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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2015年社保基数
青岛去年月均工资4038元 社保基数差额将补收
9日下午,从山东省青岛市人社局了解到,2015年度青岛市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差额补收工作将于近日启动。以青岛市2014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2015年6月当期缴费执行新标准,1-5月社保基数调整差额要予以补缴。其中,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数差额补收工作于6月进行,企业职工的基数差额补收工作将于7月进行。
根据统计部门公布数据,2014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8453元(4038元/月)。根据相关政策规定,2015年个人月缴费基数低于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0%(2423元)和高于2013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10671元)的参保人员在本次调整补收范围内。
其中,企业在职职工随用人单位缴费进行差额补收,无需个人办理。全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同时予以调整,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80%及60%三档为基数缴费,月缴费金额分
别调整为1251.78元、1001.30元、751.13元,每月缴费额分别较去年同档次缴费额增加149.11元、119.04元、89.59元。
市人社部门提醒全市灵活就业人员,务必在扣款日前将今年1-5月的基数补收差额以及6月当期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时存入本人代扣代缴的银行卡或存折上,避免因存款余额不足造成缴费中断。另外,今年1-5月已经办理退休的人员须尽快到原参保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基数差额,重新计发养老待遇。
如需要了解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差额补收等事宜,可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或拨打12333电话进行查询。
青岛2015年度社保缴费基数差额下月统一调整
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保险费征缴处处长做客网络在线问政,就“社会保险费征缴”方面的工作与广大网友进行交流。2015年度的缴费基数已经申报结束,预计5月份公布2014年度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届时将统一调整基数差额并进行补缴。
医保关系转移,缴费年限累计
有网友询问,2015年新的社保缴费基数出来了吗?对此,专家表示,2015年度的缴费基数已经申报结束,但因2014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继续沿用2013年度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封顶保底”,预计5月份公布2014年度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届时将统一调整基数差额并进行补缴。
还有网友表示,自己在济南工作过一段时间,现在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到了青岛,但是转移的只是缴费年限,没有转移账户余额,“请问我的医保余额怎么办?转移过来的医疗保险年限有什么用?”对此,专家表示,该网友在济南办理转移时,个人医疗账户余额可选择个人直接支取或由济南社保经办机构为其转移到青岛,转移过来的医疗年限将与青岛缴纳的医疗年限累计计算 ,在到达退休年龄时,女职工累计缴满20年,男职工累计缴满25年的,退休后可享受本市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一位昵称为“阿涛”的网友提出,自己去年去福州南路交通银行申请的自己投保,一直没有断过,但是最近一段时间,因特殊原因已经一连3个月没有往交通银行上打钱了,也就是连续断开3个月了,请问这种情况如果想继续续交的话怎么办理。对此,专家表示,根据政策规定和代扣代缴协议约定,连续3个月以上扣费不成功的,视为停保,若继续参保缴费需要去交通银行重新签约。缴费180个月是指累计缴费年限。
投保满15年可享受养老待遇
网友咨询,自己在2010年从临沂一家公司辞职,2013年去办理过转移手续,对方出具了一份投保证明,但是因为当时那边没销户,还不能转移,“到现在我一直没过去销户,请问现在继续办理转移的话,还需要重新开具一份投保证明吗,原先的那一份已经过去两年了,是不是还要去临沂销户才能转过来?”对此,李玉龙答复,根据国家统一的社保转移政策规定,这位网友首先应在临沂办理停保手续,由临沂出具《参保凭证》,之后网友本人将《参保凭证》交到青岛社保经办机构,经审核符合转移接收条件的,由青岛社保经办机构为您办理转移接续。
另一位网友提出,灵活就业本身就没有固定工作,还要自己承担保险费用,觉得退休年龄应该提前,对此,李玉龙表示,根据国家统一政策规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缴费满15年,可以享受养老待遇。
还有网友提出,现在企业里有一些员工在村中都有村里的保险,都不愿意交社会保险,“请问这方面我们应该参考哪些文件呢?”对此,李玉龙答复说,2011年7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企业与职工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在企业工作后,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其在农村缴纳的农村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应及时办理停保。
2015年青岛市人身损害及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标准
根据青岛市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度的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5年度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有关数据标准统计如下:
一、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8294元(2015年)
二、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为 24016(2015年)
三、青岛市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为17461元(2015年)
四、青岛市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为10808元 (2015年)
五、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8453元
(48453元÷365天=132.75元) (48453元÷12个月=4037.75元)
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
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为: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的20倍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公式:28844元×20倍=576880元
丧葬费:4037.75元×6个月=24226.50元
合计:576880元+24226.50元=601106.50元
2015年青岛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
(一)一般赔偿范围(受害人没有达到残疾级别)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青岛2015平均工资】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5、赔偿计算公式
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实际发生的合理交通费用(凭票据)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
