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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费率市场化

时间:2018-05-14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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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费率市场化 第一篇_车险费率市场化的利弊 辩论稿 (2)

车险费率的概念以及改革前后的对比

车险费率是指按照保险金额来计算保险费的比例,一般都是以千分率来表示这样的费率。 市场化改革前,该费率是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存在一定的弊端,不利于市场的发展和进步,如保费的计算不够精确和合理,管理制度缺乏差异性 ,不能满足各层次消费者的保险需求,保险公司既不需要创新发展 ,也不需要考虑风险控制 ,保险业务增长也是粗放型的增长等等。

市场化改革后,车险费率由保险公司自主制定 ,为保障保险人利益,保险人可以通过多家保险公司对比来看车险费率的计算情况,有利于促进竞争 ,有利于车险产品和服务创新 ,有利于车险经营水平提高。

(法律依据)新《保险法》107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车险费率市场化的有利因素(蓝色字为改革前的弊端)

(一)市场化体现了入世承诺的监管要求

WTO的规则主要用于规范各国政府的行为,按照入世保险承诺,保险监管部门应进一步放权,真正把“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职能剥离出来,交由市场机制去规范。车险改革正是基于上述的背景下,以及多年来大一统的统颁条款产品科学含量低,销售渠道以单纯的“两高一低”恶性竞争为手段所显现出市场混乱的局面限制了车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使车险费率更加合理,体现费率公开的原则,更好地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监管部门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此次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实质上是把条款、费率的制定由政府行为转变为企业行为,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停止统颁条款;把条款费率的制定权交给各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负责制定条款费率,并报保监会审批;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经总公司授权,可对条款费率进行微调,报所在地保监办审批;经审批后的条款、费率须向社会公布后方可使用。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统一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使不同的风险、不同地区的消费者支付同样的保险费,不仅缺乏科学性,而且限制了保险公司开发新险种的积极性。鼓励其根据市场状况和社会公众对保险产品需求的反馈信息,研制新的、有市场针对性的产品,拓宽保险保障领域,逐步实现了与国际接轨的保险监管思路。

(二)促进了产品技术含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一和二大致等于费率市场化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必然趋势,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2003年以前的旧车险有7个条款,包括2种主险和5种附加险,车险费率由保监会统一制定,保险单据也采用统一的格式,保险公司没有过多自主选择的余地,而对于消费者来说,赔付率低的车辆没有激励机制不愿投保,赔付率高的车辆又滋生依赖思想,安全防范意识麻痹。总的看来,旧车险最大的受益者反到成了中介代理——汽车经销商。有数字表明,一般经销商所拿的“回扣点数”均在30%以上,在广州等地,还曾一度达到70%。新条款应运而生,其最显著的一个特点是体现了公平原则,科学地区分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实行不同的收费价格。低赔付率的车辆保费大幅度降低,如私家车、非营运用车降幅在20%—30%左右。高赔【车险费率市场化】

付率的车辆保费,如营运用车等,则大幅度上浮。其次,在业务数据提取和条款设计上,导入非寿险精算技术,体现了差异化和个性化,运用保险大数法则和经验数据作为科学统计的前提,费率的厘订是由保险责任的大小、消费者的风险状况、安全记录等,同时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导人随车、随人、随地区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第三,尽管各家公司都根据各自特点,开发了不同风格的条款,其目的都是通过人性化服务,为投保人提供更“贴身”的服务。旧体制下的无序竞争使得保险公司车险业务基本上处于亏损状态,即使经营好的公司利润也不超过5%。这样,迫使保险公司在理赔上“刁难”客户,理赔难的问题十分突出,直接损伤了消费者的投保热情,而新体制下,保险理赔追求的是“人情化”服务,根本改变了理赔难的问题,刺激了投保欲望。保险服务也从往年的“保全”、“要素变更”等简单的内容,拓展到“异地理赔”、“信息咨询”等多项增值服务。

