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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督

时间:2014-07-14   来源:哲理文章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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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督(一):事后监督管理操作流程

事后监督管理操作流程

1目的

本规程规定XX行(以下简称本“本行”)事后监督操作流程及控制要点,旨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事后监督工作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健全档案管理,确保各营业机构会计业务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核算的正确性,有效防范操作风险。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事后监督中心具体操作流程。

3定义、缩写与分类

3.1定义

事后监督: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会计业务凭证、核心业务系统的业务处理依据、处理手续和处理结果等进行复审和检查的监督行为。

3.2缩写

3.2分类

4职责与权限

5原则与基本规定

5.1原则

1)独立性原则。事后监督部门独立于各业务部门,事后监督人员独立于会计核算人员。

2)连续性原则。事后监督应做到每天进行,保持连续性。

3)及时性原则。及时实施事后监督,及时反馈监督结果,及时督促整改。

4)重点性原则。在全面复核的基础上,以防范业务差错风险为重点进行监督。

5.2基本规定

1)网点综合柜员必须按规定打印和整理各类档案资料,不得漏打、错打、迟打资料,不得延迟整理各类档案资料;

2)网点委派会计(主管柜员)必须按规定审查和整理各柜员提交的凭证档案资料,

按规定打印机构类资料,按规定及时上缴各类档案资料;

3)事后监督人员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能,不得参与各类会计核算业务的替班顶岗;不得签发、编制各种会计凭证;不得接触各类重要印章;不得以任何理由替代经办人改错;

4)事后监督人员必须对所辖营业网点每天的核算资料及时进行监督审查,不得拖延、积压,更不得敷衍塞责;

5)事后监督人员对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意见或者报告,不得回避或者掩盖问题的真相,不得袒护、包庇违规行为人;

6)事后监督人员对发现的业务差错应逐笔登记《差错登记簿》(附件二),并及时发出《差错处理通知单》(附件三),通知相关营业网点立即查清更正;相关营业网点收到《差错处理通知单》后,应认真查清、更正,并及时回复事后监督部门;

7)事后监督人员实施事后监督应依据本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进行。

6流程描述与控制要求

阶段 流程描述与控制要求 风险提示

环节名称:凭证整理

操作部门/岗位:分支机构/综合柜员

职责:认真履行凭证整理。

操作规范:1)帐务柜员应在业务终了时将当天的业务凭

证按照流水号从小到大顺序摆放,对于每一笔独立的业

务,主票应放在前面,附件应放在主票后面,主票与附

件要一一对应。

2)每张凭证必须分开,凭证内不得夹带金属物。各柜员

要对业务凭证逐份撕开,对附件不得用胶水或大头针等

进行粘贴,作附件的存折应摊开摆放,凭证或附件中如

有金属物要予以清除。

3)对于定期存单支取业务,应按存单、利息单、利息税

顺序摆放。

4)对于先换存折再办理存、取款的业务,柜员应将收回

的存折放置在存、取款凭证前面。

5)对跨机构存单、存折销户业务,应按取款单(或存单)利息单、借方凭证(3026科目)打印顺序摆放。

6)对无流水号的特殊业务。如:交易码为06000628、1620、1621、1623、1632、2658、2659和26626.1 的特殊业务申请书,应放在柜员业务凭证的最后面。 审查、整理、7)帐务柜员编号应准确。上交资料 不得编在流水号上,如遇编号错误,应告知主管柜员在

