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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份产假

时间:2016-05-27   来源:产后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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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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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份最全的15省份婚假、产假一览表

  

15省延长产假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拟增加7天婚假,一共可休10天,产假则最多可达7个月。

  目前,天津、浙江、宁夏等13省份的新计生条例已经出台。不同省份产假从最长的180天到最短的128天,可相差近两个月之多。婚假最长30天,最短只有3天。

  北京拟增7天婚假 产假最多可达7个月

  婚假方面,北京此前有7天晚婚假,这次拟取消。规定新婚夫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7天婚假。也就是说,本次北京市计生条例修订后,婚假为10天。

  △北京市十四届人大第26次会议24日举行。当天审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

  产假方面,女职工生育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可另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经单位同意,可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并新增配偶的陪产假。照此计算,在北京市计生条例修订后,女职工产假最多可达7个月。

  全国13地已出台计生新政:产假最长180天 婚假最长30天产假

  四川、江西、宁夏等延长60天

  目前我国规定产假为98天,部分省份新修订的计生条例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其中,四川、江西、宁夏、安徽、山西、山东均规定,在原来98天产假基础上,如果符合所有延长产假条件,最多延长产假60天,产假天数合计达到158天。

  

15省延长产假

 

  广西延长50天

  广西确定增加50天产假,产假天数合计达到148天;

  广东等延长30天

  广东、湖北、天津、浙江、上海等省份增加30天产假,产假天数达到128天。

  男方陪产假

  7至25天不等

  除了产假,在男方的陪产、护理假方面,目前以广西和宁夏最多,均有25天假。除这两地外,四川省规定,男方有20天护理假。山西、江西、广东、湖北、浙江、福建规定男方有15天的陪产假,天津、山东明确男方有7天护理假。安徽则规定,男方护理假为10日,但若夫妻双方是异地生活有20日假期。

  

 

  晚婚假!多地明确不再保留

  山西、安徽、江西、广西、广东、湖北、天津、浙江、宁夏、山东、四川、上海、福建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明确不再保留晚婚假。

  此外,吉林、辽宁、云南正在就修订计生条例征求意见,均拟取消晚婚假。

  

15省婚假延长

 

  婚假

  10地为3天 山西30天 上海10天

  取消晚婚假后,各地婚假假期一般为3天时间。

  值得一提的是,最新修订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明确,山西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30日。

  上海明确3月1日起,符合法律规定结婚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安徽、江西、广西、广东、湖北、天津、浙江、宁夏、山东、四川婚假仍为3天。

  省份婚假晚婚假山西30原30天取消安徽3原20天取消江西3原15天取消湖北3原15天取消宁夏3原15天取消浙江3原12天取消广西3原12天取消广东3原10天取消天津3原7天取消山东3原14天取消四川3原20天取消福建15原15天取消上海10原7天取消

  

15省延长产假

 

  享受人群

  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意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

  产假及其生育津贴相关规定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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