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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三同时

时间:2018-07-26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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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三同时 第一篇_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77号令)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八)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要求;

(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四)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建设项目三同时】

(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第十五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建设项目三同时 第二篇_什么是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什么是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工程建设,其中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主体工程就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是总结我国环境管理的实践经验,由我国首创,并为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项重要的控制新污染的法律制度。它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结合起来,成为贯彻环境保护“预防为主”方针的完整的环境管理法律制度。

第3章 开发建设“三同时”管理

3.1 “三同时”制度

3.1.1 “三同时”制度的产生及含义

“三同时”管理,是从宏观上、整体上、规划上去保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三统一的有力措施。通常所说的“三同时”管理则是针对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即“三同步”方针中规定的“同步实施”这一关键要求去监督一切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有关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三同时”管理是国务院在1973年颁布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对建设项目首先提出的环境保护工作原则。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把这项工作原则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成为我国独有的一项法律制度。

三同步、三效益是“三同时”制度的又一丰富。

“三同时”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列》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的局限性是其仍停留在尾部治理上,未从生产全过程加以控制。

3.1.2 建立“三同时”制度的目的

根据“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防治开发建设活动对环境产生污染与破坏的措施,并根据“以新带老”的原则加速已有的污染治理,防止开发建设项目建设过程、建成投产使用后,出现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以保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促进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

3.1.3 “三同时”制度的特点

1、具有法律严肃性

一切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在开发建设活动中必须认真执行,否则依法追究责任。

2、纳入基建程序

规定了执行“三同时”是项目进行建设时的必备程序。

3、“三同时”制度所要求的内容分别落实到基本建设程序的三个阶段,且规定了必须完成的时限,使项目建成后的环境保护得到了保证。

4、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所独创,对世界环境管理有深远影响。这项制度由于内容具体,时限明确,收益明显,是我国开发建设活动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

3.1.4 执行“三同时”制度的体会

从上世纪70年代初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正式起步以来,特别是近二十年来,我们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举世瞩目,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环境质量基本避免了急剧恶化的局面。到20世纪末,我国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了基本控制,部分城市和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环境保护工作有力地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人民生活水平逐年提高,其中开发建设环境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推行以及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队伍的辛勤工作和努力功不可设。在“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方面有以下体会。

(1)“三同时”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把它纳入基建程序,约束开发建设者,按环保法规要求进行开发建设,是控制新污染、防止新的生态破坏和加速治理原有污染的根本措施。

(2)严于执法,坚持原则,强化管理是搞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基本保证。

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不能单一强调抓污染治理,更重要的是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教育、信息等手段,抓全面的和全过程的环境管理,实行“管治结合,以管促治”,以此来提高环境保护管理的效果。目前,我国的开发建设者自觉守法意识还不高,依法强化管理,还是诸多环境管理手段中最有力的手段。因此,需要狠抓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健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还需要进一步解决有法可依问题。再有是执法必严,有了法律、法规武器,还要敢于执法,更要善于执法、规范执法和准确执法。第三是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者,这是防止和避免因违法行为或现象未能及时解决和处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与环境危害的有效手段,对违法建设和审批行为打击不力、不及时是造成目前部分地区违法建设行为普遍存在的重要原因。只有严励打击违法者,方可保障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和有序发展。总之,依法监督,严格把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方可使“三同时”管理落实在实处。

(3)各级领导重视是搞好建设项目管理的关键。尤其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领导重视,以及人大的监督是做好“三同时”管理工作的有力保证。当前存在的问题是,不少地方政府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造成落后生产能力、产品工艺不但不能按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环保规定及时淘汰,有不少地方还在大量重复建设,导致了当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加剧。因此,迫切需要解决地方保护主义问题。

(4)各部门密切配合,联合把关是搞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效办法。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和质量越来越高,与各部门协同把关,互相支持有直接关系,在这方面,今后还需加强,但在地市及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在执行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环保法津、规定方面存在不协调问题,经常影响项目的审批、管理和实施质量,造成环境管理失控,需认真研究和解决。

(5)贯彻“以新带老、防治结合”是加快新老污染治理步伐的可行途径。

“三同时”制度的执行,可以促进老污染源的治理,这项经验的主要做法,一是将“以新带老”的要求纳入基建和技改计划中;二是将“以新带老”防治污染的措施纳入工程项目中,然后按“三同时”要求去组织完成。这样做的结果,使每改造一个企业,就能解决一个或部分老的污染源。应该说这是“三同时”的又一贡献。