(三)无序竞争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旧车险体制,由于全国车险条款都是相互“克隆”的产品,企业竞争只能靠降低价格来赢得市场,所以无序竞争愈演愈烈。新的条款一开始实行,各家公司条款就有不同的市场细分定位。同一台车,在不同公司投保,条件不变,有的价格就能差出二三千元。引导车险从单一的价格竞争,逐渐演变到个性化的条款竞争,各家公司也可以根据市场的不同情况,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调节功能,支持产品的开发和进一步改进,在规定的间隔期限内(通常是3个月)重新报备新开发的条款,缩短了以往产品更新换代的时间周期,保费价格更加趋于理性化。价格围绕保险产品的价值波动,并最终接近保险价值,条款价值论得到了初步体现。由于保险公司的条款有了各自不同的特点和卖点,价格自然也就参差不齐,但有一点需要说明,改革的初期阶段,保单内容的调整,保险责任的变动,消费者还没有完全接受和理解,价格还是决定投保的主要因素,所以说,无序竞争的情况只能是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四)车改的最大受益方是被保险人(三和四等于费率市场化有利于市场公平竞争,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

过去统颁条款体制下,最大的受益方是代理商和中间服务商,如车行等从车辆保险中赚取了高额的利润,据统计,多数车行一年下来,主营销售汽车的利润只占其全部利润的30%,而车险代理费收入占70%的份额。据不完全统计,有高达50%左右的代理手续费从保险公司拿出来,使得车行2002年全国的平均利润率达到28%的高利润水平。这部分利润实际上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牺牲了自己的利益,被中间商“剥削”了。这种现象严重侵犯了投保人的投保积极性,制约了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同时滋生了腐败现象的发生。2002年11月28日,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召集下,全国经营车险业务的10家保险公司负责人在广西签订了业内著名的“北海自律协定”,共同约定执行财政部规定,最高支付给代理商的代理手续费不超过8%的标准,其余的近40%的差额主要都将以明折明扣的方式减收保险费,或者在保单中增加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范围,进一步增加服务的内容,拓展服务的领域,真正让投保人得到实惠,以期达到投保人和保险人“双赢”的目的。(对于消费者来说,市场化的推行,意味着消费者将有更多选择权。通过市场化的手段,使得现有车险产品价格更加合理,而且有助于增强保险公司的产品创新能力,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

问题:保险公司大幅度降价的恶性竞争

从2003年至今,我国车险费率市场化历经了“先放、后收、再放”的曲折改革。在年初深圳成功试点车险费率市场化之后,改革的步伐即将铺至全国,各家财险公司正在静待关细则的出台。尽管很难断定费率市场化改革实现的具体时间表,但费率市场化改革将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与2003年的条款、费率“双放开”相比,目前的改革思路更趋合理和灵活性。从改革的思路来看,先由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一个行业参考条款,再由各家保险公司根据各自的综合成本率(赔付率+费用率)确定费率,而符合条件的优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水平及盈利水平达到规定标准)仍可独立开发条款和费率。因此可以判断2003年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中出现的恶性竞争基本不会在本次改革中出现。一方面,将费率与综合成本率、偿付能力挂钩,将抑制保险公司大打恶性价格战;另一方面,多年前保险公司已饱尝恶性价格战所带来的亏损恶果,基本不会重蹈覆辙。

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意味着有各保险公司根据市场和自身经营管理水平等因素制定车险费率,从而使费率更加科学、合理、公平。但费率市场化并不是单方面的降低或升高费率,而是指按市场规律制定费率。各保险公司的经营应该是一种注重效益的理性经营,降价竞争能有效促使保险公司改革创新,提高服务水平,某些经营不善的公司可能因为来不及扭转局面而会出现长期性的恶化并进而被收购或兼并。这对保险市场格局的优化起促进作用。 (一方面,将费率与综合成本率、偿付能力挂钩,将抑制保险公司大打恶性价格战;另一方面,多年前保险公司已饱尝恶性价格战所带来的亏损恶果,基本不会重蹈覆辙。)

(费率市场化后,对财险公司将会是一把双刃剑。对于经营完善的保险公司将会是好消息,而反之则可能是不好的影响。一方面,通过市场化的手段,使得现有车险价格更加合理,同时增强保险公司的产品创新能力,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另一方面,却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唯有不断提升经营和管理水平,降低成本,才能在市场中保持竞争优势。一般来讲大型保险公司由于规模效应和管理先进等原因,综合成本率容易控制在较低的水平,而中小保险公司尤其是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初期成本支出较大,加上规模效应尚未体现,综合成本率也就要比大公司高出不少。在此压力下,中小保险公司急寻良策。如要求在支付给中介的车险手续费上给予中小保险公司一定的倾斜政策,即实施手续费差异化,以使中小保险公司保住一定的车险市场份额。)

