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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时间:2017-11-22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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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一篇_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与考核制度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与考核制度

1、为使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切实有效执行,根据《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2、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与考核制度由药剂科监督实施。

3、对制度的执行情况采取以科室自查、质量管理部门检查为主,药剂科督查为辅的检查与考核方式。

4、对制度的执行情况须做到各科室每月进行一次自查,质量管理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药剂科每半年组织一次督查。具体时间由药剂科统一布置,检查结果作为业效考核的依据。

5、药剂科确定各科室检查与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等检查与考核指标。

6、各科室、质量管理部门应依据检查与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在药剂科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认真的自查、检查,并对自查、检查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对自查、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应确定责任人、检查整改措施和时限要求,对整改措施的实施结果应进行必要的追踪。

7、各科室应将自查结果及时上报质量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应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药剂科。

8、对于不按药剂科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认真进行自查的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影响的大小、存在问题严重程度酌情扣发该科室的奖金,对于存在问题严重、不能严格按制度要求执行而给单位带来损失的要采取撤职和经济处罚等方法追究该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篇_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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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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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篇_药房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自查表

药房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自查表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注:本表一式两份,按规定自查完毕后,一份上报质量管理部门,一份本部门留存。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篇_新版gsp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记录

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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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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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篇_2016药品使用质量专项检查方案5篇

第1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等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要求,督促各级医疗机构规范药品使用管理,健全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管长效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检查范围

全区各级医疗机构均列入本次检查范围。各镇(开发区、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所属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和诊所(厂矿医务室)的检查,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区卫生局负责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和民营医院的检查,并对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和诊所(厂矿医务室)的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三、检查内容

1、医疗机构在药品购进、储存、养护、调配、使用等相关环节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2、医疗机构药学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培训及健康档案的建立情况;

3、医疗机构药品进货渠道的合法性,相关资质、购进票据、检验报告、冷链数据的留存情况,药品进货验收情况,非药学科室和医务人员是否自行采购药品;

4、医疗机构药品储存与养护所需的设施设备是否齐全,是否能够满足药品存储的需要;

5、医疗机构对近效期药品管理情况,是否采取足够的措施,能否防止过期失效药品的继续使用;

6、医疗机构制剂管理情况,是否具备合法的制剂许可证和制剂批准手续是否擅自配制医疗机构制剂,制剂调剂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使用未经批准的医院制剂,是否变相销售医院制剂;

7、人血白蛋白等血液制品和肿瘤药品的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使用非法渠道购入的人血白蛋白等血液制品和肿瘤药品的情况,是否有医院工作人员向患者推销上述药品的行为;

8、诊所是否超出《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和诊所等医疗机构常用和急救药品目录》使用药品和违法配制制剂;

9、经营中药饮片的医疗机构,重点检查是否从合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是否对上游供应方中药饮片来源进行审核和确认,是否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购销的中药饮片是否留存检验报告书,是否按《中国药典》或《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进行全检;易虫蛀、霉变、走油的中药饮片是否按规定要求建立分类储存保管目录;储存保管方法及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0、疫苗接种点的疫苗领用和存储情况,领用和存储是否符合《省药品冷链物流操作规范(暂行)》。

四、时间安排

2016年8月15日至10月31日。

(一)动员发动阶段(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

各公立医疗机构对照检查内容自查自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召开个体(民营)医疗机构会议,组织相关医疗机构进行自查自纠。

(二)现场检查阶段(2016年8月20日至2016年9月20日)

1、各镇(开发区、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所属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和诊所(厂矿医务室)开展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监督相应医疗机构进行整改。相关现场检查记录于9月25日前上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区卫生局、药监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一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6年9月25日至2016年10月31日)

对存在问题较多或存在严重缺陷的医疗机构进行跟踪复查,对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通报检查发现的问题。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专项检查工作,是巩固全区“药品安全示范区”建设成果、提升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检查工作有序推进。

