对要求再生育的夫妇,严格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列》第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按照程序严格审核,收集相关的档案材料,然后报区计生局批准后再通知本人。

六、公民妊娠期间权利义务行政告知制度。

凡符合生育第壹个孩子或再生育条件的,在办理《生育登记单》时,都由计生办工作人员口头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对于违法生育的夫妇都外出躲藏,无法告诉本人的,计生办工作人员只能告知其家属,请家属转告本人妊娠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七、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开展情况。

我镇于20XX年5月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了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窗口,方便了群众的办事和咨询,对计生奖励扶助,再生育的审批、违法生育的调查处理等,做到随时咨询、办理随时受理,热情服务,满意回答。

八、对群众来信来访反应的突出问题处理情况。

自开展依法行政活动以来,我们认真排查重点人群及时化解矛盾。对在办理计划生育手续时情绪激动的重点对象耐心解释、热心服务,并由计生办主任亲自过问即时处理。对于群众来信来访反应突出问题,都能及时有效的解决,未出现过越级上访案件。对在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中、高考加分、病残儿鉴定以及手术并发症矛盾冲突的问题都能很好的处理,做到防患于未然,杜绝越级上访现象发生。

20XX年上半年,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稳步推进,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贯彻落实各项优先优惠政策和免费服务项目,但工作中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如社会抚养费征收难,足额征收不到位,该收的收不上来,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我们继续努力,扎实工作,更需要区计生局领导的指导和大力支持,力争在工作中攻坚克难,使开发区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做得更好。

以上即我镇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情况的自查报告,如有不妥,请上级批评指正。

范文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汇报

20XX年我市人口计生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为战略目标,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工作重点,在市依法办的精心指导下,紧密结合“六五”普法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着力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提升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权力监督,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为推动陇南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和法制保障。2016年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重队伍建设。我委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与“六五”普法紧密结合,按照我市“六五”普法的总体要求,成立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了专门科室,制定了工作计划,不但注重宣传教育,而且注重法制的实践。我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不管是在平时下乡督查,还是开会安排工作,都要将依法行政工作作为主要内容,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其它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督导、同考核,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初与各县(区)签订责任书中,作为一项重点指标进行目标考核。在委机关确定了一名领导作为市委党校讲师团成员,负责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知识的宣讲,也指定了一名同志作为“六五”普法的联络人员,负责相关的日常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领导重视,队伍强健,工作扎实,推动有力。

二、坚持学法用法,提升工作能力。一是认真开展“法律七进”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制订了学习计划,明确了学习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学习。及时安排部署开展《行政强制法》宣传培训和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宗教场所的“法律七进”活动。在2016年4月1日,市人口委举办了由委机关40多名干部参加的《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知识讲座,组织人员赴县区人口计生系统开展培训120多人次。在2016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中,我委联合区人口局在盘旋路设立宣传点,向广大群众宣传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并进行了义诊活动,取得了良好效果。二是结合人口文化建设,多渠道、多形式地广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全市创建宣传示范点57个,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作为主要内容进行宣传。三是充分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基地、婚育学校等主阵地的作用,定期对村(居)、组干部和育龄群众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坚持落实好村级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培训制度。四是结合全市人口计生系统创建全国依法行政示范乡镇活动,每个县(区)树立1至2个依法行政典型,集中精力做好创建,将法律法规的宣传作为其中主要的衡量标准,要求经常开展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活动,群众对基本的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知晓率达到90%以上。截止目前,全市已有4个乡镇被获得全国依法行政示范乡镇称号,9个乡镇获得市人口委、市法制办评选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称号,今年将继续评选一批依法行政示范乡镇。通过多种途径的宣传培训,提高了群众计划生育法律政策的知晓率,提升了各级计生干部依法行政能力。

三、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决策机制。一是完善了审批制度,确保审批程序高效透明。2016年以来,我委对《生育保健服务证》的发放程序进行了优化和完善,按照效能风暴建设有关要求,我们对办理《生育保健服务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机构许可证》的办理时限进行了减缩,分别由原来的40、30、30个工作日减缩到30、20、20个工作日,进一步简化了办事程序,减少了一些不必要的手续,并在人口网站上公开各类事项办理程序。二是完善了考评制度,保证了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我委坚持以工作实绩为依据,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随机抽点、秘密调查的方式,健全和完善了人口计生工作考评机制,将平时督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强调并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考核工作纪律》,在督查和考核时采取不公开的方式进行,突出考核的评价功能和导向作用,确保评价结果的公平公正。三是完善了机关办公制度,加强了机关正规化建设。制定了《明确告知制度》、《随机评价制度》、《无缺位工作制度》、《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过错追究制度》、《机关党建工作管理制度》、《各科室工作职责》,制作了桌面岗位牌,各项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使机关工作有了制度的约束,提高了工作效率和群众的满意程度。