问题:1、保险公司准备不足。2、车险市场消费受高额代理费诱惑,费率下调触动代理商利益,费率跳水并未带来能预期效果。3、条款设计的不健全,产险精算的缺乏

车险费率市场化在世界各国都被看作是保险市场发展较为高级的阶段,是市场经济和经济一体化的必然趋势。各国都经历了漫长的进程, 虽然我国车险费率的市场化内部和外部条件尚不健全,但我们不能固步自封,车险费率市场化不是一蹴而就的,虽然起初保险公司会出现准备不足的情况,但随着管理制度的改善,市场竞争的促进,会使得保险公司不断发

展,以适应车险费率市场化的要求; 而费率市场化下,保险费率的厘定要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要与保险标的所面临的危险程度相适应。有效避免保险人出现亏损。

(总结)目前由于很多因素不成熟的问题。车险费率市场化的实现只是时间问题。这条改革的道路是漫长的曲折的,自从2003年开始改革费率以成为重大的关注项目,虽然有过挫折和失败,目前正在努力试点吸取经验和改进措施,要完全实现车险费率市场化不是说不可能只是时机未到。现在各方面正在进行改革是试点,正确看待也是发展的必然历程。【车险费率市场化】

问题:二、车险费率市场化的不利因素

(一)“两头难,中间紧”的现象更加突出

这里的“两头”是指农、林、牧、副、渔等经济状况不理想的行业和石油、电力、邮电、通信等经济状况较好的行业,“中间”是指财政拨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新的条款对风险较大的车辆基本上提高了10%-20%的保险费。而这部分风险较大的车辆50%以上都集中在农、林、牧、副、渔、矿区等资源性和运输性行业里,这些行业的经济效益普遍较差,以林业为例,现在政府实行天保工程,封山育林,林业企业的状况愈加窘迫,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也只有2476元。而这些行业孕育的风险往往较大,如矿区、煤区的爆炸事件时有发生。保险费用的大幅度提升,使得本来保险需求较大的领域由于经济状况不佳,资金捉襟见肘,少缴保费、欠交保费、不缴保费的现象比较普遍,投保难度较大。

另一方面,经济状况好的,如石油、电力、邮电等行业都是大的客户,手中掌握较大的保险客户资源。以前恶性竞争的阶段,获得了丰厚的保险费回扣,而且多是可以自由支配的“活钱”,新的条款手续费价格协定只限定8%的手续费,同比下降了六七倍,这对控制这部分资源的企业无论如何是不能接受的,所以现在这些企业正在积极摸索“自保”或成立行业性的保险公司。如黑龙江省的电力系统、银行系统都实行统保,采取的方式是“统谈分签”,由省级单位向保险公司谈承保条件,把费率压到最低,把优惠条件提到最高程度。石化系统实行企业内部自保,按固定资产的 0.4%收取安保基金,每年仅从大庆地区就拿走3 000万元左右的安保基金。据了解,目前全国石化系统的安保基金规模已经超过了5亿元。而现在车险改革后,大庆石油管理局投保的车辆仍然按照改革前30%的手续费给付比例要挟各保险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相持最终妥协的还是保险公司,因为谁也不能放弃这个宝贵的客户资源。然而,新的条款又对非营运车辆降低了10%—20%的保费,从这一角度讲保险公司实际上入帐收入还不如车险改革以前。保险公司开展这类行业的业务非常困难。

财政所属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由于开支项目受到财政拨款的限制,即使有投保的意愿,也无法计人成本。财政对资金的使用都有严格的计划安排,投入到保险项目的资金非常紧张和“苛刻”。政府部门目前还没有足够地重视保险在社会经济补偿中的重要作用,还没有认识到保险的重要性,政府机关的企业财产保险多数省份95%以上都没有参加保险。虽然对机动车辆等风险性较大的项目投保,但基本都是通过政府采购办等职能部门,集中采购招标。政府采购招标的形势是好的,可车险招标中不应违背经济活动所必须遵守的规则,而有的省份的车险招标,不按照条款合同的内容译标,经常会提出一些比较苛刻的条件,让保险公司被动地、无可奈何地接受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在市、地、县级政府表现更加突出。

(二)道德风险进一步加大

【车险费率市场化】

道德风险一方面表现在投保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于逆选择而隐瞒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欺骗保险人以达到少缴保费的目的;另一方面表现在出险理赔时被保险人虚构保险标的