(二)确保检查实效。要将本次专项检查与医疗机构各项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落实,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三)探索长效机制。要积极探索运用药品质量远程监管等创新手段提升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管工作效能;要将本次专项检查结果纳入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要健全医疗机构监管档案,进一步完善各项监管制度,切实提升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水平。

第2篇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区药品流通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药品零售企业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通知》(常食药监通便函〔2016〕22号)要求,结合我区药品流通领域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多月的药品零售企业集中整治行动,方案如下:

一、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药品零售企业集中整治行动,严肃查处药品、经营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违法犯罪活动,通过集中行动,使全区药品流通秩序进一步好转,质量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药品、保健食品安全的满意度进一步增加。

二、工作分工

药品科负责牵头拟定行动方案,提供企业名单,汇总检查情况;法规科负责提供执法依据和政策解读;局办公室负责宣传策划、车辆保障等日常事务工作等。

下设三个检查组

一组(保化科、法规科):5个镇药品零售企业的检查;

二组(药品科):6个镇药品零售企业的检查;

三组(稽查科):6个镇药品零售企业的检查。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大力宣传药品零售企业集中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提高知晓率和参与率。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措施,分解任务,落实责任。

(二)集中整顿(2016年6月11日至8月31日):认真组织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三)集中检查巩固阶段(2016年9月1日-9月15日)。对第一阶段检查中发现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重点监管对象,应加强监督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四)总结和评估阶段(2016年9月16日-9月30日)。集中检查结束后,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集中整治情况进行认真汇总,并形成总结报告。

四、检查要求

(一)检查内容

(1)药品进货情况,关注是否有从非法渠道进货情况、资质档案是否齐全;

(2)药学技术人员在职在岗、处方药凭处方销售情况,关注注射剂、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等药品;含麻黄碱复方制剂是否按规定销售;

(3)是否存在超方式、超范围经营行为;

(4)购进票据索取情况,关注票、实物是否相符,票据和记录的真实性;

(5)零售药店是否按说明书要求陈列阴凉、冷藏药品;

(6)远程监控数据传输和票据打印机使用情况。

(二)对药品零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1)结合药师远程指纹考勤系统和现场检查情况,对发现药学技术人员无法到岗的,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进行查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发现不到岗的由稽查立案查处);对发现的兼职药学技术人员纳入黑名单,禁止其在区域内担任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

(2)处方药销售必须有处方留存或登记,有药学技术人员审方调配,无处方销售注射剂、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等行为的,按照其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查处(给予1000元的处罚)。

(3)对药品验收台帐不全,远程监控数据上传不正常的按照其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进行查处(第一次警告;对逾期不改的由稽查立案查处)。

(4)药品零售企业购进药品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的以及销售药品未按规定留存销售凭证的,按照其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警告,对逾期不改的由稽查立案查处)。

(5)要求零售药店采取适当的措施控制店堂温度,冷藏药品按规定储存,对于受温度影响敏感的阴凉保管药品(如栓剂、烫伤膏药等乳膏剂)夏季需要在20℃以下的设备或场所保存。对于零售药店店堂温度超过30℃不采取调节措施和不按说明书要求陈列阴凉、冷藏药品的,按照其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进行查处(第一次警告;对逾期不改的由稽查立案查处)。

(6)药品零售企业票据打印机不正常使用、不及时出具销售凭证的,按照其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给予处罚(第一次警告,对逾期不改的,给予500元行政处罚)。

(7)对于检查中发现药品零售企业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及时依照相关法规严肃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充分认识开展“药品零售企业集中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和严肃性,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建立分工负责工作机制,由责任科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纪检监察室要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集中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和案件查处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不到位、不落实等问题,确保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教育,营造氛围。利用各种形式积极宣传此次整顿行动的意义和目的。要广泛发动药品经营企业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整顿行动,强化法律法规教育,宣传监管职能和工作成效,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严格执法,确保实效。坚持“严”字当头,严格监管、严格检查、严厉处罚。对查出的违法违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对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查处,深查深究,一查到底。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

