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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盗窃罪

时间:2018-06-28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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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盗窃罪 第一篇_盗窃罪的法律规定汇总

盗窃罪的法律规定汇总

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是指在未得到他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自以为不会被他人及时发觉或者及时维护的方式取得财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狗属于个人财产)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器盗窃、扒窃的,处3处罚金。

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⑴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⑵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⑶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为“数额特别巨大”。

对于1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盗窃罪量刑标准

1000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二、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

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八)第39“盗窃公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忑释》(1998.3.10 法释[1998j4号]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 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卜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

第四条 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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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盗窃罪 第二篇_盗窃罪理解与认识

盗窃罪再理解与认识

高文

盗窃犯罪属于传统型犯罪,在整体发案数量上依然占有“半壁江山”之席。近年来又有行为手段翻新和猖獗之势,为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第二百六十四条之盗窃罪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此并列增加三种新的构罪行为方式,同时对“多次盗窃”进行重点修改,重在打击即侵犯财产权又侵犯人身权的双重法益犯罪。有必要重新认识盗窃罪构罪的五种行为方式及与相关犯罪的区别,因盗窃罪理解与认定看似简单,实则是其它犯罪理解与认定的基石。

一、盗窃罪的五种行为方式构罪认定

(一)数额较大的

依据犯罪数额来认定盗窃是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前的旧的构罪行为方式,各地高院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需要均发布了各自的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既然依据被盗数额来定罪,那么数额的认定尤为重要,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第四、五、九条对数额的认定做了详细的规定,第二条亦对减

【什么是盗窃罪】

半定罪列项举明。如图:

截至2016年5月部分省市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认定标准,如图:

数额的认定核心在于厘清盗窃罪中的财物是否包含财产性利益?

(二)多次盗窃的

旧盗窃罪解释对“多次盗窃”的规定是:一年内在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为是“多次盗窃”。为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衔接过渡,根据2013年“两高”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实务中对于三次以上盗窃的性质存在着不同的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应是指二年内实施三次未经治安管理处罚的盗窃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多次盗窃”即应认定为两年之内因盗窃受到三次以上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以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目

的,客观上存在致使数额较大财物受到侵害可能性的情形。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有失偏颇,对“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次数和盗窃的标准理解是我们争议的核心问题。首先什么叫做一次?“次”应当从独立的构成要件来把握,具备独立完整的故意内容,同时实施独立完整的行为就应当认定是一次。对基于概括的故意在特定的时间或场所连续实施数次的偷盗行为应当视为是一次盗窃行为。其次此处“盗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此处“盗窃”包括既遂也包括未遂,即包括治安处罚性质的盗窃,也包括尚未构成独立犯罪的盗窃既遂和盗窃未遂。换言之,如果行为人在两年内实施了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虽然盗窃数额未达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也应当作盗窃罪处理,另外该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必须是未经处罚的行为,否则违反一事不再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最后立法者将“多次盗窃”入罪,正是出于打击“多次盗窃”行为人盗窃习性这一人身危险性的需要,因此行为人在两年内实施的盗窃行为未达三次,应从司法上认定其还没有形成盗窃习性,其人身危险性还不足以刑罚予以打击。但是如果其累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裁判索引:夏某甲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一审(2016)0204刑初00089号

端全保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一审(2016)0506刑初9号

(三)入户盗窃的

根据“两高”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因为室内犯罪的封闭性特点,一旦被害人发现或反抗,则人身安全受到极大威胁,意在进行重点打击遏制室内盗窃行为发生。这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无需数额较大即可定罪处罚的一种构罪行为方式。它的司法适用争议点在于对“入”和“户”不同理解和认识。首先什么是“入”?“入”即是进入的意思,但必须是为实施违法犯罪而进入,要求“犯意”发生在入户之前,对于合法进入屋内后见财起意的只能按盗窃数额较大定罪。至于是翻墙撬锁还是欺骗入户再说不问。那么对于站在窗户外把手伸进屋内取财的能否构此罪呢?笔者认为不能,这和入户抢劫有区别。其次什么是“户”呢?“户”通常指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必须是有人居住、有家庭生活内容的、相对隔离的场所。结合“抢劫解释”和“两抢意见”,“户”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即“户”必须具备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即供人家庭生活且与外界相对隔离。最后强调的是如果是已经没有人居住的场所,犯罪时亦根本不可能有人居住的场所,根据立法本意此种情形不构成“入户”。

指导案例:陈邓昌抢劫、盗窃,付志强盗窃案(检例第17号) 高海燕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二审(2009)沪一中刑终字第272号

(四)携带凶器盗窃的

什么是盗窃罪 第三篇_2014盗窃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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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盗窃罪量刑标准 核心内容:盗窃罪的量刑是主要根据犯罪的数额进行量刑标准的,根据数额的量,那么可以判刑的最低处罚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情节较为严重则会是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具体的分析如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与您一起进行探讨。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 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 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 的其他发 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

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下同)。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盗窃金融机构的;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⑷累犯;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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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什么是盗窃罪】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 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 退税、抵 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什么是盗窃罪】

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盗窃金融机构的;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⑷累犯;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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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盗窃罪 第四篇_盗窃罪相关法条整理

“盗窃罪”相关法条整理

一、《刑法》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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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罪】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3‟16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什么是盗窃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下称《解释》)已于2013年4月4日发布实施。《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批复》(法„2013‟138号)的批准,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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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类地区包括惠州、江门、汕头、肇庆、阳江、茂名、韶关、清远、湛江、潮州、揭阳、云浮、河源、汕尾、梅州等十五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十万元以上。