的出险事实或伪造扩大保险标的的损害程度,以便得到更高的保险赔偿金。

新的条款各公司的产品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保费价格的可调整因子和优惠的项目非常多,如人保公司设计开发了8个主险条款和配套的11个附加险条款,累计各种优惠可达到总保费的30%;平安公司新费率在主险、附加险、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共引入了12项费率系数,通过保费调整系数调节保费总额,低者可降到近一半,高者可涨 34%;华泰公司采用了5个人为系数和3个车辆系数,优惠幅度最高可达到30%。对这些名目繁多的调节因子,投保人可以有针对性地虚报内容,达到优惠的目的,从而引发投保道德风险。如有的公司条款对指定驾驶员、限定行驶区域等都有优惠,但实际操作中这些项目保险公司很难去认证是否真实。

目前,一部分省市开始实行新的交通事故处理措施:发生包括机动车辆追尾等29种交通事故时,如果肇事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当事各方对事故无争议,只造成车辆损失且车辆能行驶的,可自行协商解决,快速撤离交通事故现场。新的条款中各家公司都把服务放在第一位,并作出了各项承诺,不少公司承诺“单方肇事,如果不影响正常行驶,不需现场拍照或交警查勘,可直接到保险公司进行审核理赔”。但无论是这种快速理赔解决轻微交通事故的方式,还是保险公司理赔服务的对外承诺,都给保险公司的理赔业务带来不小的冲击。一直以来,保险公司理赔业务流程都对车辆肇事需出具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书为依据,保险理赔是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比例来给付保险金,法律也明文规定被保险人出险时不应承担的责任部分,由保险公司向第三方代位求偿。在目前我国信用体制尚未建立的情况下,仅以事故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解决,使得保险公司理赔的道德风险大大加大。据中国人保公司计算显示,在互碰险事故中,有高达三成左右的私车赔付属于可疑,甚至有的私车车主3个月来,理赔的笔数有30多笔。新车险条款使现在的理赔案件缺少了很多客观的依据,增添了道德风险。

(三)新车险条款犹如“雾里看花”

车险条款是一种格式合同,由保险公司制定,被保险人没有修改的权利,只有接受或不接受的权利和完全履行的义务。这就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要掌握保险公司的信誉程度、提供服务的内容、所购买的车险条款是否已经保监会批准,重点还要理解合同中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和特别约定、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等等。上述内容基本都是专业性很强的保险术语,非专业人员很难准确理解,更不用说掌握。全国经营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有十家,也就是说至少有十种条款,每个条款按2000字计算,也有20000的文字阅读量,如果让投保人择优选择的话,了解这些条款就好比是在读“天书”,显然是不可能的。而且,投保车辆的汽车驾驶员绝大多数的文化素质是偏低的,根本不可能读懂弄清。投保时仅仅凭保险营销员的推销,营销员出于利益目的,往往又夸大其词,给售后服务带来了隐患,容易产生纠纷。

车险费率市场化 第二篇_论车险费率市场化的利与弊

内容提要: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新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费率改革是在市场呼声日益高涨,保险入世承诺,新的《保险法》修改的背景下实施的。旧的车险费率管理制度缺乏差异性,不能满足各层次消费者的保险需求;保险公司既不需要创新发展,也不需要考虑风险控制,保险业务增长也是粗放型的增长。改革后,车险费率由保险公司自主制定,有利于促进竞争,有利于车险产品和服务创新,有利于车险经营水平提高。通过几个月的市场运行,市场反映出一些有利的和不利的情况,值得大家分析和思考。 自2001年10月1日,中国保监会在广东省实行车险费率由保险公司自主制定,监管部门审查备案试点开始,就拉开了占中国财产险市场半壁江山的车辆保险市场化定位的序幕。2003年1月1日全国范围内实施新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由各保险公司自主开发厘订。2003年4月1日,为全面彻底推动车险新的管理制度顺利实行,促进车险市场价格机制形成,中国保监会要求各产险公司报备的原统颁条款(包括使用统颁条款费率打折的产品)于4月1日起停用。至此,车险市场条款费率的使用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运作。新的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变革,对车险市场乃至财产险市场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任何一项改革都有其有利的和不利的两个方面,笔者就车险市场运行的实际状况,对其作进一步思考与分析。 一、车险费率市场化的有利因素 (一)市场化体现了人世承诺的监管要求 WTO的规则属于国际公法的范畴,主要用于规范各国政府的行为,按照人世保险承诺,保险监管部门应进一步放权,真正把“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职能剥离出来,交由市场机制去规范。车险改革正是基于上述的背景下,以及多年来大一统的统颁条款产品科学含量低,销售渠道以单纯的“两高一低”恶性竞争为手段所显现出市场混乱的局面限制了车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使车险费率更加合理,体现费率公开的原则,更好地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监管部门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此次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实质上是把条款、费率的制定由政府行为转变为企业行为,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停止统颁条款;把条款费率的制定权交给各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负责制定条款费率,并报保监会审批;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经总公司授权,可对条款费率进行微调,报所在地保监办审批;经审批后的条款、费率须向社会公布后方可使用。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统一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使不同的风险、不同地区的消费者支付同样的保险费,不仅缺乏科学性,而且限制了保险公司开发新险种的积极性。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对《保险法》的修订案,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这样从法律上明确了监管部门对保险产品管理的职责范围,把产品的开发和研制权交给保险公司。鼓励其根据市场状况和社会公众对保险产品需求的反馈信息,研制新的、有市场针对性的产品,拓宽保险保障领域,逐步实现了与国际接轨的保险监管思路。

