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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

时间:2018-06-04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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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 第一篇_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2014年)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NO:SC091542)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于2014年3月2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3月20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

(1999年6月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防疫,预防、控制和扑灭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综合防控原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建立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林业、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

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预警分析、疫情报告以及其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实施、疫情调查监测与报告等动物防疫工作,协助开展动物卫生监督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组织做好本辖区内动物疫病的预防和疫情报告工作,协助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配合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督促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可根据需要配备村动物防疫员协助实施强制免疫和疫情观察报告等动物防疫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费补助。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动物疫病防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按规定制订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监测计划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制订相应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监测计划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制订实施方案,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机制,做好动物疫情预警;可根据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制订动物疫病免疫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或者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实行动物疫病的区域化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合作机制,共同制订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方案,组织对易感动物和相关职业人群进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及时通报信息,按照职能分工开展防控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基层动物防疫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普及。

第十二条 从事动物饲养、诊疗、屠宰、经营、隔离、运输、演出、比赛、展览、研究实验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情报告等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义务,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和动物疫病预

防控制机构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测。

种畜禽场、奶牛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动物疫病监测、净化方案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动物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进行备案,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收购贩运的动物附有检疫合格证明;

(二)运输动物前、后对运输工具进行消毒;

(三)建立收购贩运台账,真实记录动物品种、数量、来源、免疫、检疫合格证明编号、畜禽标识及运输、销售等信息。

第十四条 对从事动物生产经营和疫病预防、检疫检测、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定期体检。 第十五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遗弃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丢弃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第十六条 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集中处理纳入公共服务范围,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从资金、土地等方面支持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和运行,鼓励推广使用环保、高效、低耗能的设备及新工艺。

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运营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收运、处理等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隔离场、屠宰加工场所、交易市场、中转场所、科研教学单位、动物诊疗机构等应当配备相应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对其场所内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应当委托专业的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集

【动物防疫法】

中处理。

第十八条 农村散养户和城镇居民应当向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报告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信息。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收运处理,并不得向农村散养户和城镇居民收取处理费用。

不具备无害化集中处理条件的,农村散养户应当在动物防疫人员指导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九条 弃置的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划分的责任区,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收集、清理,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负责收运、处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

享受政府保费补贴的保险合同发生保险理赔的,在对死亡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后依据保险合同予以理赔。

第二十一条 对在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或者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屠宰、经营、加工、隔离、中转、运输的动物和加工、经营、中转、运输、贮藏的动物产品应当具有检疫合格证明和验讫标志。 第二十三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检疫收费按照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执行监督检查和官方兽医实施检疫时,应当规范着装,统一标识,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 动物检疫实行申报制度。屠宰、出售、运输动物以及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其设立的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或者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检疫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或者屠宰厂(场)按国家技术规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动物屠宰厂(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进入屠宰厂(场)的动物进行入场验收并建立台账,无畜禽标识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不得入场;

(二)分割的动物产品的包装具备加施动物检疫标志的条件;

(三)为动物检疫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

(四)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处理;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二)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三)未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或者加施畜禽标识的;

(四)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 跨省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应当经指定通道进入,并向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规定设立的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

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或者检疫申报点应当对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等进行查验;符合规定的,货主对运输工具消毒后,加盖监督印章方可进入。

指定通道由省兽医主管部门科学规划。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公布指定通道并设置标识。

第二十九条 跨省输入继续饲养的动物抵达目的地后,货主应当进行隔离饲养观察,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隔离饲养观察期满后,动物无异常的方可混群饲养。

第三十条 运输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车辆通过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承运人应当出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十一条 从事动物诊疗或者诊疗辅助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凭与具备诊疗条件的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向当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或者备案。

动物防疫法 第二篇_动物防疫法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防疫法 第三篇_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

