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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时间:2018-05-19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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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一篇_以下由居民个人填写 -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说明:1、本表由居民填写,并至公安部门(派出所)认定户籍年限后,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办理居民养老待遇

审批手续;

2、本表一式三份,公安部门(派出所)、园区经办机构各一份,参保对象个人存档一份; 3、“苏州市居民户籍”包括苏州市行政区域(包括五市七区)户籍; 4、请将身份证复印件贴于本表背面。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二篇_养老保险业务指南 -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苏州工业园区参保人员亡故待遇申请表

说明:1、本表一式一份,由中心留存。

2、本表供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伤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申请办理其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及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部分余额的申领手续,同时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时填写。

3、申请时需提供材料:申请人须携本人身份证、与死亡参保人员的关系证明(公安部门出具)、死者死亡证明(明确注明死亡原因及死亡时间)、《养老保险手册》、《劳动手册》、《社会保险卡》等材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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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篇_组合贷款商贷部分申请条件 -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组合贷款商贷部分申请条件调查表

※ 请您填写、勾选

借款人姓名: 身份证号 :

1、是否是苏州大市范围户口? □是 □否

2、外地户籍人员是否在苏州大市范围缴纳社保满一年? □是 □否

3、借款人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苏州已有 套住房(填0、1、2…)

4、借款人及配偶在银行征信系统中有 次房贷次数(填0、1、2…)

5、购房情况:

① □一手房 □二手房

② 楼盘名称: 、 幢 室;面积 ㎡;总价 元 ③ 已付首付款比例? □30%及以上 □60%及以上

④ 购房合同“买受方声明”一栏(买受方姓名和身份证号的下方)注明的房产套数? □0套 □1套

6、经初步测算,申请人可公积金贷款 万, 年

※ 请至贷款银行确认盖章

申请人满足组合贷款商贷部分条件。

咨询银行:

咨询日期: 年 月 日

※ 请至担保公司确认盖章

申请人所购房屋为园区担保公司核准的贷款房源,申请人满足组合贷款担保条件。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置业担保公司

咨询日期: 年 月 日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四篇_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园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包括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参保职工,下同)按月缴存的具有义务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的长期住房储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园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不包括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住房账户基金,下同)的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是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基金中心)是园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机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归集、提取、贷款和基金管理等业务。

第二章 缴存管理

第五条园区行政区域内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向住房基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按规定与住房基金中心及单位开户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由住房基金中心委托银行收缴。

第六条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住房基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由单位负责办理缴存手续。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

职工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与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乘积。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相同。

第九条园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月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由住房基金中心参照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月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拟订,报园区管委会批准后每年定期公布。

第十条职工工资收入超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的部分,不计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规定缴存。

第十一条单位因停产满一年或者连续亏损两年等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由住房基金中心审核,报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有效期限不超过两年。单位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均不得低于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

第十二条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或者解散的,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予以偿还。

单位合并、分立时,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缴存的责任主体。

第十三条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关系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四条住房基金中心应当掌握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

园区劳动保障、人事、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应当向住房基金中心提供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按照规定缴存或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十七条1998年12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按月计发的住房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补贴的计发基数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住房补贴比例参照苏州市住房补贴比例执行。

第十八条住房基金中心分别在指定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基金专户。基金专户主要用于园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及提取、委托贷款的发放以及增值收益的核算。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下同)自住住房的(以下统称购房);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或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的;

(九)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下岗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苏州市或者户口迁出苏州市的;

(十一)经园区管委会决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本条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均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发生额。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二十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职工,因动用园区公积金普通专户存储额或借用社会保险(公积金)养老补充账户、特殊补充账户基金购房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额须按《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规定留(补)足相应的基金后,方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二十一条职工在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期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清全部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除外),住房基金中心可以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留存一定的金额。具体金额参照苏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二条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办法实施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苏州大市范围内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基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三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苏州大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当月之前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及原公积金A类综合保障计划正常缴费期限或转入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费期限,可以合并计算);

(二)自有资金支付购(建)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五)未发生或者已经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应留足本人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以下简称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

(七)根据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职工在本办法实施后购房,仅使用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足本次贷款前的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支付房款以及偿还购房贷款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的规定条件由住房基金中心拟订,报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和最长年限由住房基金中心参照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以及园区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状况等拟订,报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在向住房基金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基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出具审核批准书,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受委托银行应当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售房单位(房产交易机构),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承担方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应当依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对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者一次性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不收取借款人的违约金。

住房公积金和商业性住房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在偿还住房贷款期间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八条住房基金中心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回收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基金安全。