为全面做好第八届中国花卉博览会(以下简称“花博会”)期间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根据区政府《第八届中国花卉博览会区运营指挥部组建方案》和《第八届中国花卉博览会区运营指挥部“一办八组”重点工作安排》(武花发[2016]1号)文件精神,结合《区“大排查、大化解、大促进”社会管理百日会战活动方案》的要求,研究制定全区“迎花博、保安全”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办好花博会的工作部署要求,建立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机制,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全面做好花博会期间的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做到“三个确保”,即确保全面完成花博会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任务,确保全面完成花博会食品药品应急管理工作,确保全面完成社会管理百日会战等公共目标任务。实现一个目标,即全区食品药品安全“零事故”。做到“点”上万无一失,“线”上监管到位,“面”上不出问题。

二、组织领导

我区成立“迎花博、保安全”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协调全区花博会期间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花博会期间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的协调联络、综合监督、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工作。各相关监管部门、各镇(开发区、街道)尤其是嘉泽镇和西湖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三、职责分工

1、加强日常监管。卫生部门和工商部门对花博会展区周边及城区范围的大中型宾馆饭店、商场超市、以及小型餐饮店、食杂店、食堂、餐厅等加强监督检查和抽检,重点检查营业执照、食品质量、食品卫生是否符合要求,餐厅厨房、就餐卫生、厨房废弃物管理等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督促指导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单位加强质量管理,杜绝“地沟油”及其他不合格食品,确保参展客商和游客饮食安全。农业部门和质监部门重点对特色农产品、地产食品等加大监管和抽检力度,提升其质量控制和可追溯体系建设水平,确保会展期间我区特色农产品和地产食品的质量安全始终处于可控状态。工商部门和农业部门要着重对我区三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凌家塘、横山桥、滆湖水产品批发市场)加大监管力度,建立相应的巡查制度,督促市场管理主体的职责落实到位。商务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严格畜禽屠宰管理和检验检疫,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收购、销售及加工病死畜禽行为,规范肉品经营索证索票,确保会展期间全区肉品供应安全。药监部门对花博会医疗服务点药品管理进行指导,严格药品采购与质量管理,对展区周边药店、医疗机构严格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假劣或过期失效药品,是否落实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对管理不到位的单位给予警告,督促立即整改,切实为花博会商客和群众营造安全、舒心、放心的参展参观环境。

2、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各镇(开发区、街道)、各部门要结合“大排查、大化解、大促进”社会管理百日会战行动部署,在全区范围内大力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全面排查整治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生猪屠宰等环节和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各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早发现安全风险隐患,全面、准确地掌握风险隐患的种类、数量和状况;对风险隐患进行安全评估,强化动态监管;针对问题多发场所、单位和监管薄弱领域以及重点品种开展治理和整改,有效防范各类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建立风险隐患数据库,探索建立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和监管的长效机制,为保障饮食用药安全创造条件。相关监管部门和嘉泽镇、西湖街道按阶段进展填报食品药品安全整治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隐患排查登记表(附件3)。

3、严格执行工作制度。花博会举办期间,要严格执行工作报告、应急值守、投诉举报、信息发布等制度。各部门、各镇(开发区、街道)尤其是嘉泽镇和西湖街道要认真研究部署,落实重点工作,保障工作要做到有方案、有计划、有进度、有总结,并及时将有关材料报区食药安委办。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突发事件报告电话记录,值班人员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开通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绿色通道”,对涉及花博会的食品、农产品、餐饮等的投诉、举报,均要迅速处理和及时反馈处理结果。所有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均由区食药安委办统一扎口,并经宣传部门把关后发布。

4、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预案,开展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各监管部门要特别关注因个体差异和区域性差异可能引起的饮食用药不良反应情况,切实组织开展针对性的食品安全、药品安全事故处置应急演练。全区上下要建立紧密的信息沟通机制,充分发挥各级监管工作人员的作用,编织起一张信息畅通、反应迅速的应急保障网络,做好各项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准备,切实保障会展圆满成功。宣传部门要未雨绸缪,提前制定专项方案并抓好工作落实,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应急预案,提高新闻宣传应急管理能力,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展示我区食品药品安全的良好形象。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7月15日)。各级各部门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措施。