第一章 总则

本章共十一条,对动物防疫立法目的、调整对象、政府责任、动物防疫管理体制、动物防疫科学技术研究和表彰奖励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与现行《动物防疫法》相比,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立法目的更加明确。根据本条规定,《动物防疫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依法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动物防疫工作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许多方面,加强动物防疫工作,可以采用行政办法和经济措施,还可以采用各种科学技术手段,这些都是必要的。但是,最具有权威、最能有效而又普遍适用的,则是法律手段。首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健全完善,养殖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养殖业的生产经营主体多元化,个别养殖者为了追求一时的经济利益,忽视动物防疫工作,重大动物疫病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再加上动物防疫管理工作本身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加大了动物防疫工作的难度,致使动物疫病时有发生,影响了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其次,动物防疫工作涉及很多部门,除兽医主管部门外,还涉及商务、卫生、工商、环保、公安、质检等部门,要搞好动物防疫工作,特别需要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可以有力地推进动物防疫科学技术手段的运用;可以使用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动物疫病预防、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以及动物卫生措施的顺利实施,使正当、有效的行政手段和经济措施有法律依据,

得到法律保障;还可以使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互相密切配合,有利于形成合力,共同把动物防疫工作做好。因此,只有把动物防疫活动纳入法制管理轨道,才能真正做到加强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

二是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动物疫病是影响养殖业发展、危及人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的主要因素之一。世界卫生组织(WHO)资料显示,75%的动物疫病可以传染给人,70%人的疫病至少可以传染给一种动物。某些动物疫病的爆发不仅对养殖业造成毁灭性打击,对人类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同时也影响社会稳定。如近年来世界各地爆发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造成数以千万计的禽类被扑杀、销毁。因此,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其首要目的就是要为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提供法律保障,达到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之目的。

三是促进养殖业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衣、食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皮、毛、裘、革、肉、禽、蛋、乳的需求量日益增加,与此相适应,作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养殖业得到了迅猛发展。目前,我国猪肉、羊肉和禽蛋产量居世界首位,禽肉产量居世界第二,牛肉产量居世界第三,奶类产量居世界第五位。我国的养殖业取得了很大成绩,已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支柱产业,但随着养殖业的发展和动物产品流通贸易的增加,动物疫病发生和传播的风险加大,加之我国养殖方式总体落后,且周边国家疫情形势严峻,防控难度不断加大,直接威胁到我国养殖业的生存与发展。因此,修订动物防疫法,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动物防疫活动,依法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对促进养殖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是保护人体健康。千百年来,人与动物之间形成了密不可分的天然联系,很多动物疫病包括病毒病、细菌病、寄生虫病,还有衣原体病、真菌病等达二百多种,可以通过动物及其产品传染给人。其中高致病性禽流感、猪链球菌病、血吸虫病、狂犬病、布氏杆菌病、结核病、炭疽病等,在历史上,曾经给人类生命带来严重的危害和威胁。此外,由于某些病原体的自身变异以及在自然环境下微生物基因突变,新的人畜共患病在继续被发现和证实。因此,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不仅仅是为了促进养殖业发展,更重要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食肉安全,从而达到保护人体健康的目的。

五是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是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一方面,从国际情况看,动物疫病不仅影响人体健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也会产生强烈的政治影响,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如近年来英国发生的口蹄疫、疯牛病,我国台湾发生的口蹄疫以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发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特别是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权利后,兽医工作的社会公共卫生属性更加显著。动物卫生和兽医公共卫生的职能更多的体现在公共卫生方面,如动物卫生和兽医公共卫生的全过程管理,动物疫病的防控,人畜共患病的控制,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以及动物福利、动物源性污染的环境保护等。因此,加强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不仅可以促进养殖业健康持续地发展,保护人体健康,而且还可以保障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故本法在修订时增加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内容。

本法将“动物防疫工作”修改为“动物防疫活动”。这是因为“动物防疫工作”不仅指国家主管机关或机构所从事的动物防疫活动之意,其主体限于国家主管机关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而动物防疫仅有国家主管机关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参与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动物饲养、经营、运输、屠宰和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运输、储存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积极参与,而这些都是很重要的“动物防疫活动”,因此将“动物防疫工作”修改为“动物防疫活动”后,表述更加准确,《动物防疫法》调整范围和主体更加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动物防疫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以及法律对人的效力。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法律从什么时间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间失效;法律的空间效力又称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法律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及其什么行为适用。关于本法时间效力问题,本法第八十五条作了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第一款对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和对人效力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

