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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医保怎么往山东转

时间:2018-12-01   来源:生活常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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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河南医保怎么往山东转

山东省直医保常识问答

山东省直医保常识问答

一、医疗保险的办理

1、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简单地说是由“8+2+10”构成。

“8”是指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是指用人单位职工按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0”是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缴纳10元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从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中统一划入)。

2、如何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省属驻济机关、财政拨款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职工及其退休人员按规定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月均退休费总额的4%缴纳补充医疗保险。

3、退休后个人是否还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⑴ 启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⑵ 启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退休的人员,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参保职工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⑶ 职工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时,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须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4、个人账户金是如何构成和划入的?

个人账户金由三部分构成,具体标准:

⑴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2%),全部划入本人个人账户。 ⑵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照不同年龄确定划入个人账户金额:

① 不满35周岁的职工,每月划入50元;

② 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每月划入70元;

③ 45周岁以上不满55周岁的职工,每月划入90元;

④ 55周岁以上的职工,每月划入110元;

⑤ 不满6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划入170元;

⑥ 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划入190元;

⑦ 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划入220元

⑶ 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后,按⑵规定的年龄和标准,由补充医疗保险金划 — 1 —

入个人账户。

⑷ 职工月缴费基数在省级直管单位职工月平均在岗缴费工资150%-200%(含)的,个人账户每月增加10元,;200%-250%(含)的,每月增加20元;250%以上的,每月增加30元。

5、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⑴用于支付门诊和住院费用中需要个人自负的部分。

⑵用于支付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

6、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是否可以继承?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但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二、门诊就医

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如何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⑴ 参保人员可在省直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3所综合医院、1所中医院和本单位纳入定点的门诊部就医。

3所综合医院、1所中医院由个人选择,并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自动实现,即为参保人员门诊就医的前3所综合医院和1所中医院。需要调整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上在下个医疗年度申请调整。

⑵属于专科疾病的,可到定点专科医院门诊自行选择就医。

⑶急症就医原则上不受定点范围限制。

2、如何到定点医院看普通门诊?

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时要持•社会保障卡‣和定点医疗机构病历到省直医疗保险专用挂号窗口或者其他挂号窗口挂号。参保人员到省直医疗保险审核、结算窗口进行费用结算。需要个人负担的,可从个人账户支付或者个人现金自付,需要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医院记帐。

3、医保门诊就医开药量有规定吗?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每次处方药量,普通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部分慢性病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到两周。

每个处方值在职职工原则上不超过80元,退休人员不超过100元。对部分慢性病处方值可适当放宽。超出规定值的处方须由医院医保办负责人签字同意,未经同意的,医院窗口工作人员不予结算。

4、在异地发生急诊时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或休假外出等过程中出现急、危重病时,在异地(参保地以外)医疗机构进行的急诊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并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事宜:

⑴患者或者亲属应在急诊发生2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单位,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零星结算备案表‣,报医疗保险统筹处备案。

⑵参保单位在参保人急诊费用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零星结算申请 2 — —

表‣和急诊病历、门诊收费明细(或单独划价处方)、有效费用单据等到省社保局医疗处报销。

5、参保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是怎样的?

门诊(含急诊、急诊留院观察)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和补充医疗保险共同负担,按不同费用段,分别给予补助。

⑴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省直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医疗年度内起付标准为1500元(含15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负担25%,退休人员负担20%,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负担1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比三级医疗机构降低5个百分点。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门诊费用最高限额为4500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通过大额医疗费补助资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解决。

⑵ 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给予50%的补助,最高补助2000元。

⑶ 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负担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再给予80%补助。对于享受普通保健待遇的人员给予85%的补助。

6、什么是起付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⑴起付线是指参保人员每个医疗年度内,先由个人账户或自费支付的费用(住院和门诊起付线都不包含自费项目和首先自负部分),超出起付线的医疗费用再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担。

⑵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是指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

三、住院就医

1、住院定点医院如何选择?

住院不受定点限制。参保人员可在定点范围内所有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就医。

2、如何办理入院?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单位开据的•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住院证明‣、定点医疗机构病历等有关凭证办理入院手续。

3、如何办理出院?