四、推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推行政务公开。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前提下,向群众广泛公开各类文件信息,确保群众的知情权,调动群众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的积极性,自觉接收社会监督。通过网站政务公开栏、市政务大厅设立办事窗口、乡村两级设立规范的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栏、入户宣传册,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生育指标安排、优惠政策落实等群众关注的信息公之于众,提高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大力发挥“12356”阳光计生热线作用,将“12356”阳光计生热线作为与群众沟通交流的平台,加强与电信部门的联系协作,确保热线的常期畅通和运行,自2016年以来,全市通过“12356”受理群众咨询2500多人次。今年,我们按照国家和省上的要求在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上,认真汲取最近其它省市出现的计划生育恶性事件的教训,严格执行“四不做”(即受术者不同意的不做,家属不签字的不做,思想不通的不做,无资质的不做)原则,在征收社会抚养费上,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四缓收”(即春秋农忙时节缓收,家有危重病人缓收,家庭特别困难缓收,逢年过节时缓收),确保了计划生育工作平稳发展,各项措施顺利落实,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五、落实优惠政策,健全利导机制。全市按照创建全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示范区要求,以“四大工程”为载体,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建立形成有效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今年落实二女结扎户3000元奖励政策,全年落实1404人、421、2万元;上报奖励扶助对象16058人,落实奖励金15415、68万元;落实特别扶助325人、50、862万元。今年在全市106个整村推进村中,确定了219户示范户开展帮扶。奖励扶助制度实施以来,我市奖励扶助资金累计已落实11、62万人次,累计落实奖励资金达到了8567万元。这一系列优先优惠政策的落实,有效促进了利益政策体系示范区的创建步伐,形成了良好的导向政策氛围。

六、加强监督检查,化解矛盾纠纷。一是认真配合实施市人大一法一条例执法大检查活动。在今年8月19日至25日,陇南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高潮带队一行九人,赴徽县、成县、西和县、礼县进行“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并邀请当地市、县人大代表全程参与。检查组走了4个县、16个乡镇、12个村、2个县级医院、4个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通过察看现场、走访调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听取政府工作汇报、听取代表意见等方式,全面了解和掌握了四个县贯彻执行“一法一条例”情况。通过这次检查有力地促进了陇南市人口计生工作水平的提高和各项政策的落实,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二是针对优惠政策落实和计划生育审核等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被广泛关注的事项,我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做好日常来信来访案件的登记、办理、回复等工作,加强了网络舆情的监测管理,及时回复网民提出的各种问题,有效阻止了个别网贴炒作漫延的趋势。2016年,部分代课教师由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能参加招考而来我委上访,我委主任邱晓旭同志亲自给上访的同志耐心细致地讲政策、讲道理,最终化解了他们的疑虑,消除了他们对政策的抵触情绪。今年4月、6月部分临时计生专干集结上访,我委抽调委机关所有人员进行了劝退,宣讲政策,化解矛盾,消除疑虑,通过提高工资待遇的方式安抚他们的情绪。我市没有出现粗暴执法、乱收乱罚等案件,也没有计划生育行政复议案件,网络、信访、媒体也没有反映这方面的问题。截止目前,我市信访案件立案36件,结案36件,结案率达到100%。

过去的一年,我委依法行政工作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与市依法办的要求相比还有差距,在下一年工作中,我们将根据省市的要求,再添措施,再鼓干劲,将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范文三: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汇报

今年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认真按照邕宁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要求,结合邕宁区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全面推进卫生计生依法行政工作,积极“探索改进和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行文明公正执法”,认真履行我局依法行政领导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积极开展自治区第四批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现将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如下:

一、依法行政工作稳妥推进,在上两个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几年来我城区没有因卫生和计划生育执法引起的重大恶性事件或越级上访事件。中和乡荣获全国第二批卫生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光荣称号,荣获市级第二批依法行政示范点光荣称号,2016年、2016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

二、依法行政工作组织领导到位,创建机制健全

(一)加强领导,安排部署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工作。一是成立专门机构。我局把依法行政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出台工作方案,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二是投入专项经费。优先解决依法行政工作经费,投入依法行政工作专项经费30多万元,为依法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有力保障。三是加强队伍建设。与城区法院联合成立执法宣传工作队,工作队有执法人员16人,负责在全城区开展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宣传和执法工作,提高依法行政办事效率。

(二)坚持“三化机制”,强化依法行政学习培训

学习教育制度化。坚持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领导自身重视,率先垂范,带头学法用法。一是制定和完善了学法制度和学法计划,坚持开展领导集中学法、定期学法;二是做好学习笔记和写好心得体会,保证学习时间和学习效果的落实;三是领导干部在法制教育培训时亲自进行讲授,以身作则。形成了领导干部法制教育经常化、规范化。充分利用局务会和学习日,组织干部职工集中学习,注重加强对新出台的党纪政纪和业务法律法规的学习。

培训工作专业化。组织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并做好上岗培训工作,把上岗培训合格作为一个任职或上岗的一个前置条件。2016年组织全城区卫生计生工作人员45人参加2016年南宁市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并参加自治区执法证考试,有35人通过考试。全城区卫生计生工作执法共有执法人员106人,全部持有自治区法制办发的《行政执法证》106人,执法人员100%持证上岗。

培训提高经常化。制定培训计划,每年举办两期以上的依法普法治理工作培训班,不断提高人口计生队伍的依法行政水平。重点加强了对《母婴保健法》、《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护士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件》等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学习。通过对卫生计生专业法律法规的学习,使每一位职工都能熟悉、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树立依法办事的观念,提高依法服务的能力。

(三)加强宣传力度,营造法制文化。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悬挂宣传条幅、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讲解等方式,对过往群众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下各乡镇开展活动,发放《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各种法制宣传书籍和资料3000余份,现场解答法律疑难问题100个,前来咨询群众达500人,在全系统树立起维护宪法权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形成全城区卫生计生系统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结合卫生计生节日,通过咨询义诊开展普法教育。城区卫生计生系统局属各单位利用“4、7”世界卫生日、“6、14”世界献血日、“12、1”艾滋病宣传日等卫生主题活动日之际,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重点宣传《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职业卫生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卫生计生法律法规,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建立健全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39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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