(6)“三同时”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可有效地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经济结构的调整和清洁生产个实现。但需要解决的是,原“三同时”概念实际上仅限于尾部治理,强调的是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现在必须拓宽“三同时”概念或含义,将源头控制的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的理念和工作溶入新“三同时”中,强调优先落实,采用无污少污,能做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先进工艺、技术、装备,而后再采取必要的尾部把关性治理、处理措施,实现资源的真正合理配置,走生态工业的文明发展道路。

3.2 开发建设“三同时”的管理内容

3.2.1 开发建设环境保护设计管理

3.2.1.1 开发建设项目设计

开发建设项目的设计是项目决策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环境影响报告审批之后),根据设计任务书要求所做的具体实施方案,是指导工程建设,组织工程施工的主要依据。它是继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厂址确定(选择)后的又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标志着开发建设活动从前期准备和决策阶段进入了实施阶段。

初步设计是设计工作的第一阶段(第二阶段为施工图设计),它是一种带有规划性质的轮廓设计。设计质量应能满足工程项目投资包干、招标承包、材料与设备订货、土地征用、施工和正常投入生产的要求。

(1)设计的指导思想

应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设计的法规、政策和技术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技术政策,服从经济和社会发展及环境保护规划。做到切合实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实用、无污少污、清洁生产,符合多快好省的要求。设计中要尽可能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充分利用荒地、山地、空地、劣地,有条件的要结合场地施工改土造田,积极支持和保护农业生产。

设计中要尽量采用先进技术,吸取科学研究的新成就和新成果,努力提高技术和装备水平。对工矿区的规划和设计有条件的要做到工农结合、城乡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要积极开展综合利用,各类废弃物要优先考虑进行循环利用或综合利用,努力实现废物资源化,走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路子。各项污染源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以及各地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环境保护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环保投资一并落实。

(2)设计阶段的划分

为有次序地开展设计工作,开发建设项目通常采用两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如果是技术复杂又缺乏设计经验的大型以上开发建设活动,经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决定可采用三段设计,即增加技术设计阶段。为了解决总体开发方案的建设部署等重大问题,可进行总体规划设计或总体设计。

(3)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

初步设计的内容是在指定的地点、控制的投资额和规定的限期内,对设计项目做出基本的决定,同时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具体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文字说明和图纸。

【建设项目三同时】

a. 设计依据;

b. 设计指导思想;

c. 建设规模;

d. 产品方案;

e. 原料、燃料、动力的用量和来源;

f. 工艺流程;

g. 主要设备选型及配置;

h. 总图运输;

i. 主要建筑物、构筑物;

j. 公用、辅助设施;

k. 新技术采用情况;

l. 主要原、辅材料用量;

m. 外部协作条件;

n. 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

o. 节能;

p. 环境保护篇章;

q. 职业安全卫生;

r. 消防;

s. 生活区建设;

t. 抗震和人防措施;

u. 生产组织和劳动定员;

v. 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w. 建设顺序和期限;

x. 技术经济分析;

y. 总概算;

z. 附图纸。

初步设计的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设计方案的比选和确定;

b. 主要设备材料订货;

c. 土地征用;

d. 建设投资的控制;

e. 施工图设计的编制;

f.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h. 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等。

技术设计的内容,有关部门可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自行制定。其深度应满足确定设计方案中重大技术问题和有关实验、设备制造等方面的要求。

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编制。其深度应能满足以下要求;

a. 设备材料的安排和非标准设备的制作;

b. 施工图预算的编制;

c. 施工要求等。

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内容,由各主管部门规定,可作适当简化。设计概算应准确反应设计内容,深度要满足控制投资、计划安排和建设拨款或贷款的要求。

3.2.1.2 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及其基本任务

开发建设活动环境保护工程的设计是整个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三同时”管理的首要环节。环境保护设计是从技术、措施、设备、投资上落实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策措施的具体体现。环保工程设计的基本任务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制度和标准,为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结合国情设计有效的防治污染和破坏的措施,控制或消除环境污染和破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以谋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3.2.1.3 环境保护工程的设计原则和要求