一、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内,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和领空以及本国驻外国的使、领馆和航行于公海或停泊于外国港口的本国的船舶和飞机。需要指出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于我国对这两个区域实行“一国两制”,根据特区基本法的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我国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二、本法对人的适用效力范围。本法适用的人是我国领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还包括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个人包括我国公民,即具有中国国籍的人,还包括进入我国国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本法适用的人的行为即动物防疫及对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活动。动物防疫包括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动物饲养、经营、屠宰、加工、贮藏、运输等环节中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各种活动。动物防疫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决定了本法所调整的动物防疫活动的广泛性和综合性。如受本法调整的动物范围包括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动物产品的范围包括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动物疫病的范围包括各类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管理包括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对在动物诊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及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等进行的管理活动。

三、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条规定,“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因此,进出境(包括过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不适用本法,而适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调整对象的规定。

一、关于本法所称动物【动物防疫法】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家畜包括猪、牛、羊、马、驴、骡、骆驼、鹿、兔、犬等;家禽包括鸡、鸭、鹅、鸽等;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包括各种实验动物、特种经济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伴侣动物、水生动物以及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上述动物是动物病原体侵袭的主要对象,也是动物疫病的宿主。依法加强动物及其饲养、经营活动的监管,切实有效地做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就是为了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所以本法将动物纳入其调整对象。

二、关于本法所称动物产品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是指供人食用、饲料用、药用、农用或工业用的动物源性产品。如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肉、奶、蛋是人的主要动物源性食品。除此之外,人们的动物源性食品还包括动物脏器、脂、血液、蹄、头、筋等产品。这些动物源性产品在生产、加工、贮藏、运输和交易等过程中均有传播动物疫病的风险,从而会给养殖业发展、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带来威胁。因此,依法加强对动物源性产品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也是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的重要手段。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法虽然也将蛋和奶列入调整对象,但是,仅以“可能传播动物疫病”为限,即只对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蛋和奶施行监管,对经过高温或其他加工方法,确实杀灭致病微生物的奶和蛋,则不在本法调整范围。

除生皮、原毛、绒、骨、角等工业用动物源性产品外,动物的脏器、脂、血液、骨、蹄、头、角等动物产品还是饲料、药用的原料。这些动物产品在生产、加工等过程中也有传

动物防疫法 第四篇_学习《动物防疫法》心得

学习《动物防疫法》心得体会

目前,有关畜牧兽医的法律法规很多,主要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制定的《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农业部制定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楚雄彝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暂行规定》等 。

《畜牧法》、《动物防疫法》、《草原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为基础的畜牧业法律法规体系,以及配套法规和地方畜牧业法律法规,完善了畜牧业的法制建设,为畜牧业依法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单位的个人依法自律和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权提供了法律保障。以法律为依据,可以很好的规划管理畜牧业的土地使用,扩大畜牧业的生产。以法律为依据,建立健全检测预警机制,依法要求畜牧业生产者提高卫生管理水平,从源头杜绝非法添加物,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畜牧业产品。建立完善的动物疫情应急反应体系,可以很好的控制疫情的大规模爆发。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动物防疫法制化建设,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并于1998年1月1日正式实施。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动物防疫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动物防疫法》的实施,对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疾病,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下面我就学习和贯彻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的一点粗浅的心得,与大家做一个交流: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总结了近年来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实践经验,克服了动物疫病防控制度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等缺陷,解决了动物防疫工作中体制不顺、机制不全、处罚无据、资金无保障的问题;吸收和借鉴了国外的有益经验,构建了一套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法律规范。