《会计资料交接登记表》予以注明,不要更改原编号。

8)帐务柜员编号应在业务终了后进行,编号结束后应及

时将凭证交主管柜员审查。

环节名称:凭证审查

操作部门/岗位:分支机构/会计主管

职责:负责对帐务柜员提交的凭证进行审查。

操作规范:1)主管柜员应对帐务柜员提交的业务凭证要

素的齐全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主管柜员应对帐务柜员提交的业务凭证摆放顺序以及

附件的摆放进行审查。

3)主管柜员应对帐务柜员提交的业务凭证编号的准确性

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如遇柜员编号错误,应在《会计资

料交接登记表》(见附件一)上予以注明,不要更改原编

号。

4)主管柜员应在上班第一时间打印以下资料:批处理代

扣代发传票、清单;机构传票(包括:联行凭证、机构

打印凭证及清单等);机构流水;单位、个人大额现金支

付统计文件、代扣利息税流水;本代他机构流水;他代风险描述:凭证审查不严,凭证使用错误、凭证要素不全、客户未签字等差错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引发法律纠纷或经济损失。 风险等级:高风险 控制措施:1)加强凭证审查; 2)要求柜员及时纠正差错; 3)加强对柜员的操作监督。 控制部门/岗位:会计经理

事后监督(二):浅谈事后监督中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事后监督】

县级农信联社整合后,成立了联社事后监督中心,隶属于财务会计部。从整体运行来看,自从事后监督中心成立后,会计核算质量有了显著提高,部分风险薄弱环节得到了有效的控制。现结合无极联社实际情况,发现日常的监督工作中仍存在的一些问题,就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运行情况作简要分析。

一、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监督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

县级联社事后监督中心相比照联社职能科室来讲,成立较晚,成立之初由各社抽调人员组建事后监督中心,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各个监督员的监督工作只是单纯依据个人以往的业务工作经验来处理监督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均衡地反映基层营业网点的整体会计核算水平,也不利于整体会计核算水平的提高与完善。

2.业务规范流程不统一

目前正值全省农村信用社发展之际,新业务与日俱增,对于一些新生事物,如果监督员了解不透彻,也就不能很好对业务差错进行监督。

3.监督手段比较单一

事后监督中心工作只是对传票的会计核算手续作表面的检查,很难深藏次挖掘,很多业务仅仅通过传票的表面查看不能得到有效监督,所以现在的监督只限于表面监督,会计核算

要素方面的东西可以得到有效监督,但监督深度有待于进一步挖掘。

4.监督人员年龄偏大、数量偏少、业务量偏大、队伍不稳定

无极农信联社事后监督中心现有监督员5名,人均年龄40岁,总体来讲人员配备不足,年龄偏大。全辖23个基层营业网点,每个监督员每天的工作量至少在2000笔以上,所以说8小时的工作时间相比2000笔的监督量,难度有些偏大,监督工作基本没有深度挖掘的空间与时间,不利于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事后监督员的工作强度相对来讲较大,监督员没有更充足的时间加强自身的学习与提高,不利于人才的培养。

5.问题纠改不及时

监督中心对查出的问题及时下发了差错通知,但个别问题已经发生,待发生差错后再去与客户沟通,因为部分客户的不理解、不支持,使得有些差错不能够及时得到解决,部分风险依然存在。

6.委派会计未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事后监督】

委派会计在信合系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在网点业务应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现在的委派会计身兼数职,各职能部室为了工作简便,所有业务直接与委派会计沟通,所以相对来讲委派会计的工作量偏大,对网点的会计核算质量不能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以致于部分业务不能在业务之初得到防范。

二、问题应对措施

1.加强监督人员业务培训

从无极农信联社事后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来看,可以说参差不齐,不利于全县整体会计核算水平的统一规范,建议省联社定期对事后监督人员的业务进行统一培训,以便于整个信合系统会计核算的统一、规范。

2.全省统一制定业务规范流程

现在的业务日新月异,对于新的业务省联社应制定全省统一的规范流程,以便于柜员操作与事后监督人员监督。也能够很好提升全省会计核算质量。

3.监督手段多样化

现在的监督手段相对来说比较单一,监督人员只是表面性地对业务要素进行监督,今后的监督工作应制定出监督重点,既可以减少监督人员的工作量,又可以把监督人员从繁重的监督工作中解脱出来对业务的合规性进行深度监督,把会计核算隐患降到最低。