首先到医院医保办进行审核,审核后由医院医保办加盖审核专用章。然后到出院结算窗口,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参保人员按规定支付个人应负担的费用。

4、住院就医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⑴患者在住院期间,不能在门诊就医取药,否则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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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出院有关规定:患者治愈出院一般不予带药,确需带药的一般不得超过7天量,不得带注射针剂及检查、化验和治疗等项目;

⑶医疗保险医疗年度为公历自然年度。住院患者需要跨医疗年度治疗、结算的,以入院日期为准计算医疗待遇。

5、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药品、诊疗服务时应注意什么?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诊疗项目、药品和服务设施的,应征得参保人或其家属的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提供使用。

6、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时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⑴参保人员因急诊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时(包括因公出差、休假外出等在外地发生的住院费用),要在入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单位。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由单位填写•结算申请表‣,报省社保局医保处备案。

⑵参保单位在参保人员出院后10个工作日内,到医疗保险服务厅报送住院病历首页和医嘱单复印件、出院病情诊断书、费用清单、主要检查检验报告单(手术者须提供手术记录等)有效费用单据等材料,进行手工结算。

7、参保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是怎样的?

参保人员住院报销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和补充医疗保险共同负担,按不同费用段,分别给予补助:

⑴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级别分别确定: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首次住院,三级医疗机构为10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4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自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设立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职工负担15%,退休人员负担10%,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负担5%;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职工负担10%,退休人员负担5%,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负担2%。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的最高限额为20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通过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解决。

⑵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给予95%的补助,上不封顶。

⑶住院医疗费用补助。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住院起付标准上的个人负担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再给予90%补助,享受普通保健人员给予95%的补助。享受特字保健和普通保健待遇人员住保健病房按规定标准给予床位费补助。

四、门诊大病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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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门诊大病包括哪些?

目前省直医保确定了以下4类疾病为门诊大病:

⑴尿毒症透析;

⑵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及相关治疗;

⑶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⑷精神病。

2、如何到定点医疗机构看门诊大病?

门诊大病人员就医流程与普通门诊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

⑴使用•省直医疗保险专用双处方‣本开药、结算;

⑵门诊大病处方原则上控制在两周用药量;

⑶只有属于治疗门诊大病的药品,方可使用双处方;其他与门诊大病无关的药品只能开具普通门诊处方,享受普通门诊待遇。与门诊大病有关的检查、治疗等项目,经医院审核后,方可享受门诊大病待遇;与门诊大病无关的检查、治疗项目,按普通门诊待遇处理。

3、在非定点医院发生门诊大病时如何处理?

与在非定点医院发生普通门(急)诊处理程序一致。

4、门诊大病医疗保险待遇是怎样的?

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一个医疗年度按一次住院管理和结算。

五、异地转诊转院

1、办理异地转诊转院的条件是什么?

异地转诊转院是指因病情需要,参保患者到省外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的。

⑴省直定点医疗机构限于技术或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

⑵经省直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

⑶省外接诊医院对相关疾病的诊疗水平应高于转出医院,一般应为公立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2、办理异地转诊转院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⑴由省直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的医生,填写•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审批表‣,经科主任和医院医保办主任签字,并经用人单位同意,报省社保局医保处备案后,方可转诊。

⑵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紧急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⑶异地转诊转院治疗时间原则上应控制在30日内。

3、异地转诊转院费用如何报销?

⑴参保人员将备案同意的•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审批表‣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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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河南医保怎么往山东转

2015年山东省省直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省直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一、医疗保险的办理

1、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简单地说是由“8+2+10”构成。

“8”是指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是指用人单位职工按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0”是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缴纳10元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从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中统一划入)。

2、如何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省属驻济机关、财政拨款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职工及其退休人员按规定可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月均退休费总额的4%缴纳补充医疗保险。

3、退休后个人是否还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⑴启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⑵启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退休的人员,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参保职工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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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职工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时,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须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4、个人账户金是如何构成和划入的?

个人账户金由三部分构成,具体标准:

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2%),全部划入本人个人账户。

⑵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照不同年龄确定划入个人账户金额:

①不满35周岁的职工,每月划入50元;

②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每月划入70元;

③45周岁以上不满55周岁的职工,每月划入90元;

④55周岁以上的职工,每月划入110元;

⑤不满6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划入170元;

⑥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划入190元; ⑦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划入220元

⑶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后,按⑵规定的年龄和标准,由补充医疗保险金划入个人账户。

⑷职工月缴费基数在省级直管单位职工月平均在岗缴费工资150%-200%(含)的,个人账户每月增加10元,;200%-250%(含)的,每月增加20元;250%以上的,每月增加30元。

5、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⑴用于支付门诊和住院费用中需要个人自负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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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用于支付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

6、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是否可以继承?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但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二、门诊就医

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如何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⑴参保人员可在省直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3所综合医院、1所中医院和本单位纳入定点的门诊部就医。

3所综合医院、1所中医院由个人选择,并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自动实现,即为参保人员门诊就医的前3所综合医院和1所中医院。需要调整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上在下个医疗年度申请调整。

⑵属于专科疾病的,可到定点专科医院门诊自行选择就医。 ⑶急症就医原则上不受定点范围限制。【河南医保怎么往山东转】

2、如何到定点医院看普通门诊?