(二)排查整治阶段(7月16日至9月27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多层次、全方位、拉网式的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通过自查自改、边查边改、分类整改等方式,确保各类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整治,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稳步好转。

(三)会展保障阶段(9月28日至10月27日)。会展运行期间,重点对定点接待单位、展区周边餐饮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巡回检查和全程保障工作,发现问题当场纠正,及时有效处理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

(四)巩固提高阶段(10月28日至11月15日)。会展结束后,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深入查找不足,进一步健全完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体制机制,书面总结材料于11月15日前报区食药安委办。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打好花博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攻坚战。目前距花博会开幕已不足百日。各监管部门、各镇(开发区、街道)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和所担负的职责任务,以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勇挑重担,顽强拼搏,主动打好这场攻坚战。

(二)举全区之力,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各监管部门、各镇(开发区、街道)要密切配合,凝聚合力,充分发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按照全区总体工作部署,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尽最大努力,圆满完成各项保障任务。要对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进行缜密谋划,将各项任务进行分解细化,确保责任到位、组织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到位,切实把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三)严格依法行政,营造安全稳定环境。各监管部门、各镇(开发区、街道)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坚持依法行政,坚决从快从严从重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安全饮食用药环境,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保障花博会顺利举办。

(四)严肃纪律,完善目标责任体系。层层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目标责任分解细化到岗到人,保障工作自始至终全过程都要有详细记录。花博会闭幕后,区食药安委将适时召开总结会议,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监管工作不落实,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有关单位或人员,监察部门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第4篇

一、行动目标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根据国家总局统一部署,自2016年7月起,集中半年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专项行动,重点针对当前药品生产流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全面检查、案件查处、公开曝光等手段,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完善监管规范和机制,提升药品监管水平,保障全区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二、工作重点

坚持打建并举,以打促建,围绕“两打”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查找规范和制度中的漏洞,进一步完善药品生产经营领域的规范建设和制度建设。

(一)打击违法生产行为

1、针对中药提取的生产以及提取物的使用以及中药饮片生产中的突出问题,重点打击中药违法生产行为。严厉打击从非法渠道购用或未经批准擅自委托加工提取物的行为,严厉打击使用假冒伪劣中药材、药材的非药用部位和被污染或提取过的中药材生产药品的行为,严厉打击中药饮片生产中增重染色和掺杂掺假的行为,严厉打击外购非法加工的中药饮片改换包装标签销售的行为。

2、针对原辅材料采购和使用过程中的突出问题,重点打击化学药品违法生产行为。严厉打击直接使用化工原料用于生产制剂的行为,严厉打击使用非法包装材料和不符合药用要求辅料生产药品的行为。

3、针对委托生产中的突出问题,重点打击委托或接受无资质企业生产药品的行为。严禁未经批准委托生产药品;严禁企业委托生产无包装产品。

4、针对原辅料检验和成品检验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不按照标准进行成品检验、原辅料检验,伪造检验原始数据,伪造检验报告的行为,加强委托检验的监管。

(二)打击药品违法经营行为

1、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违法销售药品和发布虚假药品信息的行为。密切与公安、通信管理部门的配合,重点打击违法网站发布虚假药品信息和销售假劣药品等行为。对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和信息服务资质的企业,要核查企业互联网药品信息审查员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不认真执行国家药品互联网监管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企业或个人的责任。

2、严厉打击药品批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核查企业自2016年以来药品销售的有关票据,严厉打击“走票”、冒开虚开发票或使用虚假发票等行为;核查企业的经营行为和销售人员的档案、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缴纳保险等内容,严厉打击“挂靠”以及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或将药品销售到非法渠道等行为。