8、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8294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7461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8294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7461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8294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7461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9、费计算公式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4016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0808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4016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0808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青岛2015平均工资】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4016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0808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赔偿金额=(22060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0808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1、康复费
12、护理费
13、后续治疗费+伤残鉴定费
(三)受害人范围
14、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金额=÷12个月×6个月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8453元,4037.75元/月,4037.75元/月×6=24226.50元)
15、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38294元×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7461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38294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7461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38294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7461元×5年
16、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赔偿金额=24016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0808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4016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0808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4016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0808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4016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0808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17、交通费
18、住宿费
19、误工费
精神损害赔偿金 +
2014年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统 计 公 报
青岛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青岛调查队
(2015年3月30日)
2014年,面对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和艰巨繁重的发展任务,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积极作为,真抓实干,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新常态下全市呈现经济平稳发展、民生持续改善、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
一、综 合
年末全市常住总人口为904.62万人,增长0.92%;其中,市区常住人口487.59万人,增长1.29%。
表1:全市常住人口分布情况
初步核算,2014年全市生产总值8692.1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8.0%。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362.6亿元,增长3.9%;第二产业增加值3882.4亿元,增长8.4%;第三产业增加值4447.1亿元,增长7.9%。三次产业比例为4.2:44.6:51.2。人均GDP达到96524元。民营经济增加值3323.4亿元,增长8.3%。
图1:2014年季度GDP及增速【青岛2015平均工资】
图2:2013、2014年GDP三次产业增加值构成
全年财政总收入实现2800.4亿元,增长8.5%;一般公共预算收入895.2亿元,增长13.5%;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74.7亿元,增长6.0%。全年国税系统组织税收收入(含海关代征)1340.1亿元,
增长0.6%;其中,国内税收691.4亿元,增长8.3%。地税税收收入599.0亿元,增长12.7%。
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上涨2.6%,其中,食品价格上涨4.4%。全年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下降0.8%,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下降2.6%。12月份市区新建住宅价格同比下降6.2%;二手住宅价格同比下降5.2%。
表2: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涨跌幅度
图3:居民消费价格月度同比涨幅(%)
二、农 业
全市粮食播种面积49.55万公顷,下降0.99%,粮食总产量达
到323万吨,增长0.2%;其中,小麦152.1万吨,玉米166.8万吨。
表3:主要畜产品产量及增速
全年完成造林面积1.04万公顷,增长4.0%;森林覆盖率39.5%,提高0.1个百分点。
水产品总产量109.45万吨,下降0.9%。其中,捕捞产量26.78万吨,增长0.5%;养殖产量82.67万吨,下降1.4%。海、淡水养殖面积5.01万公顷,下降2.1%。
年末全市拥有农业机械总动力826.93万千瓦,增长2.2%。农用拖拉机20.51万台。农田有效灌溉面积32.17万公顷,其中,节水灌溉面积12.52万公顷。
三、工业与建筑业
全年全部工业完成增加值3419.8亿元,增长8.3%。全年规模以上工业4603家,实现增加值增长9.4%。按轻重工业分,重工业增长11.3%,轻工业增长6.6%;按类型分,国有控股企业增长5.1%,集体企业增长10.7%,股份制企业增长9.6%,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增长9.3%。
全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工业总产值16761亿元,增长9.6%。其
中,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增长16.7%,占比为40.7%,较年初提高 0.8个百分点;十条工业千亿级产业链产值增长10.2%,占比为75.3%;规模以上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增长20.2%。
表4:规模以上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情况
表5:规模以上工业主要产品产量及增速
青岛市历年社会平均工资及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青岛市历年社会平均工资及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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