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时要持•社会保障卡‣和定点医疗机构病历到省直医疗保险专用挂号窗口或者其他挂号窗口挂号。参保人员到省直医疗保险审核、结算窗口进行费用结算。需要个人负担的,可从个人账户支付或者个人现金自付,需要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医院记帐。

3、医保门诊就医开药量有规定吗?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每次处方药量,普通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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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慢性病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到两周。

每个处方值在职职工原则上不超过80元,退休人员不超过100元。对部分慢性病处方值可适当放宽。超出规定值的处方须由医院医保办负责人签字同意,未经同意的,医院窗口工作人员不予结算。

4、在异地发生急诊时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或休假外出等过程中出现急、危重病时,在异地(参保地以外)医疗机构进行的急诊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并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事宜:

⑴患者或者亲属应在急诊发生2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单位,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零星结算备案表‣,报医疗保险统筹处备案。

⑵参保单位在参保人急诊费用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零星结算申请表‣和急诊病历、门诊收费明细(或单独划价处方)、有效费用单据等到省社保局医疗处报销。

5、参保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是怎样的?

门诊(含急诊、急诊留院观察)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和补充医疗保险共同负担,按不同费用段,分别给予补助。 ⑴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省直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医疗年度内起付标准为1500元(含15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负担25%,退休人员负担20%,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负担1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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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比三级医疗机构降低5个百分点。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门诊费用最高限额为4500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通过大额医疗费补助资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解决。

⑵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给予50%的补助,最高补助2000元。

⑶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负担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再给予80%补助。对于享受普通保健待遇的人员给予85%的补助。

6、什么是起付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⑴起付线是指参保人员每个医疗年度内,先由个人账户或自费支付的费用(住院和门诊起付线都不包含自费项目和首先自负部分),超出起付线的医疗费用再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担。

⑵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是指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

三、住院就医

1、住院定点医院如何选择?

住院不受定点限制。参保人员可在定点范围内所有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就医。

2、如何办理入院?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单位开据的•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住院证明‣、定点医疗机构病历等有关凭证办理入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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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河南医保怎么往山东转

河南省医保收费系统-常见问题及错误处理办法

河南居民大病保险系统 、 定点webhis软件

常见问题及错误处理办法【河南医保怎么往山东转】

 日常问题

问题一: 医保接口:没有查询到卡号为Q12345678的人员基本信息

提示1:如下图:【医保接口:"^^没有查询到卡号为Q12345678的人员基本信息!"】

处理办法:说明此人未参加居民或者身份证号错误,请到所属医保中心核实个人参保情况。

问题二: 医保接口:^^从省卡库校验人员信息时错误.原因未:封存^

提示2:如下图:【医保接口:^^从省卡库校验人员信息时错误.原因未:封存^】

处理办法:社保卡卡未激活,请到所属卡管中心启用社保卡。

问题三: 医保接口:^^该人员没有待遇享受资格!^

提示如下图:【医保接口:^^该人员没有待遇享受资格!^】

此问题在办理入院、门诊慢性病等涉及统筹支付时出现该提示。

处理办法:人员可能当前停保,或者本年度未缴费;请到所属参保地医保中心核实。

问题四: 无卡就医提示没有找到证件号码为***姓名为xx其他人员信息

提示如下图:无卡就医提示【调用交易函数失败:^^没有找到证件号码为**********姓名为xxx其他人员信息^有在**河南省居民找到eapagent.ini文件】处理办法:人员姓名错误,请到医保中心核对并修改正确。

问题五: 提示‘配置文件代码错误’。

提示4,如图 提示:”获取卡信息失败!居民读卡:配置文件城市代码错误”

处理办法:

1, 检查读卡器是否正常,连接是否正常。

2, 必须为社保卡,如下图社保卡卡样,老居民卡不再使用

3, 卡是否正确插入读卡器中

4, 读卡器配置文件是否正确:

配置方法如下: 根据使用的读卡器类型修改。

目前默认华大读卡器,所以德卡读卡器的需要修改内容,【华大读卡器不用修改】

1,两个文件:电脑桌面上的HN_SiCard.ini 文件 和 C:\Windows\System32文件夹下的HN_SiCard.ini 文件;

如果在C:\Windows\System32下找不到HN_SiCard.ini,请查看自己操作系统是否为64位,同时在C:\Windows\SysWOW64下查找HN_SiCard.ini。

2,修改 修改读卡器型号DEV = 4 (1是德卡,4是华大)

注意统筹区代码 CityCode = 411700 (驻马店全是411700,新蔡【省直管县】是411729) 3,其它勿动,切记!切记!

提示4 图

问题六: 人员所属经办机构区分

问题七: 大病保险政策内容及待遇算法

说明

大病保险政策软件已经实现,已经进入大病的人员再次发生费用时软件自动计算出大病基金报销金额,由医院按与保险公司签订过的协议,先医院垫付再与保险公司结算。

待遇计算

(一)政策

城镇居民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应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再由商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大病保险资金的支付范围为参保城镇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规定的门诊慢性病,下同)累计发生的超过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包含:

(1)乙类药品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个人首付部分;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起付标准及以下部分;

(3)基本医疗保险按比例应由个人负担部分;

(4)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扣除自费费用后的医疗费。

以下费用不纳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支付范围:

(1)自费费用

1、《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

2、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目录中不予支付项目及超出限价部分的医疗费用。

(2)其它费用

1、按病种定额结算超出限额标准应由医疗机构或个人承担的费用;

2、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不予支付的费用。

2015年度起付线为1.8万元。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分段支付:1.8万元—5万元(含5万元)支付50%,5万元—10万元(含10万

第四篇:河南医保怎么往山东转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发文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文号】:豫政[2001]51号

【主题词】: 各直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结合省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省直统筹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统筹基金要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 驻郑州市区的省直单位、中央驻郑州市区的省级机构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省直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办法,省社会医疗保险

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为省直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承担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经办工作,为职工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缴费率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经批准可适当调整单位和个人缴费率。

工资总额和工资收入的计算口径按统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 职工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

第七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收人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由用人单位直接缴纳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存入省医保中心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单位,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代发工资银行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本实施办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章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组成,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

第九条 省医保中心要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由下列两部分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个人帐户;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下列比例划入职工个人帐户:45岁以下职工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45岁以上(含45岁)职工为本人缴费工资的2%;退休人员为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的4.5%。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用于医疗支出,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第十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帐户后的余额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凡符合规定的医药费,均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二条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职工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也可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支付不足时,由个人自负。

门诊慢性病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病种范围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职工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个人首先负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起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一个参保年度内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

第十四条 职工住院医疗费达到起付标准以后,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职工20%,退休人员15%。鼓励职

工到基层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职工、退休人员的个人负担比例各降为15%、10%。

一个参保年度内,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数额达到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时,为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再支付,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对职工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费用以及使用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自负一定比例,然后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省财政社会保障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省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省医保中心的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卫生等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省药品监督等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实行年度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省医保中心应进行催缴,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仍拒不缴纳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省医保中心暂停该单位职工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

第二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省医保中心要与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职工患病应到省医保中心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药事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内设医保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承办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业务,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建立医疗保险计算机终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执行国家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收费和药品价格政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有关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时,要充分征求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卫生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店内部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将社区卫生服务中符合条件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五篇:河南医保怎么往山东转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结合省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省直统筹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统筹基金要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 驻郑州市区的省直单位、中央驻郑州市区的省级机构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省直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办法,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为省直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承担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经办工作,为职工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缴费率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经批准可适当调整单位和个人缴费率。

工资总额和工资收入的计算口径按统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 职工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

第七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收人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由用人单位直接缴纳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存入省医保中心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单位,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代发工资银行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本实施办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章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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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组成,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

第九条 省医保中心要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由下列两部分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个人帐户;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下列比例划入职工个人帐户:45岁以下职工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45岁以上(含45岁)职工为本人缴费工资的2%;退休人员为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的4.5%。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用于医疗支出,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第十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帐户后的余额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凡符合规定的医药费,均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二条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职工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也可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支付不足时,由个人自负。