3、严厉打击辖区诊所非法药品购销行为。对诊所药品购进、储存和使用等环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严禁诊所购买和使用假劣药品或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规范医院制剂的调剂管理;严禁诊所超出《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和诊所等医疗机构常用和急救药品目录》使用药品和违法配制制剂。开展对药品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查,规范医院药房管理。凡不符合规定要求,不能保证药品储存质量的诊所,一律不得设立药房。

(三)加强药品生产经营规范建设

1、加强药品生产相关规范建设。一是督促药品生产企业提高质量意识,对所生产药品的质量可靠和安全有效负完全责任,建立完善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加强药品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二是严格按照国家总局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中药提取监管,规范中药提取物的生产和使用。加强对委托生产的日常监管,督促委托企业加强对受托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的指导和监督,规范企业委托生产行为。三是加快推进新修订药品GMp的实施,引导医药行业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促进医药产业转型升级。

2、加强药品经营相关规范建设。一是加强互联网药品监管。由专人定期对辖区内涉药网站开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其及时整改。督促涉药网站建立落实信息审查员制度,加强人员管理和培训。二是加强药品批发企业监管。督促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以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GSp为契机,建立完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高企业风险管控能力。三是加强诊所药品使用监管。督促诊所严格落实《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规范诊所药品使用行为。四是强化辖区内疫苗冷链管理。督促疫苗分发、接种单位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省药品冷链物流操作规范(暂行)》的要求做好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的更新,并推进实施疫苗储存温度的远程监控,提升管理水平,确保疫苗质量。

(四)加强药品监管机制建设

1.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要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积极回应公众关注,主动接受媒体监督,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药品安全监管,共同维护药品安全。引导企业增强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切实承担起药品安全的首负责任。

2.建立健全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加快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根据企业状况、日常监督检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产品抽验结果以及违法违规查处情况,引入风险管理理念,严格按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对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按规定记录、公示企业失信行为,并将企业责任人员记入诚信黑名单。对不同类别的企业,采取差别化监管方式,合理有效地利用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

3.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督促辖区内涉药企业进行质量安全风险排查,及时上报年度质量分析报告和质量受权人年度履职报告,及时发现和控制风险信号。建立风险约谈制度,根据不同的风险和隐患,及时约谈企业和地方政府负责人。严格执行中药饮片销售登记备案工作,结合日常监管和质量信用评定工作,严格控制中药饮片质量和源头风险。

4、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健全药品安全突发、群发、重大事件快速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及操作手册,开展2016年区药品安全应急演练,切实提高我区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5、创新药品安全监管手段。药品安全数字监管平台建设基本完成,信息化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数据远程监控,推动个体诊所和民营医疗机构药的品电子监管工作。

三、工作步骤

药品“两打两建”专项行动自2016年7月起至12月底结束,分动员部署、检查查处、评估总结3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25日~7月31日)。结合国家总局《通知》要求和省、市局工作安排,认真进行宣传动员和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安排,明确工作重点和任务分工,确保专项行动有力、有序开展。

(二)检查查处阶段(8月1日~11月30日)。按照方案安排,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打击违法行为。注重执法监督与技术监督相互配合,稽查部门加大抽检力度和违法案件的查办力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严字当头、深查深究,提高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发现重大线索或重大案件应及时上报市局。

(三)评估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检查查处结束后,认真总结药品“两打两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于12月10日前完成总结材料。

四、工作分工

各业务科室负责拟定行动方案;稽查科负责抽检和案件查处;法规科负责提供执法依据和政策解读;局办公室负责宣传策划、车辆保障等日常事务工作等。

1、开展药品生产企业的专项检查。以生产企业使用中药材、中药饮片和原辅料情况、检验情况为主要检查内容,结合GMp跟踪检查和高风险企业日常驻厂监督,对15家生产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现场检查由药品科组织,庄淼负责。稽查科配合负责现场检查过程中的抽检和案件查处。

2、开展药品批发企业的专项检查。以“走票、挂靠”为主要检查内容,对辖区6家药品批发企业进行检查,配合市局完成对亚邦医药物流中心的检查。现场检查由药品科组织,蒋小洁负责。