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盗窃刑事案件,盗窃地点能够查明的,按照盗窃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盗窃地点无法查明的,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四、对于一审在2013年4月3日前宣判并已经上诉到二审法院的盗窃案件,适用《解释》和本通知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因适用《解释》和本通知的规定,尚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二审盗窃案件,应当发回重审并由一审法院商请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五、本通知下发实施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盗窃案件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粤高法发„1998‟11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广州市盗窃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2006‟383号)同时废止。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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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五条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第六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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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八条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

第九条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本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 第十条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第十三条 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

第十四条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第十五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解释》(法释„1998‟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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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盗窃罪 第五篇_盗窃罪

盗窃罪----课程提纲

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审结的盗窃罪案件多达46521件,属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刑事犯罪之一。今天,我通过几个案例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盗窃罪的定罪和构成,与其他刑事犯罪的区别以及盗窃罪的量刑。

一、盗窃罪的定罪依据。

例:于某于2013年 1月29日上午,窜至农安县烧锅镇新立村四社许某某家,将窗户撬开进入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80,000.00 元。3天后于某在家被警方抓获。

法条:根据《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解释: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财物的行为。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不会发觉的方法,秘密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窃取是盗窃罪区别于抢劫、抢夺、诈骗、敲诈勒索等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盗窃罪的构成有两个标准:一是数额较大,指个人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可以在此幅度内自行规定起点。二是多次盗窃未作处理的 ,应将数额累加计算。多次盗窃,指1年以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累犯;(4)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二、盗窃罪的构成

必须是将他人合法占有或者通过正当方式实际占有的财物通过非暴力手段使原占有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权转由行为人实际控制或第三人实际占有的。

首先:必须是他人合法占有或者通过正当方式实际占有。

例如:甲把价值5000元的摩托车借给乙,之后甲因为急用车就去乙家将车偷回。乙因为甲的出借行为合法占有该摩托车,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取回,构成盗窃罪。

反过来,乙偷走甲的这辆摩托车,价值5000元,甲知道是乙偷的后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回自己的车辆,因为乙不是合法占有,因此甲不构成盗窃罪。

其次:一般是有一定价值的财物。除刑法第264条对盗窃罪作出直接规定外,刑法其他条款和一些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下列盗特定财物的情形,如果构成犯罪,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刑法第196条第3款)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刑法第210条)

(3)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刑法第265条)

(4)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5)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上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6)盗用他人或单位电话打境外色情电话,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关于对拨打境外色情电话定性处理的批复》)

(7)盗窃假币、毒品等违禁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8项)

(8)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刑法第253条第款)

(9)非邮政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案件定性问题的批复》第2条)

(10)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11)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12)盗窃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项13?明知是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而使用或者购买并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下列盗窃特定财物的行为,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就明确规定构成其他犯罪,而不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1)窃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定罪处罚。(刑法第111条)

(2)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以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刑法第127条第1款、第2款)

(3)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6项)

(4)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以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论处。(刑法280条地款)

(5)窃取国家秘密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82条)

(6)盗窃尸体的,构成盗窃尸体罪。(刑法第302条)7?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定罪处罚。(刑法第328条第1款)

(7)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物化石的,以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物化石罪论处。(刑法328条第2款)

【什么是盗窃罪】

(8)窃取国有档案的,构成窃取国有档案罪。(刑法第329条)

(9)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刑法第345条第1款)

(10)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构成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375条第1款)

(11)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公共财物的,定贪污罪。(刑法第382条)

(12)窃取军事秘密的,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定罪处罚。(刑法第431条第1款)

(13)为境外的组织、机构、人员窃取军事秘密的,构成为境外窃取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1条第2款)

(14)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以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论处。(刑法第438条第1款)

再次,必须是平和的非暴力手段。

采取暴力手段取得财物的,一般认定抢劫罪。盗窃罪一般都是秘密进行,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窃取,但是现在的主流观点认为,行为人以暴力方法取得财物,但又没有达到使他人不能抗拒的程度,却破坏了他人对财物的持有、支配关系,取走其持有物的,也构成盗窃。这就要注意盗窃罪与抢夺罪、侵占罪的区别了。 例如:甲摔倒了,包摔出离甲50米远,包里有2000元现金和一

些首饰,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乙看到后捡起包就跑了,那么乙是构成抢夺还是盗窃还是侵占?因为甲摔倒,但甲并没有因此失去反抗能力,且甲并不知道是乙捡走的,所以构成盗窃。如果乙趁甲不备,公然从甲手中将包抢走,那么乙构成抢夺罪;如果乙不知道甲摔倒将包摔出,而是以为该包是他人丢失的,甲将该包捡起并占有的行为就构成侵占罪。这就是公然盗窃与抢夺、侵占的区别。 最后,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学理上讲,占有分为事实上的占有和观念上的占有。事实上的占有是指行为人实际取得财物的控制权,如小型物品,自己拿在手里或装进兜里,都算是事实上的占有。例如:甲去首饰店趁店员不注意的情况下将价值一万元的戒指拿在手里并离开,甲就构成盗窃罪。这里的占有要求失主实际丧失该物品的控制权,相对的行为人取得物品的控制权。

观念上的占有,是指行为人没有实际取得物品的控制权,但是行为人的行为足以使失主失去物品的控制权。例如:甲从工厂仓库里偷出10箱配件,由于一时间拿不走又怕被人发现,于是甲将这批配件偷偷藏在工厂的一个废弃厂房里,准备第二天偷偷运走。那么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以上是盗窃罪的定义、构成、以及与其他犯罪的区别,下面我们讲讲盗窃罪的量刑:

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2000元,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或者二年内盗窃3次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什么是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盗窃罪定罪,在三个月拘役到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

什么是盗窃罪 第六篇_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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