[!--empirenews.page--] (二)促进了产品技术含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2003年以前的旧车险有7个条款,包括2种主险和5种附加险,车险费率由保监会统一制定,保险单据也采用统一的格式,保险公司没有过多自主选择的余地,而对于消费者来说,赔付率低的车辆没有激励机制不愿投保,赔付率高的车辆又滋生依赖思想,安全防范意识麻痹。总的看来,旧车险最大的受益者反到成了中介代理——汽车经销商。有数字表明,一般经销商所拿的“回扣点数”均在30%以上,在广州等地,还曾一度达到70%。新条款应运而生,其最显著的一个特点是体现了公平原则,科学地区分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实行不同的收费价格。低赔付率的车辆保费大幅度降低,如私家车、非营运用车降幅在20%—30%左右。高赔付率的车辆保费,如营运用车等,则大幅度上浮。其次,在业务数据提取和条款设计上,导入非寿险精算技术,体现了差异化和个性化,运用保险大数法则和经验数据作为科学统计的前提,费率的厘订是由保险责任的大小、消费者的风险状况、安全记录等,同时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导人随车、随人、随地区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第三,尽管各家公司都根据各自特点,

开发了不同风格的条款,其目的都是通过人性化服务,为投保人提供更“贴身”的服务。旧体制下的无序竞争使得保险公司车险业务基本上处于亏损状态,即使经营好的公司利润也不超过5%。这样,迫使保险公司在理赔上“刁难”客户,理赔难的问题十分突出,直接损伤了消费者的投保热情,而新体制下,保险理赔追求的是“人情化”服务,根本改变了理赔难的问题,刺激了投保欲望。保险服务也从往年的“保全”、“要素变更”等简单的内容,拓展到“异地理赔”“信息咨询”、等多项增值服务。 (三)无序竞争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旧车险体制,由于全国车险条款都是相互“克隆”的产品,企业竞争只能靠降低价格来赢得市场,所以无序竞争愈演愈烈。新的条款一开始实行,各家公司条款就有不同的市场细分定位。同一台车,在不同公司投保,条件不变,有的价格就能差出二三千元。引导车险从单一的价格竞争,逐渐演变到个性化的条款竞争,各家公司也可以根据市场的不同情况,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调节功能,支持产品的开发和进一步改进,在规定的间隔期限内(通常是3个月)重新报备新开发的条款,缩短了以往产品更新换代的时间周期,保费价格更加趋于理性化。价格围绕保险产品的价值波动,并最终接近保险价值,条款价值论得到了初步体现。由于保险公司的条款有了各自不同的特点和卖点,价格自然也就参差不齐,但有一点需要说明,改革的初期阶段,保单内容的调整,保险责任的变动,消费者还没有完全接受和理解,价格还是决定投保的主要因素,所以说,无序竞争的情况只能是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四)车改的最大受益方是被保险人 过去统颁条款体制下,最大的受益方是代理商和中间服务商,如车行等从车辆保险中赚取了高额的利润,据统计,多数车行一年下来,主营销售汽车的利润只占其全部利润的30%,而车险代理费收入占70%的份额。据不完全统计,有高达50%左右的代理手续费从保险公司拿出来,使得车行2002年全国的平均利润率达到28%的高利润水平。这部分利润实际上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牺牲了自己的利益,被中间商“剥削”了。这种现象严重侵犯了投保人的投保积极性,制约了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同时滋生了腐败现象的发生。2002年11月28日,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召集下,全国经营车险业务的10家保险公司负责人在广西签订了业内著名的“北海自律协定”,共同约定执行财政部规定,最高支付给代理商的代理手续费不超过8%的标准,其余的近40%的差额主要都将以明折明扣的方式减收保险费,或者在保单中增加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范围,进一步增加服务的内容,拓展服务的领域,真正让投保人得到实惠,以期达到投保人和保险人“双赢”的目的。