4.强化监督人员队伍素质

现有的监督人员是在2008年联社整合时从各营业网点抽调上来的,监督人员普遍年龄偏大、监督人员人数少、业务量较大。面对当前业务发展的高速度,应建立一支年轻、高素质

的事后监督队伍以适应现在的信合发展速度,强化监督队伍的稳健运行,把会计核算隐患降到最低。

5.加强问题纠改及时性

现在的事后监督队伍是新成立的,各个网点柜员已习惯于原来的操作模式,对于监督工作出提出的规范要有一个适应过程,这就要求我们的委派会计对问题差错在初级稽核时及时检查、及时发现,以便及时解决,减少差错发生后的等待时间,以便于能够及时与客户沟通,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6.强化委派会计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委派会计在网点的业务核算中充当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委派会计应该加强业务授权,业务监督的力度与及时性,建立健全网点柜员差错考核办法,把业务差错率降到最低,委派会计应该在业务结束后的当天最迟于次日上午将业务全部审核一遍,以便于差错问题的及时解决,堵塞漏洞,强化会计信息质量。

三、建议

1.全省统一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及业务规范

业务操作一直以来就是营业网点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对全省的业务操作作统一规范,以提高柜员业务核算质量与核算效率。

2.建立全省统一的事后监督人员反馈机制

县级联社事后监督人员亲临业务监督工作,对工作中的问题应建立全省统一反馈机制,让事后监督人员业务问题可直接找到解决的途径。

3.统一建立监督员培训、考核工作

事后人员的素质应该在短时间内得到提高,这就要求全省制定切实可行的事后监督人员培训、考核计划,对监督工作及时加以完善。

4.充分给予监督人员监督处罚权利

县级联社的监督人员业务直接对准基层营业网点,所以相对来讲在处罚方面有一定难度,难免部分柜员对于处罚存在抵触情绪,同时也造成了监督员的工作压力,从全省信合系统的规范性及堵塞漏洞来看,要充分给予监督人员的监督处罚权,以便于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

5.建立事后监督人员联络站

现在各县的事后监督人员的工作不统一,导致各个县的业务监督口径不一致,现在的事后监督中心隶属于会计结算部,有些监督中的业务问题不能得到很好地解决,所以建议建立全省监督人员联络站,可以通过全省建立统一事后监督人员业务群的形式,由省联社领导担任群管理,以解决各个网点业务的规范性操作,真正解决监督中心的监督瓶径问题。

事后监督(三):2016审计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为深化审计监督,推行审计全覆盖,加强审计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国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国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XX市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和《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审计工作实际,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构建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审计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全力助推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有序推进,为XX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二、监督原则

(一)依法有效。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制订监督办法和监督细则,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确保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有效监督。

(二)责任明晰。依法依规认真梳理行政职权,公布权力清单,明确与权力相对应的监督责任,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三)协同监督。根据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信息互通、相互衔接,实现监督范围全覆盖。

(四)公开公正。不断提高审计监督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将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监督方式、监督结果等相关信息对外公开,切实将监督工作纳入公众的监督之下,既要防止监督缺位,又要防止监督错位和越位。

二、监督事项

1.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镇政府和街道办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县级政府投资和以县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

5.县属国有企业、县政府规定的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损益。

6.县政府部门、镇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和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及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8.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方式

(一)监督流程

1.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3.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县审计局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县审计局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县审计局。

4.县审计局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二)审计方法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

1.通过检查、查询、观察、监督盘点、询问、外部调查、发函询证、重新计算、重新操作、分析等方法;

2.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3.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4.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四、主要分工

一般审计事项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所定内设机构职责分工实施;重要(大)审计事项根据实际情况组成综合审计组统一组织实施。

五、责任追究

(一)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2.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3.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4.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事后监督】

5.其他处理措施。

(四)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五)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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