门诊慢性病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病种范围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职工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个人首先负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起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一个参保年度内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

第十四条 职工住院医疗费达到起付标准以后,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职工20%,退休人员15%。鼓励职工到基层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职工、退休人员的个人负担比例各降为15%、10%。【河南医保怎么往山东转】

一个参保年度内,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数额达到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时,为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再支付,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对职工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费用以及使用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自负一定比例,然后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省财政社会保障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省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省医保中心的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卫生等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省药品监督等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实行年度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省医保中心应进行催缴,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仍拒不缴纳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省医保中心暂停该单位职工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

第二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省医保中心要与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职工患病应到省医保中心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持处方到

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药事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内设医保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承办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业务,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建立医疗保险计算机终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执行国家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收费和药品价格政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有关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时,要充分征求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卫生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店内部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将社区卫生服务中符合条件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二十四条 省医保中心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医疗费用。

第二十五条 职工个人帐户金存人个人医疗保险IC卡,职工就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和应由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可刷卡记帐,实行自动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一般实行省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公出差、探亲期间,参保退休人员异地安置、长期异地居住期间,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治疗期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用人单位垫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用人单位凭有关单据到省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个人负担比例适当提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二十八条 为了保障新老医疗保障制度的平稳过渡,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前2年,允许用人单位自筹资金为本单位职工个人帐户注入一定数额的医疗费铺底资金。

第二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职工发生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通过商业保险等途径予以解决。

第三十条 下列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违法违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派驻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人员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十三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在征求财政、卫生等部门意见后制定实施细则,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篇:河南医保怎么往山东转

关于印发《山东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就医结算办法》的通知

鲁社保发[2008]10号

医疗保险省级直管单位、省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省属驻济企业、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和〈中央、省属驻济企业、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7]2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就医结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就医结算办法

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

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就医结算办法

异地转诊转院是指因病情需要,参保患者到省外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的。

一、异地转诊转院的条件

1、省直定点医疗机构限于技术或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

2、经省直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

3、省外接诊医院对相关疾病的诊疗水平应高于转出医院,一般应为公立医疗定点医院(原则上限北京、上海两地医院)。

二、异地转诊转院审批程序

1、由省直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的医生,填写《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审批表》,经科主任和医院医保办主任签字,并经用人单位同意,报省社保局医疗保险统筹处审批后,方可转诊。

2、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紧急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3、异地转诊转院治疗时间原则上应控制在30日内。

三、异地转诊转院的结算

1、异地转诊转院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或用人单位垫付。在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填写《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零星结算申请表(驻济)》,并附患者门诊病历、处方、住院病历首页和医嘱单复印件、出院病情诊断书、费用清单、检查检验报告单(手术者须提供手术纪录、手术明细、麻醉明细)、有效费用单据等材料,于出院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统一到省社保局医疗保险统筹处审核结算。

2、经审核,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转诊转院患者有关材料有疑义的,暂缓结算费用。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再进行费用结算。

3、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自行转诊转院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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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审批表》(略)

附件二:《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零星结算申请表(驻济)》(略)

第七篇:河南医保怎么往山东转

山东省医疗保险条例

山东省医疗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 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 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征收机关按该单位的经济状况、从业人员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其应当缴纳人数和金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规定数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由征收机关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征收机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用人单位不得以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由而降低其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实行年检制度。凡未经征收机关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检手续的用人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年检手续。

用人单位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先审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结书。

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退休后,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在单位也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以及因其他原因终止的,或改制减员达2/3以上的,其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10年的,应当交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基金补偿金按每名退休人员现年至75周岁的年数乘以同期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医疗费的标准计算,从清算后变现的资产中一次性缴纳,确无能力缴纳的,其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时,由合并、分立、受让的单位负担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条例实施前的医疗费欠帐,仍由原渠道解决。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5—35%用于建立退休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个人帐户,具体分配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顾年长者原则制定;所余资金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第二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全部用于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应得利息分别计算和划入。

第二十二条 个人帐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补,节余滚存使用。从业人员、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为其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增加个人帐户资金。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发给基本医疗保险证件。

第二十五条 迁离本省或者在本省内流动的,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移使用;无法转移的,应当退还本人。

划入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归原统筹单位全体参保人员所有,不予转移,也不退还。 第二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和审定。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 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 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乙类目录的药品,其个人自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二条 霍乱、鼠疫等甲类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全部支付。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暴发性、流行性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人民政府拨专款解决。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507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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