3、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和信息服务企业现场检查。以核查企业互联网药品信息审查员制度的执行情况为主要内容,对辖区12家互联网药品交易和信息服务企业进行检查,特别要关注恒泰网上药店的运营情况。现场检查由药品科组织,于霞负责,器械科配合。

4、开展个体诊所、厂矿医务室和民营医院的专项检查。以购进渠道和药品存储为主要内容,对辖区24家厂矿医务室和35家个体诊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由药品科组织,于霞负责,稽查科配合。

5、开展医院制剂委托(受托)配制和调剂的专项检查。对委托配制的中医院、受托配制的聚荣药业和调剂使用的太湖医院、卜弋卫生院进行检查,现场检查由药品科组织,庄淼负责。

6、开展区级医院血液制品、肿瘤药物专项检查。现场检查由药品科组织,邰斌负责,稽查科配合。

7、积极推进新版GMp、GSp的实施。对辖区内近期需要认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现场指导和培训,引导企业自觉完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质量管理水平。由药品科组织实施,邰斌负责。

8、开展2016年区药品安全应急演练。由药品科出具体方案,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邰斌、吴小江负责。

9、做好数字药监平台建设。由办公室牵头,各业务科室参与,王作雪负责,药品科于霞、器械科薛丹莹、稽查科王友强、食品科李俊、政策法规科胡倍协同配合。

10、加强药品不良反应中心建设。建立健全中心管理制度、监测流程等,高标准完成考核指标。ADR中心组织实施,金曙蕾负责,药品科于霞、器械科王彦琳协同配合。

11、加强与公安、通信管理部门的配合。重点打击违法网站发布虚假药品信息和销售假劣药品等行为,由稽查科承担,朱国华负责。

12、开展角膜接触镜市场专项检查。深入整顿和规范我区角膜接触镜市场秩序,重点是辖区内大型商场、超市和学校附近,由稽查科和器械科联合开展。

13、开展高温季节医疗器械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医疗器械企业(主要包括一次性无菌注输器具、透析液、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由器械科牵头,稽查科、办公室等配合。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充分认识开展“两打两建”专项行动的重要、必要性、紧迫性和严肃性。为统筹推进专项行动,局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药品“两打两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建立分工负责工作机制,由责任科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纪检监察室要加强对“两打两建”专项行动工作落实情况和案件查处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不到位、不落实等问题,确保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教育,营造氛围。利用各种形式积极宣传此次整顿行动的意义和目的。要广泛发动药品经营企业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整顿行动,强化法律法规教育,宣传监管职能和工作成效,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严格执法,确保实效。坚持“严”字当头,严格监管、严格检查、严厉处罚。对查出的违法违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对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查处,深查深究,一查到底。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

一、参加对象

全体局领导,各科室负责人和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

二、活动内容

1.深入开展“三解三促”活动。局领导带队深入“组织联建,共促党建”活动联系点阳光药业和花园社区,开展一次结对走访。党员领导要结合自身实际,做到“四个一”:到基层为党员上一次党课,过一次党组织生活,进行一次专题调研,慰问一批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

2.组织开展“三学三强”活动。开展以“学党章、强作风,学历史、强责任,学业务、强本领”为内容的“三学三强”活动。邀请区委党校专家讲理论、讲传统、讲历史等方式,全面提高党员的党性觉悟和党员意识。

3.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在学习调研的基础上,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普遍开展一次“建功苏南现代化、全力实现中国梦”主题大讨论,围绕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目标,深入查找服务群众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引导广大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意识,增强素质能力,努力建设服务型基层党组织。

三、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第一责任人作用,做好思想发动和组织落实工作。召开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好这次主题党日活动。

2.严肃纪律。下基层期间,不搞层层陪同,坚持从实际出发,不影响基层工作,不增加基层负担,杜绝各种形式主义。

3.注重宣传。注意发现和选树活动中的先进典型,营造党员干部广泛参与、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良好氛围,以党员直接联系服务群众的有形行动和实际效果向党的生日献礼。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篇_2015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第1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的购进、储运和销售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药品的专营或兼营企业。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管理职责【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质量领导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建立企业的质量体系,实施企业质量方针,并保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第六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七条企业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检验部门和验收、养护等组织。药品检验部门和验收组织应隶属于质量管理机构。