第二十九条 受委托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回收工作,催收逾期贷款。

前款所称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专业担保的机构。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担保机构、受委托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供便利服务。

任何单位不得以各种理由阻止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园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住房基金中心应当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住房基金中心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经园区管委会审议的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结果的财务报告和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房基金中心有权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将检查结果在当地信用信息系统进行提示。

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信息,不得拒绝。住房基金中心应当对单位提供的资料信息保密。【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十五条住房基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等稽核制度。受委托银行承办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应当接受住房基金中心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住房基金中心投诉、举报。住房基金中心应当受理,并及时予以核查和处理。

第六章 罚则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五篇_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开户流程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开户流程

需提供材料:

1、《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单位情况登记表》(表A1)一式两份(盖公章)

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书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税务登记证(地税和国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因注册地址变更而转入园区的单位还需提供原社保机构注销证明复印件

公积金网上申报缴费委托缴费协议书一式三份(盖公章)(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开户)

数字证书

1、 委托授权书(盖公章)

2、 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或其它注册资料)复印两份(盖公章)

3、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或副本的复印件两份(盖公章)

4、 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两份(盖公章)

5、 数字证书申请单(盖公章)【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站式

合同报送开户:

1、 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或其它注册资料)复印一份(盖公章)

2、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或副本的复印件一份(盖公章)

3、 《苏州工业园区用人单位基本信息情况表》原件1份(盖公章)

4、 公积金单位登记情况表(公积金A1表)复印件2份(盖公章)

5、 苏州工业园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报告专用章预留印鉴一式三份(刻章)

建立人事关系代理:

1、 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或其它注册资料)复印一份(盖公章)

2、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或副本的复印件一份(盖公章)

3、 《苏州工业园区用人单位基本信息情况表》原件1份(盖公章)

4、 《苏州工业园区人事(劳动)代理协议》一式2份(一站式领取)(盖公章)

电子报送

1、 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合同签订日期小于或等于开始日期)

2、 合同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

3、 录入《劳动合同管理程序单机版》,导入U盘

4、 U盘导入一站式系统

劳动合同新签

1、 劳动合同原件三份,身份证复印件三份

2、 《园区公积金会员基本情况表》一份(公积金A2表)

3、 《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一站式领取)

4、 离职证明,应届生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半年内有效

公积金会员卡领取

1、 一个月后登录公积金网站右边,查询会员卡,输入公积金代码提示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3、点击下载“领取《园区公积金会员卡》介绍信”(盖公章)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六篇_区外工作证明 -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失 业 证 明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兹有我社区/街道居民 (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至今失业在家。我社区/街道位于苏州市 区 。

特此证明!

社区/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说明:

1、本表仅作为园区公积金会员其配偶在园区外,户籍为苏州市城区范围内且失业中,申请购买区外房时,配偶户口所在社区/街道开具的失业证明。

2、此失业证明三个月内有效。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七篇_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程序及所需资料

以下是所需材料

档案编号: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人员基本信息表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代码: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人员增加表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代码: 第 页

填表人: 填报时间: 中心盖章:

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单位和中心各一份。

2、本表仅供单位申报首次在园区参保的员工情况时填写。

3、证件类型分为:身份证、护照、台港澳通行证;会员身份证号码中,如遇"X",以大写"X"表示。

4、参加甲类计划的员工,“是否缴交住房”栏填写“是”,同时必须在“住房缴费比例”栏选择填写16%、18%、20%、22%、24%,“是否缴费住房补贴”栏填写“否”。

5、参加乙类计划的员工,必须选择“是否缴交住房”,如填写“是”,则必须在“住房缴费比例”栏选择填写16%、18%、20%、22%、24%;并选择“是否缴纳住房补贴”。参加乙类计划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缴费比例一栏为空,“是否缴费住房补贴”填写“否”。

6、另附《园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信息报送表》复印件。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人员区内转移申请表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代码: 档案编号:

填表人: 填表时间: 中心核准(盖章):

说明:1、本表一式二份,单位、中心各一份。

2、本表供参保人员在园区统筹范围内转移时填写。 3、另附《园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信息报送表》复印件。

4、办理参保类型从甲类计划→乙类计划的变更,将无法再缴纳甲类计划的。

5、参加甲类计划的员工,必须在“住房缴费比例”栏选择填写16%、18%、20%、22%、24%,“是否缴费住房公积金补贴”栏填写“否”。 6、参加乙类计划并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住房缴费比例”栏选择填写16%、18%、20%、22%、24%;并选择“是否缴纳住房公积金补贴”;参加乙类计

划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住房缴费比例”栏为空,“是否缴费住房公积金补贴”填写“否”。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46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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