(1)遵守法规、标准和技术政策

遵守国家或地方制定的环保方针、政策与法规,执行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维护特定环境保护目标是设计工作的首要责任。对开发建设项目产生的各种污染物或污染因素,在设计中必须坚持做到符合国家或省(市)颁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关法规的规定才能向外排放。同时,在设计中还必须遵守国家的环境保护技术政策、产业政策。

(2)坚持合理布局

①开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或选线必须全面考虑拟建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条件,对选址或选线地区的地理、地形、地质、地貌、水文、气象、名胜古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工农业布局、自然保护区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进行调查研究,并在收集建设地区的大气、水体、土壤等基本环境要素背景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制定最佳规划设计方案。

②凡生产和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废渣(液)、恶臭、噪声、电磁辐射、放射性元素等物质或因素的建设项目,严禁在城市规划所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的界区内选址。铁路、公路等的选线,应尽量减轻对沿途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③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建设项目应布置在生活区污染系数最小方位的上风侧;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建设项目应布置在当地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的下游;废渣堆置场地应与生活居住区及自然水体保持规定的距

离。

④环境保护设施用地与主体工程用地同时选定。

⑤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雾、恶臭、噪声等物质或因素的建设项目与生活居住区之间,应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并采取绿化、隔声等防护措施。

⑥建设项目的总图布置,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宜将污染最大的设施布置在远离非污染设施的地段。然后合理地确定其余设施的相应位置,尽可能避免互相影响和污染。

⑦新建项目的行政管理和生活设施,应布置在靠近生活居住区的一侧,并作为建设项目的非扩建端。 ⑧建设项目的主要废气排放筒、烟囱、火炬设施,有毒有害原料、成品的储存设施,装卸站等,宜布置在厂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⑨建设项目应有绿化设计,其绿化覆盖率可根据建设项目的种类、所在地环境特征要求不同而异。城市内的建设项目应按当地有关绿化规划的要求执行。

(3)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①工艺设计应积极使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料,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尽可能在生产过程中把污染物的产生减少到最低限度。

②建设项目的供热、供电及供煤气的规划设计应根据条件尽量采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或联片供热、集中供应民用煤气的建设方案。

③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应因地制宜地采用行之有效的治理和综合利用技术措施。环保设备选型要确保质量,要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

④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避免或抑制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如:

a.设置专用容器或其它设施,用以回收采样、溢流、事故、检修时排出的物料或废物;

b.设备、管道等必须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防止物料跑、冒、滴、漏;

c.粉状或散装物料的贮存、装卸、筛分、运输等过程应设置抑制粉尘飞扬的设施。

⑤废物的输送及排放装置要设置在计量、采样及分析仪器设施。

⑥固体废物在处理或综合利用过程中,若有二次污染产生,还应采取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⑦贮存、运输、使用放射性物质及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必须符合《放射性环境管理办法》、《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辐射防护规定》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 ⑧对于废气、粉尘应执行下列污染防治规定:

a.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酸雾、恶臭、气溶胶等物质,宜设计成密闭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尽可能避免敞开式操作,如需向外排放,还应设置除尘、吸收等净化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

b.各种锅炉、炉窑、冶炼等装置排放的烟气,必须设有除尘、净化装置;

c.含有易挥发物质的液体原料、成品、中间产品等贮存设施,应有防止挥发物质逸出的设施; d.开发和利用煤炭资源的建设项目,其设计应符合《关于防止煤烟型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

e.废气中所含的气体、粉尘及余能等,其中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应尽可能地回收利用;无利用价值的应采取妥善处理措施,不得随意排放。

⑨对于污水污染防治要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要求:

a.废水中所含的物质,如固体物质、重金属及其化合物、挥发性物质、酸或碱类、油类等,凡有利用价值的应首先考虑回收或综合利用;

b.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含医院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系统时,其水质应符合有关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水质标准要求;

c. 输送有毒有害或含有腐蚀性物质废水的沟渠、地下管道、检查井等,必须采取防渗漏和防腐蚀措施;

d.水质处理应选用无毒、低毒、高效或污染较轻的水处理药剂;

e.温排水造成接纳水体热污染,应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

f.原(燃)料露天堆放,应有防止雨水冲刷、物料流失和二次扬尘污染的措施;

g.经常受有害物质污染的装置、作业场所的墙壁和地面的冲洗水以及受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相应的废水管网;