第八条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第九条企业应定期对本规范实施情况进行内部评审,确保规范的实施。

第二节人员与培训

第十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中应有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并能坚持原则、有实践经验,可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从事验收、养护、计量、保管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或一定的文化程度,经有关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在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应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第十七条企业应定期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或培训,并建立档案。

第2篇:医院药房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我院医院药房管理,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山东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人员管理

一、人员档案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调配工作的人员应当建立个人档案,包含资料有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年度业务考核表等。

二、健康档案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调配、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每年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健康查体,并建立健康档案。

三、学习制度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调配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药事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每周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第二章药品管理

一、药品的购进与验收

购进药品应当以保证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资格药品生产、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药品(

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收人员要逐批验明药品的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做到票、帐、物相符。购进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二、药品的保管

设置与诊疗范围和用药规模相适应的、与诊疗区和治疗区分开的药房、药库。药房、药库的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应严密。

在常温(温度为0—30℃)、阴凉(温度不高于20℃)、冷藏(温度为2—10℃)条件下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保持在45—75%之间。对储存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包装上标注的条件及有关规定储存。做好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及时调控并予以记录。

药品养护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库存药品每季度养护一次,陈列药品每月养护一次,重点品种每半月养护一次;对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过期、污染或变质等不合格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三、药品的调配

进行药品调配的人员必须具备药学专业技术相关资格。

调配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必须凭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乡村医生开具的处方或医嘱进行,非经医师开具处方不得调配药品。

药品发放应当遵循“先产先出”、“近效期先出”和按批号发放的原则。

调配、拆零药品,应当根据临床需要设立独立调配、拆零场所或者专用操作台并定期清洁消毒,保持工作环境卫生整洁;使用的容器和工具应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药品;拆零时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应当做好详细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在完成处方调配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处方。

四、中药饮片的管理

从事中药饮片采购、存放、保管、调剂等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

中药饮片的采购、存放、保管、调配和质量管理,执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中药饮片调剂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方和调剂。调配每剂重量误差应当在±5%以内。

五、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购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从具有相应资格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购进。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设专库或专柜存放,做到双人保管,专帐记录,帐物相符。

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凭执业医师开具专用处方,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六、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山东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处置果断、依法处理的原则。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逐级报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查清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原因,如重大药品质量事件、群体性药害事件、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重大制售假劣药品案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药品安全事件。

第三章医疗器械管理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械,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作记录。

因医疗器械造成的不良反应,按有关规定填写《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并上报

第四章有关档案、记录和凭证管理

1、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并严格执行。

2、相关人员、药品、购药单位等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

3、医师处方按相关规定由专门人员保管。

4、开处方权限及医师签字,经医务科审批后,其处方签字笔迹应在药房备案。

第五章其他

1、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合格资格证书。

2、药房、药库的管理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3、医疗废弃物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处理

4、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1、目的:制订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各项质量管理的制度、标准和操作程序得到有效落实,以促使质量管理体系的完善。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适用于对质量管理制度、岗位管理标准和操作程序的检查和考核。

4、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检查内容:

5、1、1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5、1、2各岗位管理标准的落实情况;

5、1、3各种工作程序的执行情况。

5、1、4各种记录是否规范。

5、2检查方式:各部门自查与企业考核小组组织检查相结合。

5、3检查方法

5、3、1各岗位自查

5、3、1、1各岗位应定期根据各自质量职责对负责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管理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完成书面的自查报告,将自查结果和整改方案报请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5、3、2质量管理制度检查考核小组检查

5、3、2、1被检查部门:企业的各部门或岗位。

5、3、2、2企业应每年组织一次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的检查,由企业质量负责人进行组织,每年年初制定全面的检查方案和考核标准。