[!--empirenews.page--] 二、车险费率市场化的不利因素 (一)“两头难,中间紧”的现象更加突出 这里的“两头”是指农、林、牧、副、渔等经济状况不理想的行业和石油、电力、邮电、通信等经济状况较好的行业,“中间”是指财政拨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新的条款对风险较大的车辆基本上提高了10%-20%的保险费。而这部分风险较大的车辆50%以上都集中在农、林、牧、副、渔、矿区等资源性和运输性行业里,这些行业的经济效益普遍较差,以林业为例,现在政府实行天保工程,封山育林,林业企业的状况愈加窘迫,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也只有2476元。而这些行业孕育的风险往往较大,如矿区、煤区的爆炸事件时有发生。保险费用的大幅度提升,使得本来保险需求较大的领域由于经济状况不佳,资金捉襟见肘,少缴保费、欠交保费、不缴保费的现象比较普遍,投保难度较大。 另一方面,经济状况好的,如石油、电力、邮电等行业都是大的客户,手中掌握较大的保险客户资源。以前恶性竞争的阶段,获得了丰厚的保险费回扣,而且多是可以自由支配的“活钱”,新的条款手续费价格协定只限定8%的手续费,同比下降了六七倍,这对控制这部分资源的企业无论如何是不能接受的,所以现在这些企业正在积极摸索“自保”或成立行业性的保险公司。如黑龙江省的电力系统、银行系统都实行统保,采取的方式是“统谈分签”,由省级单位向保险公司谈承保条件,把费率压到最低,把优惠条件提到最高程度。石化系统实行企业内部自保,按固定资产的 0.4%收取安保基金,每年仅从大庆地区就拿走3 000万元左右的安保基金。据了解,目前全国石化系统的安保基金规模已经超过了5亿元。而现在车险改革