建设项目三同时 第三篇_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建设项目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法律法规,确保公司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标准,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防止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及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

3 术语和定义

3.1 建设项目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危化品建设项目。

3.2 “三同时”制度

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劳动保护、安全环保、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3.3 “三查四定”

指查设计漏项、查未完工程、查工程质量隐患;定任务、定负责处理单位和人员、定处理措施、定整改期限。

4 职责

4.1 投资发展部

负责公司建设项目的立项和验收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a) 贯彻执行国家的职业卫生、安全环保及消防“三同时”规定;

b) 在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含有职业卫生、安全环保、消防的论证内容;

c) 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含有职业卫生、安全环保及消防设施所需投资计划;

d) 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验收专题报告,组织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4.2 安全生产部

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实施,负责监督管理及检查。其职责为:

a) 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及承担建设项目的单位 “三同时”的执行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

b) 根据建设项目的需求,配合投资发展部完成公司负责项目前期的预评价工作;

c) 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建设单位及承担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检查其整改情况;

d) 参与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及三查四定工作;

e)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三同时”台帐。

4.3 技术部的职责

a) 从项目范围、进度、质量、投资等方面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组织、协调和控制; b) 参与项目的立项审查、验收工作;

c) 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安全环保消防及职业卫生设施审查;

d) 组织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环保消防及职业卫生设施建设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向相关方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检查其整改情况;

e) 在项目建设期间,配合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三查四定。

4.4 分公司(项目组)

负责对本单位区域内立项实施的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安全环保及消防 “三同时”负全面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a) 在项目建设前期组织开展对项目预评价工作,并上报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批复许可;

b) 在编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职业卫生、安全环保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c) 对承担建设项目的单位提出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负责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条件;

d) 在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前期,按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组织办理建设项目试生产行政许可;

e) 在建设项目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职业卫生、安全环保设施进行调试,对其效果做出评价。在人员培训时应有职业卫生、安全环保的内容,应制定完整的职业卫生、安全环保方面的规章制度;

f) 建设项目验收前,应自主选择并委托政府职能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劳动条件检测、危害程度评价、环境监测分析并由其出具相应的报告;

g) 组织编制职业卫生、安全环保、消防验收专题报告,并报请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职业卫生、安全环保、消防单项验收工作;

h) 对单项验收中提出的有关职业卫生、安全环保方面的改进意见应按期整改; i) 建立健全本单位建设项目“三同时”台帐。

5 内容

5.1 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行政许可和“三同时”法律法规,主动、积极地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工作检查和指导,及时落实政府有关工作指示和要求。

5.2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卫生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

a) 在政府部门进行了立项备案的建设项目;

b) 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c) 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d) 大量生产或使用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e) 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f) 有关部门确认的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5.3 未在政府部门进行了立项备案但又符合5.2中的b-g的条款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分公司)组织进行内部安全环保评估,并形成书面的评估意见。

5.4 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项目试生产应得到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正式投产要遵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办理相应的排污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要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5.5 建设项目各阶段行政许可、“三同时”基本工作要求

5.5.1 可行性研究及项目设立审查阶段

5.5.1.1 编制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5.5.1.2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报送资料。

5.5.1.3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评审(审查)。

5.5.1.4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评审(审查)。

5.5.1.5 各项评审(审查)通过后,将各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存档。

5.5.1.6 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项目立项审核、批文。

5.5.2 初步设计阶段

5.5.2.1 工程建设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现行安全、环保、消防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包括安全、环保、消防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专篇,专篇内容应落实各评价报告书提出的措施及评审意见。

5.5.2.2 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相关资料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5.5.2.3 将消防设施初步设计专篇及相关资料报公安消防机关审查。

5.5.2.4 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及相关资料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查。

5.5.2.5 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设计专篇及相关资料报环保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5.5.3 施工图设计阶段

5.5.3.1 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及各评价报告书、初步设计评审意见完成安全、环保、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中应详细说明安全、环保、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参数和技术指标。

5.5.3.2 将建设项目消防设施施工图设计及相关资料报公安消防机关审查。

5.5.4 施工建设阶段

5.5.4.1 认真落实消防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提出的意见,落实安全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其评审(审查)中提出的措施,保证安全、环保、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进度和质量,确保安全、环保、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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