毫无疑问,畜牧业的发展对于建设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乡畜牧业发展中,也逐渐暴露出一系列的问题。总的来看,我乡的畜牧业仍处在传统养殖方式占支配地位的阶段,规模小,力量薄弱,难以抵御市场风波、疫病防治困难。随着养殖业的发展和动物产品流通贸易的增加,动物疫病发生和传播的风险加大,加之养殖方式总体落后,疫情形势严峻,防控难度不断加大,直接威胁到我乡养殖业的生存与发展。因此,认真学习贯彻《动物防疫法》,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动物防疫活动,依法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对促进养殖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进一步理顺了动物防疫管理体制:

一、强化了政府的防疫责任。法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地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动物防疫法】

二、明确了部门责任。实行兽医主管部门统一主管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体制,以及有关部门在各级职责范围内依法落实职责的工作机制。

三、明确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主体地位。该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四、明确了技术支持机构的职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五、统一了动物检疫实施主体。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新法要求乡(镇)一级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强制免疫工作,并在新增加的章节中对原先未涉及的问题进行详细规定,如:要求加强检疫防疫队伍建设,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急死亡的补偿,并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工作人员,要求按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障措施等,真正体现了我国构建和谐、以人为本的总体目标。

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既是有效提高疫病防治效果,最大限度减少疫病发生流行的重要手段,也是有效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畜牧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动物防疫法》在动物疫病预防方面新增了三项措施:

一、完善强制免疫制度。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二、健全疫情监测和预警制度。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建设和动物疫情预警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动物疫病监测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建立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制度。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借鉴国外经验,明确提出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动物防疫法》还对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做出了明确处罚措施,使我们感到从事的职业的重要性和紧迫的责任感;也对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动物产品运输、经营等各种违法行为做了具体的处罚规定,每一条违法行为的处罚明确易懂,便于实际操作,同时对动物诊疗机构及诊疗活动做出了具体管理办法和处罚条款,使这项工作更能健康、安全的发展。

二○一三年八月二日

动物防疫法 第五篇_《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一条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五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或已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动物防疫法 第六篇_《动物防疫法》知识测试题及答案

《动物防疫法》知识测试题

一、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字母填在填在___)

1.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并于 2008年1月1日 起实施。

A.2007年8月30日;

B.2007年10月1日;

C.2007年12月30日;

D.2008年1月1日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适用范围的规定,下列表述完整正确的是 。

A.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B.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管理活动;

C.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D.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3.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 的方针。

A.预防为主;

B.防检结合;

C.全面控制;

D.重点扑灭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对政府动物防疫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下列描述不正确的是 。

A.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

B.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

C.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D.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责进行了规定。下面属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责的有 。

A.负责动物的检疫;

B.负责动物产品的检疫;

C.负责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

D.负责动物疫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进行了规定。下面表述完整正确的是 。

A.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动物防疫法】

B.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C.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等技术工作;

D.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7.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 。

A.主动免疫;

B.被动免疫;

C.强制免疫;

D.计划免疫

8.下面关于对动物实施免疫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B.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C.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D.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对动物疫病监测进行了明确规定,下面表述正确的是 。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B.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

C.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D.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10.下列描述中,哪些是动物饲养场必须具备的动物防疫条件。

A.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B.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C.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D.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11.下列哪些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A.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

B.染疫动物产品;

C.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

D.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哪些活动。

A.动物诊疗;

B.易感染动物的饲养;

C.易感染动物的屠宰;

D.易感染动物的运输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下列哪些动物禁止屠宰、经营、运输?

A.疫区内易感染的;

B.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C.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D.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 报告。

A.当地兽医主管部门;

B.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C.当地动物诊疗机构;

D.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15.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的措施有 。

A.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C.立即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

D.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

1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A.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B.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C.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D.县级人民政府【动物防疫法】

1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 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A.向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B.向输入地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C. 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D、向输出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18.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 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A.林业部门;

B.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C.野生动物保护部门;

D.兽医主管部门

19.国家对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实行 制度。

A、长期聘任;

B、技能鉴定;

C、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D、临时评估

20.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A.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B.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C.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D.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21.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 罚款。

A.五百元以下;

B.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C.一千元以下;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5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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