后,大庆石油管理局投保的车辆仍然按照改革前30%的手续费给付比例要挟各保险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相持最终妥协的还是保险公司,因为谁也不能放弃这个宝贵的客户资源。然而,新的条款又对非营运车辆降低了10%—20%的保费,从这一角度讲保险公司实际上入帐收入还不如车险改革以前。保险公司开展这类行业的业务非常困难。 财政所属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由于开支项目受到财政拨款的限制,即使有投保的意愿,也无法计人成本。财政对资金的使用都有严格的计划安排,投入到保险项目的资金非常紧张和“苛刻”。政府部门目前还没有足够地重视保险在社会经济补偿中的重要作用,还没有认识到保险的重要性,政府机关的企业财产保险多数省份95%以上都没有参加保险。虽然对机动车辆等风险性较大的项目投保,但基本都是通过政府采购办等职能部门,集中采购招标。政府采购招标的形势是好的,可车险招标中不应违背经济活动所必须遵守的规则,而有的省份的车险招标,不按照条款合同的内容译标,经常会提出一些比较苛刻的条件,让保险公司被动地、无可奈何地接受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在市、地、县级政府表现更加突出。 (二)道德风险进一步加大 道德风险一方面表现在投保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于逆选择而隐瞒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欺骗保险人以达到少缴保费的目的;另一方面表现在出险理赔时被保险人虚构保险标的的出险事实或伪造扩大保险标的的损害程度,以便得到更高的保险赔偿金。[!--empirenews.page--] 新的条款各公司的产品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保费价格的可调整因子和优惠的项目非常多,如人保公司设计开发了8个主险条款和配套的11个附加险条款,累计各种优惠可达到总保费的30%;平安公司新费率在主险、附加险、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共引入了12项费率系数,通过保费调整系数调节保费总额,低者可降到近一半,高者可涨 34%;华泰公司采用了5个人为系数和3个车辆系数,优惠幅度最高可达到30%。对这些名目繁多的调节因子,投保人可以有针对性地虚报内容,达到优惠的目的,从而引发投保道德风险。如有的公司条款对指定驾驶员、限定行驶区域等都有优惠,但实际操作中这些项目保险公司很难去认证是否真实。 目前,一部分省市开始实行新的交通事故处理措施:发生包括机动车辆追尾等29种交通事故时,如果肇事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当事各方对事故无争议,只造成车辆损失且车辆能行驶的,可自行协商解决,快速撤离交通事故现场。新的条款中各家公司都把服务放在第一位,并作出了各项承诺,不少公司承诺“单方肇事,如果不影响正常行驶,不需现场拍照或交警查勘,可直接到保险公司进行审核理赔”。但无论是这种快速理赔解决轻微交通事故的方式,还是保险公司理赔服务的对外承诺,都给保险公司的理赔业务带来不小的冲击。一直以来,保险公司理赔业务流程都对车辆肇事需出具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书为依据,保险理赔是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比例来给付保险金,法律也明文规定被保险人出险时不应承担的责任部分,由保险公司向第三方代位求偿。在目前我国信用体制尚未建立的情况下,仅以事故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解决,使得保险公司理赔的道德风险大大加大。据中国人保公司计算显示,在互碰险事故中,有高达三成左右的私车赔付属于可疑,甚至有的私车车主3个月来,理赔的笔数有30多笔。新车险条款使现在的理赔案件缺少了很多客观的依据,增添了道德风险。 (三)新车险条款犹如“雾里看花” 车险条款是一种格式合同,由保险公司制定,被保险人没有修改的权利,只有接受或不接受的权利和完全履行的义务。这就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要掌握保险公司的信誉程度、提供服务的内容、所购买的车险条款是否已经保监会批准,重点还要理解合同中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和特别约定、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等等。上述内容基本都是专业性很强的保险术语,非专业人员很难准确理解,更不用说掌握。全国经营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有十家,也就是说至少有十种条款,每个条款按2000字计算,也有20000的文字阅读量,如果让投保人择优选择的话,了解这些条款就好比是在读“天书”,显然是不可能的。而且,投保车辆的汽车驾驶员绝大多数的文化素质是偏低的,根本不可能读懂弄清。投保时仅仅凭保险营销员的推销,营销员出于利益目的,往往又夸大其词,给售后服务带来了隐患,容易产生纠纷。

车险费率市场化 第三篇_浅议“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

【车险费率市场化】

浅议“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

【摘 要】“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理赔难”、“霸王条款”……这诸多问题,多年来一直是困扰保险业获得社会广泛认可的重大障碍,此次,更是将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抛向了风口浪尖。2011年下半年,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基本完成了意见征集,终稿将在2012年正式实施。2012年3月8日,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改革正式启动。今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将至少每两年测算一次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保险公司可以参考和使用协会示范条款和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车险条款费率,满足“拥有30万辆以上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承保数据”等条件的公司还可以自行开发商业车险费率。一场轰轰烈烈、却不知道能够将中国的保险业带向何方的“车险革命”开始了。

【关键词】市场化;历程;积极作用;担忧

1.什么是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

顾名思义,车险条款费率 市场化是相对于车险统颁条款费率而言的,是指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经营实体,其车险中商业险的条款和费率的制定将改变以往国家监管机构统一制定的状况,转而由各公司根据市场杠杆来参考和使用行业协会的示范条款,甚至自行开发。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并不是一直从未提及的新鲜事物,相反,从2001年开始,这一话题在保险行业内就一直备受关注和争议。即使到了11年后的今天,依然未能盖棺定论。那么笔者就和大家一起,来回顾下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的风风雨雨。

【车险费率市场化】

2.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的历程

曾经,保险行业里有这么一句俗语:无车不稳,无财不富。其言下之意是说车险在财险企业当中充当着重要的稳定器角色,没有充足的车险业务保障,财险公司很难长治久安。此语随略显武断,但事实上,却是当下财险公司的真实写照。2011年中国保险市场年鉴显示,车险业务占到了2010年财险整体市场的74.62%,由此可见,车险的一举一动对整个财险市场的重大影响可谓是影响巨大,车险经营的好坏会直接影响财险企业整体的经营状况,无怪每次的车险重大变革,各家财险企业都是打起十二分的精神,慎重对待。

从2001年“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一词出现,到如今,十一载春秋,几经波折,反反复复,车险条款费率在市场化和统颁之间摇摆不定。