5、3、2、3检查小组由不同部门的人员组成,组长1名,成员2名,被检查部门人员不得参加检查组。

5、3、2、4检查人员应精通经营业务和质量管理,具有代表性和较强的原则性。

5、3、2、5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要实事求是并认真作好检查记录,内容包括参加的人员、时间、检查项目内容、检查结果等。

5、3、2、6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小组应写出书面的检查报告,指出存在的潜在的问题,提出奖罚办法和整改措施,并上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审核批准。

5、3、2、7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对检查小组的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并确定整改措施和按规定实施奖惩。

5、3、2、8各部门根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决定,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反馈。

第4篇:质量管理制度

(一)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规定;

(二)质量否决权的规定;

(三)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

(四)质量信息的管理;

(五)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及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等资格审核的规定;

(六)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运输的管理;

(七)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规定;

(八)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九)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

(十)药品退货的管理;

(十一)药品召回的管理;

(十二)质量查询的管理;

(十三)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

(十四)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十五)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

(十六)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十七)设施设备保管和维护的管理;

(十八)设施设备验证和校准的管理;

(十九)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二十)计算机系统的管理;

(二十一)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

(二十二)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

第5篇:药品经营企业质量风险管理制度

一、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英文全称为“GoodSupplyPractice",缩写为GSP),是针对药品经营活动的特点,为在流通环节中确保药品质量而制定的一套系统的、科学的质量保证措施和管理规范,是药品经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基本准则。GSP的内容包括了对药品经营场所和设施的要求,对所经营药品的陈列、储存和养护的要求,对经营人员的资格、培训、职责的要求,对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验收制度的要求,对经营记录和各项文件管理的要求等等。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了GSP概念,原国家医药管理局于1984年颁布了《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在全国医药商业企业范围内试行,1992年又进行了修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0年发布了修订后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在我国药品经营企业中推行GSP,严格按照GSP的要求经营药品,是在药品经营环节保证药品质量并从整体上提高我国药品经营企业素质的重要措施,监督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是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为此,本条明确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依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制定的GSP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二、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实施GSP的情况进行认证,是保障GSP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措施。本条对实施GSP认证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即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对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考虑到我国实行GSP制度起步较晚,加上现有药品经营企业数量众多、情况复杂,目前推行药品GSP工作的基础还比较薄弱,一些企业实施GSP改造仍有一定的困难,在药品经营企业中全面强制推行GSP还需要有一个过程,有关的实施办法也需要不断完善,实施的步骤应当积极稳妥。为此,本条第二款规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据截止2000年底的统计,我国现有药品批发企业16500多个,药品零售企业12万多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达标验收的药品批发企业仅103个,药品零售企业仅57个,《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2001年开始试点,并逐步全面铺开,计划在五年之内完成全国现有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工作。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七篇_2015药品采购员工作总结

第1篇:药品采购员工作总结范文

2015年上半年我们药剂科在院长高度重视和分管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在全院临床相关科室和药剂科全体科员的共同拼搏、团结协作,紧紧围绕医院的工作重点和要求,求真务实的精神状态,顺利而圆满完成了院里交给各项工作任务和目标。现将药剂工作情况总结如下:政治思想方面加强理论学习,提高职工的政治思想觉悟。全科人员认真学习贯彻上级及院里各种文件精神并积极落实到位,在日常繁忙的工作中,不拘形式,结合科室的实际情况开展学习和讨论,激励科室人员积极参与推进医院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和实施。通过系统的学习教育,提高了科室人员的思想政治觉悟,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以提高窗口服务为己任,以质量第一、病人第一的理念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做好一线窗口药剂科服务工作。业务管理完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病人。门诊药房是药剂科直接面对病人的重要窗口,树立医院的良好形象是重中之重,如何方便病人、如何提高工作效率,是药房工作的重点。保证住院病人及急诊病人24小时的药品供应,保障医院救死扶伤工作流程的正常运行。

通过完善工作流程,合理设置窗口、机动配备人员等,充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39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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