2.1尝试

2001年10月,保监会下发文件,在广东省这一改革的前沿阵地,开始了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改革试点。车险费率由保险公司自主制定,监管部门审查备案,这就意味着,在广东省内,同一家保险公司,在不同的城市可以实行不相同的费率,在同一个城市,不同的保险公司,可以实行不同的车险费率。一时间,各家财险公司如脱缰的野马,价格血战悄然上演。很快,广东的试点在“割肉”、“大放血”声中普及到了全国。2003年1月,全国各家财险公司开始实施由自己自主开发厘定的车险条款费率,同年4月,原统颁条款停止使用。似乎一时之间,保险行业站在了市场化改革的前沿,就要乘风破浪,挂帆起航。然而,就在各家公司摩拳擦掌要大干一番的时候,却忽然发现,费率降低带来的价格战并未能给公司带来多大的业绩增长。原来,财险公司直销业务员队伍并不发达,车险的客户

车险费率市场化 第四篇_车险费率市场化的利弊 辩论稿 (3)

2003年1月1日全国范围内实施新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由各保险公司自主开发厘订。

我国车险费率制度市场化改革的积极意义 车险费率制度市场化改革,是我国商业保险主要险别的价格向市场回归的第一步,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第一, 改变了车险费率的形成机制,第一次使市场成为决定费率的主导力量。作为财产保险重要组成部分的机动车辆保险在性质上属于典型的商业保险。其费率理应由市场决定,这是符合我国经济市场化的进程的,也是与车险保险费率市场化的世界潮流相吻合的。

第二, 大幅度地降低了车险费率的总体水平,在车辆保险过程中真正体现了公平的原则。随着机动车辆安全性能的增强,道路。通过费率的市场化改革,车险费率的决定主体由政府转换为保险企业,费率水平大幅度地降低。从而减轻了广大保户的保费负担,真正体现了车辆保险过程中对被保险人一方的公平。

第三, 细化了车险费率的形成要素及其权重,使车险费率的构成趋于合理。这次车险费率制度的改革,不仅将车辆损失险的费率与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率区别开来,从客观情况出发有升有降,而且还纠正了原来以“从车”为主的片面性做法,贯彻了“从车”、“从人”、“从用”、“从地”相结合,加大“从人”权重的原则。在车辆保险事故主要由人为因素所导致的现实条件下,加大“从人”的权重的原则,体现了各类因素风险程度与其费率水平的一致性,必然使车险费率的结构更为合理。

第四, 降低了车险业务的盈利空间、迫使保险企业强化经营管理。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所带来的车险费率总体水平的大幅度下降,降低了保险企业经营车险业务的盈利空间,迫使它们强化经营管理,从主要倾向于扩大业务规模向规模与管理并举,更加突出管理的方向转变。这对提高我国内资保险企业的管理水平,增强正当竞争能力,积极应对来自外资保险企业的更加激烈的挑战,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第五, 有利于规范保险企业的竞争手段,净化车险市场。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所带来的车险费率总体水平的大幅度下降,缩小了保险企业支付高额佣金或回扣的空间,从长远看,必将对规范保险企业的竞争手段,净化车险市场产生决定性的作用。

第六,实行车险费率市场化的最大受益方是被保险人。 车险费率实行市场化势必带来保险企业之间激烈的竞争,尤其是直接的价格竞争,车险总体费率水平势必呈下降趋势,被保险人将是最大的受益方,即现在被中间环节收取的手续费将会留在被保险人的口袋里,如在广东搞车险试点改革时,深圳保险市场的状况也印证了这一点。深圳车均保费由2001年第一季度末的6 683元下降到2002年同期的4 070元,下降了39%。

第七,实行车险费率市场化能够促进车险产品的多元化。费率放开后,各保险企业将会意识到良好的服务、差异化的保险产品直接关系到公司业务的发展,并对稳定客户起着重要的作用。各家保险公司根据不同的目标市场制订条款,根据车辆风险、驾驶员信息、市场状况、行驶地域、安全记录等条件确定费率,即车险条款费率从原来的只考虑随车因素,转变到不仅考虑从车因素,还要考虑从人因素和地域因素等。因而更加具有个性化、更加符合客户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将在市场竞争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客户因此有了更多的选择的机会。各保险企业可以根据各自的目标市场推出有特色的服务方案,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产品创新,服务创新都是势在必行的,各保险企业也会顺应市场的需求成立专门的部门进行产品开发和服务更新的工作。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44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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